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2024-06-22

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精选13篇)

1.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作为户主代表全家将自家宅基地及房产租赁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租赁房产

1.1 甲方同意将位于泸沽湖号的宅基地及房产占地约平米(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产用于自行居住、休闲、娱乐以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在使用期内居住、经营不受甲方及家人干预,甲方也不得将房产租给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和个人。

第二章改扩建及租金

2.1为改善居住及经营环境,甲方同意乙方对本房产进行改扩建,乙方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对此建筑物进行改扩建,为此乙方向甲方缴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起租时自动转作租金使用,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

2.2改扩建房产所需各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要求在乙方提出改造计划后两月内办结。若甲方未能配合取得建房手续的,视作根本性违约。

2.3租金为 元/年,每五年递增一次,递增 元/年。直至结束递增。租金于起租之日起每年一付,起租时间为建房手续办结的第二日。次年租金在本年租金到期15天内以现金方式付给甲方。乙方租金支付可以到甲方以下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甲方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2.4为达成友好共处的意愿,乙方将该房屋改造后经营利润的5%作为红利赠与甲方,答谢甲方的支持与配合,统一按照乙方财务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分红。

第三章租赁期限

3.1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租期满后宅基地及所有地上附着物均归甲方所有。

第四章 水电费用

4.1 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自行支付。

4.2乙方只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明文约定属于乙方应当承担的租金、费用。

第五章 甲乙双方保证及责任

5.1 甲方保证确实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甲方保证房产在本合同签订前不附有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和债权,房产现状不属违章建筑,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措施。

5.2甲方保证办妥房屋改扩建批准手续。

5.3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房产按本合同的约定租赁给乙方,租赁行为获得了对该房产享有权益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和授权。

5.4甲乙双方须确保对方根据其居住、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确定生活、经营事项,并确保乙方在其生活、经营期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各项公共设施。

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出租房屋及院落进行翻建、改建或扩建。

5.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产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5.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经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后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前提是该受让方应继承和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8乙方也可对房产外型、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该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合同提前终止

6.1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或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房产毁损不能正常使用的,则双方不承担责任。

6.2在本合同期内,若发生政府征地、拆迁、市政统一规划, 本合同约定的房产被国家征收、征用的,新建地上物的补偿归乙方,甲方还应将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房屋租金退还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若甲方将合同约定房产抵押或转卖第三方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20年租金总额的30%的违约金。

7.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都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承担损失金额30%的违约金。

7.3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本合同提前终止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可预期利益,并承担合同全部租期租金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八章争议解决方式

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第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9.2 本合同附件均匀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此地块和甲方宅基地一同租赁,若其中一项合同终止则另一项也随之终止。

9.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2.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二

我于2003年初大学毕业后在省城定居工作, 同时将农村户口迁往所在城市。2013 年秋, 父亲因病去世不久, 母亲改嫁离开居住地, 因此, 父亲留在农村的4 间平房由我的妹妹管理。最近, 妹妹将该房对外出租, 每年获得租金3 600 元, 母亲分得2 000 元, 妹妹分得1 600元。我提出继承部分房产时, 母亲与妹妹均不同意, 并提出该平房建筑在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宅基地上, 城市户口居民无权继承。该说法对吗?我的主张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读者:张某

张某读者:

由于该平房属于你父亲的遗产部分, 你有权继承其中属于自己依法应继承的份额。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家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 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 依法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委会) 所有。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确无偿性、福利性与身份依附性, 因而决定了它必须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取得和使用, 并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 不适用于继承。

宅基地虽然不能继承, 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连带”使用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 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 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当然, “地随房走”原则并不意味着赋予继承人无限期的使用权。《物权法》第154 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 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 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 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由集体收回。”依据上述规定, 两种情况下, 宅基地所有人可收回宅基地:一是依继承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 空闲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二是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继承人若申请重建的, 不能获得批准) , 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

3.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风险大 篇三

2002年,画家李霞(化名)和丈夫看中了宋庄镇某村村民侯宇留下的一套院落,双方约定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北房3间、西厢房3间及院落。此后,李霞一家卖掉老家的房产入住该院落,并对院落及房产进行了整体修缮。2006年,房屋原主人侯宇要求以原价收回房产。在遭到李霞拒绝后,侯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2年签署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收回房子。

类似上述案例不胜枚举,这些反悔农民起诉的真正动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拆迁利益,二是土地升值,而前者的比例更是高达8成以上。这说明,已经因宅基地房屋闲置而获利一次的人们,现在又看到了房屋更大的利用价值,并希望谋取更多的利益。

一旦认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必然为退还房屋,这也极大地影响了买受人的居住状态,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如果只是简单地认定合同无效,能否真正做到定纷止争?

2010年年底,北京市某区法院上演争房大战。原告张建民诉称:1962年,经批准,其在丰台区8号院内自建北房6间、东房2间、南房2间、西房2间。1992年5月,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房产所有证。1993年5月,原告与户籍为城市居民的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院内北房6间、东房2间、南房2间、西房2间共计12间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因双方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不符合“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有集体土地建住宅”等规定,现请求判令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王兴来辩称:其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其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15年之久,且被告曾购买的房屋已经拆除且已重建;其三,被告已取得房屋产权证。被告取得的产权证是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原被告1993年5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被告购买房屋后虽有房产所有证,但该处土地仍为农民宅基地,因房、地不能分离,被告作为城市居民不能拥有宅基地,故其取得房产证亦不能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因该合同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被告称曾购买的房屋已经拆除且已重建不能构成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理由。综上,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坐落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但对诉争房屋进行买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亦已经履行了各自义务,上诉人实际居住使用诉争房屋达15年。特别是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已于1995年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产所有证》。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持有的《房产所有证》已被撤销或宣布无效,因此上诉人在取得《房产所有证》时即获得了诉争房屋合法使用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合同无效欠妥,本院予以更正。现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不充分,难以支持。综上,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张建民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自国土资源部再次强调“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规定以来,北京市通州、海淀、朝阳等基层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大量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均系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将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而提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价收回已经出售的宅基地房屋。

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却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的“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而使得人民法院认定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4个必要有效条件: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正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虽然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该等文件只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可知,上述禁止“居民买农民房”的文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或经总理签署并以国务院令公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可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王兴来之所以最终胜诉,《房屋所有证》是关键:即购房者及时取得《房屋所有证》能够保证其物权利益,该权利就是受国家保护的。但是,本案件中还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提醒大家:从程序上讲,民事审判行为不能直接否认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要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必须遵守“先行政后民事”的司法原则。本案系民事诉讼,被告王某依据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合法享有争议房产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依法受到保护。如果李霞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确认行政机关向被告颁发《房产所有证》的行为错误。

律师提醒

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往往卖房方因拆迁或其他的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提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这不但给宅基地房屋的买受人带来极大的烦恼,还有极大可能遭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一旦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可以“出售房产后,出卖方反悔造成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出卖方承担”的思路,要求出卖方的给予买受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而非原价退还买受人。因此,应通过鉴定等方式确认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即房屋价值。同时通过鉴定方式确认宅基地范围内房屋占地的区位补偿价格,计算两者的合计数额为现房屋价值,并由出售房屋的农民按照比例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4.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四

案件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一种意见:此类合同无效。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定无效,其理由有: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 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 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况且本案中二被告朱茂海与皮远桂房屋及土地买卖的行为未征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等手续。

第二类意见:此类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 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本案被告皮远桂系中武乡玉圃村2组村民未分的宅基地,其符合买房人的主体。本案涉及只是未经村里同意双方私自买卖 的行为。对于此点,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只要交钱就可盖章并同意申报。对于此事我们咨询了澧县国土部门。他们对于此事的处理:

1、孙元珍买卖戴 成然的土地是不合法的,如果他们发现这个情况,将对其处理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后再补办手续,将其办理为国有;

5.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篇五

出卖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省市镇村(社区)西至 北至。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元整(大写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重建、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如乙方所购房屋及宅基地可以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或者过户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2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6.基地租赁合同 篇六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该村宅基地和空地的全部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租期从20______年到长期有效。

3.甲方以现金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大写:人民币_____元整。

4.经过预算、维修费用、材料费、水、电、工人工资、运费,甲方共支付人民币____现金,大写。

5.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一旦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已在租赁平面图上标明边界,如有违反,按上述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7.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有政策变更,因国家政策使用土地,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补偿。

8.租赁期内,乙方可将租赁面积为平方米的宅基地转租、分租、联租、抵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9.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无任何理由违约,甲乙双方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并受法律保护后生效。

甲方:

乙方:

7.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七

一、什么是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指的是房主在房屋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并已在公证处公正的前提下对本房屋进行经济折算的一个过程。房屋买卖涉及两个问题, 一个是房屋本身, 另一个是就是农民的宅基地。房子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行买卖, 但是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 所以在房子的使用达到一定年限时, 宅基地应归还物主, 或由后代村民统一起来, 重新划分每家一处的宅基地。在特殊情况下, 房屋发生毁损而原宅基证上又是原房东的情况下, 原房主有权在协商后拿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现状

城市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强, 房价攀升, 使部分城市居民愿意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农村房屋居住使用。农民千百年来持家守业的思想也在发生深刻的改变, 农民开始出售自己多余的房产给城市居民, 农村房地产事业活跃起来, 特别是农村住宅的买卖数量上升明显, 就此引发纠纷率较高, 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难点是买卖行为的效力。农村土地增值、房屋现价高出买卖价格过多等诸多因素引发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大约八成的纠纷案件中的原房主是本村的拥有多余房产的村民, 新房主多数是打算在农村购置房产的城市居民或移居的外村人;合同的纠纷原因在于买卖双方已经进行了交易, 买主或已入住或已将房产做新的用途, 但双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手续本身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另外在新房主把房屋或装修或毁损等情况下, 原房主在收回房子时要进行的补偿或索赔等纠纷问题。

三、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建议

(一) 建议更加规范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房地产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 目前, 尚不具备完整的房地产合理调控的法律法规, 而农村房屋交易作为房地产领域的细小分支, 完整而合理的民事法律就更加欠缺了。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法中, 原则性的规定冗长且不适用, 操作起来既麻烦又易引起新的纠纷。每个地方都有自己在土地管理上的法律法规, 甚至部分地方坚持只按自己的章程办事, 缺乏统一性, 这既使得外地居民在购置房产时容易陷入被动, 又让纠纷处理时不同的司法机关只根据自己的标准判决, 不同的标准判定的结果也不相同。我国农村的房地产交易的确缺乏一个引领性的共有的规范, 因而应该在合理分析农村房屋交易的现状和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拟定合理的相关法律章程, 填补农村房地产立法的法律空白。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必然要求, 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途径。

(二) 逐渐禁止农村宅基地无偿无限期使用

农村宅基地的无偿使用制度的禁止表示当地村民在宅基地使用期内是可以免费在基地上建造房屋或种植作物等, 同时意味着当地村民不能随意购置房产随意买卖房屋, 即使进行房屋买卖, 合同的终止期也是到宅基地归公。当农村房屋进入房地产交易时, 买房卖方都应根据该宅基地的市场估值缴纳一定的补偿金。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农村房屋和土地的合理利用, 避免可能出现的房屋空置、资源浪费等现象。

(三) 要注重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善后处理

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和使用年限, 甚至由房屋增值卖方强制收房等纠纷导致的合同无效等问题, 如何合理解决合同无效的善后处理也是当今社会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合同无效时应深入调查找出过错方, 司法公正评判买卖双方应该担负的责任或义务, 遏止非诚信的市场交易风气。

四、结论

总而言之,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农民的身份早已不再是种植农作物了守着自己的宅基地的身份定位了。他们同样关注经济发展, 热衷投资创业, 也能在他们的房屋中发现商机。针对我国尚不完善的农村房屋及土地流转的民事法律, 农村房地产市场仍然有很多亟需解决的纠纷问题和政策问题, 从国家政府到地方性机构, 都应该重视该类问题的发生, 并拟定相关的明文法规, 并整理已经出现的案件资料, 探寻最合理的判定标准, 填补农村房屋买卖这一相关立法的空白。农民问题时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农民生活稳定, 国家才能安定富强。

参考文献

[1]潘军锋.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 2014 (04) .

[2]杨海松.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因及对策的调研[J].法制与社会, 2013.5.

[3]牛建平.论农村房屋买卖的困境与出路[J].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 2011 (04) .

[4]孙媛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8.

[5]黄书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探讨——以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 2011.5.

8.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书 篇八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本着依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友好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宅基地的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宅基地有偿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为______________结构,面积约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转让金额总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本协议项下转让宅基地(土地)的用途为:建房或其它(处置权归乙方所有)。

四、双方责任

1、甲方确认其家人(包括父母亲及兄弟姐妹子女)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交易无任何异议,必须保证乙方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地上权和使用权,且该土地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该土地地上权和使用权转让后,乙方对该土地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转售、收益和处分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若需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甲方应当无条件予以协助。

3、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宅基地(土地)地上权和使用权为永久性转让,无年期限至,甲方必须保障无其他任何人事单位主张该土地的地上权和使用权,必须配合协调处理好与社员、村委会、基层政府的关系。

4、乙方的继承人有权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甲方和甲方的继承人应当保证乙方及乙方继承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5、若遇该土地地上权属纠纷,由甲方(出让人)出面解决,所造成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出让人)承担,乙方(受让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6、若遇到国家政策性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7、该土地若被国家或村集体征用,所得收益和相关补偿概由乙方单独享有,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且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实现上述权利。

8、在乙方如约付清各款项后,甲方全部权属所有人,不得对本次交易产生其他分割要求,乙方依然拥有完全该宅基地(土地)的完全处置权。

五、违约责任:

当事人各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若甲方违约,甲方除了须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土地地上权和使用权转让金及相关支出外,应当另行赔偿乙方投资建房及建造相关设施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和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须按违约时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三者市场价总和的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违约,自愿放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签字(手印): 签字(手印):

身份证: 身份证: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证人:

9.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九

路永强律师

某村的a与b为夫妻关系,两人生下一子一女,c和d。1991年系争房屋办理了房产证,该证登记户主为a,宅基地使用权证审批表中还写有b、c及d的名字。2009年,a去世,留下遗嘱将系争房屋由b和d继承。同年,系争房屋因修建道路动迁,d出嫁,未参与动迁事宜,全部款项由b和c占有,d主张权益时遭到拒绝。因此d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分割并继承系争房屋的动迁补偿款。

路永强律师整理分析: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系争房屋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系争房屋的审批表表明户主为a,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为b、c及d,故系争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应当为a、b、c和d,也即a、b、c和d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分割时,应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系争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核定的人员为a、b、c和d,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a、b、c和d共有,故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应属于4人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10.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篇十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效力

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未经村委会同意和政府审批而无效。

11.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合同 篇十一

甲方(卖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女,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县镇村旁)

2、该房屋为(如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共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左紧邻的房屋,右紧邻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年月日 万元。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 人民币万元。

3、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出具收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六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改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

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若今后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2.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12.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十二

转让方:(简称甲方)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房产及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达如下成协议:

一、该宅基地及房产四邻至:东邻 西邻:、南邻: 北邻:建房及宅基地总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房产及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证明人(保证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赔偿安置房屋。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如因此发生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接收房屋后,在法律、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责任没有过户,按甲方违约。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金额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整)。

五、付款方式、房产及宅基地证明:

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让金额。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宅基地换购现有房屋土地证(原老房子的宅基地土地证),换购房屋时的补的差价金额的发票(收据)和证明材料,及一切有关转让房屋的证明材料和过户时需要的材料。

六、产权归属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改造修建房屋,或再行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甲

方: 身份证号: 证明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月3

13.农村房屋宅基地协议书 篇十三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

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的房屋(含附属设施)及相应的宅基地出售给乙方,该房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屋土地

使用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三、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

(大写)共元人民币(小写元),乙方在年月

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四、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归乙方所有,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七、今后如乙方就此房屋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无条件给予配合。

八、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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