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规范文本

2024-11-14

劳动合同书规范文本(通用10篇)

1.劳动合同书规范文本 篇一

劳 动 合 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从年月日

(大一寸)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职工相片 □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并以

为标志。

4、试用期从年月日起年

月日止。(□无试用期)

二、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三、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保证乙方法定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1、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2、试用期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月。

3、加班工资基数元/小时。

五、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其他: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甲方按照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其它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等,均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盖章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盖章)乙方(职工)姓名:联系电话:住所地: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住址(通信地址)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2.劳动合同书规范文本 篇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2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 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须双倍支付工资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 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作了以下限定:

4.1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2 试用期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3 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4 试用期中,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5 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 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严格规范和限制劳务派遣制度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 劳务派遣发展迅猛, 许多劳动者通过这种形式实现了就业。但目前劳务派遣还存在许多问题, 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节规定。为解决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 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 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等, 都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7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 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才玉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 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 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多维角度下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研究 篇三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一、理论基础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了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签订的协议。其中,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劳动合同的目的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合同依法成立之时起,相应的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立即建立起来了;劳动合同双方都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一旦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条款的情形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双方在工作层面是一种从属关系,这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引起的争论和纠纷,即劳资关系纠纷,它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切身利益。改善劳资关系,可以避免劳资冲突,改进工作条件等,充分实现劳动者的潜能和价值。

二、企业案例

HZ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是一家国有企业。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拥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为广东省重点企业。但在企业实施新《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以下是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

(一)员工投诉

HZ公司领导一直关注《劳动合同法》,并根据企业自身状况进行调整。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员工在完成劳动合同任务时,却遭到公司老员工投诉。

公司老员工多为工龄满十年以上员工。新《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解释道,“可以”不等于“应当”,更不等于“必须”。因此,拒绝和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农民工拒签劳动合同

HZ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农民工占据很大比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决定与农民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如果公司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就会面临巨大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人力资源部门与农民工产生矛盾,农民工普遍表示反对,并且出现了农民工罢工事件,严重影响了公司施工进度和企业形象。

三、劳动合同规范分析

(一)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低下。HZ公司没有依法建立劳资纠纷调解组织,因此,一旦发生薪资、福利、工作条件等争议时,往往由人力资源部门简单处理,留下巨大“隐患”;在处理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上,也没有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此外,人力资源管理形式单一,采取传统经验管理,对员工潜能开发和自主性调动作用低下。

(二)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需要规范。企业员工多为农民工,其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当他们的工资被拖欠时,企业往往实施“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方式;企业处理劳资纠纷的方法也过于死板,态度过于强硬,往往惩罚多于激励,压制多于沟通。[1]

(三)劳动合同关系复杂。公司大部分员工是露天作业,工作环境十分恶劣。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公司在用工方面存在队伍庞大、构成复杂、劳务外包严重、不易管理等问题,导致用工不规范,影响工期和质量等。

四、 建议

(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企业应及时修改与新《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内容,依法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工会的作用;严格执行新《劳动合同法》,按照规定实施管理。

(二)建立员工素质培训体系。企业要加强员工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培训,增强员工主人翁意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开展文体娱乐比赛或活动,活跃企业氛围,促进员工交流沟通。

(三)建立激励性的薪酬管理体系。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要发挥作用,实现“人岗匹配”,采取适当的激励原则来激发员工潜能;将员工薪酬和公司绩效挂钩,不断完善企业整体薪资结构,给优秀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五、结论

第一,政府应综合运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完善《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相关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建立与完善,强化政府部门监督、处理并执行劳动纠纷的职能,为妥善化解劳资纠纷提供政策基础和法律依据。[2]

第二,企业应建立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的机制保障作用,依托工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健全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使工会能够真正代表并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

第三,企业应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严格执行新的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员工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体系,健全劳资纠纷处理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总之,劳动合同纠纷是一个跨管理学、法学和社会学的多学科问题,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3]。只有通过有效加强政府监管[4]、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加快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的对策,才能够解决企业劳动合同纠纷的困扰,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也只有正确处理企业劳动合同纠纷,协调好各个利益层面的关系,才能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形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固基础,为实现“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雷佑新,雷红.论农民工劳动合同缺失的成因及解决思路[J].经济体制改革,2005,04

[2]李亮山.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角色分析[J].社会科学论坛,2008,08

[3]郑英隆,王勇.劳动合约: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J].经济评论,2008,01

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参考文本) 篇四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现乙方提出离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乙方离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乙方最后工作日为年月日。

二、乙方工资计算至年月日,甲方另支付乙方补贴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劳动关系上的权利或提出任何其他要求。否则,乙方应当返还甲方支付之补贴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签字后生效。

甲方:

甲方代表:

日期:

乙方:

5.采掘业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篇五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计时或岗位工资,工资额为____元/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元/月。

(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______条中明确。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元;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工作日井下津贴为______元。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书规范文本 篇六

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 乙方每周工作______日,分别为周______;每日工作______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按小时计酬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形式为___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乙方提供如下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用人单位与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主要适用于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等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八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及乙方应亲自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7.我国师德规范三个文本的比较分析 篇七

1997年, 师德规范文本曾被陈桂生调侃为“师德四字经”, 认为它“主要以‘提高教师道德水准’为着眼点, 属劝诫性的训条, 充其量可对‘有德’教师起点作用, 而缺乏对‘缺德’教师的鞭策力量”。[2]虽然它被认为并非“专业的教师伦理规范标准”, 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3]但仍具有新的特点。基于对此三个师德文本的比较, 我认为1997年文本呈现出三方面的变化趋势。

一、教师个人对规范的执行:从抽象变为具体

我国1984年师德规范对教师的指导为:

(1984年)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4]

一、热爱祖国, 热爱中国共产党, 热爱社会主义, 热爱人民教育事业。

二、执行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面向全体学生, 教书育人, 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 钻研业务, 精益求精, 勇于创新。

四、热爱学生, 了解学生, 循循善诱, 诲人不倦, 不歧视、讽刺、体罚学生, 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

五、奉公守法, 遵守纪律;热爱学校, 关心集体;谦虚谨慎, 团结协作;与家长、社会紧密配合, 共同教育学生。

六、衣着整洁, 举止端庄, 语言文明, 礼貌待人, 以身作则, 为人师表。

此规范多是诸如“热爱祖国, 热爱中国共产党, 热爱社会主义”、“奉公守法”等一般性原则, 较为模糊、笼统地推崇某种品质、刻求某种境界, 更类似于理想的行为原则、基本要求, 而不是对教师提出应该对学生持何种态度及应尽的义务等具体的行为规则, 如何贯彻执行这些原则也需要教师自己去体会。马克思主义认为, “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它不是抽象的, 而是现实的、具体的”。[5]抽象的、笼统的不是人性的, 而是神性、神圣化的。

有学者认为, 教师职业道德是对教师的教育活动, 主要表现为调节教师行为;有教育作用和导向作用。[6]如果职业道德教育流于形式, 教师不能充分地认可并践行师德规范, 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 师德规范的道德性得不到实现, 师德规范也就失去了价值。杜威对流于形式的道德有过看法, 认为“一般的、永恒的、普遍的、超越经验的道德观念是无意义的”[7]。他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中引用古语道:“一个人做好人还不够, 须做有用的好人。”他在认识论上否定客观真理, 认为有用的经验就是真理;在道德论上, 他说:“某种事物被称为有价值的, 就是肯定它能满足某些情况的需要。”恰似有用的就是真理, 在道德观念中, 有用的就是善。因此, 必然要求对我国1984年师德规范进行改进。

与1984年的相比较, 1991年的师德规范显得较为清晰。第一条是教师与政治的关系, 第二条是教师与教育事业的关系, 第三条是教师与自身专业的关系, 第四条是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第五条是教师与集体的关系, 第六条是教师与社会的关系。

(1991年)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8]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热爱教育事业, 发扬奉献精神。

二、执行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尽职尽责, 教书育人。

三、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 钻研业务, 精益求精, 实事求是, 勇于探索。

四、面向全体学生, 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 循循善诱, 诲人不倦, 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五、热爱学校, 关心集体, 谦虚谨慎, 团结协作, 遵纪守法, 作风正派。

六、衣着整洁、大方, 举止端庄, 语言文明, 礼貌待人, 以身作则, 为人师表。

我以为, 师德规范应该联系实践, 从整体上系统上把握, 才会有清晰完整的认识, 不能只是孤立地、片面地记住一些条条款款, “只见树木, 不见森林”, 顾此失彼, 导致狭窄的、肤浅的理解。师德规范可以概括为教师与教育事业、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同事和集体、教师与学生家长的道德规范四种体系。1997年的师德规范较好地体现出这些关系:

(1997年)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9]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 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 认真批改作业, 不敷衍塞责, 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的人格, 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 耐心教导,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 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 刻苦钻研业务, 不断学习新知识, 探索教育教学规律, 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 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 维护学校荣誉, 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 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 发扬奉献精神, 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衣着整洁得体, 语言规范健康, 举止文明礼貌, 严于律己, 作风正派, 以身作则, 注重身教。

师德规范细节的修改表明社会越来越关注教师自身的身心健康。师德规范是一个完整的道德理论体系, 固然需要崇高的理想作指导, 但仅有“理想”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只有道德理想的制约引导而没有可遵循的具体规则的约束, 往往只能约束少数人, 其效果也是令人怀疑的。

二、教师个人与环境的关系:从忽略转为重视

1.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从爱护走向尊重。

在教师道德关系中, 师生关系是最基本的方面, 因为“教师只是在和学生的关系中才是教师”[10], 于是师生关系便成为师德规范中不可避免涉及的一个方面。我国尤其偏重于学生未成年的特点 (非公民性) , 认为爱护高于尊重, [11]如我国师德规范1984年的第四条。这与西方国家把对学生的尊重放在第一位, 其次才是爱护的思想大相径庭。如果过于爱护学生, 不强调学生的独立人格, 很容易滑向溺爱的边缘, 从而引发学生一系列的不懂感恩、自私等不良性格特征。1991年文本有所改动, 把1984年的“热爱学生, 了解学生”改为“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 增强尊重学生的观念, 弱化“爱护学生”的意识。并且, 去掉“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 要求学生不再如此依赖教师, 从而培养学生的独立自主性。

我国1991年师德规范文本中的“执行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强调更多的是定型知识的传承, 缺少对未知知识的创造, “强调更多的是教者对学者的传、授、解, 忽略了学习主体——学生的主动探索精神, 也忽视了教师本身的创造力”。[12]1997年师德规范文本将其改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 认真批改作业, 不敷衍塞责, 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显得较为详细具体。1991年文本第三条规定为:“精益求精, 实事求是, 勇于探索”, 这些显然与现代教育理念相去甚远。1997年文本将其改为“探索教育教学规律, 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这体现了教育活动的本质不仅是吸收、继承, 而且在于创造、突破。这就要求教师在对学生传授已有知识、积极培养学生的求异性思维的同时, 还必须切身去探索未知的科学真理, 去尝试创造、开拓新的知识领域。又如, 对于1991年文本第四条的“面向全体学生, 了解学生, 循循善诱, 诲人不倦, 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我认为, 此条目太过于笼统, 教育工作者在具体实施时, 容易引起争议。有些行为在教师看来, 是为学生牺牲自己的利益, 而学生和家长则认为是教师伤害学生的利益。经过改动后, 1997年文本表述为“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的人格, 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 耐心教导,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 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经过删改后, 师德的职责范围有所缩小, 教师心理压力减少。

1997年文本更强调尊重学生, 平等、公正、民主地对待学生。也就是说, 教师在处理与学生的关系时, 把自己摆在与学生平等的位置上, 尊重学生、关心学生, 而不是把师生关系错误地理解为强调爱护意识的“上下关系”。在快速变化的现代社会, 一成不变的道德规范, 难以应对现代社会多样复杂的道德问题, 儿童自身的道德主体性与创造性显得尤其重要, 培养儿童的道德判断力与道德选择力也成了现代德育的应有之义。由此, 教师不能再以道德代言人的身份将自己所认同的道德价值与观念强加于学生, 过于道德规导, 会削弱学生道德主体的地位, 使学生始终处于道德奴隶的地位。

2.教师与同事的关系:从缺席转向确立。

教师与同事的关系是我国师德观念中最薄弱的也是师德规范中最轻描淡写的一个方面, 在1984年和1991年文本中尚未有一席之地, 而是在教师与集体的关系框架下仅用“团结协作”四个字稍加涉及。这意味着这个关系的理想层次——同事与集体的利益和需要高于个人的利益和需要, 表现出一种高尚的“利他主义”价值取向。在教育现实中的行为表现是谦虚谨慎、团结互助、公而忘私、自觉维护同事与集体荣誉、共创文明校风和文明集体, 涉及面较广。1997年修订并实施的正式方案才首次将教师与同事关系合并为师德规范的一个方面:“团结协作”。并且用较为详细的语言进行了叙述:“谦虚谨慎、尊重同志, 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谦虚谨慎、尊重同志”指的是, 每一位教师都应该理解其他教师的工作, 以平等的态度信任和尊重其他教师。教师不一定是感情上的真心朋友, 但必须是相互信赖和尊重的工作伙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指的是, 每位教师都应该认识到, 自己的工作是整个教育工作的一部分, 教育集体最终目标的实现需要集体中各位教师的协同工作。没有其他教师的支持与协同, 就没有自己份内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 要团结一致, 相互支持, 为达成教育目标而共同努力。“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指的是, 教师之间的交往与协作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工作效果为前提。每位教师都应摒弃“文人相轻”、勾心斗角等错误观念和做法, 共同发展, 共同进步, 以求和谐学校、和谐教育的真正实现。这是1997年文本对1991年文本的一大改变和发展。但是, 这只是一个开始, 从教师行业的特点出发, 以法律为依据, 确立教师与同事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师德建设中还任重而道远。教师与同事的关系不仅影响教师的业务水平、人际关系, 而且影响教师的专业发展, 涉及教师的个人幸福感等。

3.教师与家长的关系:从主从变为平等。

教育过程是由教育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家长等不同群体的活动构成的。他们之间形成比较复杂的关系, 这些关系不仅仅包含一定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更多的是以一定利益为基础的道德关系。“就教师的人际关系而言, 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是教师需要正确处理的关系之一”[13]。在我国不少教育工作者的观念中, 家长是教师对学生教育与管理权力的延伸。由于这种“主从”观念作崇, 教师与家长之间平等的伙伴关系常常被践踏, 学生出现问题, 家长首先就是找学校和教师、班主任。1984年与1991年的文本就没有体现教师与家长的关系。1997年文本增加了教师与家长的关系:“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 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这个改动转变了在教育上“学校、教师牵头, 家庭、社会跟上”的传统模式, 教师与家长处于平等相待、主动沟通的关系。教师、家长和社会三方共同教育学生本是三方共同完成的事。三方处于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 教师与家长应有一样的责任, 不能偏重于教师一方。

三、教师个人发展:从模糊走向清晰

我国1984年师德规范考虑更多的是师德对教师个人从教行为的规范功能, 以及对全社会道德建设的特殊意义, 而对整个教育行业自身建设和教师个人发展的需要考虑不多, 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 钻研业务”等。这作为一种规范伦理, 偏重于对教师的管理, 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定期检查和考核, 对教师进行奖惩, 确保教师具有基本的道德品质, 遵守职业行为的最基本要求, 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 避免出现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 严防出现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行为。

1997年师德规范开始着重于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这在第四条有所体现:“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 刻苦钻研业务, 不断学习新知识, 探索教育教学规律, 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对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视为教育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指引和自律的准则, 保证教师在专业工作中做出合适的判断和恰当的行为, 从而提高专业水平, 达到加强专业化、提高教育专业的自主权和社会地位的目的。

摘要:本文对我国师德规范三个文本进行了比较分析, 认为我国师德规范文本呈现出三方面的变化趋势:教师个人对规范的执行要求表述得更为具体;更重视教师个人与环境的关系;更着重于促进教师的个人发展。

关键词:师德规范,三个文本,比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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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黄永刚, 张健华.关于中国传统师德的批判与继承[J].道德与文明, 2001, (4) :62.

8.劳务工劳动合同书(规范化) 篇八

编号:

甲方(劳务公司名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呼杀高速和托连接线土建二标项目经理部 乙方姓名:性别:身 份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为年月日起现场工程完工时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的安排,担任安全员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用工单位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乙方享受甲方同工种工人所享受的劳动保护待遇。

2、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时间、方式,按用工单位同工种劳动合同制同样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用工单位未实行计件或承包兑现工资的,按月支付乙方工资3500元,不再支付奖金、津贴、社保基金等待遇,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与用工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等,均按国家或用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死亡,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医疗和失业保险。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政治、技术、安全质量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用工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3、乙方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随时调整和派遣。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完不成用工单位规定的施工(生产)任务或不胜任用工单位安排工作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打架、斗殴、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3)贪污行贿、赌博、盗窃、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

(4)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或浪费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劳动教养等。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3)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八、违反劳动合同承担的责任:

1、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或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时,应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有激化矛盾和扩大事态发展的行为。该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激化矛盾的责任方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3、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依照国家规定予以经济赔偿。

九、其它事项: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代理人

9.劳动合同书规范文本 篇九

规范的劳动合同

本报5月20日讯(记者 唐爱平)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面临哪些风险?企业应当如何降低各种风险?

今天,中国企业联合会与国际劳工组织的专家来到长沙,为我省企业解读《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劳动合同。来自全省部分企业和地市企业联合会的相关负责人共70余名代表参加研讨会,并就关心的问题与专家们进行了探讨。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劳资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帮助我省企业深入理解并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构建***劳资关系,中国企业联合会、国际劳工组织与湖南省企业联合会,联合举办 “促进劳动合同法实施研讨会”。会议介绍了《劳动合同法》在湖南的执行情况,并详细解析大家普遍关心的二倍工资、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续订、社会保险、加班工资、劳务派遣等几个法律适用的重点难点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专家邓宝山在会上解释了新《劳动合同法》容易引起普遍误解的几个问题,并就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会议代表进行了交流探讨。他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在促进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改善我国劳动者劳动条件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劳动人事行为,更有利于建造***的劳动关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社会保障服务站、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发展***劳动关系,促进我市***企业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快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等劳动用工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等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动争议调处中反映的热点问题,特就如何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等劳动用工行为提出以下具体指导意见:

一、劳动合同签订原则,合同范本《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签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对申请鉴证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和鉴证部门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或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要求)、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方式、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教育培训、合同终止(解除)、违反合同责任、争议解决方式,除前述规定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但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期限商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项或某工作量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五、试用期限的约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10.劳动合同书规范文本 篇十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使用省厅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2007年末前招用劳动者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务于2008年1月末前补签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对2007年末前已依法签订目前仍存续的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要及时进行变更。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决定于2007年11月9日对《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等规章予以废止。根据上述决定,我省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需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行生效。

三、按照《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新签、续签或补签)后,须将填写完整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体经济组织报所在街镇乡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备案)。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体经济组织报所在街镇乡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备案)。

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须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减员手续时,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办理失业登记时,须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6〕431号)中原规定的企业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需提供的《劳动合同鉴证名册》改为《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的作用,督促指导其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关系协调员要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督促指导其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转变劳动用工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监管,坚决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密切关注个别用人单位突击裁员等新动向,对少数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实施裁员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附:1.《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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