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4-08-31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共10篇)

1.《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一

医大学位„2010‟2号

关于下发中国医科大学授予网络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医科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经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六届二十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实施。

附件:中国医科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 网络学院 学位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国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4月1日印发

(共印5份)附件:

中国医科大学授予网络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本实施细则经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六届二十二次会议

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7]1号)和辽宁省学位办公室《关于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学位办[2008]25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在学习期限内全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和考查课程,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公共基础课程全国统考或符合规定的免考条件,考查课程全部及格,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取得毕业资格;

(三)辽宁省内的学生需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辽宁省外的学生需通过当地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或者通过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全称是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简称PETS);

(四)毕业实习报告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二)学生毕业后不能再申请学士学位;

(三)本科(专本连读)学生在学期间期末考试科目七科以上(含七科)不及格;专升本学生在学习期间期末考试科目五科以上(含五科)不及格,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 学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网络教育学院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批,通过者授予中国医科大学成人学士学位。

第七条 凡有舞弊行为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收回证书。第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经注册的在籍学生。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学校根据学生学士学位考试的报名情况,还继续组织学位课程考试,直到在籍学生毕业为止,2010年以后入学的学生,按此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二

三峡学院教〔2010〕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制(修)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二级教学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逐个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据实统计填报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院(系)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处理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汇总、复核、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整理学位材料,统计相关数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开展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心健康。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

(四)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见第五章)。

第四章 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校学位办汇总、复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应有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遇有重大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学生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校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二条毕业(或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期内、且毕业(或结业)后半年内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名单和初审,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补授学士学位。凡补授的学士学位,落款时间均按实际补授时间填写。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大学英语水平要求(下列四款之一):

(一)非英语类非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0分及以上(艺体专业和应用技术本科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00分及以上,或者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者;

(二)非英语类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及以上者;

(三)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者;

(四)学习其它语种(日、俄语等)的学生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的要求。

第十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要求(下列两款之一):

(一)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重庆市教委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CCT)(含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者;

(二)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含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者。

第十五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3.《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三

南工校教[2006]20号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CET考试成绩的改革,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上,结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本规定自2002级普通本科(含高职本科)学生始执行,原《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请各学院及相关部门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南京工业大学

二○○六年一月五日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凡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准予毕业。

3.除《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德语》四个专业外的其他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者。凡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的,其1~3学期“英语”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

4.《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并CET6统考总分成绩≥390分〔或最高一次成绩(百分制)达55分(含55分)以上〕者。凡CET4统考总分成绩≥425分(或获得CET4合格证书)的,其1~3学期的“英语精泛读”课程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

5.《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TEM4合格证书者。凡获得TEM4合格证书者,其校内的“综合英语(1)、(2)”课程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若TEM8考试及格者,校内“综合英语(1)、(2)”和“高级英语、”课程不及格不作学位处理。

6.《日语》、《德语》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全国《日语》、《德语》专业4级考试成绩50分(含50分)以上者,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若获得《日语》、《德语》4级合格证书者,校内1至4学期的《综合日语(1)、(2)》、《基础德语》和《中级德语》课程不及格学分不作学位处理。若获得全国《日语》、《德语》专业8级合格证书的,校内《综合日语(1)、(2)》、《高级日语(1)、(2)》、《基础德语》、《中级德语》和《高级德语》课程不及格不作学位处理。

7.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其学位要求按《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计算机基础教学暂行规定》执行。

8.在学习期间所修主干课程不及格学分其理、工类(含工程管理、工业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四年制学生<16学分、五年制学生

<20学分,文、经、管、法、哲、艺术类(含工业设计)专业学生<12学分。凡相同课程补考、重修考试的不及格学分累加计算。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其他原因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作弊处分后在各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3.考试作弊二次(含二次)以上者。

4.退学试读者。

5.英语未达到上述第一条第3~6款规定者。

6.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达到上述第一条第7款规定者。

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主干课程不及格学分情况未达到上述第一条第8款者。

8.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将拟准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士学位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高职本科毕业生,由主管部门(技术学院)依据上述第一至第二条规定,进行初审同意后,向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提供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意见表、学生历年成绩和在校表现及拟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拟准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组织二门主干课程考试(若按照普招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其主干课程进行统一考核的学生,可给予免考),成绩及格者,由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复审,并按第三条要求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四、受理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在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必须由非授予单位按照我校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向我校教务处推荐。并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对推荐的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审查,并由教务处组织考核3~4门主干课程,成绩均及格者,按上述第三款要求,进行审核与授予工作。

4.《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附注规定,规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审批程序等事宜。

第三条 学士学位按照学生修读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在成都理工大学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修学期满,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2.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75分或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70分;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或良好及以上;

4.重修学分不高于所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的25%;

5.外国语言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6.修学期间未曾因学术违规问题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 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如满足本细则第四条各款规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因不满足第四条第2至第5款之一的规定而不能授位者,如在某方面确有突出的学术成就,或毕业后参军,或去边疆、边远或国家确认的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者,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破格性质的特殊授位。特殊授位的申请条件与程序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由学校教务处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学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由教务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或特别授权执行。

2.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由学院学位委员会预审,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按专业集中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3.本细则第六条涉及的特殊授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逐一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逐一批准。

第八条成都理工大学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执行,授予资格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第九条学士双学位的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制定并执行。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等资料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按年向校档案馆归档。第十一条因学业成绩记载错误等原因造成错授的学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报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撤销。

第十二条获得学位后经查实学业成绩存在作假、或学术成果存在抄袭、剽窃等严重不端行为者,或特殊授位申请存在作假、舞弊等行为者,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公告褫夺其学位。

第十三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者,自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报告后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做出书面仲裁答复。

第十四条本细则未涵盖或未预见到的特殊授位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审定,表决通过的授位应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十五条本细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应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立即进行修订。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毁坏,不予补发,但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2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08-2011级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成都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成都理工大学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5.《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五

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

《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08年11月13 日

主题词:成人教育学位授予细则通知

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常熟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符合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脱产、业余、函授)应届(因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未通过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一)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2.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3.曾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外语成绩达到省学位办规定的分数线或符合省学位办规定的免试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累计文科类三门以上(含三门)、理工类四门(含四门)以上经补考及格者;

2.学校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未通过者(学位课程不得补考)。

3.非英语类专业学生未达到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所规定的分数线;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统测所获成绩未达到50分者。

4.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70分者。

5.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授予程序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必须在毕业前四个月或毕业后十个月内向院系提出要求授予学位的申请,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并汇总后,由各院系集中送交继续教育学院。

2.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中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3.继续教育学院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五、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6.《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六

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苏学位字(1997)8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函授、夜大学(业余)、成人脱产班等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中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籍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当报考外语六级的资格线,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不改者;

2.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在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累计文科类三门以上(含三门)、理工类四门以上(含四门)经补考及格者;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未达到70分者;

6.非英语专业未通过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大学四级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当报考外语六级的资格线者;

7.学校组织的三门主干课程考试有一门未通过者(主干课考试不得补考);(ps:主干课程为教学计划表中黄色标记出的部分。)

8.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四、授予办法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必须在毕业前四个月向院系提出要求授予学位的申请,由各院系集中送交继续教育处。

2.由继续教育处将参加主干课考试的学生名单以及预交报名费于毕业前三个月送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申请者所学的专业组织本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并将主干课考试成绩反馈给继续教育处发给各学院登入申请表;各院系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初审后送继续教育处;

4.由继续教育处对其毕业资格、毕业论文成绩等进行审核汇总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教务处;

5.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并汇总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6.由学校发放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成人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六、学士学位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7.《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2、网络教育、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2)非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和口试)三级(或三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在职学习者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后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每位学生只可以申请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二月和八月(具体时间以学院网站通知为准)。

2、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初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3、公布本次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

4、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抽查考试(具体考试课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有一门不及格者即不授予学士学位。

5、继续教育学院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6、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等材料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并由继续教育学院有关负责人直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作汇报说明。

7、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名单等材料和有关汇报说明,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8、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毕业生应按规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或申请学士学位未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不再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 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8.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八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处分已撤消,成绩等明显进步,或有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者。

(二)应届毕业生当时因第四条第二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毕业后2年内达到了必备条件者。

(三)应届毕业生当时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未取得毕业证书,但毕业后2年内取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六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并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得票应当在参加投票的1/2以上方为有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呈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凡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况者,应当单独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上报重庆市教委审批、备案,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批准,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部。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名单。

(二)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及其相关事务。

(三)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听取和审议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合议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要求,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专业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记载材料等,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将理由及其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负责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依据本细则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三)负责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务。

(四)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二)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在规定时限外不补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9.《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九

前略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违纪等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五年制重修总学分超过30学分(含30学分)的毕业生;但学生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或毕业论文答辩优秀者,可将标准减少两门课程或6-8个学分。(注:我们专业没有论文答辩)

第八条:虽有第七条

(四)所列情形,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位:

(一)毕业时成绩(平均绩点)排列名次为本专业前5%者;

(二)当年考取研究生并曾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

10.《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篇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为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北京大学举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远程(网络)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以及由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以上;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四)通过北京大学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统一测试)。

第四条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三)已获得毕业证书。

第五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院、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出具被推荐者的合格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并交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细则》于2003年1月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级新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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