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

2024-09-04

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13篇)

1.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 篇一

年9月13日,青海省召开了调整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布会。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要求9月底前完成调整并将1至9月份增加的养老金补发到位,这是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

调整时间: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133号、青人社厅发〔〕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1%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调整增加。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无职务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时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工人,按乡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退职人员、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办员、助教及以下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

3.倾斜调整。一是向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倾斜。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二是向高龄人员倾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8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步同比例调整解困补助标准。

5.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计发。

据苏全仁介绍,此次调整的资金来源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文件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级人社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此次调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中心工作,全力以赴组织实施,确保在9月底前将1-9月增加的养老金,按时足额补发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

2.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 篇二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部分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不再实行封顶的办法,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部分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部分调整标准调整。

3、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高龄和按高级职称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增资总量的1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3.广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通知 篇三

近日朋友圈流传着关于广州市退休待遇的消息,对此,广州市人社局表示,对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目前广东省的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广州市须待省明确具体方案后,结合市实际情况予以贯彻执行,

朋友圈流传的虚假消息主要有两种:1.2016年养老金具体方案是:每人130元,工龄工资每年加3元,再以12月的个人退休工资为基数增加4%。2.广州市退休人员工龄一次性补贴情况表和以后每月增加情况:

工龄15年补发:

工龄补贴873.00元,下月增加63.00元。

工龄16年补发:

工龄补931.20元,下月增加67.20元。

……

对此,市人社局表示,这些消息均属虚假消息。请广大市民勿信小道消息,一切以人社部门的官方公布为准。

今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挂钩调整可以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倾斜是指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 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至20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6年广州养老金上调后何时发放?

今年广州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方案出炉。据方案,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增发退休金260元。去年12月前退休的,加发部分从今年1月起计发,7月22日一次性发放到位。

即: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含补发额)将于7月22日发放到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

广州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敏表示,2016年6月30日前(含本日,下同)按规定申领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的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下同)已申领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增加额从2016年1月起发放;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领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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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 篇四

根据新人社发[2013]63号文件,现就我县事业单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放退休人员补贴有关审批要求通知如下: 2008年我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其退休人员补贴分别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发放:

一、原正高级或四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凡工作年限达到30年(按虚年计算),任职年限3年(按虚年计算)及以上的,可比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增加70元)

二、原副高级或七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凡工作年限达到30年(按虚年计算),任职年限3年(按虚年计算)及以上和2年及以下的,可分别比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和六级岗位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发放。(增加70元)

三、原中级或十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凡工作年限达到30年(按虚年计算),任职年限3年(按虚年计算)及以上和2年(按虚年计算)及以下的,可分别比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和九级岗位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增加70元)

四、以上退休人员补贴发放事宜不涉及退休人员原实际职务岗位的调整。

五、请各单位工资核算员带上职称本、退休前岗位聘任书及上月退休人员津贴发放表。

六、审批表格在工资群共享里有,请各单位工资核算员按规定的时间来审核。

七、审批时间:2014年2月23日――――2014年2月27日

5.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 篇五

皖人发[1998]87号

一、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聘任为行政管理干部,按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精神,只要受聘满十年,并在聘任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聘任的干部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所聘职务的退休待遇。

二、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人干[1987]56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合格,可以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被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享受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按此精神,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只要按上述要求经组织批准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同时享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满十年以上,并在聘期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职务的退休待遇。

三、上述人员如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前,组织不再续聘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到龄后只能按解聘后原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比照普工同类人员的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具有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如履行聘用手续前,已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其聘用前后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6.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 篇六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部分调整。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按《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附表1)执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按《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附表2)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再实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超过上一档底线加上一档增加部分的,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按上一档底线加上一档增加部分确定。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部分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部分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为2004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为2005年12月31日。

5、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高龄和按高级职称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可合并累加。

7、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已办理病退和退职手续,且分别在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普遍调整和部分调整,分别按《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第(三)项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第(三)项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2005年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增资总量的1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7.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 篇七

时间:2011-07-25 15:03:36

关键字: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 庄 市 财 政局

转发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向原单位、承办单位、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单位”)书面提交申请。单位须认真审核并准确填写《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和《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相关信息(以下简称《审批表》、《信息表》),为参保人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参保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和参保人户口页的复印件、《审批表》、《信息表》、原始档案材料或其他有效材料(公示报告、同事证明信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审查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能证明参保人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材料。由单位携带个人档案到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于无法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但参保人确实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并提供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原单位、承办单位调查核实,在单位公示栏中公示10天无异议后,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参保人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公示报告(报告附后)。两名以上当年同事签字的证明信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提供证明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四、严格掌握省厅政策规定的人员范围:一是必须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是认真界定参保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即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还是1995年1月以后)。三是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须经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策进行认定。

五、各审查部门和参保人档案留存复印件的要求:一是注明其复印件出处和“与原件一致”字样。二是复印件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经办日期。三是复印件原件留存单位或受理建档部门盖章。

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将好事办好。

附件:

1、企业未参保人员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示报告》

2、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

3、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

4、石家庄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示明细表

8.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 篇八

陕人社发〔〕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77元。

二、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年末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2016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五、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暂未纳入统筹发放的,按现行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渠道垫付。

六、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9.离退休人员的幸福港 篇九

精神文化活动精彩纷呈

多年来,该社区在坚持抓好日常性工作的同时,根据当年的工作重点,确定工作主题,围绕主题设计系列活动(包括党的建设、文化建设、管理服务等),以主题活动为载体,推动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自2005年起,七二一社区相继开展了“完善管理服务,共创美好家园”、“规范管理促效能,齐心协力创和谐”、“科学发展转变观念,管理服务融入社会”等系列主题活动,每次的活动都精心设计,认真组织,努力吸引离退休老同志及服务对象参与进来。

几年来,七二一社区倾力打造精神文化大餐:创办了“社区业余党校”和“居民业余学校”;筹建了文化广场、健身广场,积极营造文明健康、欢乐祥和的文化氛围,为丰富老同志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不遗余力。各管理站健身广场每天定时定点集中进行健身操、集体舞、腰鼓、木兰拳、二人转等的操练。去年,该社区组织的离退休人员体育代表队在多次老年健身运动会中,喜获佳绩。

此外,七二一社区每年都坚持举办大型重阳晚会,为老年人的节日增添喜庆的色彩。2007年,该社区举办的“爱心筑和谐,欢乐在重阳”文艺晚会,演员90%以上是离退休老同志。晚会中节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有歌舞、小品、才艺展示,其中还有“帮困基金”爱心捐助活动,受助者发自肺腑的话语和热泪,感动了在场的所有观众。

帮扶解困深入民心

多年来,七二一社区根据离退休人员中孤寡老人多、重病住院人员多、特困家庭多的实际情况,组建了由社区员工和离退休人员自愿参加的帮扶服务队(“互帮互助帮扶小组”、“空巢老人家庭帮扶小组”和“邻里关爱帮扶小组”等),开通了爱心帮扶热线。据不完全统计,社区各级帮扶组织已为离退休老同志和辖区居民提供了几千人次的关爱帮扶。

该社区退休职工甘国屏是位孤寡老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帮扶志愿者们对其毫不嫌弃,不定期地到老人家里家访,帮助老人做些打扫室内卫生、清洗衣物、搬运煤球、检修柴棚等家务活。去年下半年,甘老的一条右腿因感染而严重溃烂,帮扶小组多次劝她上医院,但她执意不去,因而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去年年底在她头脑稍清醒时,帮扶小组的成员好不容易才将她说服,把她送至南昌救治,然而因时间拖得太长,造成治愈难度加大,只得回家慢慢医治。社区帮扶小组的成员们又每天轮流(包括节假日)为老人换药、买菜、做饭、洗衣物等。就这样,帮扶小组的成员们几年如一日,风雨无阻地照顾甘老,直至2008年11月老人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又是帮扶小组的成员为老人妥善办理了后事。

2009年9月,七二一社区在得知国家将派出医疗队,支援贫困地区实施“阳光工程”免费医治白内障患者后,立即将这一消息通知到下辖的各个管理站。对一些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工作人员亲自上门通知,同时协助医院及时帮老同志做好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该社区已有近百人参加了“阳光工程”的救助活动。

每逢重阳节,该社区还坚持为80岁以上的老人送上长寿蛋糕;为金婚夫妇拍摄金婚纪念照片,使老人们充分感受到社区党组织的关爱及社区大家庭的温暖。

10.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 篇十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3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6、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2、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3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1.离退休人员受贿行为的认定 篇十一

关键词:离退休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受贿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查办“待岗”、“返聘”和“离职不离人”等人员收受贿赂行为在主体身份、利用职务之便和谋取利益等定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相关法律规定空白,很多案件认定起来有难度。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结合北京市反贪侦查部门近年来查办的两起离退休人员涉嫌受贿案进行理论上的辨析和探讨,以求对此类案件认定做参考。

一、“待岗”人员能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张某涉嫌受贿案

(一)简要案情和查办过程

张某,原国家某部某司司长,1998年被免职,在本司待岗。1999年下半年受某物资公司副总经理王某请托,帮助其与现任司长于某疏通关系申请原油配额。1999年11月,于某碍于老司长的情面给王某追加了3万吨原油进口配额,随后,王某将3万吨原油指标倒卖,获利300万元人民币,为表示感谢,王某于1999年12月6日给予张某75万元人民币。2000年7月,张某正式办离退休手续。

2003年9月,张某涉嫌受贿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4年3月,审查起诉部门拟做不起诉决定,经请示上一级审查起诉部门,同意不起诉意见。侦查部门将此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后,检委会同意侦查部门意见,要求公诉部门对张某提起公诉。

(二)分歧意见

审查起诉部门认为:张某没有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在接受请托时,无职无权,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存在工作上的联系,并且,其处于“待岗”状态,这种“待岗”的地位不能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王某谋取利益实质是利用‘人情’关系,而不是也不能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系不正当利益。

侦查部门则认为:张某在“待岗”期间,工资仍按局级待遇发放,证明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既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应有其法律上所称的“地位”,有地位就可能会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而“人情”是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要求其必须具有职权或地位,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应属于“人情”范畴,而是基于同一单位上下级关系所产生的地位形成的。另外,“无职无权”不表明其没有地位,《刑法》第388条“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体现的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是择一即可而非同时具备。虽然关于待岗问题国家相关部门没有解释,但“待岗”不等于没有工作,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未改变,于某提到的“给老司长面子”充分说明了张某的地位,从而坚持张某构成受贿罪的意见。

二、退休后口头聘用,收受钱款能否认定受贿——孙某涉嫌受贿案

(一)简要案情和查办过程

孙某,原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前期办公室主任,1997年12月退休,1998年1月到北京市电信管理局下属电话局计划处帮忙,主要负责建电话局前期选址工作,提供参考意见,并接受一定补助。林某在得知大兴旧宫镇四队有占地奖励政策后找到孙某,请其想办法将电话局占地选址从原来的钢窗厂改为四队。孙某经考察,发现若改址能够节省部分拆迁费用,便将考察情况上报局里,经局里同意后改址成功。之后,孙某从旧宫镇四队依据奖励政策按比例返款中得3万元。

2005年11月,孙某涉嫌受贿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7年5月,经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和两级检委会讨论,最终决定由侦查部门对此案进行撤案处理。

(二)分歧意见

针对孙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不构成受贿罪。犯罪嫌疑人孙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判断标准通常有两个,一是是否具有一定的身份资格,二是是否从事公务行为,其中身份资格应当是判断的前提依据。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主要理由是:

首先,犯罪嫌疑人孙某不具有国有单位正式职工的身份。在案发期间孙某已从电信局正式退休,不属于原单位的正式职工,而通常认为在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的非正式工作人员不能够视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犯罪嫌疑人孙某也不属于退休后被返聘的人员,因为通常意义上的返聘应当是指退休、离休后又受到原单位的聘用从事工作的情况,而在本案中孙某退休后并非是在电信局继续工作,而是在电信局下属的二级局北京市电话局工作,已经完全脱离了原单位,因此不属于受到返聘。

其次,犯罪嫌疑人孙某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委派”通常是指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同时,受委派的人应当是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而在本案中北京市电话局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既无正式的聘用、任命手续,北京市电话局的单位性质也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犯罪嫌疑人孙某不属于受委派的人员。

再次,犯罪嫌疑人孙某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所谓“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各级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显然犯罪嫌疑人孙某也不属于此类人员。

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身份应当属于临时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孙某和北京市电话局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为完成某一具体事项而形成的临时聘用关系,而非长期稳定的聘用关系。《纪要》中明确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因此孙某可以被视为是临时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之内,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受贿罪。孙某主体身份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刑法》93条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为电话局选址属于公务活动,孙某被单位赋予了从事公务的权利。“选址”这项工作有一定期限,在此期间,孙某与电话局存在着明显的隶属关系,有较固定的职权范围。比较人民陪审员,其虽不是具有固定职权的法官,但他们在从事审判活动当中收受贿赂属于受贿行为,孙某接受了电话局的聘用,并被赋予了从事公务的权力,此种情况应属于《刑法》93条“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孙某应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其收受贿赂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5号)的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那么与此相类比,虽然孙某的主体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但是仍然可以将其行为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上述三种意见经过反复论证,最终第一种意见被采纳,孙某涉嫌受贿案被撤案处理。

三、对上述案件的分析

实践中,可以将离退休人员收受贿赂问题分为三种情况来分析:一是职后斡旋型的受财行为。即曾经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在其离退休后,利用本人原来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此种情况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来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张某涉嫌受贿案基本属于第一种情况。二是职后酬谢型的受财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当时没有权钱交易的合意,在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请托人为表示酬谢,送财物给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其予以接受的。该种情况因为没有或无法证明收受财物的合意,则推定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故意,同时,由于接受财物时,行为人已经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能构成受贿罪。三是职后兑现型的受财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达成合意,先为请托人谋利,离退休后再收受他人财物。对于此种情况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近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须以在职时有事先约定为定罪条件。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的限制要件,很有可能造成客观归罪,将离职后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概作为受贿罪追究,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12.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 篇十二

发布时间:2011-08-02 稿件来源:荆人社[2011]24号

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五七工和家属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相继得到解决,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曾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尚未参保,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各地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推进,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未参保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缴费和待遇计发标准,抓紧制定工作方案,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一是界定参保人员范围。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保。

中央和省属在荆企业、曾经与机关或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曾经在外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现户籍在荆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保。

二是统一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

2011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我市200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划分为33840元、39240元、45000元、50760元和56160元五个档次,由本人根据缴费能力选择相应档次补缴。

2011年6月30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按每年2256元、2616元、3000元、3384、3744元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再按继续缴费,使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目前已参保的此类人员,也可比照此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应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按时缴费。

三是统一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

[2006]42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规定,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见附件),从参保缴费的下月起发放。其他参保补缴人员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再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除正在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可继续按月享受外,其他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执行。

三、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应参保人员情况,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等各项基础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努力做到一个不漏。要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原单位集中申报和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核实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好未参保人员参保后的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四、强化征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关系到职工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维护社会稳定。

对原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或招工权限下放时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原国有企业的五七工和家属工,仍按原参保补缴办法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但基本养老金待遇从参保缴费的下月起发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未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支付速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通知

13.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 篇十三

黔人社厅发[2012]5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省情,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12年1月1日起,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2、2007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按本款第1、2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本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为20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00元。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1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12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再增加60元。

2、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一岁增加5元,不足一岁按一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3、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2011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2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为50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为440元。

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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