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d评价法直接判定

2024-10-23

lecd评价法直接判定

1.lecd评价法直接判定 篇一

关键词:税收优惠,FDI,外商投资企业

FDI对于一国、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FDI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King和Fullerton (1984) 、Manasan (1988) 、Kwack (1988) 运用资本-成本方法评估吸引FDI的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他们认为, 投资激励措施能够吸引FDI的数量很小。Forsyth (1972) 认为, 虽然税收政策不能绝对影响外国公司投资地的选择, 但是, 一旦外国公司的粗略投资位置确定下来, 财税政策将会极大地影响其精确投资地的选择。这些研究说明了税收政策对FDI的流入具有影响, 到了20世纪80年代, 国外的研究开始转向具体优惠激励措施研究, 主要侧重于实证分析 (Shah and Toye , 1978; Mintz, 1988) 。这些研究的一般结论是:免税期是一种糟糕的税收刺激, 不能够发挥预先设想的作用;与免税期相比, 税收抵免或投资扣除以较低的收入成本鼓励了长期投资, 是一种不错的税收激励。

一直以来, 由于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法, 因此, 大部分学者主要研究的是涉外税收对FDI流入的影响 (王延杰和陈洁2006, 李泳2006, 张阳和刘慧2006, 朱建文2006, 安体富和王海勇2006) 。研究发现, 税收优惠确实促进了FDI的流入, 尤其解决了我国经济发展初期的资金问题。2007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税法的颁布结束了内外资企业不同纳税待遇的时代, 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安体富和王海勇 (2006) 等人均认为统一企业所得税会减少财政收入, 但完全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根据新税法的体系,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同时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高新技术产业所享受的低税率优惠将不再局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而是扩大到全国范围。在保持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 还扩大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优惠, 这些变化必将影响到FDI流入。

本文主要从三方面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对FDI流入的影响。

1 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1.1 企业所得税法新增若干优惠政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较以前相比, 新增了若干优惠政策, 主要是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如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低税率政策 (10%) 、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再投资退税等等。另外增加了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旧的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法, 在税收优惠方面, 对外商投资企业有较明显倾斜。尤其对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几乎是优惠到“底”。而当时的税法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自1999年以来, 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逐年递增, 2007年826.58亿美元, 同比增长13.8%。但FDI在制造行业所占比重一直最高, 保持在55%以上, 房地产行业所占比重次之, 一度使我国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制造基地”。这种投资格局逐渐与我国的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不相适应, 妨碍了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降低了经济发展的后劲。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税收优惠体现了我国产业政策调整方向, 立足长远, 提倡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 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 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一视同仁的税收优惠

根据原税法的规定, 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及其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而且优惠幅度相当大。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 (含) 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 , 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 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 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 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的调整, 主要有三大变化: (1) 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条件放开了, 内外资企业均适用; (2) 优惠导向改变了, 由过去针对生产型或投资于“两个密集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改为仅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3) 优惠的地区范围缩小了, 取消了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内外资企业在这方面可以享有平等的权力, 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

1.3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针对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前就已经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如何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接轨的问题, 新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 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 2009年按20%税率执行, 2010年按22%税率执行, 2011年按24%税率执行, 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 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 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1.4 保留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1) 保留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由于农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 必须给予特殊照顾扶持。保留这一税收优惠有助于引导社会向农业的投资, 对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构建和谐社会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2) 保留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 但对优惠幅度和优惠范围有所调整, 主要是结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方向, 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能够与我国的产业政策相协调。

(3) 保留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只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再投资进行退税, 但退税比例有大幅提高。

(4)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2 对FDI流入的不利影响

2.1 优惠幅度降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由以前的33%降低到25%。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讲, 由于过去的外商投资企业大面积地享受税收优惠, 其实际税率仅为12%左右, 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大部分的税收优惠, 使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的范围大大缩小, 其适用的税率没有降低而是提高了。

2.2 内外资企业公平税收, 较以前竞争压力增大

两税的合并, 结束了内外资企业不公平待遇的时代。从此以后, 无论在各个方面, 内外资企业都享有同样的税收优惠和赋有同样的纳税义务。在旧的所得税制下, 外商投资企业在纳税方面享有诸多优惠, 为它节约了大量的财务成本。与过去相比, 外商投资企业在纳税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取消了, 也就意味着它在财务成本方面的优势没有了。因此, 外商投资企业较以前竞争压力明显增大。

3 总体影响评价

3.1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革对FDI的流入的影响

虽然税收优惠幅度较以前有明显降低, 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五年内逐步过度或继续享受至期满。因此, 近几年对已在享受优惠的外商投企业应该影响不大, 并且, 针对再投资依然有退税优惠。虽然针对再投资的对象有更严格的规定, 但退税比例由以前的40%提高至70%~80%, 因此, 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对已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 即FDI的流入不存在较大影响。

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革并没有阻碍FDI的流入, 相反更加吸引了FDI。自新税法实施以来,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个数与去年同期相比, 逐月呈递减趋势, 递减幅度逐渐由最高-38.02%降低到5月份的-10.94%;但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却呈逐月递增趋势, 递增幅度均在30%以上, 最高1月份递增幅度达109.78%。可见, 我国新增外商投资企业数量虽有所下降, 但FDI金额却有很大提高。

与此同时, FDI质量也有所提高, 改变了以前港澳台投资企业居多的格局, 美国, 日本等发达国家的FDI排名分别有所上升。2008年1~5月, 对华投资前10位国家/地区 (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 依次为:香港 (188.63亿美元) 、英属维尔京群岛 (73.88亿美元) 、新加坡 (21.33亿美元) 、日本 (18.33亿美元) 、韩国 (15.56亿美元) 、美国 (14.27亿美元) 、开曼群岛 (13.58亿美元) 、萨摩亚 (12.40亿美元) 、台湾省 (8.00亿美元) 和毛里求斯 (7.75亿美元) , 前10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 87.37%, 仅5月份当月, 美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数同期下降28.13%, 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同比增长25.09%;原欧盟15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数同比下降24.85%, 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同比增长35.20%。

3.2 税改后西部地区吸引FDI优势渐显

旧的企业所得税法中, 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 进驻西部地区都会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条件, 且优惠幅度相当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 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取缔或采取过渡的方式, 而是继续保留。足以看出, 我国还将继续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 再加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匹配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不会阻碍FDI的流入, 还会在更大程度上鼓励了FDI的流入。4月6日, 商务部外资司投资促进处处长吉小枫在西安举行的第十二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上说, 2008年1至2月, 西部地区共批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254家, 同比增长5%;实际利用外资13.93亿美元, 同比增长204%, 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28个百分点, 在全国利用外资总额中所占比重, 也由去年同期的4%提高到7%。我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投资的政策正在发挥作用。

3.3 投资环境渐佳, 税收优惠不成为主要因素

我国在经济建设初期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当时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随着社会的发展, 两套企业所得税税法已经与我国乃至世界的经济格局发生了矛盾。有人担心合并两税后会减少FDI的流入。从我国众多学者研究的结果来看, 大部分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FDI的流入有影响作用, 但要具体到税收优惠政策的类别。一般认为, 一定年限免税或低税率的优惠容易被外商投资企业恶意利用, 通常的做法是优惠年限过后再重新注册新的企业。但是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我国本次企业所得税税改的主要内容即为税率的降低, 和部分费用扣除比例的提高, 均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进驻我国关注我国的税收政策时, 主要看的是对他投资项目的优惠, 而不是与内资企业相比有多少“相对”优惠。并且, 经过多年的发展, 我国基础设施、交通环境、人力资源状况等, 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优良的投资环境足以吸引外投资企业前来投资, 税收优惠因素将不会是影响其投资的主要因素, 而是成为影响其具体投资项目及投资具体位置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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