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精选11篇)
1.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篇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医院有关特殊药品管理的文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处方医生及调配员),处方保存三年。
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生必须取得麻醉药品处方处方权,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四.存放麻醉、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门急诊、住院部药房、病区等部门,配备保险箱,门、窗有防盗设施。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每天结算,按月汇总,确保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领导。
五、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工作。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红色处方,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七.对晚期癌症病人凭卫生局核发的晚期癌症“麻醉药品专用卡”供药。一式二份,一份交药房存档,一份由病人保管。专用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
八.对麻醉、第一精神药品的购入、贮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逐。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收回的注射剂空安瓿、废帖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九、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按规定销毁。
十、上述药品一律不得外借和相互调剂。
2.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篇二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空安瓿回收问题。根据规定,患者在使用完两类药品的贴剂或者是注射剂进行二次调配时,要将使用完的废贴和空安瓿交回。针对这一规定的执行,患者若在医院中使用,那么很容易执行,而对于门诊中收治的慢性癌痛患者,一般情况下无法收回患者最后使用的废贴和空安瓿。由此,患者的病情随时会发生变化,无法确定患者用药时间的长短以及准确的日期,当患者失去亲人时也不想顾及将其归还,因此,造成了回收困难的问题[2]。
1.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剩余要无偿退回。根据规定,患者使用完两类药品或者不再需要这两类药品时,要将剩余的药品退还给医疗机构,而且是无偿退还。而对于许多患者来说,在治疗期间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而对于剩余药品的退还接受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无偿退还,患者家属在退还过程中还要消耗一定的费用和时间,甚至与药房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这与患者对此类药物的认识不够清楚存在一定的关系。
1.3注射剂的使用问题。根据规定,麻醉药注射剂的应用权限为医疗机构,或者在患者家中,但是医疗机构进行出诊[3],而这项规定在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患者的经济负担过重,病情也比较严重,因此,不可能在家和医院中反复折腾,同时医务人员经常去家中出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性,这就导致了很多患者在家中使用注射剂。
1.4处方问题。按照规定,患者在医院中获得第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要具备以下几个资料:患者户口本、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4]。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患者虽然有较全的资料证明,然而不是自己医院的患者该医院不愿意去开此类药物,为药物的开具造成了困难。
1.5处方编号登记问题。医疗机构要根据规定对两类药品进行统一编号,并进行专门的登记。而这个规定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适合,对于规模小的医疗机构来说比较简单,而对于规模大的医院,有较多的处方,对其进行编号和登记就很困难,尤其是信息化刚刚起步的医院来说,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提高药品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培训的方式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传达给医疗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法人、药学部门等相关人员,提升相关人员的管理能力。各个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可以遵纪守法。
2.2开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培训。培训主要针对医师和药师,对其进行培训,并要颁发合格证书。由于医疗机构有较大的人员流动,因此往往会有一些没有经过培训的医师和药师开具和调配处方,因此,必须定期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合理开具处方。
2.3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要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药品采购开始就要管理好,保证采购的合理合法,同时要做好验收入库工作,做好登记、使用也要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登记本采取统一的规定,为监督和管理提供方便。建立健全复诊和随诊制度,同时要完善回收制度,保证两类药品可以被收回,也防止被不法分子获得,危害社会。
2.4促进管理信息化。医疗机构各个部门之间要实现信息共享,必然要应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以此提升监督和管理的效率,同时卫生监督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提升监管水平,规范用药[5]。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两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一点建议。
摘要:目的 探究第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便严格贯彻执行管理规定。方法 对两类药品在应用和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处方、注射剂出诊使用、无偿回收药品等。结果 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结论 针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采取一系列对策,提高管理有效性和水平,为临床应用提供方便。
关键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缪春平,谢丽平.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中外健康文摘,2012(47):401-402.
[2]张煜,刘艳,赵辉,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药事,2010,24(1):60-62.
[3]肖廷英,李川松.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实践[J].中国药业,2012,21(2):49-50.
[4]罗晓霞.浅谈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规范化管理[J].中国医药导刊,2014,16(5):919-922.
3.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工作总结 篇三
县卫生局:
2011年以来,在主管局的规范管理和严格要求下,在我院各科室的相互配合下,我院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了严格规范的相关规章制度。所有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均从市卫生局要求的定点、有资质的医药公司购进,具有合法的《印鉴卡》,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购买了麻醉药品专用保险柜,对全院进行了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医务人员能够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尤其我院诊断和治疗的患者,满足其合理用药的要求,尽量做到“晚期癌症病人不痛”这一目标,在品种的选择上按照“三阶梯用药”的原则开具,度冷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尽量减少麻醉药品针剂外带,特殊情况除外。
处方剂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住院病人逐日开具,门诊病人视不同药品和剂型而定。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定为纸质,保存三年。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确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建立了相应的材料,保管在药剂科,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按照规定储存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防火设施。
桃 岭 卫 生 院
4.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篇四
一、组织管理
(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学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见医院下发文件)。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科主任负责。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限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淄博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二)药品采购员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准备材料填写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并依据临床用量和库存量合理提出购用申请表,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鉴,加盖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公章。上报淄博市卫生局备案审批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库保管员和计划员依据临床用量及各药房库存制订后交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员填写《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
申请表》,报院办公室加盖医院公章后方可进行采购。
(四)药品采购员应在淄博市卫生局划定的负责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药品采购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交由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定的专人购买。
(五)货到后药品采购员和药品保管员须立即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入库登记本,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向定点批发企业查询、处理。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库药房应保持合理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采取银行转账结算。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
(一)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并设有防盗设施。
(二)药库有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调剂室有专用保险柜;手术室、各病区应设有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设施。
(三)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四)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一)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保险柜必须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
(三)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五)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格式按山东省卫生厅制定的统一格式: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字样椭圆形标记。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九)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十)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一)各病区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学部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按“科室、病区急救等备用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原则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其他单位紧急借用,应由借用单位及时备案。
(十三)若遇紧急情况,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
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保险柜及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时库存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被抢应保留现场,迅速向分管院长、院保卫科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失窃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九)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保存空安瓿、空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余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是双人监督废弃,实名签字记录。
(十)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空贴交回药房,药房做好回收登记。
(十一)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每按规定申请,监督、销毁,并作记录。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与销毁
(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是指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内在质
量(变质、失效、过期等)或外观质量(外包装严重破坏、破损,字迹不清等)发生变化,不能再继续使用者;药剂科各药房无偿收回的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
药剂科各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房。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严格按照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图”进行操作。
(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真实性、及时性原则,并始终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完成每一项相关工作。
(四)报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贮存待销毁期间,要做到专柜专锁并严格控制贮存条件,避免环境污染。
5.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篇五
在上级卫生部门和药监部门的规范和严格要求下,在医院各科室的相互配合下,我院认真执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严格规范的相关规章制度。现将我院2017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如下:
一、我院2017年手术量为346例,使用了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52支,盐酸吗啡注射液24支,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43支,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12支,盐酸麻黄碱注射液4支,盐酸哌替啶注射液1支,阿片片40片,硫酸吗啡缓释片110片。
二、我院所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均从市卫计委要求的定点有资质的医药公司购进,具有合法的《印签卡》有管理人员,有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我院积极组织有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参加网上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药房专柜储存做到双人双锁,建立了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药房每天填写交接消耗记录。
五、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和专用处方一样,是麻醉药品使用的重要文书,是判断是否发生麻醉药品的滥用及成瘾的重要参考资料,医院药房设计了专门的《麻醉药品登记本》,内容包括日期、用药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开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核对人、取药人姓名及取药人身份证。
6.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篇六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加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5、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信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经结,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斯后2年备查。
7.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临床需要和用药安全,严防流入非法渠道,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院内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1)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2)确定调整各科麻醉精神药品专管人员,明确专管人员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3)定期检查监督各临床科室实施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将检查结果列为科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4)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考试,决定执业医师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对违犯此办法的行为做出处理,以至取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5)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院科两级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管理办法,熟悉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务科在院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1)对执业医师的培训、考核考试和申报工作;(2)负责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保管、发放、核查工
作;(3)审核、签发专用诊断(复诊)证明,登记备案《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以及换卡备案(签注盖章有效);(4)定期检查各科室麻醉药品使用情况,并定期从药剂科收回留存手续备案;(5)接收患者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精神药品。
第六条:药剂科在院管委会领导下,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1)办理、换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2)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的报告。(3)审核、暂留存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相关手续;(病历、知情同意书、专用诊断(复诊)证明、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患者或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随诊或复诊记录)并定期移交医务科;
第七条:保卫科在院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值班巡查,防盗设施,报警装置检查,检查储存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丢失及被盗案件的现场勘查报告。
第八条:护理部在院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配发给各临床科室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置情况、保管情况、使用情况。
第三章 采购 储存
第九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剂科指定专人采购。根据医疗需要,保持合理的库存。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不得现金支付。途中由采购人员押运,缩短在途时间,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抢。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由药剂科指定专人保管。如有遗失,除书面报告院管委会领导外,应立即在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将遗失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卫生厅、盟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定点批发企业。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不得暂放过夜。双人开箱,清点到最小包装(支、片、贴),验收记录双签字。
第十二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双人清点、登记造册,报院管委会领导批准签字,加盖公章向供货企业查询处理。对破损的空安瓿要另册登记,双人签字,向院管委会领导展示实物,核查签字。妥善保管空安瓿,待销毁。
第十三条: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单,作为入库记帐凭证,内容是: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员签字。
第十四条: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专柜、双人双锁。
建立专用入库、出库帐册,入库记帐以验收单为凭证。出库记帐以专用处方为凭证。
出库帐册内容:日期、凭证(处方)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支、片、贴)、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帐册保存期为: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建立回收登记簿,专门记过期、损坏、患者退回的药品和空安瓿。随同实物一并保存,备销毁时查对。
第十五条:对过期、损坏、患者不用剩余退回的,患者交旧领新的空安瓿、废贴,要定期销毁。程序是先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在盟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销毁时要双人将实物和回收登记簿详细核对并双人签字。
第四章 处方管理
第十六条: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由医务科统一管理,实行处方号码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处方格式:淡红色,右上角“麻”、“精一”。前记:医院名称,处方编号:()年 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科别、开具日期。
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医师签字、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人签字。第十八条:由药剂科建立处方登记帐册,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取药者,应加登卡号、填写发药记录,代理人取药,应查验代理人照片、姓名及身份证号。保存期限为药品到期之日起2年以上。处方保存:麻醉药品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2年以上。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九条:《癌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诊断(复诊)证明》的出具(以下简称专用诊断/复诊证明)
专用诊断(复诊)证明仅限确诊的慢性癌痛病人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开具。
本院取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相关或执业类别相符的证明。
出具专用诊断(复诊)证明必须面见病人,亲自诊察,查对有效身份证件,附诊断相关资料。
专用诊断(复诊)证明应载明诊断、疼痛程度,建议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品种、剂量等。
专用诊断(复诊)证明,须经医务科审核、备案,盖骑缝章方有效。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更换新的《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时,须出具专用复诊证明,出具专用复诊证明,须附相关门诊病历,无病历,或病历随诊/复诊记录不符合规定,或补写随诊/复诊记录,医务科不得签发。
第二十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要在病程和医嘱中有记录,要求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开具专用处方。如住院慢性癌痛患者,需较长时间连续使用者,须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存入病历中。
取药时,将专用处方、身份证复印件交药剂科工作人员留存。第二十一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门诊、急诊患者开具短期、临时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要为其建立门诊病历(使用现门诊病历),要求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开具专用处方。
取药时将门诊病历、专用处方、身份证件一并交药剂科工作人员留存。第二十二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患者开具需带出医院外使用的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要求患者或其代理人出示下列资料后,方可开具。
(一)出示专用诊断(复诊)证明;
(二)出示患者有效身份证件;
(三)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出示《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
医师在为慢性癌痛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门诊病历,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慢性癌痛患者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度,责任医师至少每4周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中。
取药时,药剂科专管人员要认真审核上述相关资料,留存专用处方、有效身份复印件、代办人身份复印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暂存门诊病历、专用诊断/复诊证明、《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
第二十三条: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医院内使用,且必须由医护工作人员亲自取药,亲自注射,不得将药品交于患者/亲属手中。
住院(含手术)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要在病程和医嘱中有记录,开具专用处方,要求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由护理工作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中心药房取药,或留存上述资料从周转柜中取药,由护理工作人员亲自注射并签名。
门急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要为其建立门诊病历,开具专用处方,要求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经治科室工作人员携带上述资料,亲自到中心药房取药,或留存上述资料从周转柜中取药,由经治科室工作人员亲自注射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非慢性癌痛患者,短期临时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十五条:慢性癌痛患者,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特别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
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并仅限院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院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院只承担巴彦浩特地区服务半径内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六章 调 配
第二十九条:医院根据临床工作需要,在各科室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配置品种和配置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清点。
第三十条: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得在院内科室配置的周转柜中取药/借药。
第三十一条: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审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门诊病历、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专用诊断(复诊)证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等资料,并留存上述材料,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拒绝发药,并根据本规定留存或暂存上述资料。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销管理,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时,应当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周转药品,要有防盗设施。
第三十三条:储存的各个环节,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清点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麻醉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
找或追回。
第三十五条:加强处方管理,统一编号、计数。空白处方由医务科保管、登记、发放,个人打条领用,不得遗失。
已开药的处方由调配人登记保管,麻醉药处方最少3年以上,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以上。作为登记凭证。
第三十六条:不论院内外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再次调配时,要求患者交回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调配人员将其妥善保管并登记,待销毁。
第三十七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包括各种剂型),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要无尝交回医院,由医务科接收,履行手续后按规定销毁。
第三十八条:事故报告
8.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篇八
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安全,避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非法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区卫生局部署与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和调配权药师签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书。
一、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严格遵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及安全储存措施,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使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合理、安全、合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严禁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认真执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师和药师准入制度。
五、准时参加医院及市、区卫生局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坚决杜绝违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现象,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七、此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院长(签字): 处方权医师或调配权药师(签字):
9.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篇九
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和职责
1、医院成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护理、药剂、保卫等部门组成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每年至少一次对医护、药学人员进行有关麻醉、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对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职业意识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考核成绩、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控记录。
3、每季度由药剂科和保卫部门联合做一次专项检查,作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
1、麻醉、精神药品由药剂科按规定采购,合理库存。
2、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资格申请:应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够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向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批准后由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发给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够用印鉴卡》一式二份,“印鉴卡”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
3、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实行“计划制”,其他剂型实行“备案制”。
4、麻醉药品注射剂计划由采购员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海珠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安全监管科审批,批准后凭“印鉴卡”和“计划表”到指定药品批发公司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年度麻醉注射剂购用计划,应在当年5月底前将追加报告和计划报表加盖医院公章报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安监科批准。
5、每年1月20日前,采购员应将上一年度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报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安监科备案。
6、购买麻醉、精神药品付款应由财务科统一支票支付。
三、麻醉、精神药品的运输
1、购买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员报计划给指定的医药公司,该公司按规定送到医院。
2、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而公司无人送药,应由二人同去公司取药,搭乘专用车辆,防止被盗。
四、麻醉、精神药品的验收
1、购入的麻醉、精神药品,药库必须马上由二人当场开封检查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验收后填写验收登记表,内容应包括:日期、发票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双签名,并在专用账册上登记入库。
2、数量不符、字迹不清、破损药品不得入库,应由验收清点的二人报告科主任,再报单位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
1、储存、保管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西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应使用保险柜存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对进出库(柜)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应专帐登记、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3、各临床科室应使用专用抽屉加锁并内放加锁铁盒存放麻醉、一类精神药品,钥匙应由值班人员保管好。抽屉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应设有交接班记录本,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基数量、批号、领入(使用)数量、当班结存数量,每天交接班二次,做到帐药相符。
六、麻醉、精神药品的发放
1、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本院使用,不得借用、价让、调拨。
2、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根据各科室的基数使用情况,与科主任协定本工作间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科主任、组长签名备案,库存量不得超过基数量。
3、门诊药房、住院药房凭领单和空安瓿交药剂科主任审批签字后到药库领取。每次领出的量不得超过该药的基数量。
4、临床科室应设定与本科室临床用量相适应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和数量基数,由科主任提出申请交医务科批准,送药剂科备案,双方签各一式二份备查。
5、临床科室(包括急诊科)将使用后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和空安瓿集中并核对批号,由护士长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药单”到所属药房领回补充基数,请领数不得超过科室基数。药房应在领药单上注明发放的麻醉、精神药品的数量和批号。
6、必须回收使用过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控安瓿和用过的贴剂,空安瓿损坏者,应由执行护士写出书面报告,护士长或科主任调查确认后在报告上签字,交药剂科主任批准。
7、药房发放临床科室麻醉、精神药品,应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要求严格审核处方,核对控安瓿的名称、批号,对不相符的应拒绝发放,责成科室领导调查,必要时向院领导和保卫部门汇报解决。
七、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
1、门诊药房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备有固定的周转基数,备用药不得超过该基数,由组长负责管理。
2、门诊药房设固定的又标志的发药窗口,应有防盗设备,窗口附近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抽屉,备有1~2日用量的药品,由专人负责调配,夜班值班人员应将钥匙随身携带,该抽屉药品每日交接班2次。
3、药剂科应认真、严格核对处方,调配人员、核对法要人员和领药护士均应在处方上签名;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4、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后应当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院号、日期、科别、疾病名称、药品名称、剂型、数量、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应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麻醉药品专用卡》有效期为2个月。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5、各药房应对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装订,保存至少2年。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
1、麻醉药品处方权: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市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由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并留存签名笔迹卡备查。该医师调离医院,医务科应撤销其本院处方权并通知药剂科撤出留存的签名笔迹卡。
2、使用麻醉、一类精神品必须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权”。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应如实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院号、日期、科别、疾病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开方医生姓名等。
3、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医嘱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否则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4、麻醉药品每张处方限量:
注射剂:病区一日用量,PCA给药可三日用量,必须标明具体的用法用法;门诊限开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剂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不超过七日用量。
5、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限量: 注射剂: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其他剂型: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6、《麻醉药品专用卡》的使用: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门诊病人,可按规定申领《广州市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开方取药。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应建立随诊制度和随诊记录。门诊不宜为持有专用卡的病人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7、医师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杜冷丁不宜长期用于癌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8、护士在执行麻醉药品注射剂医嘱时,应在处方正面空白处注明执行时间、给药批号,执行护士应签名。如果使用剂量不足一支,残留液应在二人监督下弃去并在处方背面注明和双签名。
9、门诊药房麻醉、精神药品一经发出,不得办理退药、换药。患者不再使用的麻醉、精神药品,要无偿退回,药剂科统一回收保管,上报销毁。
九、麻醉、精神药品的报残、销毁
1、麻醉、精神药品过期、变质、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应报废,不得再使用。需报废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填报《监督销毁报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申请表》及品种明细表,报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和监督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2、回收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药库保管员负责保管计数,一定数量后,由科主任书面报告医务科批准,由医院保卫部门派人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十、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按规定存放,药库必须安装报警装置。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管理:药剂科主任负责全院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由组长负责管理;各临床科护士长负责本科室的麻醉、精神药品基数管理。各负责人要明确责任,更换人员时要交班并做好记录。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要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所有调配、使用环节必须记录批号,随时可查。
4、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丢失、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药剂科主任和医务科、保卫科,药剂科和医务科、保卫科应立即报告海珠区公安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5、麻醉、精神药品发现被骗取、冒领的,必须立即将处方等资料交药剂科主任并报告医务科、保卫科,药剂科和医务科、保卫科应立即报告海珠区公安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10.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篇十
一、本制度是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每季度进行一次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过程
(一)销毁的申请
每季度由麻醉药品专管人员提出销毁申请,填写销毁记录,记录中必须注明本季度回收空安瓿的小品名称、批号、数量、和待销毁空安瓿数量,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医务部、药剂科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二)销毁的执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过程在医院药事委员会、医务部监督下有麻醉药品专管人员、药房主任会同保卫科人员执行。
销毁方法:破碎后,用医用垃圾袋包装,外贴“损伤性废物”标签,由专管人员回收统一处理。
麻醉药品专管人员现场填写销毁记录,记录中必须说明已销毁空安瓿的数量和方法,注明销毁地点、时间和参加销毁人员并签字。
保卫科人员应在销毁现场参与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以兹证明。
11.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篇十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职责
1、药库(房)制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管理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管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发放、调整、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找和追回。
4、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麻醉药品管理员审核时还应检查开方药师是否有麻醉处方权,不得调配未经医院考核合格不具备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的医生处方。同时核对医生的签名字样与医院留底是否一致,对冒充医生签字的处方,住院部药房有权拒绝调配并报告上级领导。
6、麻醉药品管理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医院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卫生局报告。
7、在发放麻醉科请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瓶,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记录本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2年。
8、患者使用麻醉、精神类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瓶及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瓶或废贴的数量。
9、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瓶、废贴由专人负责记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1、更换管理人员应有详尽的交接记录。
12、在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药监局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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