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翻译网

2024-08-12

法律英语翻译网(精选7篇)

1.法律英语翻译网 篇一

传播法治理念 提供法律服务中国普法网开通

曹志任建新出席开通仪式张福森对做好网站宣传工作提出要求

本报北京6月27日讯(记者吴坤)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本报联合创办的中国普法网()今起开通。开通仪式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志、全国政协副主席任建新出席开通仪式。上午9点45分,曹志副委员长按下按键,正式开通中国普法网。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主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开通仪式上讲话。他说,198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全国已经连续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今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01)8号文件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中宣部、司法部前不久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中国普法网的创办,是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在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张福森指出,创办中国普法网,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客观要求。随着形势的发展,普法工作不仅在内容上要进一步丰富,在形式上也需要进一步创新。在新的历史时期,利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是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今年是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中国普法网的创办,为“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将起到积极作用,是我们对法制宣传形式进行创新,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时效性,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的一种有益尝试。同时,加强互联网上的法制宣传,也有利于向国外全面、及时地宣传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成就,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

张福森说,中国普法网是一个新的宣传载体,没有现成的模式,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提高,在提高中发展,不断提高普法网的宣传水平。一是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时代主旋律,打好网上法制宣传的主动仗。这是做好中国普法网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要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网上法制宣传。二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提高法制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普法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西部开发及加入世贸组织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从而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三是要着眼于“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实现,不断提高网上法制宣传的质量和效果。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的目标,努力发挥网上法制宣传的优势,办出普法网的特色,不断提高宣传质量,真正使普法网成为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一个重要窗口和阵地。四是要加强网站自身建设。要建立一支网络法制宣传联络员队伍,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并对人员和设备予以必要的支持。总之,要努力使网上法制宣传更具特色,更具吸引力,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发挥积极作用,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报总编辑陈应革在开通仪式上介绍说,中国普法网创办单位是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法制日报社,这就保证了中国普法网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中国普法网设有普法中心、法制新闻、法律法规、网络学法、法律生活、在线律师、公证要揽、监所视窗、人民调解等9个频道,近五十个栏目。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蔡名照,人民日报副总编辑吴恒权,文化部网络文明指导工程组委会副主任徐文伯和中央宣传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开通仪式并讲了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法律界、新闻界、网络界的代表共一百五十多人出席开通仪式。开通仪式由司法部副部长胡泽君主持。

中国普法网开通仪式现场

曹志副委员长按下按键,正式开通中国普法网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主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开通仪式上讲话

2.法律英语翻译网 篇二

依据淘宝网最新的数据显示, 网络消费者对网络购物有关时间、态度、价格方面的意见占到了27.3%, 而对货物破损方面的意见占到了72.7%, 而卖家们对货物破损的说辞通常都是装货时完好无损, 损坏是物流问题, 而物流公司也总是推卸责任, 称其拿到货物时就这样, 而且服务质量完全是按照行业标准, 导致很多买家们索赔无门, 欲哭无泪。目前很多微博和论坛上云集着买家们异口同声的“吐槽”, 称其不能按时收到货物, 物流公司人员态度不好, 一分钟不等就走人, 或者收到货物有破损索赔无门等等。可以见得, 买家们的“吐槽”, 恰恰反映出网购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即物流, 已经成为制约网络生产经营者的致命因素。由于卖家、网络消费者、第三方物流之间没有具体的相互牵制体系, 导致网购送货服务遭遇监管空白, 使得购物后的物流配送环节隐藏着诸多问题。这种卖家和物流公司相互推卸责任的事件需要有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法和机制来遏制和约束, 也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 网络市场的道路才能走的更加长久。

网络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道路曲折而艰辛, 一方面是真的没有证据去证明到底是谁的原因导致货物破损, 另一方面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络消费者此类问题。物流公司通常的说辞就是其提供服务和签订合同的对象是网络生产经营企业即卖家, 而物流公司提供的是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体系和质量, 所以没有赔偿理由和依据。同时买家们想找到物流公司并提起诉讼也并非易事, 网络消费者往往并不了解应该在哪里提起诉讼, 此类案件应当归属哪里管辖。因此有必要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地位, 规范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 使得网络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法可依, 保障网络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网络环境下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是一种无名合同, 它并不是几个有名合同的简单相加, 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物流这种新型法律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明确为一种有名合同, 加以系统的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单独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纠纷的案由。从而促进第三方物流产业在法律规制的前提下, 提供更优质的物流服务, 进行高效的行业监管,

关于网络购物的诉讼管辖。基于对网络环境的特殊情形的考虑, 我国有必要对网络环境中的纠纷进行特殊规制以最大限度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可以确立增加网络环境下合同纠纷和侵权诉讼管辖法院包括消费者所在地, 这样就大大减少了网络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节约了资源, 也有利于网络消费者通过诉讼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介于网络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有必要确立物流业务跟踪系统, 加大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力度, 同时网络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货物派送前对货物的质量和完整性加强监管, 在卖家和物流公司共同的见证下开出质量和数量保证单据, 以证明其在派发前是完好无损的。这样如果在货物运送过程中和派发员分拣货物中造成货损, 也只能由第三方物流承担责任。当网络消费者对第三方物流公司提起诉讼, 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买家不可能对物流配送过程进行监管并提出有力证据, 所以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 由承担货物配送的第三方物流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货物不是在自己运送过程中造成货损, 则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网络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难度, 也保障了网络消费者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成为可能。

确立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归责原则。应当确立第三方物流的严格责任制度, 从物流产业发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 网络环境中第三方物流的严格责任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网络生产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是综合性的物流服务合同, 确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严格责任制度有利于保障网络生产经营者更加专注于产品本身的研发和销售经营, 也更放心把货物销售后的所有物流服务全部交给第三方完成,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心, 使其加强自身监管力度。

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责任限制。明确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往往能够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同时如果不明确责任限度而一味强调赔偿, 也会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沉重的压力, 毕竟大部分货物价值是远远高于运输费用的。基于现实问题的需要, 我国有必要确立统一的物流赔偿限额制度, 对于货物因毁损或者灭失原因导致纠纷,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货物因迟延交付引发的纠纷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都应当依据不同的赔偿标准加以确定。

第三方物流是作为我国新兴的物流产业正在蓬勃发展, 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从而规制其法制环境, 有效控制网络环境中第三方物流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当今网络购物迅速发展的同时, 更加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网络购物伴随而来的网购物流问题, 第三方物流是网络市场的润滑剂和重要枢纽, 物流的好坏决定了网络购物对网络消费者的供应能力和承载力。然而身边越来越多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例充斥着我们的耳朵和眼球, 越来越多的网络消费者遭遇索赔无门, 物流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经常是相互推诿责任, 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网络市场第三方物流产业管理混乱。鉴于此, 以网购中第三方物流作为探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3.代孕网,在法律的边缘破土而出 篇三

风口浪尖上的“AA69爱心代孕网”

吕先生最近十分郁闷,他所坚信的“爱心代孕”事业最近遇到了麻烦,他一改过去滔滔不绝的讲话风格,对记者非常谨慎,有些紧张。

吕先生是“AA69爱心代孕网”的负责人,2004年开始有媒体来报道这个网站,最近媒体的关注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也让吕先生感到了社会舆论的压力。

代孕在民间被称做“借腹生子”,指的是不孕者寻找代孕母亲孕育婴儿,求孕者最后成为婴儿父母。在过去的相关报道中,各地曾出现过一些代孕的例子,但通过媒介公开宣传代孕业务的,“爱心代孕网”还是第一家。

“爱心代孕网”声明他们的作用是为需要代孕的家庭寻求适合的女性代孕志愿者,之所以被叫做志愿者,是因为代孕母亲只收取必要的“爱心补偿”,而不是“出租肚皮”。吕先生强调通过网站寻找代孕者的夫妇都是高素质的不孕夫妇,所以他们对代孕母亲也有不同的要求,最基本的标准是:“32岁以下,157厘米以上,身体健康(经客户指定医院专项体检,客户承担体检费),无遗传疾病基因,无流产历史,无深度近视,生过一个健康小孩的离异女性优先。品行端正。无吸烟、喝酒不良嗜好,严格拒绝风月场所从业女性和社会混混女!”

根据代孕者级别,代孕母亲可以得到不同档次的补偿费用,“爱心补偿纯待遇”从4万到10万以上,“纯待遇”的定义是:“除去生活费、房租、检查费、产费等相关代孕支出的净现金补偿待遇。”测定代孕者级别的标准包括学历、容貌和智商。

吕先生称目前网站的运转还正常,但很明显,他的工作受到了影响。在网站主页上,“代孕网”对北京一家报纸的严正声明曾经挂在醒目的位置,这家报纸最近对网站的报道让吕先生非常光火。为了防止再被“伤害”,网站上写明“流程变更:为防垃圾记者和无良人士骗取志愿者照片,需求登记须交1000元定金。”

我国卫生部门2001年2月20日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换言之,在我国,代孕是被禁止的。吕先生称他对这个规定有所耳闻,但他强调,他的工作是为那些需要代孕的人带来福音,不以此营利,是真正的爱心事业,他在网站论坛上的网名是“苏州观音”,既然是助人为乐的事情,就应该是合理合法的。

“爱心代孕网”2004年1月在苏州创建,一年多时间中,网站曾被当地公安部门查处过。后来又恢复的原因,警方解释是“它徘徊于法律边缘”。根据媒体报道,当地公安部门表示,由于代孕网站与代孕技术本身无关,所以谈不上查处。

代孕网就这样在“法律边缘”存活下来,吕先生不否认,网站开通一年多来,已经有代孕业务成功,但对于具体成功的数据和案例,他不愿意透露。

代孕挑战生命伦理

“爱心代孕网”被公诸媒体后,代孕又一次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网易网站在“交锋”栏目里专门设置了题为“代孕网出租肚皮,善举还是恶行?”的讨论,在网友调查中,网站显示380张投票里,22.0%的票认为是“善举,简直是送子观音”,51.0%的票认为是“恶行,我国禁止代孕行为”,26.0%的票表示“无所谓”。

在相关的评论文章中,支持和反对代孕的呼声几乎不相上下,支持者同情需要代孕的不孕夫妻,他们认为那些不孕夫妻有权利通过合理的渠道得到代孕服务。而反对者考虑到更多的代孕可能带来的问题,特别是代孕中牵涉的复杂的生命伦理问题让人担心。

首先是代孕的方式。在“爱心代孕网”的“合同”中,第24条规定:“怀孕的方式为人工授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议。”有人质疑,“另行协议”是不是包括男方与代孕母亲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这样的话,男女双方的关系应该如何确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代孕中介是不是有可能成为性交易中介的幌子?

就算有办法把代孕的方式限制在人工受精,代孕前后可能发生的伦理问题也难以规避。最容易理解的是孩子的归属问题。代孕母亲与孩子可能有三种生物意义上的关系:如果是求孕男方的精子与代孕母亲的卵子结合孕育的婴儿,或者是捐精者的精子与代孕母亲的卵子结合孕育的婴儿,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有基因联系;如果受精卵来自求孕的夫妇,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就没有基因联系。但是,不论是何种情况,孩子都要在十月怀胎后从代孕母亲的腹中诞生,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的骨肉亲情是难以割舍的。

民间的代孕协议也考虑到了这些麻烦,协议中特别强调代孕母亲在得到自己应得的补偿后,就不能与求孕的家庭有任何联系,特别是不能与孩子联系。但是,现实中纠纷不断出现,代孕母亲要求与孩子见面,甚至争夺抚养权。谁是孩子真正的父母?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对于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来说却非常复杂。

麻烦还不止于此。如果代孕母亲生育的婴儿有先天疾病,谁应该担负抚养义务?如果孩子要求寻找代孕母亲怎么办?如果孩子被证明与求孕父亲没有血缘关系又该如何处理?一位母亲为不能生育的女儿代孕,新生儿应该是求孕母亲的兄妹还是子女?……

一连串的问题没有答案,代孕,带来的尴尬实在太多了!

代孕对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冲击

关于“代孕婴儿”引发的讨论和出现的纠纷将涵盖几乎所有的关于“父母”的法律思考。“谁是母亲?”不是玩笑,而是法律应该思考的问题。

随着我国“代孕婴儿”、“代孕母亲”的出现,不仅存在着谁是母亲这样一个对孩子所有权让法律感到棘手的问题,还存在许多与代孕生殖领域相关的问题,诸如计划生育、抚养权、继承权、生殖犯罪等问题均无法可依。比如,“代孕母亲”原本已有一个孩子,帮别人“代孕”后,是否违犯了计划生育政策?孩子出生指标究竟算谁的?这些都不好回答,

从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露易丝1978年在英国诞生以来,短短20多年时间,现代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我国目前已能开展人工授精、体外授精、配子移植、单精子注射等多种生殖助孕技术,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试管婴儿相继诞生。可以说,随着现代生殖医学的发展,“不孕”将成为历史。

目前,尽管人们对“代孕”在法律和伦理上的认识尚不一致,但“代理受孕”无论在国际立法,还是在国内的社会实践中,法律都不能漠视现实。在一定的伦理规则和法律条文没有形成之前,如何规范“代孕”的医疗行为和个人行为,使之尽可能符合我们现有的社会框架和道德伦理标准,减少冲击力,这才是当务之急。

小贴士

什么是代孕技术

4.法律英语翻译网 篇四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以行使哪些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2、《烟草专卖法》对运输烟草专卖品有哪些要求?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出了哪些要求?

第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4、在处理无证运输案件中,可以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情形有哪些?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5、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以及相应的期限?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行政主管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7、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应如何处理?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8、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哪几种。其中,在申请条件中,应当具备合理布局条件的有哪几种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申请条件中,应当具备合理布局条件的有:批发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9、擅自收购烟叶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 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10、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 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1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由哪些部门审核发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2、《实施条例》规定,对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13、《烟草专卖法》对加强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14、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5、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法律责任?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6、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批发业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7、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几类,其审批发证分别是哪一级机关。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是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3)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一是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是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4)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批发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8、《烟草专卖法》对烟草制品广告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19、《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无证运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20、烟草专卖法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21、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就当载明哪些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申请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五)复议结论;(六)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七)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22、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哪些情形可以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根据,需要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23、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由什么机关处理,如何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4、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案人员在哪几种情形下应当回避?

(一)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25、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证据分哪几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询问笔录;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26、《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是怎样规定的?

(1.)烟草专卖品运输过程中准运证必须随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只能一次有效使用,并严格遵守准运证上规定的各项要求。

(3.)烟草专卖品应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更换准运证。

27、根据《行政处罚法》,何种情形下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8、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事项有哪些?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9、在行政诉讼中,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哪一方?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被告,应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0、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烟草专卖执法行为六条禁令:

(一)严禁不出示证件执法或单人执法;

(二)严禁打人骂人和侮辱、刁难管理对象;

(三)严禁配备警械执法检查;

(四)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查扣物品或检查非经营性场所;

(五)严禁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

(六)严禁酒后执法或驾驶机动车。

33、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有权对取得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34、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什么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35、执行文书主要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罚没烟草专卖品指定收购移交单、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加处罚款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3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37、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3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

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两条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同时并用。

38、《烟草专卖稽查队伍管理规定》规定稽查人员禁止的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三)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敲诈勒索、乱扣、乱罚;

(五)截留、私分罚没款物;

(六)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七)其他违法行为。

39、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盖章)。

(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40、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5.法律英语翻译网 篇五

作者:苏力

如今真是一个商品社会了,甚至语词也有了卖点。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后现代主义在中 国,乃至在中国法学界也逐渐兴盛起来了。其之所以兴盛,原因并不是法学内学术的发展,而 更多是法学内的政治经济的发展。这个名词具有一种分类的社会功能。首先,它可以作为一种 贬低争论对手的武器,变成了一种拒绝思考对方提出的问题的标签,可以很便利地将一切非我 族类的人和研究结果排除在视野之外。其次,这个标签的另一种社会政治功能就是自我标榜、标新立异,可以跑马占地。更有甚者,大约看出如今是一个符号的世界,是注意力经济,有概 念股,新名词也有其卖点。因此,一些学者开始把大量的与传统法学不完全相同或与自己的理 解力有差距的法学派别或研究成果都称之为后现代法学。尤其在中国,这一点格外明显。一些 学者把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理论等都称之为后现代 主义。总之,凡是与传统法学研究或诠释法学不一致的,都可以称之为后现代主义。

这种现象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误解是难免的,任何理解之前都必定有一个误解。误解本身是理解过程的一个构成部分。我们只能寄希望经由时间来形成关于后现代主义的共 识。如果考虑到学术中的政治经济利益,这种相互之间难以交流理解的状况是一定会存在的,或者由于前设的不同(道不同),我看也无法通过理性交流来消除,只能通过法律学术和法律 实践的发展逐步消解或遗忘。而且,如果从学术上看,这种偏好就如同给人起名字一样,叫阿 狗阿猫都没关系,都不过是一个简单的标记而已。

我所关心的是后果。这种现象带来了一种混乱,在学术界会造成一种理解的困难,造成一 种标签化的阅读和理解,拒绝认真理解被阅读的研究成果,很可能造成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并不利于中国法学的发展。不要过于看重流派

如同我先前讨论过的,后现代反对的就是一种“时代化”,即用时间作为一个组织社会现 象或学术研究的基本框架。而现在绝大多数对后现代的使用,都是一种“时代化”,即把发生 在当代的种种法学发展都用“后现代”这个词统一起来了。这种用法不仅混淆了当代不同法学 之间的差别,而且夸大了时下的法学与先前的法学之间的差别。

它一方面强调了时间的断裂,另一方面又把时间维度本身当成一种有神奇魔力的组织框 架。它把时代或所谓的时代精神本质化了。事实上,现在一些被标签为后现代法学的学术流 派,是很难称之为后现代的。不仅其内部差别很大,而且它们与先前的法学流派差别就理论思 路而言并不那么大。

我并不反对当代中国法学界关于后现代主义的用法。我的要点是,我们不应当过于看重某 一个学者或某一部著作归为哪一类。这种工作对于思想史、学术史研究也许有一定的意义,便 于分类理解和全面把握;对于自己的思想清理也许也有点用处;对于教学、传授知识也许也有 点意义。但是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的思想发展,在我看来,则没有什么意义。正如 一位学者也许有点过于辛辣的挖苦,什么东西一落进“屎”(史)坑里就完了,特别是法学。

就法学和法律而言,它们都是世俗导向的,最重要的是要解决社会中的问题。而理论和实 践的关系并非理论在前,实践在后;而更可能是相反,请想一想“理论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才 起飞”。理论对实践有某些指导作用,至少可能在某些时候如此。但是,即使理论上通了,在 实践上也未必能做好。即使在这一事件问题上做好了,也未必能在另一个问题上做好。从理论 到实践之间有一个很难跨越的鸿沟。“懂得如何做”与“做”,不仅并不相等,而且两者还不 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知行合一的问题一直是人类的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

就法学思想的发展而言,也是如此。一般原则既不能规定具体案件的结果,也不可能包打 天下。法学研究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了解他人的思想、给它们分类或排座次能获得的,而是 在仔细研究他人研究的问题(而不是结论)并不断练习中获得的。我们想的应当是事而不是词

在我看来,在阅读学术研究成果时,首先不关心作者属于哪个流派、哪个主义,而是要和 作者一起进入作者关心的那个问题。如果发现作者的说服力很强,那么,读者就可以而且也应 当运用这种进路和思路来分析相似的问题。通过这种举一反三的反复练习,熟练掌握这种研究 的“工具”,而不是注重研究的结论性命题。通过这样一个过程,逐步地,人的实际运用理论 工具分析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就获得了,就扩展了。否则,如果仅仅关注主义、流派,他人的 研究成果最多也只能成为你的一种谈资,一种话语的材料。你永远会和这些研究材料格格不 入。

要多多掌握这类工具,学者或读者不应当轻易接受仅仅某一种工具、某一个学派,而是应 当反复坚持上述的过程,不断扩展自己的视野和增多自己工具箱内的工具,使自己的工具箱内 样样货色齐备,不仅各有各的用处,而且在某些时候用在一处。这样,当遇到新问题时,你会 很自然地懂得该用什么样的工具来处理这些问题。这就意味着,各种理论都有其短处和长处,没有一种可以包打天下的工具,没有哪一种是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并保证成功的理论。所有的理 论都是人们的备用工具,都是为了出现问题而准备的。而人来到世界上,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言,重要的问题在于改造世界。所有的理论都只是人们理解、改造自己的生存世 界的工具。理论对于人类来说并不具有神圣意味,其全部意义仅仅在于能够帮助我们生活得更 好。因此,“我们想的应当是事而不是词”。

也许我的这种态度太贬低了理论?其实,我的这种态度是具有包容性的。也许对于某些学 者来说,理论完美本身就是他生活更好的一部分,甚至是他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因此,理论 之所以对于他或她是神圣的,仍然是因为理论对于他或她的效用。

我的这种观点也许还太实用主义了。其实也不是。即使对于法学家来说,重要的问题也在 于获得理论,而不是谈论理论。获得理论的真正标志是思想和能力的发展,而仅仅谈论一些理 论命题、一些人物的主义归属并不增加人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这种实用主义的观点又 并不那么实用主义,它是以能力增长为导向的,而不是以谈资增加为导向的;它是以未来(解 决新问题)为导向,而不是以往昔(总结以往的观点)为导向;它是以参与者身份进入的,而 不是以旁观者身份进入的。

也正因为如此,我可以这样说,我并不在一般意义上关心后现代主义。在我看来,究竟是 什么主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学派、一个研究成果、一个学者在一个具体的研究问题上的 研究是否出色,论证是否令人心悦诚服,是否给我启发,令我激动,使得我可以在其他问题上 借助类似的进路和论证,推进我对世界的理解和我在世界上的行动。

其实,过分关心主义,在中国除了有排除异己、标新立异、跑马占地等嫌疑外,在智识上 一个更深的潜在预设或意图是:有某种“主义”可能是通向真理的专列——一旦你搭乘上了这 一专列,那么自己就比他人拥有更多的话语霸权,就可以至少在学术上(但不限于此)

更多地教育或指教他人,就可以在真理之途上领先于他人一步。每个知识人或许或多或少 都有这一点心态。有点儿,也许并无大碍。但问题在于,是否真的存在着这样一种通向真理的 专列?而即使有这样的专列,是否搭乘了这一专列,就保证了你可以对一切问题都做出正确的 回答?有人可以这样相信;但我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专列。

6.法律英语翻译 篇六

法律英语翻译中的省略,是指原文里有些词或其他成分无须译出来,这或是因为被省略的词语其意义在译文中已有体现,又或是因为硬译出来反而使译文显得累赘、生涩,违背汉语的表达习惯。英语句子里的各种词类和成分,翻译时可以省略的,除了前面与人称代词和物主代词有关的代词省略外,还有其他从语法和修辞角度上看应该省略的词和词组,如:

(1)Consultant will deliver to Client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nd all copies thereof when Client requests the same or immediately upon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whichever occurs earlier, except for one copy thereof that Consultant may retain for its records.客户要求时,或本协议终止时(以两种情况中先发生的为准),顾问将向客户提交所有机密信息及所有副本,但顾问可以存档的一份副本除外。

在法律英语中,为使表达更加精确,thereof和hereof一类的词用得很多,但从具体汉语句子的上下文看,有不少是可以而且应该省略的,上面这个句子里的两处thereof就是常见的例子。

(2)The Purchaser further undertakes and agrees to procure and ensure that the independent auditors of the Purchaser and any agent, employee or independent contractor of the Purchaser abide by this Clause

买方进一步承诺和同意确保买方的独立审计师和任何代理人、雇员或独立承包人遵守本条规定。

Procure(保证)和ensure(确保)基本上是同一个意思,种类舍弃了“保证”,只译出意思更强的“确保”。原文中最后一个Purchaser按汉语表达方式可以省略,故而仅译出一个“买方”。

(3)The formation of this Contract, its validity, interpretation, execution and settlement of disputes in connection herewith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RC”), but in the event that there is no published and publicly available law in the PRC governing a particular matte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reference shall be made to general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中国颁布的法律对本合同相关的某一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商业惯例。

法律一经颁布,当然就是公布于众,不需要再在译文中添加“可为公众获得的”(publicly available)的赘语。

2、重复

重复是相对于原文中的省略而言的,实际上也可以看做是一种增词,只不过是增加同一词而已。翻译中之所以需要重复,是由于英语和汉语两种语言的句法和修辞各有不同而引起的。换言之,英语句子里有些省略的词或词组,按汉语的表达方式却必须予以再现的,就应当在译文中加以重复。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使译文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

(1)After Completion, the Vendor shall not in any way hold itself out or permit itself to be held out as being interested in, or in any way connected with, the Company.交易完成后,卖方不得自称,也不得允许他人宣称卖方在公司中拥有权益或与公司有任何关联。

(2)If the Vendor shall fail or refuse to transfer any Shares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lause X to the Purchaser, the Company Secretary or any other person appointed by the Board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irrevocably authorized by the Vendor, with full power to execute, complete and deliver, in the name and on behalf of the Vendor, transfers of the Shares to the Purchaser,against payment of the purchase price therefor to the Company.如果卖方未根据本条规定向或拒绝向买方转让任何股份,公司秘书或董事会委派的任何其他人应被视为经卖方不可撤销的授权,有全权在买方向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后,以卖方的名义并代表卖方签署、完成并向购买人交付股份转让证。

(3)Party A has full legal right, power and authority to execute and deliver this Contract and all of the agreements and documents referred to in this Contract to which Party A is a party and to observe and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hereunder and thereunder.甲方在法律上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署和交付本合同及本合同中的该方为一方的所有协议和文件,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及该等协议和文件规定的义务。

7.法律英语翻译网 篇七

我国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又称马力指标)采取“配给制”,规定跨省转让指标需经过省级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规避该项规定,私下买卖船网工具指标的行为在沿海地区时有发生。在审理由此类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应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判定买卖行为的效力,最终确定权利归属和责任分担。

〖案情〗

原告:郑某

被告:孔某、葛某

2010年12月15日,山东籍原告郑某与江苏籍被告孔某签订《代购渔船马力协议书》,约定由孔某代郑某购买两条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书,每条40余万元,并由另一江苏籍被告葛某做履约担保,约定在35天内完成。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孔某向葛某支付了定金12万元。同年12月31日,原告向葛某转账30万元。2011年9月5日,第一条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书办理完毕,并于次年6月份寄给原告。后原告又陆续向葛某支付734 000元,但另一条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书至今未能办理完成。2011年9月,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向葛某出具了一份《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允许葛某可以新建或改建一条功率为110千瓦的渔船。2012年3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共同出资建造一艘主机功率为110千瓦的渔船,建成后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为葛某,登记材料中包括上述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原告诉称,其委托孔某办理两条渔船船籍手续,两者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孔某没有实际履约能力,转委托葛某办理委托事务,孔某与葛某形成转委托关系。葛某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办理两条渔船的手续,应返还多收的办理船籍费用及利息等共计90 2051元。孔某应返还定金12万元,葛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因涉案渔船系由原告出资建造,故请求确认该渔船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

被告孔某辩称,其仅是中间人,涉案《代购渔船马力协议书》的实际履行人为被告葛某,且原告与葛某对协议内容有重大变更,其并不知情,定金12万元已经转交葛某,原告要求其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葛某辩称,原告与孔某签订的《代购渔船马力协议书》无效,原告要求其返还的款项系原告对其代购行为辛苦投入的赠与,渔船马力指标系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授予其所有,原告要求确认渔船所有权无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葛某之间实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船网工具指标不得单独转让。原、被告各方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此项规定而恶意串通签订《代购渔船马力协议书》,侵害了渔业生产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非法获利应收归国家所有,剩余部分应返还原告。原告与葛某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方,要求孔某对返还定金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船网工具指标和船舶登记项下的所有权人均为葛某,原告主张其通过建造取得系争渔船所有权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葛某向原告郑某返还73 3254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实际为一起由买卖船网工具指标引起的民事纠纷,立案时按最相近的案由确定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请要求确认其对渔船享有所有权,因而本案实际为船舶买卖纠纷与船舶权属纠纷双案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买卖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一、合同主体的认定

对合同主体及合同效力的认定是确定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的基础。从合同本身来看,合同主体是原告与孔某;而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合同是在原告与葛某之间履行。

本案中,原告虽与孔某签订《代购渔船马力协议书》,并由葛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但三方在签约时均认识到孔某并无实际履约能力。在后来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是由原告直接与葛某进行交易。原告除在协议书签订当日通过孔某支付定金给葛某外,后续其他款项均直接支付给葛某。此外,原告与葛某履行协议过程中,并未完全依据协议约定履行,而是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对协议约定多次进行重大变更,双方交易的内容与原协议已经有实质不同。同时,原告起诉时也以葛某未履行约定为由主张其返还相应款项,而对孔某则仅主张其返还定金。

故原告与葛某系涉案船网工具指标买卖合同的实际履约方。

二、合同效力的认定

原、被告均未质疑合同的效力,但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有对合同效力进行主动审查的义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过度捕捞,我国对捕捞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最主要的做法是对船网工具指标实行严格管理与控制,以达到控制渔船总数量的目的。无论新造渔船或改造渔船,都需要先取得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国家在各省之间对指标采取“配给制”,虽然并不禁止指标在省与省之间进行转让,但规定跨省转让需经过省级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由于跨省转让会导致转出省的指标相应减少,故而实践中省级行政主管机关一般很少批准。涉案《代购渔船马力协议书》即系在此背景下为私下买卖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既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又因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渔业管理秩序,应属无效。

三、关于买卖船网工具指标合同无效之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葛某返还部分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定金。本案中的定金为违约定金,并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无效时,定金条款也应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予返还。因原告与孔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船网工具指标买卖合同系在原告与葛某之间成立并履行,且孔某已于协议签订当日把定金转交葛某,故应由葛某向原告返还。

关于办理第一条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费用。由协议单价与渔船功率可知,葛某因办理第一条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获利418000元。但因原告为取得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在未实际买卖船舶的情况下与两被告签订船网工具指标买卖协议,意在规避国家法律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所得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涉案的40余万元属于葛某的非法获利,应收归国家所有。至于其余70余万元,被告葛某并未实际用于购买船网工具指标,尚不构成非法获利,应当基于合同无效返还给原告。

四、关于船舶所有权归属的认定

在一般的船舶建造合同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船舶建造合同的委托人常常随着船舶的建成而自然取得对于船舶的所有权。但渔船具有其特殊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渔船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船网工具指标的取得为基础,因此原告仅凭建造行为并不当然取得该渔船的所有权,充其量只是对于该渔船船体拥有权利。葛某既是主管机关批准的船网工具指标所有人,又是登记的渔船所有权人,在船网工具指标买卖属于法律禁止的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况下,原告对于涉案渔船所有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在处理非法买卖船网工具指标的案件时,首先应梳理合同法律关系,确认责任主体,其次判定交易价款中非法所得所占的数额,最后依据船网工具指标和船舶登记指向的所有权人确定船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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