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2024-07-09

关于做好201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1.关于做好201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篇一

个藏区县名单

根据《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规定:

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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