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的利大于弊四辩总结陈词

2024-10-06

大学生兼职的利大于弊四辩总结陈词(4篇)

1.大学生兼职的利大于弊四辩总结陈词 篇一

四辩陈词

各位评委、双方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四辩

在陈述阶段,我方一辨已经从个人、火车站、国家三个方面强有力的论证了火车票网上售票比窗口售票更为便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更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但网上售票的优越性远不止于此,接下来我将从其他方面做进一步论证。

第一,网上售票可以实时查询余票信息,方便旅客购买,避免无谓的奔波。在春

节火车票如此紧俏的情况下,许多人在售票当日并未买到计划中的火车票,这时候登陆12306,人们就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所有车次的票额剩余情况,一旦有退票或电话订票未取票的情况出现,人们就可以及时进行购买。假如没有网上售票,人们就必须得在火车站和代售点重新排队,焦急等待,而漫长的等待并不代表会有相同的回报。一味的依赖于传统的售票方式,那是固步自封,最终利益受损的则是乘客。

第二,网上购票系统的推广使用,使旅客解决了异地购买火车票的难题,以前火

车站对于异地始发车辆的售票有许多限制。例如:窗口售票无法购买异地火车票。临时开行的直通列车的车票不办理异地发售。这些限制,使得人们购买异地票变得异常艰难。而网上售票完全解除了这些限制,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购买到自己想去地方的车票,最终乘客将受惠于这项政策。第三,主次要矛盾的方法论告诉我们,把握全局,从整体出发,才是解决主次要

矛盾的上上之策。

当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社会共识,社会管理服务部门就要倾听各种声音,对不同群体的差异化作充分考虑,并体现在制度设计里,实行在工作过程中。铁道部门在做出网上售票这一决策前显然是先考虑到绝大部分人的利益,不是随便一个政策就能进行普及推广的。对方辩友一再提到农民工问题,农民工有2.7亿人,我国却是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政府做的决策却不能因为怕芝麻伤心就丢了西瓜,全然不顾这么大比例的群众需求。再者说,网上售票系统使所有旅客能在同一起跑线上购票,既保障了乘客极大地自主选择性,又充分尊重了他们的个人意愿和权益,更是社会公平的集中体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正是公民一直以来的诉求吗?

而刚刚反方一辩、二辩、三辨中的观点···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不移的认为“火车票网上售票利大于弊”谢谢大家

2.大学生打工弊大于利四辩总结陈词 篇二

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在校大学生打工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很显然,这场辩论赛的前提是我们正反双方都必须承认在校大学生打工是有利有弊的。我方只需证明其弊大于利。

对方辩友的辩论很精彩,但很多观点是我方不敢苟同的。我们不妨一起来分析一下: 第一,对方辩友一再强调大学生打工可以获得金钱,但对方辩友是否知道罗曼罗兰曾告诉我们:“金钱是靠不住的,今日的富翁说不定是明日的乞丐。唯有本身的学问,才干,才是真实的本钱!”

第二,对方辩友总说兼职可以提高社会经验以及这些经验对我们多么多么重要,但事实是这样吗?我方认为不是的。首先这些经验是一些什么经验呢?中国知网的数据表明只有7.6%的人兼职与本专业有关,而我们知道公司在招聘时所说的经验是指与该岗位相关的经验而非我们兼职积累的那些端盘子发传单的经验。

下面我将进一步从以下三个层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在校大学生的首要任务层面看。我们作为在校的大学生,首要任务同时也是重中之重的是——学习专业基础知识,因为这是今后创业和工作的根基,因此做任何其它事情的时候如果会对这个首要任务造成不利影响的都可以算作弊大于利。但正是兼职深深影响了我们专业知识的学习,有数据表明只有10.8%的人能合理安排兼职与学习的时间,对方总在说理论要与实践结合,但若你的理论都没学好还谈什么结合。至于招聘上的经验要求,别忘了它多半是在专业能力后面的括号里,前面的专业能力才是主要的。

第二,从安全层面上看。兼职具有很高的风险性。我们总呐喊口号:安全第一。可是,正如何文超先生所说:商人是很会利用大学生的廉价劳动力的。大学生卷入传销、千名大学生求职被骗十万、山东一名22岁大学生兼职因劳累过度死亡等等这一系列严峻的现实您又怎么看?!另外,大学生兼职并未纳入就业体系,不属于《劳动法》保护范畴,国家劳动部门对大学生兼职至今仍然是“有心无力”,加上大多数大学生法律知识浅薄,相对兼职的收益来说,损失实在惨重。

第三,从经济层面看。我们作为经济类院校,一说到西方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大家就更容易分析在校大学生打工弊大于利这个观点了。那边,你想通过打工来填补些许学费,这边,你又没有很好的收获昂贵学费给你的专业知识,这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吗?

同学们,打工可以以后再打,但每个人的一生大学只有一次,那我们是不是更应该充分利用大学短短四年的时间来增长知识呢?

3.大学生兼职的利大于弊四辩总结陈词 篇三

(记者 黄峰 实习生 陈清凌)18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会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指出,明年将继续大规模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建180万套廉租房和130万套经济适用房。武汉高盛地产总经理梅林称,如此大量的建经济房和廉租房,表明房价暴涨已经到了不可容忍的程度,打压势在必行。

昨日,记者获悉,在今年完成7500套廉租房配租的基础上,明后两年都是7500套供给困难家庭。另外,我市经济房今年将竣工160万平方米,销售1.8万套,这个量也比往年多。目前,明年经济房计划多少还未定。新浪乐居总经理胡波说,在国家要求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前提下,武汉经济房建设的力度不会弱,数量也不会少。

地铁:

2004年7月28日,武汉轨道交通一号线开通运营。

4.大学生兼职的利大于弊四辩总结陈词 篇四

主席,评委,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述,但其中的偏颇之处请让我来一一指出: 一,对方辩友所述诱惑侦查损害公民如个人隐私等权利(基本人权,扩大公权力)但首先,诱惑侦查与一般侦查的目的都是惩罚犯罪这恰恰是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其次,诱惑侦查只是一般侦查的补充手段,而对其使用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这是为了保障人权;最后,诱惑侦查只是法律程序中行政环节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其他各个环节中仍可进一步保障人权。

二,对方辩友认为在犯意诱发中的种种弊端

但首先,对方辩友以偏概全,以点盖面,将犯意诱发与诱惑侦查相混淆,我们应该明确犯意诱发只是诱惑侦查中的极小部分,他的一些不足也不能掩盖诱惑侦查打击新型犯罪的巨大作用与利好;其次,犯意诱发的主体是有潜在犯罪的人,而非一般人民群众等各种使用条件原则,证明其可能存在的不足是有条件的有限的可规避的三,对方辩友诱惑侦查并不具备合法性,无法可依

首先,我方所说的合法性的是合乎法理而非法条,诱惑侦查的目的是维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其次,诱惑侦查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有效打击了犯罪,而法律上缺乏了条文与之相适应是立法的缺失,而非诱惑侦查的弊病

四,对方辩友认为诱惑侦查具有价值取向的不正当性,甚至使侦查机关陷入道德困境

首先,诱惑侦查是本质的价值取向是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权利,而诱惑只是手段而已;其次,诱惑侦查只是一般侦查的补充手段针对特殊犯罪,这决定其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并非通法,因此上述问题只能是侦查者自身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问题

五,对方辩友会诱惑侦查可能会出现浪费司法资源,妨碍司法公正等情况 首先,这种种情况的出现是诱惑侦查的执法者使用不当,制度规章的不完善等造成的,而并非诱惑侦查本身的问题;其次,上述的种种问题只是可能出现,这也就是说只要我们使用得当这些问题都是可规避的,那对方辩友不是在杞人忧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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