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转包合同

2024-06-28

弱电工程转包合同(精选7篇)

1.弱电工程转包合同 篇一

总包方:xx总承包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xxx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省建总公司6#、7#住宅楼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四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补充条款:

一、乙方承诺确保xx年xx月xx日工程竣工验收(不含室外工程),承诺保证按承包合同第十五条办理。

二、工程质量等级xx市优良样板工程,7#住宅楼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工程竣工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后达到以上标准,甲方支付乙方承包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一,达不到以上标准,乙方同意按承包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处以罚款。

三、经甲方考核,同意由xx同志担任该工程项目经理,对该工程实施全过程负有乙方驻现场全权代表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调换其他人员或名誉管理,如有发生视为违约。

四、工程结算方式

1、土建工程按议标确认的合同价款(不含税)结算,双方同意除设计变更以外其他内容(含工程报价中的错误、漏算部分)均不再作调整。

2、铝合金门窗及商品混凝土按实际发生调整价格。

3、水电安装工程按甲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进行结算,取费标准参照土建工程取费水平执行。

4、本工程价款不含包干费内容,如有发生按实签认。全部工程价款增减调整及定额外发生内容均按土建工程议标合同费用标准结算。

五、工程进度款以甲方审定的工程月度报表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审定完成量的95%。进度支付至全部承包总价90%时停止,待工程审计完毕后,预留保修金及承诺罚款额按规定办理尾款结算手续,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甲方应积极筹备资金,按合同约定方式予以付款,若开工第一个月或中途甲方资金短缺(不超过20天)不能到位,乙方将继续施工,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六、本工程主要、大宗型材料乙方必须提供有相应生产资质的正规厂家合格

产品,建筑用钢材甲方指定采用产品。铝合金材及水电主材(包括管材、线材、洁具、开关、插座等),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厂选型定货。

七、文明施工

1、乙方应严格遵守武汉市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现场保洁等管理规定,如因乙方原因违规而发生的损失或罚款由乙方承担。

2、乙方进场前三天向甲方办公室送交有关施工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经甲方审查办理出入证,所有人员挂牌上岗,乙方应对所属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教育,所属人员不得在居民区内逗留,注意协调施工区周边住户关系,尽量减少施工对住户的影响。

3、为确保该工程施工的安全文明, 住宅楼采用架子封席全封闭施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乙方承诺该工程确保创武汉地区文明施工现场,如达不到承诺对乙方处以元罚款。

八、乙方进场前,甲方配合提供部分车库、空余库房给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退场时按原貌退还,现场施工、生活用水电由乙方安装水、电表,按发生计费。

九、工程保修

1、本工程保修金双方同意按工程总价的5%计算,保修金在乙方工程尾款中预留。

2、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3、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非乙方原因的支出,由甲方承担。

十、本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十一、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元,其中水电暂定30万元。

十二、本协议条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同工程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条款及分包合同在集团有限公司、省建五公司内部执行,对外无效。

总包方:分包方:

负责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2.弱电工程转包合同 篇二

经老乡介绍, 包工头徐某于2011年6月获得某市城建集团承建的某商品房小区5、6号楼的基础、结构、构件等工程项目, 并与市城建集团签订了承包协议。按照协议约定, 徐某负责组织一定数量的技术工人进场施工, 并做好自身人员的各项管理, 同时自备劳动车和安全帽等劳动及防护用具, 该小区项目部则对徐某及其施工人员统一指挥调度和考勤, 双方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项。徐某及其雇用人员于2011年7月底正式进入小区施工。

2011年10月9日10时许, 徐某施工队中的马某在6号楼下与其他人一起搅拌混凝土时, 被从楼上掉下的钢筋砸伤头部, 遂被送入院抢救, 被医院诊断为:额颞缝及冠状缝分离, 左侧顶骨骨折。

2011年12月6日, 马某妻子向所在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为马某申请工伤认定, 并提交了市城建集团考勤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材料后, 向马某妻子下发《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同时向市城建集团下达《举证通知书》。

市城建集团对马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存在异议, 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举证。其认为, 马某虽然是在市城建集团承建的商品房小区施工时受到的伤害, 但根据徐某与市城建集团承包协议的约定, 马某并不是该集团职工, 与该集团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不符合工伤保险各主体关系存续的要件, 故不应该认定马某为工伤, 其所遭受伤害及损失也与市城建集团无关。

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后认为, 该案中,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市城建集团,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徐某, 徐某雇用的职工马某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 理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市城建集团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 2012年1月5日, 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向马某及市城建集团下发认定马某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市城建集团不服, 向所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调查核实后, 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建筑工程这一特殊行业中发生伤亡所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 马某作为无建筑施工资质包工头徐某所雇用的员工, 与市城建集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的认定, 首先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能否认定工伤的首要条件。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 对于包工头徐某雇用的马某与市城建集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徐某及其雇工马某与市城建集团形成的是民事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观点认为, 从主体上看, 包工头徐某与市城建集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双方因履行建筑工程承揽业务而产生财产关系, 徐某自备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具并自己管理所雇人员, 为保证施工质量仅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建筑公司指挥安排, 双方不具备人身隶属关系。从合同标的物看, 根据结算单, 承揽标的物在不断发生变化, 徐某向建筑公司交付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成果。从待遇支付看, 根据协议约定, 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结算款项, 徐某获取的不是工资福利报酬, 而是经营利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1号) ,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 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 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 则按照合同执行, 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 则由其本人负责。本案中, 徐某不是市城建集团职工, 其所雇用的马某在工程中发生事故伤害, 应当按照承包协议约定执行, 但本案中协议没有约定, 则应由自然人徐某而非市城建集团负责, 只能构成民事赔偿关系, 而非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 徐某雇用的马某与市城建集团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 徐某不具备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 因此, 徐某与市城建集团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由于该承包协议无效, 徐某和市城建集团的承包关系只能视作企业内部的一种承包经营管理方式, 徐某对该工程进行施工时, 对外是以市城建集团的名义, 市城建集团承担质量风险, 则徐某及其雇工马某应属于市城建集团用工, 徐某及其雇工马某为市城建集团提供有偿劳动, 因此马某与市城建集团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 具体到本案徐某和市城建集团签订的承包协议:从其目的看, 是为了明确双方责任, 更好的进行现场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优质、按期交付使用, 全面完成工程合同的各项要求;从承包内容看, 承包的5、6号楼基础、结构、构件等工程项目是市城建集团承建的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从承包方式看, 则是包工不包料, 即承包人除自组人员和自备简单劳动及保护用具外, 主要依靠市城建集团提供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指导进行施工。此外, 因徐某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 也没有独立承揽业务的能力, 其以徐某班组名义与市城建集团签订承包协议, 应视作与市城建集团形成企业内部承包关系。徐某所雇用马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 理应认定为工伤, 由发包方市城建集团承担其工伤责任。

3.浅谈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分包 篇三

关键词:工程;施工;转包;分包

中图分类号:TU7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5-0094-02

1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与分包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1.1 转包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知道其基本形式包括:①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1.2 分包的概念、法定要求及基本形式

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对分包的法定要求在《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2日建设部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分包主体、对象、程序等符合规定的行为方为合法的分包行为。但在现实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分包。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这些违法分包的具体表现形式将在第三部分具体阐述。

2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的区分

2.1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转包,除“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这种形式与发包有明显的区别外,另一种形式即“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与分包有共同之处:二者都是分别把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形下,“转包”与“分包”就容易混淆。区分二者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审查承包人发包的是“全部”工程还是其中的“部分”工程。“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给他人的是转包,如转给他人的只是专业部分的工程则是分包;如果发包给他人的是肢解以后的部分工程,那也并非转包,而属分包,只不过属于违法分包。二是审查承包人是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发包,还是将“专业工程”发包。即其发包的对象是“肢解后的工程”还是“专业工程”。所谓“肢解发包”,是把一个建设工程肢解成几个部分进行发包,该“肢解”的各个部分并非都是“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是指整个建设工程中专业性较强或需要进行专业化施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专业工程”具体种类可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专业工程”的列举。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的区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的4种情形,其他3种情形不难认定,只有其中的第三种情形“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分包形式“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难以区分。其中,如何区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和“专业工程”成为区分工程分包是否合法的关键。

“主体结构”现行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对“主体结构”进行定义。学理上解释一般认为“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材料构成。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更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述学理解释,可以通俗地认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是建筑的“骨骼”,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承重及传力体,是工程的主要部分、重要部分。如以房屋建筑为例:梁、柱、剪力墙及楼面板,屋面梁及屋面板,就是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屋内上下水、电、煤气、通讯、闭路、宽带等各种管道、线路安装工程,楼地面、墙体抹灰喷涂贴砖、门窗安装、防水工程,屋面瓦铺设、立面及屋面造型安装等,则不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工程是指非主体结构、需要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60种。

2.3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分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工程分包规定十分严格,对劳务作业分包的规定则十分宽松,导致许多施工承包企业都变相把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劳务作业的名义,或者把专业工程以劳务作业的名义进行分包。因此,区分“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在实践中显得十分重要。区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关键有两点:

(1)区分工程施工与劳务作业。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到建筑产品的过程”,而且承包人要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负责,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包技术、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但劳务工作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施工的劳动”,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的仅仅是劳务,不负责投入建筑材料,且只对其劳务质量、安全及工期负责。如果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约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那就是名为“劳务作业分包”,实为“专业工程”或“肢解工程”分包。

(2)区分专业工程与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建设部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已有规定,如上已述。可以分包的“劳务作业”,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0年3月8日)中也有规定,共有13种。只有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属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13种劳务作业,才属于劳务作业分包;如果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专业工程”,那就属于名为合法的“劳务作业分包”,实为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

3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表现形式

3.1 施工企业擅自转包

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业主方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本身就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转包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3.2 挂靠企业私下转包

这些进行转包的企业大都是挂靠别的较大的施工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获得项目后,由于其施工能力达不到,就转手他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

3.3 不按规定履行转包、分包手续

有的施工企业因与地方群众有着十分尖锐的矛盾,短时间内实在无法协调解决好,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将必须要转包的工程或者施工合同允许分包的工程,私自决定给他人施工;但却不按约定报业主方同意,不办理有关转包或分包手续,更谈不上报建管部门备案了。

3.4 有些施工企业将项目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

有的施工企业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私自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转包于他人施工,从中牟取利润。在工程招标时,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就已经载明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的主体与关键性工作不转包和非法分包,而中标企业私自转包于他人,不论其转包于谁,其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

4 建设工程施工中分包违法的合法转化方式探讨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程施工分包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只要不符合法定的分包条件,即被视为转包或违法分包,就应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一个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以后,由于施工力量不足,无法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完成施工任务时,既不能实施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又不能“坐以待毙”,就需要运用化解问题的智慧,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分解施工任务,达到全面履行合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因此,探讨避免施工分包违法的合法转化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务价值。

4.1 对未经认可的分包寻求追认

除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必须得到业主(建设单位)的认可是分包的法定要求,否则即属违法分包。因此,对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分包时未得到业主认可的,分包后寻求业主追认是分包行为违法向合法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

4.2 将分包改为联合施工

当总承包单位需要将不是专业工程的施工任务分解施工,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又需要把部分施工任务分解施工时,运用分包方式显然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需要分解施工的部分工程与有资质、能胜任的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施工。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法行为,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联合施工也未加以禁止。

4.3 将分包改为企业内部承包

建筑业企业施工力量不足时,可以外聘其他建筑业企业或社会上赋闲的施工班组或施工人员,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并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其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并在施工中对其实施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因为实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施工是企业的内部行为,不属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承担违法分包的风险责任。

4.4 将分包改为劳务承揽

施工企业也可以把施工工作分解成若干工序,并将某工序中的劳务工作交由企业外具有技术专长的单位或人员承揽完成,与其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设备、机具由施工企业负责,承揽人只对承揽的劳务工作的质量、期限、安全负责,并且施工企业有权按约定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劳务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属于工程施工合同,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施工企业把工程施工中的某些劳务工作交由他人承揽,不属违法分包。

综上所述,正确界定建设工程转包、分包,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也离不开建设工程实务的支撑。掌握工程转包、分包评判规则和避免分包行为违法的合法转化方式,不仅有利于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且对工程施工实践也不无裨益。

Discusse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the Subcontract and the Subpackage

Gao Xiaoying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our country present architecture industry market existence's subcontract and the illegal subpackage phenomenon, has carried on certain legal elaboration and the discussion from several aspects.

4.测绘工程(转包)合同 篇四

2018年06月

测绘(转包)合同

合同

委托方(甲方):承揽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8年06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第二条、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参照执行的技术规范和其它技术要求

1、参照执行的技术规范:

2、其它技术要求:

(1)坐标系统:采用……平面坐标系。

(2)宗地图规格:16开,特殊宗地规格可放宽。

(3)宗地图比例尺:根据宗地范围大小,采用1:200至1:2000比例尺。第四条、测绘工程费

本项目合同总价按照单价……/亩和实际测量面积………………0.0 亩,总计人民币…………00元(………………元)。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应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

3、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 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2、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第七条、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本项目计划工期 个日历天,即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第八条、检查验收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对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 组织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30日内整改完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九条、本工程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本工程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甲方;本工程测绘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乙方。第十条、测绘工程费支付方式:按……………………付款方式支付乙方测绘费。第十一条、交付测绘成果 按照招标要求提供相关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按 500元/日 计算,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

3、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提交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如因政府工作需要,甲方可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1%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2、在甲方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按 500元/日 计算,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

3、乙方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1%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的1%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其它约定

因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项目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不能全部完成时,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六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 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5.装修工程转包合同范本 篇五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守信。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开江县康复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开江县普安镇九十坎社区。

3、工程量:图纸标注以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量(发生工程量变更时甲方签字认证的实际工程量)。

4、分包工种和方式:应做的全部,实行包工不包料。

第二条、工期

1、开工日期:20xx年月日

2、竣工日期:20xx年月日

3、工程总时间:110天

第三条、清单单价

第四条、工程质量

1、本工程的装修质量按装修行业标准执。

2、所有阴/阳角的验收标准为横平竖直。

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提供进程的施工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各项施工手续。

2、甲方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使用。

3、甲方负责协调装饰方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与甲方签定合约后不得将该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

2、按工期、按质量如期完成工程。

3、负责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

4、工程交付时对室内外的材料、垃圾要清扫干净。

第六条、文明施工

1、施工材料整齐堆放。

2、保持现场卫生。

第七条、安全施工

乙方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按安全施工法则施工,如乙方员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医疗费在3000元内由乙方自行负责,3000以上超出部分乙方承担30%

第八条、工程验收

1、工程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和现场确认的意见,相关施工规范及质量要求为依据。

2、隐蔽工程施工,需由乙方通知甲方阶段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前2天,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并在竣工后7天内进行签字确认。

4、如质量不符合甲方规范要求,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补建或返修补充后再验收,知道符合要求为止。

5、最后验收为合格竣工期。

第九条、工期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二、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返工费及材料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条、工程延期责任

1、工期按期竣工,达到合格标准不奖不惩。

2、工期每延误一天,甲方罚乙方每天300元。

3、罚金在竣工工程款中直接抵扣

第十一条、付款方式

1、每月按所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

2、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决算款的95%,余款5%作质保金,在质保期1年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3、乙方对员工的付款须接受甲方和监理的监督各掌控。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条款

材料的使用做到合理使用原材料,损耗不得超过3%,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履行保证金,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保证为元整,无利息)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支付对方工程价款3%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违约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合同履行保证金;若甲方违约将无条件退还乙方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退还乙方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计利息)。

一、甲方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乙方责任

1、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工具,若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2、达不到合约质量标准的,乙方支付甲方同等工程量价款3%的违约金,并负责免费返修。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应双方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合同施工明细及验收记录表做附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工程转包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议,现甲方工程中的相关项目交由乙方负责施工,具体执行如下:

一、施工内容:

二、承包方式:

三、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人工款支付方式:每个项目甲方每月5号按乙方工程进度支付,支付金额为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工程量的50%,客户交完结算款后或客户整体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付清工程款95%给乙方,5%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给乙方。

五、双方责任:

1、甲方以包工形式雇用乙方进行室内装饰工程的生产施工,并由乙方组织管理有关生产人员,生产工具由乙方自理,具体的施工内容及单价见《班组人工报价表》、甲方配合提供好施工场地面给乙方.2、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公司的各项生产施工规章制度及施工工种规范、验收规范,并接受甲方人员管理。

3、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施工,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如因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而造成的工伤或其他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4、乙方在施工的过程中禁止与客户发生争执,做到文明施工,礼貌待客,如因故与客户发生矛盾,甲方有权更换施工班组,所完工部分达到合格的,其工程总价按70%计算,如发生较大争执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必须对此承担经济责任。

5、乙方及乙方雇用人员在甲方公司施工期间,人身及社会保险均自行购买,甲方概不负责。

6、乙方班组施工时,应对自己及其他班组的产品及材料做好保护措施,如已完成产品、半成品或材料因没有采取保护措施而造成污染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定出的各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工艺要求》以及《项目管理措施》进行施工,如达不到质量验收要求或违反项目管理措施的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其施工原因或违反项目管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8.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定出的各项《现场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并组织工人认真学习,如有违反相应管理条例的,根据双方签订的《班组安全施工责任书》承担其责任;如因乙方因不遵守《现场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细则》而造成相应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9、乙方施工的工程必须通过甲方的内部验收,不合格者必须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并理应赔偿甲方材料费。

10、乙方须对其班组的施工进度负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损失,每天罚款壹仟元。

11、乙方承担的施工内容,在甲方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工艺方面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

12、双方每天召开碰头会议,对各部位研讨改进及施工面场地配合工作。

1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工程转包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及内容:

1.4承包方式:

第二条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2009年日开工至2009年

第二条质量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

第三条合同价款计算约定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比例和时间

4.1进入工地现场付

第五条甲方工作

5.1甲方应在乙方队伍进场时对进场人员进行总交底,交底的内容为:

a)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其他创建目标;

b)涉及到甲方的现场施工的相关管理制度;

c)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d)本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以及控制要求。

5.2甲方代表按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

5.3甲方代表应指导、督促乙方按甲方对现场管理的各项标准组织施工,全面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甲方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要求、现场安全文明标化管理要求等管理标准。

5.4甲方在开工前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有关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5施工期间,协调乙方与其他单位关系。

第六条乙方工作

6.1乙方应严格按施工图、施工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与文明,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

6.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配合好甲方与业主的各项工作。并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6.3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6.4已完成工程在未交付业主之前,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如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修复。

6.5及时清理现场卫生。

6.6乙方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6.7自行办理当地施工人员暂住户口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施工中人为的损坏造成的材料浪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按时付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延误每日按承包总价的5%扣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服从甲方和建设方管理及有关规定

8.2本工程报价已含人工费、机械费、耗材费、临设费、各种保险费、生活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

8.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另定协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8.4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8.5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8.6本合同完成后自动终止。

8.7甲乙双方争议如述诸法律,解决地为济南市法院。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6.弱电工程转包合同 篇六

发布时间: 2016-01-29 09:36:24 作者:王春军

来源: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人、违法分包人通过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赚取管理费“差价”的行为如何处理?在实践中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也出现较大差异。本文以民法的公平原则为基础,以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为准则,从实践角度出发,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精神,提出一种可供执行的处理方案。

一、概述

1、工程转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程转包的基本形式包括:①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2、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分包又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对分包的法定要求在《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2日建设部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分包主体、对象、程序等符合规定的行为方为合法的分包行为。

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却存在大量的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管理费

建设工程领域的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这是广义的建设工程领域的管理费的定义,本文中所称管理费仅限定在转包与违反分包合同中。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后,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向发包单位支付管理费后,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并向实际施工人收取高额管理费,通过赚取“管理费差价”获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观点汇总

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于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及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不同的价值考虑,产生了不同的裁判标准。

1、管理费全额返还给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抗字第1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收缴或者没收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非法所得,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到本案,十六化建公司依据无效的《设备租赁合同书》取得的105万元管理费,系违法分包所得,是典型的非法所得,无论是判归十六化建公司还是返还胡某,都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上述司法解释通过对“非法转包”等无效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可以”进行收缴,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否惩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适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十六化建公司全额返还已收取的管理费。

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依据《解释》第四条对定,将非法转包人已经取得的管理费,认定为“非法所得”。但是对该“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采取收缴的方式,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公平公正原则为基础,以平衡各方利益为标准,做出了符合“个案平衡精神”的合理判决。

2、法院酌定管理费支付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7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因属非法转包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中约定腾达公司转包后可向实际施工人姚汉昭、姚汉林收取施工管理费的条款亦无效,故腾达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请求姚汉昭、姚汉林支付管理费用,不予支持。腾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派出了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和协调,原审判决酌情确定姚汉昭、姚汉林向腾达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费55.6241万元,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63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鉴于教育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依照公平原则,酌定以工程款8236363.09元为基数,参照教育公司发包小额工程按照造价2%收取管理费的实际情况,按照工程价款1.5%的比例确定管理费公平合理。

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认定合同中的管理费条款亦无效。但是上述案件中,违法分包人或非法转包人实际上进行了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酌定实际施工人管理费支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管理费视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从而参照合同约定确定管理费数额,而是将管理费确定为违法分包人或非法转包人实际进行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的劳务费用,从而酌定实际施工人管理费数额。

3、根据过错原则确定管理费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86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12月30日《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乙方(余松坚、黄泽喜)按工程实际结算总价的22%扣缴甲方(中太公司)的工程管理费、税金。如前所述,2009年12月30日《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性质为转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中太公司与余松坚、黄泽喜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此笔管理费、税金的法律性质主要是转包诉争工程渔利费用,属违法所得,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尽管此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如何分配此笔费用属审判权即自由裁量权调整范畴;

一、二审判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各半分配并无不当。中太公司再审主张按照无效合同约定收取此款,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案件中,非法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涉案承包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法院自由裁量权确定管理费数额。

4、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78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管理费,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双方在有关会议纪要中明确路航公司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向谢剑标收取。对此,实系路航公司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必需的开支,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即使合同无效,双方亦应根据合同情况按实进行结算。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谢剑标应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向路航公司支付管理费,并无不当。

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认定涉案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案件中,涉案合同虽然无效,但是路航公司实际履行了管理义务,该管理义务对应工程款中的一部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时,亦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管理费。

5、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无需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2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前提条件为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本案中,因当事人未实际取得分包合同中约定的10%管理费,且华隆公司未能提交对此项工程进行过管理并支付相应管理费的证据,二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

三、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管理费处理方式差异的主要原因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观点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管理费是否属于工程款?

如前文中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86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

二、认定中太公司按结算价11%收取税金、管理费是否有法律依据”部分,明确写到“此笔管理费、税金的法律性质主要是转包诉争工程渔利费用,属违法所得,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即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在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赚取管理费差价,则此种请款下合同中的约定的管理费不属于工程款,不应当适用《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结算。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7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3.3管理费”部分,明确写到“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双方在有关会议纪要中明确陆航公司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向谢剑标收取。对此,实系陆航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必须的开支,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即使合同无效双方亦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据实进行结算”。即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在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履行了“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义务,并约定了合理方管理费收费标准,则可以认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具有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赚取管理费差价的主观恶意。再根据“无效合同”约定及当事人履行情况,确定此种情形下,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本案中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据实进行结算。

通过对比上述两个案件,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管理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主要考虑的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若是因为自身没有资质或不具备施工能力等,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具有资质或具备施工能力的实际施工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严格按照“无效合同”约定履行了管理义务,且约定了合理的管理费标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观上不具有赚取“管理费差价”的主观恶意,则此种情况下,可以结合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初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将管理费认定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观上想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赚取管理费差价;或者即使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履行了部分管理义务,但是管理费标准明显约定过高;或者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或仅履行很少一部分管理义务,则此时如果将管理费认定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显然不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初的本意,也有违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笔者认为,工程管理费对应的是工程管理义务,在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情况下,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履行了管理义务,则实际施工人因实际上享受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管理劳务,应当支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劳务对价。而劳务对价的标准,则可以参考合同约定、国家或地方指导标准、交易习惯等确定。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并未实际履行管理义务,其主要目的即是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赚取管理费差价,则因其主观上具有“通过违法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实际施工人不应当履行支付管理费的义务,否则就相当于变相认可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违法行为。

四、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管理费的处理方案

根据前文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在实际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在确认合同无效后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理念,本文以法律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精神和现实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1、严格适用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我国《合同法》中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对于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基于无效合同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

第二,对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中尚未履行的义务无需再履行。即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基于无效合同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实际施工人无需再缴纳。

2、根据公平原则对管理费进行区分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对于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基于无效合同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但是,如果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实际履行了管理义务,则根据公平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支付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与其实际履行管理义务对应的劳务费用,具体数额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扣除上述劳务费用后,剩余的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这样既符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又避免了实际施工人因无效合同而“超过有效合同能够获得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对与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实际履行管理义务对应的劳务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将在下文中论述。

第二,对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无需再缴纳,也就不存在对管理费进行区分的问题。

3、属于“违法所得”部分的管理费的处理方法

《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一,对于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对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应当理解为“实际施工人已经给付的管理费中,属于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所有”的那部分,而并非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所收取的全部管理费,否则就相当于既确认合同无效,又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内容,这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前文论述中的“与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实际履行管理义务应获劳务费用相对应的管理费部分”,才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收缴”。剩余部分管理费,则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

有人会提出,若法院“予以收缴”可能会导致案件结果失衡,其实并非如此。首先,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基于无效合同而应获且实际取得的部分管理费,是典型的“非法所得”,并不以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实际付出了管理性劳务而改变其“非法所得”的性质,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收缴。若人民法院收缴此部分管理费,则可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整顿建筑行业不良风气的效果。若人民法院出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的目的,则可以将此部分管理费判归实际施工人或者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所有。即该部分管理费如何处置,应有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达到个案平衡。

第二、对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费。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前提条件为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管理费,对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因当事人没有实际取得,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收缴的范围。对这部分管理费,基于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需要再缴纳。

结语

7.弱电工程转包合同 篇七

8月4日, 住建部出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试行) 》, 将严惩重罚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办法,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 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业, 责令其改正, 并处以相应的罚金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发现问题除了加大处罚力度之外, 涉及企业将限期不准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个人将被停止甚至是吊销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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