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修工程合同

2024-09-16

维保修工程合同(10篇)

1.维保修工程合同 篇一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室内吊顶、抹灰、钢结构地台,水电改造、乳胶漆涂刷,墙纸粘贴、灯具电气和卫生洁具。以及其他装饰所涉及的项目和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执行。

一、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

1、2、钢结构地台为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4、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在非人为因素下,本工程所涉及的项目保修二年。

(以上条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

二、保修说明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责任免责。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保修费用

1、在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情况下,承包人无条件执行以上保修

协议。

2、如人为因素和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造成工程破损,承包人不承担保修。

3、保修期限满后,承包方可继续为发包方进行工程维护,维护只收取相应的维护成本费用,不存在其他项目收费。

四、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2.工程维保合同 篇二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工程项目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维修保养服务的地址和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维修保养的工程项目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以下简称“该工程”包括: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

2、工程项目地址: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3、本协议所定义的维保服务仅限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甲方在按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而产生的系统故障。因甲方操作不当等人为损坏不在维保范围内。

二、维修保养的期限:

工程的免费质保期限为: __ __ 年 __ 月 __ 日起至 __ __ 年 __ 月 __ 日止,有效期限为 壹 年。

乙方对所施工的项目提供终身维护,超过免费质保期的维护费用和材料成本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维修保养服务的内容:

乙方对该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主要包括常规保养和故障维修两部分。

(一)、常规保养:乙方派遣具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养服务范围和定义定期或不定期为该工程提供检查、调整、调试、维护等服务,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使用系统的情况进行电话、网络回访或上门巡检;

2、乙方负责免费指导甲方的工作人员正常操作及安全使用该系统,并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

(二)、故障维修:乙方派遣具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对其在日常保养过程中发现的故障或甲方报修的故障进行维修,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1、维修的启动:

1.1、乙方对其提供常规保养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应作好相关的记录,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1.2、在收到甲方报修信息后,一般问题通过电话或网络远程协助;如需上门服务的,成都市三环路内,12小时内到达现场;三环路外,24小时内到达现场;成都市外7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对其实施高质量的检修。

2、维修的时间:普通故障应即时完成维修(通常小型零部件须随时提供备品),较大的故障维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维修时间。

3、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更换:

3.1、乙方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发现需要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应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3.2、乙方在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时应尽量提供同种品牌、型号的,如无同种品牌或型号的,乙方需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并保证其能满足设备的正常使用。

3.3、对于系统易损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乙方将采购部分备用件,以便出故障时更换维修,确保该系统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3.4、乙方应对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质量、服务与厂商承担连带责任。

4、保修:

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后,对所维修或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从维修或更换之日起提供一年的免费保修。

5、验收;

维修完成后由甲方验收,甲方书面确认维修工作内容、维修结果和所更换的 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数量及价格,即作业单。此作业单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原件。

6、需外送修理的,外送修理的时间和费用需经甲方确认。

(三)、乙方对每一个施工安装的工程均建有专项工程档案。每项工程从乙方文件的编写到现场勘测记录、客户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图纸,各种施工方案及计划表,图纸。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变更记录,调试记录以及工程合同书等均建有专门档案,以备养护和维修之用。

(四)、乙方因甲方要求对超出该工程基本功能而增加其它功能所进行改动、升级等,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具体实施细则及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该系统使用说明中载明的操作规范合理、安全、正确地使用该系统。

2、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人员的维修和保养作业,并按乙方维修和保养作业要求为其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并在乙方作业完毕当日由甲方在乙方出具的作业单回执上签字确认乙方维修或保养项目的竣工。

3、甲方在该系统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该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该系统的运行或使用,保护好现场,并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在没有收到乙方书面许可之前,必须拒绝任何非乙方授权的人员对该系统进行保养维修有关的工作(因乙方没有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为甲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除外)。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处理甲方报修信息,则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保养或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因特殊原因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保养和维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或推迟保养和维修时间

3、乙方工作人员在维修保养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失职或故意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施工及使用材料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损害,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之“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避免、不可预见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各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灾害、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及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中国政府新出台法规政策等对本合同行为的.限制或禁止、以及中国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

2、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除外),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期限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并积极寻求合理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和可能对

该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过后,毫不迟延地履行合同职责。

5、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作友好互谅互让协商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交由该项目系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八、其他事项:

1、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文明施工,充分尊重业主的生活习惯。若乙方工作人员的态度遭到业主或住户的口头或书面投诉,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因及时配合。若乙方工作人员在维修中因疏忽损坏业主的财物,乙方应照价赔偿,由甲方人员从中协调。

2、乙方派出的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或资质以保证维修的质量。

3、甲方要求乙方对该系统进行升级、更新及安装其它附件或修改非维修保养服务内的项目,乙方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甲方,但甲方须向乙方另行支付所需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费及人工费。

4、经乙方同意,甲方今后可指定第三方作为本合同受益方适用于本维修条款,直接行使甲方权利。

5、乙方应提供保养和维修联系电话: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联系人: __ __ __ __ 。

九、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

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

地址: 地址:

3.保修合同书 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合同保修的机器型号: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保修时间

合计金额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rmb¥ 元

备注:

二、保修地点:__________(外地客户另收取交通及食宿费用,其费用不计入保修费内)

三、付款方式:现结

四、保修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其他

1.保修费用一年每台_____元,一年之内配件费用不到_____元的我公司将配以墨水或墨头形式抵消剩余款,配件价格和墨水、墨头价格具体附表格一。如超出部份仍然按_____元作为收费。

2.当使用机器时有异常时,请填写好维修表传真到我司,我司将会在24小时内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服务(节假日除外)。

3.机器在保修期间实行免费保修,终身维护。而消耗配件:如喷头等不属于保修范围。另因用户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机器损坏或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机器损坏,我司将实行另行收费维修。

4.合同一旦签订,我司将安排技术员对所保机器作全面检修及维护。

5.在保修期间我司汇总凭证以每次实行签单形式进行核算。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因合同执行时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乙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签名(盖章):______ 签名(盖章):______

4.保修服务合同 篇四

乙方:

甲乙双方就设备保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修设备附表:

代码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机身号码数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设备使用地址:

二、保修范围及服务方式:

1.免费进行操作指导,技术咨询;

2.修复其有修复价值的毁损设备,或排除设备故障;

3.机器出现故障的应急维修:

4.定期对保修期内的机器进行上门保养,每年不少于次,保证设备运作正常。

三、服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保修合同期满甲方需乙方继续保修时,应提前一个月重新签订。

四、质量保证:乙方对所售的配件、耗材保证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给予免费更换。

五、以下情况不属乙方保修范围:

因电压不稳而造成的机件损坏:

因不按正常规则使用而造成的机件损坏;

机器的消耗品如墨粉、墨盒、色带,感光鼓,载体,暗盒等;

甲方擅自改装保修产品或更换非乙方提供的零件及耗材;

甲方擅自委托非乙方授权人员对机器进行保修。

六、收费标准:

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同时向乙方支付保修费用元;

2、甲方需乙方到市区以外地区上门检修,甲方应支付乙方工时费、旅差费元。

七、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耗材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未付清乙方款项的,须每日向乙方交纳逾期部分2‰的滞纳金。

八、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十、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5.保修服务合同 篇五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为确保_ 小区(大厦、商住楼)物业在保修期内完好和正常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本物业保修工作由甲方自行负责保修,并就有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保修项目和期限:

按国家、省和东莞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商品住宅质量保

证书》等规定,保修项目和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2、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5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5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7、管道堵塞2个月;

8、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9、卫生洁具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说明:

1、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报修时间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但直到保修期满后一直都未彻底维修

好,建设单位不得以已过保修期为由而拒绝继续维修,必须彻底维修好。

二、甲方责任:

1.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甲方负责保修:

(16)消防设施设备故障处理____1___小时到达现场,___1___日内修复;

(17)水电系统___1___小时内到达现场,___1____日内修复;

(18)智能化系统___1____小时内到达现场,___1___日内修复;

(19)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3.负责有关物业保修范围内的投诉处理,不得将保修范围内的问题推卸给乙方。

4.重视保修质量,避免反复维修,给业主造成生活和工作上的影响。

三、乙方责任:

1.及时将业主反映的保修项目、内容等提供甲方实施保修工作。

2.督促甲方适时作好保修工作,并协助业主一同作好保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3.对甲方不按协议履行保修责任的,根据相关业主的反映,报修项目及所需经费,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协商解决处理有关事宜。

四、对甲方不按协议履行责任___1____次以上,或造成业主集体投诉的,由业主委员会协助乙方出面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良平社区或寮步镇房管所或东莞市房管局处理。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协议期限未满,如乙方退出物业服务,本协议书自然由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到期满。

七、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业主委员会一份,送辖区房管所一份、市房管局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显示屏保修合同 篇六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现委托乙方制作一个单红色LED显示屏,为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立合同如下:

一、制作:乙方制作的显示屏,须按甲方规定下列规格材料制作: LED显示屏规格:长 718 cm×高105cm共 7.539平方米。显示屏配件参数:

单元板:高晶P10单色全户外单元板质保一年 控制卡:大卡一个

电源:若干块 边框:LED显示屏9035黑色专用铝型材边框

二、安装:乙方负责安装。

三、保修:整屏保修一年(单元板、电源及控制卡),保修期从 2015 年 6月 22 日至2016

年月21 日止,在保修期内,若显示屏发生自然故障,乙方应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人为损坏、雷击、自然灾害、下 雨 水烧 坏等不可抗力的损坏,乙方收取维修费用。

五、显示屏总造价人民币6936元(此价格不含正式发票费用)

六、费用支付:乙方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合同签订时甲方应支付所有款项。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7.复印机保修合同书 篇七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牌(复印机□、传真机□、型号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1、本机器保修期从年日至或先到为准。本机底数黑白张,彩色张。

2、甲方可为乙方免费培训操作人员。

3、在保修期内,乙方可享甲方耗材与配件的优惠供应。

4、乙方机器出现问题时,请尽早与甲方联系,并详细通报机器使用状况及故障现象,以便及时解决。在乙方的复印机出现问题,时(城内)上门为甲方服务(节假日、传真机、打印机除外)。

5、保修期内的差旅费,保修机器在甲方所在城市的市区,由甲方承担,在城区以外,由乙方承担。

6、机器若发生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甲方,不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拆机,避免人为故障。

7、在合同期内,不得让非甲方人员保养和维修设备,或乙方所购耗材非甲方所供应的正当耗材,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一概不负责。

8、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保修,可与甲方续签保修协议。

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0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贰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8.维保修工程合同 篇八

1、如何理解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的法律概念。

2、质保期的起算日期如何确定

3、合同约定的预留质保金的期限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有何区别。

【要点提示】

1、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保金是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质保金的数额、期限由双方约定,2、建设项目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保修期,就是承包方保证修理的期间。质保期,就是承包方保证质量的期间。【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向被告承建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提供设备供货。合同生效后,原告依合同交货总价值为973.066万元,由于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07年11月12日提起诉讼,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工程款100.9782万元。2008年12月20日,原告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潼区法院作出(2009)临民初字427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2月20日签订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供货条款,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万元。现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质保期限已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原告的质保金129.691万元。被告反诉该工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从被告反诉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工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所述的通知及问题并未在西安市中院及陕西省高院生效判决中认定,且均发生在2007年12月19日之前,即该工程经三方验收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之前。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若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提交质量权威部门检测或者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来证明,且质保期限的起算日期也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要求扣减质保金103.157万元根本无事实依据。从其所依据的证据来看,反诉请求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并未提交任何所谓修复或更换的记录单,产生的修复费用如何计算等问题也是不清的,更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和确认。故对其反诉请求法院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建设工程合同质保金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为前提条件及实质条件,“合格后18个月”是时间条件。原告在交付和安装了部分设备后,于2007年11月12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被告指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不合格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得到了西安市中院民事判决的认定,最终只判令被告支付经三方开箱验收合格后的第二期付款及100.7892万元。合同约定质保条款的意义就在于保证质保期间工程设备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没有质量问题。但双方除2007年8月24日进行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但未得到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认定外,就质量问题多次向原告提出维修和技术服务,至今未作处理,双方再未进行过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故不应支付质保金。其要求支付质保金利息的请求不成立,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12月19日的《现场签证单》是被告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完成了投入污泥正式进入负荷运行系统调试合同量的确认,并提请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验收,但验收并未最终实施。故不应支付质保金及利息。原告应承担其拒绝对建设工程、设备维修、更换的法定责任,故被告反诉要求扣减工程质保金103.157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了工程总价1296.91万元的30%的预付款后,多次要求交货,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设备。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被告一方面要求原告继续供货,一方面要求对已供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和更换,多次通知要求派人处理,原告均不予理睬。故请求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合同编号2004-05-02。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设备的供货、并对所供设备进行指导安装、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296.91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设备到达工地现场,经三方(业主、监理、安装单位)开箱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该部分设备合同总价款的30%。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留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在验货及质量方面约定为:应按双方的招投标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验货,如遇设计变更或被告提出特殊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变更后的质量标准验货。被告应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七日内组织验货,否则视为原告供货合格。现场验货合格不代表产品最终合格。如被告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应在7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被告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原告保证所有设备符合《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项目成套设备的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招标编号:LT-05-01)、《招、投标文件的澄清、回复》要求及工程设计图纸。如被告提出质量异议,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要求原告赔偿、换货或退货,原告应支付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质量保证期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后18个月。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若为被告方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引起,原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三方(监理、被告、原告)等有关部门检测,证明确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权要求原告方进行免费修理,达到质量要求,否则进行更换或贬值处理。原告向被告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设备供货和技术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等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先后交付被告部分合同约定的设备,经双方核对原告实际供货为973.066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总计580.2万元。2007年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将设备清单中剩余部分设备于2007年3月15日前全部供货完毕,确保3月20日联动试车,并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已进场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否则被告能处理的设备问题被告方自行处理,不再通知原告方,所需费用加倍从原告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必须由原告方处理的设备问题,由于原告方处理问题延期而影响总工期,不管什么理由,均按该设备价值的30%罚款,直至退货,被告方自行采购等。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在《城市污水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统联动试运转》单中载明: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存在脱水机主电机跳闸、螺杆泵工作异常问题。2007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临潼污水处理厂运行中设备存在问题的通知,要求原告对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SBR-CASS生物反应池,变配电室存在问题尽快处理解决。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在共同确认现场签证单上载明:„„至2007年12月12日已完成我方总承包合同范围内规定的试运行内容,经我方自检出水水质已达标,我方已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等待验收。建设单位代表在现场签证单记载意见:完成合同内容属实。

2007年11月12日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金。2008年5月14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8年12月2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0.7982万元。在法院处理纠纷期间及之后,原告再未向被告供货,被告亦未再给原告支付过货款。

2008年2月1日,被告以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08年7月29日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书载明: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虽因故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整体工程已基本完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遂裁决由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工程进度款1075.3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125万元。

2009年2月17日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2.0678万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211095.35元。本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供货条款,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万元。2009年8月7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29.691万元,并从2009年6月30日起按每日172.7元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2009年9月1日被告以原告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又拒绝对建设工程及设备履行维修、更换的责任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扣减质保金103.157万元。

另查明:被告提供其先后于2007年3月9日、4月13日、6月12日、7月19日、10月30日、11月12日向原告发出要求原告处理设备中存在问题的通知。对此,原告称从未收到过通知。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后,履行中因纠纷原告先后两次诉至本院,2009年5月7日本院以(2009)临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供货条款,并要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其余162.3768万元货款。依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是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因此双方约定质保期起始日期应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而非竣工验收合格。虽然,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原告纠正。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维修后联合运转合格的具体日期,故应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的日期2007年12月19日作为质保金的起算日期。现原告以质保期限已满,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2007年8月24日双方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后再未进行联合试运转主张抗辩,而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对被告已完成承包的整体工程进行了确认,且在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仲裁裁决中均载明整体工程已基本完工。故被告辩称不符合支付质保金条件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对迟延支付质保金承担利息的请求,因质保金亦是工程款,而合同中没有逾期付款的利息约定。加之合同中对延迟付款约定为:在总包工程款设备费由业主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延期付款,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每七日该部分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按照每七天该部分合同价款的5‟计算,不足七天按照七天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该部分合同价格的2%。原告无证据证明业主已支付完工程款设备费。故被告不构成延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原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要求抵扣质保金的请求,因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若为被告方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引起,原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三方(监理、被告、原告)等有关部门检测,证明确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权要求原告方进行免费修理,达到质量要求,否则进行更换或贬值处理,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反诉符合合同约定。200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的通知中虽有要求原告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否则被告能处理的设备问题被告方自行处理,所需费用加倍从原告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必须由原告方处理的设备问题,由于原告方处理问题延期而影响总工期,按该设备价值的30%罚款,直至退货等要求。但该通知中扣款、罚款等系被告单方意思表示,并非原、被告协商达成,因此不构成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故该通知不能成为被告反诉扣款的依据。被告无证据证明对其指出的设备问题原告未进行维修,同时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已自行维修,且依合同约定应由原告负担费用。被告虽提交了要求原告维修设备问题的数次通知及相关照片,但原告否认收到该类通知,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到该类通知,又无证据证明照片所摄情景发生在质保期内且已通知了原告。故其反诉要求扣款亦无事实依据。加之被告在多次诉讼中均未提出质量问题,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才主张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限。总之,被告的反诉既无合同依据又无事实依据,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

1、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29.691万元。

2、驳回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3、驳回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72元,反诉费7042元,由该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14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07年12月19日为其支付质保金的起算日期,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一审法院混淆了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的期限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驳回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多次诉讼未提出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1、3项,改判或发回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另查明,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135号裁决书,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现已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截止2007年9月,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共完成土建、安装工程总量4744.23万元,这些工程已通过12次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申报的方式得到被申请人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完成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中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均已经过验收合格等。另,双方当事人对下欠的质保金数额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利嘉公司与西北设计院公司签订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该合同第5条3项约定: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规定。西北设计院公司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于2007年12月19日共同确认验收合格。且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135号裁定书,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也承认其所完成的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中的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均已经过验收合格。故原审以2007年12月19日作为质保金的起算日期并无不当。西北设计院公司主张不应以该日为起算日,拒绝支付质保金之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华利嘉公司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抵扣相应的质保金103.157万元问题。西北设计院公司在2007年12月19日之后,不能提供华利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已修复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华利嘉公司对此又予以否认。另,本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华利嘉公司作为原告诉请西北设计院公司给付预付款389万元一案中,西北设计院公司也未就质量问题为由且未提起抗辩。综上,西北设计院公司反诉华利嘉公司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抵扣质保金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评析】

一、该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如何理解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的法律概念。建设工程质保期是指承包人所承建工程质量保证的期间。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质保期和质保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质保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因此,质保金从本质上讲是承包方应得工程款的一部分,是工程款。质保金的数额、期限由双方在合同约定。质保金的作用是担保施工方工程质量不存在缺陷及发现质量缺陷后的保修义务的履行情况。质保期间没有质量缺陷,质保期届满后发包方无条件返还质保金。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后施工方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发包方可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数额的质保金。

二、该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建设项目的质保期如何起算,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即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的起算日期。该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日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日,而没有将竣工验收日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合同就成为解决该当事人间纠纷的“法律”。合同是双方意思的体现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质保期的起算和质保金的预存比例的约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同样应得到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质保期的起算日。该案中,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原告纠正。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维修后联合运转合格的具体日期,但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对被告承包的整体工程进行了验收,因此原、被告合同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应以2007年12月19日作为起算日,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该案争议的第三个焦点是合同约定质保金期与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与联系。质保期由合同双方依合同约定,与质量缺陷有密切联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针对工程可能产生的质量缺陷约定,承包方应履行的保修期限及预留质保金的数额。质保期届满,若未出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或者发包人在该期限内因自己原因未及时向承包方提出质量问题,发包人应依合同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

保修期与质保期并非同一概念。保修期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强制产品提供者对其提供产品应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间,保修期来源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它不象质保期与质保金联系在一起,它与金钱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期间。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与质保期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质保期出现的质量缺陷,既是质保责任也是保修责任。但在质保期外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则只能是保修责任,只能产生维修问题。

9.工程质量保修回访 篇九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等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内,履行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关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等义务。1.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2.保修范围

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各个部位,主要有: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良或无法使用的问题都应实行保修。

凡是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或是工业产品项目发生问题;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等,均不属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修理。3.质量保修责任

(1)发送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保修卡)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附本节后。

一般是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或之后的3~7d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主要内容有:工程简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记录等。还附有保修(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3万元的罚款。(2)实施保修

在保修期内,发生了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应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通告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等;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用户)对保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进行修理的要求或通知后,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7日内派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将保修业务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承担保修责任。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对于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若施工单位未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期限和责任派人保修时,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3)验收

施工单位在修理完毕之后,要在保修书上做好保修记录,并由建设单位(用户)验收签认。涉及结构安全的保修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具体内容如下:

(1)由于承包人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因设计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可由承包人修理,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其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偿。(3)属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而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4)因发包人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人,致使施工中接口处理不好,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因竣工后自行改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由发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凡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6)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使用人有意委托修理维护时,承包人应为使用人提供修理维护等服务,并在协议中约定。

(7)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使用人需要继续使用的,承包人根据有关法规和鉴定资料,采取加固、维修措施时,应按设计使用年限,约定质量保修期限。

(8)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根据工程合同合理使用年限采用保修保险方式,投入并已解决保险费来源的,承包人应按约定的保修承诺,履行保修职责和义务。

(9)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10)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5.其他

二、回访措施

回访服务是端正企业经营作风,提高企业信誉的主要工作,也是进一步检验工程质量,通过信息反馈以进一步提出改进质量措施的必要阶段。有公司质检部门为主组织。

1、工程交工验收时由公司向建设单位签发《工程保修书》对保修期、保修范围及费用的计取做出说明。

2、坚持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回访,特别在雨季、冬季公司主动对已经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回访。

3、质量回访人员:由公司质安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参见。

4、范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在次年保修期内的,公司均应组织回访,回访时间为:6月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在下年元月或六月以前回访,6月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在当年7月或7月后回访;根据工程情况,公司每年9月或月前后进行抽查回访一次。

10.合同保修条款通用 篇十

9.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见本合同附件6)。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由卖方承担责任。

9.2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每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性能验收试验和质量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

1、附件5的要求进行。

9.3每套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满足现场安装的需要,否则将按本合同10.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9.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该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72小时完毕后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内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该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1、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本合同9.6款和10.7款办理。

9.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后,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

1、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替换、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所有消耗品的费用;

所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及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9.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1、附件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10章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该套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9.8在每套合同设备稳定运行72小时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不管每套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本合同10.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24个月内,如因非卖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未能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9.10按本合同9.4款及9.7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该套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该套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该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该套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该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以及安装、调试和短期运行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应对纠正潜在缺陷承担责任,买方对潜在缺陷请求保修的时间应延长到正常质量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5.5款及10.3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

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

P ——

a

h

M

c

m —— —— —— —— —— 总费用(元)人工费(元/小时·人)人时(小时·人)材料费(元)台班数(台·班)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9.12不论每套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9.13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买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9.14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权、专有技术和生产许可权的转让和侵权问题,买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买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第10章保证与索赔

10.1每套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一般是指该套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24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第9章和第10章有关条款执行。

10.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每套合同设备应在其性能验收试验考核合格后,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

8000小时;年运行小时数要求大于小时,卖方为每套合同设备承担的质量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该套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0.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本合同10.11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0.4合同规定的每套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10天内出具该套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0.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本合同8.2.4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10.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卖方应承担推迟安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0.7由于卖方责任,在第9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

按设备性能及技术参数确定

(见附件8)

不满一个违约金计算单位的,按实际比例计算。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基本违约金数额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否则卖方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金。

卖方交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几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该套合同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10.8如每套合同设备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

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0.9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3.2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4%;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3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0.10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卖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本合同5.6.4款规定为准。

10.11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违约赔偿金,合同设备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此外卖方须向买方赔偿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各项直接损失。

10.12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5.3.5、10.7、10.9、10.10、10.11款承担的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0.13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0.14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0%;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注:卖方的供货时间应以买方所提供的进度计算。

买方除支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卖方的存款利息),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0.15履约保证金

10.15.1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卖方应在买方支付预付款前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10.15.2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是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

10.15.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1个月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10.15.4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买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买方。

10.16知识产权及免责

上一篇:职场9条忠告下一篇:平安医院创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