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习调查报告

2024-07-03

法院实习调查报告(共7篇)

1.法院实习调查报告 篇一

毕业实习总结报告

2007年11月13日到2008年2月1日间我在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差不多2个月的毕业实习,短短2个月时间,除去周六周日,实际呆在法院里的时间只有四十多天,但这四十多天来却感触颇深。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大四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2个月的实习。在曹庭长的安排下我被分在了民一庭,这对我是有点难度,在民商这一块我以前学的都差不多忘光了,特别是在民事程序这方面,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可法院里似乎没有哪个部门需要偏重宪法的,别人都说学法学的,得民法者得天下,看来这法学这一块,我还是得重新学起了。

在民一庭实习的2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帮助民一庭7位法官整理卷宗44份,其中系列案件3件,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区人民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高难度的,到11月底已经立案待审的案件就有三百多份,民一庭7位审判员(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几乎每天都有2-3个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认识到的庭审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速度比较快,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校对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2个多月里,曾帮书记员校对过不少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虽然判决书都是由法官们仔细写的,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避免不了一些错误,有些错误是语句出现了些混乱,或者是错别字和资料登记错误, 但自己由于不小心总是忽略了,记得有位书记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后来每次做校对的时候总是小心翼翼,不放松,不分神,但是由于水平问题还是出问题,真是应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法官书记员到其他地方发送传票,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法官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跟着法官们出去办案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尤其是跟随他们到监狱开庭,让我好好见识了监狱的状况。

在法院里呆了差不多个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挨近过年的近2个月,离婚案件大概占了总案件的一半左右。曹庭长审理过一个67岁的美籍男人和56岁的本地女人离婚的事。美籍男人和女人结婚后为她妻子办了绿卡,女人成功移民到美国后消声匿迹,不但美籍男人找不到她,连她的家里人都找不到他,于是男人提出离婚。在这种涉外民事案件法官们都仔细分析,但是案件审理过程比较困难,这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而且一方当事人一直无法联系到,最后只能发出公告。法院审理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传召出庭都只能照常开庭,根据最后判决支持离婚。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经过平时和法官们的探讨以及一些自己听过案子,看过的案卷,我发现现在离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点:①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②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30岁以下的离婚的占多数 ③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离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这反映出当今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地位提高 ④一方不出庭,诉讼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增多 ⑤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节前提起离婚。

2、财产分割纠纷。其中很多的遗产分割问题特别复杂,因为很多遗产的数额相当巨大,涉及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经过了很多的转移,需要法院一一进行调查确定,而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数量相当多,他们的住所国籍繁多不同,有不少更加是港澳和欧美的华人,加上他们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和争论,更加给法官们的审理增添了不少的难度。但法官们也只能耐心一点点地去调查审理,一起争论分析,结合各种法律法条和案例给继承者一个合理的裁判。这使我深刻认识到,要做一个资深的法官,除了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以外,还需要长期判案的经验和冷静敏捷的头脑。另外在这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合伙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也相当多,合伙人之间本来是互相合作信任的关系,但是往往就是财产纠纷令他们反目成仇,恶言相对,甚至大打出手。在审理一些合伙人之间财产纠纷案件时,经常出现对骂的情况, 记得还有一次我亲眼看到案件开庭后2个当事人居然就在法院楼梯里打了起来,害的法警连忙出动才把2人分开。

3、劳动合同纠纷。这个是我在法院里看到最多的案件,估计是临近春节,很多出来打工的外来工由于收不到自己的工资于是把雇主诉上法庭。特别是新的劳动法的出台,雇主们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强令工人从新签定合同,工人签了就等于把自己以前的工龄都给丧失了,当然不愿意签,这就让不少的打工一族失去了工作,这让我深思,新的劳动法对劳动者而言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在法院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争议案件要提起诉讼一般有个先决程序,就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一下有这几个特点:

1、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3、其设立和管理主要有劳动部门负责,仲裁员也多为劳动部门人员,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质。

对经常提到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庭审后我也做了如下整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法院里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把全国三百多所开设法学的院校比做一个瓶子,北大人大武大就是那个瓶子的盖子,我们的学校就是那个瓶子的底,现在法学没有专科生了,我们就成了垫底的,原来我总以为法院里的法官素质都很差,我现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总以为基层法院里法官们学历低,在法院呆了2个月后,才了解到,原来法院的的法官都是基础扎实久经沙场的高手!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现在本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法院实习,做错了什么事,法官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法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前提是要公证,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院专门有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错案追查制,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2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法官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2.法院实习调查报告 篇二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现状,问题,建议

公告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用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 通知受送达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送达文书的送达方式。[1]作为解决民事诉讼其它送达方式不成的最后手段, 其有着独特的性质和优势。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流动的愈发频繁, 法院选择公告送达的案件日益增多。而能否正确适用送达方式, 不仅与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相联系, 也关系到司法权威的体现。为此, 笔者以所在实习单位的商事案件为样本, 展开相关调查。

一、公告送达现状透析

(一) 实际使用率持续较高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 该基层法院在最近6个月中, 对受理的商事案件共进行送达工作4369次, 其中通过公告方式完成送达的次数为393次, 占送达总量的9%。通过计算近五年该院受理商事案件进行的送达工作的相关数据, 得到如下结果:2008至2012年期间, 各年中公告送达次数占送达总次数的比例分别为5.06%, 5.8%, 11.1%, 7.82%, 7.13% (见表1)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诉讼程序, 对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与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均有影响, 而公告送达天然存在着送而不达的风险, 固在实际中应使用不宜太过频繁。就以上数据来看, 当前商事审判中公告送达使用率较高, 尤其是最近几年, 较之前的使用率又有所增加。

(二) 不同情况区别操作方式

公告送达尽管是一种拟制送达方式, 产生的却是与其他送达方式同等的法律效力, 而所采用的公告方式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最后公告效果, 这就要求法院慎重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 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时, 可以选择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报纸作为公告张贴或刊登的地点或载体。样本法院在实践中采取结合具体案件分情况选择公告方式的做法。对于在本辖区内的受送达人, 法院采用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并拍照存档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对于非本地的受送达人则通过报纸刊登公告。同时, 法院视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的不同而区别选择发布公告的媒体。受送达人属浙江省内的, 在《浙江法制报》上公告, 属浙江省外的, 在全国发行的《法制日报》上公告。

(三) “下落不明”认定不易, 适用极少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对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况给予了限定, 即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种情况。关于“下落不明”, 民诉法上并没有严格的概念限定, 一般认为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或经常住所地一定的时间, 去向不明, 并与家庭其他成员、原工作单位等失去联系。[2]该法院在实践中做出如下要求:认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 需由公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 (村) 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公告的, 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人经营、负责人不知下落、无法通过其它方法送达或转交的证明。由此可见, 将被送达人认定为“下落不明”并非易事, 需要有限定严格的材料作为支撑。且截至笔者离开实习单位, 该法院仍未有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证明的先例。从该院送达的实际情况来看, 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基本都为“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法”, 而“非下落不明”。

(四) 对平均审理天数影响大

为提高诉讼效率, 立法者建立了民事诉讼审限制度, 即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在实务中, 法院亦将审理期限作为绩效考核的标准之一。公告视为送达需经过60日, 加上确定选用公告送达方式需要的大约一个月的时间, 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留给报社的刊登时间, 案件往往在开庭审理之前就需要历经近四个月的时间。而即便发布公告的期限属于法定扣除期间, 可以不计入审限, 其审理天数仍然会远远高于普通案件, 进而影响到平均审理天数的数据 (见表2) 。将每年公告送达占总送达的比例的数据与平均自然审理天数的数据进行对照, 两者虽并非完全同步, 但呈现一定的关联性, 尤其在2008-2010年间其总趋势完全相同, 体现了公告送达对平均案件审理天数的影响 (见图1, 图2) 。

二、实践中的问题揭示

(一) 其他送达方式未真正穷尽

依照我国民诉法规定, 送达时应首先采用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 在这些方式有困难时, 方可采用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最后才将选择落于公告送达。该院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多为“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但在实际操作中, 案件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未果后通常即适用公告送达, 并不再审查核实是否可以其他方式完成送达。如遇法院工作人员“碰巧”知道受送达人在本院有其他案件, 且该案中提供了其他供送达的地址或可通过其他人联系到受送达人的情况, 法院则会再尝试前置送达手段。但这样的程序并非强制性规定, 而如此“碰巧”又少之又少。因此, 不少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 实则并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

不得不说, 这种现象的产生, 与现阶段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矛盾脱不了关联。随着民事纠纷日益增多, 法院审判任务也不断加重, 法院工作人员人数与案件数量的不匹配, 使得法院不得不做出一定的取舍, 更注重审判效率, 而对送达工作保障不够。另一方面, 其他送达方式在实践中的诸多不畅通之处也影响了法院工作人员对送达工作的操作选择。比如直接送达耗时耗力, 邮寄送达往往得不到回应, 留置送达其所在单位代表以及其他见证人一般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等。这些因素使得在司法案件激增的现状下, 花费大量精力投入送达工作变得难以坚持, 也促成了法院工作人员在粗略完成前置送法手段后, 更愿意以“公”了之, 进入下一法律程序, 而不愿再细究是否真正已经到了使用最后的送达手段的节骨眼。

(二) 公告内容不规范、不全面

基层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另一则是审理后裁判文书的送达[3]。根据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第89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 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 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 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 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 属于一审的, 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在实践中, 自行张贴的公告内容完全由法院控制, 一般符合上述规定, 具备诉讼关键信息。但需登报发布的公告, 报社出于字数、排版等因素考虑, 常会将法院传至其的公告内容进行删减, 使得部分关键信息不能得以表述。笔者翻阅了近期在《法制日报》、《浙江法制报》上刊登的公告, 发现对关键信息均有所省略。审理前的公告, 无一篇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判决文书公告, 仅交代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而不说明判决的主要内容。而这些信息的缺失无疑将对当事人答辩、举证、上述等权利的行使造成不利,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原、被告为自然人的信息的描述仅限于名字, 没有其他信息。而我国公民重名的现象较多, 受送达人即使看到, 也很难确定案件是否与己有关。这样的送达内容极有可能造成“法律失效”[4]。

(三) 成本与收益极度不平衡

公告送达与其他的送达方式的重要区别之一, 就是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介才可以实现, 这一点在选用报纸刊登公告的时候体现的尤为明显。样本法院登报公告一般发布在《浙江法制报》或《法制日报》上。目前, 报纸的公告报价较高, 《浙江法制报》与《法制日报》刊登一次公告都为300元, 超过一定字数限制还需要另外增加公告费。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 诉讼过程中因公告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 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如此这额度不小的登报费用就落在了原告的诉讼成本中。

过高的诉讼成本常会使当事人望而却步。不仅如此, 不小的诉讼投入, 也常没能有尽人意的实质效果。登报公告送达属于一种特定的信息传播方式, 其以期通过媒体的信息流动, 使得法院的送达行为得以完成。从传播学角度来说, 传播效果是能够检验传播目的的实现程度的标志。[5]但是, 从司法实践来看, 虽然每年发布公告的商事案件总量不少, 但因看到报纸的公告而到法院应诉的当事人则可以说微乎其微。也即在司法实践中, 登报公告呈成本与收益极不平衡之态。

(四) 普通程序流于形式化

在实际操作中, 法院的常规办案模式为, 一旦案子进行了公告, 就不加具体区分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而这常使普通程序流于形式化。实践中公告的效果并不理想, 大多数的公告案件, 被告都不会应诉, 开庭时只有一方当事人, 并没有对方的抗辩。很多情况下, 对于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 法官独任审理与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没有太大区别。目前,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办案效率的期望值越来越高, 在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时候选择普通程序, 无异于人为地增加了办案周期, 拉低了效率。同时, 在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而法官数量不能与之完全相互适应的现状下, 不恰当的审理程序的适用, 同时也就意味着可贵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笔者认为, 公告并非必须适用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就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中, 明确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排除在外。结合适用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的两种情况, 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涉及公告的案件, 唯有被告下落不明的才须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换言之, 非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的, 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亦可。

三、完善公告送达之建言

公告送达在实践中呈现这些问题, 有源于送达法律制度本身缺陷的桎梏, 也有司法环境客观条件的限制。从立法层面进行制度重构固然是标本兼治的良方, 但将所有制度的完善都寄希望于法律先行并不现实。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 对于完善公告送达, 我们并非无所作为, 其中仍有很多方面存在可改进之处。

(一) 遏制过度使用, 提高其他送达方式效率

不恰当的公告手段的使用, 不仅会损及受送达人的利益, 也将危害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遏制公告送达的过度使用趋势, 提高其他送达方式的效率是一个突破口。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职权送达主义, 法院是唯一合法的送达主体, 当事人没有送达义务[6]。这种体例之下, 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怠于参与、协助送达, 完全寄希望于法院查找被告的下落。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也成为了提高送达效率的障碍。然而, 当事人虽然不是送达的主体, 但我国民诉法却规定了原告的起诉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据此,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 有权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详实的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的住所地、临时居住地、户籍地、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等各种信息, 从而为送达的顺利进行积累必备条件。

另一方面, 则可以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明确规定, 涉及程序问题的, 法院应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在送达领域, 如受送达人不在住所地的, 法院通过调查其是否有临时居住地, 有无变更工作场所, 调查其原住所地或户籍地有无其他成年家属, 调查其成年家属是否与其保持联系, 调查本院有无受送达人的其他案件等, 毫无疑问将为提高前置送法方式的成功率注入有利因素。

(二) 充分利用优势, 多选用室外张贴方式

受送达人能否真正知晓公告刊登的内容, 公告方式的选择是否得当占了关键。结合目前实践, 报纸公告存在诸多弊端。报纸登公告的的位置通常为中缝或广告栏等边角余料处, 其特征是字体奇小, 信息极度浓缩, 除非是有目的性地找寻信息, 一般读者根本不会关注这样的“密集区域”。即使是法院工作人员为整理卷宗而剪辑报纸公告时, 在依循报社提供的版块提示下, 在报纸上找到本院发布的公告都不属易事。

与之相较, 室外公告张贴虽然覆盖面小, 但具有针对性强的优点。每个人、组织都与一定的区域相关联, 在受送达人经常出现的地区张贴公告, 其亲友及当地群众更易于知晓送达内容, 从而借助人脉网让受送达人接收诉讼文书的信息。法院管辖案件中的当事人多与本地域有所联系, 也为采用此种方式提供了现实基础。此外, 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 公告内容全部由法院控制, 能够避免诉讼要点被删除的情况, 同时也省去了公告费用, 能够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免除了与报社沟通等待刊发等时间, 能够缩短结案周期。当然, 采取张贴为主的公告方式, 对法院的人力资源又是一大考验。对此, 不妨借鉴一些地区的有益经验。如温州泰顺法院实行的“邮政公告送达”, 通过与邮政局的合作缓解法院的工作负担。[7]

(三) 结合当事人属性, 差异化选择公告媒体

在主张张贴应成为公告送达的主要方式的同时, 我们也不能忽视登报公告的实践意义。张贴公告的优势, 在受送达人永久性的离开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与其交际圈彻底切断联络时, 将无法得到施展。在无法推测当事人去向的情况下, 选择潜在影响力较大的报纸作为公告发布的平台具有合理性。

当前, 对于公告媒体的选择, 撇开发行范围这一基本要素, 法院更多考虑是刊登周期的长短、公告费用的多少等因素, 而并没有对信息传播的效果足够重视。以样本法院为例, 尽管法院依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的不同区别适用了登报媒体, 但总体上媒体的选择仍较为单一。而在没有考虑诉讼信息接受者的个人属性, 没有考虑受送达人是否有机会接近这种刊物等影响因素的情况下, 即便选择的公告媒体平台从表面上看是覆盖了大量人群, 很多情况下, 其诉讼信息的传播价值却只是为零。案件本身是充满了冲突与矛盾的社会关系[8], 在诉讼中, 每个受送达人、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 结合此种差异化选择媒体, 是法院扭转不菲公告费用与不如人意的公告效果不平衡局面, 维护当事人权益所能作的努力。

四、结语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推定的送达方式, 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扩大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晓”的范围, 进而实现对他们权益的保护, 其适用情况关乎一系列程序的进行, 甚至影响整个案件审判上的公正性。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 为不断推进送达工作持续做出相应调整。然而, 目前我国公告送达制度仍尚显粗陋, 操作中亦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的现状不可忽略。在效率与公平、理想与现实的博弈下, 进一步发挥公告送达的作用,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科学完善我国公告送达, 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160.

[2]凌勇.从本案看公告送达的成因及其他[N].江苏经济报, 2008, 10 (29) :B03.

[3]张晋红, 蔡伟珊.论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J].人民论坛 (中旬刊) , 2010, 5:044.

[4][美]哈罗德,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1:15.

[5]周庆山.传播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194.

[6]谭秋桂.德, 日, 法, 美四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比较分析[J].比较法研究, 2011 (4) :85-98.

[7]梁建国.邮政公告送达”增出庭应诉率[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8-04/02/content_826314.htm?node=9, 2013-8-25.

3.报告人民:法院如何与代表交流 篇三

在2011年“两会”前,云南高院各位领导在云南省“两会”前赶赴各地召开座谈会,提取各地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主动向人民汇报一年工作,真诚请教人民。“望、闻、问、切”,倾听群众的心声,了解群众的想法,与群众得到了良好的沟通,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年末,是各部门盘点总结的忙碌时刻。一年来的工作是否问心无愧?一年来的工作是否做得漂亮?一年来工作有哪些有特色和问题?我们期待能打多少分?我们到底有多少宏大的、细小的机遇和挑战得到了把握和改变?近日,云南高院各位领导带着这样一些问题,带着一年法院工作的业绩赶赴各地召开座谈会,提取各地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这是第一次在“两会”前,法院主动向人民汇报一年工作,真诚请教人民。反映很好,收获很大。

法院向人民报告工作,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是一年工作的重头戏,是理所应当的份内职责和重大检验。走出去的“望、闻、问、切”我们学到了不少东西。面对人民,法院是在赶考,代表是在给分。如何提高新时期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交流沟通?如何让人民满意,容我一说。

就目前双方的交流沟通看,存在着“三种不良倾向”:一是交流方式老化而减弱了沟通的效果。好的内容,需要新颖的形式来表达。传统的文来文往的方式不足以表达更为全面与丰富的认识,面对面的交流对话更为生动鲜活。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倾听常规化,形成例行制度,态度亲和化,与代表交流以诚为主,以真为主。现在的状况基本上是平时交流不足,不沟通,或者仅有的交流、沟通就仅仅停留在纸面材料的寄送上,文件的往来上,基本上属于见字不见人。每年的“两会”是大考、大露脸,是“重头戏”,于是大家就把交流放在此时,把一切力量都用上,有点临时抱佛脚的味道。不了解、不交流、不沟通,就难以充分把握信息,就难免会把一些问题说歪。人大代表只有看得透才能说得准,只有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建议献策才能充分行使,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支持效果也才不会大打折扣;二是缺乏公关意识而固步自封。人民法院审案判案是常规性工作,在实践中,很多法院还没有意识到与人大代表的沟通的重要性,缺乏公关意识,不会主动、积极地提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支持,甚至还有些人还轻视、鄙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只有真正的危机来临时,才会主动寻求支持和帮助。时代发展了,我们得意识到,人民法院工作关乎国家全局,处理的每一个案件,特别是敏感、复杂争议案件都会牵动各方的情感,涉及一些人的利益诉求,受到关注天经地义,处理不慎不当甚至错误,带来的后果就是社会性、灾难性的。法院要有公关和防范的意识和技巧,适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交流,主动让人大代表全面客观地知道真相,并真心把意见反馈法院。对一些民众意见大、反响大的问题,法院要及时、主动地报告,讲明讲清其中的法理、道理。法院不要认为仅仅只要审判好案件就万事大吉,切实法院还有责任向社会推行某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还要向民众推销无形的正义产品,不公关,法院的工作无人知晓,精品也就难以有人认同;三是避免因缺乏诚意而痛失支援。一些法院,在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交流中,公事公办、照本宣科、缺乏有效的交流,缺乏基本的换位思考的能力。开座谈会“交”不起来,“汇”不在一起,听不到真话,场面冷,效果差。没有内心深处的尊重,没有对本职工作全面了解,重要的是没有对问题真诚解决的态度和决心,就不能得到代表的真诚认同。

一旦缺乏真诚和信任,就有可能导致人大代表在与法院的对话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三个不良倾向”: 一是因为不了解法院工作而“噤声”;二是因个别问题而否定全局;三是因避免怕得罪人而不愿直言。

人大代表对法院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沟通需要智慧,交流需要技巧,新时期,加强人大代表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倾听常规化。任何人生活在社会中都需要沟通。法律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同时社会关注较高的工作,更需要沟通交流。倾听对话是一种沟通,一种交流,一种互动,一种感染,要赢得人大代表的沟通,必须加强常规化的交流与沟通,形成例行制度。比如,一年一报告、半年一走访、季度一交流,时时有沟通。随时让人大代表理解法院工作的情况。在此次走访活动中,来自武定的省人大代表刘寿梅一早就从县城出发赶到楚雄参加座谈会,会后又坐3小时的车赶回武定,但她觉得这样的机会很难得,也希望将此项工作常规化。全国人大代表、大理州卫生局副局长王瑛认为省高院用这种活动把自己置于代表委员的监督中,践行了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并建议法院今后要加大这样的沟通交流形式。楚雄州人大主任卢显林主任说,省高院对代表委员意见的听取越来越广泛,报告工作更加贴近代表、贴近委员、贴近基层。由此可见,将与代表的沟通方式常规化、制度化非常必要。

二是路径多元化。在我们常规交流沟通经验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沟通方式的新颖性,要避免因交流方式老化而减弱沟通效果。好的内容,需要新颖的形式来表达,在此次到大理的走访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省高院首次走访活动就给予了高度肯定和欢迎。楚雄州人大代表、州水利局工程师姜进荣说:过去从来没有接触过法律、法官,当代表这两年通过审议法院报告,初步有所了解。而通过这次走访,她更近距离地了解了法院,看到了法院报告背后更生动的法院形象和内容。为此,我们应该注意方式的新颖性和路径的多元化,千篇一律的方式,只能让人望而生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多种形式开展,比如采取邀请人大代表走进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等方式,体验司法工作;采取联合举办法制讲座、座谈会、论坛等方式,加强代表与法院的交流与沟通。此外,我们还可以尝试用新的科技手段来进行交流,比如网络远程交流,开通微博等形式来进行。

三是态度要诚恳化。真诚为做人之本,也是我们与人大代表之间沟通的法宝。真诚的态度,务实的精神,才能赢取信任。法院工作方方面面,会出现各种问题,这是不可避免的,法院要怀揣一颗真诚之心,坦荡之心,对问题不倾不避,直面问题,就能赢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反过来说,直言进谏是人大代表风采与智慧的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为之敬佩、敬重的高贵品质,是互动交流的坚实基础。人大代表与人民法院都应当是胸襟开阔之士,在对方身上看到自己,修正自己。

法官适用法律,有如供养父母;裁判案件,即是抚育孩子。我们对父母的每一次触碰和拥抱,已经感受到了怀里幸福的感激和依偎;我们对于孩子的情结,已经注定是生死不离的守望。向人民报告,报告人民,我们有充分的自信考出了好成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在监督和关怀中的进步与发展。面对共同的社会和人民,民众的信任、支持已经足够回敬法官一年来的默默耕耘。

我们无需停步,我们还得加油。

4.法院实习报告 篇四

2011年暑假,我来到了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实习,我虽然并不是法律专业,但经历了半个多月的实习生活后,我对法律和法院的办公程序有了些初步的了解,也使自己的实践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且,在实习期间,与法院的各位老师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强了我的人际关系能力,丰富了我的社会经历,受益匪浅。

一、感谢指导老师们的教诲

万审判长与我们年级相差并不大。她活泼开朗,却也不失认真严谨。她总是叫我们工作的时候要细致细致再细致,特别是在写判决书的时候,一句话、一个词都不能多,一个字都不能错。而在工作之余,大家又玩成一片。在实习中,她交给我了很多东西,比如执行通知书的签发、判决书的书写等等。还带我观看出庭,给我讲她以前办案的事情、法律小常识,与我一起分析案例,交给我许多学校里学不到的社会经验。还有其他几位老师,他们饱满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人生阅历,分析问题切入要害的能力和处事的方法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向所有知道我和给我提供帮助的老师们表示感谢,感谢你们为我的实习顺利结业付出的辛劳。

法官的工作并不像之前想的只要开庭只要做出判决那么轻松,在每次出庭之前,他们都要做出充分的准备工作,将案件调查清楚,协调当事人等等。这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之外,还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我在法院实习的时候,经常看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有蛮横无理的,有大吵大闹的,也有及沉默不配合调查的,老师们都耐心地为他们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分析情况。面对刑事嫌疑人,老师们也是最大努力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教导、劝说,引领他们改正。老师们告诉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就是要伸张正义,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每个来访者都以礼对待、平等对待。而且身为法官,会经常遇见一些很难缠的当事人,甚至会有危险,这些问题都是要考虑到的,老师们讨论案情,对判决结果即判决书的内容反复推敲反复修改,认真工作的态度令我十分敬佩。

二、实习生活陌生新鲜而有趣

2011年7月11日,我来到南昌县人民法院刑庭,开始了我半个月的实习生活。虽然天气很热,但是这丝毫没有减弱我的积极性。对于我这个从未打过工的孩子,工作仍很陌生、新鲜。我十分希望能在这有限的半个月的实习中能多学到一点东西,同时,也很紧张,害怕自己做的不好,给老师们填太多麻烦。

在实习中,我学着帮老师装订、整理案卷,写判决书,复印、传送文件。虽然都是一些看似很简单很微不足道的工作,但往往就是在这些看似很简单的工作中有许多提高工作效率的小窍门。例如:我们一沓刚复印好的整整齐齐的纸会由于静电紧紧吸在一起,而我第一次拿着三十多份文件请领导盖章的时候,就是这样直接去的,导致纸张分不开手忙脚乱,浪费了很多时间;而后,我发现如果把文件排成扇形就能很快的把纸张分开,从而减少耗费的实践,提高工作效率。这仅是一个非常小窍门,但却能使工作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非常实用。这种种细小的工作都为我将来正式参加工作提供了不可忽视的实战经验。而我也终于体会到了什么叫做:工作的价值不在于大小。

三、实习结束后的心得

这短短半个月的实习生涯,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工作的不易,父母的艰辛,以及我应该做出更大的努力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历。它拓宽了我的思维,开阔了我的眼界,提高了我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我与不同年龄层的同事共事的能力,使我对“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并使我更加深刻的明白了书本知识并不是万能的,我们更需要不断深入社会、思考社会来应对将来。更重要的是,我结交了许多法官老师朋友,对我今后的进步有很大的帮助。

5.法院实习报告 篇五

法院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2009年2月—2009年4月。实习地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总结:

在这两本多月的时间里,主要负责庭审笔录的记录,各种法律文书的起草,各类文件的打印和编辑以及案件卷宗的整理和编辑等工作。在以上的各项工作中,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参加社会工作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帮助和提高。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法律信息的分析和提取能力的提高。

在我实习的过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庭审笔录的记录,即作为书记员参加到庭审过程中。作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要求对庭审过程有一个准确的、全面的记录,但这并不是意味着要把法官、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每一句话都简单机械的记下来。因为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参与庭审的当事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一般人员,特别是有些农民作为当事人时,他们在庭审过程中的想法、意思并不能用清楚的、规范的法言法语表达出来。这就要求书记员在做笔录时,要对听到的话语,特别是当事人的话有一个法律信息分析和提取的过程,并把这些提取出来的法律信息进行准确的、全面的记录。

当然,一开始记录时需要各位法官的不断提示和帮助。但随着我记录的案件的不断增多,记录经验的不断积累。我对法律信息的分析和提取能力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基本能够独立完成庭审笔录的记录工作。

二、对庭审过程特别是民事案件二审的庭审过程有了相当深刻的了解。在这之前,我只是在书本上、视频上或者是在现场作为一名旁观者来观看庭审过程,虽然这些都使我对庭审过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在这次的实习过程中,我是作为一个书记员参与到了庭审过程中,那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感受。旁观者和书记员对庭审过程的把握程度,对各环节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对法庭纪律的宣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告知特别是对申请回避的权利的告知等程序性环节的理解和体会,作为旁观者很少会关注这些环节,更别说对这些环节进行思考了,但作为书记员首先必须把这些过程准确的记录下来,在记录的过程中就会对其进行思考和理解,思考这些环节的重要性等等。

毕业实习报告——法学0503丁健永

难学,但是在李老师的要求下,我在短短的半个月内就学会了五笔打字法的规则和方法,只在熟练程度上还有些不足,但我相信随着我的不断练习和应用熟练程度不是问题。

问题思考:

在法院的这段实习期间,除完成我的工作任务外,我还在不断的总结和思考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这段实习期间碰到的真实案例中出现的。下面对这些问题作如下介绍:

一、关于抚恤金的相关问题。

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因特殊人员(包括军人、老革命干部和因公牺牲的人等等)的去世,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抚恤金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分割以及抚恤金的分割主体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相关的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多问题,使得一些不应该产生的矛盾产生,并且上升到了打官司的地步。笔者经过思考认为简单来说分配标准应当按照各个抚恤金分割权利人的受照顾程度进行分割,条件差的多分一些,条件好的少分一些,同等条件下平均分配;关于分配主体认为由发放抚恤金的行政单位进行分割为宜,对行政主体的分割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进行诉讼。

二、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相关问题。

在实习过程正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单位职工在上班期间因职务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时候,受害者按照法律规定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又在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之内,两部法律的规定出现了竞合。但相关法律对这时的法律如何适用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我经过思考认为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应为责任的最终承担方,而单位应当对工伤待遇超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受害人因肇事方逃逸等原因无法向肇事方求偿时,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受害人怠于向肇事方求偿,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肇事方要求其应承担的责任。

6.法院实习报告 篇六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实习报告(法院版)

成功的花,人们只惊羡她现时的明艳!然而当初她的芽儿,浸透了奋斗的泪泉,洒遍了牺牲的血雨。——题记

一、实习目的和任务

古人云:“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意为:“君子的修养要尽力使自己做到话语谨慎,做事行动敏捷”。对于一个法科学生而言,这说明不仅要有精深的理论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还要有强硬的实践能力,才能适应目前激烈的社会竞争。“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显人的时代风貌。毕业实习是大学学习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一课,也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我的这次实习是从2011年7月1日至8月29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法院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法官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工作的状态,对法院的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熟悉和体会。专业实习是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本科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与技能,熟悉与掌握司法程序,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路径。在过去的三年里,通过课堂知识的学习,我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自己的法律思维,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对各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制度有较为全面的认识。而且通过两次第三学期的模拟法庭实践,对若干类诉讼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有了较为深入地体会。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学校是学校,社会是社会,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我们最终是要走出校园,服务社会。此次第三学期学院安排我们2008级法学本科生进行毕业实习,所以我选择法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学习生活。

通过本次毕业实习,实现以下实习目标:⑴将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今后的学习;⑵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⑶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沟通能力;⑷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想觉悟;⑸学会法院的工作运行流程,积累实务工作经验,为毕业后工作打下基础。

在明确实习目标的前提下,我结合法院和个人实际情况的制定了如下实习任务:⑴熟悉法院的各项管理制度;⑵熟悉与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相关的执业制度;⑶与法官和工作人员接触和沟通,虚心求教;⑷运用网络处理案卷档案,使其管理自动化;(实习报告 )⑸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做好秘书工作;⑹协助工作人员做好开庭前后的准备工作,开庭时认真旁听;⑺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拓展视野。

二、实习内容及其具体工作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具体过程如下:

(一)学会用好法院办公自动化软件。

随着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运用,法院也实现了办公的自动化,我国法院并且还建立了自己的内部网络。办案从头到尾都网络自动化了。一开始立案要输入电脑,建立电脑档案,其中也要若干次进行网络化信息处理,审判完了要把档案录入。如果执行也会转到执行,网络记审理时间,不会超期,否则就输入不了了。这都要求工作人员要有细心谨慎的做好各项工作,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二)整理卷宗,扫描案卷。

整理卷宗,扫描案卷是我在本此实习过程做的最多的工作,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每天看着一沓沓的案卷在手中无数次的翻阅,心中还是会有一点成就感的。整理卷宗先是排序,按照信息表、缴款书、起诉状、答辩状、身份证明、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被告证据、开庭传票及送达回证、调解笔录、开庭笔录、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宣判笔录、送达回证等顺序将所有的资料整理成册。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有副卷,而副卷的内容则包括合议笔录、判决书原件等。

(三)作调解、庭审、谈话笔录。

鉴于去年暑假的实习经历,这项工作对我而言并不陌生。首先,法院的笔录基本全部是电脑录入,对于没有学过速录的我来说还真的跟不上,所以明显的感觉到掌握速录技术的重要性。不过据此我也明白了,该法院大多数的书记员并非科班出身但却能够进法院工作的原因之一了,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们所掌握的速录技术。

(四)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所谓送达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打电话把当事人叫到法院,然后将文件交给他们,告知他们权利义务,然后让他们填好送达回证就行了。当然也有当事人拒领的情况,如离婚的被告方拒不领取,最后只好由我跟主审法官给送到家里,但是送去之后当事人拒不签字,我们又好说歹说劝了半天才勉强把字签了。不过对于那件事,我一直觉得有点遗憾和愧疚。在现实中,即使当事人不领取相关文件,法院可以采用公告或邮寄的形式送达,还可以留置送达,所以这并不影响效力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来说,诉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义务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说权利与义务总是像伴随而存在的。送达看似简单,但事实上与当事人打交道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很多时候还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情绪问题,所以法院的工作都不是简单的工作。

(五)参与案件听审。

案件听审是本次实践中身份转变的机会,在从

事其他工作时,我更多的是将自己当做法律工作人员对待,所以每件事上都会很谨慎出错。但是听审则不同,我将自己的身份换成一个普通人,甚至是法盲。我不在用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去看待案件的全过程,而是以一种独立于当事人、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身份,用一般的理性看待并分析问题的合理性。摒弃合法性分析,从理性的角度看待问题,也许会有不一样的收获。但事实上,司法审判过程中却是将法与理想相结合,将法与情相融合,最终达到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的最大化。本次听审的案件主要是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与所有权确认纠纷,这样让我对物欲横流的经济社会有了新的更深的认识,所以听审过程的所见所闻与所想对我都有很大的影响,让我更现实更理性地去看待这个社会。

三、实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一)沟通能力欠缺。

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是相对单纯的同学间及师生间交往,学习的是抽象的法律概念及案例,法律概念及案例中的当事人均被抽象成为一个虚拟的符号。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案件做出判断需要的是合乎逻辑的法律推理。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件中涉及的可能是若干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也不是案例中的某一个符号,而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情绪、有思想的人。一个案件所涉及的不单单是法律,而且涉及政治、文化、宗教、社会,等等。对一个案件做出裁判,不但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更多的还要考虑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在案件做出裁判结果之前,法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大量的交流、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想法、估量裁判结果可能引发的后果及相应的对策,而这些都需要一个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学生在校的学习有很大的区别。

(二)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欠缺。

学习不单单是学校内的书本知识的掌握,而且是一个毕生的事业。作为个人,只有掌握了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才能不断的提高学习效果,才能在工作中不断的提高、不断的进步。学习效果与学习动机有很大的关系,而这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原有的学习基础、老师的指导、学习方法、学习习惯、智力水平、个人特点、健康状况等。实习期间,我们应注重主动获取知识、分析归纳、创造性思维和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要达到这些要求,必须改进原有的学习方法,自决、主动地学习。

(三)适应能力欠缺。

学生从学校到法院,面对着比学校复杂得多的工作环境、人际关系、学习压力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需要具有较好的面对实际工作的适应能力。

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四、实习收获与体会

通过实习,我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有很大收获。活生生的资料远比课本更能启发人,教育人。血淋淋的事实也更让我深思。

第一,最明显的收获就是对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掌握。法院的确是法学院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的最好的场所,尤其是在对程序法的掌握方面。因为在法院实践我们可以很直观地学习和体会诉讼程序完整而详细的过程,我们所学的诉讼知识是零碎的、是不系统的,通过实践,将我在学校学习的关于诉讼法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去进一步对应和细化。这更有利于我加深对诉讼程序方面问题的理解,这无论对于我以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还是理论研究工作来说都是一种宝贵的经历和积累。同时在法院进行的各项日常工作也是遵循程序的重要体现,分工负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各项工作有条不紊。

第二,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是学习法律必不可少的途径。法律所要解决的都是些纷繁复杂的问题。这对法官有着很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要有一颗清醒的头脑,理清各种法律关系。《法律帝国》中说法官是法律的喉舌,的确,作为会说话的法律的法官,他们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睿智、勤奋来诠释着法律,维护着法律的威严、公平与正义。刚开始实践时,我阅读了几份判决书,里面复杂的关系一会就把我弄晕了,而我们的法官却能游刃有余,这种断案的技巧是在不断的实践中日积月累形成的,但重要的还是要有耐心,善于去分析、去倾听、去兼听,这样才能保证对案件做出最准确的认识。

第三,我在人际沟通能力也增强了。以前主要是在学校里生活,接触的人有限,生活也相对比较简单。通过实践生活,通过和不同的人的接触和沟通,我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世的道理和技巧,在待人接物及与他人沟通交流方面的能力也有所增强。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次实践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其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是一门艺术。在社会中你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不要期望每个人都是那么的和善,也不要试图去改变任何人,重要的是你如何去面对。用微笑打开尴尬的局面,用理智消弭紧张的局面,凡事能退则退,用宽容营造和谐的氛围,才会更有利于自己的发展。

第四,在实践中我发现法律的宣传和普及依然非常重要。虽然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有些案件事实清楚,一方应当履行某种义务却不去履行,比如欠款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的要求,一方必须负给付义务而不履行,这种行为的出现凸显了一些人法制意识的淡薄。但另一方面,不计任何成本的诉讼也并非是理智的。德国学者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写到农民在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往往不惜成本去打官司,很有“争口气”的感觉,然而,在现代社会,作为一个社会人,或者说更是一个经济人,其每一个行为都是有目的的,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不考虑任何后果、不计任何成本的行为都是不理智的,精神享受固然重要,但伴随物质匮乏的精神满足又能持续多长时间呢。

第五,通过实践,我对法官这个职业也有了更深和新的认识。法官是一个受社会

尊重的职业,但工作压力也是比较大的。因为法官一直以来都是以一个强势的社会角色出现,成为民众关注和评价的焦点,尤其是身处审判前沿的广大基层法官,社会、民众包括自身所处的团体都对他们有很高的要求与期望。另一方面原因是审判作风问题,基层法院由于案件多,心理压力大,法官在工作中难免简单粗糙,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职业给法官带来了普通人体会不到的精神与心理压力。有些法官认为,鉴于法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除非徇私枉法,法官应当享有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裁判而不受追究的权力,否则,便可能使法官顾虑重重,影响独立裁判。我认为充分保障法官独立办案固然重要,但是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对法院和法官仍需要进行监督。但如何进行监督,如何建设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则是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

五、实习总结

美丽的内蒙古草原令人神往,可惜韶光易逝,我还没有“清醒”过来,实习的生活就不得不结束了。这两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这一点在实习之前和实习之后都得到了肯定。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我要感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就业前景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但实习带给我的启迪让我继续坚定了法律信仰和职业追求。

在这次实习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没有系统的知识构成,任何人干好一件事都是空谈。“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法院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总的来说,我在这一段时间里一直积极进取、努力钻研、按时上下班,不断地在各个方面调整自己、完善自己,注意培养自己的兴趣以及团队合作和人际交往的能力,把所有的热情和时间都献给了这次让我执迷的法律职业。当然,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但我相信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

7.法院实习调查报告 篇七

一、为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审理案件方面

(1)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刑事犯罪。2011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82件,涉及被告314人,涉案金额1358万余元。对偶犯、年老体弱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生态资源犯罪,立足于教育和感化,从轻处罚。

(2)积极化解生态环境民事纠纷。2011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生态环境民事案件234件,其中判决90件,调撤133件,涉案金额914.8万元。我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程“三全调解”和法院、林业部门、基层组织“三调联动”。2011年建阳市回龙乡发生特大森林火灾,造成16名山场伐木工人不同程度烧伤。火灾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孙春兰、省长黄小晶均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解决灾后事宜。我院受理该系列损害赔偿案件①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受伤工人提供法律援助,主动为当事人缓免诉讼费,在充分把握案件脉络的基础上,合议庭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因案制宜,对症下药,先后数十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通过释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林场得以迅速恢复生产,被烧山区重新披上“绿衣”。

(3)妥善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2011年以来,共审理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8件8人。坚持“一案三建议”工作模式②,力促司法、行政、生态的良性循环。2012年初,在审理原告谢乌迓请求撤销被告建阳市水利局颁发给第三人白植福河道采砂许可证案的过程当中,发现建阳市水利局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出现未划定禁采区等问题,容易导致滥采现象,造成对河流生态的破坏。发现上述问题后,我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阳市水利局收到建议书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得采砂管理更加有序,滥采现象得到遏制。该司法建议被福建省高院评为2012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4)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案件质量是衡量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我院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审判工作的首位。一是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二)创新机制方面

(1)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0年,我院与林业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建立健全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并在建阳市林业局处纠办设立涉林纠纷调解室,支持、参与调解工作人员的司法业务培训工作。

(2)引入“补种复绿”机制。自2012开始,我院逐步在涉林刑事案件中引入“补种复绿”机制,针对失火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赔付及履行罚金能力的,以“监管令”的形式确认被告人以“林木补种或管护”劳务方式进行赔偿和履行罚金义务;对不适宜进行补种或管护的,要求被告人按林木损失的金额,缴纳生态补偿金,由林业部门挑选重点山场进行集中改造,提升林区整体生态效果。该机制启动以来,我院共判决被告人“补种复绿”近2000亩。

(3)创新环保审判组织。针对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的特點,我院积极进行审判组织改革,于2013年5月26日,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并将法律素养高、有一定环保专业知识的法官调整到该庭,专司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实现办案专业化,提升了生态环保司法水平。

(三)延伸职能方面

(1)巡回审判,深入山区林场。健全完善林区巡回法庭制度建设,加强巡回审判力度,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林区。

(2)法制宣传,坚持全员参与。2011年来,我院共集中走访林区、林区企业及基层组织、林农156人次,发放普法传单560余份,全院具有法官职称的干警全部参与。去年6月份,我院民二庭组织法官到我市黄坑镇坳头村茶叶产区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深入基层,回应群众需求。深入开展“司法走转改”、“我与百姓拉家常”活动。2012年以来,我先后8次带队深入挂点的水吉市头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三次共拨付15万元资金,资助村里发展农村生态产业,还帮助农民周歧瑞、林满奴贷款5万余元,发展鱼塘养殖业。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调研过程中,发现审判实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林权属于一种特殊物权,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林权制度,有关林权制度仍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层次,对林业民事纠纷大多是根据现实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规范和调整,给林业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2)缺乏规范的生态资源物证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目前生态资源刑事案件的物证鉴定报告,基本由林业部门内设的评估中心出具,达不到法律和规章的要求。

(3)村委会不规范行为是生态资源纠纷的主要根源。少数村委会至今没有落实“民主议定”原则,林业承包、林权转让程序不规范,合同标的与实际山场不符,都周期性地伴随涉林纠纷大量出现。

(4)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对涉生态资源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工作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影响矛盾化解的效果。

(5)生态资源审判作为一项新课题,由于案多人少的原因,审判人员疲于应对大量案件,对生态资源审判工作的拓展、推进思考不足,与案件相关的审判延伸工作无暇顾及,影响生态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结合“百名法官进百企”、“法官进园区、社区、校区、林区”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活动,深入林区、工业园区和街道社区等大力宣传生态保护理念,提高企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2)加强执法联动。加强与环保、林业、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探索建立案件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研判生态发展保护形势,研究司法对策与服务措施,形成打击涉生态犯罪合力。

(3)提高司法能力。切实做好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选任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涉生态保护的审判工作。

(4)强化司法建议。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能。针对涉生态环境案件的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执法上、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注释:

①其中13名工人因同林场所有人吴某胜就损害赔偿纠纷向我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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