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入(精选7篇)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入 篇一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5〕64号 【发布日期】2005-12-03 【生效日期】2005-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
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5〕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等11部门制定的《安徽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管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电力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为我省实施东向发展战略,推进“861”行动计划,实现奋力崛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目标任务: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建立。
二、整顿的内容和要求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证照不全的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当地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有关部门要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要认真核查矿业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矿业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矿业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等。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圈而不探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并予以关闭。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进行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予以曝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生产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进行专项整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的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对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以及铁路、重要公路沿线附近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对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对《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坚决予以关闭淘汰。2006年12月31日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发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
(七)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各地要对 “五整顿、四关闭”矿井进行全面排查。凡属整顿对象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对应关闭的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并达到关井标准。停产整顿的矿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有关许可证照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2006年12月31日前,暂停审批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即北型煤为200万吨,南型煤为100万吨)新的小煤矿,同时停止受理除其矿区范围下部或与其开采矿体直接相连的残留资源之外的扩界申请。
(八)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或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尾矿库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未经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规范的内容与要求
(一)严格矿业权管理。各地要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禁止非法干预设置矿业权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二)切实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抓紧制定部分矿种和矿产地密集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引导矿业投资人向鼓励探矿、采矿区聚集,切实调整和优化矿业权布局。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走集约、规模、联合开采的道路,切实减少小矿数量。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到2006年底,凡达不到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皖国土资〔2004〕179号)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凡达不到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五”末减少小矿数量目标的市、县,不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三)完善矿业权市场。各地要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完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办法。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完善市场监管办法。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逐步解决矿业权无偿与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凡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种,不得设立探矿权。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矿业权,一律缴纳矿业权价款。凡过去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一律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四)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要研究制定保护条例,编制省、市两级保护与治理规划。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废弃的矿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和国有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力度。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今后,凡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矿山开采设计必须以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凡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必须补编,否则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六)加强勘查、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勘查、开采设计单位和有关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有关资质审批管理机关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评审资格。
四、工作安排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2005年10月下旬―12月中旬,为学习宣传和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发〔2005〕28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等。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抽调精干人员,加强宣传培训,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奠定基础。
2005年12月下旬―2006年底,为整顿阶段。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业权人,按照本方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2005年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土资〔2005〕171号)中规定的“三查”任务。
2007年1月―10月,为规范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监管、地质环境恢复补偿等进行规范,要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2007年11月至年底,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和规范任务完成后,各市人民政府要分阶段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并分别于2006年11月底前和2007年1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对各市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其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手续。
五、职责分工
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开发项目核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经费;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特定矿种矿产品的出口;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其职能,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采取停电措施。
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要加强宣传,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省、市、县三级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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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入 篇二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5〕94号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2005-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9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12月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持续进行了规模较大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布局渐趋合理,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矿业总产值逐年增加。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矿山“散、乱、小”,管理“粗、软、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圈而不探、以探代采、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我省矿业长期存在的“散、乱、小”和管理“粗、软、松”问题,调整矿业经济结构,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行动;也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磷、铝、金、锰等矿种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我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现象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的主要任务。
1?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集中严厉打击,有效制止和及时查处各类无证勘查和开采行为。
2?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查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达不到整顿和规范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5?切实采取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6?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规划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稀缺矿种、优势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水利设施安全的采矿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规范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全省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坚决纠正行政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2?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磷、铝、金、锰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3?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工作,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与使用管理的规定。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6?强化探矿权、采矿权批后监管,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强化和充实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力量,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工作。
四、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规范的相关工作;2007年1月至12月,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具体工作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成立机构、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10月至12月)。
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远程教育等载体和以标语、街头集市宣传、乡村流动宣传等形式开展对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资源节约意识、依法办矿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安全生产意识。
(二)清理检查阶段(2006年1月至2006年4月)。
1?省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商务、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直属相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审批、授权、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审、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2?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清理检查工作。
(1)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管、工商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查出的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以逐个检查并登记造册的方式,对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其内容和重点是:辖区内采矿权人是否有越层越界开采、未按期施工、非法转让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及破坏浪费资源等行为;辖区内探矿权人是否存在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探代采、非法转让探矿权、未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勘查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3)县级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遵守和执行煤炭管理、矿山安全、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3?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清理检查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各县清理检查情况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汇总后,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省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4?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清理检查情况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省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三)整顿、查处阶段(2006年4月至12月)。
1?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于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县级国土资源、煤管、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予以严厉打击,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关闭取缔的非法无证矿山,要制定巩固关闭取缔成果的有效措施,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
2?对持证有违法行为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行为达到法定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的,必须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证照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3?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监察等部门对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规定和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灾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立即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关闭。
4?各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商务、监察、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审批、授权、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审、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越权审批、违规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领导干部非法插手干预矿权设置、开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依纪处理。
5?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经贸、煤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布局、资源配置、供需结构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在2006年8月底提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方案报省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四)规范阶段(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经贸、煤管等部门对全省矿山特别是煤、磷、铝、金、锰矿山的布局、资源配置、供需结构进行清理检查和认真分析,结合各地上报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提出资源整合方案。划定大型煤炭基地、特种煤炭基地、“西电东送”电煤基地规划区或保护区、应急电煤储备煤源区。各地要结合实际,以煤、磷、铝、金、锰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采取由大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通过这次整合,矿山数量要力争减少20―30%。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和完善几项制度:
1?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凡国家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申请、延续、转让,一律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
2?建立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周转金,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在国家投资完成电煤基地及其他煤炭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磷、铝、金、锰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的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
3?制定规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三率”指标不达标及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4?建立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和完善矿山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价、企业设立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强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5?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及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快治理与恢复进度。
6?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年检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单位、矿山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9月至10月)。
各地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在2007年9月底完成对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组织对全省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
重点矿种:煤、铝土、磷、金、锰。
保护性开采及稀缺矿种、优势矿种:锑矿、镍、钼、钒、重晶石。
重点矿区:
(一)煤矿区:六盘水、毕节、遵义、黔西南、安顺、黔南六大产煤地区。
(二)国家规划矿区:清镇市麦格铝土矿区、猫场铝土矿区,白云区斗蓬山铝土矿区,遵义县苟江、后曹铝土矿区,开阳磷矿区。
(三)金矿区:黔西南自治州各县(市)金矿区,天柱县、锦屏县金矿区,江口县、印江县金矿区。
(四)锑矿区:晴隆县大厂锑矿区,独山县东风锑矿区。
(五)其它矿区:遵义县松林镍钼矿区,威宁县、赫章县铅锌矿区,省内高等级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采砂区。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分工配合。
各地人民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监察、发展改革、煤管、经贸、公安、安全监管、环保、工商、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要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监察机关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加强联络和沟通。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信息反馈和交流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和交流推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验。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市(州、地)对县(市、区)所开展的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要进行认真检查,各阶段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不能转入下阶段的工作,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实效。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入 篇三
200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近年来,各地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积极开展以煤炭、铁、钼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矿山企业“多、小、散”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臵、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保障能力,促进全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和省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依据资源赋存状况、现有矿山布局和开采实际,科学制定具体的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按计划、分步骤、有序地实施。
2.以大并小,以优并劣。遵循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3.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优势矿产,以及数量较多、规模较小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用砂等乙类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5.和谐稳妥,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公平。
6.严格程序,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整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限,按新设臵采矿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登记、颁发各类证照,坚持资源整合审批会审制度。
二、整合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臵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一个矿区只允许设臵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对确因受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和历史形成已设臵采矿权的限制,不适于设臵一个采矿权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可以设臵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臵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聚集。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臵,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六)矿山数量明显减少。以2006年8月底全省持证矿山数为基数,通过采取资源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山清理、耕地与林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查处诸如越界开采和越权发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全省矿山数量总体上减少25%以上,2007年年底前全省矿山数量控制在5000个以内。
三、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金、铅、锌、钼、硫化铁、菱镁、滑石、硼、锰、铜、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等矿种。其中煤炭矿山整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三下开采”、复采边角资源、地质水文资料不详、受水害威胁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四)现有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以下标准的矿山:铁(露天开采)5万吨、铁(地下开采)3万吨、金(岩金)1万吨、钼3万吨、铅锌1万吨、铜1万吨、锰1万吨、菱镁3万吨、滑石1万吨、硫化铁1万吨、硼1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粘土砖1500万块。在一个整合矿区范围内高于以上标准的矿山也应纳入整合范围。
四、工作安排
全省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为4个阶段进行:
(一)编制总体方案阶段(2007年1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各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并于2007年3月15日前上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综合修改后形成全省整合总体方案,经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3月底前报省政府,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市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整合范围、整合矿区、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市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协调确定。
(二)制订实施方案阶段(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各市政府要依据市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臵情况、整合后拟设臵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市要在2007年5月底前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7月底前完成其他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上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臵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各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方案实施工作,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整合矿区的方案实施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11月底前,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2008年12月底前,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完成对全省整合工作的检查验收,向省政府和国家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作出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通力协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臵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对整合后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要重新执行“三同时”审批程序,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臵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水利部门负责对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治理的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仍不落实或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保措施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整合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依法规范操作。各地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山或建设(在建、改扩建)矿山。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于多个矿山包围的零星资源或已关闭矿山尚有开采价值的剩余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由其周边矿山企业竞买;对不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由发证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资源整合给其周边某一个矿山企业。对资源整合的矿山其原矿区范围内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产资源不再重新评估,不再缴纳价款,未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按照[HJ*4/5]评估价格征收价款;对其通过整合新增的资源储量,参照当地或省内公开出让的资源价格征收价款。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矿区整合总体方案,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评审备案证明中核实的资源储量减去矿山每年的生产量,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无资源储量的矿山,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臵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臵。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对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对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本实施意见要求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但允许其同其他开采同矿种矿山进行资源整合。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臵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臵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企业,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臵方案,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当地政府对吊(注)销证照的矿山企业停止供应火药,停止供电,并做好封停等后续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严防整合矿山企业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市,暂停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臵、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宣传资源整合相关政策,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资源整合工作氛围。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七年二月七日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入 篇四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56号 【发布日期】2001-11-13 【生效日期】2001-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
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民政厅、省办公厅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
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52号精神,现就规范全省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自治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今后,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烟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三、三、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5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的3日内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在2002年3月底前完成老印章的收缴和新印章的制发工作,有关清理检查和印章换发情况报告省民政厅、省公安厅。今后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以本意见为准。
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式样(略)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入 篇五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3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
第三条
保证金按照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一次性缴存和年度缴存制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下(含3年)的,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按年度分期缴存。
保证金计入矿山企业成本,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条
保证金缴存数额按照矿山企业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年限,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
缴存总额=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矿山企业年度缴存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在银行缴存保证金达到1亿元的矿山企业,可不再缴存保证金。
第七条
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时,应向国土资源部门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提交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存保证金的凭证。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矿山年检手续时,应按本办法规定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已缴存保证金的凭证。
申请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应按新申请的采矿许可证年限、规模,重新核定缴存数额。已缴存的保证金继续收存。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凭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到矿区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并继续缴存保证金。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应转入新的矿山企业继续收存。
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属地缴存制度。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缴存。
国土资源部、省和市(州、地)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县(市、区)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
第九条
保证金由矿山企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按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核定通知,1个月内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保证金帐户。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指定一家银行负责本地区内矿山企业缴存保证金的代理,并共同制定保证金专户监管办法。县级财政部门指定该银行在本地的一家代理网点负责本地保证金的代理。
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期满及矿山停办、关闭时,对矿区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保证金实行退还结算制度。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矿山企业。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以下的矿山,可在有效期满时,一次性对矿山环境实施治理恢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矿山,应根据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地表开裂、地表水地下水枯竭与污染、侵占农田与污染、废矿渣堆放、生态环境破坏等矿山环境问题,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分期治理恢复。
(二)完成治理恢复工程的矿山企业,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并经3年检验无问题的,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全部保证金(含利息)。对实施分期治理恢复工程的,应将拟实施阶段的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开展治理工作。阶段治理工程结束,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可按审定的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退还,但退还额度不超过已缴纳总额的50%,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
(三)矿山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停办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在没有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时,保证金(含利息)不能退还。经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支取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
治理恢复工程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出。治理资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通知,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对所缴保证金不足以支出治理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第十三条
保证金实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使用制度。
对引发和加剧矿山地质灾害,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实施减灾治理工程。对不予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费用从该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缴存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保证金应由代理银行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准确反映保证金的运用情况及结果。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缴存、退还、支出必须经监管的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代理银行才能存取保证金。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实行逐级统计上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初第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上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代理银行应在年度终了15日内及时向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任何方式挪用保证金。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保证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对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监管,本办法颁发前,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煤矿企业暂不缴存保证金,待全省煤矿企业整合后另行确定。
附件1: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缴存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种标准(元/矿石吨)露采系数坑采深度(m)坑采系数煤矿5.0磷矿4.0金3.0(元/克)锰矿3.0 铝土矿2.0建筑用砂石0.5(元/m3)其它矿1.5 5.0H≤504.050<H≤1002.5100<H≤5002.0H>5001.5年缴存额(万元/年)=基价x开采影响系数x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总额(万元)=年缴存额x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注:矿山坑采深度是指矿产资源采掘面的平均高程与矿区地面的平均高度之差。金矿按照金的产量进行计算,砂石按照开采体积计算。
附件2: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核定通知书
X X X国土资环核[200 ] 号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万吨,缴存基价:元,开采影响系数:核定缴存(退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万元。
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你单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已核定,请于年月日到银行办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手续。
×××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分局)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
四联复写:第一联交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第二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交代理银行。附件3: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通知书
X X X国土资环支[200 ] 号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万吨,缴存基价:元,开采影响系数: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余额万元。
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批准支取该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万元。
X X X国土源局(分局)X X X财政局(分局)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
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入 篇六
【发布文号】皖办发[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2000-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
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0〕14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五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农委 省政府
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农民负担的长期稳定,让广大农民休养生息。为了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严格执行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革并建立新的农村税费征收体制,防止因收费问题而引发新的加重农民负担现象,根据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取消收费的原则。
1、取消现行一切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集资、摊派;
2、取消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审批之外的一切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取消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4、取消各项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本着上述原则,经清理,取消下列收费项目(含政府性基金、集资等,下同):
1、省级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农村教育附加费;
(2)农村教育集资;
(3)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
(5)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7)农机服务费(行政性收费);
(8)除购买自用电表及其以下资产归农民所有的用电器材外的农村电网改造费;
(9)林业维简费向林农收取的部分;
2、少数地方和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10)乡镇治安联防费;
(11)向农户收取的墙改专项费(基金);
(12)建房卫生配套费;
(13)自行车纳税标志工本费;
(14)建校费;
(15)教育管理费;
(16)农村治安费;
(17)生猪屠宰管理费;
(18)保大堤(圩)费;
(19)农户门牌工本费;
(20)农机监理代办费;
(21)乡镇企业管理费向农户收取的部分;
(22)计划生育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
(23)婚姻登记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
(24)建设水库向农户的集资;
(25)乡镇以上道路修建集资;
(26)小城镇建设、改造集资;
(27)地方和部门违规出台的其他收费项目;
3、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28)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
(29)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
(30)宅基地超占费;
(31)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收取的部分;
(32)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3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3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35)规划管理费;
(36)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
(37)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38)渔船管理费;
(39)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40)农电调节基金;
(41)农村水电建设基金;
(42)农村群众订阅报刊专投费;
(43)农村群众给据邮件邮政附加费;
(44)林业用地荒芜费;
(45)林政管理费;
(46)林区管理建设费;
(47)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48)农村广播网络维护费;
(49)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
(5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历年来取消的其他涉农收费项目。
上述收费或其他相类似的收费,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清理整顿合法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为了精减涉农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省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省农委,对过去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为了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合法程序审批的各类证照工本费、各类资源补偿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计划外生育费、公路养路费、计量水费可继续执行外,其他各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农村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向农户或农民收取。确需收费的,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告,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重新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重新收取。对经营性服务收费现按行政事业渠道收取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并依法纳税;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在清理期间应停不停、擅自收费的,一律按收费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经审批后继续执行的收费,省物价、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三、加强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当前应重点整顿农村电价、水价、粮食收购保护价、农村有线电视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等,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要继续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油、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牟取暴利,损害农民利益。农村中生产、生活用电要严格实行计量收费;用水也要逐步取消基本收费,向全部实行计量收费过渡。对于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和经营性收费,各级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测,依法监管,坚决制止价格垄断和暴利行为。
四、四、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管理制度,从源头堵住乱开口子向农民乱收费行为
今后,所有新增加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批文,省里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属于国家定价的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方法,由物价主管部门本着质价相符的原则,从严审核。
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凭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监制的收费收据;应依法纳税的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各地要研究制订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农村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册、公示卡、通告等形式,将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农民公示,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经营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五、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变相乱收费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保险、报刊发行、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粮食购销合同公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气象专业有偿服务、土壤肥料测试服务、牲畜配种服务、“希望工程”募捐等项工作时,都要坚持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纠正在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管理、中小学教育、医疗服务、农村户籍管理、农村建房、农机监理以及其他一切收费环节中的“加价”行为或“搭车”收费行为。各地在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364号文件及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皖价工字〔200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绝不允许擅自向农民进行集资、收费,严禁在电价以外擅自增设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基金、附加。
六、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为确保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要在今年8月底前,组织力量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乱收费行为,除依法予以经济制裁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省直各有关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从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收费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和停止执行的收费,要坚决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坚决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本系统不向农民乱开口子、乱收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不向农民乱伸手。各基层收费单位要将中央和省有关减负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收费人员,让他们了解政策,自觉依法行政、依法收费,做到没有合法文件的收费,坚决不收。
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部门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近期内,省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和省直各部门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开展督查。
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入 篇七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2〕7号 【发布日期】2002-05-10 【生效日期】2002-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制定的《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施。各市、县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的重新界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可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
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目前,省直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不尽科学合理,不利于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不合理,财政负担过重,已不适 应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需要。为了逐步规范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改进预算管理形式,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现 就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通过重新界定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提 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合理调整社会资源配置,优化和调整事业单位布局和结构,推进事业单位逐步向社会化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二、实施办法
(一)实行职能分开。一是政事分开。对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将行政管理职能交归行政机关。一时难以分 开的,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批准后,通过行政机关授权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待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具 备剥离条件时,对确应保留的事业单位再进行财政补助形式的界定。二是事企分开。事业单位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人、财、物上应与事 业单位分开,使其独立核算并注册为企业法人。各类经济实体不得使用事业单位的编制。以营利为目的已不具有事业性质的单位,不属于 财政补助范围,逐步转为企业法人实体。
(二)按照社会共同需要和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分类界定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完全由政府负责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的 事务,即不能由市场机制配置和调节资源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基本保证经费的范围。部分由政府负责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部分由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的事务,即属于政府和市场共同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财政对其实行定项或定额补助。属于提供非公 共服务与非公共物品的事务,即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或物品具有排它性和竞争性的事业单位,财政不再补助。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收支状况及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深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将各类不同性质资 金统一编制综合预算,按照社会共同需要的原则,确定财政补助程度。具体分为三种财政补助形式:一是用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此 类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支出标准、经费定额及专项资金项目,确定单位支出总额,经费来源先由单位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 再由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和财政预算内拨款予以基本保证。二是用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此类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支出总额后,先由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其他收入和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安排,差额部分再视财政状况由财政预算内拨款适当补助。三是财政 性资金补助为零。此类事业单位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自求平衡。
(三)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界定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要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调整事业单位布局、优化整体结构,保留职能独立、业务不能兼容的事业单位,归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转体改制不属于事业性质的单位。
三、政策措施
(一)对不再列入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逐年削减财政补助的办法。以2002年财政补助数额为基数,从2003年开始,每 年削减财政补助1?3,3年递减到位。对不同情况的事业单位削减比例适当有所区别:对收入条件较好的单位可提高削减比例;对 收入条件较差的单位要降低削减比例,3年期满后仍难以达到收支平衡的单位,财政部门可适当核定1至2年的宽限期,再酌情给予 少量财政补助,但要加快推向市场的步伐。另外,对以经营为主不属于事业性质的单位,凡有财政补助的从2003年起分2年削减到位,2005年不再安排财政补助。
(二)财政支持政策。对改为经费自求平衡的事业单位,在3年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根据事业单位意见视财力可能,将3年拟补助资 金一次性拨付,用于改善事业发展条件,增强走向市场的能力。其中对转体改制条件不成熟的,给予1至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的财政政 策另行制定),在规定时间内转体改制后,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三)社会保障政策。确定转制改企的事业单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四)与有关政策的衔接。重新界定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后,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公费医疗政策、审批机构编制政策,与财政基本 保证经费、定项或定额补助、财政补助为零三种形式挂钩。今后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再作统一调整。
(五)加强组织领导。省直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对重新界定所属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和调整布局、优化结构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财政厅和省编委办公室,重新确定单位性质,审批人员编制和预算管理形式。省直各部门要帮助改变预算管理形式和转制改企单位谋 划自我发展的新路子,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社会稳定。财政和编制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具体的界定审批办法,严格把关,公平界定,保证省直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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