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材料

2024-10-23

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精选5篇)

1.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所需材料 篇一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2、1张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首次申请还需采集现场照片);

3、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1年内);

4、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护照原件以及该护照资料页、照片页、有效签证页、最后一次入境章的复印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或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公函;

7、健康证明(首次申办1年以上居留许可);

8、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持S1字签证入境:

(一)探亲人员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2、1张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首次申请还需采集现场照片);

3、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1年内);

4、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护照原件以及该护照资料页、照片页、有效签证页、最后一次入境章的复印件;

5、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

6、健康证明(首次申办1年以上居留许可);

7、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人员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2、1张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首次申请还需采集现场照片);

3、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1年内);

4、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护照原件以及该护照资料页、照片页、有效签证页、最后一次入境章的复印件;

5、处理私人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6、健康证明(首次申办1年以上居留许可);

2.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材料 篇二

经营酒类等特殊商品的贸易公司,需要申请办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以批发为主的,需办理批发许可证,以零售经营为主的,须办理零售许可证,以下为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申办条件和申办所需材料总结:

1、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4)《食品流通许可证》;

(5)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7)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

(8)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9)代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

3.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材料 篇三

所需材料

企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目的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对公共环卫生的认知和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为提高对公共环境卫生的认知度,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共环境卫生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管理基本方针,“以人为本”、“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具有否决权”、“五同时”、“四不放过”的管理基本原则。

2)制度责任化

公司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目标层层分解、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完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我公司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宣传、会议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形成责任追溯,提高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感。实行环卫安全检查制度,明确环境卫生评价标准,加强人员教育管理,环卫车辆检验检修,预防环境卫生突发事故的发生。公司实行辖区治安保卫制度,严格控制人员、车辆、物品的进出,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做好事故安全防范。实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编制各类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2、安全措施 1)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公司“满足法规要求,控制危险源头;改进安全绩效,实现健康人生”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狠抓责任落实,大力整治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以抓项目、抓标准化、抓队伍建设、抓安全技术、抓一线员工培训为重点,落实责任、落实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努力实现“零”事故目标,推动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2)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的发生; 2)杜绝火灾、爆炸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年职工因工轻伤率小于2‰; 4)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率大于90%;5)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98%;6)不发生重大误操作和设备损坏事故;无瞒报、谎报、拖延不报行为;

7)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率100%;8)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交底率100%;作业环境尘、毒、噪声综合合格率不低子90%。

9)安全生产员培训率达到100%;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10)机械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3)管理机构

项目经理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 3 领导分支机构,公司项目经理担任小组组长,质检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部室部门负责人组成。

4)安全生产职责 ①基本原则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各级职能部门负责制。

各级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安全管理体系目标层层分解细化落实,人人有指标,指标保安全,安全目标体系做到不留死角。

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该小组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管理机构,承担着公司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的制定和重大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理工作。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要职责有:

研究和批准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并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监控,对危险隐患的整改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必要时下达停工整顿令。

审核和批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新技术的推广实施。

介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负责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单位与责任人给予处罚决定。

研究、落实上级相关部门下发的其他安全生产文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③公司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项目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人力资源及物资资源),以确保作业场所、工作环境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 5 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要求。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适时组织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对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按国家规定调查、登记、控制和管理重大危险源。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④质检部负责人安全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开展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与公司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拟定安全生产短期、中期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有针对性的完成“三级”安全教育、从业人员持证考核上岗工作。

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生产安全有序的进行。

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及时上报事故资料,处理相关事故责任人。

代表项目经理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 6 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前期、中期检查,年终结合公司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落实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拿出奖励意见,对发生的事故单位做出初步处罚意见或建议。

⑤项目部安全职责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公司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项目经理按期执行。

组织和参加公司范围的安全工作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负责公司要害部位、要害岗位的审定和备案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备案工作。

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并组织演练。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检修现场及新产品的安全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协助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职业卫生工作。

经常对各项目经理、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三违”现象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项目经理、子公司提出改进建议或意见。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⑥其他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工作列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坚持安全与生产“五同时”的原则,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加强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普及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做好女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组织并制定、实施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严格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提出考核和改善意见。

⑦员工安全职责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 8 实、整洁。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环卫。

正确使用、保养、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做到“三不伤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5)安全措施

为了满足安全卫生的需要,本项目应配备专职与兼职的安全检验人员与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道路保洁、垃圾收集及垃圾转运站安全工作。

本项目操作场所及岗位空气中有害物质将低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相应的最高容许浓度;工作场所及岗位的噪声级满足《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中的相应标准;可有效避免火灾、爆破、工伤、传言并传播等事故的发生。

卫生保洁防护措施主要采取以下几条:

①对一线人员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劳保用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和免疫治疗措施,以保证一线人员的健康。

②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和防尘口罩等; ③工作场所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及防雷装置等;

④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 ⑤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个人卫生教育;

⑥对产区进行蚊蝇鼠密度的长期检查,以提高消杀效率;

4.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材料 篇四

来源: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者:

发布日期:2005-6-24阅读次数:1177

所需申报材料:

1、《杭州市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金、经营项目)

3、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市场供求状况分析、经营能力、组织机构、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及措施)

4、企业组织机构(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和上岗证(驾驶员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6、车辆车况良好的证明材料(车辆检测证明)

7、有与申请经规模和项目相适应的车辆凭证(行驶证复印件)

8、安全资金投入证明(注册资金)、办公场地证明、车辆停放场地证明(此要求替代5、6、7条的要求)

9、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0、《浙江省道路运输开业申请书》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法人代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事务,下设安全管理机构和与车辆数相适应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并层层落实责任制。

(2)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各种岗位规范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等。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4)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安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保护、工伤社会保险、消防管理制度等。

(5)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度:加强企业生产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整改登记和处理意见制度。

(6)机务、运输、人员、车辆等管理制度。

(7)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8)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12、制定服从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统一调度、指挥的承诺。

注:提供的材料纸张为A4纸,并按目录顺序整理提交。

5.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材料 篇五

(2015年版)

目 录

一、机构设立 1

(一)法人机构设立 1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 2.金融租赁公司 8 3.汽车金融公司 13 4.货币经纪公司 18 5.消费金融公司 23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处设立 28 1.分公司设立 28 2.子公司设立 30

二、机构变更 40

(一)法人机构变更 40 1.变更名称 40 2.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41 3.变更注册资本 45 4.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50 5.修改公司章程 51 6.机构分立 52 7.机构合并 53 8.变更组织形式 54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变更 54

三、机构终止 58

(一)法人机构终止 58 1.解散 58 2.破产前审批 59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60 1.子公司解散或破产 60 2.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 61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62(一)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 62

(二)财务公司外汇业务 63

(三)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64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 65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 66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67

(七)其他新业务 68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69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71 1.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71 2.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 72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集团情况简介(成立时间、核心主业构成、行业或地区排名情况、成员单位数量),设立财务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名称中应包含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简称,并含有“集团”字样)、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①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②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说明。③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各产业板块在集团总资产及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等。

④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⑤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包括财务管理体系和资金管理模式介绍、内部资金管理中心或结算中心的成立运作情况、内部资金归集量、结算量等。

⑥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及盈利预测。对业务量的预测应基于客观审慎的原则,特别是吸收存款量的预测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境外资金、专户管理的保证金等影响资金归集的因素。

(3)拟设财务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5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等内容。

(4)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和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集团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③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⑤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⑥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如外界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作出说明;

⑦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5)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包括工商部门、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6)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①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③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⑤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出资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⑥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金融监管当局对其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投资设立财务公司的意见函,以及银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复印件。

①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②战略投资者应出具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③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授权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财务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8)母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9)未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应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为拟设财务公司提供相关支持的战略合作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财务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 5 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2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5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的承诺(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集中度的预测。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

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母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金融租赁公司

2.1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及发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以及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等内容。

(4)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发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8 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发起人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发起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发起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发起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发起人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

⑤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发起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发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发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发起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5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金融租赁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2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

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发起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以及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或融资租赁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2(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3.汽车金融公司

3.1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

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主要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境外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如其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5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

让的除外)的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汽车金融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6(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7(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4.货币经纪公司

4.1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 18 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19(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境外出资人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或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由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意见函,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如其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且不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5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货币经纪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交易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22(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营业场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5.消费金融公司

5.1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23 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以及主要出资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的内容。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主要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以及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经验等;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24(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

让的除外)的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2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26(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以及主要出资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的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 27 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处设立 1.分公司设立

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28 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性以及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业务拓展策略,未来3年业务量和盈利预测,总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措施等。

(3)董事会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4)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分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方式,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和联系方式。

(5)申请人最近3年新设分公司的经营情况。(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包括:

①最近2年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②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分公司筹备工作情况,分公司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内设机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总公司授权的业务范

围。

(2)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3)总公司对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4)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6)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7)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8)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9)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2.子公司设立

2.1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必要性及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境外子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0(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所属集团海外业务发展战略和发展现状,境外子公司拟设地成员企业的业务发展和资金管理情况,境外子公司拟设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政策,境外子公司所能提供的服务及未来业务量预测,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方案。

(3)申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4)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境外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包括:

①最近2年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②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2.2金融租赁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子公司名称(应当体现所属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所从事的特定融资租赁业务领域)、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1(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子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包括申请人的海外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境外子公司拟设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政策。

(3)拟设子公司章程草案。

(4)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该子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5)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6)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7)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包括:

①用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子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②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③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8)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和排名,以及在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所具有的专长,在租赁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2)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3)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34(4)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

2.3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其中应包含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的出资人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5(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或融资租赁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股权投资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金融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的情况,拟设立或被参股、被收购方的名称、所在地以及业务范围,设立、参股或收购的原因或目的、金额及持股比例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业务发展战略,设立、参股或收购行为是否符合自身发展战略的方向,设立、参股或收购行为对申请人的资本、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面的影响,申请人的资本拨付能力和并表管理能力。参股或收购事项的交易结构和安排,对拟收购机构的整合方案和发展计划,收购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

(4)投资、参股、收购协议复印件。

(5)对设立、参股或收购后的机构的管理控制机制,拟在设立、参股、收购机构派驻人员背景、职务及职责。

(6)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

明。

(7)拟参股或收购机构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其公司章程、目前的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和诚信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连续3年的年报。

拟设立、参股或收购机构为境外机构的,还应提供东道国的监管要求。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法律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4.代表处设立

4.1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服务对象,及设立代表处的理由等。

(2)董事会同意设立代表处的决议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4)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4.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内容应包括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目的,申请人的主要业务类型及经营情况介绍,拟设代表处的城市,拟设代表处中外文名称(中文名称中应标明母公司的注册地所在国家,如母公司名称中已体现注册地所在国家,可不重复)。

(2)申请表(见附表一)。

(3)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注册登记文件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函),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5)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章程。

(6)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最大十家股东名单。

(7)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架构图。

(8)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9)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11)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的反洗钱制度或措施。如不涉及可能与洗钱相关的业务而未制定反洗钱制度或措施的,应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含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2)工商登记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变更名称

1.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等。

(2)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

印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说明。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2.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2.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原因和金额,以及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引入新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还应说明新出资人和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其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情况。

(2)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5)拟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

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②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③5年内不转让所持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本集团财务公司的,不需出具本项承诺);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还需出具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设立质押和信托的承诺;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引入新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2)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还应提供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本集团财务公司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关联方情况。

(3)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非金融机构,或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受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

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③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且受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出资人还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长期信用评级报告。

④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投资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批复或支持函。

(4)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出具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以及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导致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的承诺;

②新取得消费金融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即成为主要出资人),应出具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的承诺。

(5)出资人拟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派驻人员的背景情况、拟担任的职务和职责。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的主体资格、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股权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注册变更等程序的完成情况。3.变更注册资本

3.1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股份的方案审批、已上市非银行金融机构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案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开发行及上市或募集新股份的原因、金额等。

(2)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概况、公司经营情况,上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市后股权结构测算情况,募集资金的用途,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3)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4)发行方案或配股、募集新股份的方案。内容至少包括:拟上市或增发的时间、地点、发行方式、发行比例、发行对象(是否引入基石投资者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起人和已引进的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情况和股权锁定期要求等。

(5)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

明。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3.2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金额,增资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增资方为新出资人或增资后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还应说明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响以及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情况。

(2)股东会关于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复印件。(3)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资的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出资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5)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不需出具本项

声明);

②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③5年内不转让所持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本集团财务公司的,不需出具本项承诺);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还需出具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设立质押和信托的承诺;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引入新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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