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

2024-06-21

基层人民法院(精选8篇)

1.基层人民法院 篇一

基层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为促进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审理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全面,法律文书规范,卷宗材料齐备,装订整齐。

二、评定办法和标准

实行个案评分制。每个案件设定总分100分,其中,诉讼程序(执行案件为执行实施)方面40分,实体裁判(执行案件为执行裁决)方面40分,法律文书和卷宗装订方面20分。评查时对案件存在的问题逐项扣分,所扣分值之和不超过该项总分。但案件程序或实体出现严重问题的,适用全案不得分。

(一)各类案件全案不得分情形

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管辖明显违法的。

2、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错误的。

3、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4、案件无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而不公开审理的;或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5、违反法律规定缺席审判的。

6、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

7、案件定性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8、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

9、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合议庭评议而制判的。

10、裁判结果与合议庭决议或审判委员会决定严重不符的。

11、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12、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

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违反执行案件管辖规定的。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书进行强制执行。

3、未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的(人民法庭案件除外)。

4、因违法执行、怠于执行,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引起国家赔偿的。

5、违法采取拘传、罚款、扣留措施的。

6、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强制执行和解、发放债权凭证的。

7、中止、终结执行,当事人申请听证而不实行听证的。

8、不按上级法院裁定、决定执行的。

(二)案件分类评分标准

刑事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诉讼程序方面

1、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先期公告的,扣3分。

2、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5-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40分。

3、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而未变更的,扣10分。

4、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或者评估而未委托的,扣15分。

5、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没有履行法定手续,或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不当的,扣5分。

6、超过法定期限结案,没有办理报延批准手续的,扣40分;报请延长审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7、应当为盲、聋、哑及未成年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没有依法指定的,扣20分。

8、开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成年近亲属出庭的,扣20分。

9、其他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实体裁判方面

1、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的,扣10-20分。

2、认证错误的,扣10-20分。

3、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明显不当的,扣10-20分。

4、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附加刑而没有判处,或者依法不应当判处附加刑而判处的,扣10-20分。

5、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未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扣5-10分。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适用法律不当或裁判结果有重大错误的,扣10-20分。

7、共同犯罪案件对未到案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扣5-10分。

8、其他实体裁判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民事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诉讼程序方面

1、结案案号与立案案号不一致的,扣1分。

2、缺少立案审批手续的,扣3分。

3、卷内缺少起诉状(简易程序没有做口头起诉笔录)原本的,扣3分。

4、遗漏或错列当事人的,扣10-20分。

5、没有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扣1分。

6、简易程序没有做送达地址确认笔录的,扣1分。

7、送达起诉状副本没有送达笔录或送达回证的(有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凭证的除外),扣3分。

8、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缺少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诉讼缺少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当事人缺席审判的除外),少一份扣1分。

9、保全裁定未送达当事人的,扣10分;诉前保全裁定未送达当事人的,扣20分。

10、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未按法定期限公告的,扣3分。

1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或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另行通知当事人的,扣2分。

1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诉讼代理人的,扣5分。

13、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扣3分。

14、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扣5分。

15、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

16、采用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当的,扣20分,17、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或委托没有鉴定、审计、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扣15分。

18、被委托的鉴定、审计或评估单位虽然有资质,但没有资质证明材料的,扣2分。

19、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约定举证期限,所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30日的,扣5分。

20、依法应当调解的案件未经调解的,扣10分。

21、当事人提起反诉后未依法给予答辩和举证期限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答辩和举证期限的除外),扣10分。

22、反诉后应该交反诉费而未通知交费的,扣10分。

23、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或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而被认证的,扣10分。

24、开庭审理中没有向当事人告知回避权利等重要权利的,扣2分。

25、证人出庭作证未向证人告知其作证的权利义务的,扣5分。

26、超过法定期限结案,没有办理报延批准手续的,扣40分;报请延长审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27、调解协议缺少当事人签字的,扣20分。

28、调解书未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代收人的,扣10分。

29、调解或判决离婚的离婚案件宣判或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的,扣10分。

30、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31、送达回请中没有记明非直接送达的代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委托、邮寄送达的除外),扣3分。

32、适用普通程序判决的案件未制作审理报告的(当庭宣判的除外),扣3分。

3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自审并自记的,扣10分。

34、准许原告申请撤诉,而未向当事人下达裁定(含简易程序案件无口头裁定记录)的,扣10分。

35、其他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实体裁判方面

1、错定案由的,扣10分;导致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的,扣20-40分。

2、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提出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能够取证而不调取的,扣10分。

3、应当委托鉴定、审计或评估而未委托,导致裁判结果错

误或不确定的,扣30分。

4、遗漏应当认定的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扣30-40分。

5、违反证据“三性”原则审核认定证据的,扣10分;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扣30分。

6、案件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的,扣10-20分。

7、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漏判或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扣10-20分。

8、裁判结果与合议庭决议或审判委员会决定表述不一致可能产生歧义的,扣20分。

9、适用法律错误、不全面或没有适用法律的,扣10-20分;影响裁判结果的,扣20-40分。

10、对收取诉讼费未审核的,扣5分。

11、其他实体裁判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行政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诉讼程序方面

1、结案案号与立案案号不一致的,扣1分。

2、没有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的,少一份扣1分。

3、开庭前没有依法公告的,扣3分。

4、庭审前没有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或交代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扣2分。

5、庭审中没有对证据公开举证、质证的,扣10分。

6、庭审笔录过于简单或不完整的,扣2分。

7、超过法定期限结案,没有办理报延批准手续的,扣40分;报请延长审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8、合议庭评议笔录没有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9、合议庭评议笔录不完整或简单或不能反映合议庭成员意见的,扣5分。

10、没有宣判笔录的,扣1分。

11、违法动员撤诉或强迫撤诉的,扣5分。

12、准予撤诉而未制作裁定书的,扣5分。

13、不准予撤诉而未制作裁定书或记录在卷的,扣2分。

14、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未分别立案、裁判的,扣5分。

15、缺少送达回证的,少一份扣1分。

16、其他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实体裁判方面

1、错定案由的,扣10分;导致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的,扣20-40分。

2、案件事实部分认定不清的,扣10-20分。

3、认定事实缺少相关证据的,扣20分。

4、应当采信的证据未采信且影响裁判结果的,扣20-40分。

5、应当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而未调取且影响裁判结果的,扣30分。

6、遗漏重要证据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扣40分。

7、违反证据“三性”原则审核认定证据的,扣10分;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扣30分。

8、适用法律错误、不全面或没有适用法律的,扣10-20分;影响裁判结果的,扣20-40分。

9、裁判方式错误或没有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扣10分。

10、裁判遗漏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扣10-20分。

11、裁判结果容易产生异议或含糊不清的,扣5-10分。

12、认为同位法之间冲突但未逐级请示并在判决书中擅自认定不能适用的,扣20分。

再审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1、提起再审不符合规定的,扣20分。

2、对于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未告知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扣5分。

再审案件除上述程序规定外,按再审案件的类型,分别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执行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执行实施方面

1、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扣5分。

2、对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没有制作执行方案并附卷的,扣5分。

3、没有制作执行日志并附卷的,扣5分。

4、对当事人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及时调查、查询并

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扣10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扣20-30分。

5、采取执行措施但裁定书没有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扣10分。

6、应当向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没有送达的,扣10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扣20分。

7、违法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扣20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扣30分。

8、查封被执行财产,未按规定加贴封条、张贴公告、制作财产清单的,扣10分。

9、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未按规定制作、张贴公告的,扣5分。

10、扣押被执行财产,未妥善保管致使被扣押财产遭受损失的,扣20分。

11、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违反规定的,扣10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扣20分。

12、执行款物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的,扣10分。

13、违反规定收取执行费用的,扣10分。

14、其他执行实施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执行裁决方面

1、对执行程序中需要裁决的重大事项未进行合议的,扣20分。

2、未制作合议笔录或合议笔录缺少合议庭成员签名的,扣5分。

3、人民法庭执行案件,未将扩张性裁定权交由所属基层人

民法院执行庭行使的,扣5分。

4、违反规定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被执行财产的,扣10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扣20分。

5、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违反规定的,扣10分。

6、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10-20分。

7、错误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扣40分。

8、对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中投资或收益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10分。

9、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或按顺序清偿违反规定的,扣20分。

10、对被执行人财产权益变价、转让违反规定的,扣10分。

11、其他执行裁决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三)各类案件法律文书和卷宗装订评定标准

1、裁判文书不规范的,扣2-5分。

2、裁判文书事实表述不清的,扣2-5分。

3、裁判文书说理不通,说理不透彻的,扣2-5分。

4、裁判文书对诉讼费负担没有作出处理的,扣3分。

5、裁判文书未填写日期、入卷的法律文书未盖院印、文书文字涂改未盖校对章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等情形的,少一项扣1分。

6、裁判文书中有错字、别字、漏字的,出现一个扣1分。

7、庭审记录、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记录或审判委员会记录遗漏装订的,少一份扣3分;上述材料签名不全的,少一人扣1分。

8、无诉讼费收据,也没有减缓免批准手续的,扣2分。

9、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3分。

10、装订材料顺序不正确的,扣2分。

11、目录填写不齐全的,扣1分。

12、封面填写不工整的,扣1分。

13、没有页码或页码编写混乱的,扣1-2分。

14、法律文书和卷宗装订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三、质量等级的设定和适用

1、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2、得分在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良好。

3、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合格。

4、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本标准为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的统一标准和尺度,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自查、互查、抽查,以及高、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案件的检查。

评定结果,可作为各单位岗位责任制考评的依据之一。对不合格的案件,要认真分析其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2.基层人民法院 篇二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

(一) 人民陪审制度的含义

在我国,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诉讼制度, 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纳非专业的人员作为陪审员, 参与到审判机关的案件审判当中的一种司法制度。陪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中, 他们和法官拥有同样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让人民群众以这种担任陪审员角色的方式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这一制度的最终目标就是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民主、减少司法腐败, 且能够加大普法力度。

(二) 陪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是有其坚实理论基础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 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了赋予每个公民主人翁地位的目标, 有利于培养公民对社会的责任感, 也能够增强公民的法律水平, 因此这一制度是教育公民正确行使自己法律权力的最好途径, 是司法民主的真实写照。

二、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意义

“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且该权利被明确写入宪法, 而司法事务属于国家事务中的一种, 因此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体现。除此之外, 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人民陪审员制度从起初发展到现在, 已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同时也在实践中不断的改进, 因此这一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及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主进步、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但同时, 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上也出现了如“乱陪乱审”、“陪而不审”等问题。

(一) 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确定方法在实践中存在混乱

部分地区由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原因, 并没有足够的“专家型人才”, 这些地区的人民陪审员文化水平大都不高, 且离退休人员居多。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在任选上出现偏差。

(二) 实践中, 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的情况也有存在

就现实情况而言, 很多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只是走个过场, 把对审判活动的参与仅仅停留在“陪”的层面上, 并没有实际上去“审”, 致使该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 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混乱不清

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大部分由法院来承担, 司法机关很少涉及。陪审员与法官身份不同, 因为他们除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外, 大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 有着其他身份, 这就使全国各地法院出现各种各样的做法, 没有统一的管理方法或制度约束, 最终导致对陪审员的管理一片混乱。

(四) 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

虽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意识较之以前有所增强, 但因为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陌生、法律意识的淡薄、经济利益等原因, 使得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

(五) 法律专业素质偏低, 案件质效难以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 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中,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约为50%, 而我国《法官法》中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另外, 由于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拥有和法官同样的权利, 但现任的很多陪审员往往没有符合要求的学历, 更不具备相应的能力, 这就不利于案件的审理, 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六) 人民陪审员的经济收入不高, 很多人不愿出庭陪审

一方面的原因是法院由于相关经费不足, 不能聘请符合要求的人民陪审员出庭陪审, 因此也就无法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只是想出一种既能推行该制度, 花费成本也不多的折中办法, 即聘请为数不多的几个人经常来出庭陪审, 企图使他们能够成为半职业化的法官。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有些陪审员不愿意出庭陪审。因为陪审员到法院参与陪审活动会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成本, 也必然会耽误他们的本职工作, 更何况有些管理严格的工作单位不会单独批准假期给相关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 如果这些陪审员经常请假或者不辞而别去陪审就会被扣发奖金、工资, 甚至影响他们职位的升迁, 这就使得陪审成了陪审员们的负担。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机制不够完善健全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应该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 但相关法律并未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且法院在选任过程中缺乏对候选人深入的考察, 也未能对其综合能力进行测评, 这就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逐渐淡化。

(二) 缺乏针对人民陪审员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因为缺乏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出错时的责任追究制度, 就使得审判人员成为承担错案责任的唯一主体, 这与全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不同, 导致有些审判人员不愿意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三) 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期间的待遇问题难以落实

由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未对陪审员的经费来源、补助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 这就使得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补偿标准难以掌握, 而且法院的经费较为紧张, 对人民陪审员补助不多, 很难使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 因此更不容易吸引高素质的陪审员参与到审判活动中, 最终使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得到全面落实。

(四)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 法院普遍不存在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系统管理, 并且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培训等工作程序、日常管理、经济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也多是空白。另一方面, 由于缺少明确的对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过程的监管手段, 使得陪审员没有很强的责任感, 有些陪审员甚至以工作忙为由不出庭陪审, 即使出庭也不认真参加庭审和合议工作。

(五) 陪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 难以统一规范

当前被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是单位业务骨干, 有的还担任单位的领导职务, 这些人的本职工作都比较繁忙, 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他们参加合议庭时的时间不容易掌握, 极易出现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与审判工作在时间上发生冲突而不能按时到庭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情况。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为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 确保司法公正, 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 就必须立足国情, 坚持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为指导原则,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一) 立法上的完善

1.可以考虑将该制度写入宪法规范, 在宪法学的高度上赋予人民陪审员制度崇高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关系到对国家审判权的内涵界定, 因而应当在宪法条文中明确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使之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 只有这样, 才有可能使得社会中的普通公民增强敬畏陪审员、敬畏审判、尊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制观念, 最终实现“主权在民”这一原则在司法审判中占有崇高地位的目标。

2. 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制定专门针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等问题的法律法规, 并颁布其相应的实施细则, 让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具体化。另外, 可以通过立法完善、规范制度的不足, 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陪审员制度的有机结合。

(二) 加强对陪审员的教育培训, 提高他们的陪审能力

建议基层法院就人民陪审员的培训问题制定一个总体的规划, 可以依据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及陪审员的现实情况, 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多样的培训, 为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 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的学习、活动场所, 用于人民陪审员相互之间的学习交流, 另外也要充分考虑每个陪审员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培训, 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能力, 最终达到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的目的。

(三) 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

基层法院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进行集中负责管理。这个管理机构还可以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相互的交流、提出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建议等, 这样就可以使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走上规范化的道理。

(四) 制定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标准, 落实陪审工作经费保障

基层法院还应当对参加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给予经济补助, 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 适当逐年提高。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 还应当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标准, 在一般补助的基础上按实际工作日适当增加补助。对所需的费用应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 进而真正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济收入问题, 提高陪审员参加陪审的积极性, 保证陪审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五)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竞争机制

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活动中的行为, 不应当仅仅以一个普通公民的标准来评价, 而应该以法律职业的要求进行评判。国家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是一种崇高的职业, 因此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时应当享有相应的尊荣, 这就要求在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引入良性的竞争机制, 促使人民陪审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从而实现人民陪审员能出能进、优胜劣汰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的目标, 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活力。

总之, 我们要不断总结探索, 建立完善适合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 把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不断改进, 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在基层人民法院中良性运行, 使其在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层面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定意义上强化司法民主, 保障社会和谐。

摘要:陪审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原则具体的表现, 对全面落实审判公开, 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 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就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 并对此提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制度

参考文献

[1]李莉.浅谈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现状与困难[J].祖国:教育版, 2013 (1) :81-82.

[2]沈跃东.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 (01) .

[3]张秋.白河县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调查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12 (12) :51-52.

[4]张亚男.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D].安徽大学, 2014.

[5]李风宝.浅谈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J].科技致富向导, 2012 (10) :306-306.

3.基层人民法院 篇三

关键词 质效评估

“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这项工作对于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推动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豍

一、质量评估工作的意义:

评估在法院管理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评估结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審判工作管理、决策和评价考核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法院应当正确对待评估结果,高度重视评估数据的综合利用,定期分析评估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改进审判工作。

二、当前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基层法院具体表现为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由26个三级指标组成。这些指标紧密的对应的当前基层法院所面临的审判工作中的方方面面,通过对各项指标的考察,让上一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能及时的了解基层法院的办案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的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做出研判,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从而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统一的指导和调控,从而保证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有序的开展和进行。

然而,这样一套建立在各种对于数据的汇总和分析而形成的评估体系也存在很多的局限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的指数不能反映当前案件审判中的个别情况:

质效评估对于基层法院在处理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各项问题时,有着前瞻性何和指导性的作用,通过对所采集数据的科学分析,找出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脉络,梳理好思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这种数据化的分析也会在基层法院审理过程中产生诸多的制约,众所众所周知,一个法院案件的多少,案件类型的区分,是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发展较成熟的商业区,经济类案件占大多数,而开发进度较快的区,土地关系和房地产案件就会比较突出,社会构成复杂的地区,也较为多的产生很多刑事案件,换句话说,就是在每一个地区,甚至同一个个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都会有不同的案件重点,然而这些案件类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

2、个部门重点不突出明确:

法院的审判部门根据不同的审判职能划分为刑事庭、民事庭和行政庭,这样的划分是为了细分案件的性质,以便集中审判力量,发挥专长,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审理。然而不同性质的案件,也应该在评估中有所重点,例如,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二级指数的三项中,审判公正可能更能直接的体现出基层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普通群众对于法律最直观的公正认识,恐怕就是那些比较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了;民事案件中,则更应侧重审判效率,要看基层法院是不是能更快,更有效的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纠纷;而行政案件中,则更应该重视审判效果,要看“官”与“民”之间的矛盾是不是能够得到有效的化解。而现有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则并没有区别的对待这些不同性质的案件,以一个同一的标准对这些案件作出评判,不能反映不同性质案件的真实诉求,不能反映同类案件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向作用。

三、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思路和具体建议

1、改进合理性和科学性。在对案件性质的分析上,应注重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不同的案件,应该有着不同的分析点和着眼点,在三级指数的项目设计上,应针对案件的不同与案由的不同,设置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指数标准,使得指数的收集更加的明确具体,也比较符合案件的审判实践,更有助于引导办案法官根据自己所办案件的类型来为自己的案件审判工作定性,找出自己在办案中间存在的不足,杜绝了不同案件适用同一个标准而导致办案人员不能明确的找出自己应该改进的所在。

2、部门分工明确。基层法院的各个审判部门,对应的审判重点也不尽相同,就像一场足球比赛,虽然是11个人合作进行比赛,但后卫的任务就是防守,中场的任务就是组织,而前锋的任务就是进球。与此相同的是,在案件审判质量评估的二级指标上,不同的部门之间也应该有不(下转第136页)(上接第27页)同的侧重点。在刑事审判方面,应更加注重审判公正指标,刑事审判是最能让广大群众直观判定法院工作公正与否的急先锋,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公正指标为指导,更能突出刑事审判工作保护好人,震慑坏人的巨大作用,更好的给法律以公正有力的形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民事审判方面,应更加注重审判效率指标,民事审判面临的是最复杂,最庞大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案件的数量大,情况复杂多变,要想在这样的复杂关系中梳理出什么才是真正的正义真理,恐怕是一件不太可能的事情,所以,民事审判过程中更应该注重效率,让当事人的诉求能在遵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得到快速的解决,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快速的救济。在行政审判方面,则应更加注重审判效果指标,行政审判处理的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的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更多的还是要看审判的效果,要通过法院的审判更好的化解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做到以判解纷。

当然,在各有侧重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其他两个指标的严格要求,毕竟这三项指标是法院的立院之本,价值之心,缺一不可。

3、脱离挂钩,发挥指标导向。各个行政地域的经济发展、人文情况是有所差异的,这也决定了各个法院的司法环境有所不同,具体体现为诉讼案件的数量、难易复杂等情况不尽相同,这些也会导致质效评估体系的指标各不相同。排名靠后的法院为了能够获得体面的排位名次,不自觉地盲目攀比,采取一些违背审判规律的做法,向法官下达不切实际的指标考核任务,甚至采取一些弄虚作假的方法,以期获得较好的名次。导致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数据失真,对法院的审判质效评估产生误导,致使不能科学、合理地评价法院的各项工作。豎因此,在案件审判质量评估指数的使用上,应紧紧的抓住其对审判工作的导向作用,用科学的数据分析来指导审判工作的进行,大力宣传质效评估工作的目的性和科学性,切断用数据和奖惩挂钩的方法评价法官的审判工作,如有的法官因工作能力强,往往庭长会把较为疑难复杂、矛盾相对尖锐的案件交由承办,而这些法官的指标数据往往反映为审理天数长,结案率低,发回、改判较多,调解率较低。从质量与效率指标数据所反映的情况看,反而不如其它业务能力较弱的法官,如果单纯按数据来考核个人,无疑会挫伤这些同志的积极性。再如有的法院要求法官出去“揽案件”,谁找的案件谁办,由于案件来源不是排号分配,也会造成每个人的案件数量、结收比等数据的不同,因此审判管理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往往仅对法院的整体质量与效率进行评估,而不能单纯地适用一个法院内部的法官个体之间。评估应当是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而不是给予简单的、好坏优劣的评价。

注释:

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4.基层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情况分析 篇四

全国目前共有3135个基层法院、12075个人民法庭,它们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工作是整个法院工作的根基,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司法权威。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建设也就成为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的关键。

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必

须进一步强化改革意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推进法院司法改革,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解决全局性问题入手,统筹兼顾;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广大 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反对形式主义,反对虚报浮夸,使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基层法院的发展状况也很不平衡,尤其是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的建设还远远无法满足现代审判的需要,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依然严重困扰着他们的前进和发展。

一、队伍建设上,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

(一)基层人民法院在人员“出”与“入”之间存在矛盾。

由于人民法院系统旧有的人事管理机制和法官录用机制,造成法院现有人员整体素质不强,虽然在职期间已经加强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但是仍旧基础知识比较差,理论水平依然不高。一些不适合现代审判工作的人员依然存在,无法满足现代审判的需要,工作积极性降低,工作停滞不前。如莫旗人民法院在近五年来除院长、副院长调入调出4人外,其他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流动。有能力的人进不来,不适审判工作的人出不去,法律法规对与不适合审判工作的这些人员如何安排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这一潭死水,无法得到净化。成为老百姓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这些人员的工作也已严重损害了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

(二)基层人民法院在队伍建设上还存在“进”与“退”的矛盾。

《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基层法院在人员录用上由于还要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统一录入,在录用上虽然同样体现出公开选拔,平等竞争,优胜略汰作用,但是在考试科目设置上,仍然采用公务员录用试题,如《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公共基础知识》,这样实际上使得一批具有司法证书的有业务能力担任法官的人员在公务员考试中被淘汰出局,没有司法证书的人员充斥了法院队伍。在2003年呼伦贝尔市法院系统招录时,有的法院公开向社会招录法院工作人员,条件为具有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由于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要求,致使这个岗位未能开考。2003年莫旗人民法院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的八名工作人员中仅有一名拥有司法资格证书。法官条件的提高,造成基层法院法官队伍“进”与“退”无法衔接。如莫旗法院辖区拥有31万人口,年收案近1700多件,在近五年来退休法官25人,一线法官却没有增加一个,现有一线法官仅为25人,审判人员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效率。

初任法官资格的提高,全国司法考试通过率低,使得刚刚步入法院不具有司法证书的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法官资格,造成一线法官人员紧缺的情况无法在短期内得到缓解。为适应现代审判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现代审判队伍,加强基层法院法官录用体制、交流机制的改善和健全已经刻不容缓。

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物质装备落后,硬件设施不完备。

(一)落后地区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与“经费不足”之间存在着矛盾。

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基层人民法院要抓紧进行审判法庭的改、扩建和设施配套工作。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基础设施落后,远远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如莫旗法院,于1996年建办公楼,建筑面积仅有1000平方米,原有的设计办公区、审判区不分,无法适应审判方式改革中“三分立”的需要。基层法庭还没有自己的房舍,现使用的房屋均是借用或租用当地乡镇政府房屋。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审判法庭改、扩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多、任务重,需要的资金相对也比较多。对于原本落后的法院,经费显得更加窘迫。

现阶段在经费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以后法院业务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经费方面的支持,保证审判工作顺利开展。上级人民法院要针对西部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两庭建设特别是审判法庭改、扩建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加大帮扶力度。“德州模式”就是采取“向上级要一点,当地政府支持一点,法院自筹一点”的方式建设现代化人民法庭。从总体上来讲,依然是依靠当地财政的支撑。但是偏远贫困地区

基层法院建设落后的根源就是与贫困的经济环境直接相关,仍然依靠经济贫困的地方财政支持来搞现代化如同大漠取水,没有源头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院建设经费不足问题,基层法院现代化建设很难做到统一部署,整体推进,普遍达到要求的水平。

(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自身发展”与“减、免诉讼费”之间存在着的矛盾。

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

以来,诉讼中申请减、免诉讼费的情况也随之增多,对于一些可减免可不减免的情况,为体现司法为民,爱民、利民、护民的精神,绝大多数都能够给予减免。但是由于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年收案中经济案件少,主要涉及家庭纠纷多,诉讼标的额小,经费与业务之间本来的不平衡,再由于减免诉讼费案件数量增多,形成办案经费数额与案件数量成反比例发展趋势,造成发展中的很多问题得不到妥善结决,办案效率受到影响,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形象,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救济基金制度迫在眉睫。

5.基层人民法院 篇五

关于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遥”肖扬院长也多次说:“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为了总结基层建设的经验,认真分析和解决基层法院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建设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2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基层建设情况调研工作电视电话会”决定,在今年5月以内对全国法院基层建设情况开展一次深入、全面的调研活动,此举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上级法院有关此次开展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调研要求,通海法院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此次基层法院建设情况调研,现将我院的具体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通海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的基本情况

㈠、县情基本情况概述

通海素以“礼乐名邦”而著称,这里人杰地灵、风景秀丽、物产丰富、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境内有全省四大名山之一的“秀甲南滇”秀山和“高原明珠”杞麓湖。全县地处云南省中部偏南,平均海拔1820米,气候湿润,四季如春。总面积为721平方公里,人口26万多人,人口密度334人/平方公里,有汉族、彝族、回族、蒙古族等17个民族。全县设9个乡镇69个村民委员会,是农、工、商三结合的全省经济相对发达的县之一,全县农业生产有一定水平,商业和轻手工业历史悠久,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交通运输迅猛发展,邮电通讯网络健全,全县国民生产总值、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工农业生产总值位于玉溪市第二、云南省前15名。整个县情总体体现为:面积孝人口多,多民族杂居,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多,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㈡、队伍基本情况分析

通海法院总编制人数为55人,现有在职在编正式干警48人,平均年龄35.8岁。其中男34人、女14人,少数民族7人,党员19人,共青团员6人。学历方面:本科23人、专科23人(有16人正在攻读本科学历),法律专业证书毕业2人;在职在编正式干警中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有24人。自2002年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通海法院先后有15人次报名参加了考试,有一人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通过率为6.6%。在干警队伍的管理上,我院党组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严把“进口”、疏通“出口”,自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止五年中,通过正常渠道调入法院工作的有6人,调出法院5人,退休12人,转摘于wenmi.net利用事业编制名额公开向社会招录书记员5人。从95年实行《法官法》以来,我院在审判员管理及任命上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执行,从没有违法任命过任何一名法官。

在干警的教育管理培训上,通海法院制定了“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外树形像”的工作思路,把培养法官的综合技能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抓。五年来,通海法院采取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双轨并进的方法,全院48名干警中有46人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23人,专科23人(有16人正在攻读本科学历),有5人读完了研究生课程;对在职干警进行岗位培训345人次。

按照2002年法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全院的内设工作机构为14个;院党组领导班子由五人组成,整个班子平均年龄结构40.8岁,知识层次高,是一支朝气蓬勃、团结向上、求真务实、锐意进娶廉洁自律的具有坚强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领导集体。由于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原则,所以五年来没有接到过群众有关干警违法违纪的信访举报,全院干警中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地,整个队伍是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自律、敬业爱岗、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的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任的具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㈢、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分析

通海县人民法院现有业务庭7个(即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和四个下派人民法庭(即杨广法庭、四街法庭、九街法庭、河西法庭)。五年来我院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加强了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和执行工作,依法受理各类案件9532件,审结和执行各类案件9431件,结案率为98.9%,比前五年的4075件上升43.2%,年平均审结各类案件1886件,按现有人员编制48人计算,年人均审结各类案件39.3件。其中,依法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20件1193人,审结920件1193人,审结率为100%;依法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3929件,审结3927件,结案率为99.9%,涉案标的3.02亿元;依法受理并审结行政案件5件,结案率为100%,受理审查行政非诉案件71件;依法受理各类民商事执行案件4678件,执结各类执行案件4579件(含中止和部分执行),执行率为97.8%,执行标的总金额达1.47亿元。

五年来在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中,共有上诉案件359件,占审结案件数的0.07%,其中被发回重审12件、占上诉案件的0.3%,改判65件(含部分改判)、占上诉案件的18.1%,维持原判和部分轻微改判282件,占上诉案件的78.55%。五年来在所审结的案件各类中有超审限案件18件(主要是未及时办理延期报批手续),占结案数的0.003%,已审结18件,主要类型为民事案件;有申请再审案件6件,审结6件;无抗诉案件和超期羁押的情况。在五年来所审结的3927件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3616件,占民商事审结案件数的92.1%;在所审结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有1094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的27.85%。五年来审判委员会共讨论各类案件49件,其中讨论刑事案件29件、民事17件、执行4件。

㈣、基础建设基本情况分析

1、办公和办案经费情况

五年来,通海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建立了统一立案收费制度,各庭室取消了银行帐户,收费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委托银行收费,各业务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开单不收费,严格

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和定期退费缴费清算制度(每月15号和28号),五年中全额上缴诉讼费共325万元、罚没款97万元,减缓免诉讼费131万元;办公和办案经费逐年得到了改善;地方政府五年来没有向人民法院下达过创收和招商引资指标。

2、两庭建设的基本情况

⑴、审判大楼的建设情况:通海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于1998年8月动工兴建,至2000年9月9日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整幢大楼总建筑面积6395平方米,总投资1089万元,共有大法庭1个(面积395平方米)、中法庭1个(面积170平方米)、小法庭7个(每个面积70平方米),有办公室若干间,并设有食堂、车库、档案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审委会会议室等,整幢大楼建筑气势雄伟壮观、功能设计齐全完善。但是,由于原来立项时的各级投资比例资金没有足额到位,到现在整幢审判大楼尚有800万元的资金缺口没有落实到位,这成为了严重影响通海法院各项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问题,有待各级政府加大投资力度、妥善予以解决。

⑵、人民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通海县人民法院现有四个下派人民法庭(杨广人民法庭、河西人民法庭、四街人民法庭、九街人民法庭),四个人民法庭中有三个人民法庭有独立的办公、办案场所,其中河西人民法庭有办公、办案场所400平方米;四街人民法庭有办公、办案场所200平方米;杨广人民法庭有办公、办案场所160平方米,九街人民法庭无独立的办公、办案场所,暂时租用九街政政府的临时住房为办案场所。在四个下派人民法庭中,都存在办案条件差、设备极为简漏的现象,需要今后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办公条件。

3、办公现代化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在上级法院和通海县委、政府的大力关心支持下,经过近一年的不懈努力,2002年投入资金五十多万元,完成了办公现代化信息网络第一期和第二期工程建设,现拥有IBM服务器两台、华为交换机三台、磁盘阵列柜一个、UpS电源一套、134个网络信息点、网络打印机一台、惠普激光打印机3台、速印机一台、索尼投影仪一台、扫描仪两台、数据库和业务管理软件各一套,数码摄影机3台,微机53台,全院人均拥有一台微机,尚有五台分配到法庭作为庭审记录之用。我院的局域网已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建成,通海县人民法院互联网网站于2003年12月中旬正式开通上网,成为云南省基层法院中第一家开通互联网网站的基层法院。

二、通海法院基层建设的基本经验和主要成果

为了全面加强基层法院建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并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通海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落实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着眼于队伍建设,着力于司法改革,着重抓好基层基础建设;明确提出并实现了审判方式改革有新突破、审判质量有新提高、执行工作有新进展、队伍建设有新气象、法官和法院的精神面貌出现新变化的“五新”奋斗目标;强化了审判、队伍和行政三项管理;牢牢抓住了基层基础建设这个重心;牢固树立了政治大局、为民服务、质量效率意识、学习调研和司法廉政五个意识;继续发扬了勇于争先、开拓创新、公正无私、勤奋好学、集体主义、艰苦奋斗六种精神。

㈠、审判改革是动力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五年来,通海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所确立的“权责明确、互相配合、有效监督、高效运转”的司法改革原则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积极稳妥地推进了法院各项改革。通海县人民法院党组确定的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符合审判规律,适应我院现实状况又着眼于未来、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审判管理体制,力求使通海法院的改革跟上全国法院改革的步伐,并争取有所创新。

在五年来的改革中通海法院一是认真把握十六大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定位,明确了全院改革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要求;二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改革;三是认真总结了过去改革过程中的宝贵经验和教训,结合实际,从中探索寻找出了适合我院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从而实现改革的新突破。

1、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是提高审判效率、确保裁判公正的基矗传统的审判方式是当事人一纸诉状到法院,法官疲于奔命、到处调查取证,导致先入为主,形成了诉讼成本增加、审判效率不高的被动局面。为改变审判中的被动局面,五年来,我院全面落实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的“三公正”和双方争议的焦点、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公开的“六公开”审判制度。全面推行新的庭审方式,使庭审成为审判的中心环节,变纠问式诉讼为控辩式诉讼,强化了法官主持庭审和居中裁判职责,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实现了庭审公开化,增强了庭审的透明度。让当事人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官司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既降低了诉讼成本,又确保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庭审工作的监督,防止了裁判不公和司法~。

为完善审判方式改革,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了审前程序,推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逐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提高了诉讼效率;实行法官开庭穿法袍、用法槌制度,规范了法官庭审活动中的言行举止,树立了良好的司法文明形象。

2、推进审判机制创新

为树立通海法院“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形象,改革了法院内部机构职能,全院共设了14个内设机构,并理顺了内设机构关系;落实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制度;在全院实现微机办公现代化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并推行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统一

立案、统一送达、统一排期开庭,实现了对每个案件从立案、审判、执行、归档的全程有效监督,实现了全电脑智能化管理,革除了过去法官个人自收、自审、自执导致案件久拖不结、暗箱操作等弊端,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了全院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协调运行,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以独立、公正、公开、高效为主要内涵的审判机制建立。

3、完善审判体系,建立了大民事审判新格局

按照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通海法院撤销了经济庭,设立民二庭,全院只设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庭。为建立与三大程序法相对应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解决长期以来民商分离的格局,避免因执行同一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民商案件分属两个庭室所造成的同一法院对同一类案件在裁判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差异,按照“民商合一、相对稳定、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我院的人员数量、素质状况及收案实际,于2002年在全市法院中率先将民一庭、民二庭合并,成立了民商事审判庭,下设三个合议庭,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民商事案件划分为婚姻家庭、侵权、合同债务三大类,由不同的合议庭审理。通过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不同合议庭的法官在相关法学领域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备了较高的造诣,让法官通过审判实践和理论钻研形成自己的专业领域,以此促进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变“全能型”法官为“专业型”法官,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避免了同类案件由不同审判庭或不同法官审理作出不同裁判的结果,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为全院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走法官职业化道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矗通过这一项改革,通海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质量有大幅上升。从玉溪中院对全市近年上诉案件的质量分析来看,我院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只在15%以下,是全市上诉改判率最低的法院,在队伍人员不变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审判组织体制的改革,实现了案件质量一次质的飞跃。

4、深化立案改革,制定并实施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在立审分离的基础上,以立案工作为基础,加快立案工作的改革步伐,规范立案工作的职能,并在微机网络办公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出适合本院的可操作性较强的《通海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了整个案件从立案、排期、送达、审理、执行、归档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了立案送达规则,建立了规范科学、高效快捷、公平公正的审判管理模式。

5、推动裁判文书改革,提高案件裁判质量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每个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客观反映,也是向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材料。过去的裁判文书,由于受纠问式审判方式的影响,不注重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不注重对控辩双方意见的评判,导致判决书说理简单,当事人不能凭判决书看懂自己的官司为什么赢、为什么输。随着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内设机构职能的逐步理顺,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内容和结构已成为必然趋势,为此,我院积极探索,不断尝试裁判文书改革。通过努力,现在我院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够客观完整地反映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理经过、控辩双方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争议的焦点;注重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理由的阐述,对各方的主张支持或不予支持的态度明确、说理充分。通过对裁判文书规范制作,增强了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体现了裁判公正。2002,我院向市中院报送了6份法律文书参加评选,其中3份被评为优秀法律文书。

5、取消院长接待日制度,建立和实行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

设立“接待日”的目的是为了让领导能够及时地做好群众的来访工作,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对于法院来讲,群众来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上存在的问题,而涉及案件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处理,院长在接待过程中实际上并不能超越程序,直接给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复,因而在法院内部设立院长接待日制度,其意义和作用并不大;同时,传统的申请再审和申诉制度,存在着以下四个弊端:申诉的主体无限、申诉的次数和时间无限、申诉的审级无限、申诉的理由无限。出现了部分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对同一裁判文书反复缠诉的现象,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损害了法院正确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为此,我院为了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审判资源,坚持既维~院正确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又能及时纠正错误裁判的原则,于2002年底在全省法院系统中第一家取消了院长接待日制度,实行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制定了公开听证规则。公开听证制度的建立,将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审查工作,进行阳光作业,减少和避免暗箱操作,将无限申诉变为有限申诉、无限再审变为有限再审,既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又维护了法院正确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

6、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抓好执行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声誉。要解决执行难,必先解决执行乱。执行乱是法院审判管理中的一大难点,必须花大力气彻底解决。我院于2001年8月起,花了近半年的时间,调整了执行人员,彻底整治我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瞒报与漏报未执行和执结案件、档案管理混乱等问题,纠正了执行乱的现象,为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和治理执行难奠定了基矗同时积极探索和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执行管理体制,彻底改变过去多年惯用的大量投入人物力,而执行效果不佳的陈旧执行方式,使执行工作逐步进入了良性运行,并在我院已形成的有关执行工作的“调研报告”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分析了“执行难”问题,找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方法和思路,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材料《处理好三个关系,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2004年2月,以杨宗龙院长为核心的新一届党组班子成立后,把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抓好、十六大精神。在全院干警中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一教育三整顿”、创建“三无”法院、“转变审判作风年”、“执行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和“三讲”、“三个代表”学习、“团结干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回顾过去、开拓未来”等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干警的政治意识、公正意识、大局意识和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居中裁判意识、平等意识、司法文明意识和廉洁意识等现代司法理念在干警中逐步树立。

3、加强纪律教育,培养职业道德

近年来,通海法院重视加强对全院干警的纪律教育,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及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议事、靠制度管人”已成为一大管理特色。严格执行“收缴分立”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现象,全面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盛市两级法院制定的30条司法为民措施;严格执行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了具体考核办法,层层签订了责任书,狠抓了各项责任制度的落实;严格按照省政法委和省法院要求,及时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和回避制度”四项制度得到了落实;确立了“公正是法官的生命、是法院形象的基幢和“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职业意识,使“公正在我心中”成为了每个法官的座佑铭。全体干警的思想作风、审判作风和纪律作风明显转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显著提高。

4、实行主审法官员额制,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在新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当前和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是彻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必备条件。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上,根据当前法官队伍建设的形势和任务,我院党组经过一年多的讨论和研究,提出了《通海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五项具体的规章制度。结合全院现有法官人数及素质情况,以确保公正高效、全面完成各项审判任务为标准,从全院具有法官资格的24人中,选拔出8名素质相对较高的作为主审法官,负责审理全院的诉讼案件,其他未入选的法官和一部份现职书记员列为法官助理。在法官员额确定八名后,积极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推行法官“相对高薪制”,实现最高法院提出的“厚其待遇,隆其地位”的从优待警政策,从物质上增强法官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在盛市两级法院及通海县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经过我院党组一年来的不懈努力,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工程于2004年1月1日在正式启动。

主审法官被任命后,负责审理全院的所有各类诉讼案件,即只负责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其他辅助性工作由法官助理和其他人员来完成。主审法官是本院中最优秀的法官,他们所担负责任最大、受管束最严、素质要求最高,因此,必须对他们实行“厚其待遇、隆其地位”的相对高薪政策,才能有效推行这一制度,保证实施。具体方案是对被任命的主审法官,实行年薪总额3万元,除国家正式发放的各项工资外,不足部份由县财政通过预算补足。同时,对我院已实施的《办案奖惩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对主审法官的办案质量和其他考核指标每月进行认真考核,严格兑现奖惩。把相对高薪与案件质量挂钩,与主审法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挂钩,与法官的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挂钩,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我院的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考一任,建立能上能下的激励竞争机制,届满重考落选的,降为法官助理。优胜劣汰,彻底打破队伍建设中的论资排辈、一劳永逸、不思进娶能上不能下的常规陋习,使全院干警走上一条人人有危机感、有上进心,人人可以通过公平竞争来实现自身价值的道路,使整个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盘活内部现有的审判资源。

我们最终的目标是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方向,推行主审法官选任制,对主审法官实行相对高薪制,将裁判权进一步向主审法官集中,既充分挖掘和发挥优质审判资源,又通过激励机制调动高素质人才的积极性。以此为基础,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和审判单元制度,构建科学、合理又面向未来的审判组织体制,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

现在,此项工作已被云南省高级法院确定为全省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此项改革在云南省基层法院中是第一家,并且在全国基层法院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改革中处于领先水平。

㈣、物质基础建设是保障

1、加强法院自身的物质基础建设,不断改善办案条件

加强法院自身的物质基础建设,不断改善办案条件,是人民法院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基础保障。五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下,通海法院的物质基础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审判业务用车由五年前的4辆增至13辆;新征土地7亩多,新建了24套干警宿舍,到现在为止,通海法院共有功能齐全的干警住宅46套,基本解决了百分之九十以上干警的住房问题。2000年投资近1100万元(至2003年底,已支付建队700万元,尚欠400万元建筑款),兴建了一幢面积为6395平方米的审判大楼,含办公、审判、停车、食堂等为一体,功能齐全,设备完善,该审判大楼成为了通海法院的法官们掌握和运用法律进行惩恶扬善、排解纠纷、保护人民、保障改革、维护稳定的神圣殿堂和公众法制教育场所,极大改善了办公条件和执法环境。

2、加快微机网络建设,推进办公现代化建设步伐

6.基层人民法院 篇六

法院工作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务员局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我省基层法院初任法官和公开招录我省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选录计划

根据全省法院的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计划公开选拔基层法院初任法官60名,公开招录基层法院工作人员200名。具体职位见《贵州省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基层法院初任法官和公开招录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二、选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2、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任法官职位的,年龄在23周岁以上(1988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1971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

报考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8月15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非在职)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

4、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报考初任法官职位的,应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应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所报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视为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从事法律工作”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在司法机关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工作的经历视同为法律工作经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不作为从事法律工作计算。

法律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1年8月15日。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2009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5、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担任法官的其他人员。

三、报名方式、网上资格审查及加分政策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按下列要求进行。

1、报名。报考人员于2011年8月15日9:00至8月19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贵州人事人才网()或“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请考生密切注意。网站发布的有关信息,因考生未及时查阅导致的后果由考生负责。

4、本次招考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

附件:

1、贵州省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基层法院初任法官和公开招录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职位表

2、贵州省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基层法院初任法官和公开招录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加分申请表

3、省高级法院、各地中级法院咨询电话和地址

4、选录工作报名及政策咨询电话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公务员局

7.基层人民法院 篇七

一、最高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举要

(一)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2005年12月16日, 慈文公司起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称, 该公司拥有电影《七剑》在大陆地区的著作权, 海南网通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hai169.com上提供《七剑》的在线播放服务, 其侵犯了慈文公司的著作权。海南网通公司辩称, 其对涉案网站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 且在慈文公司起诉后已断开链接,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 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诉上海希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2013年8月12日, 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称, 《洛宝贝爱心小剧场》由其创作完成。被告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61baobao.com上在线传播涉案作品, 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等。上海希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 涉案作品并不存储在被告服务器上, 被告仅仅提供视框链接, 用户通过被告网站链接到搜狐视频网站方可浏览涉案作品, 自身并不侵权。

二、侵权的过错认定思路分析

过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不过, 对于如何认定过错, 侵权责任法上并无统一的标准, 具体方法需要结合侵权领域加以确定, 由此, 也为网络传播权等纠纷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从民事法过错的一般理论分析, 过错存在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判断:

第一, 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性质与发展方向。侵权中的主观过错既可能是故意, 也可能是过失, 包括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故意是行为人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是一种最为严重的主观过错。“明知”的存在是判断故意过错的核心。过失是行为人在行为时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而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观心理, “应知”是判断该过错是否存在的重点。

第二, 应从行为人的行业、领域、职业岗位职责、业务特点、业务水平等方面去判断行为人在涉嫌侵权时是否具有故意、过失。每类行业、领域不同, 对当事人的要求也不同, 行为人与他人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技能不同, 在应知的判断上也不同, 因而, 过错是否存在, 不能脱离具体的涉案环境, 应在依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形结合行业性质及业务水平去考量行为人的应有义务和主观非难的可能性。

第三, 应结合纠纷案件中的案中、案前、案后行为事实, 综合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如:行为人在事前是否对他人权利作品作了积极调查;对网络客户提供的作品是否进行了审查;接到维权警示后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与避免结果扩大的措施;对已有初步证据显示侵权的行为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案后是否与当事人积极协调;等等。

尽管理论上能够为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过错提供一个基本方向, 但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体系一直较为欠缺。2012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司法实践中审理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所形成的过错认定经验进行了总结, 提出了过错认定中的判断因素与注意要点, 为待审纠纷的处理提供统一的认定方法和解决尺度。

三、最高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过错认定思索

(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过错认定的审判实践

针对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认为, 海南网通公司未将《七剑》作品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 海南网通公司的链接行为不侵犯慈文公司的著作权。二审的海南高院认为, 海南网通公司是提供链接服务, 无法对众多网站使用者的具体情况和信息内容逐一进行审查, 也无义务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却认为, 点击海南网通公司首页上的“影视频道”, 即可在进入的页面上进行操作观看电影《七剑》。进入的网页上虽然有“影视天地”的名称, 但该网页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海南网通公司对该频道内容亦有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 其至少应对该网站的实际所有者或经营者的主体资质进行一定的审核。本案中海南网通公司至今称其并不知晓该网页的实际经营主体, 其未尽到最低程度的注意义务, 对该网页上出现的侵权行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审理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希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 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过错, 侵权成立。理由是:第一, 被告并未标明仅是对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中的作品设置链接, 况且也未直接列出第三方网站的网址;第二, 被告在其网站中专设了动画片栏目, 并列明了全部动画片视频目录, 为相应作品提供了海报、简介、人气、评分等页面, 点击该播放按钮即可进入被告制作的播放页面观看视频, 上述内容已经不是仅仅提供链接服务;第三, 被告在视频播放框右面和上方均播放广告获取收益;第四, 被告在原告多次发电子邮件警示侵权事件后仍旧未作纠正。

(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过错认定思索

从最高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对两个案件的审理中, 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认定过错时从民事过错的内涵出发, 结合了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应尽义务是否具有及其履行程度、链接服务还是内容服务、补救措施的是否开展等方面加以判定过错的是否存在。在第一个案件中,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过错认定不同, 显现出网络传播侵权案件过错认定的复杂性。

为更好地认定网络传播侵权案件中的过错, 笔者认为, 在今后的此类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 应重点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判断行为人的过错是否存在:

第一, 行为人是否获取了著作权使用许可。未经许可, 单独提供或者与他人合作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涉嫌存在侵权故意。自身不提供, 但是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 或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提供非授权的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属于变相的故意过错。

第二, 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阻止侵权、防止侵权扩大的必要措施。在知道他人涉嫌侵权后, 未采取上述措施的, 可以认定过错存在。在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诉上海希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 侵权人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 并未积极采取必要措施, 这一因素也成为其构成过错的重要考量点。

第三, 行为人的应知义务判断, 应综合一下因素:从行为人网络服务的性质、方式以及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上去考量其应有的信息管理能力;行为人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了挑选、加工制作、修删、推介;行为人对可能的侵权是否预先采取了合理化的措施;行为人是否设置了便捷通道获取、接收可能的侵权信息, 是否对已获信息和他人的关切予以合理反应;行为人是否对侵权行为采取了积极的反应, 包括自身干预和转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 行为人是否从网络用户提供的涉嫌侵权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获取相应利益的, 对网络用户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未尽责的, 负有主观过错。杭州漫奇妙动漫制作有限公司诉上海希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 人民法院即坚持了此判断因素。行为人针对未经授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投放广告获取收益, 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 应当认定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五, 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授权后, 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未经授权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 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 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 且不采取合理处理措施的, 应认定存在过错。行为人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 理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否则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行为人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适当、合理, 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 通知的准确程度, 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 网络服务的性质, 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 行为人的自身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09) 民提字第17号[EB/OL].http://ipr.court.gov.cn/zgrmfy/zzqhljq/200908/t20090828_122311.html, 2009-08-28/2014-10-19.

8.论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艺术 篇八

摘要:基层法院是解决一般纠纷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的主要审判机关,其纠纷的社会根源十分敏感,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审理邻里纠纷、熟人矛盾,江苏靖江的女法官采取了近距离调解说服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司法方式应根植民众,贴近群众,还要充分考虑司法资源、运用范围等因素。

关键词:司法;基层法院;法官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规范有一定的概括性,成文法的适用注定要依靠司法者的应用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效力,但处理法律问题的效力如何除去劳的因素外,法官适用法律的艺术是发挥法律规范应有效力以至于更大或更好效力的重要的原因。于是便有了司法也是一门艺术的结论。

一、作为—种艺术的纠结的问题

作为艺术领域中的一项分类,“民间艺术”冠以“民间”字样,显然是要与所谓的“宫廷艺术”与“贵族艺术”等有所区隔。作为司法艺术也有“民间艺术”这样的分类吗?首先,我并不肯定这样的类似的把它作为一种分类,而是看作对法律运用所采取的不同的手段和方式,或者从题目看来这里所强调的是司法是否应更贴近民间。一种逃离法定规矩的,可以定义为解决纠纷的方式(这里我不认为是审判),在基层法院有着广泛的市场。一方面,依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街头邻里,田间地头,这些小纠纷小矛盾登上正义的法庭那就不是小问题了,能当面解决的问题“闹上”法庭绝非是观念中轻而易举能理解的事情。能将纠纷对铺公堂也是迫不得已。当然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和法律知识的推广,这种现状有所改观,但并非主流。还有这类纠纷涉及另一方面,对于中国城市化进程和人口迁徒流动的加快,居民间的熟知程度在大大降低,城市居民间的陌生感已经显而易见,以一北方农村为例,本地人口很大一部分迁出,大量迁入的外来人口已经占村子总人口的近40%。居民陌生度的提高對解决邻里乡亲间的纠纷又不得不求助于法律。

二、难办的法官

如今摆在一些法官面前的是两条难办的“出路”。其一,按照法定的程序,坐在法庭依法判案。其二,根据纠纷双方的意思,在法律的氛围内充分调和他们的意见,使得矛盾缓和,对相关法律有充分的认识,最终法官作出判决。

三、根植民众是司法的现实考量

对于司法而言,它是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对象是具体案件,而基层法院的案件大多是家长里短的纠纷,即使是刑事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从司法的目的而言,一般认为是为了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但司法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解决案件中产生的纠纷或是给予犯罪嫌疑入以刑事处罚吗?在我看来并不如此。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让纠纷双方或犯罪嫌疑人认清案件的事实,明确其危害性,而不是简单的升堂判案结案了事。比如双方纠纷闹上法庭,法官仅仅是依据案件事实,根据法律程序做成最后判决,双方当事人手拿判决书也不会完全明白法律交给他们的结论如何,这样的结果,其一,当事人不清楚判决的依据从何而来,导致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识不清,使法院失去威信。即使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处理,民众也可能在法律认识不清的情况下产生再纠纷、尾巴纠纷。其二,造成民众对法院的神秘感和畏惧感,这也就有可能出现民众对法律纠纷采取私了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处理结果。其三,这种法官坐堂审案的模式也不利于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提高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地位。

四、艺术无边,司法有界

司法作为国家的一种资源必然会考虑它运行的经济因素。正如经济因素我们国家审判制度采取了两审终审制。对于法官深入群众、走访调查等一系列工作的落实都需要经济基础,不然一切设想都将无从谈起。司法资源是以国家财政相依托的,在更充分的解决司法问题上考虑司法资源的是否充沛是必然而必须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会受到经济基础的无情的制约,无论设想的制度是如何人性和完美。

基层法院是解决一般纠纷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的主要审判机关,这样的模式一定是基层法院的专利吗?陈燕萍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实践着她的司法艺术,但是这样的艺术能够适应更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吗?我想这种模式的司法在基层法院的适用也是有其局限性的,它适用的对象一定是贴近民众,贴近最普遍的案件。根据一定的标准法院有不同的管辖级别,当然这种级别划分与其使用案件的标准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也许这样的不确定性是它难以实践和广泛实践的原因之一。

从前面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以民众意识为司法中心的诉讼主要是以民事诉讼为主,如何看待刑事案件在这种模式中的司法问题成为一个必然的问题。其中一些关键词成为学术界热议的焦点,比如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诉辩交易等等。近年来,响应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的研究兴起了—股热潮。最近,中央有关司法体制改革、机制改革的文件,对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予以肯定。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就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当然一种新的制度的出现必然会打破原有的秩序,关键是如何平衡和衔接新旧制度,比如刑事和解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刑事和解的范围等等。

上一篇:志愿团团长竞选稿子下一篇:抗战时期小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