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法

2024-10-08

农村婚姻法(共8篇)

1.农村婚姻法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农村日益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大潮流下,农村的离婚率迅速上升,婚姻家庭状况百出。

一、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在农村家庭中的发生率远高于城市家庭,对于家庭暴力,大部分人持否定态度。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尤其是妇女。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成为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影响,西式婚恋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步从大中城市人群渗透到农村外流人员,农民工大军将这些观念带到农村,非婚同居、婚外情、试婚等在农村的土壤上生长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被逐渐接受。

(三)未婚先育问题。如今,在部分农村地区未婚先育现象呈上升趋势,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先生育再结婚,这不仅是对传统婚育制度的冲击,也是对现行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未婚先育不仅仅是对我国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也是对我国户口登记政策的冲击,最直接带来的问题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以及日常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心理问题等。

(四)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婚姻失败。在农村,大部分青年婚后与公婆一起生活。但许多家庭存在着代际关系错位的问题,尊老不足、爱子有余就是具体表现。往往一家人在照顾小孩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过于关注小孩但不重视老人的需求,引发亲子之间的冲突。

二、农村婚姻家庭现状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在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意识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婚姻家庭。由于农村的传统生活习惯,青年人结婚后基本都和公婆一起生活,长时间生活在一起,由于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会引发冲突。

(二)社会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的快速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从而造就了农民工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劳务收入已经成为农村、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农民工逐步脱离了世代依存的土地,但由于各种社会的、历史的原因,还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在这样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下,农民工群体的离婚率正在逐年上升。农民工婚姻家庭的快速解体,不仅给家庭成员带来不幸,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子女抚养、单亲家庭关爱缺失等社会问题,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三)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制建设是稳步发展,但是,还有相对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道德约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约束的少。新婚姻法尚不够完善,缺乏对婚姻善意一方有效的救济措施。

三、改变农村婚姻家庭状况的对策与建议

农民家庭中,对确因感情完全破裂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也无可厚非,但是,婚姻的蒂结与解除不仅仅涉及夫妻本身,它还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存状况,因此,建立广泛的婚姻保障机制,让暂时出现裂痕或仍有挽救余地的婚姻关系得到及时修复,帮助农民们渡过婚姻危险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应当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婚姻家庭,提高家庭和谐度。

(一)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各媒体、社会团体、各单位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对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地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动,倡导社会新风,创建和谐社会。

(二)普及法律知识,强化相关法律求助措施,加大维权力度。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弄懂、弄通相关法律,提高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三)加大调研力度,从源头上做好婚姻家庭的稳定工作。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我们要深入调查研究,挖掘影响婚姻家庭的原因,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路子,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发生。建立相应的社会服务结构,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帮助。

(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展地方经济,缩小城乡差距,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机会,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或就近转移,是农民离土不离乡,消除“留守人口”群体的存在,从根本上消除因夫妻两地分居引起的离婚现象。引导地方经济发展,使广大农民群众走上致富的道路,避免因贫困问题引发的离婚现象。

2.农村婚姻法 篇二

关键词:西部留守妇女,婚姻主观感受,心理健康

1、导言

农村留守妇女是中国城乡二元体制下的特有产物。已有研究表明, 留守妇女劳动强度高、精神负担重且缺乏安全感, 与非留守妇女相比, 留守妇女有更多的孤独、害怕和紧张等消极情绪[1], 心理健康水平显著低于常模[2]。同时我们也发现农村留守妇女的婚姻幸福感缺失, 那么她们的婚姻对心理健康是否产生影响?心理健康与婚姻主观感受的关系是怎样的?本文基于第一手经验资料将农村留守妇女的心理健康与婚姻主观感受进行比较研究, 用量化的数据真实地反映农村留守妇女的婚姻主观感受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2、方法

研究留守妇女这一群体的手段主要有问卷法、访谈法、个案研究法等多种方法, 其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本文选取了症状自评量表 (SCL-90) 和婚姻主观感受量表 (MPS) 研究了留守妇女的心理健康和婚姻主观感受的状况。

3、结果

3.1 农村留守妇女婚姻主观感受、心理健康在居住地情况上的差异

根据西部地区居住地情况的不同, 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婚姻主观感受 (MPS) 、心理健康 (SCL-90) 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婚姻主观感受在居住地不同的情况下没有明显差异 (P>0.05) ;心理健康状况 (P<0.01) 在居住地不同的情况下有显著性差异。结果见表1。

3.2 农村留守妇女婚姻主观感受、心理健康在教育程度上的差异

从表2中可以看出婚姻主观感受和心理健康的教育程度差异显著 (P<0.05) 。

进一步进行多重比较后所得结果表明:在婚姻主观感受方面, 初中及以下 (P<0.01) >高中或中专 (P<0.05) >大专及以上 (P<0.05) 。在心理健康方面, 初中及以下 (P<0.05) >高中或中专 (P<0.05) >大专及以上 (P<0.05) 。

3.3 农村留守妇女婚姻主观感受和心理健康的相关分析

通过皮尔逊相关分析, 结果显示心理健康与亲婚姻主观感受相关显著, r=-0.435 (p<0.01) 。

4、结论

4.1 西部农村留守妇女心理健康在居住地上的差异

西部地区由于没有沿海地区发展迅速, 从而导致多数青壮年劳动力涌入沿海城市打工。本研究发现, 相比城镇, 农村留守妇女的心理健康问题更加突出。城镇相对来说离城市更近, 发展相对较好, 提供了更多的公共设施和娱乐活动, 使她们可以将心理压力通过更多的方式发泄出去。而在农村, 由于日常生活较为单调, 婚姻质量又不高, 长期的压抑会对她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4.2 西部农村留守妇女心理健康和婚姻主观感受在教育程度上的差异

在留守妇女中, 教育程度对她们的婚姻主观感受和心理健康都有一定的影响。她们之中初中及以下学历所占比重最多, 约为57.3%;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占的比重最少, 约为15.8%。有研究发现, 丈夫长期外出, 使留守在家的妻子对农业生产和家庭事务有了“缺席性领导权”, 对农村的政治活动和社会交往有了“缺席性参与权”, 对自己的劳动所得有了“缺席性支配权”, 这些必将促进了她们的自我意识、自主意识的增强[3]。而大专学历的留守妇女会利用空闲时间进行自我发展, 提高自我的价值, 让自己有了丰富的生活, 从而减少心理问题的产生。而小学学历的留守妇女也比中学学历的留守妇女更少产生心理问题, 她们对自我的生活和发展更能有满足感和幸福感。中学学历的留守妇女更容易产生孤独感、生活单调、文娱活动少, 再加上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夫妻之间的交流互动太少, 而又没办法将这些压力得以释放, 长期背负着沉重的身体负担和心理压力, 当遇到问题时又缺少社会系统的支持, 其内心会感到孤独、焦虑、抑郁, 就产生心理问题。

4.3 婚姻主观感受对心理健康的相关

研究结果显示, 婚姻主观感受对心理健康有一定的影响, 成负相关。婚姻主观感受主要是指留守妇女对婚姻的个人感受。一般留守妇女自己感受到婚姻质量越高, 她们会觉得满足、幸福。而婚姻质量下降后, 她们会开始担忧, 继而容易产生焦虑情绪。

参考文献

[1]许传新.婚姻关系满意度: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的比较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 2009, (5) :25-32

[2]朱桂琴.农村“留守女性"心理健康状况调查与思考[J].天中学刊, 2006, 21 (4) :135-137

3.现代农村婚姻 篇三

[关键词] 农村婚姻;女性家庭地位;理性主义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024-1

一、历史性比较—农村婚姻变迁

随着婚恋观的变革,当前青年婚姻观已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选择的多元化的婚姻观。受市场经济和人口流动的影响产生如跨省婚姻、闪婚等多种新的婚姻模式。再者,对于农民工这一庞大的青年群体的婚恋观研究认为,城乡二元的结构性动因导致闪婚、同居在农民工群体中的普及,乡村社会传统与现代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农民工群体的婚恋观变革。

(一)远亲婚恋。社会流动带来的跨省婚姻现象普遍,但由此产生的跨省婚姻、婚前同居等都使婚姻很不稳定。这既是由人们婚姻观念变化而产生的,也是女性地位的一种表现,但多以女方远嫁为主。同时,“远亲婚恋”以从经济不发达地区流入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为主,这也是人们理性的选择。市场经济下的利益驱动和务实原则极大地改变了农村未婚青年在择偶时的价值观念和衡量标准,其中,实用和物质的倾向的作用上升到了一个显著的地位。

(二)婚姻家庭模式更加平等。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婚姻是一种建立一个基本生产单位的方式。80年代以前,农村婚姻主要是“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近几年,随着农村社会构成、体制和观念的变化,性别不再成为划分家庭角色和家务分工的唯一标准,现实是完全是“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仅占一小部分,“男女平等”的家庭模式占一半左右,说明女方在在家庭决策及经济管理上自主权得以提升,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逐渐得到改善。

(三)离婚率上升,结婚年龄偏早。当下年轻人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较为淡薄,更加注重自我的心理感受和情感体验,婚姻有矛盾不会相互包容很容易导致离婚,结婚年龄普遍较早。不管怎样,传统时期儒家学者们倡导的“壹与一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的论调,将这种忠顺义务片面地强加给妻子,对丈夫却没有具体的规定,更以“守节”作为妇女之伦理准则、道德义务,要求她们终生忠夫,永不变心,夫死而不嫁。另外,女性在经济上独立于男性时,离婚率就更高。

(四)结婚仪式从简。传统农村结婚仪式礼节繁多,花费巨大,讲究排场。婚礼仪式反映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和角色,婚礼的隆重程度表明了双方家庭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实力。现代一切从简,并不赞同奢侈铺张的婚姻礼仪,而且礼节减少,更体现结婚是两个人的自由意志,并不需要那么多的繁文缛节,只是一种证明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也是一种人际关系的建立与交流。

二、微观理论解析

年轻人的责任意识淡薄,体现了现代婚姻中的理性化趋势,个人追求独立的自我,奉行的理念是“我存在,我消费”。按照费孝通的说法,当下的中青年人成长于丰裕经济时代,他们早已满足了“need”层面的需求,加上受到消费主义文化的影响,他们追求“want”层面的奢欲,形成了“向外用力的人生。换句话说就是,当代年轻人责任意识淡薄也有更多对高层次生活追逐的欲望,他们不再轻易地满足自己。

婚姻礼仪从简可以反映为一种理性化的人情淡漠。随着村落共同体的不断瓦解,乡土社会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由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再到陌生人社会,亲友、大家庭、村庄都不再是农民的生活保障,也不再构成年轻人的情感寄托。传统的封建社会里,家庭维系、运转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女性来实现的。女性依附于男性,以相夫教子为生活内容。现代女性地位有所上升,对婚姻有一定自主权,她们更多是出去工作,有一定稳定的收入。女性拥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对于家务劳动以及孩子的培养等都应平等对待。同时,这种要求以及女性择偶观的改变等对男性造成很大压力,从理性化角度女性对于男性家庭背景、工作条件等都会有一定要求。

但是,婚姻的这些变革并不能完全摆脱传统观念对人们的影响,在农村仍然很多重男轻女现象产生。男女差异只要体现在传统的社会地位和养老尽孝等方面,这些差异的存在都根源于“从夫居”的传统,因此,如果这一传统消失生男生女的差异就不复存在,自然也会较少很多男女婚姻中的纠纷,也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三、总结

我国婚姻中的诸多问题与我国传统思想有着历时性的联系,不是短期就能解决的,根源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现代农村婚姻的发展中市场经济以及理性化的影响很大,当然利弊并存,但这是转型期不可避免的阶段,青年群体的情感寄托问题需要社会给以重视。同时,一种更加积极、自由、个性的价值观正在形成,女性家庭地位的上升就是一个表现,从女性地位角度分析婚姻问题有助于认识中国社会婚姻变迁趋势,对于提高婚姻家庭素质,稳定社会关系,促进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会,欧阳静.“闪婚闪离”:打工经济背景下的农村婚姻变革典型研究——基于多省农村调研的讨论[J].中国青年研究,2012,(1):56.

[2]周亮红.青年农民工“远亲婚恋”现象的社会学思考[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4):187.

4.转型下的农村婚姻困惑 篇四

——对安徽省马鞍山市部分乡镇离婚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摘要:近年来,农村离婚率急剧升高,由此引发民事、刑事案件的增多,并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探其原因,既有社会转型带来的必然影响,又有物质的诱因,生活方式的选择和道德、法律的宽

容。要从经济发展、道德教化、法律规范和社会建设等多方面加以疏导和解决。关键词:转型;“三农”;婚姻;和谐社会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态势、特点

1.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居当地民事案件之首。以博望

镇为例。近二三年来辖区内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的情况见

表1;其它乡镇情况相似。

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农村离婚纠纷案件无论是收案

数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都呈逐年上升趋势,已经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2.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增多。调查发现,当前,农村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大部分是女性;如在黄池镇,2004年度受理的39件离婚案件中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有

31件,占79.4%;石桥镇2004年至2005年5月以来受理离婚

类案件126件,其中女性起诉86件,占68.25%;丹阳镇

同期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占65%以上,博望镇离婚诉讼

案件的原告也大部分是女性。女性由传统离婚中的被动的、甚至是受损害的一方,而转变为积极、主动的一方,其中深刻的社会原因值得研究。

3.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的占相当大的比

例。如在黄池镇2004年度受理的39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

方或双方外出打工的有33件,占84.82%;在博望镇,因

当事人一方外出发生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占35%;而因夫妻

双方或一方外出从事推销业务或打工造成夫妻长期分居而致

双方感情淡漠导致离婚的则比例更大,如博望镇现有10000

多名推销员常年在外推销刀模具和机床产品。此类案件的调解和好的难度大,一旦涉讼,几乎没有和好的可能。

4.经济补偿成为很多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的重要条件。

在大量的离婚案件中,被告往往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并把这作为离婚的交易条件,否则就不同意离婚,甚至以死

相逼。经济因素在离婚诉讼中成为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因

素。

5.离婚诉讼案件“民转刑”增多,甚至引发重大刑事案

件。如2004年博望镇新陇村程朝霞诉张金龙案、2005年友 林村徐木兰诉施德水案,被告人均扬言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就 要跳楼自尽,并带人冲进法庭挟持原告,严重干扰法庭办案,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更有甚者则是酿成严重的报复杀人 案。如2004年市中院审理的备受关注的被告人程道龙故意杀 人案,因离婚后报复被害人,共造成被害人及其母、其侄女 三人死亡的惨剧。此类案件总发案数虽不多,但均因酿成严 重后果而为各界所瞩目。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这类案件已占 当地乡镇“民转刑”案件的三大板块之一。以2004-2005年(6月)丹阳镇民转刑案件为例,如图:

二、转型期农村离婚率高的原因分析

1.转型期婚姻的观念和基础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嬗变。费 孝通先生曾把情感和义务作为传统家庭基本的二元,婚姻即 是围绕这二元展开。在农村经济落后、信息闭塞的情况 下,婚姻是靠夫妻经济上和日常事物上的分工合作来维系 的,而不太注重情感的满足和志趣的契合。而在转型期,在 都市化和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夫妻从两性结合的经济 合作共同体向情感伦理实体转变。婚姻中追求自我价值得到 提升,婚姻自由、自主,婚姻中追求“爱情”成为一种主 导,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合”的情况下,更容易通过离婚追 求幸福生活。

2.转型期农村的社会结构流动性增大。“家庭最本质的是经济关系。„„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是随 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变化的,家庭内人与人的关系也是由客 观的经济关系决定的。”[1]当前离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的年 龄集中在25至40岁的阶段,这部分人恰是农村社会上最具 活力的群体,他们在精神上、物质上的需求变化大,思 想观念更新快;同时,这一群体的流动性最大,经济收 入增长也最快,这种有形的物质上变化和无形的生活观 念、生活方式的变迁在这类群体身上集合在一起,婚姻的 流动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3.女性的经济地位独立,为其实现婚姻自由、自主创造 条件。当前,随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第三产业比重的 增加,就业的性别格局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青年女性的就业 市场更为广阔,其收入较高也较为稳定。由于女性经济收入 的相对提高,在经济上不再依赖男性,甚至女性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这使得一些女性有权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和 一生,追求美满生活的愿望就会更加强烈;如果她的婚姻缺 少坚实的感情基础,她就可能进行重新选择。

4.两地分居的异质婚姻导致家庭功能弱化。首先,从当 前我国农村婚姻家庭的缔结形式上看,仍属于“先结婚,后 恋爱”的模式,婚前感情基础相对来说不够牢固。而一旦外 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使得原本就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变的 更加脆弱;同时,由于两地分居而减少了家庭约束,淡化了 家庭责任义务,家庭功能大大弱化了。其次,外出务工,使 得“打工族”这一新的社会关系形成,婚姻选择圈扩大了,在遇到情感和志趣相投的人时,他们往往会重新选择自己的 婚姻。第三,文化匮乏,道德失范,“婚外情”高发。农民 工“涉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婚外性关系成为影响家庭稳 定的重要因素。

5.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宽容。一方面,以体现婚姻

自由、自主的婚姻法修改越来越凸显感情的价值取向。另 一方面,在城市化、现代化的剧烈社会变迁中,人们的 婚姻观也更加开放和宽容,离婚、再婚越来越不被看作是 丢人的丑事,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评价趋向中性。

三、当前农村离婚率升高现象的深层思考

首先,离婚率升高同巨大的社会变迁相联系。回顾建

国以来的三次离婚潮,无不透出婚姻巨变与社会变革和发展之 间的密切联系。1980年我国离婚率为0.7‟,至1995年离婚 率上升到1.8‟,15年间,离婚率上升了近3倍。近年来,随 着社会转型的加深,离婚率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其次,离婚又是夫妻关系变化和婚姻波动的正常现

象。当今社会正处在巨大的变革之中,一个经济社会结构深 刻变化,思想观念深刻更新和行为方式多样化的社会,必 然会冲击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姻模式,如果婚姻自身不能调适 的话,走向破裂是不足为奇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它的复杂性,在现实中选择新的婚姻和选择新的生活和生活方式往往联系 在一起。

第三,尽管离婚应被视为正常的社会现象,但是它所

带来的社会影响仍不可忽视。对于离婚妇女,既要抚养和 教育孩子,承担全部生活的重压,还要面对巨大的精神歧 视;再婚对她们来说并不是一个轻松的选择,第二次婚姻 凑合型很多。而对于男方,其经济上往往很难再负担的起 第二次结婚的彩礼,随着年龄增大,要再实现一桩美满的 婚姻确实更困难。有的只能单身一辈子。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婚姻的解体还直接影响子女的身

心发展。美国儿童心理学家李﹒索克夫说过,对孩子来 说,“父母离异的创伤仅次于死亡”。近年来,在我国 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的同时,青少年犯罪也呈持续增长的态 势,而且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一些震动全国的大案、要

案的主犯,都有青少年时期家庭不幸在他们身上留下的阴 影。

离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它的成本和代价不仅仅限于离 婚者本人和子女,它还会对社会产生扩散效应。在农村一个 家庭的构建,往往是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付出和努力。一旦离 婚,当事人不仅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精神上的打击和压力 也相当巨大。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他们的抵触情绪都特别大,甚至走向极端;而这种情绪还波及到其家庭成员、家族成 员,甚至周围的人群,构成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隐患。

四、几点建议

(一)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和社

会事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彻底改变农村落后的面 貌是农村婚姻危机治本之策。当前,要加大农业发展投资力 度,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发展潜力,增加 农民的收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方 面投入的力度,切实改变农村落后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 量。

(二)完善公共政策支持。积极探索家庭政策的制

定,要以农村流动人口家庭为突破口,制定有利于这一群体 的家庭政策,为农村流动人口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给予农 民以“国民待遇”,在农民工流入地要筹建低价位农民工家 庭公寓或农民工廉租房,为农民工夫妻团聚及子女进城入学 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庭功能的健康、完备。改革完善劳务 输出长效机制,放宽就业条件,让更多夫妻能同时同地打工。

(三)加强法制、道德教育,构建和谐家庭。开展农村普

法教育。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 律法规纳入农村普法重点内容,纳入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必修 课程,突出提高青年农民的法律意识,牢记夫妻间的义务,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开展家庭美德建设。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荣辱、美丑观 和婚姻、家庭观,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关系;大力倡导和 谐家庭观。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及“美德在农家”活动,树立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的文明家风;对于外出 务工人员,要指导他们正确处理外出务工与婚姻家庭、子女 教育、老人赡养的关系,增强家庭责任感。

(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如在村级建立“家庭服 务调解小组”,随时掌握辖区内每个家庭的情况;对于一般 的婚姻纠纷及时介入,及时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天留守一方,要积极引导他们创业和就业,多多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消除孤独感、无助感; 农民工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则要在医疗卫生、文化活动、娱乐设施、生活条件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服务,丰富他们的业 余文化生活,避免不健康生活。

参考文献:

5.关于农村婚姻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 篇五

——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及资源利用不足所造成的连锁反应

近几年来,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力度不断加强,通过“税费改革”,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等强有力的举措,农村经济面貌有了一定改善。但中国幅员辽阔,政府工作很难百无一疏,正是这种原因,我选择了“三农”问题中的“农村”这一大块,作了走访和社会调查。在走访过程中,我突然发现我原先所定的农村反腐倡廉问题在这里(000周边各村)并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而且反腐工作经过前两年的深入开展之后,现在已形成了一种村务公开,代表监督的制度和人民群众举报监督的严肃氛围,农村反腐 已不再是一种纯政府行政手段,而是一种由广大村民参与,大家共同支持的群众行为。

经过观察我发现农村婚姻问题更值得关注,在柳家砦村村委妇联主任处,我了解到这样一些资料。近十年来,本村注册结婚的男女不足六十人,而且其中有多达43人为村内的女孩子,她们中间有36人是嫁到村外发达的地区,这些人嫁人的重要条件就是男方必须家庭殷实,居住地较发达。而且这种婚姻几乎全由父母做主。还有另外一种较普遍的现象,本村的成年男子用5000至10000元不等的现金到比本地更贫穷的地区“找”媳妇。这种婚姻关系恰是本村妇女出嫁的翻版。第三种情况就更加不可思议,而且几乎是和法律打擦边球,村中低能弱智,身体有严重缺陷,据法律不能结婚生子的妇女,也与村中的大龄男子,或者同样是弱智,身体严重缺陷的男子结婚。对于这种情况我对妇联主任提出了质询,她的回答很简单也很无奈,她说:“你看看我们村,都快成一村的光棍了,我们也没有办法啊,至少让他们也有个家啊。”妇联主任的回答确是发自内心,至情至感,但这种残酷的社会现实却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啊。在国家大兴“计划生育”,提倡“少生,优生”的今天,如果政府对这种“劣质婚姻”还不加于关注的话,“提高人口素质的”夙愿又何以实现。

就这一问题,我对柳家砦村附近的寻子头村,小丰河村,孙家河村和下游坪村作了相关调查。我首先就这几个村的经济发展情况作了调查。小丰河村村委年可支配收入近五十万,主要用于贫困户生活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建造集中民房等方面。对于小丰河村而言,辖区内人口五千多人,地形呈河谷为中心向两边辐射状,土壤肥沃,水源充足,适于发展耕作业。而且借助便捷的交通优势,当地农户多以经营混合性农业(耕作加养殖)为主,他们生产的奶肉蛋禽很易销售出去。在此基础上,一些资金充足的农户便充当物产销售中介,将本地物产向外运输,渐渐成为富商。小丰河村是远近闻名的富村。下游坪村和孙家河村都以种植药材为主要收入来源,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所以在村里无法得到准确的收入数据。但年均在20万以上。寻子头村现已全村实行退耕还林,所以村委可支配收入由国家调拨。但该村有很多人员外出打工。在各村妇联主任处我了解到与柳家砦村十分相似的婚姻状况。寻子头村,2003年新婚5人,2男3女,1男为深圳打工仔,结婚后与妻子暂居深圳,1男为该村大龄男子,新婚妻子为弱智者,生活几乎无法自理。3女中1女嫁给夷陵区小溪塔镇一有钱子弟。1女远嫁山西,1女远嫁四川。孙家河村2003年新婚3人,全部为女子,只一人结婚后仍在本村务农,其余两人均远嫁他乡。小丰河村相对而言较好,村内新婚11人,共有3对情侣是该村人员,结婚后仍留居家乡。另外5人中3男2女,3名男子的妻子均是外地贫困地区来的,2女也均远嫁到外地。由于下游坪村妇联主任公差在外,所以没有得到该村资料。

经比较发现,在农村婚姻状况之所以如此之差,农村中光棍如此至多,婚姻质量如此之低,关键还是农村经济没有搞上去。从人们口中可以了解到,之所以人人都想跳出农村,实际上是因为他们在农村没有前途可言。而对于农村当代的青年来说,要跳出去只有两条路,要么出外打工,不在回来;要么远嫁他乡。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仍有8亿之众,比重巨大,农村地域占了国土面积的一半以上。在如此巨大的土地上,有如此之多的人口,可为什么就无法创造应有的巨大财富了。农业文明在中国的黄土地上一代代的传承,曾经在这块广袤的土地上成就了举世瞩目的辉煌。可现在,这些农村儿女的婚姻问题就已无法很好的解决,农村中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也越来越少。农村的许多土地已经废弃,在田间劳作的也几乎全是四五十岁的人,农村中已缺少了后继的年青人。在农村中我们才能真真切切的感受到“老龄化”,不仅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还有那一块块世代经营的土地的老龄化。

在城市中,近年来存在着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在我调查的柳家砦村,下游坪村,我所看到的农业生产可概括为“低水平的重复生产”。农民虽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但在土地的利用上却存在诸多的不合理之处。如许多田地的单一作物种植,田间管理不到位,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等。这种种作为简直可以用主观蛮干来形容。现在,农村中甚至抛弃了使用农家肥,这种非常有利于土地复肥的古老技术。因为农家肥运到田间需要人力去肩挑背扛,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却多是中老半截的人,他们没有那份力气,也没有那份闲心。用他们的一句口头禅就是“地种肥了谁来接班啊,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都走了”.这反映了有效资源的利用不足,也反映出人们对农业生产及农村发展缺少信心。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农村中婚姻状况太差,农村中的新增人口太少。

民以食为天,在全面建设工业化国家的今天,农业作为第一大产业也同样值得关注,所以国家才如此的重视“三农”问题。但政府作为一国的中央机构,他只能利用各种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宏观调控手段,从全局出发,统筹各大产业,各地区,各部门的和谐发展。政府只能给地方工作指出一个方向,但具体问题该如何具体解决,还得靠地方自己出谋划策,自己的事情自己办。

就我调查的农村婚姻问题,实际上是政府和社会必须关注的问题。但就目前看,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都无法有效的帮助解决这一难题。因为农村的发展不可能依靠于各界的“输血式”援助,所以农村面貌的大翻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现在看来,或许上世纪后期的“知青下乡”在当代是一个必需的举措。农村要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觉悟,增加对农村的技术支援迫不容缓。只有农民掌握新技术,新知识,才是从根本上发展农村的正确途径。要鼓励让更多的有识青年到农村去奉献,用他们的知识与智慧使农村变的富裕,变的美丽而充满生机。

6.农村婚姻法 篇六

我国农村地区事实婚姻存在的现状

肖文

前言

大学第一年的暑假,有充足的时间、理由、精力来一场同学聚会。高中同学的聚会——兴奋,各自沉浸于美好的大学生活,迫不及待的想同大家分享自己这一年的经历;初中同学的聚会——安静,太长时间的疏于联系,让大家变得客气而疏远;小学同学的聚会——热闹,从那样穿布鞋扎羊角辫的年纪中走过,总有一种时间冲不散的热络,无话不谈、笑语连天。可是热闹过后却又忍不住的心酸,十几个人中除了正在上学的几位外,基本都已定亲,或者成家生子。面对我无言的惊讶,没有人给予过多的解释,本来就是含羞带怯的年纪,又如何将这种事情形容得轻描淡写。

在我还未从聚会事件的震惊中回神,同村远房的大娘又托父亲帮忙处理她年仅二十岁的儿子未婚生子的事情。这次我的反应就不止是惊讶,还有更多的疑惑不解。对于这种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儿女的现象,在农村究竟普遍到何种程度,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与远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的刘敦萍同学,就农村中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展开了联合调查。

在搜阅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没有配偶的青年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成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状况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2005—2009年间,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18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33%。其余12对中,有9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3—8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3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6.7%。

而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2005—2009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51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9000元人民币;相应的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1000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一)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所形成的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大多数会在子女出生前,为解决子女的户口问题而去相关部门补办结婚手续。因而,这种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短、社会影响小的特点。

(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原因,在举行婚礼前无法从相关部门领取合法证件,是事实婚姻的最主要存在方式。基于这种原因产生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原因

经过调查,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原因有三:

(一)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在受调查的两地农村,很多初中毕业后无法继续深造的青年男女,在其十八九岁时父母即为其张罗相亲,只要门当户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意见,就会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进行订婚。订婚后一到两年的时间,就会举行婚礼,以此作为结婚的公开及必备的要件。基于这种原因结合的青年男女,大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得法律婚姻的有关批准,不得以而维持这种不登记“结婚”的关系。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们受传统的婚姻形式的影响,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认为公开举行婚礼即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且唯一的条件,从而忽略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约束及保护的重要性。也有青年男女外出务工是相识、相知、相恋、进而生活在一起,回到家乡举办一个形式上的婚礼后又双双外出务工,因暂时不要孩子,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便长久而持续的存在。

(三)相关部门的执法不严。在分析了相关部门的咨询结果后,结合具体事例的分析比较后得出,对于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并无专门的部门进

行监管,仅在未登记“结婚”的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计生办的相关人员会依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勒令其补办结婚登记。这种监管机制造成了很多没有合法手续的夫妇隐瞒新生儿出生现象的产生,以至于有些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纪还没有户口,即农村地区所谓的“黑户”。基于此,也助长了不登记“结婚”的气焰。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政

策执行力度相对轻些,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由于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的相对严格些,有一部分的青年先订婚,等到够结婚年龄时再结婚;一小部分不够法定年龄便结婚生子的青年便承受着各方面的风险。

四、事实婚姻产生的影响

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在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潜伏着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一)事实婚姻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约束,影响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使用法律相对比较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就曾出现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公开共同生活的男方将在家务农的女方抛弃的事情,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打起了无休止的官司,至今未得到确切的判决,但双方家庭反目成仇却已成定局。

(二)事实婚姻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合并生育子女的青年男女,不仅不利于女方的身心健康,同时因户口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也会侵害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这种违反结婚登记法定程序而存在的事实婚姻,使婚姻关系逃避法律的审查和束缚,主张了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改善措施

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普遍存在,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使这一情况得以改善。

(一)加强法治思想建设,改变农村地区民众的传统婚姻观念。相关部门,尤其使民政局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普法教育宣传,讲婚前登记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一次避免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合后的婚姻关系中又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同时有利于优生优育政策的实行。推行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的改变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减少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进而维护法律婚姻的权威性。

7.《婚姻法》中的立法问题 篇七

从本位主义出发, 是每个物种的本能, 高级物种———人, 自然不能例外。马克思说,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所以立法的最终目的必然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 使之稳定、和谐, 促进人类实现各个层次的需要。人的复杂性产生各种社会关系, 也就需要相对应的法律,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

一、普及法律才能使法融入社会关系

作为新婚人士, 因着对课业的研究, 上网搜索后, 我第一次知道《婚姻法》的具体内容。这里凸显了一个问题, 立法只在“立”吗?当一部法律确立后, 向公众普及的这个过程才会使法真正进入社会实践, 试问公众不了解法的内容, 又如何遵守以及利用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真正了解《婚姻法》条文的只有制定者、专家学者、法律人士, 能够修正《婚姻法》的还是这些精英群体, 这样的法已经失去了很大一部分功能。举一个美国经典案例———麦当劳咖啡烫伤案, 我们现在可以看到麦当劳的杯子上都有“小心热饮烫口”的提示, 而这源于一起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因为自己无意被咖啡烫伤, 赢得了三百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的事件。这个多年前的案件放在中国当今社会还是一件很稀奇的事情, 根本还是观念和文化差异。我们对法的认识太粗浅, 运用法的能力太差, 对法的依赖度太低, 在观念上只有发生较大或者较严重的事情才会被迫拿起法律的武器。只有普及法律, 使得公众对法律有统一的认知、认同, 公众才会信仰法律的力量, 运用法律武器去调整社会关系, 立法方显意义。

二、真实描述且可实践的法才能显现立法的权威性

试举《婚姻法》总则中提及的几个关键词阐释:1) “男女平等”, 在现实社会中, 各地婚姻民间习俗纷繁各式, 就只“礼金”一项足以体现男女的不平等。2) “实行计划生育”, 无论农村还是城市, 不执行的情况比比皆是, 有的通过罚款以示惩处, 有的只需等待下一次人口普查就可以上户口。3)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随意浏览官员落马新闻中, 多少与此项违背, 但起诉的多是受贿、渎职之类的罪责。4)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 媒体报道遗弃婴儿的新闻屡见不鲜, 多是呼吁父母来领回孩童。如此等等条文, 有的与社会真实现状冲突, 有法不依;有的不具备可操作性, 有法难依;有的属于道德范畴, 仅供引导。这些已经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的权威性, 一方面, 立法不应太笼统, 不可实践的可以列为指引性的法条, 不断通过实践去找到落脚点;另一方面, 法有其强制性, 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与社会事件互相映证。只有中肯表述且切实履行的法, 才能彰显权威, 才会震慑人心, 才可实现法治。

三、财产所有及分配不能体现法律公平, 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笔者认为, 《婚姻法》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 既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也阻碍婚姻自由的实现。以第十七条为例, 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等收益是个人付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后的报酬, 是个人应得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肯定。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为什么可以无偿共享?在社会生活中, 男女地位平等, 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 双方都能通过各自合法的经济来源维持生存需求, 为什么在婚后要将财产合并共享?这样一定程度上会使得物质追求占主导地位的群体以追求富裕的目的寻找一段婚姻。如果没有财产共有制度, 仍然愿意与高龄人士结成夫妻、愿意嫁入豪门的美少女, 就堪称是让所有人信服的真爱了。

另外, 《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 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 过于理想化。在现实生活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可能因夫妻分居, 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家庭的义务, 或滥用财产的共同管理权、或夫妻一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发生破产等原因, 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从国外立法看, 有些国家设有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 如瑞士、意大利;而有的国家设立了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 如法国、德国等, 以满足夫妻在婚姻期间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需要。

四、财产分配可通过合同、公证等方式实现, 因人而异更具合理性

有人认为, 财产共有制度保护了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 大多是指女性。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 依然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实现, 如在婚前签订合同、进行公证, 明确成立婚姻关系后财产的所有、分配、处置。在现实生活中, 每个家庭的背景不同, 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财产分配的共识, 兼顾到了个体实际的差异, 更具公平和理性。

也有人担心, 不通过法律强制统一规定扶养、赡养等义务, 占有主导强势的一方可能逃避责任。而事实是, 即使法律做了规定, 不愿意履行和承担的人寻求各种方式拖延、逃脱义务, 少之又少的人通过《婚姻法》去追索自己的权利, 即使在法院胜诉了, 也缺乏现实意义的强制执行。在古代, 人们一方面惧怕法律的严苛不得不执行, 一方面民风淳朴自然而然地遵从。而当今, 没有连坐制度、酷刑的震慑, 法的落实, 很大程度上依靠个人品行, 个人素养。所以立法如果没有得到公民的认同, 就会形同虚设。

五、财产共有制引起婚姻关系混乱

根据中国现今的国情, 人口众多, 婚姻关系数量必定惊人, 如果《婚姻法》的立法不能与现实相适应, 既无助于调整婚姻关系, 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政府为了对楼市进行调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结果引发了“中国式离婚”。假离婚的现象层出不穷, 陌生人之间可以成立临时婚姻关系、公媳之间可以成立在道德上乱伦的婚姻关系, 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想出各种复杂的组合关系钻法律空子, 有的甚至弄假成真, 有的因经济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婚姻法》中的弊端, 成了引发婚姻关系混乱怪象的诱因, 有悖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初衷。

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种种法定违法行为中, 受害方无一不处于弱势地位, 且以妇女为大多数, 仅以其单独之力取证、举证, 难以实现。再加上中国传统观念里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想法, 所以受害方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下往往很难取得关键的人证。特别是以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上, 举证更加困难。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秘密的方式进行, 受害一方难以知晓, 更难以取得证据。即使采取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和线索, 也因其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具备合法性难以被法官认定和采纳。在此情况下, 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1]因为本科专业非法学类, 所以本人纯属法学的门外汉。上述几点只是对《婚姻法》管窥一豹之见, 但从宏观上来看, 我觉得这部法的立法存在较大问题, 亟需调整。首先, 立法的班子应该避免纯理论派领导和学者, 从基层筛选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律人士加入, 立法的话语权应该杜绝排资论辈, 无论是学科带头人还是一线实践者都可以对争议性论题发表意见, 真理越辩越明。其次, 应该充分发挥媒体作为传播者的功能, 通过官方网站、论坛等渠道, 一边普及和宣传, 一边在广大知识分子中集思广益, 认知是认同的基础。最后, 我觉得我国的法律普遍存在一些太宽泛的界定, 容易因为解读不同, 判罚迥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一个案例库, 对下级或本级的所有案例进行梳理, 挑选经典、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可参照和援引的判例, 以补充对立法条文的具体阐释。

摘要:新《婚姻法》的调整是立法的进步, 但无论在立法上, 还是法律实践中, 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结合《婚姻法》的具体内容, 就其中一些立法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立法问题,财产分配,损害赔偿举证

参考文献

8.农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 篇八

22.继承人按什么顺序继承遗产?

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婚姻法还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外延进行了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顺序,就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次序,就是在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中,按照血缘和婚姻关系的亲疏,以及经济生活中相互依赖程度划出继承的不同顺序。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以血缘关系最近的同一亲等的人即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血缘关系较第一顺序稍远的同一亲等的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管有多少,应同时继承,不再有先后次序之分。

在法定继承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全部死亡;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这两种情况,不论发生哪一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3.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4.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能否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答: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25.“倒插门女婿”能不能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

答:所谓“倒插门女婿”,是民间对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男方的称呼。但是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或者男方成为女方家庭咸员,都属于正常现象。对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女婿能否在岳父、岳母去世后继承他们的遗产,应该区别下列两种情况:

(1)如果在岳父(母)去世时,女婿的妻子(即岳父母的女儿)已先死亡,那么,该丧偶女婿在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则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2)如果在岳父(母)去世后,女婿的妻子(即岳父母的女儿)尚在世,那么,该女婿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也不能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身份,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

因为,如果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女婿在未丧偶的情况下,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那么也属于代替妻子尽义务的性质,女婿在其妻子尚生存的情况下,一般来讲是没有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赡养老人的义务理应由其妻子承担。女婿代替其妻子尽赡养义务,主要是为了使妻子能够腾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作或其他事务,这实际上是一种家庭内部的分工。同理,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的儿媳在丈夫尚在的情况下,也不能继承公婆的财产或适当分得公婆的遗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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