新设一般外资企业审批材料

2024-11-02

新设一般外资企业审批材料(共4篇)

1.新设一般外资企业审批材料 篇一

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的原则,根据平湖市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制定了以清单制、承诺制、备案制、监管制为主要内容,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零审批改革管理模式

零审批改革是政府部门对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事前审批”变“事后监管”、“先批后建”变“先建后验”、“严进宽管”变“宽进严管”的一种新型审批管理模式。

零审批改革方式,是指民资、国资、外资投资的一般工业企业投?氏钅?,在取得土地后,按照政府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企业可以自主依规设计评审,自主选择建设单位,上报备案并接受监管,待项目竣工以后再进行联合验收的简易审批方式,实行严格的“不达标不投产”项目备案审批管理制度。

零审批管理范围,适用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所有负面清单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列入“正向清单”和联审后视作“正向清单”管理的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

零审批办事工作流程,详见《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流程图》(附后)。

二、零审批管理配套制度

1.产业项目“正负清单”。按照国家产业目录和省政府投资目录,以及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研究制定我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产业准入的“正向清单”和“负面清单”。将我市重点支持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列入“正向清单”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及落后产能、过剩产能的项目,以及其他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污染、人均产出低、亩均产出低、技术含量低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管理。通过向社会公示“正负清单”,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平湖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升。

2.项目立项备案制度。为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简化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手续,实行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准入分类管理三种模式。一是列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得进入零审批程序;二是列入“正向清单”内的项目,按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并签订零审批服务管理合同,直接由相关部门备案;三是未列入“正向清单”,但又不属于“负面清单”的项目,继续推行项目联审制度,评审通过后视作“正向清单”管理,由相关部门对项目实行备案。对需要上报国家、省级部门核准的项目,仍按相关规定程序上报。

3.项目契约管理制度。在企业申请项目立项时,零审批相关服务管理部门(包括环评、能评、安评、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防雷设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项目的准入基本条件和前置审批事项,设定行业承诺标准和项目个性化承诺标准;投资企业按照《零审批前置事项承诺标准》,作出承诺后,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镇(街道)应当与其签订《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服务管理合同》,实行契约管理。

4.项目准入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在签定《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服务管理合同》后,由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涉及项目立项的前置审批条件和企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向社会公示7天。投资企业在公示结束取得备案通知后,应根据承诺条件和建设相关标准及时自主开展勘察、设计,编制能评、环评、安评等报告,申请办理环评、能评、安评的初审手续和消防设计、规划设计、防雷设计等审验手续。

5.建设许可联合审验制度。简化建设项目前置许可审批手续,对项目开工建设前所需的各项前置备案、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实行联合把关。由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规划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将规划条件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查以及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事项进行联合审验,联审合格即时核发施工许可证。

6.投产综合验收制度。实行“一窗受理、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的项目投产综合验收制度,由市经信局或发改局(零审批受理窗口)按分级管理综合验收办法集中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由市经信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批复意见,并发放相关权证。

7.项目注册登记制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实行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的筹建登记。列入“正向清单”及不属于“负面清单”且联审通过项目的投资主体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限制,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方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8.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已经取得备案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承诺标准,加强监管验收,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能通过验收的,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全面整顿,坚决贯彻“不达标不投产”的审批管理原则。

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验收合格通过后实行统一归档。

三、零审批监管措施

1.加强监管服务全过程。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实施零审批,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与监管,落实好监管责任。

事前,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企业是否按照政府设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等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企业是否按照项目建设方案作出环评、能评、安评、消防、人防、防雷装置等承诺的标准,依规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图评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

事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承诺的标准、通过审查的设计规范要求,以及针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防雷装置、消防、能评、环保等内容进行动态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关键技术、关键设备进行重点监管。

事后,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批后分类监管制度。针对项目投资类别、投资规模等不同,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建立包括一般项目每年的联合抽查制度、专业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制度和危险隐患项目的集中排查制度。实行投资项目履约评估制度,由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针对企业的不同评估结果,采取合格通过、限期整改和全面整改等处理措施。

2.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商事登记信息、经营项目许可、商事主体信用三大信息库平台,完善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运行机制,建立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平台,让企业信息特别是信用信息在网上能直接查询,督促企业规范运行。

3.加强中介机构诚信管理。中介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最大限度地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市场的发展活力。按照《平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开放中介服务市场,推行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制、服务承诺制,培育有序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监督和审查,促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对列入信用评级“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实行清退淘汰,健全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认识不到位、推进改革不得力、改革进度严重滞后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法制办要为零审批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细则,实现有据可依,依规备案,违规处罚。

平湖市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流程图

2.新设一般外资企业审批材料 篇二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五条);

3、注册资金在50万人民币以上;(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五条);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五条);

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五条);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五条);

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申办资质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九条)

2、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3、企业章程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4、验资证明材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依据: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8、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9、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六条)

10、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九条)

11、工程、财务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九条)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3.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 篇三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2、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3、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九条 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多步骤连续加工产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每种(批)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规格繁多的,可以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4、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多维度,是指以产品的最小生产步骤或作业为基础,按照企业有关部门的生产流程及其相应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组合出产品维度、工序维度、车间班组维度、生产设备维度、客户订单维度、变动成本维度和固定成本维度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多层次,是指根据企业成本管理需要,划分为企业管理部门、工厂、车间和班组等成本管控层次。

5、第三十五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否则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制造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费用进行归集分配。生产部门直接用于生产的燃料和动力,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生产部门间接用于生产(如照明、取暖)的燃料和动力,计入制造费用。制造企业内部自行提供燃料和动力的,参照本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制造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应当参照生产成本项目归集,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第三十六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采取的分配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计划分配率等。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制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三十七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第三十八条 制造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三十九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成本计算期结转成本。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第四十条 农业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6、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成本核算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总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三条 成本核算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明确责任,确保制度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成本核算是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

一、定额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各种原材料、工具、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劳动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定额流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订先进、合理的定额,并定期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和修订。第七条 定额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考虑各单位生产发展、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同时兼顾各单位目前的生产能力和管理现状,使定额既先进又可行。

(二)要保持定额相对稳定,以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使分析和考核建立在可比基础上。但随着各单位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已不适应的定额应适时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三)要注意各种定额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相互脱节、彼此矛盾的情况出现。

(四)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定期检查分析,保证定额的贯彻执行。

二、原始记录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原始记录:

(一)材料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材料的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包括:材料物资的分类编码、验收入库单、领料单、定额领料单、超定额领料单、退料单、材料切割单、工具请领单、委

托加工材料单、委托加工入库单、材料物资盘点报告单等,并做好工具借交登记簿和材料 仓库台账的记账工作。

(二)劳动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职工人数、调动、考勤、工资、工时利用、停工情况、有关津贴等项记录。

(三)设计及工艺改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设计改动、工艺路线变化、工时材料定额变动等项的记录,如产品设计修改通知单、工艺路线变动通知单、定额变动通知单等。

(四)生产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从材料投入至验收入库的过程,如产品代码、制造单号、路线单、投料单、半成品领用单、转工单、废品通知单、零件短缺报告单以及零部件和产成品交库单等,并做好产品投入产出数量管理和工时统计工作。

(五)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如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在建工程转固验收单等,并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工作。

(六)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动力电的实际耗用量,并做好动力电消耗统计报表。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职管理原始记录的机构和人员,统一规定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写、审核、签署、传递、存档等要求,保证原始记录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计量验收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并保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对材料、工具、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收发和转移,都必须进行计量、点数和质量验收。

四、内部结算价格 第十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各单位的工作业绩,分清各自的经济责任,公司应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内部价格体系,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第十二条 内部结算价格的制订

(一)部门之间内部转移的材料物资、产成品以基于市场价格的内部转移价格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二)公司辅助部门的劳务供应,可以市场价为基础,由公司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情况审定结算价格。

(三)生产的零部件、半成品在生产部门内部进行转移时,采用定额成本作为转移价格。第十三条 各种内部结算价格,每年修订一次,如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动,影响成本的准确性由有关部门协作研究修订,经批准后施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价格标准。第三章 二级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 公司二级成本核算的形式为:二级财务负责统计生产工时、材料物资消耗、产品产量等成本核算所需基础资料,协助公司财务部进行产品成本分配核算。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设置成本核算组,负责成本核算有关工作的协调及制度的修订,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分析。第十六条 公司二级财务为研究所(直属工厂)级成本核算机构,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领导。第十七条 二级财务成本核算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制度在研究所(直属工厂)的宣贯和实施;

(二)加强存货管理,确保存货账实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的内部结算有关工作;

(四)在本单位领导组织下,会同其他职能机构和人员,加强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五)协助本单位领导对生产费用耗费进行控制,贯彻成本管理责任制;

(六)协助本单位领导对内部各级机构或人员在执行成本计划和经济技术指标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第四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满足公司成本管理及内部经济核算的需要。第十九条 准确计算产品成本,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成本。对于已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归集和登记;对于尚需发生的成本,应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在制产品成本与已完工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第二十条 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第五章 产品成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 成本项目包括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

(一)直接费用 1.直接人工费 指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等;2.直接材料费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等的费用;3.燃料动力电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动力电。

(二)制造费用

指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生产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直接生产人员是指研究所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包括研究室及车间生产人员;直属工厂直接生产人员是指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即车间生产人员。第二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公司及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公司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六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一)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公司以每一批次产品或配件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确定成本项目。公司产品成本采用制造成本。

(三)设置下列各种成本和费用明细账: 1.生产成本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生产部门发生的生产费用。2.制造费用明细账,按生产部门和明细项目别核算发生的制造费用。并按规定进行分配核算,月终不保留余额。3.待摊费用、予提费用明细账,根据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4.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5.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根据销售清单及出库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四)二级财务对本单位的原始单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集;财务部对所有已发生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计入产品成本还是期间费用。

(五)财务部按照确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设置分产品别的成本计算单(或称成本二级明细账)。据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资料,按成本项目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

(六)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第七章 材料费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材料物资应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类别的规范与调整由总库负责,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设“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按材料类别设置二级账,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入费用。库房按材料品种和规格设置三级明细账;按低值易耗品类别、品种、规格设置辅助账薄,以控制其数量,掌握使用状况;库房保管设置数量卡片。材料三级明细账根据采购验收单和领料单逐笔凳记。第二十七条 材料的计价采用实际成本法。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

(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

(三)符合生产中心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

(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

(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以及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二十八条 核算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要根据经批准的材料出库、退库原始凭证,按材料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尚未付款已经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或合同估价入账。所领用的材料应计入当期成本,不得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出库材料成本的计价,除单独为某项产品采购的材料采用个别计价法外,其余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计价。第二十九条 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材料费,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对需切割(如钢板)的材料,应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在领料控制单中反映,库房填制移库单将整数单位的该类材料转移至生产现场,生产人员签收后在定额范围内使用,库管员定期不定期对该类材料进行核实清点。几种产品共同使用的生产专用工具、工艺装备、油料、气体等,领用后在“制造费用-机物料消耗”中核算,按制造费用分配比例分摊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无法再用于生产的废料、边角短料,应按月回收交库,还能再利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并冲减当月完工产品成本。第八章 直接人工费的归集与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支付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的各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辅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汇总、分配,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22第十四条 公司二级成本核算的形式为:二级财务负责统计生产工时、材料物资消耗、产品产量等成本核算所需基础资料,协助公司财务部进行产品成本分配核算。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设置成本核算组,负责成本核算有关工作的协调及制度的修订,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分析。第十六条 公司二级财务为研究所(直属工厂)级成本核算机构,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领导。第十七条 二级财务成本核算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制度在研究所(直属工厂)的宣贯和实施;

(二)加强存货管理,确保存货账实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的内部结算有关工作;

(四)在本单位领导组织下,会同其他职能机构和人员,加强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五)协助本单位领导对生产费用耗费进行控制,贯彻成本管理责任制;

(六)协助本单位领导对内部各级机构或人员在执行成本计划和经济技术指标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第四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满足公司成本管理及内部经济核算的需要。第十九条 准确计算产品成本,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成本。对于已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归集和登记;对于尚需发生的成本,应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在制产品成本与已完工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第二十条 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第五章 产品成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 成本项目包括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

(一)直接费用 1.直接人工费 指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等;2.直接材料费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等的费用;3.燃料动力电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动力电。

(二)制造费用

指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生产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直接生产人员是指研究所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包括研究室及车间生产人员;直属工厂直接生产人员是指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即车间生产人员。第二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公司及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公司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六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一)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公司以每一批次产品或配件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确定成本项目。公司产品成本采用制造成本。

(三)设置下列各种成本和费用明细账: 1.生产成本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生产部门发生的生产费用。2.制造费用明细账,按生产部门和明细项目别核算发生的制造费用。并按规定进行分配核算,月终不保留余额。3.待摊费用、予提费用明细账,根据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4.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5.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根据销售清单及出库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四)二级财务对本单位的原始单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集;财务部对所有已发生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计入产品成本还是期间费用。

(五)财务部按照确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设置分产品别的成本计算单(或称成本二级明细账)。据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资料,按成本项目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

(六)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第七章 材料费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材料物资应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类别的规范与调整由总库负责,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设“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按材料类别设置二级账,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入费用。库房按材料品种和规格设置三级明细账;按低值易耗品类别、品种、规格设置辅助账薄,以控制其数量,掌握使用状况;库房保管设置数量卡片。材料三级明细账根据采购验收单和领料单逐笔凳记。第二十七条 材料的计价采用实际成本法。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

(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

(三)符合生产中心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

(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

(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以及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二十八条 核算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要根据经批准的材料出库、退库原始凭证,按材料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尚未付款已经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或合同估价入账。所领用的材料应计入当期成本,不得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出库材料成本的计价,除单独为某项产品采购的材料采用个别计价法外,其余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计价。第二十九条 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材料费,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对需切割(如钢板)的材料,应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在领料控制单中反映,库房填制移库单将整数单位的该类材料转移至生产现场,生产人员签收后在定额范围内使用,库管员定期不定期对该类材料进行核实清点。几种产品共同使用的生产专用工具、工艺装备、油料、气体等,领用后在“制造费用-机物料消耗”中核算,按制造费用分配比例分摊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无法再用于生产的废料、边角短料,应按月回收交库,还能再利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并冲减当月完工产品成本。第八章 直接人工费的归集与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支付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的各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辅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汇总、分配,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

第三十一条 生产部门的人员工资由二级财务根据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按费用性质进行分配。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计入制造费用,车间及研究室人员工资计入直接人工费,科研及四技项目人员工资计入科研及四技成本,对于既参与产品生产又参与科研及四技项目人员的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分配率,分配后分别计入相关费用科目。对于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直接人工费,根据工资单据直接计入受益对象;几个项目共同负担的直接人工费,可按以下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1.采用定额工时制的,根据工时定额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工时定额×单位工资标准某一产品直接人工费=∑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2.采用计件工资制的,根据完工量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完工量×单件工资标准某一产品直接人工费=∑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3.采用实际工时制的,根据实际工时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该法适用于研究所及工厂未实行1、2的人工费的分配。直接人工费分配率=(当期直接人工费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实际生产工时总和)× 100%某产品应分配的直接人工费=该产品实际生产工时×直接人工费分配率研究室或生产车间实际生产工时可以按天也可以按小时统计。有条件的生产车间原则上应按小时计算,并与工时定额对比,作为修订工时定额的依据,研究室暂按天统计,多产品情况下,分别统计各产品工作天数。第九章 动力电的归集与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公司电费管理部门应在生产部门安装电表,在其生产车间安装分表。每月向供电局支付电费后,财务部凭电费支付有关单据先在“管理费用-电费”科目核算,月末根据电费管理部门编制的动力电分配表进行分摊,冲减“管理费用-电费”科目。第三十三条 生产部门及其生产车间消耗的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动力电,根据电费单据直接计入受益对象;几个项目共同耗用的动力电,可按以下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1.定额工时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定额工时总和)× 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定额工时×动力电分配率 2.计件工资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直接人工费总额)× 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直接人工费×动力电分配率3.实际工时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实际生产工时总和)× 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生产车间实际生产工时×动力电分配率规模 相对较小、动力电耗费较少的研究所所属研究室及生产车间,暂不单独核算动力电,其支出在制造费用——电费科目中核算。第十章 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4.新设一般外资企业审批材料 篇四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批/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指引:在表格栏下载。

2、原审批机关同意终止的批准文件(提交工商部门)

指引: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提前终止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企业原批准证书(正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

5、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指引: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订的提前终止协议书。

6、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7、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报商务部门备案后提交工商部门)

指引: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税务、海关的完税手续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8、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报商务部门备案后提交工商部门)

指引:适用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报告或文件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

10、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11、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指引: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1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1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表1(原件2份,商务、工商各一份)

指引:可在表格下载栏下载。

14、外商投资企业领取注销通知书及归档信息表(原件2份,商务、工商各一份)

指引:可在表格下载栏下载。

15、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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