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标管理办法(8篇)
1.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篇一
电力项目招投标与管理
一. 招标方式
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是激烈的市场竞争活动,招标人(建设单位)希望通过招标以较低的价格在较短的工期内获得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的建筑产品。投标人(施工单位)希一望以自己在技术、经验、实力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在投标竞争中获胜,占据市场,求得发展。
大中型工程国际招标时,经常采用的招标方式一般可分为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公开招标,UnlimitedCompetitiveOpenBiddin)、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胜选择招标,LimitedCompetitiveSelectedBidding)、两阶段招标(即先进行技术方案招标,技术标评标通过者,才允许投商务标,Two-stageBidding)和议标(也称谈判招标或指定招标,NegotiatedBidding)四种方式。其中常被采用的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现对其进行简单介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凡是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承包商都有均等的机会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者均可以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通常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有关承包商的资料,如:企业信誉、设备能力、技术力量、以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经历等情况来确定被邀请的投标人名单,一般邀请5-10家为宜,但不能少于3家。
二. 招标管理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中都曾解释过一种招标方式,议标,亦称非竞争性招标或称指定性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协商谈判直接指定中标人。这种招标方式适用于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工程造价较低、工期紧或专业性强的工程。实际上这种招标方式是一种合同谈判的形式。其优点是节省招标时间,容易达成协议,迅速开展工作。缺点是无法获得有竞争力的报价。新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把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而将非公开状态下进行一对一谈判的议标排斥于招标方式之外,归根结底是为了充分加大招标投标的管理力度,真正体现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杜绝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
三. 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
工程招标与投标是两个相互相辅相成的过程。研究投标报价策略是在符合招
标投标程序与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有必要先对招标投标的操作程序与规则作以简单介绍。
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招标准备、招标组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相应的投标程序同样包括三个阶段:投标准备、编写与递交标书、谈判与签订合同。具体内容分为:
投标准备:承包商收集到招标信息后,成立投标机构,根据内部和外部条件选择好要投标的项目,然后获得投标资格。通常招标方采用资格审查来确定承包商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承包商须根据招标单位的要求购买并填写好资格预审文件后递交到招标单位,通过审查后方可参与投标。
围绕投标的一系列内容:有资格参与投标的承包商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购买标书后,首先应精读、分析招标文件,发现疑问可在随后的施工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中澄清;考察施工现场,收集与报价有关的资料,同时对其准确性负责;核实工程数量,以便准确确定报价,参加标前会议,澄清疑问。整理所有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和数据;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图预算,同时进行成本分析:分析投标环境、制定投标策略;填写报价单、标书并办理投标担保手续;按规定密封和递交标书。
四.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的计价模式
长期以来,建筑工程实行“量价合一、固定收费”的政府指令性计价模式,即“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价估价表)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加上材料调价系数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经汇总即为工程预算或标底”。1998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中指出“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工程项目上,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随着我国加入WTO,建设工程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是大势所趋。国家建设部于2003年2月17口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要求于2003年7月1口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改变现有招投标计价模式,更好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同时也是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行为操作层面上与国际接轨的重要表现。目前电力工程招投标仍然采用定额计价。现在本论文立足于建设市场竞争机制,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特点,粗略探讨定额计价模式的局限性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征,据此探讨目前电力工程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期有利于电力工程造价改革和招投标市场的完善。
五. 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与我们的对策
在电力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引发职务犯罪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占有相当比重,因此,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范电力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的招投标行为是遏制腐败的关键环节。
电力设备采购、电力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是提高投资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腐败问题的有效手段,但在电力设备采购、基建工程项目推行招投标制度和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过程中问题仍然不断,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倾向招标。招标方内定关系比较好的合作单位作为中标单位,招标中,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方在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对内定中标单位进行重点介绍,并要求评委充分考虑,导致最终评标结果内定投标人中标。
二是借鸡下蛋。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人员、设备、施工技术等投标条件,而采取由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投标付给中标单位“感谢费”的方法骗取招标项目。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延期。
三是请人陪标,俗称“围标”。为减小竞争,投标方邀请私交比较好的同行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参与投标的同行,投标中无论谁中标均由邀请方承揽此招标项目。
四是串通中标。招标方与投标方达成默契,在招标时,投标方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签订合同时,再以材料涨价等为由,将原投标报价提高。Aaaa为了杜绝“关系标”、“人情标”的现象,防止造成成本虚高和经济问题,我们在电力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就如何规范招投标行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1.网上公布招标信息。为了避免目前普遍存在的邀请招标现象过多,使一些产品质量更好、条件更优惠的厂家排除在邀请之外的问题,我们通过委托的中介机构将所有大额招标信息通过中电联网站提前20天进行发布。同时,严格对投标方的资格预审,制定出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一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已掌握的信息对其资格是否满足要条件进行审核。二是根据实际情况赴潜在投标人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质保体系建立情况、企业规模、设备、生产工艺等。避免投标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与政府部门颁发证件中的产品电压等级不符、伪造生产许可证和提供的企业规模、设备、生产工艺与实际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三是通过第三方对投标方的资格能力进行审核,即按投标方提供的其产品在电力行业使用表中的信息,向兄弟厂局了解投标人的相关情况,综合上述信息,确定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通过这种方法,可事先将不合格的投标人排除在招标之外,减少评标工作量,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确保公司的经济利
益。
2.重视评标专家库建设。为便于招投标方式的推广和应用,使招标过程趋于规范,我们建立了“评标专家库”,通过考核选取具有高级职称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为专家库成员,今年又由28人扩大到72人。我们要求技术专家应熟悉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状况;经济专家要熟悉有关法律,有实际商务工作经验。在进行招标前随机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取与本次招标无利害关系的专家作为技术组和商务组成员。同时行使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能,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控制。整个招投标过程必须有公司纪委人员全程监督。
六. 结语
电力企业招投标工作是一项关系电力企业发展的重要系统工程,必须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注意借鉴吸收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多管齐下,走适合公司自 己的专项预防、系统预防、部门预防和全员预防相结合的招投标管理路子,只有这样才能把反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好。
2.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施工项目,招标管理,投标管理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征
招标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 引发投标者的承诺, 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 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 是“法人”之间诺成有偿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招标投标具有下述基本特征:
1、平等性。招标投标的平等性, 应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来分析, 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是等价交换。招标投标是独立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进行, 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招标方应为所有投标者提供同等条件, 让他们展开公平竞争。
2、竞争性。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争, 按规定每一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投标, 这就形成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 他们以各自的实力、信誉、服务、报价等优势, 战胜其他的投标者。此外, 在招标人与投标者之间也展开了竞争, 招标人可以在投标者中间“择优选择”, 有选择就有竞争。
3、开放性。正规的招投标活动, 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刊登招标公告, 打破行业、部门、地区、甚至国别的界限, 打破所有制的封锁、干扰和垄断, 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者前来投标, 进行自由的竞争。
二、招标的方式
目前国内外采用的招标方式有以下五种: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发布招标公告, 凡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 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意向书, 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核准后购买招标文件, 进行投标。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根据自己积累的资料, 或由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 选择一些合格的单位发出邀请, 应邀单位 (必须有三家以上) 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意向, 购买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3、两段招标。两段招标是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结合起来的招标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大型招标项目。招标单位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广泛地吸引投标者, 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 从中邀请三家以上条件最好的投标者, 进行详细的报价、开标、评标。
4、协商议标。协商议标实质上是一种非竞争性招标, 严格他讲不能称为招标。因为招投标行为的核心是竞争, 没有竞争也就失去了招标的原有意义。
5、国际招标。上述四种招标方式如果将招标范围放宽到国外, 就称其为国际性招标。这种招标方式简称为ICB, 一般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高科技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兴建的工程项目都采用ICB方式。
三、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招标投标的活动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现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为例进行分析。
1、招标准备阶段。基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具有招标条件的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 报有关部门审批;获准后, 组织招标班子和评标委员会;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公告;审定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组织招标会议和现场勘察;接受投标文件。
2、投标准备阶段。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位的邀请, 选择符合本单位施工能力的工程, 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意向, 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和资料;资格预审通过后, 组织投标班子, 跟踪投标项目, 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招标会议和现场勘察;编制投标文件, 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给招标单位。
3、开标评标阶段。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 由招投标方派代表并有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 当众开标;招标方对投标者作资格后审、询标、评标;投标方作好询标解答准备, 接受询标质疑, 等待评标决标。
4、决标签约阶段。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意见, 报送决定单位确定;依据决标内容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 在规定的期限中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四、招标程序与投标程序
项目进度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时间和节约时间, 而项目的主要特点之一, 即是有严格的时间期限要求, 由此决定了进度计划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
基本进度计划要说明哪些工作必须于何时完成和完成每一任务所需要的时间, 但最好同时也能表示出每项活动所需要的人数。常用的制定进度计划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关键日期表, 这是最简单的一种进度计划表, 它只列出一些关键活动和进行的日期。
2、甘特图也叫做线条图或横道图。它是以横线来表示每项活动的起止时间。甘特图的优点是简单、明了、直观, 易于编制, 因此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小型项目中常用的工具。即使在大型工程项目中, 它也是高级管理层了解全局、基层安排进度时有用的工具。在甘特图上, 可以看出各项活动的开始和终了时间。在绘制各项活动的起止时间时, 也考虑它们的先后顺序。但各项活动上间的关系却没有表示出来, 同时也没有指出影响项目寿命周期的关键所在。因此, 对于复杂的项目来说, 甘特图就显得不足以适应。
3、关键路线法 (Critical Path Method, 简称CPM) 。
4、计划评审技术 (Program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 简称PERT) 。
CPM和PERT两种计划方法是分别独立发展起来的, 但其基本原理是一致的, 即用网络图来表达项目中各项活动的进度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并在此基础上, 进行网络分析, 计算网络中各项时间多数, 确定关键活动与关键路线, 利用时差不断地调整与优化网络, 以求得最短周期。然后, 还可将成本与资源问题考虑进去, 以求得综合优化的项目计划方案。因这两种方法都是通过网络图和相应的计算来反映整个项目的全貌, 所以又叫做网络计划技术。
此外, 后来还陆续提出了一些新的网络技术, 如GERT (Graphical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 图示评审技术) , VERT (Venture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 风险评审技术) 等。
很显然, 采用以上几种不同的进度计划方法本身所需的时间和费用是不同的。关键日期表编制时间最短, 费用最低。甘特图所需时间要长一些, 费用也高一些。CPM要把每个活动都加以分析, 如活动数目较多, 还需用计算机求出总工期和关键路线, 因此花费的时间和费用将更多。PERT法可以说是制订项目进度计划方法中最复杂的一种, 所以花费时间和费用也最多。
应该采用哪一种进度计划方法, 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1) 项目的规模大小。很显然, 小项目应采用简单的进度计划方法, 大项目为了保证按期按质达到项目目标, 就需考虑用较复杂的进度计划方法。
(2) 项目的复杂程度。这里应该注意到, 项目的规模并不一定总是与项目的复杂程度成正比。例如修一条公路, 规模虽然不小, 但并不太复杂, 可以用较简单的进度计划方法。而研制一个小型的电子仪器, 要很复杂的步骤和很多专业知识, 可能就需要较复杂的进度计划方法。
(3) 项目的紧急性。在项目急需进行, 特别是在开始阶段, 需要对各项工作发布指示, 以便尽早开始工作, 此时, 如果用很长时间去编制进度计划, 就会延误时间。
(4) 对项目细节掌握的程度。如果在开始阶段项目的细节无法解明, CPM和PERT法就无法应用。
(5) 总进度是否由一、两项关键事项所决定。如果项目进行过程中有一、两项活动需要花费很长时间, 而这期间可把其他准备工作都安排好, 那么对其他工作就不必编制详细复杂的进度计划了。
此外, 根据情况不同, 还需考虑客户的要求, 能够用在进度计划上的预算等因素。到底采用哪一种方法来编制进度计划, 要全面考虑以上各个因素。
五、结束语
3.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根据国内招标投标市场新形势的需要和新法规的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上述四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的部门规章。
笔者所在公司是以水运工程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大型施工企业,直接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办法》作为规范水运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部门规章,其实施对笔者所在公司这类施工企业参与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本文将着重从该办法对施工企业影响的角度作简要分析。
第一,从法律效力层级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交通运输部制订的部门规章,其上位法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据法律适用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 从条文内容看,该规范基本结构和条文都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条款内容,特别是2012年施行的《招标投标条例》。《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如: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几乎完全是套用《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个别条款甚至没有列出条文而是直接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条例》,如第41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因为《招标投标条例》的第39条到第42条对该行为已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办法》就没有再逐条列出,而是直接援引上位法规定。
第三,从适用范围看,《招标投标条例》第2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同时明确了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上述条款对水运工程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具体,就是指为实现水运目的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非水运工程项目则不适用该《办法》,例如,不是为了实现水运目的的基建工程项目,像水利工程的堤坝、围海造地、促淤吹填等应不适用本《办法》。从行政监督管理角度理解,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门有住建部、水利部、铁道部等多部门,各部门都制订出台过相应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而多部门也联合制订出台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招标投标办法,如原国家计划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于2003年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该规章仍为现行有效的。
第四,从《办法》对上位法增加的部分内容看,这些条款对上位法作了细化,有的甚至作了限缩性规定。
对招标人的规定,《办法》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定义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条例》没有对招标人作具体定义。所以,《办法》对水运工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作了限制,必须是“项目法人”。该条对招标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则不能作为招标人,如“某管理委员会”等不能作为合格的招标人。这对施工企业明确招标人主体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招标人应当就是投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所以这条同样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单位主体也具有约束作用。
《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投标人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条例》相比较增加了“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该条可以说是对《招标投标条例》中投标人条件进一步作了限缩解释,特别是 “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规定不尽合理,原因有:
(1)施工方与监理方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可能会影响到监理方履行职责,这在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已有规定,但设计方与施工方并不存在监督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设计方和施工方分别是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为业主方提供的服务,而且也要经过设计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等规定程序,招标程序由业主方发起和组织,不存在由于设计人和施工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导致的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内容不公正问题。
(2)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是国际上通用的,近年来为国家倡导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模式。2003年的《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上述《指导意见》对设计、施工总承包这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予以了肯定和倡导。
如果按照《办法》规定的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则设计、施工总承包这种项目管理模式是不允许的。这样的规定无疑违背了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对此模式的一般性意见。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情况在国内也很常见,在《办法》中也有规定。如果存在《办法》所述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是否不受第三十五条的限制,这也会产生疑问。但从目前国内现有的做法和立法本意来讲,应该不会对存在控股或参股等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予以限制。
对第三十五条的适用问题,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专门致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13年3月18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复函》认为:“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虽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但未向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股,未构成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如果不存在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情形,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作为施工单位参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项目的施工投标。”从上述复函可以看出:只要设计公司和施工公司不存在交叉持股关系,并且不存在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情形,那设计公司、施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不受第三十五条限制。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对约束招标人的招标行为,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投标人规范有序地参与投标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4.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篇四
平政办发〔2019〕6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小型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工程项目(下称小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省招投标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市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嘉建〔2018〕10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平政令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项目,是指本市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各行政村、社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财政、国有、集体资金,符合下列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
(三)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低于上述标准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采用简易方式(入围、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经集体决策确定交易对象。
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各行政村、社区招投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小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型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小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
小型项目施工项目实施招标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依据(批文);
2.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工程造价预算书;
4.规划许可证;
5.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其它项目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小型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对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由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单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投标人从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一律取消现场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延长报名时间,仍少于3个的,应当分析原因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后报名人数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视情况继续开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等简易方式招标。
第九条
小型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限价,确定投标保证金,提出招标申请,递交申请书,招投标领导机构进行审核。
2.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3.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及缴纳投标保证金。
4.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5.受理密封报送的投标书。
6.组织开标(从招标公告到开标截止期不少于7日)、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7.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8.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9.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协议书等。
10.招投标全部资料归档。
第十条
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控制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原则上由投标人直接确定报价,确无法直接确定的,总额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10%。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参与小型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签署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开标地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销、否认或自行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以投标违约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小型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分分值由技术标(包括信誉部分)、商务标组成,分值权重(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工程类项目技术标0%—10%,商务标90%——100%;货物设备和服务类项目技术标0%-40%,商务标60%-100%(设计类项目分值权重按照平建〔2015〕56号文件执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技术难度事先明确具体权重。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工作。施工类100万元至400万元、采购类50万元至200万元、服务类30万元至50万元,其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余项目可从本单位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一般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确需参加的,只能派1名代表参加,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因专业特殊无法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报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约定和评标办法,对各投标文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推荐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按得分高低排序,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如有保留意见可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报招投标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报价的,可以对相应投标人进行询标,投标人就询标的问题作出澄清或解释。特别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然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询标情况确认其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或弄虚作假。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无效标或者不利于投标人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投标承诺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必须向招投标领导机构办理核备手续。如发现有显失公正的确定中标人,招投标领导机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在该项目招标信息发布的所有网站上同时进行公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责任,并报招投标领导机构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人员和各单位平台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篇五
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至少15天。3.资格预审量化打分的目的?
审查委员会依据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4.所有的合同签订必须经过的两个程序是
5.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6.无处分权的两人签订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7.分包单位违约,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索赔的目的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种。9.合同的保权措施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10.建筑工程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1.招投标活动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2.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评标的哪个阶段。合同订立
13.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是实践合同。14.监理工程师过失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15.索赔发生28天后发出索赔通知书。
16.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截止至少应20天。17.提交投标人数少于3家时应重新招标。
18.索赔报告的组成部分总论部分,合同引证部分,索赔值得计算,工期索赔的计算,索赔证据。
19.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等9项内容。
20.当投标文件总金额与单价不一致时以总金额为主。21.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在程序上的差异
邀请招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投标则相反。
22.招标人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才能进行自行招标。23.一方以欺诈手段达到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4.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和解与调解
3、仲裁
4、起诉 2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26.不平衡报价法
是指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如何调整内部各个子项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在中标后投标人可以尽早收回垫支于工程中的资金和获取较好的经济利益。27.开标
开标是指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
28、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29、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而导致当事人另一方收到损失的过失。
30、简述现阶段我国编制招投标报价的方法及其关系。(1)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采用不同的报价
(2)不平衡报价法①早收钱②多收钱③图纸内容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修改工程量要增加的,其单价提高;而工程内容不明确的,其单价可降低。(3)扩大标价法(4)逐步升级法(5)突然袭击法(6)合理低价法(7)多方案报价法(8)增加建议方案法 他们的关系:多方案报价法为修改合同内容的报价方法,增加建议方案法为修改施工图的报价方法。
6.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篇六
发布部门: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4)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 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相应的招的标工作班子,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2、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单位。
4、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投标单位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交纳押金。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收回图纸和资料,退还押金。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县招标投办公室备案。
6、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启封。
7、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报审标底。
8、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
9、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0、中标通知书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签证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签订承包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能力承包的三个以上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和邀请招标的,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行分别议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现场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
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工程量清单。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格、差价结算方法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9、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10、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支会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11、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视工程投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核准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招标单位如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二条 标底可由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制部门或具有编制资格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严禁委托私人编制标底。
第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有关资料及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进行编制,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同时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价格变动因素和包括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包干费以及风险费。
2、招标单位要求优良工程的,应按工程总造价的适当比例商定后。计列优质优价费用。
3、编制单位应对标底保密和负责,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每项工种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资料必须报市、县招标办公室审定,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参加审定标底的的人员必须保密,不得泄漏,凡未经审定的标底,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5、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审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的权利:
1、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2、根据自己的经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住处,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3、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4、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应按照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市和省内其它地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昆参加投标的,还须持有云南省建设厅、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核发的投标许可证或进昆许可证。
2、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现在人员,技术状况,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情况。
3、近三年来所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在建工程及拟开工项目,剩余能力)。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综合说明。
2、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标报价及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组成报价。
3、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开工、竣工日期等。
4、施工组织设施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
5、承担该工种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 投标书的要求
1、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不得邮寄。在投标书报送截止日期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2、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义案,并作出相应标价和投标标书同时密封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经办的银行,标底编制单位的投标单位等参加,按分级管理权限,在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公证部门当众开标,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投标报价在审定标底价格 ±5%以内的,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上下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的,调整标底;标底无误的,改为议标解决。
第十九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1、投标书未密封。
2、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两个报价等。
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表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5、投标书逾期送达。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资单位、经办银行、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同时确定评标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原则进行评议,坚持平等、合理、公证的原则。
2、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一般工程不得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保证质量、安全等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于 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昌起30日内,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附本或复印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对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图纸资料,退还押金,并付给投标单位投标编制补偿费500元至2000元。
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可向招标单位按规定收取招标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关联法规: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等处罚外,对具体责任方给予以下处罚:
1、应实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工种,不得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强行开工的,除责令停工外,银行停止拨款,并按工程造价的0.5%对建设、施工双方处予罚款。同时停止施工企业三个月的投标权。
2、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单方改变中标单位,或中标单位拒绝鉴定合同的按中标价的1.5%赔偿对方损失。
3、招标单位不按规定招标,实行假招标,明招暗定,私拆投标书等不正当竞争争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4、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互相串通,哄抬或压标价,扰乱招标市场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5、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招标单位原因使招标活动中止的由招标单位按控制造价0.5%―1%的比例赔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6、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设备等)的,按批准概算的5%处予罚款。
7、招标单位、代理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按审定后级的标底价的1%处予罚款。
8、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视情节轻重,停止该单位六个月至一年投标权。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违章处罚,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昆政复(1989)68号文《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明废止。
关联法规:
问:
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应怎么处理?
答:
7.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篇七
建筑工程历来被认为是一项“风险事业”。特别是投资大、周期长的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 影响因素多、不确定性大、影响时间长。由于这些因素影响, 投资决策失误、施工方案计划不周、工期拖延、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生产运营不正常并导致施工效益低下甚至亏损等严重后果时常发生。
2、施工项目风险因素分析
施工项目风险的因素很多, 本文主要就对施工项目的实施影响最大的风险因素, 即施工项目投标风险因素和施工项目合同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2.1 施工项目投标风险因素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是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 在投标的全过程存在着的风险因素很多,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1) 社会环境风险
从社会环境角度来看, 投标过程风险可以分为宏观环境非正常风险与其他风险, 其中宏观环境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其他风险是指承包方在投标的承包的过程中, 由于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行为模式、效率和相关规定给承包商带来的风险。例如:设计方案缺陷, 环境管理部门对施工条件的限制等因素, 都会直接影响投标人投标方案的编制和评标结果。
(2) 投标策略选择行为风险
为了项目中标,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可以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 多方案投标策略, 突然降价策略, 无利润低成本策略。但是, 不考虑工程项目基本要求和施工成本的低价策略可能在项目施工结束后形成巨大亏损。投标策略的选择行为是否正确影响潜在风险的后果是十分明显的。
(3) 技术能力与管理能力风险
投标人的技术能力涉及承包商对投标文件和有关资料规范的理解, 对工程所处的自然环境条件的了解和分析能力等等。管理能力涉及施工的计划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控制能力。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决定了建筑企业实际中标的可能性以及项目实施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
2.2 施工项目合同风险因素分析
施工项目合同风险因素从大的方面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即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来自业主方面的风险、合同条款本身存在的风险、合同类型本身所存在的风险, 现予分别陈述。
2.2.1 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当今的项目工程一般规模较大, 其结构也较为复杂, 工程的技术性和综合性均较强, 这必然导致在工程项目实施的工程中具有许多不能够确定的因素, 从而使合同变更频繁, 从而延长施工工期并增加成本, 使得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增加。
(2) 施工现场干扰因素多, 且施工条件复杂, 有时候存在特殊的自然环境。像工程地质条件差、施工场地狭小、水电供给不足等问题, 会使得施工难度有所增加, 进而影响正常的施工进度, 从而导致劳动力等的支出费用增加。
(3) 承包商的技术力量、施工力量、装备水平、工程管理水平不足, 在投标报价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失误。
2.2.2 来自业主方面的风险
来自业主方面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点:
(1) 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业主经济状况恶化, 不能及时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如果不能及时支付预付款, 就会给承包人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带来困难。如果不能及时支付进度款, 就会给正常施工带来困难, 而造成风险。
(2) 业主信誉差、不诚实、有意拖欠工程款, 或对承包商的合理的索赔要求不作答复, 或拒不支付, 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 使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失。
2.2.3 合同条款本身存在的风险
合同条款本身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方面的风险合同条文不全面, 不完整, 不具体, 合同条文间有矛盾, 没有将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全面表达清楚, 或没有预计到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的风险。
(2) 合同条款的表述性方面的风险合同条文说明不清楚, 有二义性, 不细致, 不严密, 措辞不当, 承包商不能清楚地理解合同内容, 造成失误。
(3) 合同权利义务界定方面的风险由于施工合同文件内容复杂, 分析困难, 双方的立场和角度不同, 造成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界限的划定理解不一致, 合同双方对合同理解的差异造成工程实施中行为的失调, 致使工程管理失误。
2.2.4 合同类型本身所存在的风险
合同类型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 现予分析陈述其存在的风险。
(1) 固定价格合同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 该类合同使承包商承担了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的风险。
(2) 可调价格合同指合同价款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调整的合同, 该类合同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 而承包商承担了其他的风险。
3、施工项目投标和合同的减避风险策略
风险损失控制, 是一种通过工程项目建设内部的经常管理对风险控制, 来减小经济损失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控制成本和提出索赔的策略来实现的。控制成本是将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控制在总成本计划中, 主要是在制定成本计划时, 要为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留有余地, 在投标定价中考虑增加一定比例的风险费 (国内称为不可预见费或应急费) , 其次是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成本管理, 密切注意并反馈风险发生发展的征兆, 以便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于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承包方的缘由造成损害时可以提出索赔, 是根据合同条款向工程项目的所有权单位、保险公司和子项目承包商要求经济赔偿的方式。
补偿造价风险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工程索赔。只要承包商理由充足、证据齐全, 就能对自己的造价损失通过索赔获得补偿, 索赔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优先责任分析、最终实际损失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利用索赔进行损失的补偿, 要充分注意有关规定和条款的具体内容。
此外, 施工承包商要做好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还须采取以下措施:认真分析各种合同风险;通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 通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采取有效的策略回避风险;通过购买保险, 分散和转移风险;创造条件充分合理利用风险;进行良好的工程索赔管理;为了防范施工合同风险, 合同管理人员要全面认真研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条件、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保价单, 通过合同谈判完善同条款;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防范合同风险, 减少损失, 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结语
本文就影响施工项目风险管理的两个方面, 即施工项目投标和合同的风险管理展开的研究, 希望对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同时也作为与同仁交流经验的一种心得体会, 希望给他们以启发, 以尽量减少以后的施工项目投标和合同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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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建筑工程;投标;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22-0158-01
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也顺理成章的成为衡量、贯彻、执行以及监督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社会上的一些腐败现象已严重影响到部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致使工程竞争的招标投标制失去了原有的实际意义,成了一纸空文,给国家和企业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社会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呼声愈加高涨。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方面进行研究,进而规范其活动、程序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基于此主要论述了建筑工程项目投标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1工程项目投标管理的意义
工程招标投标的竞争活动,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招标就是择优。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期望的是:先进的技术,优良的质量,较短的工期和较低的价格。建设单位通过招标从众多的投标者中筛选确定他们满意的施工队伍作为中标者。对于投标人来说,参加投标就是面临着一场竞争。不仅比报价的准确,而且比技术、经验、实力和信誉。为迎接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挑战,在竞争中取胜,投标班子应该由技术专业型、经营管理型、商务金融型等各方面的专业拔尖人才组成。当然,一个投标班子仅仅做到个体素质良好,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协同作战,充分发挥群体的力量。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还必须做到保持投标班子成员的相对稳定,这对于其在投标活动中不断提高投标者的素质水平和参战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还应逐步采用或开发有关投标报价的软件,使投标报价工作更加快速、准确。
拥有一个专业性很强,高标准素质人员组成的投标班子,是投标人应具备的先决条件。如何利用这个班子所具备的各方面的优势而“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这就是投标决策。投标人通过投标取得项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但是作为投标人来说,并不是每标必投。投标人要想在投标中获胜,即中标得到承包工程,然后又要从承包工程中赢利,就需要研究投标决策问题。投标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能否中标和中标后的效益,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的决策班子必须充分认识到投标决策的重要意义,把这一工作摆在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
2 加强建筑工程投标管理的措施
投标决策的前期阶段必须在招标管理部门预审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的前期完成。决策的主要依据是招标公告以及公司对招标工程、建设单位情况的调研和了解程度。如果决定投标,即进入投标决策的后期,它是指从申报资格预审至投标报价前完成的决策研究阶段,主要研究是否参与投标,投什么性质的标以及在投标中采取的策略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投标决策的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投标报价上。因为,不管投什么标,参加投标的目的就是要得到工程项目。投标人为了中标并获得期望的效益,投标程序的全过程中几乎都要研究投标报价的技巧问题。如果以投标程序中的开标为界,可将投标的技巧研究分为两阶段,即开标前的技巧研究和开标至签订合同期间的技巧研究。
2.1避免盲目报价的指导策略
投标策略是投标人经营决策的组成部分,指导投标全过程。影响投标策略的因素十分復杂,加之投标策略与投标人的经济效益紧密相关,所以必须做到及时、迅速、果断。投标时,根据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既要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要考虑竞争的激烈程度,还要分析投标项目的整体特点,按照工程的类别、施工条件等确定投标策略。
2.2优化招标方式
我国现行的招标方式是将设计图纸发给投标单位,由投标单位计算工程量,再根据自己计算出的工程量填报单价。投标前,每个投标单位都得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各自计算工程量,并填报单价,提高了报价成本,特别是对未中标的企业,更是损失重大。而国际通行做法是由招标人委托专业人士或设计单位统一算出工程量,并在招标文件统一提出。投标时,投标人只填单价,不算工程量,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大大简化投标过程,缩短投标时间,降低投标成本,并且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节约。
2.3加强投标报价预算
对在实际施工中可能会改变设计意图和施工工艺的工程项目,虽不能明显漏项,但工程量可以采用偏少的办法,这有利于今后工程办理结算时,按照设计变更的图纸按实调增工程结算,按照预算调减被变更的部分,这种多增少减的办法无形中可以增加工程的结算价款,投标前的报价满足了建设单位较低价格的心态,结算后也达到了施工单位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开标后,在开标结果对投标人不利的情况下,如果投标人能够调动各方面的因素,将建设单位原定的开标确定队伍的意图引向议标确定队伍的话,则投标人还有继续获胜的机会。投标人通过公开招标这一程序可以得知众多投标人的报价,但低价并不一定中标,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反复审阅,经过议标谈判,方能确定中标人。若投标人利用议标谈判施展竞争手段,就可以变自己投标书的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因为,投标报价虽是中标的关键因素,但却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建设单位既愿意改变开标确定队伍为议标确定队伍,其中必定有他的目的。投标人在摸清招标人的意图,得到其希望降低标价的暗示后,再提出降低的要求,但降低标价要适当,不要在损害投标人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勉强行事。
另外,还需要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建筑市场环境的改善需要规范建设主体各方的行为,而工程风险管理体制是以市场手段规范各方行为,加强责任制约的有效措施。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尽快健全我国的工程担保和责任保险制度,如: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支付担保、保修担保、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等担保制度。这不但能减少建设主体各方的经营风险,更能以市场手段来进行制约,使建筑业能更稳健、更规范地发展。
3结语
我国现有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主要以各级政府为主导,进行公开招标,大多数属于政府行为。从招投标工作的执行情况来看,存在着假公开招标、“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投标资质审查中的问题,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招投标方式冗长、繁琐、浪费社会资源;评标方法有局限性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的一些弊端。文章基于此主要论述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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