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

2024-09-08

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共8篇)

1.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 篇一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交易环境分析

作者:张悦 来源:《改革与开放》2009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0日

所谓交易环境,是指由影响交易费用的相关因素所构成的外部环境。这里有必要将交易环境与制度环境加以区别。按照诺斯和戴维斯的定义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类型的例子”。而本文所提出的交易环境则着眼于那些与交易费用有直接关系的因素,是一种微观概念。

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农业生产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分配关系不仅影响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决定了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而这又进一步决定了农村土地制度本身也必然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式制度,二是非正式制度。这些因素构成了农村土地制度的交易环境,影响着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下面将逐一进行分析。(一)正式制度

影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的正式制度主要是经济体制。经济体制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l、制约着农村土地制度的选择集合。计划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消灭私有制是推行计划经济的前提条件。建国初期国家为了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经济,照搬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由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在当时的情况下担负着为非农人口提供口粮和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农业剩余两大任务,为了实现这两大任务,必须加强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控制,将农业纳入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显然是十分困难的。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改变原有的所有制形式。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一方面,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农民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必须考虑的对象,这种状况改变了计划经济下只强调国家和政府利益、忽视农民利益的局面,使农村土地制度有了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经济运行方式由计划指令调控向市场自发调节转变,市场规律日益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农业资源包括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逐步增加,也促进了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创新,从而扩大了制度选择集合。

2、影响着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经济体制决定着经济运行和调节的方式。计划经济的特点是高度集中。市场经济的特点是自主经营,主要依靠价格机制来调节生产,强调发挥各类经济主体的作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作为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都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而这两种体制所构成的制度环境又反过来作用于其中的制度安排,并影响着这些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从这一点推论,农村土地制度作为特定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其运行和变迁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应该受到经济体制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程可以证明这一推论。从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农民所有制向人民公社公有制的变迁,尽管造成这种变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经济体制的影响不可忽视。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客观上要求对农村的土地、生产力和农业剩余等资源进行集中控制、统一调配,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农民不仅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且拥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也就是说农民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这种状况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要求显然是格格不入的,这种体制上的内在矛盾将导致协调成本的增加,成本的增加来自两个方面,既意味着计划经济体制运行费用的增加,也意味着农民所有制运行费用的增加。合作化运动完成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幅增加,农村也己完全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制,通过建立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和国民经济计划和五年计划等制度,国家垄断了企业管理权、基本建设审批权、财权和物资分配权,通过安排指标、落实计划来平衡和协调国民经济发展,从而使计划经济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1957年合作化运动之后,高级社的平均规模为159户,这样的规模符合当时的经营管理水平,但还不能符合计划经济集中管理的要求,特别是在“大跃进”发动全民兴修水利的过程中,由于组织和协调费用的增加使中共中央认为高级社的规模已经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结论背后所隐含的事实是高级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费用的增加,增加的费用不仅来自兴修水利、推行耕作机械化等生产环节,而且来自计划经济体制要求对农村经济实行统一管理,正如毛泽东后来在讨论建立人民公社制度时所说,“大,好管,好纳入计划”。如果说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集中管理导致原有制度交易费用的增加上,那么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则恰恰相反。市场经济体制为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安排,降低制度变迁和运行的交易费用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农民财产权利和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分离,都得益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而这一转变的结果导致了土地经营过程中交易费用的降低。(二)非正式制度

构成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交易环境的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意识形态和传统观念,之所以将这两个方面列为交易环境的构成因素,是因为它们制约制度选择集合以及影响制度变迁交易费用。下面将进行具体分析。

1、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当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不统一或者有冲突时,人们对同一件事的认识必然是不一致的,处理问题的行为和方式必然也是不一致的,这将导致社会协调成本增加,甚至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和冲突。意识形态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限制制度选择集合的范围。大多数社会的意识形态并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统治阶级创造并大力推行的结果。由于意识形态能够影响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通过塑造意识形态可以降低社会协调成本,加上意识形态又是一种公共产品,需要巨大的建设投资,且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来说只有统治阶级才有动力和实力来投资建设意识形态,所以在一定社会中经济上或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阶级的思想体系,往往是这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这决定了意识形态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并对人的行为和制度具有约束作用。意识形态越是高度集中,其约束作用越强。这一点在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意识形态高度统一阶段,主流意识形态强调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统一经营,与此配合的是“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政治运动和“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舆论宣传。在这种政治氛围下,农村土地制度选择集合是非常有限的。在合作化运动时期,关于合作化运动的争论本来是经济领域的问题,但由于受到左的思想路线的影响,这种争论被看作是两条路线的斗争,对合作化运动的不同观点被批判为“右倾保守思想”,甚至被加上“破坏社会主义”的罪名。在这种高压的意识形态下,快速推进合作化运动成为当时的唯一选择。合作化运动完成之后,接踵而至的“大跃进”不仅带来了浮夸风,也进一步强化了左的思想路线,政治上的反右派斗争和经济上的批判反冒进使党内外谈“右”色变,人们宁左勿右,受这种思想路线的影响,加上“大跃进”造成的错误判断,在农村除了通过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向共产主义更进一步以外,已别无选择。只有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当人民公社走向衰落,国家不堪重负,特别是政治权威出现更替,意识形态悄悄松动之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选择集合才得到扩大,家庭承包经营才作为一种可以接受的选择被纳入制度选择集合。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意识形态约束相对宽松,可以接受的制度安排逐渐增多,制度选择集合进一步扩大,土地制度安排多样化才成为可能。

(2)影响着对不同制度安排的评价。按照诺斯的行动集团理论,制度变迁五个步骤中很重要的一个步骤是对方案进行评价和选择。这也是一个认识过程,需要运用意识形态的有关评判标准进行分析和比较。同一个方案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下会有不同的评价结果。例如在意识形态高度统一阶段,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曾被予以高度评价,而土地家庭经营哪怕是一点苗头都被视为政治上的反动;而在意识形态相对宽松阶段,对人民公社制度的评价是“生产力遭到空前破坏”,而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评价则是中国农业的“第一次飞跃”。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意识形态下对土地制度的评价是如何不同。

2、传统观念

这里的传统观念是指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伦理框架、思维方式的总和。传统观念与意识形态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从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影响来考察,两者的影响方式和影响范围大体相同。但由于传统观念的自发特征,其约束强度比意识形态要小。在意识形态高度统一时期,由于意识形态的刚性,二者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意识形态的制约;在意识形态多元化发展时期,由于意识形态约束减弱,二者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传统观念的制约。下面作具体分析:

(1)家族观念

中国文化是一种农耕文化,许多文化观念都源自农业。家族观念决定了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比其他形式更具效率,从而对农村土地制度的选择构成了潜在约束。二十多年人民公社的实践最终走向失败也说明,不管出发点如何,在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上必须考虑家庭因素的影响,否则将会增加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导致最终的失败。

(2)均平思想

均平思想是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墨子的“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老者得息”,都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均平思想的核心是主张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均调社会财富,损有余补不足,实现在社会财富的占有和劳动产品的分配上平均一致。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运动,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宿愿,“南方新区70%以上地区的土改是按照村社内部人口平均分地。”人民公社制度下,尽管实行的是工分制,但粮食等多数生活必需品是按照家庭人口分配的,家庭副业所需的生产投入也是按家庭分配的,正如农民所说:“粮食靠集体,钞票靠自己。”了。新时期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其实质也是按照村内人口平均分地。传统的均平思想一次又一次地影响土地制度的安排,而土地制度的安排反过来又强化传统的均平思想,就这样成了我们今天研究农村土地问题时必须考虑的交易环境的构成因素之一。

以上从相对独立的角度分析了构成交易环境的相关因素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交易费用影响,由于在制度的实际变迁过程中,这些因素是同时存在并共同发挥作用的,而且不同因素的影响之间还存在差别和关联,例如有些因素对交易费用的影响趋势是一致的,而有些因素对交易费用的影响趋势是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所以对相关因素的影响必须综合加以考虑。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环境是由影响交易费用的相关因素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些因素影响的总和就是交易环境的影响。参考文献:

[1] 叶向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1993,6:23—26 [2] 吕来明.走向市场的土地[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3] 朱晔.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反思[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1998,1:34-38 [4] 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J].中国经济学.1997,3:12-16 [5] 刘守英.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结构与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7,3:26-29

2.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 篇二

一、近现代 (百年) 名村变迁与农村发展

会议认为, 开展近现代中国农村变迁与农民发展研究意义重大。中国是一个农业古国、农业大国, 将来要发展成为农业强国, 不能没有农业发展史、农村变迁史和农民发展史。为农业、农村和农民著历史, 不仅是完善新中国史学研究体系的需要, 更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谋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次会议上, 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 (RCC) 研究团队发布了“近现代 (百年) 农民发展研究成果”、“毛泽东《兴国调查》中八个农民家庭跟踪调查研究成果”、“中国名村变迁与村域集体经济发展研究成果”、“民国乡村思想史研究成果”。

RCC研究团队认为, 农民发展是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不断获得、不断满足, 生存保障条件不断改善的过程;是经济增长带来农民物质生活持续改善的过程;也是社会发展带来农民的社会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

RCC团队的另一项研究成果证实,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 农村经济社会及农民发展是翻天覆地的, 农户经济及农民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转变。

RCC认为, 集体经济长久存在是人类遵循适者生存法则自然选择的结果, 而不是人们的行为偏好或意识形态的强制。在当今中国社会思潮中, 人们对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的误解越来越深, 以至于影响了当前我国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改革35年来的名村变迁与农民发展

与会专家指出, 农村改革35来, 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迅速, 尤其是各具特色的名村变迁与发展集中彰显了农村改革和农民发展的巨大成就。来自农村“大包干”发源地的小岗村、河北名村滦平县周台子村、著名经济强村浙江东阳市花园村的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各村的变迁与发展历程、发展模式及其成功经验。

小岗村党委副书记于谦介绍了农村改革以来小岗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著名经济强村浙江东阳市花园村党委书记邵钦祥回顾了花园村30多年的发展历程, 总结了花园村转型发展的成功经验。河北名村滦平县周台子村党委书记范振喜介绍了农村改革35年来周台子村从一个塞外贫困山村发展成为北方经济强村的转型之路。山东德州小城镇德州研究中心史好泉主任还介绍了德州市从撤乡并村到建设农业产业园区和农村社区同建的做法和经验。

与会代表认为, 小岗村、周台子村、花园村自农村改革35年来的巨大发展变化集中反映了中国农村改革以来的农业现代化、村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民市民化的成果, 他们的实践拓展了中国特色的国家工业化、城镇化道路, 证明并丰富了具有世界意义的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理论, 为发展中国家的村域现代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三、农村改革35年来的成就、问题及未来改革与发展

与会专家、学者结合各自的亲身工作经历或研究心得, 围绕农村改革35年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未来改革与发展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段应碧认为, 35年来的农村改革主要是对农村三个方面的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一是改革人民公社制度;二是改革计划经济制度;三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他认为, 在新型“四化”同步发展中, 新型城镇化应该有三条道路:第一, 能够带动农村、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道路;第二, 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及中心镇, 促使农民就地“市民化”;第三, 要把新型农村社区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系。王瑞璞认为, 35年来的农村改革带动了中国整体的经济发展和整体性改革。宋洪远系统地回顾了35年来农村重大改革的决策机制与决策过程, 总结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乡村治理机制、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及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制度、财税与金融制度等方面的体制改革与创新, 认为中国农村改革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战略转型和发展:从传统农业转变成建设现代化农业、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到加强农村社会建设、从实现农民经济利益到保障民主权利、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到推动城乡一体发展。

与会代表认为, 应该立足于农村改革35年来的巨大成就, 结合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机遇, 继续探索与深化各项改革。为了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应该要继承和弘扬农耕文明、加强村落文化建设、重塑乡村价值、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以及发展循环农业和生态经济, 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农村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3.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 篇三

关键词:土地制度;流转模式;创新思考

一、土地制度变迁与流转模式给农村经济带来的新变化

在我国新的土地政策还没有实行之前,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赚钱的根本,只有通过劳作才能有生活的收入,才能改变家中的经济。但是自从国家提出了新的有利于农村的土地制度之后,农民的收入也逐渐提高,农村的经济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1确保了农民稳定的经济收入

在过去,农民的主要收入都是通过农作物以及劳力来获得经济收入,但是随着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农民的收入是没有任何保障的。但是自从国家出台了最新的土地制度变迁和流转模式的政策,农民的收入大大提高,可以自由选择将土地租赁给相关的企业和工厂,定时收获租金,也可以继续参与劳作,增加自己的收入。除了这些,农村里的妇女和儿童也多了就业和上学的机会。因此,这样一来,农村的家庭不仅能够稳定增加自家的收入还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来照顾和陪伴自己的家人,农民也不用那么辛苦的劳作。

2既促使土地大规模化经营,又优化了土地利用资源

自从国家出台了新的土地制度和流转模式的政策之后,吸引了很多的工厂和商家来农村进行投资。通常这些工厂都会大规模的建造,这样一来,就会将许多的土地积聚化建造所需要的厂房等等。这种做法就会大规模的将土地整齐的利用起来,不仅促使当地农民的土地大规模化的经营,还优化利用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在以前,土地就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现在不仅能建造工厂,还能带来经济效益,为农民的生活带来福音。

3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在国家出台了新的土地制度和流转模式的政策之后,除了吸引了许多商家的注意,还引起了许多农产品研究所的注意。有很多的研究所会利用自己先进的培养和种植技术,租用农村的土地来培养优质的农产品。例如,有很多农村都会有大面积的蔬菜大棚,瓜果大棚等,这些大棚内会用高科技的产品与技能来培育新鲜、有机的农产品。这些农产品不仅数量繁多,而且营养价值更高,上市之后受到许多国人的喜爱。所以,农产品的发展和创新也成了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主要原因之一。

二、当前土地制度变迁和流转模式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国家所提出的新的土地政策一切都还在实施阶段,在正常的推广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民存在保守思想,为新政策推广带来阻碍

对于新的土地制度与流转模式的提出,许多思想较为成熟的农民还是十分乐意接受国家所提出的政策,但是也不排除有很多较为保守的农民在新政策面前犹豫不前。因为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一种保障,是收入的来源,对于国家提出的流转政策还是提出质疑和犹豫,并不会轻易的将土地流转出去。

2土地制度变迁和流转的机制还不完善,后续矛盾不断

在部分较为落后的农村,乡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还没有到位,许多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盲目追求党的新政策,轻易的将土地流转于他人,在以后的过程中,会爆发出许多问题,例如,土地到底归谁所有等等。也有许多不良商家会趁此漏洞来从农民身上谋取私利。正是由于农村在土地新政策方面没有做好充分的迎接准备,也导致在最初实施的时候存在着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如果后续发生土地纠纷,将会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3政府相应扶持政策不完善

在农村,政府就是一个风向标,有了政府的支持,农民才会更加积极的响应号召。但是,部分地区的政府在国家提出了最新的土地制度变迁和流转的政策时,没有提出相应的对农民的扶持政策,农民就会不太了解国家的最新政策,对国家的最新政策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这也就极不利于国家在该地区的农村实施新的土地政策。此外,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许多厂商或者企业也不敢贸然地在农村进行开发,这也就为农村的经济带来不好的影响。

三、加强国家对土地制度变迁和流转模式新政策实施措施

1建立农村社保机制

在实施国家新的土地制度时,政府应该做好相应的后续工作。例如在农民对土地进行流转之后,就应该尽快把已经流转土地、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避免再次返乡与农民争地。此外还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建立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从而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要引导他们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个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以提高自这些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有了这些保障,农民的积极性才会更加高。

2完善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

政府在推广土地流转政策实施的过程之前,必须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制定相应的法律,为农民的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对于那些法律观念淡薄的农民还要进行个别的指导。只有完善了土地的流转机制,才能有效打消不良商家钻法律漏洞的空子,从而使得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

3政府及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在土地制度的每一次的变迁过程中,都少不了政府出台的相应扶持政策。有了这些政策的提出,农民才会有充足的安全感,才会更加响应党的号召。对于国家提出的流转政策,政府提出的扶持政策不仅能够提高农民的信任度,还能够增强厂商和企业的兴趣,才会投入更多的资金在农村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如此一来,农民的经济收入才会增长更快。

结论

在我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领导阶级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农民最重要的是土地。但是自从2010年以来,我国实行新土地变迁与流转政策,农村诸多劳动力都进入工厂企业,很多农民对土地依赖性不断弱化,文章主要探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其流转模式的变化进行思考。

参考文献

[1]刘平春,陈秀强.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J].经济经纬,2014(9)

[2]刘朝翔.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优化—经济转型期的土地制度变革[J].河北企业,2011(2)

[3]吕新发.中国农地流转问题的多维分析与路径突破[J].河北学刊,2013(3)

[4]李荣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地流转中的利益冲突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0

[5]李楠迪.农地流转的制度分析与效率考察:转型期中国的经验[D].西南财经大学,2010

4.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篇四

第一节世界第一个信用合作社的诞生。世界第一个信用合作社于1849年在德国诞生,它的创始人被称为“实践家”的威廉雷发巽(xun),当时他任某市市长,当时德国农民问题日益严重,为了解决农民问题,他在当地组织了60多家比较富裕的人,创立了“清寒人救助社”,为穷困农民提供比较低利息的资金,帮助农民购买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当时它的目的就是反抗高利贷,以后逐步发展和规范,1872年在德国莱茵地区第一个农民信用合作社创立,后来在德国称之为“德国雷发巽银行”。

第二节我国第一个信用合作社的诞生。最初合作思想是在“五四”运动传人我国,1923年6月在河北省香河县我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诞生,它当时是雷发巽式的信用社试点。

第二章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变迁

第一节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变迁

1、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创建

(1)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体系的创建。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应本质“集中统一、城乡兼顾、减少层次、提高效率、力求精简”的方针创建金融机构。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农村金融方针。1951年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合作银行正式成立,当时没有设立分支机构,1952年7月撤销,后来创立了农业银行,建立了省、市、县级分支机构。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壮大,现在农村金融机构真是雨后春笋。村镇银行、农村财务公司等等。

(2)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试办和初步发展。

旧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种种原因………。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金融体制,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农村有“三社”即人民公社、供销社和信用社,但是现在只有信用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公社已经不存在,供销社在大部分农村也是没有声音。只有农村信用社一社继续生从在农村,但是正在改革之中,就是我们现在称呼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我们现在有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也有农村信用合作社。1958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实行了所为的“两放、三统、一包”,人民银行的农村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组成了人民公社信用部,这样农村信用部就成为“所社合一”和“政企合一”的特殊单位。农村信用部受上级人民银行和人民公社管委会双重管理。1959年人民银行农村营业部由人民银行收回,农村信用部下放给生产队管理,生产大队建立起了信用分部。(当时没有成立农业银行,农业银行的前身就是人民银行农村信用部)。

5.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 篇五

刘淑春

【专题名称】体制改革 【专 题 号】MF1 【复印期号】2009年02期 【原文出处】《经济与管理》(石家庄)2008年10期第23~27页 【作者简介】刘淑春,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管理工程系。(武汉 4300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以1988年宪法修正为标志,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允许流转到放开流转”和由模糊不清到明确鼓励的过程。农村土地流转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到现今已经发展了近20年,但它的发展始终不顺畅,农地流转十分滞后。流转权利不充分、流转动力不足、流转机制未形成、流转条件受约束是农地流转缓慢的四大瓶颈。为了突破这四大瓶颈,我们必须坚持“所有权不干预流转权”、创造农地流转条件、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降低农地流转交易成本、允许通过抵押等进行土地流转。【关 键 词】农村土地制度/农地使用权/农地流转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农业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中国农业经济取得成绩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农地流转是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优化农地资源配置、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路径。改革开放以来,农地流转制度不断解禁,从模糊走向明确,从非法走向合法,但是合法化的农地流转在实践层面却仍然徘徊不前,农地流转规模和比重仍旧低下。

一、改革开放30年来农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历程回顾

1.明令禁止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以1988年宪法修正为标志,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允许流转到放开流转”和由模糊不清到明确鼓励的过程。改革开放之初至1988年之前,制度层面不允许进行土地流转。尽管20世纪80年代初期,地方上出现了一些土地流转现象,但这些流转都是农民自发形成的,没有政策制度依据,因此也都是隐蔽的、非法的,基本上没有公开。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这一时期,农地流转被严格禁止。

2.解禁阶段。中共中央1984年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打开了农地流转的政策口子,规定“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经集体同意后进行转包。”但真正承认农地流转合法性的是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该修正案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次宪法修正实现了由“不得出租土地”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转变,奠定了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宪法地位。但此时只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而禁止转让、出租等。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土地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1994年12月30日,农业部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对农地流转作出进一步指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1年中央发布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这一阶段实现了农地流转的合法化。

3.规范化阶段。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明确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法律规定,对土地流转进行了原则约束,为土地流转实践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标志着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制度的正式确立。2005年3月1日农业部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流转方式、流转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管理作出比以前法律政策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由于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实际情况差异很大,因此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自身发展的土地流转制度。例如,2005年7月,广东省政府发出《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于2005年10月1日起上市流转,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上网竞价四种方式进行“阳光交易”。这是广东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突破,同时更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突破。至此,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二、改革开放30年来农地流转制度实施评价

从制度层面来看,改革开放后,农地流转实现了由“禁止流转”到“放开流转”,再到“支持流转”、“规范流转”的制度变迁,取得重大进步。但是随着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巨大变化,现有的农地流转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18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第25条规定:“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这些规定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农地流转仍是“有条件的流转”,没有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农地的流转就是“空中楼阁”。另一个问题是,现有法律政策规定得十分笼统,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补偿、流转价格、纠纷处理、流转合同等方面还没有具体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也很难正确引导土地流转。

从实际流转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流转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到现今已经发展了近20年,但它的发展始终不顺畅。虽然农地流转的面积和比重在增加,但进展十分缓慢,而且相对于中国1.5亿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而言,流转的比例仍然很小。根据农村政策研究室调查①,截至1984年底,转出农地的户数占总承包户数的2.7%,转出的耕地只占总耕地的0.7%。1984-1992年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资料显示,完全没有转让过耕地的农户比重达93.8%,转让一部分耕地的农户比重仅1.99%。1993年抽样调查表明②,1992年全国共有473.3万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农地1161万亩,分别占承包土地农户总数的2.3%和承包地总面积的2.9%。1995年,农业部农研中心对全国近3万农户进行了抽样调查③,在全部样本中,有4.09%的农户将自己承包的一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只有1.99%的农户转出了全部承包地。1998年,又一项对8省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④,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4%,流转比例相对高的浙江省也只有7%~8%。而到2002年,浙江这一比例也只有12.4%的比例,年均增长仅1个百分点,而其他省份则更为缓慢(见表1)。2003年农业部在农村固定观察点对全国东、中、西部20842户的抽样调查显示,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9.1%,其中,东、中、西三大区域分别为9%、11.6%、3.86%。如图1显示,从1984年开始允许土地流转以来,农地流转起伏不定,进展极其缓慢。

制度的缺陷与实际结合带来很多畸形的社会现象。虽然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打破了农地流转的制度瓶颈。但是,不完善的制度安排导致中国的农地流转始终处于“非正式流转”层面上。具体来讲,就是农地流转的民间化、口头化、短期化、随意化。或者说,农地流转没有真正的市场化、规范化、正规化。农地流转的民间化体现在:农地流转往往是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进行,而不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2007年对山东等10省的调查表明⑤,65.1%的人直接与受让人(彼此熟悉)协商,21.7%的人选择通过村委会与人协商,16.3%的人选择通过熟人介绍,只有2.3%的人通过土地流转商(中介)协商来确定流转。口头化体现在:农地流转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而往往是流转双方的一种口头约定。短期化体现在:农地流转往往都在1年之内进行流转,超过1年的很少。对6省的抽样调查表明,44.1%的农户流转期限在1年之内,流转期限不超过5年的有57.5%,而长期流转的仅有1.4%(见表2)。随意化体现在:农地流转不确定性强,不受约束,容易引发矛盾。表2显示,安徽、湖南、四川等省流转期限不确定的比例均超过60%。目前,还存在的一个普遍事实是,因为流转程序烦琐且收益又小,一些农户干脆把土地闲置抛荒,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据1991-1996年不完全统计,全国闲置耕地达94.7万亩。

三、农地流转不畅分析

1.土地流转权利不充分。允许农地流转后,农户获得了一定的处分权,但是这种处分权并不充分。或者说,农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实际上是“有约束条件的自由流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流转。处分权的内容包括对承包权的出卖、出租、抵押、转让、转包、入股等各种形式。只要不改变所有权性质和农地使用用途的农地产权行使都应当赋予农民。但实际上现有法律不允许进行农地经营权的抵押、拍卖、买卖。农民处分权十分有限,而且这种权利频受农地所有权(代理者)的干扰和制约。

2.土地流转动力不足。笔者认为,农民不愿进行农地流转的原因有这样几个:其一,农民流转意愿不强。农民不进行流转的原因不仅在于流转机制本身存在各种问题,而且很大程度在于农民将农地作为社会保障的载体和化解生活风险的工具。在目前的制度安排和现实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缺失、非农就业既不高也不稳、市民化进程缓慢且受阻导致农户长期或永久性地转出土地的可能性很小,农地流转风险很大。其二,土地调整制约土地流转。承包地的频繁调整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缺乏保障,土地使用期限不确定,从而导致农地流转缺乏动力。其三,农地市场价值并未体现,流转收益偏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7年的调查显示⑥,土地流转租金全国平均只有293元/亩,东、中、西三大区域平均分别为417元/亩、185元/亩、171元/亩,即使经济最发达的江苏苏州市和上海金山区,租金也分别仅有595元/亩、468元/亩。

3.土地流转机制未形成。目前,农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力量因素过多。很多农地流转不是农民自愿和通过市场运行的,而是社区、村委会通过行政命令的单方面推行。二是土地流转的封闭性。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备的前提下,信息供求机制、反馈机制等未建立,土地交易信息闭塞。此外,现有法律鼓励在同社区范围内进行农地流转,这对于农地资源的配置大大不利,降低了经营权流转权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的可能性。一项调查显示,虽然跨村土地流转的比例略有上升,但超过70%的土地流转发生在组内,如果按村内流转范围统计,这一比例高达90%(见表3)。三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很大一部分流转是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导致流转的期限不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200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⑦:转出农地的农户中,46%的农户转出土地没有约定期限,86%的农户在转出土地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约定期限的农户中也存在部分“口头式”约定,签订合同的也不完整、不规范。四是农地流转市场交易机制未形成,致使流转“内部化”。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2005年对17省农民土地流转的调查⑧,在转出的土地中,有87.6%的土地是转包给本村的亲戚或其他村民。

4.土地流转条件受约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地转让作出了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这实际上违背了农民对使用权的自由行使权。合法的农地流转是农民个人的意志,这种意志具有排他性,不应受任何人、任何组织的干扰和阻碍。“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实际上将土地转让过程的终极处分权赋予发包方,而承包方作为真正权利人却没有最终发言权,这样无疑会扭曲权利人的真实意愿,容易导致村官以发包方名义干扰农地自由流转,或随意流转土地,扰乱流转秩序。另一方面,土地流转范围受限制。《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立法的初衷可能是为了遏制村干部随意向社区以外人员出租土地牟取私利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却构成村民自主流转承包地的制度障碍,从而使农地流转局限在一个个孤立的小圈子内,不能在更大的区域内实现优化配置。

四、促进农地流转的对策 1.所有权不干预流转权。目前很多土地流转问题的根源在于农地所有权的代理者——基层政府以所有权的名义和身份强制性进行土地流转或限制流转。农地流转的自由、健康发展必须排除一切权力对流转权的干扰和制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只有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保持经营权和流转权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将土地流转起来,从资源转化为资本,取得规模效应、集约效应和市场效应。结合实际,当前制度层面迫切需要改进的是取消“土地流转需要经发包人的同意”,改为仅需事后备案即可。

2.创造农地流转条件。农地无法自由畅通流转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家从立法出发点上就对流转进行了限制,这是国家对土地的保障功能和经济功能进行权衡选择的结果。从现有法律来看,国家仍然将农地的保障功能放在第一位,而改革开放后逐步取禁土地流转是国家在不改变土地保障地位的约束条件下追求土地规模经济的结果。因此,要促进土地由“不流转”向“流转”转变,由“短期流转”向“长期流转”转变,就必须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建设,通过“社会保障”置换“土地保障”,弱化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为农地流转奠定基础。

3.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由基层成立农地流转交易市场、农地流转服务机构⑨,对土地流转进行法律咨询、服务、评估、登记等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其一,对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进行登记并发布。交易中介机构对发生流转的农地位置、面积、用途、价格、效益、流转方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在交易平台和网络上发布。其二,对交易价格进行独立评估并促使自由交易。在土地价值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基础上,流转双方平等互利、自由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其三,加强和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凡是不涉及土地承包权变更的,需签协议;涉及变更的,应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予以记录并在土地清册上作变更登记。其四,流转后实行跟踪服务,出现纠纷时进行调解。总体上,应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在产权设置、流转程序、流转方式和流转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

4.降低农地流转交易成本。其一,降低农地流转信息搜寻成本。通过建立流转交易平台和中介机构,发布流转信息,降低农民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成本开支。其二,降低农地流转谈判成本。农地流转是流转双方的自愿交易,交易价格等应由交易双方自由协商决定。村委会、乡镇以及其他政府组织不得对土地流转双方进行限制或强制,而只对流转土地做简单的记录,排除所有权代理者的寻租可能性。其三,降低违约成本。加强流转制度建设,规范流转合同内容和程序,通过协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通过第三方监督,降低机会主义的可能性。

5.允许通过抵押等进行土地流转。除了转让、转包、互换、入股、代耕、租赁(包括反租倒包)等流转形式外,还应允许抵押、买卖、拍卖农地经营权。立法不同意抵押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农民抵押承包土地后面临失去生活保障的风险,或造成土地大量兼并;二是担心抵押后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破坏土地资源。但按照实际情况,能不能抵押不应进行大一统的规定,而应由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决定。实际上,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土地提供的农业收入在农民生存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已经微乎其微,对他们而言,土地更应该是一种具有流动性和担保价值的财产性资源;而在比较贫困的地区,农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无疑是农民掌握的比较有价值的财产。农地不能抵押带来融资困难会影响农业投资和农村发展。

注释:

① 参见: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84页。

② 参见: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合作组织运行考察”,《农业经济问题》,1993年,11期,45-53页。

③ 参见:《中国农业发展报告(1995年)》,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

④ 参见:姚洋,“非农就业结构与土地租佃市场的发育”,《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2期。

⑤ 参见:胡家强,葛英姿,“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调研世界》,2008年第4期,第32页。

⑥ 如绍兴县最近在柯桥镇4个村建立了三级土地信托服务站,开展供求登记、信息发布、签证指导等工作。试点范围内农村流转率达到67.7%,土地机构调解率达到56%。详细参见:曹务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200页。

⑦ 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749个村庄调查”,《农村金融研究》,2007年第8期,第10-23页。

⑧⑨ 参见:叶剑平等,“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4期。

6.政治文化变迁与农村社区制度选择 篇六

冯仕政

[摘要]通过分析南街村的制度变迁,本文揭示了社区制度选择与国家政治文化变迁之间的关系。改革以来,南街村在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逐渐形成了一种逆市场化的集体制度,这样一种独特的制度变迁取向和路径正是国家政治文化不断塑造和建构的结果。本文揭示了这一过程中所蕴含的复杂而微妙的制度变迁逻辑和机制。

[关键词]政治文化;制度变迁;农村社区;南街村

改革开放以前,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社区只是计划体制中的一个基层单位,自主权非常有限。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的不断分权让利,农村社区获得的自主权越来越大,主动性越来越强。利用国家赋予的自由空间,农村社区自主发展,各显神通;在此过程中,农村社区创造了千差万别的制度形态,其中一些很有特色的制度形态已经成为社会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产生了许多成果①。遵循这一传统,本文将研究河南省南街村的“共产主义小社区”制度。关于这一制度形态形成的逻辑和机制,笔者曾有专文阐述②。在这里,本文想着重讨论国家政治文化的变迁与农村社区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

一、农村社区的制度变迁:“政府-市潮与“国家-社会”之外

关于中国改革进程中农村社区制度变迁的逻辑和机制,以往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两种范式:一种是在经济学中流行的“政府-市潮,另一种是在社会学、政治学等非经济学学科中流行的“国家-社会”。在“政府-市潮范式中,农村社区的制度变迁被理解为一个“理性选择”过程。所谓“理性选择”,指“政府”和“市潮都是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特定的制度形态和制度变迁轨迹就是这两个“理性人”为了各自的最大利益而博弈的结果。在这种范式眼中,人类的“理性”只有一种,那就是追求收益最大化,或者用韦伯的话来说,就是工具理性。由于各类人群的“理性”是没有差异的,自然不能用“理性”本身去解释不同社区在制度选择上的差异。

那么,社区之间的制度差异是怎么造成的呢?是由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所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造成的。遵循这一逻辑,“政府-市潮范式最后不是用人的“理性”,而是用人所处的环境去解释各地制度变迁的差异;它所谓的“理性选择”分析,实际上不是对行动者的“理性”本身进行分析,而是只分析行动者施展自己的“理性”时所面对的环境约束。由于在这一范式中,“理性”只是一个不需要解释的假设,而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分析的变量,导致文化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就被排斥在理论分析之外。在本文看来,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人固然是理性的,但理性有不同的方向,就像韦伯所论述的那样,有时是价值理性的,有时是工具理性的,有时是传统理性的,而不是像“政府-市潮范式所假设的那样,只有一个方向,即工具理性。不同人群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理性方向,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文化,文化作为一个符号和意义系统,既影响人们关于现实世界的认知判断,也影响着他们的价值选择。

在后文我们将会看到,正是由于深受国家政治文化的影响,南街村在解读自身面临的困境和展望前进的方向时,才把“率先建成全世界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社区”作为自己的发展目标,才把“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作为实现这个目标的基本途径。与“政府-市潮范式不同,“国家-社会”范式强调与国家正式组织和正统意识形态不同的、甚至相对立的“社会”因素对社区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影响。研究者们所揭示的“社会”因素很多,包括村落文化、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网络、血缘关系网络、地方宗教信仰,等等。在这一范式中,虽然也有很多研究把社区制度变迁理解为一个服从工具理性的利益驱动过程,但至少,它在理论上没有先入为主地把文化因素排除掉,一些学者甚至特地强调文化因素的影响,比如林南先生在分析天津大邱庄时就特别强调家族文化因素。不过,正如“社会”这个概念所显示的,这一分析框架即使强调文化对社区制度变迁的影响,也只是强调“社会”文化,而未注意作为国家的政治文化。而南街村,决定其制度变迁方向和轨迹的恰恰是国家的政治文化,而不是“社会”的文化。

要言之,“政府-市潮和“国家-社会”这两种既有的分析范式受其内在解释逻辑的限制,都忽视了国家正统的政治文化对社区制度变迁的影响,即使注意到了也无法给出圆满的解释。本文力图在这两种分析范式之外,以南街村为个案来剖析国家政治文化对社区制度变迁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二、南街村的制度变迁:逆市场化的集体化

南街村是隶属于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的一个行政村。它自改革以来的制度变迁,不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而是村党支部书记王宏斌按照自己的政治理想对南街村进行社会改造的结果;社会改造的基本方向是要把南街村建成全世界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社区”,社会改造的基本手段则是“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经过20多年的社会改造,南街村形成了一个高度政治化、集体化的“南街村体制”。显然,这个体制不管是在方向上还是在实现手段上都是逆市场化而行的,这是“政府-市潮框架没有预料到的。

王宏斌在改革前即担任南街村的支部书记。1981年,在农村改革大潮中,南街村按照“大包干”的政策要求解散了集体,两个集体企业也承包给了私人。据称,集体解散后,南街村迅速陷入一盘散沙。特别是两个集体企业,效益急剧下滑,工资拖欠严重,安全事故不断。更糟糕的是,村民们怀疑这种局面是由于王宏斌受贿造成的,于是不断上访、告状,搞得王宏斌声名狼藉。1984年,王宏斌决定将两个村办企业收回来,由村党支部“集体承包”。“集体承包”后,南街村集体经济得到极大发展。以不断增强的集体经济为基础,王宏斌按照自己的政治理想,逐步对南街村进行社会改造。

王宏斌治村奉行“外圆内方”的指导思想。“外圆”就是对外与市场经济接轨。按照“外圆”的思想,南街村兴办了大量集体企业,集体经济成为南街村“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的经济基矗“内方”就是对内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治村。在南街村看来,“毛泽东思想”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两条:“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政治挂帅”是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视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建设“共产主义小区”的生命线。南街村深信,“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而物质的力量是有限的”;“南街村要发展,就一定得把政治工作放在首位。政治工作做好了,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的思想问题,经济工作就好办了。人的积极性只要调动起来,发挥出来,就没有办不到的事情。”③“破私立公”是不断消灭私有制,逐步扩大公有制的范围,直到生产和生活全部由集体统一安排。为此,南街村实行了统一分配住房,实行“低工资、高配给”等分配制度———在南街村看来,工资制只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而配给制则体现的是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原则。显然,在“外圆”与“内方”之间,“内方”高于“外圆”,“外圆”服务于“内方”。因此,“内方”才是南街村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动力。

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南街村最终建立起与人民公社相类似的再分配体制,但其集中控制程度比人民公社要高得多,范围要广得多。南街村的全部权力都掌握在以王宏斌为首的一个领导班子手中。这个领导班子由分别来自党委、村委和企业等三个系统的20余人组成,但王宏斌在其中拥有绝对权力。以王宏斌为首的“三大班子”每逢单日开会,研究和指挥村里的大小事务。大至村里的发展规划,小至村民的婚丧嫁娶,均由这个班子决定。在经济方面,南街村是“生产资料全部公有,生活资料绝大部分公有”。南街村下属的26个企业均归集体所有,并且在经营方式上全部实行集中计划管理,各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都由“三大班子”一手控制,企业的自主权非常有限。最能体现南街村“共产主义”特色的是其“工资+供给”的分配制度。村民的工资收入很低,生活所需的绝大部分物资都由集体供给。南街村确定的政策走向是,今后要继续加大“供给”的比例,直到生活资料也全部公有。

以经济控制为基础,南街村领导集体进一步将权力控制延伸到整个社会领域。社会控制之严厉,从其婚姻制度可管窥一斑。南街村规定,男女青年不到23岁不准谈恋爱,不准订婚,不到25岁不准结婚;“村委会的婚姻介绍所保留审查所有婚姻的权力”,各位村民的婚恋对象须经村里审查通过方可;结婚必须采取集体婚礼的形式,“私自”结婚,或者举行集体婚礼后再摆宴席招待客人都是违反村规的。还有一些规定更是独特,比如,不准听流行歌曲、不准梳“汉奸头”,等等。

自改革以来,我国农村重走集体化道路的村庄不在少数,但像南街村这样完全逆市场化而行的集体化却是非常罕见的。那么,南街村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制度变迁景观呢?其成因非常复杂。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国家政治文化变迁与社区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前已述及,南街村的政治变迁方向和轨迹从根本上是由“政治挂帅”、“破私立公”这一路线所决定的,因此,只要揭示这一路线是如何从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变成南街村制度变革的指导思想,这种指导思想具体又是怎样一步一步决定了南街村的制度形态即可。

三、计划体制的政治文化遗产

南街村独特的制度变迁景象与改革开放前的政治文化遗产有着十分直接的联系。这里所谓的政治文化,是指人们在一定政治体制下所养成的政治观念和政治行为模式。如果从1956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算起,计划体制在中国的存在长达20余年。在这20多年的实践过程中,计划体制形成了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在意识形态方面,核心观念是“公”,以公为美,以私为耻。“公”的观念被简化为“一大二公”,“越大越公越好”等政治口号广为传播,让农民,特别是农村干部耳熟能详。“一大二公”的计划体制存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痼疾,那就是微观激励不足,从而导致效率低下。要克服这一问题,“物质刺激”显然与“公”的要求不符,唯一的办法就是“政治挂帅”,用政治运动或“阶级斗争”去解决本该用经济手段去解决的效率问题。在此过程中,“树典型”是一种经常使用的政治动员手法。

“树典型”作为一种政治动员策略,其核心技术是抓取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非常熟悉的组织、个人、行为和话语,通过对这些事物进行重新诠释,将其改造为政治权威所钟意的意识形态符号,然后用以表达有关方针政策的内涵和期望。由于“典型”取自群众的日常生活,具有“群众基幢,因此,把经过诠释的“典型”重新反馈到群众中,往往容易被群众理解和接受。通过这个过程,政治权威就非常巧妙地将自己的政治意图灌输到群众头脑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树典型”是计划体制下一种非常重要的政治社会化机制,计划体制需要倚重它来传播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各项方针政策。因此之故,在改革前的20多年间,有关部门树立的各级各类“典型”不知凡几。南街村党委书记王宏斌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我王宏斌十四岁小学毕业,毕业就回来当农民啦,没考上中学。那时候语文算术门门是60多分,考不上中学,也没想着再留级上学。因为啥哩?那时候60年代社会上就号召学习邢燕子、董加庚,毕了业之后不当工人,不当干部,不进城市,回去到农村改变自己的家乡。那时候我在思想上就奠定了这个基础,就下定了决心:我这一生也走这条路。所以64年小学毕业以后也没有再想着上学,就回来了。回来了十四岁年纪太校现在我的个儿也不高,那时候更矮。重体力劳动活也干不成,只是干个小技术活,那就看个红薯苗呀,种个烟芽呀,粮食成熟季节看个庄稼。那几年里,一队50多户人家200多口人,大人小孩都说王宏斌是个好孩子。队里谁当干部都表扬我,不管谁来俺队也是表扬我。69年10月份南街大队整党,那时候整党是开门整党,选积极分子参加整党学习班。你想我的威信那么高,一选第一个选中了,选中我参加大队整党学习班。70年的元月份,整党学习结束,就选我当了个民兵排长。当了一年民兵排长,71年又当生产队长。在71年的10月份我又出去当了一段工人,在县生产公司当了保管员,业务员干了一段。干到74年的2月份,俺大队生产队又把我要回来当队长。75年俺生产队粮食产量就翻了一番半。县委当时是DW书记在这当书记。夏粮生产一结束,总结生产经验,一总结,总结住南街村一队。说粮食产量比去年翻了一番半,这速度是真不低的,全县是独一无二。县委宣传部就派了一个姓张的同志,到南街村总结经验。一总结,总结住我这生产队长,还是不当工人当农民回来当生产队长的,当时这种做法哩也是很少见的。那时候的农村社员都愿进城市,愿当工人。我是当上工人了又不当回来当农民当生产队长,回来以后粮食产量又翻了一番半。根据这两个素材写了一个材料,这个材料确实很吸引人。75年县里叫我发个言。一发言真是一鸣惊人,县委发了三个文件,全县青年学王宏斌。我是76年7月1日入党的。我入党的手续简单的很,没有预备期,也没有举手宣誓,县委常委一研究,就通知公社党委书记、组织委员到南街村大队,召开党员大会就宣布:“经县委研究决定,王宏斌从今天起成为中共党员,是南街村大队副支部书记兼一队生产队长。”就这么简单。在75、76、77这三年里我在临颍县红的发紫,谁都知道我王宏斌。县里领导还有公社领导,见了王宏斌都是先笑,后说话,再握手。④

这段话向我们展示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个中国农民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先是“社会上号召学习邢燕子、董加庚”的政治氛围让他受到感染,暗自下定了“我这一生也走这条路”的决心。后来,县里把他树为“典型”的经历、“在临颍县红的发紫”的切身体验使其对有关意识形态观念的记忆更为刻骨铭心。如前所述,“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政治观念对南街村的制度变迁起到了非常关键的定向作用。不难发现,这些观念正是通过树典型这一政治社会化机制从一种高居庙堂的国家意识形态渗透到南街村的。国家意识形态先是影响到王宏斌,再通过王宏斌这个人影响到南街村在改革以后的制度变迁。王宏斌在年轻时所接受的政治信仰为改革开放后南街村的制度变迁埋下了种子。

四、政治文化与初始制度选择

1978年,我国开始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农村改革首开先河。与前苏联和东欧诸国不同,中国的改革是在保持基本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连续性下的渐进式改革。体制上的连续性保证了政治文化的连续性。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以意识形态的拨乱反正为先导的。拨乱反正的核心任务是肃清各种“左”的思潮,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指导思想。显然,南街村“政治挂帅”、“破私立公”之类的思想正好是拨乱反正的对象。在改革过程中,它本应丧失政治舞台和政治合法性。但事实正好相反,它在南街村顽强而成功地延续下来。这是为什么?原因在于具体制度的终结与意识形态的终结是不同步的。“政治挂帅”、“破私立公”是为计划体制服务的,也是依托计划体制而存在的。作为计划体制之农村组成部分的人民公社制度虽然在改革初期即告解体,但在这一体制下养成的意识形态观念却不会同步终结。内中机制在于,个体才是意识形态传承的实际载体。在某一时点,某种体制的生命终结了,但在这一体制下成长起来的个体并不会与之同时终结。通过社会化过程,原来的意识形态已经内化于某些个体的观念之中。随着个体生命的继续存在,这些意识形态观念的生命也得以延续。南街村即属这种情况。“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观念早就在王宏斌的头脑中扎下根来,人民公社的解体并不妨碍这些观念继续在王宏斌头脑中存在。这一条件与下述其他条件因缘际会,使得王宏斌个人头脑中的政治观念能够上升为整个南街村的指导思想:

一是农村改革未像以前历次政治运动那样进行干部清洗,而是有意识地保护了一大批干部。因此,在农村改革过程中绝大多数村干部仍然留任原职。王宏斌也一样。在南街村实行“大包干”之后,他仍担任村支部书记,权力虽然减小不少,但仍掌握着两个村办企业的支配权。利用这一支配权,王宏斌把这两个原本已经承包给个人的企业重新收回,由村党支部“集体承包”,这是南街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第一步。如果没有这个支配权和第一步,南街村就不可能有后来的集体经济,自然谈不上以集体经济为基础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

二是中央在进行意识形态的拨乱反正时,没有采取以往大规模的政治宣传或群众运动方式,而是只限于一定范围的有序讨论。这样一种处理方式为意识形态的延续提供了方便。所以,尽管中央明确指出要将毛泽东思想与毛泽东同志晚年所犯的错误区分开来,但不少村干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仍然相当模糊。对于王宏斌来说,由于其早年的特殊经历,自然更容易继毛泽东晚年提出的“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思想。

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使“政治挂帅”、“破私立公”能够成为南街村的指导思想,从而从思想上决定了南街村的初始制度选择。首先,早年所受的“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政治教育使王宏斌等一般村干部能够克服利己主义的行为动机,对集体事业采取的是积极作为而非消极不作为。任何制度变迁都是一个大规模的集体行动。理性选择理论预言,在集体行动中,由于每个人都按照利己主义的逻辑行事,都想“搭便车”,结果使集体行动变得不可能。这便是所谓的“集体行动困境”。⑤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的村级政制安排有一个重大缺陷,即村干部在经济、权力和声望方面得到的报酬47与其承担的繁重任务严重不相称,村社区制度变革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集体行动困境”。所以,不难理解,很多村干部对集体事业都是消极应付,部分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而王宏斌,即使曾经受到村民误解,也不但不秋后算账,反而知耻而后勇,致力于集体事业的发展。其背后的驱动因素,不是“理性选择”意义上的个人利益算计,而是王宏斌早年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政治责任感和荣誉感:那个时候(即村民因误解而到处告状)就没法与75、76年那几年相比。那几年,我在临颍县红的发紫,评啥先进少不了王宏斌,县委发过文件,要求全县青年学王宏斌。各级领导见了都是先笑后说话再握手。81年到83年那几年,领导见面都是扭扭脸过去了。评先进时,城关镇评了,报到县委组织部,部长一看:“那南街能当先进?!告状信那么多。”一句话就抹掉了。从这几方面看,我们支部这几个人浑身都是毛病,没有一点好地方,落了一身赖。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开始反思。过了84年春节,我自己考虑,不能再这样搞承包了。从84年开始,把承包权收回来,村党组织实行了集体承包。

“集体承包”之后,必然出现一个选择何种制度进行经营和管理的问题。在这个节骨眼上,“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的信仰又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实行“集体承包”后,村支部开会讨论怎样搞好集体企业。王宏斌认为:南街村的企业要想搞好,需要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如果不用这样的人管理企业,企业还搞不好。大家都一致这样认定了。接着再探讨怎样才能把南街村人都武装成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人。我们都是过来人,对毛泽东思想感情非常深,也亲身体验过毛泽东思想的威力有多大,首先选择的就是用毛泽东思想武装人、教育人。

„„所以,在当时南街村就开展了这三大活动:大学毛著,大学雷锋,大唱革命歌曲。大学毛著,让我们的党员干部都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大学雷锋,让南街村人都树立起吃亏精神和奉献精神;大唱革命歌曲,让人的精神都振作起来,干劲都鼓起来。⑥

审视这一制度选择过程,不难发现“政治挂帅”、“破私立公”观念在其中的影响。一方面,它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认知框架,规定了王宏斌选择“集体承包”而不是其他制度形式。由村党支部“集体承包”,确实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制度形式。王宏斌对此给出的理由是:“能人承包”不行。这一看法显示了王宏斌不同凡响的认知路径和政治勇气。因为“能人承包”是当时中央高度肯定的政策,被视为改革的正确方向,而王宏斌作为一个刚刚在政治上遭受重创的支部书记,甘冒政治风险(事实上,他曾为此遭到过有关领导的指责)也绝不盲从。显然,这一选择背后的认知路径和政治勇气同样来自他早年所受的“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的政治教育。不妨设想一下,如果王宏斌将“能人承包”的失败归因于承包人的素质不行,而不是制度不行,那么他所做的肯定就是更换承包人,而不是制度。如果这样,那么,南街村的制度变迁就完全会是另外一种走向。

另一方面,在“集体承包”之后,王宏斌马上想到要培养一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并选定“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其原因他自己已经说得足够清楚了:“我们都是过来人,对毛泽东思想感情非常深,也亲身体验过毛泽东思想的威力有多大”。以上事实表明,“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意识形态观念对南街村的初始制度选择起到了决定性的定向作用。它不但缔造了王宏斌这样一个具有高度创新精神的制度创制者和实施者,而且规定了他对具体制度形态的选择。

五、政治文化与制度演进

“集体承包”加上“大学毛著、大学雷锋、大唱革命歌曲”等“三大”活动构成了南街村制度体系的雏形,但与当前的制度形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换句话说,南街村的制度形态有一个演进过程。在这一演进过程中,国家政治文化仍然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如前所述,“树典型”作为一种社会动员策略是国家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虽然盛行于计划经济时期,但在改革开放后一些领导和部门仍将“树典型”作为推动改革的一种重要工作方法。南街村就是在这种形势下被重新树立为典型的。王宏斌在改革开放前即是当地一个“大红大紫”的典型,但在改革初期这个荣誉一度失落。在“集体承包”后,由于南街村不但集体经济搞得好,而且“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因此,王宏斌又被有关部门重新树立为先进典型。这一身份变化,对南街村的制度演进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是“树典型”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化机制,进一步改变了王宏斌自我认同和制度定向,二是“树典型”作48为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机制,改变了南街村制度变革实践的外部环境。这两个方面,彼此独立,又相互强化,合成一股强大的动力推动着南街村的制度演进。

在“集体承包”之初,王宏斌虽然在南街村推行“大学毛著、大学雷锋、大唱革命歌曲”等“三大”活动,但“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的范围和强度都是非常有限的。如其所言,他当时搞“三大”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培养全心全意为集体服务的人,防止损公肥私现象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三大”活动顶多算是一种很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在这个时期,王宏斌关于政治与经济的认识还是比较清醒的。然而,在“树典型—当典型”这一饶有兴味的互动过程中,王宏斌逐渐确立了新的自我认同和制度取向。

南街村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的做法,逐渐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就这样,这个一度蒙尘的先进典型重新焕发光芒,成为当地在新时期的一面旗帜。在当地有关部门不断的宣传下,王宏斌和南街村的社会影响也在不断扩大。在此过程中,南街村发生了一件里程碑式的事件:1989年秋,一位高层领导视察南街村,并充分肯定了南街村的做法。这个事件在南街村的发展史上影响深远。它掀起了正面宣传南街村的高潮。在宣传过程中,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走集体主义道路是反复被突出的两个要点。1991年,河南省有关部门派专人前去总结“南街村经验”,以备推广。在这次总结中,南街村经验被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

二、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

三、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光明大道;

四、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③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南街村经验”最明确、最正式的总结。与以往的宣传导向一样,这一经验总结也把注意力完全放在南街村的政治特色上。

外界的宣传导向,对南街村制度变迁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作为“推力”,给王宏斌造成了强大的政治压力,使之不得不不断调整自己的身份认同和行为模式以适应有关方面对自己的角色期望;另一方面,它作为“拉力”,又明确地指出了王宏斌身份认同和角色建构的方向。这种外部环境再加上王宏斌本已具有的思想基础,使王宏斌开始改变自己和南街村的角色定位及制度取向,逐渐调整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不断扩大“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的强度和范围。

1990年,亦即那位领导视察南街村后的第二年,王宏斌就改变以前志愿加入集体,自愿参加集体劳动的“革命靠自觉”的做法,宣布“不革命就是反革命”。理由是:“我们的事业已经成功,也就是走的路子得到了肯定。„„现在并不是凭自觉。你自觉我们欢迎,不自觉我们就要推你,拉你,向你做斗争。”⑦“这几年我们的事业基本成功,得到了上级各级政府的肯定。我们的路子走的对,群众也说还是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正因我们走的路子对,所以今天要这样做。这是对全村人民的要求和希望。现在不革命就是反革命,不革命我们要推着革命。”⑧1992年,也就是有关部门全面总结“南街村经验”之后的第二年,南街村即提出了“共产主义小社区规划”,表示要在全世界率先建成“共产主义小社区”。这绝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前后有着因果联系的。从此以后,王宏斌就大大加快了实施“政治挂帅”、“破私立公”计划的强度和进度,终于形成了我们当前所见的“南街村体制”。南街村重新被树立为典型表明,它已经为自己争取到至关重要的政治合法性。但对南街村来说,成为“典型”不仅意味着获得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荣誉,而且意味着获得大量实际利益。树典型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典型”的示范作用来加强社会动员,但有关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往往给予“典型”以特殊的扶持。于是,南街村利用“典型”这一特殊身份,争取到大量资源。在政治上,南街村拥有比普通行政村大得多的治权,很多内部机构是乡级甚至县级设置。在经济上,南街村也得到很多实惠,最重要的是获得大量银行贷款。1990年以前,南街村从银行贷款非常困难,基本上只能靠民间集资和自有资金滚动发展。但就在那位领导前来视察并充分肯定之后,南街村的政治地位猛然提高,银行资金也随之滚滚而来。1990年,南街村使用银行贷款只有区区250万元,但到1993年则猛增至3亿1千万元,到1998年,南街村共欠银行贷款近6亿7千万元。这些贷款由于是政治意义浓厚的扶持性贷款,银行基本上“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账”,所以南街村从银行贷款非常容易,连王宏斌自己都感叹:“遗憾的是我们没有那么多项目,用不了那么多钱。”⑨在大量银行贷款的拉动下,南街村经济飞速发展。1991年后,总产值连年翻番。

利用“典型”身份获取的大量贷款从根本上改变了南街村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最重要的一点,49它使南街村的制度演进几乎摆脱了市场的约束。如果南街村在社区制度变革中所需要的大量资源都必须从市场中按照市场的方式取得,那么,在市场规则的约束下,南街村的制度演进显然不可能如此高度政治化。然而,大量基于政治考量的扶持性贷款不但弱化了市场对南街村的约束,而且强化了政治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南街村的制度变迁方向和路径的高度政治化便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要言之,“树典型”这样一种政治文化对南街村的制度演进产生了重要的推动和诱导作用。一方面,它进一步将王宏斌塑造成一个具有强烈的历史和政治责任感的“政治人”,使王宏斌选择制度方向和选择实施手段时更加政治化,另一方面,有关方面对南街村这个“典型”的特殊扶持,又给予了王宏斌实施其高度政治化的制度选择所必需的种种资源。

六、结论

南街村的制度变迁模式虽然是独特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偶然的,但它从理论上表明,农村社区的制度变迁与整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联系在一起的。整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变迁不但改变着社区制度选择的外部环境,而且塑造着社区制度选择的内在价值取向、认知路径和情感取向。社区制度变迁的行动者既不完全是具有单一而稳定的目标函数和效用函数的“理性行动者”,也不完全是沉溺于地方文化的“社会人”。因此,我们在分析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村社区的制度变迁时,不但要关注社会行动者的理性选择动机,而且要关注这一动机的多样性,以及造成这种多样性的文化因素;不但要关注地方文化因素,而且要关注作为主流政治文化的国家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方式;不但要关注社区制度变迁在资源上对计划体制的路径依赖性,而且要关注在文化上对计划体制的路径依赖性。

[注释]

①比如,胡必亮、胡顺延:《中国乡村的企业组织与社区发展———湖北省汉川县段夹村调查》,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林南(1996):“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中国农村地方法团主义之实际运行”,李康译,《国外社会学》第5-6期(合刊)。

②参见冯仕政《国家、市场与制度变迁:1980-2000年南街村的集体化与政治化》,《社会学研究》2007,(2)。

③参见“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南街村双文明建设情况的调查”,南街村档案第6卷。

④省委组织部带领全省第一批农村支部书记培训班学员到南街村参观时的汇报,1993年2月28日,南街村档案第52卷。

⑤参见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0年版。

⑥王宏斌同志在基层干部会议上讲的六个问题(1994年10月17日),南街村宣传材料《理想之光·之一》170-174页。

⑦王宏斌经理1990年6月14日在公司各厂队、各室团干会议上的讲话,南街村档案第21卷。

⑧1991年6月13日“三大班子”会议记录,南街村档案第28卷。

7.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 篇七

1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将我国经历的历史阶段依据马克思对人类历史阶段的划分理论, 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半殖以及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可以将这些阶段归纳为旧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与新中国的农村土地改革制度。

1.1 旧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旧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包含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半封社会的农村土地制度。

1.1.1 原始社会, 主要是原始群和氏族制度的时代。

(1) 原始群时期土地一般都是实行公有制, 大家共同拥有, 成员们完全没有占有思想。 (2) 到氏族制度时期, 加强了人们之间的占有思想, 只有在氏族的内部才实行土地公有制, 一起进行耕作, 实行平均分配原则。

1.1.2 奴隶社会, 主要是以国王为核心的土地国有制。

土地上的一切甚至包括奴隶的本身都归奴隶主 (国王) 所有。耕地也分为公田 (共同耕作) 和私田 (自家耕种) , 然而不管是哪个, 都没有所有权, 只具有使用的权利而已。随着生产力逐渐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耕种私田, 公田反而一点点荒废了, 导致国家收入减少, 最后开始实行土地改革, 允许买卖土地, 一点点实现了土地的私有化。

1.1.3 封建社会。

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直至1840年鸦片战争前, 共经2 000多年的封建农村土地制度。这种封建土地制度主要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以及自耕地小私有制。

1.1.4 半封半殖社会。

从鸦片战争到全国解放前, 我国一直处于这种半封半殖的社会时期, 当时我国农村土地依然是分拣土地所有制占绝大部分。

1.2 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其实就是指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农村土改制度。

1.2.1 自1949年10月到1952年12月,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迈入土改时期。

自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开始进行土改制度, 抛弃原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把土地分给农民, 实施农民土地所有制。然而, 小土地私有制形式因为规模小, 在生产中也出现很多问题甚至没有办法进一步推动农业的发展生产。

1.2.2 从1953年1月到1957年12月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走进了合作互助的土地制度。

(1) 具有临时性和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 (2) 常年累月的互助; (3)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这一过程土地依然实行私有制, 但是通过互助形式加大劳动成果, 提高生产力。直到1956年基本完成初级合作化。

1.2.3

在人民公社时期, 彻底否定了家庭经营是农业的载体, 实行公社所有制, 将所有的土地和所有生产资料全都归公社无偿拥有。

1.2.4 家庭联产承包制, 是我国农村经济变革的新起点。

早在1978年就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到1982年这种责任制就大致覆盖了全国, 承认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在1983年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 给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肯定。在1984年到1999年之间, 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趋于成熟。

2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

随着时代的脚步,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顺应了时代发展需求, 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生产资料的重新配置进行的土改, 使我国长期受压迫劳苦大众逐渐成为国家新时期的主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主要从绩效和经济学分析, 同时又受哪些条件制约。

2.1 绩效分析

(1) 土地制度的变迁给我国带来十分重大的经济效益。 (2) 减少土地制度变迁成本, 让人们从思想上发生改变。 (3) 在土地制度变迁过程中, 为我国作出工大的贡献。

2.2 经济学分析

(1) 有关土地制度的变迁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 而由于这一变化产生的外部利润又引起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 (2) 依赖典型路径, 进行土地制度变迁, 一旦离开特定历史, 摒弃路径, 会抵抗这一变迁路径的依赖。 (3) 符合时代发展需求, 依据我国农业自身的特点、要求采用农业家庭经营方式。

2.3 条件制约

(1) 生产资料公有制。 (2) 非正式制度。 (3) 农村所有人与土地关系。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有关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的经济学研究还没有结束, 有很多工作都非常有研究价值, 它吸引着更多的工作者的关注。我们还要做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为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继续努力。

摘要:制约农村经济、农业发展的基本制度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农村土地制度。其主要核心就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制度的合理直接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本文通过对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分析, 展开经济学视角下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的探讨。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经济学

参考文献

[1]韩德军, 朱道林.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的进化博弈论解释[J].中国土地科学, 2013 (7)

8.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 篇八

关键词:农村;传统文化;西方影响 ;文化变迁;江村经济

在读《江村经济》这本书的序言时,发现费孝通先生的导师马林若夫斯基曾经这样评价这本书,他说:“这本书虽然以中国传统农民生活为背景,但却不仅仅满足于复述一段静止的历史,而是有意识地紧紧抓住了现代生活中最难以理解的一面,即传统文化在西方影响下的变迁。”(费孝通,2007)费老通过描写开弦弓村各种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说明在西方力量影响下,中国农村的发展动力以及存在的问题。而在这里,我想以开弦弓村的传统文化变迁为例,探讨西方文化影响下,中国农村乃至整个社会传统文化应该何去何从。

(一)开弦弓村的文化变迁

正如前面所说,在这本书中我们看到如下几种文化的表现形式,例如财产继承文化、亲属关系文化、职业分化文化、劳作日程文化、农业文化(包括土地占有文化、蚕丝业文化)和贸易文化。这几种文化的表现形式毫无疑问从功能上满足了每一个社区居民生活得各个方面的需要,并发挥特有的社会作用,从而相互影响建构出了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和社会制度。虽然这种系统的整合和传承已经持续了上百年甚至上千年,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费老的字里行间读出一种变迁。

比如说刚才所说的表现形式中的亲属关系文化,我们都知道,在现代工业文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夫妻这两种关系构成了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成为家庭组织的基本轴心。但在中国传统社会,前者显然比后者要重要的多。选聘媳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延续后代,如果媳妇没有能力来完成她的责任,夫家就有足够的理由将她遗弃而无需任何赔偿,妇女在生完孩子后,她的社会地位才得到完全的确认。而在书的后几章提到一个在村中工厂工作的女工因为下雨时丈夫忘记给她送伞而公开责骂她的丈夫,这种改变是在以往的传统观念中所不被容忍的。又如在财产文化方面,一个女孩的传统经济地位是依附于她的父亲或丈夫的,她没有机会拥有大宗的钱财,同时这也与传统的集体生产相互关联。但是现在随着西方工业文明的影响,尤其是现代工厂的建立,单个家庭不断从复合家庭的群体中分离出来以适应大的社会化生产需要,一个已婚的妇女将她收入的大部分留作自己的积蓄。这都说明了在西方文明,尤其是工业文明影响下亲属关系文化、财产继承文化等传统文化进行了新的形式的组合,并且随着工业的变迁而调整,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开弦弓村的文化变迁走向。

综上,可以看出正是在西方先进的生产技术文化和人们的需要下诞生了一种文化的满足,但是在我们伸出双手接受西方文化而准备脱离所谓“传统”的枷锁后,给我感到更多的是担心,担心我们渐渐丢失了对西方文化的普世性反思,增加了对于传统文化盲目排斥。

(二)从农村看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变迁

从《江村经济》对农村传统文化的描述中可以折射出整个中国社会传统文化的变迁。笔者认为这也是这这本书的精髓和目的所在——由农村折射社会,进而折射整个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因此从开弦弓村过度到整个中国传统文化是必要的。

举个例子来说,从改革開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了空前的学习西洋文化“全民运动”中, “英语热”、“过洋节”严重冲击着中华文化,但是这只是西方文化对中国文化侵略扩张的一个典型的社会缩影。

在人类学的经典著作中,曾经提到过“没有一种文化是绝对的普世,绝对的完美的”。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中,确实有许多糟粕需要我们剔除,但是中国几千年来之所以可以延续不衰,不是我们有多幸运,而是我们的文化使我们延续了下来,失去了这些文化,我们将淹没在历史中。

笔者认为《江村经济》这本书实质是由两部分所构成的,一部分是对农村传统文化的田野性描述,一部分是西方影响下农村传统文化的变迁。而总结成一点就是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传统文化与西方外来文明的比较分析。

当然,笔者个人觉得单纯比较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谁更先进,就像比较同一个人的身高和体重。不同的度量单位情况下的比较是很可笑的,更何况文化本身是没有统一的度量衡的,就像中国文化更看重感性方面的修身,以及与大自然的和谐互动;而西方文化,则更偏重于理性及效率的最大化。

面对众多外来文化,我们应该充满信心地迎接它们,去吸取和溶化它们。中国的传统文化只要变革观念和文化模式,不断地吸收各个历史阶段具有的优势,提高对传统文化发展历程和未来规划的认识,就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不断延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费孝通.江村经济[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丁元竹.中国农村现代化,还有多长的路要走[J].群言,2006(05).

[3]戴 伟.基于中西传统文化差异视角的“国学热”冷思考[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01).

[4]郭丽萍.论中西传统文化中个体与整体的关系[J].陕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1999(01).

[5]袁金丰.国传统文化的困境与走向[J].天府新论,2009(S1).

[6]章建敏.弘扬传统文化重在“古为今用”[J]. 山西政协报,2010(03).

[7]张周志.中国传统文化历久弥新的巨大魅力[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03).

[8]孙文顺,张长江.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统文化走向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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