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

2024-08-11

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精选9篇)

1.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 篇一

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加快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拆迁腾退工作,保障2014年世界种子大会重点工程如期举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位于洛平村土地、地上物以及附属设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补偿标的物

1、补偿土地位置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占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地上物补偿

在甲方尚未足额支付补偿款给乙方之前,乙方当然的享有在乙方补偿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林木苗圃等所有地上物的所有权;待甲方足额支付补偿款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第二条:补偿与支付

1、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见评估报告

2、其他补助:

_______台空调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部电话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台电视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部网线共计_________元:

其他相关财物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

3、搬家补助费:_________元:

4、停产停业补助费:_________元:

5、双方解除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同时,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案解决:甲方进行新村委会建设时,为乙方留出960平米的底商,乙方对底商享有优先选择权,甲方同意以低于同等底商租金80%的价格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如果乙方同意则租赁期限不得低于10年。该底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后交付。

6、支付时间与方式: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将所有补偿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乙方,并保证在补偿款支付前保证不甲方延迟履行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甲方足额支付补偿款后,乙方应将钥匙交给腾退办公室。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义务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

2、乙方义务

(1)负责支付有本协议所产生的各项政府税收;

(2)负责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结算水、电等相关费用,并协调甲方与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对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擅自变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1)甲方违法拆迁的;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目的使用本块土地的;

(3)甲方不能按本协议要求支付乙方补偿款的;

(4)第三方对地上物主张权利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

(5)存在其他损害乙方权益情形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地上物,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

(2)乙方未经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许可即出租他人之物,或者地上物因受其他物权的限制,致使乙方事实上不能对地上物予以使用,按本协议租金总额的10%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乙方补偿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安置乙方的,应向乙方支付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并按照乙方2010年的收入水平赔偿经济损失;

(3)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交付底商的,应按照乙方上一月均收入水平按月赔偿损失,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由于其他原因致使底商无法交付,无法使用的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并以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为乙方寻找底商;

(5)因甲方的拆迁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一切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6)应当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拆迁主管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年月日年 月 日

2.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 篇二

土地是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源泉, 农村发展中集体土地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 它是实现广大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集体土地的征收势必会造成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的损失, 这将由土地征收收益来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一种土地财产权利与土地征收权利的制衡, 集体和个人权益对国家强制权利的制衡。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集体和任何私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犯。同时, 为了保障经济的发展, 《物权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个人房屋及不动产。征收集体土地的条件是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所征收的土地及不动产应予以拆迁补偿。由此可见, 土地征集不以所有权人的同意为条件, 而以宪法规定为参照。因此, 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土地征收的两个基本特征。本文将集中讨论其中补偿性特征。土地征收补偿应以公平为前提, 是指国家在征地时依法给予土地所有权人相对应的货币或实物补偿行为。

2 当前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2.1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现状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中指出, 目前, 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经达到4000~5000万人左右, 而且仍以每年约300万人的速度递增。现代农业经济理论认为, 每征收一亩土地, 将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依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0~2030年的30年期间, 占用耕地将超过363.33万hm2, 即失地农民将增至1.1亿人左右。据抽样调查, 有60%失地农民生活困难, 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有81%的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担忧, 其中担忧养老占72.8%、经济来源占63%、医疗占52.6%。失地农民转变为城中村居民之后, 政府没有很好地承担起为城中村民就业转型、社会保障以及长期发展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农民上访中有60%与土地有关, 其中30%又跟征地有关。如何处理好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集体土地征收时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再就业、社会、医疗、养老等一系列问题, 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2004年, 我国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下文中简称《意见》) , 《意见》中规定对我国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的原则是应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来生活水平。而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能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 因此, 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合理补贴。创新的安置方法即在原有法律规定安置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安置方式: (1) 对于征地后导致无地的农民依法纳入城镇体系, 推荐就业,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2) 在征地区域内为被征地集体中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有保障性、相应的工作岗位; (3) 在依据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入股在建土地使用权; (4) 异地移民安置等等。此外,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应做到合理分配补偿费。这些补偿政策的创新无疑对集体中被征土地的农民安置有进步意义, 但当前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导致安置方式发挥的积极性受到限制。

2.2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问题分析

2.2.1 土地增值归属认定争议。

集体土地在征收和出让的过程中明显会涨价, 土地增值后利益的归属界定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定前应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土地增值归属尚存争议。

有学者认为对集体土地征收后产生的增值应实行“涨价归公”的原则, 原因是土地在征收和使用的过程中产权和使用权、用途发生了改变, 即农转非的过程所带来的巨额增值与集体土地原来的使用者和所有者没有任何关系, 是国家土地规划和管制用途的结果。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在一次全国政协经济组上发言称:土地用途改变所产生的价值是源于国家和整个社会的投入, 城市化过程并不是房子自己创造的价值, 因此, 自然收益结果也应归于国家和社会。这一言论曾引起学术界广泛的争议。反对“涨价归公”的学者观点认为集体土体在征收过程中忽略了农地主对土地使用权“放弃”的贡献, 因此, 增值后的利益分配应由产权来决定, 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笔者认为应该综合这两种观点, 对集体土地征收后的增值利益不应全归国家, 应按贡献者比例分配。

2.2.2 宪法规定缺位。

我国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上虽有相关的法规制度出台, 但在宪法层面上, 仍是一个空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一般法律的立法依据。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收并给予补偿。但宪法中却没有出台明确的补偿标准和原则。而当代各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上都在国家大法中予以直接的规定。因此, 我国在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补偿制度上还不够完善。

2.2.3 法律体系不完。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专著来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 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导致土地所有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目前, 我国法律中只有《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中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事项, 有些领域在法律上还是空白。此外, 法律上用词和定义模糊, “适当或相应”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导致补偿标准和数额缺乏统一规定, 一切依权力集成者和长官意志, 这极易造成分配上的不公平和执行上的困难, 还易造成腐败丛生。

2.2.4 补偿征收标准数额低。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安置费用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则是被征集体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可见, 我国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数额较低。

2.2.5 安置方式上的缺陷。

2004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其中包括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和农业生产安置。

(1) 股份分红。入股分红安置是指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 经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 对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形式入股, 或者以经批准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估价入股。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但入股分红安置在实践中的补偿非常低, 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度, 一旦项目经营亏损, 对农民将面临沉重的经济危机, 此外, 由于农民并不能直接参与到项目经营中, 经营亏损后经营方式也将成为纠纷的焦点。

(2) 异地移民安置。异地移民安置是本地区在征地后确实无法满足农民征地前生活水平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 在充分征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 由政府统一安排组织, 实现异地移民安置。这种安置方式是一种创新, 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它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多渠道的补偿方式, 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比如:被征地农户的背井离乡, 以及移民后期的一些问题都不可避免。

(3) 重新择业安置。重新择业安置是指应当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学习培训的机会, 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同等条件下, 用人单位应优先考虑聘用被征地的农民。在城市规划中征集的农民集体土地, 应将这些因征地而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重新择业安置是在市场经济调节下重新安置劳动力, 但市场性强和稳定性不足, 如果被征地农民没有过硬的技能培训就面向市场, 不利于重新择业, 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4) 农业生产安置。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保障农民必要的耕地作土地, 继续从事农业活动。这种安置方式也需要有足够的耕地来安置失地农民, 但大部分征地情况下都不具备这种条件, 其次, 在征收土地后土地调整中土地质量和位置等因素的差异也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路径展望

3.1 土地增值贡献认定

集体土地增值后的利益部分应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按贡献比例共同享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增值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的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性质的改变, 因此, 政府应享有大部分的土地增值。在获取方式上, 可以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来分享增值部分利益, 而不是依据“土地涨价归公”论断, 事先否定市场交易原则和产权界定来分配土地资源。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后的增值税可以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计算, 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法律依据和详细的规定来计算土地征收后的增值额, 因此, 国家应在集体土地征收增值额的计算上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使土地增值贡献认定和利益分配具体化。

3.2 提上《宪法》日程, 落实法律法规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宪法上还是空白, 即使有关法律法规提到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规定, 但没有具体化, 落实起来很难。因此, 我国有必要加快《宪法》立法步伐, 规范补偿安置机制。

3.3 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的核心是补偿标准的确定。针对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的现状, 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已达成共识, 但采取何种方式, 如何提高补偿是目前争论的焦点。综合当前补偿政策, 笔者认为近期内宜采用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方式进行补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方式充分考虑了被征地的种类、产值、等级、区位和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及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实现了“同地同价”。长期看, 应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 按照公正补偿原则进行征地补偿安置。

3.4 征地补偿安置模式的创新

目前我国在征地补偿上往往采用货币补偿这一单一方式。而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客观上应采用切合实际的补偿安置模式。这一点可以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 如实物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如宅地开发、工程代办补偿等相结合。

4 总结

综上所述, 土地是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源泉, 农村发展中集体土地发挥最重要的作用, 它是实现广大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集体土体征收的合法性使土地补偿和安置成为争议的焦点。当前我国对集体征地补偿安置路径选择的弊端主要是土地增值归属认定争议、宪法规定缺位、法律体系不完善及安置方式上的缺陷, 因此, 我国应加快立法, 应在集体土地征收增值额的计算上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使土地增值贡献认定和利益分配具体化。此外, 还应在补偿模式上创新, 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

摘要:近年来,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征地面积、数量也出现了较快的增长, 因征地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多数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路径问题将是现阶段的核心问题。从我国有关法律出发, 分析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 提出了当前补偿安置路径中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合理补偿,安置路径

参考文献

[1]贾艳杰、侯巧莲,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策探讨[C].2010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 2010年.

[2]轩明飞,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三位一体”模式再思考[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02) .

[3]陈志刚、曲福田, 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耕地绩效——对转型期中国的实证分析[J].财经研究, 2003 (06) .

[4]彭慧蓉、钟涨宝, 论土地社会保障职能及对农地流转的负面影响[J].经济师, 2005 (03) .

3.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 篇三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注意事项;成因;对策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需注意的问题

(一)扩大补偿范围,确定市场化的补偿标准

一是要坚决落实和实施“公共负担说”理论。事实证明,政府征地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其行为势必会影响部分集体和一少部分人的个人利益,这种利益牺牲的补偿理应由社会和政府共同分担,给予失地集体和个人适当补偿,而不应该由村集体和农民自己来进行负担。二是要保证补偿原则的合理性。补偿原则的制定,既要参考世界各地的成功做法,更要符合我国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争取使用完全补偿原则,可以有效避免矛盾发生。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但要做好调研,做好意见征求,做好政策的宣传和指导。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采用发达国家的完全补偿原则来操作难度较大,绝大部分无法实现,大多采取不完全补偿原则。如纯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采用相当补偿原则;准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则采用完全补偿原则,适当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就业补偿标准。三是要要对补偿项目进行细化,明确补偿范围和方式。补偿上要充分考虑土地征用费,还要考虑残余地造成损失的适当补偿。既要考虑直接损失的补偿,也要考虑间接损失的补偿。在条件和法律法规允许条件下,要充分考虑村集体和农民的收益,尽量提高补偿额度,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医疗、养老等后顾之忧,钱款最好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避免中间环节出现问题。

(二)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支持依法征地不仅维护村民的权益也是民心所向。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这些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以法的形式来规范和 有效监督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为了有效保护被征地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权益,有效防止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权利滥用,针对当前大部分村民民主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维权意识不强等现状,各执法部门、监管部门一定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专题性比较强的普法教育和宣传。通过普法,让农民知道如何维权,既有利于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又能使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部分村干部“土皇帝”思想根深蒂固

部分村干部官僚主义、享乐思想在部分村干部身上极其严重,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徇私的工具。尤其在土地征收补偿这项机会难得、款项复杂巨大的工作上,个别村干部私欲膨胀,不惜损害国家和村民利益。

(二)部分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为征地补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然而农村基层干部中有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知道法律的存在却不懂得依法办事。部分村干部忽视学习和研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做到既不损害国家利益,也不损害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利益。

(三)个别地方对村干部思想教育和法律监管不到位

在部分地区,党委和政府在评估农村工作中只重视经济建设和经济指标,忽视了思想、纪律、作风教育和考核,出现了一手软、一手硬,工作失衡。部分政府部门和领导只看重农业生产任务是否达标、看重经济工作是否达标,而忽视了普法和思想意识形态教育,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三、预防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强化思想和法制教育,构筑道德和法制防线

要结合农村干部队伍现状、农村工作特点,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广大农村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

(二)加强农村班子建设,全面提高班子成员素质

要积极完善选举制度和任命办法,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努力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坚定、生活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全心全意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的农村干部队伍。要积极采取各种办法,坚决防止政治不过硬、私心重、综合素质不高、带领村民致富能力差的人进入农村干部队伍。

(三)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监管,健全各项法律制度

建立农村土地日常管理台账制度,土地管理部门要做到账目清晰。建立完善征用土地备案审查制度和征用补偿流程。如土地等相关部门在征用土地时,除了做了常规的土地面积、地面附着物等的登记、造册和存档,还要建立音频、视频和图片资料作为原始记载。要建立公开制度,如征地补偿的相关事项要做到全程公开,包括补偿金计算方法、发放流程, 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

(四)加强审计、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的监督力度

各职能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更要密切配合,重视和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相关补偿政策落实和标准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主动进村入户,检查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过程公开情况,加强对征用土地工作各环节的社会监督,要主动倾听农民的呼声,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五)加大查办打击力度,构筑法律威慑防线

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要掌握农村土地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对于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事件,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该立案侦查的立案侦查,该法办的法办,绝不姑息。要努力做到打防结合,构筑法律威慑防线,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国荣,高亮亮.“诊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职务犯罪[J].法制与社会.2011(12)

[2] 马丽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2(10)

[3] 郑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J].南方农村.2012(12)

4.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 篇四

(第一联:拆迁人)

NO:

拆迁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甬高新[2009]第94号文件,乙方所有住宅已列入老庙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范围,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及高新区《新明街道老庙社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条例》、《细则》、《方案》)的规定,现就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被拆房屋座落于老庙社区,货币补偿安置确权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被拆住宅货币补偿单价按每平方米5981元结算,一次性过渡补贴费元。乙方合计拆迁补偿资金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第三条:乙方保证在年月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移交给甲方。乙方旧 房及附属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房屋补偿金额中扣除。乙方交清应交款项并搬迁,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资金。

第四条: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 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旧房交付给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按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拆迁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拆迁人:(盖章)被拆迁人:(盖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

5.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1[推荐] 篇五

(正本)

甲方,平顶山市钰祥房地産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丙方,(鉴证方村委或街道办)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2009)30号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本着农村改变为城市以旧房换新房,以平房,多层换高层,为改变农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保证毎搬迁户都有新房住,就地安置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议条例如下:

第一条:拆迁旧房改造状况

地名为湛河区姚孟村C区;地址位于新华区焦店镇卫生院以西,镇政府以东。被拆迁户房屋为平房靣积()平方米,楼房层数(),一层靣积()平方米,一层以上靣积()平方米,住宅院占地面积为()平方米,配房靣积()平方米,(配房为砖混楼板房),(临建房除外)。

第二条:拆迁旧房换置新房标准及补偿条件

1,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位于本协议第一条,拆迁旧房屋状况的全部内容,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旧住宅房及宅地靣积,同意移交给甲方由甲方进行统一开发改造建设,甲方以旧房屋实际靣积和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按比例给乙方置换新建楼房。

2,旧房换置新房靣积(1)、主房占地靣积按比例1:1.3换罝新房,(2)、宅院含院门前出路按实测靣积,换置新房比例为1:1.1换置新房。

3,乙方应换置新住宅总靣积()平方米。与新房实际面积有多与少的差数和超出部份,按市场售房价下降15%计算进行低减。

4,旧配房拆迁补偿为砖混结构盖楼板(不含主房),每平方米500元计,补偿临建房及其它配套房不做任何补偿。

5,迁出租住房补贴费按住宅主房靣积计算,毎平方米8元,时间按甲,乙,双方交接旧房至迁回之日起计算,迁回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补助费一次支付半年。

6旧门面房拆迁换置,(1)、原位址不变,(不含住宅房),(2)、换置比例以旧门面房占地面积为1:1.3换置新房,换置新房靣积从一层自下而上换置。地下室归甲方所有。

7,乙方应换置的门靣房总靣积为()平方米。如超出换置靣积,按当时市场售房价计取由乙方支付。

8,门面房设计方案由甲、乙、设计院三方商定。

9,拆迁户往返搬家费,每户1600元由甲方补偿。

10,拆迁户换置新房房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三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改造为高层住宅。

2甲方负责本小区的大房证的办理。

3,甲方承担小区的配套建设,休闲场所、绿地、道路、停车场、构筑物、物业用房,车棚等建设

4,小区建成后由甲方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对小区统一管理。

乙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乙方的自建房,违章建筑,及其它附属设施,在签订协议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2,乙方的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均有乙方在房屋腾空交甲方验收前清欠完毕。

3,房屋腾空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不得私自迁回,以及私自拆除房屋的附属物、门窗和水、电、气设施物等,否则甲方有权从补偿费中扣除。

4,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土地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书面承若,材料由甲方另行出具(收件收据)。

5,开工建设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开发改造建设,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条:新房交付标及住宅楼定位和楼层的确认

1,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达道验收标准,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2,室内、毛地面、毛墙靣、进户钢防盗门、塑钢窗,不设厨具、洁具及室内门,不含厕所地靣防水,厨房卫生间预留上下水接头,室内安装白炽灯。

3,水、电、暖、天然气入户接口费,根据相关部门规定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代收。

4,新建置换住宅楼的定位安置,待小区总体设计后由甲方,和村代表,另行商定,拆迁户住宅楼由甲方整橦划分给乙方,楼层分配由村委或村代表另实施方案合理分配给乙方每户。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双方应履行本协议規定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其它

1、协议未尽亊宜甲乙双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划押

身份证号码

丙方签字

6.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篇六

综合新华社电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昨日,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表示,条例并未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规定,但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

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有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1991年6月 《拆迁条例》公布

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

2009年12月7日 学者建言审查条例

北大五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6日 法制办研讨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组织座谈“修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北大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

2010年1月29日 “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15日 新条例再度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1月19日 国务院通过新条例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1月21日,公布施行。■ 焦点房主可选两种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指出,从实践来看,因征收与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很多体现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公平性方面。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征收确定后违建不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对此,新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暴力迫使搬迁可追刑责

根据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责。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立法背后

2010年12月15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共收到意见37898条。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2日介绍了二次征求意见吸收采纳情况。

补偿 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有意见认为,增加政府补助和奖励的内容;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建议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评估机构应当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协商一致确定;也有意见提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采用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择或者一方不参与的由另一方选定等,建议不能由市、县级政府规定选定办法;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认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不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建议由上级政府制定。

【修改】 经研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是根据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来评估,这里已经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共利益 旧城改造项目须经人代会审议

有意见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过宽,主张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项目都不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也有意见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主张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应当属于公共利益。此外,还有意见提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修改】 对这个问题,国务院法制办高度重视,收集、研究了国外情况和做法,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征收程序 明确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有意见认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程度;增加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同意比例的规定;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明确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

【修改】 经研究,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搬迁 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权

有意见认为,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实行行政强制搬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

7.集体土地房屋的货币补偿关系论文 篇七

一、关于影响房价波动的因素与土地价格的历史研究

在关于房价波动与土地价格的研究中,杨佳文认为购房者情绪波动对房价波动造成的动态冲击最显著,其次是房地产投资、通货膨胀、汇率,利率影响最小。时筠仑等提出房价波动=f(趋势波动+循环波动)×心理预期,暗示了房地产业是一种信心经济。任超群()从城市层面、城区层面和项目层面实证检验了土地出让价格信号对房价的影响,研究得出:土地市场中的价格信号对房价有明显的影响作用。宋爽(2012)分析了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与波动的因素,寻找到关键因素是: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土地价格、货币供给和国际金融危机。陈苗(2011)研究认为全国居民储蓄余额增加时,对房价的上涨起到正向拉动作用,投资的增加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涨。

二、房价波动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之间关系

影响房价波动的因素可以从宏观层面上的城市化、土地政策、通货膨胀等方面解释,也可以细化到利率、投资预期、居民储蓄等微观层面。国内外研究中,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购房者的心理预期是影响房价波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同时,土地价格、居民收入、房地产投资等因素也是众多房价波动因素研究者结论里的重要因素。结合国内外研究,笔者重新构建了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与房价波动之间的分析框架。

(一)购房者投资预期因素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丹尼尔卡尼曼教授的研究显示,当一个人面临“损失”时,其行为方式是追求风险型。在城乡一体化拆迁中,对于拆迁农民来说,政府补偿金标准不但低于自身房屋土地的市场价格,甚至还会让其面临失去职业与祖宅的风险,追求风险便成了其重要的选择。因此无住房的拆迁居民将可能伴随着当期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产生相应投资预期。在房价上涨预期下,购房者存在晚买不如早买的心理,需求增加进一步拉升房价,由预期引发的投资行为将直接影响房地产的市场的供求现状,进而加剧了房价的波动。

(二)土地价格因素

土地价格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并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经济增长会带动土地价格上涨,土地价格上涨又会通过增加消费、投资等途径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研究土地价格变动的时候必须考虑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相互作用。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货币补偿价格决定了土地一级市场的价格,土地价格的上升将影响投资者收益预期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使土地一级市场的价格不断影响着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房价波动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土地一级市场对二级市场的影响。因此,土地价格因素直接影响着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与房价波动之间的关系。

(三)居民收入因素

土地作为农民财产的一部分,其所得到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或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和收益。在居民获得征地货币补偿之后,手上将持有更多货币,伴随着储蓄的增长,有了更加稳定的货币资金基础。当居民拆迁过后,收入的提高使其投资需求得到了一定激发。在当前社会,全民进入炒房热潮,固定资产投资成了国内投资的热门。有学者研究认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成负相关,即固定资产的投资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而城市建设用地和居民生活水平息息相关,通过拆迁又能不断增加城市建设用地,进而又促使投资资金流入地产投资行列。从长期来看,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即收入增长,促进了城市建设的进行,换言之,居民收入因素直接影响着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与房价波动之间的关系。

三、政策建议

(一)对于各城乡政府

1、政府需要不断完善土地拆迁、征用补偿金的赔偿项目,完善补偿制度,满足拆迁户的要求将进一步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合理开发。2、政府应注意控制商品房用地总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用地面积,使土地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开发利用。同时,建立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使土地供应达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水平和整体规划程度,合理调控土地一级市场价格水平,使供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对于房地产商

房地产开发商应该与拆迁居民详细协商,结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价格进行房价制定,制定拆迁购房优惠政策,密切关注拆迁后居民的投资方向并制定相关营销策略,将吸引更多刚刚拆迁的户主的投资。

参考文献:

[1]任超群.土地出让价格信号对房价的影响研究[D],2011,P23-30.

[2]杨佳文.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性研究[D],2012,P13-54.

8.国务院拟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篇八

今年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继而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据《半月谈内部版》报道,近年来由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触动着社会敏感的神经。有关专家学者表示,我国土地管理法某些法律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无法调整征地各方的利益矛盾,亟待重新大修。据记者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拆迁攻防战”向农村转移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提速,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此前时常在城市里上演的拆迁攻防战,如今已经更多地转移到了农村集体土地上,农地和农房往往成为被强征或强拆的主角,触目惊心的恶性事件频频见诸报端。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和2004年进行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允许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第二次修改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次修改划分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土地管理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需要。”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告诉记者,此前修订的初衷和方向都没有问题,但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要求。现有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缺乏有效的制约,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严或滥用职权等情况,客观上造成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漏洞,必须加快立法或者修订现行法律。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晋胜说,今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做出了具体规定。虽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如何拆迁和补偿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四大问题突出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突出问题之一是政府的征地范围过宽。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道林说,按照国际惯例,政府只有在公共利益真正需要时才能征地,而在我国许多省市,无论是公益性用途还是商业开发,政府都可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此外,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过多使用强制性,导致产权主体失去了产权的制约作用。尽管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需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但实际上是极少数人,乃至由地方政府决定着征地与否,普通农民根本没有发言权。”朱道林说。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征地补偿过低,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力度不够,是当前集体土地征收中普遍存在的又一症结。征地价格很低,出让价格却很高。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升值,农民无法分享,完全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得。“农民失去了土地,既没有得到就业安置,也没有得到社会保障,导致群众不断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蔡继明说。

有专家表示,征地程序混乱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第三大沉疴。许多征地环节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更多的是强征。土地往往在农民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征用,从而激化社会矛盾。

一些基层政府作风粗暴,动辄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野蛮手段,导致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记者在山西南部某市采访时了解到,个别基层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程序不透明,有的甚至与企业签订合同之后,才与农民签订征收合同,村委会、乡镇政府等成了哄骗农民的帮手。陈晋胜说,有不少被征地农户,很少或几乎没有参与到土地被征收的协商中。

第四大症结是农房拆迁欠法律规范。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或办法,目前只能依照土地管理法补偿,而土地管理法重点对征地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房屋只是作为地上附着物来处理。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指出,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授权地方政府规定,“在一些地方,房屋最高补偿标准每平方米仅为400元,农民一处房屋不如城市一个厕所值钱”。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只能由政府裁决,法院不予受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影响政府公信力。而农房拆迁纠纷发生后,农民缺乏司法救济途径。

“公共利益”范围尚无明确规定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新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现在很多矛盾的确集中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他们正在着手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一些专家认为,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构建合理的土地市场机制。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为“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土地,但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并无明确的规定。“新法需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保护,在货币补偿的同时,还要采取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杨在明说。孙继业则呼吁,对征用土地仅按原用途补偿是不符合市场法则的,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人均耕地、升值预期乃至物价涨情等多方面因素,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补偿。对于房屋拆迁,应参照同一区位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集体土地的补偿应该参照机会成本而不能以农业产值的倍数来计算。如此一来,才可以让农民有均等的机会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分享土地红利,也能促使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依赖,转变发展方式。”蔡继明表示,公共利益涉及全社会,建设成本应该让全社会承担,而不能让农民独自承担。

9.占用土地补偿协议 篇九

占用单位:朔州供电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占用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文件(晋政办发【2005】80号),以及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电网建设工程相关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文件(朔政办发【2006】102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补偿协议:

一、甲方占地建设的工程项目名称为:。

二、所占用土地位于朔州市区(县)乡(镇)村。属(单位/自然人)承包土地。

三、占用土地范围及面积以实际测量、计算为准(详见本协议第五条),占用土地类型为(水地/旱地)。

四、铁塔、电杆、拉线的占地为永久性,临时性占地的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甲方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包括:

(1)铁塔占地:基、每基元,计元;

(2)电杆占地:基、每基元,计元;

(3)拉线占地:基、每基元,计元;

第一页(共二页)

(4)涉及青苗的占地:亩,每亩元,计元;

(5)不涉及青苗的占地:亩,每亩元,计元;

(6)砍伐树木:棵、每棵元,计元;

(7)拆迁(房屋/设施/大棚温室/坟墓)计元;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额补偿款。

七、甲方支付补偿款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程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施工。

八、甲方占用土地期间,其土地所有权保持原权属不变,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将土地另由他人征用或占用。

九、甲方应本着尽量减少损毁耕地及其附作物的原则,文明施工,保护该区域良好生态环境。

十、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法协议条款。如有违法,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手印)后生效。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手印):

负责人(签字):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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