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 申请书

2024-07-02

烟草专卖零售 申请书(精选11篇)

1.烟草专卖零售 申请书 篇一

中国烟草行业在坚持专卖体制下构建以市场为取向的适度竞争的格局, 经过一系列重大改革和调整, 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行业资源配置得到优化。然而, 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烟草专卖市场管理的过程中信息化系统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但当前烟草专卖行业中没有专门针对零售户分类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由于信息化建设脚步的滞后, 市场上无零售许可证经营以及不在当地烟草企业进烟和销售假烟等违法违规现象频繁出现。这些“现象”的频繁出现和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和信息化监控管理机制而产生的。由于当前在国内国际上, 针对烟草专卖管理的信息系统还处于空白阶段, 没有现成的, 可直接使用的IT解决方案, 而我们行业内面对日益增多的各种情况, 且工作方式还是停留在用纸质表单进行管理, 用手工纪录、手工誊抄、手工输入纪录和录入数据上。步骤多, 容易丢失数据。在管理上, 还是用人工规划拜访计划, 领导跟车检查工作的办法。通过上述法工作, 往往给管理工作带来局限性和片面性。现在社会信息是信息爆炸的社会, 对于数据处理的需求日益增大, 因此各行各业信息化发展突飞猛进。信息化是提高效率、提高业务能力、提高服务价值的直接手段, 烟草专卖事业在现今社会中要稳步的发展, 同样也需要不断开展信息化建设, 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理性对待, 妥善解决。

1 我国烟草零售户动态分类专卖管理系统目的和意义

1.1 我国烟草零售户动态分类专卖管理系统目的

本项目的目标是根据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得出的数据精确的生成对零售户的拜访计划。本系统是由三个部分组成, 分别是:评分细则、评分方法、分类和排名模型 (即管理模型) 。评分细则是对零售户当前经营状况量化考核的一个标准;评分方法是将各种量化指标通过科学合理的公式进行运算, 精确推算出零售户的评分。分类和排名模型是按照“归类法”和“排名法”分析零售户的诚信经营状况, 并给稽查员生成拜访计划。

1.2 我国烟草零售户动态分类专卖管理系统意义

1.2.1 是烟草专卖信息化管理的一个创新

本系统填补了烟草专卖体系中零售户动态分类专卖管理信息化的空白。在数据方面, 对现有数据库进行完整化扩充扩容;在稽查员考核管理上, 为领导建立更公平、公开的检查平台;在优化稽查工作方面, 研究和发展了评分细则、分类方法、排名方法, 有利于精确的分析和掌握零售户动向;在稽查管理工作的智能化和无纸化方面, 通过计算机对拜访计划进一步自动化、优化、量化和制度化。

1.2.2 增强烟草零售户的遵纪守法意识, 加强对稽查和执法工作的配合度

科学的识别违法违规零售户, 并对他们进行高密度的拜访、检查、说服教育和惩处, 提高烟草零售户的烟草专卖法律意识, 使之不断重视和配合稽查工作。

1.2.3 为区内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烟草零售户管理和稽查的信息化建设还处于空白领域。本项目以烟草零售户分类管理为切入点, 以稽查、考核、评分等方式为手段。在烟草专卖环节开展信息化建设, 直指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不足之处, 为以后企业与烟草专卖职能部门在信息化的深度合作和共同建设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4 本项目为未来烟草专卖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做了先行者和探索者

根据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思想来推测, 在实现烟草专卖系统全面信息化之前, 我们将会迎来“智能营销”和“智能稽查”的时代。智能设备、移动互联网和云技术的运用能更好的适应和配合销售人员和稽查人员的工作方式, 并将他们机动灵活的工作特性更好的发挥出来。这“双智”的实现, 会给烟草专卖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在本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 我们一方面在积累零售户数据, 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评分细则、分类方法、稽查工作安排算法、稽查工作信息化检查和管理制度等, 为以后“智能营销”的实现作了充分的准备以及打下理论实践基础, 同时也为了我们今后实现全市乃至全省的烟草信息化建设进行探索和研究。

2 我国烟草零售户动态分类专卖管理系统框架研究

2.1 建立一个完整全面的零售户数据库

目前烟草零售户数据库中仅简单的纪录了烟草专卖证、零售户经营地址、零售户姓名等信息, 其涵盖的信息比较少, 数据表结构较为简单。对于具体的管理工作不能做到很好的支持。比如执法人员无法从此表中获得零售户的当前违法违规情况、历史违法违规记录、本月被拜访的次数等细节信息。而要获得上述的各种信息, 执法人员还需要去翻查纸质表单。这大大的降低了稽查人员的工作效率。

通过建设“西安烟草零售户动态分类专卖管理信息系统”, 我们将从业务需求出发重新规划烟草零售户数据库。除了将现有的烟草零售户信息表进行修整之外, 还将针对稽查、评分、监管等具体工作建立“零售户监管评分表”、“零售户分类排名表”等数据表。让各个具体业务所产生的数据都有地方可以储存, 都能被管理起来。其优点归纳如下:可根据多种条件对零售户进行搜索、查询、分类、排序, 便于查找和锁定零售户个体或群体;可实时查询和统计零售户当前的违法违规情况, 并能显示当前零售户的分类等级;可以将本数据库与现有的GIS (地理位置信息系统) 有机结合, 便于稽查人员在移动环境中查找零售户;未来可以进行数据挖掘, 进一步对零售户的经营行为进行预测。

2.2 建立一个全新的动态分类标准

我们提出的新的评分标准不但细化了现有的零售户分类原则, 这个细化过的评分标准还与分值进行挂钩。通过评分, 可更为准确的得出每个零售户当前的守法经营状况。除此之外, 我们还继承了现有的分类原则, 用分类和评分排名这两个条件来评定烟草零售户。同时, 为了克服单一评分制对检查优质零售户存在的局限性, 我们还制定了动态评分方法, 即对比零售户的历史排位。这样用两个互为依托互为补全的评分方法对零售户进行立体打分, 可有效避免现有的分类原则在考核零售户时量化分析程度较弱, 和对优质零售户监管较松的缺点。进一步的确保了对零售户监管的动态性和实时性, 而这些动态数据对于我们掌握市场监管动向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性。

2.3 用计算机替代人工的方式安排拜访计划

现阶段稽查人员需要根据拜访列表自己规划线路, 在拜访完成后向零售户的手册上签字确认。用这样的方法规划拜访很将某些零售户遗漏在拜访列表之外。用计算机运行算法来生成拜访计划能使稽查人员摆脱效率低下的人工安排法。远端服务器生成每日的拜访计划, 并将拜访计划推送给稽查人员, 有效的减轻了稽查人员的工作强度, 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客户端自动生成拜访线路, 并自动导航到户。于此同时, 服务端还会纪录下该稽查人员有哪些零售户没有拜访, 将此信息通过推送或邮件的方式提示相关人员或领导。

2.4 搭建检验和管理稽查工作的平台

领导对于稽查人员的工作评定需要全面而客观, 这样才能正确的引导稽查人员的工作态度、风气和方法。但以往的跟车检查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通过实施本方案, 零售户的各种数据被保存在服务端, 领导可以宏观或具体的查看零售户的经营状况。同时, 由于稽查员执法过程中的地理位置、照片、时间、处罚结果等被有效的纪录, 领导还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全面的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领导只需要登陆后台, 就可通过输入各种条件对稽查人员进行归类、排序、锁定, 并可以对具体的稽查事件进行查询、搜索和追踪, 从“人”和“事”两个角度综合的检查工作。解决了下面两个问题: (1) 领导跟车检查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 (2) 浪费领导宝贵的管理和决策时间。

摘要:烟草零售户动态分类专卖管理系统在建立西安烟草零售户动态分类专卖管理信息系统, 是一个对烟草零售户进行精确分类和评分的体系、是一个服务于稽查人员 (智能的生成对零售户的拜访计划) 、服务于管理烟草专卖工作 (为领导提供稽查工作历史数据, 作为检查稽查工作的可观依据) 的信息化系统。

关键词:烟草零售户,动态分类专卖管理,烟草专卖

参考文献

[1]姜向阳, 任佩瑜, 刘诗吉, 吴海红.中国烟草零售终端网络优化与控制的路径安排[J].现代管理科学, 2009.6.

[2]陆勇, 刘冬梅, 何非.推进现代化卷烟零售终端建设[J].重庆与世界, 2011.12.

2.烟草专卖零售 申请书 篇二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准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的证明文书。具有证明力、确定力和约束力,对零售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一经授予不能随意进行变更。

这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也就是对许可证进行后续的监管工作。

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许可证应当将后续的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但由于经济发展、现行制度、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等

因素,导致零售许可证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只进不出”的现象。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意义

我国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8条中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要遵循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规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与现实中是否一致;零售许可证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等过程在执行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其他主管部门需要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项目。在这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登记的情况和实际的情况是否相符及许可证停歇业手续是后期监管工作易出疏漏之处。现在后续监管中出现的证照不符、人证不符、证址不符、“睡眠”户等现象都是后续监管不利造成的。因此,对许可证进行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烟草行业的整体管理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项许可,是珍贵的资源,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能够通过对“睡眠”户清理而将空间释放出来,将资源分配给其他符合相关条件并且有需求的零售户,对烟草的零售点进行合理地分配,为消费者和零售户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后续监管也是维护市场稳定,建设零售终端的重要手段。违法者倒卖“假私非”卷烟,也是通过零售户将非法的卷烟销售出去。所以,要对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加强,从根本上落实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最终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2.1 登记信息不符

2.1.1 证照不符

通常是亲属或者夫妻间共同进行商店的经营,但是在各种原因的驱使下许可证与工商照并不是相同的经营者,在进行重新办理许可证以便保证证照的统一时,往往受到合理布局的限制,不能满足办证需求。对工商照进行重新办理,更是涉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费用和手续都十分庞大和烦琐,一般此种情形零售户就维持证照不符,继续经营。

2.1.2 人证不符

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许可证导致人证不符。现实中,一些商铺的租赁者为了将租金进行提高,在进行许可证的办理时使用自己的名字,再将证照和许可证一并出租供人使用;或者是前一个承租人办理的零售许可证,退租后没有注销,直接给后一个承租人使用。

2.1.3 证址不符

零售户受拆迁、房租到期等因素的影响,不得不将经营处进行转移,而新的经营地址并没有经过许可证的核准和登记。还有一些零售户为了招揽生意,将卷烟的销售推出店门进行销售,即跨槛经营,也是导致证址不符的原因之一。

2.2 “睡眠”户问题

一些山区的零售小户因销路不畅、无能力经营等原因,长期不正常营业,订购卷烟量小,每次订购卷烟后立即出售给周边零售户或者烟贩。甚至,有些零售户已经不再经营卷烟,但不办理停歇业手续,占用合理布局的零售点,浪费市场资源。

以上可以说是后续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表象,究其根源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

退出时过于随意,未进行申请的提交。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四)规定,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许可证的持有人若要停止业务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或者注销申请,主动进行歇业、注销无疑是最好的退出管理途径。在实际情况中,除了零售户不了解政策,还有就是由于手续烦琐等原因导致零售户不情愿进行歇业手续的办理,申请与否在零售户看来并没有较大的差别,因此零售户也就在未提交申请的情况下随意对商店进行停歇业。

退出时不履行程序,出借转让。随着近年来规范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区接近饱和,含金量提升,有些持证户即使不再经营卷烟也不履行注销、歇业手续,反而用来出租出借谋取利益。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非法租借和买卖许可证的现象,俨然已成为普遍现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这个条款可以说是对于这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实际的案件处理当中,却容易出现“取证难”的现象。

3 对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对策

3.1 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认识

行动的先导是思想,若没有到位的思想,那么必然无法进行得力的监督和管理。若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进行多种层次和途径的宣传和教育,对思想进行统一和提高,如此才能够将专卖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思想认识进行提升,才能够发挥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功能,才能有力保障专卖法规的贯彻落实,从而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进行有效管理。

3.2 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后续监管时效

目前北京地区利用“APCD”工作法开展网格化市场监管,对零售户许可证登记信息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其中关于亮证经营问题已经纳入日常监管的考核中,零售许可证的新办核查等信息也同步到PAD端,初步实现零售许可证监管数字化。笔者认为,证件系统中的预警信息也应同步到PAD端,比如一年未进货的预警、停业到期的预警、延续到期预警、六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等相关预警信息。毕竟市场监管员是最深入一线的,后续监管不只是证件管理员的工作,更是市场监管员的职责。只有将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信息同步给一线的同志,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监管实效。与此同时,还应当对监督考核进行加强,将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归入到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当中,对范畴进行明确规定,使得人员能够对后续的工作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

3.3 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加强后续监管

烟草基层单位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赋权进行充分地利用,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和延续办理时,可以根据客户的类型进行期限的设置,按照类型的区别设置不同的证照有限期。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许可证的最短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仅仅规定了五年的上限,这也说明了各级行政部门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由裁量权。在进行新办许可证的审批过程中,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将有限期设置为半年或者一年,并根据实际的卷烟销售情况或者结构组成等进行分析,若经营情况良好,延续时再给予较长时期的有效期。同时要充分发挥延续的审查作用,对于不具备经营资格或违法严重的不予延续。

3.4 健全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

3.4.1 注重零售许可证后续使用的宣传

加大对持证户关于零售许可证使用的宣传,利用日常走访或微信等电子平台,以案例、漫画、法律条款等形式进行宣传,促使持证户按照程序进行停、歇业、注销、新办等。

3.4.2 合理给予新办

在实践中,持证人的亲属或者配偶等在原有的经营地址继续进行烟草行业的经营需要向许可证的发放部门进行新办申请,原发证机关可以秉承退一进一的办理宗旨,将原许可证进行注销后,对新办处理予以优先,提高效率,尽量减少零售户损失,同时也提高零售户歇业办理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在北京个别区县局已经纳入合理布局规定中,实施过程中针对原持证人和现经营人的关系进行了甄别,防止了滥用。

3.4.3 善用法律条款,细化操作程序

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许可的规定,如规制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的第45条,对停歇业做出规定的50-52条,可撤销、注销的第46-49条。这些法律条款在后续监管中都可以使用,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对零售许可证进行撤销、撤回、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案例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是没有细化、明确的操作程序,各基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怕出问题、不敢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对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情形引发的后果有两种,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是行政管理手段,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行政处罚手段,两种严厉程度相差甚大,给予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管理实践中,已关门停业或该地址已经改头换面经营与烟草无关的业务,但该地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主动向发证机关申请歇业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在常规的做法是发证机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只有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手续的,经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收回其零售许可证。对于这类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持证户已经停业,可依职权和相关的管理办法规定对许可证进行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样处理就不用等待一年的时间,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也为其他该地址附近的无证户提供了办证机会,降低该地的无证经营率。同时,这种方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做好防范。这只是针对现实中一类情形,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善用法律条款,将工作做实、做细,充分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充分发挥退出机制的作用,提升后续监管的实效。

3.5 加强部门联动,做好责任追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涉及多岗位、多部门,专卖、营销、配送、内管、法制等部门要及时沟通、多方互动、密切配合、综合管理。现行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仍需做好责任分工、责任追究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实行有效的责任追究,可以防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一直以来是基层烟草专卖的管理部门在进行工作开展时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的许可证管理工作已经从原有的严进宽出的形式向着宽进严出的形式进行转变,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将法律法规作为最根本的依据,健全许可证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关政林.烟草行业管理与行政执法全书[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78.

[2]吕斌.论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的适用[M].云南大学学报,2003(3):85.

3.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篇三

尊敬的XXXXX烟草专卖局:

本人XXX,男,34岁汉族,住XX区XX路XXX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本人在XXXXXXXXXXXXXXX百货店,由于我店所处的位置周围人流量比较大,前来我店问卷烟的消费者比较多,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也为能够增加我店的经济收入,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望给予批准。

如果贵局能够准予我的申请,我将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并服从片区管理员的管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4.厦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篇四

一、申请范围

1、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

二、办理机关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三、办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新开业的不用提交)。

五、办证程序

1、申请

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交申请:

(一)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证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二)可以通过登陆系统,在“网上办公”栏目直接进行网上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

5.烟草专卖零售 申请书 篇五

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的企业申办此证。

一、办理机关

1、企业领取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二、办证条件

申办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4、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5、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

1、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申办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也可登录许可证网站,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打印。

2、向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

3、省级烟草专卖局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

4、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在网上发布“受理公告”;不予受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邮寄省级烟草专卖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5、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办理申请事项、网上发布公告并将许可证邮寄省级烟草专卖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办企业;审批不同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邮寄省级烟草专卖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批发业务的企业申办此证。

四、办理机关

1、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跨省批发企业许可证,申办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2、跨省经营卷烟、雪茄烟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3、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烟丝省内批发企业许可证,申办企业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4、省内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五、办证条件

申办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烟草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1、办证程序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申办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也可登录烟草许可证网站,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打印。

2、向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

3、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

4、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在网上发布“受理公告”;不予受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5、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办理申请事项、网上发布公告并将许可证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办企业;审批不同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烟草专卖零售 申请书 篇六

为完成今年的零售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局国烟专[2008]596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市局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开展了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此项工作在区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得到分

公司卷烟、综合、财务等部门人员的大力支持,换证工作已经圆满完成,现将我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总结呈上,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办理延续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在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召开了关于对我区卷烟零售许可证换证工作的专题会议,成立了换证工作组,制定了《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换证工作组织分工明确,责任目标细化,专门成立了由主管副局长亲自负责、各业务科室配合组成的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专卖管理科,直接负责换发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

二、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为使广大零售户了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来办理延续换发许可证,从2008年12月20日起,××区烟草专卖局组织各稽查中队、卷烟客户经理人员,在各自所辖乡镇粘贴了《××区烟草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告》,对达到延续(换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卷烟部门等业务人员采取上门服务,同时发放换证所需材料的宣传单2000份,明确了换发许可证的种类、对象、方式,换发时间及咨询电话,并在行政事务大厅设立咨询台,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对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

由于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为确保换证工作及时、圆满地完成,我区在换证前期加强对参加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从练习网到实际操作上开展培训工作,由业务熟练的同志,在换证网上操作讲解,在工作中进行指导,同时结合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教省、市局的同志帮助解决,在换证工作中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换证工作的业务流程、时间步骤、档案管理、工作要点及工作纪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明确责任和换证纪律规定,有效提高了相关业务人员的业务技能,提升了整个换证工作速度。

四、深入基层,服务到户,提高延续换证工作质量

为了加快办理延续换证进度,我区在办理延换证工作上还采取以下办法:一是由片管员按户采集信息,集中分片受理延续资料的办法,给零售户带来更多的方便,得到了零售户的一致好评。二是严格落实责任,采取专人负责发表、收表、审核、统计的一条龙换证办法,对换证质量和数量纳入全年工作考核。同时,采取电话通知、逐片、逐户上门清理、核对等多种形式督促零售户主动提交资料进行办理延续换证。对因城市改造无固定门面的零售户采取边清理、边核查,边发表、边登记、方法帮助零售户及时办理零售许可证件换证工作,既减少了工作环节,又方便了零售户。三是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换证效率。在换证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注意改善服务态度,在坚持原则,坚持政策同时,优化服务态度,尽可能把工作做到细而又细、准而又准,在办证大厅设立换证窗口,为“老、病、残”、下岗再就业人员等零售户提供快捷服务,受到了零售户的好评,提高了换证的效率。四是在换证资料的收集工作中,有部份零售户外出打工,不能按期进行换证,也未向我们提出相关注销申请,影响到我们换证工作的按期完成,针对这一部份零售户的情况,我们专门进行了核实,上门服务,查找到部份零售户的联系电话,最后由零售户委托他的家人和朋友进行了零售许可证的延续办理工作。四是及时了解掌握换证进度,由于换证网络在正常工作时间网速太慢,一天只能办理延续换证20多个,针对我区2100户的零售户换证工作,每天必须完成68个零售户换证才能确保按期完成,为此,从换证工作开始到结束,参加换证人员没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和星期天,从早上8点到晚上10点基本上都在换证工作岗位上工作,中午11时以后到14时前,晚上6时到8时是换证工作最快的时间段,我们利用这个时段网速最快的机会进行加班、加点工作,保正了整个换证工作的工作进度。

五、取得的成效

全区共有正常经营卷烟零售户2100户;截至2009年3月25日完成办理延续零售许可证换证1835户,其中城区的个体零售户764户:(以凤凰、龙泉、太平三个城区街道办事处为主);农村的个体零售户办理1071户:(以北闸、大山包等16个农村乡镇为主)。

六、存在问题

7.烟草专卖零售 申请书 篇七

魏复宏

案情2007年底,张某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某店面经营烟草生意,2008年7月,张某将店面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其中明确店面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转让费是2万元,装修和库存是3万元,转让后由李某经营。后张某继续在他处经营零售烟草,至2010年12月,经营额30余万元。其间,李某一直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手续。

分歧意见本案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一)张某、李某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经营烟草制品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转让。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须经行政许可,买卖为法律所禁止。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本案中,张某、李某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二)张某、李某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均为无证经营 1.张某、李某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张某、李某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2.发证机关对张某、李某行为的处罚。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同时《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3.张某、李某在买卖烟草许可证后经营烟草的行为均为无证经营。从上述理由可以看出,张某、李某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又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两人非法买卖许可证的行为一经实现,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是无效行为;二是应受到发证机关的处罚。所以,张某、李某在买卖烟草许可证后,两人均没有法律意义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两人买卖许可证后经营烟草的行为均为无证经营。

8.烟草专卖零售 申请书 篇八

【发布文号】连政发〔2003〕61号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2003-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连云港市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3〕61号)

2003-04-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以及《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的零售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烟草制品的经营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

第四条第四条 许可证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发。

第五条第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取得许可证后,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须将许可证置于店堂的显著位置。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只能一证一点。

第六条第六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要诚实守信,严禁从违法渠道购进卷烟。

对卷烟经营者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照其信用等级供应卷烟货源。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卷烟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管理、日常行为监管等档案数据为基础,建立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

第七条第七条 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有与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符合《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由市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的人口、交通和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分布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第九条 许可证的申领与发放:

(一)申领和核发程序

1.申领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者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查;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申领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3.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是合法的证明文件,属租赁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4.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需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5.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第十条 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许可证的年检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许可证由审批机关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参加年检的,其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年检时间为每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年检:

(一)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未年检的;

(二)工商营业执照无卷烟经营项目的;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地址与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核定的地点不符的;

(五)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商品的;

(六)3个月以上未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或停业的;

(七)经营场所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

(八)未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期限内参加许可证年检的;

(九)不符合《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的,审批机关可视情节暂缓年检或者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章 变更、歇业和注销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因经营效益差无法继续经营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暂停营业的,须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歇业手续,缴回许可证。

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涉及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限其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限其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遗失许可证的,需及时到县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其卷烟经营业务,责令其进行整顿。

在整顿期间,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根据卷烟经营者的申请,准予提前或按期恢复其卷烟经营业务。整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暂停其卷烟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二)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烟草制品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假冒烟、走私烟的;

(二)超越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涂改、变造或者买卖许可证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五)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卷烟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卷烟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卷烟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卷烟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卷烟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9.烟草专卖零售 申请书 篇九

XX烟草专卖局:

为发展农村经济、方便民众生活消费,本人欲在XX乡(镇)XX经营XX店,占地面积90平方米,主营(小吃、烟酒),望贵局给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通过了贵局审核材料和勘查现场后,同意我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本人保证遵守《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服从贵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销售卷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特此申请

申请人:

10.烟草零售许可证延续许可申请书 篇十

XX省XX县烟草专卖局:

我是卷烟零售户XXX,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经营地址:XX省XX县XX镇XX村,于2009年3月20日办理了烟草零售许可证,证号:433623100957,订货电话:***。烟草零售许可的有效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现有效期即将届满,我准备继续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现特向贵局提出延续申请。望予批准。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11.烟草专卖零售 申请书 篇十一

项行动自查报告

根据晋烟专网通[##]12号《关于彻底清理整顿虚拟零售户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及市局《关于彻底清理整顿 虚拟零售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县局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清理整顿虚拟客户专项行动工作,并成立自查组,对辖区内零售户进行全面清查。经过自查组对照片和客户提交证明材料的多次核实,最终确定存在负责人不对应及店铺已转让等情况,需要注销的零售户21户;负责人不对应委托亲属或他人照看店铺的零售户65户。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组

长: 闫子彧 副组长: 张培刚

孙建明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 成员:孙夏及其稽查大队所有成员

二、具体工作部署

1、成立照片收集组: 第一组:马小军

张波石 第二组:马亮珍

段春强 第三组:王庆

孙夏

第四组:王进军

王昆 第五组:王庆

孙夏

具体工作:按各自分管线路收集市场监管员与对应店铺负责人在店面前的照片,经营人员与店铺负责人对应的并采集回照片的在客户明细表中打对勾,存在问题的要认真填写《忻府区烟草专卖局清理整顿虚拟客户调查登记表》。每天采集的照片要在当天照完后及时保存到电脑中,要求按线路命名新文件夹。

2、成立报表填写组:马小军

马亮珍

王庆

王进军 具体工作:

1、按大队走访客户计划,提前一天通知第二天即将走访的客户要做好照相准备,积极配合工作人员采集照片,不随便外出。

2、填写8条线路对应的每条线的《##县局(营销部)送货线路客户明细表》、《##县局(营销部)客户店面照片信息表》、《虚拟客户汇总表》,并将调查情况汇总整理后按时上报市局内管科。

三、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在整个专项行动部署和实施过程中,##县局贯穿“三个主线”,确保清理整顿虚拟客户工作统筹合理,科学有效开展。

一是,实行日报,及时汇总。照片收集人员走访市场时,根据清查情况填写《##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调查登记表》,于下班前将调查情况和照片整理后报内管股,内管股

对当天的报表和照片进行梳理,并填写完整《##县局(营销部)送货线路客户明细表》和《##县局(营销部)客户店面照片信息表》。

二是,遵守承诺,不走过场。参与此次专项行动的调查人员全部签订《##县烟草专卖局虚拟客户专项整治承诺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清理活动不走过场。通过资料比对、分析,发现有内部人员违规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对照法律,合法取缔。资料组汇总整理调查资料,将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虚拟客户,报专项行动领导组进行审查,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各项调查证据可确定为虚拟零售户的依法取缔。

四、自查结果及处理

##县局有效客户528户,通过连续三周及利用周六周日对农村市场的突击检查,##县局对辖区范围内城镇及农村客户,共计505名客户全部进行清查并采集相片。

具体情况如下:

(一)近期无法采集照片、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或依法取缔的共计27户。

1、负责人外出或家中有急事,暂时无法采集照片的2户;

2、负责人变更,注销后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2户;

3、确定为虚拟客户的0户;

4、申请歇业的1户。

5、负责人死亡,需要注销的1户

针对暂时无法采集照片的客户,对应专管员联系客户重新照相,并将资料在内管股备案后上报市局内管科;确定为虚拟客户的集中依法注销;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或申请歇业的客户,告知客户提交相关材料后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

(二)负责人不在,委托亲属或朋友照看店铺的65 户。

1、负责人委托亲属照看店铺的60户;

2、负责人委托店员照看店铺的5户。

上述65位零售户情况,内管股已分别留存对应证明材 料备案。

此次清理整顿虚拟零售户工作,不仅是对##县局辖区内客户经营情况的一次摸底,更是对零售户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一次清理整顿,有力打击了不法零售户收购卷烟和大户卖小户的行为,震慑了无证户在本辖区内非法销售卷烟行为,为净化卷烟市场提供了有效信息,进一步增强了内管在规范经营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力度。

上一篇:端午节短信到了,我的祝福也到了下一篇:心情随笔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