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审计案例

2024-09-11

票据业务审计案例(通用6篇)

1.票据业务审计案例 篇一

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

□ 刘献利

商业汇票不仅可作为支付、流通和结算工具,而且实际常常被用作重要的融资工具。这一便捷的金融工具也常为社会上不法分子所觊觎。笔者在对基层商业银行近两年来票据业务发展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存在的“十五”大问题,应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通过贷款和贴现资金充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成“贷款资金作保证金——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承兑——贴现”的怪圈,并成为银行扩大存贷款和票据业务规模的一条捷径。在上述方式不断循环的过程中,企业信用不断膨胀,银行的信贷泡沫也由此产生。

(二)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置换资产、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

(三)随意放大银行信用,超规定限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行对其授权限额的规定,有的基层行采取拆分等违规手法,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拆成几笔签发。有的基层行擅自放宽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放松抵押担保的条件,为一些资信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四)在目前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抑制部分行业投资过热的政策下,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五小工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逃避宏观调控、变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五)关联企业串通,套取银行信用。主要表现:集团公司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由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持票申请贴现,贴现资金直接或间接回流给出票人。此类票据业务大都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实际为集团公司融资,套取银行信用。

(六)企业虚构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这种方式多表现为贴现申请人(收款方)与前手(付款方)之间无真实贸易背景,虚签交易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挖补、粘贴、复制,达到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和骗取贴现资金的目的。

(七)部分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联手“包装”票据。为了逃避监管和套取人民银行再贴现资金,银行与一些企业相互勾结,进行票据“包装”,即由银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与其有信贷关系、信用度较好的企业,由这些企业提供与该汇票无关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贴现后,再将资金转回到真正的贴现企业账户之内。

(八)部分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大客户办理贴现的票据放松审查,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只注重汇票本身的真实性,放松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甚至对贴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票据,也违规授理其贴现业务。导致为大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大量贴现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有的资金甚至流入股票证券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票据市场秩序。

(九)部分银行为不符合票据使用主体范畴的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在企业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统一收款收据甚至用款申请书等情况下就为其办理贴现业务,违背了我国票据融资仅限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企业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十)部分银行为了承揽业务,逆程序操作。一是在办理贴现时仅进行电话查询就办理贴现,如某银行为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收到查复书的日期比办理贴现的日期晚。二是对部分企业自签自贴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与商品交易合同无法对应、增值税发票金额不足等情况下办理贴现。

(十一)部分银行员工责任心不强,审查不够仔细和不规范操作。一是为无效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如为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办理贴现和为背书不连续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二是银行对商品交易合同审查也不够严格,部分商品交易合同不够规范。如某银行为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存在涂改情况。

(十二)违规降低贴现利率。银行在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为了争抢票据,展开恶性竞争,随意降低贴现利率,有的银行将贴现利率降到低于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扰乱了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

(十三)违反结算纪律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贴现业务。部分银行为一些没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有的银行违规将贴现资金转入企业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账户,有的银行将贴现资金转入投资公司账户;有的银行则将贴现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等。

(十四)部分商业银行与票据掮客内外勾结,在办理贴现时为其提供贴现利率、资金划转等多项优惠条件,为其不法经营提供方便,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有的银行采取降低贴现利率、压低账内贴现利息收入、账外收取好处费,私设“小金库”;有的银行职工则利用工作之便,以自己或其亲属名义成立“票据皮包公司”,充当票据掮客,非法经营票据业务,从中牟取暴利。

(十五)账外经营票据业务。部分银行账外为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签发融资类票据;有的银行将收取的保证金不入大账核算,设置账外账户用于发放贷款;有的银行与证券公司私下签订协议,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证券公司融资等等。

二、种种违规屡禁屡现的原因

(一)稽核监督不到位、内控制度在落实中走样。如果认真、经常、细致地进行检查,票据案件就不会发生这么多。可现在内控制度这样多,现代化手段这样高,投入这样大,而账、款、制度却变成了“豆腐渣”,不堪一击,形同虚设。

(二)银行在票据案件发生后不是积极、及时报案,而是尽量内部自救、内部处理和消化,也是案件越来越大的原因。一旦涉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程序复杂,执法成本较高,而银行损失也未必能挽回。有些领导害怕追究责任,不敢负责任也是案件多发的原因。

(三)利益驱动。办理票据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可不断地派生出其他利益:贴现转保证金带动存款、贷款的双重增长;转换中利息差价的获得;票据资产扩大了贷款规模,从而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票据业务的买入卖出,提早实现利息收入。受利益的诱惑,银行便可能铤而走险。

(四)工作指标的重压。指标就是指挥棒,很多银行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考核指标不仅包括存贷款,还包括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因此银行客户经理提供给企业的往往是一整套融资方案,并优先考虑个人业务量的完成情况。而对于由业务量增长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没有建立相应的事前、事中、事后票据风险防范的内控制度,票据前台受理的审验检查和事后的跟踪调查流于形式,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

(五)我国现行票据业务的法规制度滞后和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首先,法律的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票据法制体系中,《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过于笼统,难以覆盖票据市场的各个方面,其中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尤其是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少,均未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不好操作。

其次,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大多是针对银行的,各种法规约束商业银行责任和义务的多,相比较而言,对企业违规行为则比较宽容,对恶意贴现、使用假资料来套取银行信用、将票据资金使用在非生产经营领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缺少违规企业的票据市场退出制度,对这部分企业的通报制度也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使企业对违规的后果认识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违规行为。

再次,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再适用于现在的情况,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实施细则。如票据业务中企业当事人的准入退出制度、票据融资的管理、各种票据交易行为的管理、票据信用评估、票据交易的价格约定、资金清算、票据业务的风险准备金等制度都需要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另外,商业银行上下级之间授权授信不尽合理,目前对银行承兑汇票授权授信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基本是自成体系、各行其是,同一银行不同地区规定也不尽一致,管理比较混乱。

三、银行票据业务的审计方法

在全面了解银行票据业务相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以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环节、贴现环节为主线,重点审查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注重发现大案要案线索,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揭示潜在的风险和损失,提出有操作性、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进一步规范票据市场秩序和完善我国票据法律法规体系。

(一)了解票据业务操作流程,熟悉掌握有关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票据业务管理、授权授信的规定。可采取以下方法:调阅银行有关票据业务内部制度规定,与信贷部门、资金营运部门和财会部门、稽核部门相关人员座谈,全面了解其业务流程和有关授权授信、业务管理的规定;调阅近年来有关票据业务的外部检查和内部稽核报告,了解该行存在问题的类型及其整改情况等等。

(二)利用计算机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企业。调阅银行近几年来财务报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贴现台账和相关电子数据,全面了解近年来银行的票据业务总体规模和发展情况。以签发、贴现业务占比较大、近几年票据业务量增长速度较快的各二级分支行,在银行办理签发、贴现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单笔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出票日与贴现日相距较近的贴现企业为条件,利用计算机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和检索,进一步明确下一步审计的重点分支行和需延伸调查的重点企业。

(三)票据签发行的审查。

1.有选择地调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企业的档案资料,审查签发汇票手续是否合规。给予授信的客户,是否在授信额度内办理;提供全额保证金的客户,是否在交验有关证明后办理;既无授信额度、又无全额保证金的客户,是否按照贷款业务中对借款人的调查、审查要求办理。承兑申请人是否向银行提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有无弄虚作假的现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是否对企业相关业务及资金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等等。

2.调阅银行保证金存款分户账,结合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台账,核对审查银行收取保证金是否及时、足额,有无违反规定不收、少收或收后退还企业等问题;审查保证金在存续期内有无被挪用、划转等情况,是否存在将保证金转回用于继续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转入账外违规放贷等问题。

3.调阅银行新增不良贷款、新增贷款台账,重点落实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形成的不良贷款,分析形成垫款的原因;关注银行为不良贷款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是否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不良资产、掩盖资产质量问题;有无为即将形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企业发放贷款问题。

4.调阅银行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审查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相匹配,对于手续费收入明显高于其签发业务量的银行,重点核对手续费收入的来源,审查是否存在账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对于手

续费收入明显低于其签发业务量的银行,应重点追查收取的手续费的下落,有无私存私入或转入“小金库”。

(四)票据贴现行的审查。

1.调阅相关企业贴现档案,审查银行是否对汇票真实性和汇票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是否出现越权审批的问题;办理贴现的申请人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套取银行资金等问题。

2.调阅银行贴现台账(电子数据),结合贴现利息收入明细账及相关凭证,审查台账数据与财务账表数据是否一致,有无为了逃避检查、人为修改台账数据的问题;审查是否存在贴现利率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贴现利率标准办理贴现业务问题。可在核对其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对全行贴现台账进行检索,对违规降低贴现利率办理贴现的部分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由于降低贴现利率导致银行少计的贴现利息收入数额。

3.调阅相关贴现、买入票据明细账及相关凭证,重点核实贴现资金的去向。可在贴现台账数据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凭证,对部分贴现量较大的企业或单笔贴现在一定金额以上的企业办理贴现后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统计整理,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贴现资金转回签票企业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等非生产经营领域、作为保证金继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和到期贷款、流入股票证券市场等问题;二是银行与证券公司、票据掮客相互勾结,违规降低贴现利率、少计贴现收入、账外收取回扣好处费私设“小金库”问题;三是在办理贴现业务时,是否存在违反结算纪律和账户管理规定的问题,有无为没有在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有无将贴现资金直接转入股市或个人储蓄账户的问题;四是注意发现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如银行与证券公司、券商相互勾结,为其非法融资问题;银行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收取回扣、手续费问题等等。

(五)延伸审查的主要内容。

与其他审计业务相比,票据业务审计需要进行大量的延伸审计调查工作,主要目的在于核实签发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审查贴现资金的最终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深刻揭示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皮包公司作掩护,采用虚拟商品交易合同、虚开、涂改或套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投入非生产经营领域问题;揭示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违规“包装”票据、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手法;揭示银行利用企业账户账外收取回扣、好处费等等。延伸审计调查对象主要包括签发承兑汇票企业、贴现企业、有贴现资金转入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以及对上述企业有管辖权的工商、税务等部门。

对企业的延伸需调阅的资料主要有: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企业纳税登记及领用增值税发票登记簿、企业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企业销售明细账、库存产品明细账、应付票据、长短期借款、财务费用明细账及其相关凭证。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年检、法人资料、纳税登记和缴纳税

款情况以及向银行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还可根据情况延伸调查相关工商、税务部门。

四、对策与建议

(一)银监会要尽快完善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并加大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以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承兑和贴现两个操作过程的风险防范。

(二)各行要建立和完善机构和人员准入管理制度,对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准入条件,审批管理程序(包括机构筛选、系统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负责人资格审查及内控制度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程序审批和办理贴现业务,杜绝“先贴现,再补议”的现象。

(三)统一业务操作和监控系统。开发设计集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分析决策于一身的“资产管理系统——票据综合管理系统,将票据贴现、转贴现、买入返售等票据融资业务的操作及监控管理统一纳入到系统中。

(四)实施“限额管理,票据移存”。上级行定期对各分支行核定最高持有票据余额,要求其将超出核定限额部分按照“先进先出”的统一原则及时移存至上级行票据营业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2.票据业务审计案例 篇二

应收票据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 根据票据偿付期的长短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都是即期票据。因此,应收票据主要是指应收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该商业汇票的承兑人, 也可以是收款人出票,交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由开户行承兑付款的票据。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的特点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贴现办理手续简便、高效。企业经常出现因达不到银行要求的信用等级而无法顺利申请贷款的情况,而釆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基本不受企业规模的限制, 同时因为风险相对较小、 便于管理的特点容易被银行接受, 企业可在较短的审批时间内获得所需资金。第二,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较好,承兑性较强。银行承兑汇票经出票行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 对于企业来说,承兑风险较小。第三,流通性强,背书灵活。 银行承兑汇票在持有期间可以背书转让, 也可将持有票据申请贴现,流通性较强。 第四,节约企业融资成本。 若企业信誉度高、实力较强,只需缴纳银行规定的保证金, 即可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用以企业正常的购销业务, 待票据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承兑行, 大大节约了企业融资成本。

三、银行承兑汇票广泛使用的原因

据央行统计数据表明,自2004 年到2014 年,国内票据年签发量从3 万亿元上升至超过20 万亿元,其中95%以上为银行承兑汇票,由此可见,企业逐渐偏向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交易。 企业选择票据交易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 有利于拓展业务渠道,扩大销售规模。供需双方采用票据结算,无需在交易时现款支付,而是在票据到期时支付, 有助于缓解客户的资金压力,从而扩大供方销售规模。第二, 票据贴现成本较贷款融资成本偏低。 目前我国多数商业银行的贴现率和央行规定的再贴现率持平或者略高一点,加上万分之五的手续费,票据贴现成本约3%。 由于我国的存贷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 对贷款利率仍实行最低限制, 贷款融资成本较贴现成本高出约2%。 第三,银行之间竞争激烈。部分商业银行为了留住优质客户,主动为优质客户开立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帮助其降低融资成本。

四、票据交易过程中的审计风险

第一,不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有的企业不设置票据登记簿或票据登记簿记录不完善, 使得票据登记簿关键信息模糊不清。 有的企业不设置应收票据科目,应收票据核算不详细。

第二,应收票据核算不规范,给企业带来经济风险。 有的企业虽然设置了应收票据科目, 但在核算过程中混淆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范围,影响应收票据核算的准确性。 把不属于应收票据的业务视为应收票据处理。如应收票据逾期,原作为应收票据核算的部分应调整为应收账款核算。把属于应收票据的业务视为其他应收款核算。 如企业将票据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贴现, 贴现款项尚未收回之前,企业在财务账中减少应收票据,增加其他应收款, 但实质上交付贴现的票据在贴现之前仍属于企业的票据,应作为应收票据核算。

第三,虚增应收票据。票据在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工具, 代表债务要求权的一种定期支付凭证, 体现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 发生票据关系所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 可以说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就是票据关系存在并运作的经济基础。 企业虚增票据交易的目的主要有两个: 一是通过虚增应收票据达到虚增销售收入粉饰利润的效果。 在期末审计时以票据已交付贴现作为不能提供票据实物的理由。 二是在没有交易实质的情况下签发票据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企业采取这种方式往往会虚增交易事实,伪造交易合同。

第四,对票据贴现疏于管理。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才能承兑, 企业取得应收票据后,为了尽快获得现金流,通常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机构进行票据贴现, 但对票据贴现过程却疏于管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双方对贴现息的约定不明确。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双方未签订贴现合同, 将票据面值与收回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息处理。第二,交易双方对票据贴现回款时间疏于管理。 有的企业通过非银行机构贴现, 贴现息较银行金融机构无明显竞争优势, 且贴现时间过长,贴现行为不合理。一般情况下, 企业一般会选择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 由于银行办理票据贴现需执行相应的程序,办理时间较长,企业为了尽快获得现金流, 才会选择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贴现。 如果企业选择与之关系密切的其他企业,如企业的客户、供应商等,进行票据贴现,而双方未签订贴现协议,回款时间超过3 个月、半年甚至更长,那么作为审计师应当考虑企业是否存在通过票据贴现进行资金拆借或者将企业资金挪为他用的可能。

第五,应收票据列报不规范。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所有票据承兑、贴现获得的现金流作为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

五、风险防范

鉴于票据交易过程中的审计风险,审计师在进行审计时应执行科学、合理的审计程序以防范审计风险。

第一,要求企业提供准确、完善的应收票据登记簿, 审计师检查应收票据登记簿关键信息。 若企业提供的应收票据登记簿关键信息不完整, 审计师应要求企业及时完善, 必要时审计师可以为企业提供“应收票据登记簿”模板格式, 要求企业按照模板要求将票据关键信息补充完整。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 可以防范企业不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和应收票据登记簿关键信息缺失的风险。

第二, 核对应收票据期末余额的准确性。 将应收票据辅助余额表期末余额相加,与科目余额表、报表核对。测算应收票据利息收入, 检查账面计提利息收入是否正确。 逾期应收票据停止计息,调整作为应收账款核算。

第三, 检查应收票据内容的真实性。监盘库存应收票据,检查票据登记簿中记录的票据是否均有实物对应,是否存在未登记的应收票据。 检查是否存在已作质押的票据。 对于已交付正在办理贴现的票据, 检查票据交付手续是否真实、完整。抽取部分应收票据向债务人函证,审查其真实性。

第四, 检查应收票据是否具有经济实质。 检查应收票据是否具有经济实质可以从交易流程入手, 按照交易步骤逐步检查每个流程的交易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应收票据交易流程如下:客户提出订单申请→审核订单→签订销售合同→制作发货通知单→库房发货,制作出库单→财务开具销售发票→收到客户应收票据。根据票据交易流程,审计师应当执行以下审计程序:(1)检查企业在接受客户订单时是否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签章是否完整。签订销售合同前是否按照企业的审批程序由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审批。(2)检查企业赊销业务是否符合企业赊销政策, 是否经过相关责任人员审批。(3)检查货物是否销售出库。 库房管理人员在收到经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发货单后应安排发货。(4)检查财务部门是否开具销售发票。 财务部门是否由专人开销售发票; 开票时是否审核销售产品的数量、金额、付款方与销售合同或出库单一致。(5)检查企业是否接受应收票据。 企业是否确保与办理此事有关的部门和职员各司其职, 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应收票据。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 一方面可以检查票据交易的真实性, 发现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虚增票据以达到粉饰利润的情况,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辨别票据交易是否具有经济实质区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通常,具有经济实质的票据承兑或贴现带来的现金流入为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 无经济实质的票据承兑或贴现带来的现金流入为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

第五,检查贴现息的合理性和票据贴现回款的及时性。 审计师获取贴现协议,检查交易双方是否按照协议约定的贴现率进行贴现,企业是否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取得回款。 企业通过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办理票据贴现未签订贴现协议的,审计师应当分析企业承担的贴现息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回款期限过长的,应考虑是否存在变相资金拆借或占用企业资金情况。

第六, 执行函证程序。 一般情况下,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应收票据执行盘点程序, 但对于已交付贴现的票据,审计师不能查见原件,这种情况下,审计师应执行替代程序,一是检查企业将票据交付贴现时交易双方是否签字确认, 二是通过执行函证程序确认已交付贴现票据金额。

第七, 检查应收票据报表列示的恰当性。 逾期票据应作为应收账款列报; 已交付贴现但尚在办理中的票据应作为应收票据列报; 在现金流量表中有经济实质的票据通过承兑或贴现取得的现金流作为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列报, 不存在交易实质的票据通过承兑或贴现获得的现金流作为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列报。

六、结束语

应收票据是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 对应收票据的审计是审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审计环节,科学、有效地识别风险, 通过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程琳.“应收票据”的舞弊行为及其审计研究[J].会计之友,2007,(08).

[2]孙溢峂.刍议企业应收票据的风险管理[J].财税统计,2011,(06).

3.票据业务审计案例 篇三

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案例介绍-主营业务收入

一、会计记录概况

A公司2005主营业务收入76,541,217.14 元,2004主营业务收入60,457,682.78 元。具体数据见底稿(索引I1-3)。

二、审计目标

(一)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内容、款项是否合理、正确、完整;

(二)确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

(三)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披露是否恰当。

三、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介绍及相关提示

(一)执行“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成本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核对与总帐、明细帐、报表发生额是否相符”程序

向客户索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成本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与报表数、总帐和明细帐核对相符。(底稿索引I1-1)

(二)执行“检查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程序

1、了解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底稿索引I1-2)

2、对企业的销售流程进行调查;(底稿索引A7-5)提示:

从相关部门获取公司的收入循环流程图,或在了解的基础上画出流程图,请客户确认。按流程图进行调查并作记录。

3、收入的符合性测试。(底稿索引I1-4)

(1)主营业务收入应与应收账款审计相结合,在检查应收账款明细发生额、抽查原始凭证时,应当充分关注收入的真实性。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销售会计记录等查起。必要时与销售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核实,如合同约定由销售方负责发货的,应检查委托运输部门代办运输的托运单、提货单及垫付费用的原始单据;如由销售方送货致购货方的,应检查发货单、送货回单等;如由购货方自行提货,还应检查提货人提供的证件、装卸费单证、准许放行单证等原始凭据,以此确认销售业务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正确性。

(2)抽查原始凭证时,审计人员应当关注:

a.发票金额内容与记账凭证是否一致;

b.发票金额是否已正确计入应收账款;

c.发票品名、规格和数量与合同是否相符;

d.发票品名、规格和数量和仓库发货单(送货单)以及客户回执是否相符;

e.发票品名、规格和数量和运费发票、托运凭据等外部凭据是否相符。

提示:

仓库发货单(送货单)必须是经收货方签字的回执,未有签收的无效。

(三)执行“将本销售收入与上的进行比较,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程序

1、编制收入、成本比较记录表;(底稿索引I1-3)

2、分析大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分析变动原因;(底稿索引I1-3)

3、分析大类产品的结构变动情况,考虑对总体毛利率的影响;(底稿索引I1-3)

4、关注重点客户,编制前10名客户分析性复核的查验记录。(底稿索引I1-8)

(1)分析前10名客户占总体销售的比重;

(2)分析前10名客户回款情况,结合符合性测试,确认收入的真实性。提示:

1、必须关注大额客户的销售情况;

2、条件允许,对主要品种进行单品种的成本和收入测试分析,关注其对总体的影响。

(四)执行“比较本各月各种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及毛利率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程序

编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各月毛利率变动分析表”,比较本年各月收入、成本的波动趋势是否异常,分析差异原因。(底稿索引I1-5)提示:

差异原因应在客户叙述的基础上,通过相关查验,在取得依据综合分析确认的基础上才予以认可。而非仅由客户提供或记录客户的叙述。

(五)执行“根据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申报表,测算全年收入,与实际入帐金额核对,并检查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或销售而未开票情况”程序

该程序在应交税金科目中税金计算复核表中查验。

(六)执行“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情况”程序

1、收入符合性测试时予以关注并记录;(底稿索引I1-4)

2、对关联方的定价和非关联方的定价进行符合性测试,关注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情况。(底稿索引I1-7)

提示:公司可能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包括转出利润和转入利润)。

(七)执行“抽查销售业务的销售合同、原始凭证(发票、运货单据),并追查至记帐凭证及明细帐”程序

1、收入的符合性测试(发票到明细账);(底稿索引I1-4-1)

2、收入的符合性测试(明细账到发票)。(底稿索引I1-4-2)

提示:仓库发货单(送货单)必须是经收货方签字的回执,未有签收的无效。

(八)执行“实施截止日测试,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销售收入与退货记录,对跨的重大销售项目应予以调整”程序

1、在收入的符合性测试中关注并记录;(底稿索引I1-4)

2、在期末存货监盘中关注,并在审计时追踪已开票未出库的货物出库情况。(底稿索引A12-18)。

提示:

公司为了调节各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往往对销售期间进行不恰当的划分,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

1、关注临近报表日的大额关联销售,却无出库记录;

2、关注已实现的销售在报表日后办理销售退回,且无正常理由。

(九)执行“调查集团内部销售情况,取得相关资料,核实需在合并报表中抵销及应在附注中披露的事项”程序

1、编制关联方查验记录表;(底稿索引I1-6)

2、分析关联方本期销售额对总体的影响;确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和非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底稿索引I1-6)

3、综合分析关联方销售的回款情况,期末资金占用情况及应收帐款的变动情况,以确认关联方销售的真实性;(底稿索引I1-6)

4、核对关联方的销售与对方的采购记录是否一致,应收与对方的应付记录是否一致,在核对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抵销(合并报表关联方)和披露(非合并报表关联方)。(底稿索引I1-6,I1-7)提示:

关注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

将产品销售给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然后再有其子公司将产品从第三方购回,这样即可增加销售收入,又可避免内部交易的抵销。

关联方交易和余额必须核对一致,否则:

1、影响合并抵销;

2、可能有潜亏或潜盈存在,影响报表的总体反映。

(十)执行“调查向关联方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公允”程序

从客户的业务开单软件中随机抽取6个主要品种,随机抽取4个时间段,分析不同客户的销售的单价是否公允。(底稿索引I1-7)提示:

如发现显失公允的关联销售,应按财会法规规定处理及披露。

4.票据业务检查方案 篇四

一、检查目的

本次检查旨在对辖内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开办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转贴现三项票据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主要检查各机构票据业务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评价其票据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政策程序的健全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通过发现和纠正被查机构票据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三项票据业务的审慎、稳健、持续发展。

二、检查对象及范围

本次票据业务检查的重点地区为呼市、包头和鄂尔多斯3个地区,检查对象为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包商银行(含区内各分行)、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鄂尔多斯东胜农商行。

检查范围为截至2009年4月末有余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含未到期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表内未结清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转贴现业务(含转入买断、转出回购),检查的余额数和客户量要同时达到30%以上。根据检查需要,对于已转入贷款的垫款或潜在风险损失的业务,可以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检查。

三、检查分工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由内蒙古银监局统一组织,按属地原则进行,具体检查分工如下:现场检查一处负责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呼和浩特地区分支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并负责2家银行按行别检查报告汇总以及全辖检查报告汇总工作;现场检查三处负责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呼和浩特地区分支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并负责2家银行按行别检查报告汇总工作;现场检查四处负责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现场检查工作,并负责城市商业银行检查报告汇总工作;现场检查五处负责鄂尔多斯市东胜农商行现场检查工作;包头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包商银行各级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包头分局同时负责包商银行区内分支机构检查报告汇总工作。未安排检查任务的银监分局可根据辖区情况,自行确定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时间为2009年5月26日至6月20日,局机关各现场检查处和相关银监分局按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分别深入各被查机构,按程序实施对三项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工作,完成检查取证、事实确认及检查事实与评价。各分局在6月2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对发现问题提出监管整改要求,对违规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整理归档检查资料,并向我局对应现场检查处报送分行别的现场检查报告(含附表、案例)。其中包商银行分支机构各属地监管分局要于6月17日前将现场检查报告(含附表、案例)报包头分局,同时抄报现场检查四处。局机关各现场检查处在6月25日前完成分行别汇总检查报并报现场检查一处,现场检查一处在7月5日前完成全辖现场检查报告汇总工作并报银监会。

四、检查内容及要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是上述三项票据业务的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等。

(一)风险状况

主要包括:一是风险底数。银行承兑汇票的垫款数额(含已转入贷款的垫款)、预计垫款及贴现业务的五级分类状况、三项票据业务的压力测试情况;二是计提资本及拨备情况,如加权风险资产余额、拨备余额等;三是风险损失的影响因素分析,包括银行方面(如违法违规、内控不健全等)、客户方面(如经营不善、恶意套现等)、政策性或其他外部原因等;四是对于风险损失采取的保全清收或防控处臵措施及其效果等。(见表一)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

重点检查评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转贴现业务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和管理政策、程序是否健全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公司治理及激励约束。包括:是否制定覆盖上述三项票据业务的发展战略及经营计划,是否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经营策略并传达至有关职能部门和分支行;是否定期对三项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确定适当的风险限额;三项业务的绩效考核办法是否存在偏差,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否符合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需要等。

二是管理政策及授权授信。包括:是否健全三项业务的授信政策、管理规章、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统计等制度办法,是否依据业务流程变化及时予以完善,已实施的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控制缺失、控制不足问题;是否健全三项业务授权管理体系,是否有明确的超授权处罚规定;是否将三项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是否能够科学合理地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予以调整;是否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健全三项业务授信“三查”制度等。

三是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包括:是否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对三项业务设立相应的经营管理部门;是否明确相关经营、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三项业务的组织管理流程及业务流程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管理盲区或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三项业务的岗位职责描述是否健全,岗位职责与权限是否匹配,不相容岗位是否实现有效分离等。

四是风险定价及监测报告。包括:是否制定三项业务的定价原则、程序和方法,收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市场原则,是否与经营风险相匹配;是否健全三项业务风险监测制度,是否有清晰的风险报告线路,能否确保管理层及时掌握三项业务的经营和风险状况;是否建立并实施三项业务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应急措施等。

五是会计统计及资本、拨备管理。包括:是否建立并严格落实对账制度,定期核对三项业务的台账与统计报表、会计核算数据;是否准确、及时地对三项业务计提风险资本和进行资产质量分类;是否为形成风险的三项业务或转表内垫款的风险资产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

六是计算机系统支持。包括:三项业务的计算机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稳定,权限管理是否完备有效,是否实行数据备份管理;三项业务的计算机数据修改是否有严格的审批控制程序;是否建立计量、监控三项业务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等。

七是内部审计、监督及整改。包括:是否对三项业务定期开展内部稽核审查与监督,内审和监督的覆盖面及频率是否符合要求;2007年以来内审及外部监管部门对三项业务检查的违规问题查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屡查屡犯的问题;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等。

(三)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情况

重点检查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转贴现业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执行是否合法合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交易。包括是否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的贸易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健全尽职调查与审查的记录;承兑、贴现的申请书及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存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或背景不清的融资性票据业务等。

2、申请人资格及授权授信。包括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对支付能力差、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客户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存在未纳入客户统一授信或超授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承兑总量、承兑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超授权、逆程序、化整为零办理承兑等。

3、保证金及担保。包括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信贷资金充抵保证金现象;保证金账户是否实行专户管理,是否存在提前支取、挪用和串用保证金的情况;风险敞口部分是否落实了有效担保措施,抵质押物管理是否规范等。

4、票据审查及管理。包括是否按规定开立存款账户,查询、查复制度是否落实,票据要素是否真实、完整,事项记载是否完整准确;承兑的票据是否存在缺陷,内容和背书是否合法合规和有效;是否存在压票或拖延付款现象;是否按要求保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和银行汇票专用章,废票管理是否审慎,“印、押、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5、收费、核算及计提资本和拨备。包括手续费的定价和收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收费不入账的情况;办理业务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会计记录与核算;业务统计、核算等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及时、足额计提有关的风险资本和损失专项准备等。

6、资金用途监控。包括贷后跟踪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开展贷后检查并予以记录;三项业务项下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信贷政策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方相互承兑贴现套取银行信用现象;是否存在贴现资金流入股市或流回出票人(前手)的现象等。

7、垫款及风险损失。包括承兑垫款是否及时、准确转入不良贷款核算;是否存在承兑到期日未及时扣划申请人账户资金导致垫款或损失的情况;是否对已形成的垫款进行积极催收、清理;是否存在隐瞒垫款的现象等。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现场检查处及各银监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此次检查工作。分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布臵,并指定一名局领导组织实施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本次检查采取调查问卷、银行自查、调阅有关资料凭证、与相关银行及其人员谈话、业务抽样检查等方法。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本检查方案,遵循现场检查规程的要求实施检查,对于被查机构存在的重大违规和风险问题,要一查到底,查深、查透。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检查过程中,各现场检查处、各分局要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反馈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特别是对于重大风险情况和案件线索要按规定快速上报。

(四)遵守纪律,维护形象。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全体人员必须认真办理与被检查单位的资料调阅手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同时,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银监会“约法三章”,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依法办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自觉维护银监局的良好形象。

六、检查报告要求

检查结束后,各现场检查处和相关银监分局要按时、保质报送检查报告、附表及案例,检查报告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基本情况。主要是:(1)组织实施概述,包括检查工作量、检查方法和技术等;(2)被查机构概况及总体评价,包括业务发展、风险状况;主要政策程序的健全性;业务合法合规性及发现问题的种类、笔数和金额的综述。

二是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要求按照三项业务类别,结合填报附表二至表四,概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分析主要成因。问题分析要以典型事例支持(不同问题避免使用同一事例)。

三是检查整改要求及处理意见。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见表四)。

四是下一步监管政策建议。要针对被查机构三项业务存在的问题及检查中遇到的新情况,对相关监管政策和制度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建议。

检查报告要求观点明确,定性准确,事实清楚,文字精炼。检查附表(表一至表五)要求填报要素齐全、数据准确,并注意核对表间勾稽关系,由填表人和复核人“双签”完成。检查案例(1至2个)要求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及不同业务种类,案例描述要求清晰简炼,至少包括违规事实、风险状况及原因、整改意见等内容。检查报告(含附表一至表

五、1至2个案例)要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要于2009年6月25日前发至内蒙古银监局现场检查一处王璐内网邮箱,联系电话:0471—4345391。

七、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

5、《商业银行统一授信指引》(银发[1999]31号)

6、《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

7、《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

8、《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

9、《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年第2号令,2006年修订)

1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第6号)

11、《支付结算管理办法》(银发[1997]393号)

1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行令[1997]第2号)

1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

14、《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15、《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

16、《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

1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附表:

表一:三项票据业务风险状况统计表

5.票据业务培训总结 篇五

为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猛上台阶,顺利实现农商行的挂牌,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在全县的市场地位和发展票据业务。经过联社的精心策划于12月9日到12月10日组织了为期两天的票据业务培训。通过此次培训,让我了解我国各家银行的票据业务的开展情况和营销手段,以及开展该业务所获得的收益,让我获得了许多的启示,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一、此次培训具体内容

6.票据业务审计案例 篇六

一、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中有关应收票据贴现的规定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并规定在备查账簿中登记贴现相关信息。

上述会计处理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值得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1.贴现息如何计算?计算的基数是什么?

2.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的账务处理区别是什么?

3.何时贷记“应收票据”,何时贷记“短期借款”?

4.到期时付款人未能及时付款应如何处理?

这一系列问题均给实务操作和教学过程带来羁绊。笔者认为,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因票据是否带息、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而有所区别。

二、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改进的依据

是否带息、由谁承兑都是影响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处理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另外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是应收票据贴现行为的经济实质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国际上,对于金融资产转移的处理有三种方法: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该方法就是从与资产负债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的角度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经济实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1年公布的“金融工具会计”征求意见稿(ED40)中提出金融资产转移的处理适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1994年通过对ED40意见反馈,IASC发布的ED48提出,一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的条件是:(1)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出去,以及任何留存的风险和报酬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2)潜在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实施、解除、取消或终止。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该方法的核心是“控制权”的转移,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依据是出让方已经放弃了对已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金融资产转移后一般会产生新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往往伴随终止确认同时发生,所以叫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思想最早体现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83年颁布的“转让者对转让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的报告”(FAS77)中,后逐渐修改于FAS125和FAS140。IASC则在1999年公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

(三)后续涉入法

该方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即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被转让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而应作为担保融资处理。IASB2002年对IAS39的修改意见稿中体现了该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终止确认。(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可见,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金融资产转移处理方法主要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同时考虑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尽管学术界对于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使用存在争议,但考虑到会计处理必须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的要求,笔者认为,对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的改进以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作为依据是一种比较务实的选择。

三、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改进的举例分析

在以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进行改进的过程中,分析交易行为发生时风险与报酬是否发生转移是会计基本的职业判断。

应收票据贴现作为金融资产转移的一种特定情况,在判断其交易实质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时,着重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票据贴现行为是否附有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资产转让后,受让方就资产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失对转让方享有的求偿权。追索权的实质是资产风险的分配问题。一般来讲,资产由原始权益人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伴随资产所有权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受让人承担,则风险发生转移,该转让构成销售;如果伴随资产所有权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原始权益人承担,则风险没有发生转移,该转让属于担保贷款。鉴于此,本文在区分应收票据是否带息的基础上,分别考虑附追索权的贴现和不附追索权的贴现两种情况,分别对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改进。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不带息票据其典型特点是票据的初始入账价值与到期价值相等。企业需要支付的贴现息=票据面值×贴现率×贴现期;企业能够取得的贴现净额=票据面值-贴现息。具体的会计处理要考虑贴现是否附有追索权。

1. 附追索权的贴现

若应收票据的贴现附追索权,则表明贴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应收票据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时,有权向贴现企业追偿,这说明贴现行为并没有使票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出去,不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只能将贴现业务视作企业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品向贴现银行进行质押借款,应收票据不能在账面上做转销处理。企业的账面上多了一项“短期借款”,如附有利息还应按短期借款的相关规定计提和支付利息。

例: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一批产品,货已发出,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产品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0元,该批产品成本80000元。当日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117000元,票据期限5个月。因急需资金,2012年7月22日,甲公司持该商业汇票到银行贴现,并且银行附有追索权。银行规定的贴现率为7.2%。

(1)2012年4月1日,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确认一笔应收票据:

同时可结转销售成本:

(2)票据到期日是2012年9月1日,7月22日向银行贴现,贴现期为41天,贴现息=117000×7.2%÷360×41=959.4(元),甲公司能够取得的贴现净额=117000-959.4=116040.6(元)。

贴现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3)2012年9月1日,票据到期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①若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甲公司应收票据到期,在账面上应予以注销,同时与银行间的借贷关系解除:

②若乙公司未能如期支付票款,甲公司将会被银行退票并被追偿(银行承兑汇票不会出现此种情况):

同时甲公司应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

若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亦余额不足,则贴现银行将上述短期借款转为对甲公司的逾期贷款。则甲公司只需做上述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但其后需要支付短期借款的罚息。后面对于带息票据贴现的此种情况处理一样。

2. 不附追索权的贴现

若应收票据贴现不附追索权,则表明应收票据到期贴现银行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时,无权向贴现企业追偿,这样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应将贴现业务视作应收票据的出售,应将其从相应账户转销,若已计提坏账准备,还应同时结转。

沿用上例资料,但假设贴现银行没有追索权,则在2012年7月22日,甲公司应该将该商业汇票由账面注销。贴现时的会计处理:

因不附追索权,所以到期时即使是作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的乙公司无力支付票款,银行亦不得把票据退回甲公司,甲公司不需做任何会计处理。

(二)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带息应收票据因其附带利息,所以到期价值为票面价值与到期利息之和。也因其附带利息,所以贴现息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到期价值,即贴现息=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天数。贴现企业能够取得的贴现款项净额=到期价值一贴现息。

1. 附追索权的贴现

假设上例中乙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为带息票据,利率为6%。

(1)2012年4月1日销售产品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同上。

(2)2012年6月30日,甲公司应计提的票据利息=117000×6%÷12×3=1755(元),该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同时冲减“财务费用”。

(3)2012年7月22日,甲企业持该应收票据到银行贴现,应支付的贴现息=(117000+117000×6%÷12×5)×7.2%÷360×41=983.39(元),收到的贴现净额=(117000+117000×6%÷12×5)-983.39=118941.61(元)。

(4)2012年9月1日,票据到期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①若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则甲公司与银行间的借贷关系自行解除,同时票据到期,甲公司应将“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转销,尚未计提的票据利息=117000×6%÷12×2=1170(元)直接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

②若作为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的乙公司未如期支付票款,则甲公司被银行退票并被追偿:

同时,甲公司应将“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118755元(117000+1755)转为企业的“应收账款”,从谨慎性角度出发,尚未计提的票据利息暂不计提,待收到款项时一并做处理:

若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亦余额不足,则银行将上述短期借款转为逾期贷款。

2. 不附追索权的贴现

沿用上例资料,但假设贴现银行没有追索权,则在2012年7月22日,甲公司应该将该商业汇票由账面注销。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将贴现利息983.39元计入“财务费用”,而应该将企业取得的贴现净额118941.61元与“应收票据”账面价值118755元的差额冲减“财务费用”。贴现时的会计处理:

同样,因不附追索权,到期时即使是乙公司无力支付票款,贴现银行亦不得把票据退回甲公司。因此,到期时甲公司不需做任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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