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2024-09-10

简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精选16篇)

1.简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一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经甲方讨论通过将属于甲方所有的位于:下栋屯20亩鱼塘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养殖、种养,为明确双方权利,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协议:

一、甲方将于20亩鱼塘发包给乙方承包期为十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承包金分为二期。每五年为一期,第一期每年为壹仟贰佰元每亩,第二期增加贰佰元,每年为壹仟肆佰元每亩,每年的承包金于每年的4月1日交清给甲方,即先交承包金后再经营,逾期不付清承包金的,甲方有权单方终结合同,造成损失即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在承包期内有用勾机修挖鱼塘、土方,以甲方无关。

四、在承包期限内,乙方有转让权,但要通知甲方:并由乙方按本合同向甲方交付每年承包金到满期为止。

五、在承包期限,如有土地纠纷由甲方,出面解决,解决不了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在承包期限内:乙方水电费应及时按实际使用的数和村民收款标准一致,电费交供电所水费交本屯。在正常情况下,甲方不得无故停水,停电断路,如因甲方:人为无故停水,停电、断路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负责全部的赔偿。

七、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如有侵权或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八、在承包期限内,乙方有自主经营权利,主要为养殖种养业,并可在承包期限内在地上搭建临时建筑。

九、在承包期限内,如遇国家土地征收亩数赔偿归甲方属权,乙方鱼塘经济损失赔偿,由国家规定赔偿给乙方。

十、在承包期限内,甲、乙方均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十一、在承包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合同有效成立,本合同与法律同等待遇。

甲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年月日年月日

2.简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二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债权的物权化,救济途径

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物权性质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1],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的用益物权应属于物权的范围, 那么其取得方式必然也要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民事主体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 基于民事行为的取得又可分为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不论是创设取得还是移转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都离不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于土地承包权合同的性质有“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说”, 在上述观点中, 经济合同并非主流观点, 争议集中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2]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民事合同, 理由如下:

( 一) 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无论是在发包的一级市场还是在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 二) 从合同的目的来看, 行政合同的签订主要是为了政府职能的实现, 从而完成其作为行政主体的任务。由此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

( 三) 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上看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中,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而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故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民法调整范围内的合同, 而非行政合同。

在此, 笔者更深入探讨在民法制度的框架内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是受合同法调整的, 但在其保护上应该被物权化。综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应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或取得, 而且纵未登记也具有物权的对抗效力; 地方人民政府发放证书、登记造册, 只是为了“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非取得和发生物权效力的要件。[3]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同源的, 受物权法保护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要条件。这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

债权的物权化对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什么是“债权的物权化”学界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学者认为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4]还有学者将“债权物权化”归纳为债权通过制度的设计被赋予了原先本不具备的性质或效力, 这些性质或效力体现出物权的特点, 包括排他性、优先效力、对抗效力。[5]在此笔者颇为赞成第二种观点对于“债权物权化”的界定。债权物权化制度设计的本质是为了增强债权的效力, 赋予债权以物权的某种效力, 使之能够有效地被保护。而物权法将受其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要条件, 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现今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规制

土地承包经营分为家庭方式的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 家庭方式的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其流转权限上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民事案由中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分为6 类。这其中既包括了家庭方式的承包也包括了其他方式的承包。民事案由规定将以上的土地在二级市场的流转所发生的合同纠纷规定为合同纠纷, 将农村土地在一级市场的分配所引起的合同纠纷确认为物权纠纷。笔者将从纠纷发生的性质入手, 来分析我国现今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的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规定从根本上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三、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制度的思考与重构

( 一) 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1.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取得。这与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同。对于怎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学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提出农地使用权设立合同, 应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双方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6]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应区分家庭方式的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方式的承包。家庭方式的承包因其特色不需要登记增加登记机关的压力, 而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涉及成员权, 且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因此其他方式的承包应该设置登记制度。在此笔者不能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理由如下:

从目前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来看, 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未经登记仍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行使权利的方式受限。

从是否涉及成员权的立法精神来看,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直接基于其自身的成员权取得的, 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村的非耕种土地进行承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并报乡 ( 镇) 政府批准。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成员权的行使间接取得的,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成员权而否定其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

从取得方式来看,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这较家庭方式的承包其限制较少。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内部的“四荒”土地, 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的法律对农村的土地利用方式采取了区别对待的规则, 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后, 可由集体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承包此类土地。采取这类承包的方式一般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农村非耕地的承包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不仅要遵守《招投标法》、《拍卖法》有关规定, 而且要结合土地承包经营的特点, 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 承包的方法、程序、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特别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法律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程序要比家庭方式的承包严格许多, 若在对其增设登记等程序会使得其取得方式过于复杂, 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适用物权法区分原则的思考

有学者认为将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上的权利分开是不可取的,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并不是一旦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权人就自然取得了对土地享有的物权, 在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以后, 农民还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才能产生物权, [7]对此笔者不能赞同。笔者认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区分原则, 用来区分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与可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 说明了因债权设立物权的效力产生物权边变动结果的物权的效力是不同的, 是两个法律关系。[8]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承认区分原则不仅有利于协调民法中物权变动制度、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等各项制度而且有利于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因而它也具有合同的一般性质。合同是典型的债权, 债权具有相对性, 非有法定情形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这也就意味着合同法允许在一个标的上设立数个相同的债。物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具有对世性, 因而长久以来, 物权一直惯行着“一物一权”的原则。笔者认为将两者之间的关系量化, 其两者之间的关应是映射关系而非函数关系。

基于上文的论述, 实践中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以合同为主。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权利还是基于物权法产生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的经营形式, 只有“承包经营”可以作为用益物权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 而农村实际存在的经营形式则看不到赖以得到物权法保护的依据。[9]对此, 笔者颇为赞同, 但是对于立法上想要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救济尚有距离。

笔者认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应该完全的物权化, 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无论是那两方之间发生纠纷都应该采取物权的救济方式。原因如下:

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一种稳定的物权。农业本就是投资多, 时间长, 收益慢的产业, 如果将农村的土地流动性增强势必会导致投机资本进入农村土地, 不利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的利用。

保护农民的集体利益。我国目前农村的现状很难保证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乡村组织以行政命令的办法和“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并成为新阶段侵犯农民权益的主要形式。[10]确立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实质上是增强了农民手中的权利。首先, 物权受侵犯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 如排除妨害请求权等。此类救济性物权的行使不以权利人有过错为阻碍。其次, 物权性的救济赋予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村委会行使发包权也是一种限制。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可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重复发包的现象, 那么若以债权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显然不合适。若是物权性质的保护, 则面对此情况对于发包人来讲就是无权处分, 对于承包方而言就享有追认权。物权更有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的利益, 也更加有利于提高农村的土地利用效率。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农业是国家生存的根本, 截止至第六次人口普查, 我国乡村人口居住比例仍有50. 32%[11]。因此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经济的发展, 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对于稳定我国土地制度的根基具有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物权法127条.

[2]张伟.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规制论[D].中国地质大学, 2011.

[3]江平.民法总论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4]郑在义, 龚端.合同相对性原则外制度在合同法中的地位[J].国家检察院学报, 2004 (6) .

[5]程晓丽.论债权的物权化[D].华东政法大学, 2008.5.

[6]2014年民事案由规定.

[8]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障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1.

[9]江平, 民法总论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10]渠涛.民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简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三

1.由于基层组织的原因。一是基层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严格,从而引起纠纷。如有的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高价发包等现象。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发包不公平,农民群众有意见而引起了纠纷。如有的基层干部以地谋私,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标发包过程中发包“关系地”和“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承包期内发生合同未曾约定或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纠纷。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规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口头合同形式,权利义务约在口头上,发生争议后口头无凭,各执一件,产生纠纷。二是承包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具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解决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的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纠纷。四是合同违背公平原因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

2.调解。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人基础上进行,而且这种自源始终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能达成协议,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了解决协议,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又具有权威性,尤其主持调解,方便群众,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快速调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的政权的组织,承担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尤其是解决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属同一村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更具有其他组织不具有的权威优势。

3.仲裁。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不愿意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规定,来解决纠纷。这种途径具有简便、快捷、公正等特点,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公正、合理解决,因而是目前深受农民欢迎和喜欢采用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规定。目前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定,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顺利开展。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村委招标方式取得甲方荒山岩石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丹寨与都匀交界相邻的荒山岩石林地共计1700亩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有公路至西往王司镇公路边右上。

南至:小冲坡下小河沟以右边至北到老猫冲坡梁分山岭一线。

西至:现有肆座小山相隔荒坝的水沟。北至:现有坝固镇王家大田以上分水岭一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为三十年不变,即从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至二O三九年八月十八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山、岩石林地使用权及其地方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付款方式分为两次10年为1次,先付后使用。

四、乙方承包荒山岩石林地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和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山岩林地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山岩石林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山、岩石、林地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它任何名目的相关费用。

八、乙方将荒山岩石林地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利用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必须保证该荒山、岩石林地界线内无人争议,如有纠纷,甲方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5万元并拆还乙方对荒山岩石林地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定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甲方不予追还乙方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内国家建设用地,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证向乙方支付实际损实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后合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部门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本合同发生纠纷由法院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备案1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五

招标方: 村委会

承包方: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要求,承包方根据 方法获得招标方荒滩荒地(林地类)的承揽承包权,经彼此共同商定,达到如下所示协议书,特立此合同书:

一、招标方将坐落于 村委会(组)全部的, 往北、现 往西与 紧邻的荒地(林地类)分包给承包方应用,其四至为:

东到:现 西面;

南至:与 村荒地间隔的通向进山的路面;

西至:这二座峰顶物品分界点一线;

北至:从南端数第二个山上与第三个山头中间的峡谷中分刘海线。

二、承包方承揽后,承包使用寿命五十年不会改变,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停止。

三、承包方所承揽的荒滩荒地(林地类)所有权以及地面上附属物施工总承包款为RMB 元整,支付方式为:

四、承包方承揽荒滩荒地后应积极主动整治,在荒地上植树造林、种树或搞多元化经营;经相关部门准许可以从业城镇户籍生产制造,运用承揽区域内的树木、黏土、石料等自然资源或修建固定不动设备。

五、承包方对所承揽的荒滩荒地有单独的运营自主权,但不可违法分包。

六、招标方要重视承包方所承揽荒滩荒地的企业经营管理权,维护其正当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对荒地的开发设计整治成效所有归承包方全部。

七、承包方在所承揽的荒滩荒地在履行合同期限内除承包方缴纳承揽款外,承包方不承担别的一切名目地花费。

八、承包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招标方有权利监管、查验、催促其整治和合理安排荒滩荒地网络资源,发现问题立即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九、招标方确保该荒滩荒地(林地类)界限、四至与别人无一切异议。如因而产生纠纷案件,由招标方承担融洽解决,如从而给承包方导致财产损失,由招标方承担足额赔付。

十、双方务必诚实信用。如招标方毁约造成消除此合同书,须交给承包方合同违约金RMB 万余元、退回承包方承揽荒滩荒地所付的全都工程款,与此同时对承包方的整治资金投入和整治成效有效作价,作工程款一次性交给承包方;如甲方毁约造成消除此合同书,招标方不予以退回承包方的承揽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内遇国家基本建设或开展其他开发设计基本建设需征收土地时,应最先从征收土地款中确保向承包方付款具体财产损失和未执行期限的信赖利益损害。

十二、合同书到期后,如承包方想要再次承包合同,彼此续签合同;如承包方不会再承包合同,招标方对承包方的整治成效、经济发展资金投入有效作价归招标方,作工程款一次性交给承包方,不可托欠。不然,此合同期限延期至招标方将所有工程款结清承包方后合同书自动停止。

十三、双方如因作工程款产生矛盾,商议不了,须授权委托双方一同肯定的代理机构开展评定作价,其结论对彼此均有约束。

十四、此合同书产生纠纷案件由 裁定。

十五、保证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一份、公证机关一份、乡市人民政府报备一份,经 财产公证后起效。

招标方(盖公章): 承包方(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6.个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甲方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以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承包期限为×年,从201×年×月至×日至201×年×月×日止。

二、承包范围:甲方将依法所有的以北、以南、以东、以西毗邻的农村耕地××亩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三、承包金及交付方式:乙方每年每亩向甲方交纳承包金××元,甲乙双方协商承包费一年一付,在每年×月×日前付清当年承包费。

四、甲方保证该土地界限、四至与他方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有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单方面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万元,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7.简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七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西刘社的吴青林读者来信,反映1999年12月,胡家村村委会违反 《土地承包法》,未经全村多数村民同意,擅自将本村24垧林地和19垧耕地低价承包给长春市民李贵50年,并于2011年10月,当国家建设项目占地时,将1060万元占地补偿款及800万元地上物补偿款给予李贵,严重侵害了村民集体利益。另外,2006年8月, 胡家村村委会违反长春市二道沟区政府关于暂时冻结 “四荒一疏”流转的规定(长二府发【2002】41号文件),未经多数村民同意将西刘社自然村所有荒沟发包给了村副主任袁麒麟。为了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西刘社村民就上述问题诉讼至二道区人民法院, 要求依法判定上述两次承包协议无效,但都被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驳。此后,吴青林受村民委托向媒体求助,希望新闻媒体给予关注并代其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律师点评

本栏目就来信反映的情况咨询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德军。

8.浅谈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八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056-1

1 当前农村土地承保存在的问题

1.1 历史遗留问题

个别村土地延包时遗留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有的村当时采取动账不动地方式延包,实际土地承包不均,现在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有的村土地延包后的几年里又因为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抽调了农民的土地等。

1.2 人口回迁和新增人口造成人地矛盾

税费改革前有的村民为了回避统筹提留等税费负担外迁了户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些人没有土地承包权,但农村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吸引,使得他们要求回迁户口和分配土地;也有的家庭近些年增加了人口,按照他们的传统观念,增加了人口就要增加土地,而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要长期稳定,确需小调整的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人地矛盾带有普遍性,如果不能合理解决就会出现纠纷、矛盾。

1.3 违规违法调整土地

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违规违法调整土地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但是个别村依然不顾《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不经过民主决议和必须的审批程序,随意调整土地,经常出现根据人口增减调整土地,有的甚至一年一调,被抽地农户往往有意见。还有的村在机动地能够满足新增人口需要的情况下,仍然抽回减少人口农户的土地,或把减少人口农户的土地变为机动地收取土地承包费。

1.4 要均分机动地

有的村延包时有预留机动地、建设预留地、果园地等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到了承包期,有的已成了可耕地,现在村民要求均分这部分土地,但原承包户不肯倒地,产生纠纷。

1.5 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纠纷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很多农民由于当时税费的负担及种地效益低等原因,流转了土地,流转时又没有规范的手续,没有签订正式流转合同,只是口头流转,现在政策变好了,又想收回土地,这样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和纠纷。

2 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2.1 个别基层组织对土地延包问题重视不够

这些基层组织干部对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存在的土地承包问题重视不够,对问题解决无措施无办法,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

2.2 基层干部群众传统的土地承包观念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

随着党的农村政策的调整、支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失地补偿的增多,农民占有土地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要求增人分地,而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基层干部如果不注意掌握政策,就难以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2.3 村级存在不依法行政的问题

有的村仍然按过去的管理方式来对待土地承包工作,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土地调整和土地管理,引发减少土地农户的不满,造成纠纷矛盾。

3 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建议

3.1 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好土地延包突出问题

各级农经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帮助基层组织处理好土地延包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要总结好的典型经验,指导帮助基层组织对存在问题的村开展综合治理,在理顺好干群关系的基础上,做好延包完善工作。

3.2 加强土地承包管理

基层组织要对农村土地的小调整加强管理。土地小调整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对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合同化管理,各级要做好流转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机动地等土地的承包管理,把这些土地的发包纳入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范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发包,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占农民土地的补偿工作,尊重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3.3 多渠道多办法解决问题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绝大部分可以通过基层予以解决。基层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基层调处有困难的,要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共同解决。要多渠道多角度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1]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问答[J].河南农业,2004年02期.

[2] 路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探究[J].理论观察,2009年06期.

[3] 曲珍英.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原因与对策[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4] 王满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对策[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03期.

[5] 秦秀昌.谈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师,2004年02期.

[6] 郭荣朝,宋双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探析[J].科学.经济.社会,2002年04期.

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九

甲方:商都县三大顷乡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内蒙古铜轱辘生态旅游开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改善商都县旅游资源开发进程,恢复生态环境,甲方将集体所有用地承包给乙方,用于生态林业资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三大顷乡___李家___村,(面积详细以商都县土地局为准)。

旅游区占地地界如下:

李家村往东两公里(包括李家村)。

李家村往南两公里(包括李家村)。

李家村往西至河道。(包括李家村)。

李家村往北两公里(包括李家村)。

三、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3.协助乙方进行农林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5.为乙方提供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

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

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

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

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

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10.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十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达

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县乡(镇)村

村民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三、用地界限见附图

四、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元乙方分四次四年全部结清。合同签

订后乙方进场、施工三天内首付30%,满两年付30%,满三年付20%,满

四年付20%。乙方在合同期内如果因政府或任何单位,包括乙方一次性征

用时,补偿的款项由乙方享受,余款由乙方一次性补清甲方。承包期完后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继续承包使用。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乙方承包的土地的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由甲方负责解决。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五倍承包金赔偿乙

方。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

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

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

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

11.简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十一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流转 现状 问题 对策

1.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伊通满族自治县位于吉林省中部,是吉林省粮食主产区。现有15个乡镇,37万农业人口,18万个农村劳动力。拥有耕地面积97749公顷,其中家庭承包地94956公顷,预留地3329公顷。伊通县在1997年末至1998年初完成了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工作,签订延包合同99175份。到2009年初,全县共实现土地流转面积8328公顷,流转户数10531户。

伊通滿足自治县土地流转呈现如下特点:

1.1流转总量少 流转户数占全县总户数的1/10,流转面积仅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8.5%。

1.2流转方式以转包为主 在全部土地流转中,转包方式流转的7234户、6803公顷,分别占流转总量的69%和82%;出租方式流转的1871户、1052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7.8%和13%;互换方式流转的49户、52公顷,占流转总量的0.5%和0.5%;转让方式流转的293户、207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7%和2.5%;其他方式流转的1084户、214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0%和2%。

1.3流转期限以短期为主 流转期限为1年的2763户、2346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6%和28%;流转期限为2~5年的5869户、4785公顷,占流转总量的56%和57%;流转期限为6~10年的661户、569公顷,占流转总量的6%和7%;流转期限为10年以上的1238户、628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2%和8%。

1.4流转数量逐年增加 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县土地流转数量是2003年1050户、1204公顷;2004年1600户、2512公顷;2005年4975户、2970公顷;2006年4480户、3881公顷;2007年4791户、4050公顷;2008年10531户、8328公顷。2008年流转户数是2003年的10倍,流转面积是2003年的6.9倍。

2.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 表现为没有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供求信息不畅。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流转的对象基本为农户之间或亲戚、朋友。

2.2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薄弱 由于经济发展和收入来源的限制,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在目前仍然缺乏有效生存保障的前提下,农民难以舍弃土地,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近年来,中央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和粮食市场价格的上涨,很大程序上提高了经营土地的收益,土地更显珍贵;由于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经营土地的劳动时间大大减少,农户更容易实现对土地的家庭经营。

2.3缺少流转主体 目前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大户数量少、实力弱,对土地流转的牵动作用小,极大地限制了土地流转进程。

2.4劳动力转移困难 项目经济少、二三产业不发达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窄、不稳定等因素,使农村劳动力难以从农业生产中大量转移出去,客观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2.5流转程序不规范 近几年全县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是户间协商,土地流转的随意性较大。突出表现为流转合同内容不全面、手续不完备、没有通过村组同意或备案,甚至只有口头协议。从而使得土地流转纠纷的不断增加。

3.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对策

伴随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区域化生产的推进,实现土地较大规模集中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综合分析全县土地流转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和村委会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3.1做好土地流转的宣传和引导 在目前总体推进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全县的土地流转应采取渐进式的发展思路。当前最重要的是做好宣传和引导,让农民了解与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促进农民由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转变,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3.2建立服务中心和信息库 以县、乡农经部门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和信息库,为农民提供流转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各项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3.3积极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尽可能的为农民提供进城务工定居服务;大力发展二、三产业,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率和就业稳定性;教育农民,努力把传统农民改造成现代农民,为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创造充分必备的条件。

3.4积极培育流转主体 加大对农机专业队和农机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能人和返乡创业者的扶持力度,使其在土地流转中发挥突出作用。

12.简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十二

随着新的《土地承包法》的落地和土地资源的紧缩, 国家和个人越来越认识到土地的重要性。特别是近几年中央连续几个一号文件都是关系到农村、农民和土地。大量资金和人员涌进曾经无人问津的土地上, 这样乡镇土地承包合同存在的一些纠纷不断地被暴露出来。研究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和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 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乡镇土地承包合同

乡镇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乡镇土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

2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2.1 合同性质很难界定

界定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性质, 是审理乡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首要条件。因为只有确定了这点, 才能界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选择什么样的适用法律。众所周知, 审理一般的合同纠纷, 在我国一般是采用合同法。但是由于乡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性, 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也适用民法。

界定乡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在学术界目前也没有统一的说法。现在主要采用的两种观点是, 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推崇行政合同说的学者认为, 农民通过与乡镇签订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 农民自主经营, 其收益直接取决于其劳动成果。政府与农民签订的是行政合同, 而不是下达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我国, 目前以行政合同的方式来管理土地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支持者认为, 土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 都是平等主体间通过权利和义务的交换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2 发包方存在形式不一, 导致合同主体资格很难认定

处理合同双方的纠纷时, 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格。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 目前在乡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主要存在三类。第一类是代表合作经济组织的乡 (镇) 经济联合社和乡 (镇) 经济管理委员会等。一般情况下, 这类组织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因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所以在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可将其列为诉讼主体, 追究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类是乡 (镇) 一级合作经济组织和乡 (镇) 政府合二为一的组织机构。这类合作经济组织不是独立的法人, 甚至没有法人代表, 没有自己的人员、组织架构, 其实质是所属乡 (镇) 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法律上是乡 (镇) 政府的附属机构, 无法独立并承担民事责任。

2.3 法律和政策的更新变化, 导致纠纷审理中很难核对适用的法律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正式实施, 它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但是因为历史原因, 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 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新政策落地后很多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 但是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 从而引发纠纷。

3相关对策

3.1 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选择适用法律

在我国,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开的。这一特殊国情, 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因为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也有行政合同的强制性特征, 并不是单纯的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

在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时, 要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具体构成上综合考虑和分析, 进而选择适用法律。著名的法律专家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值为审理这类合同提供了理论支持。该理论认为, 面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 对其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一个大的关系, 解析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这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单个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化为若干个简单的法律关系的组合体。

3.2 充分考虑发包方的法人性质, 确定合同主体资格

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 (镇) 经济管理委员会、乡 (镇) 经济联合社等,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要以其为合同主体, 进行案件的审理。对于乡 (镇) 一级合作经济组织与乡 (镇) 政府合二为一的组织机构, 因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故要以其依附法人乡 (镇) 政府为诉讼主体。

3.3 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 解决新旧法律的冲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处理因新旧法律不同引起的合同纠纷时, 要按照合同签订时期的现行法律进行审理。对于当时法律存在巨大漏洞导致的合同纠纷, 法官也要参考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酌情处理。

4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中, 我们了解到目前我国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研究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既有理论研究的基础又有实际研究的需求。面对这样的现状, 我们从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通过案件纠纷处理中严格地使用相关法律, 准确核定合同主体资格, 来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童日晖.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9.

[2]亓宗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1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十三

甲方:村村委会

乙方:

地块方位

合同条款:

1、土地永远归村集体所有,任何时候,都必须依集体利益为主,个人承包期间,必须服从集体规化安排,如不服从集体规化安排,按合同违约、必须交纳违约金,土地集体马上抽回。

2、集体必须以全村利益为重,因工业项目须用土地时,可马上抽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不作任何补偿,免收当年的承包款。

3、承包款每亩350元,一年一交,到期迟交的,必须交纳滞纳金,滞纳金按所包土地承包款的50%收取,超过一月不交的,按合同违约处罚,并收回承包地。

4、承包方不准在承包地取土,挖沟、种树、建房、打井。如有违反规定,按违约处罚。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正常利益,在乙方不违背合同条款时,应帮助乙方培训种植方面的技术知识。

6、甲方只向乙方收取承包款,不另加其他税费。

7、违约金按承包款的300%计算,任何一方违约,必须付给对方如数的违约金。

8、合同期限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村要抽地时必须无条件服从。

9、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10、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告生效,到截止日自然废除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14.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本 篇十四

甲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

土地承包 方式取得甲方

农村耕地

亩 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以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四川省西昌市西溪乡新营村7组,以北

以南

以东

以西;毗邻的农村耕地

发包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二十年,即从2018年5月2日起至2038年5月1日终止。

三、承包费:前13年承包费为2000元/亩/年,后7年根据当时市价协商调整承包单价;

乙方所承包的亩土地使用权每年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付款方式为: 一年一付

。付款时间为每年5月5日。

四、乙方承包土地后应积极发展,在耕地上种植林木、果树、花卉、种草、养殖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转包权,甲方无权干涉。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所承包土地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甲方保证该承包土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九、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壹万 元整、退还乙方承包土地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投入和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并支付甲方壹万 元违约金。

十一、在合同履约期内,任何一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因此改变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当地法院 裁决。

十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15.简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十五

一、建全一本农村土地台账

建全一本农村土地台账, 这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最基础性工作。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 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入, 从一轮土地承包15年的期限到二轮土地承包30年又到现在的长久不变, 从农民缴“三提五统”农业税费负担到取消“三提五统”和农民缴纳了几千年的农业税, 农民种地的收益有了很大提高, 激发了农民承包种地生产的积极性, 由于历史政策等原因过去不愿意承包土地的农民也积极要求承包土地, 原没有承包到土地的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和渴望也更加强烈, 但随土地资源日益减少, 人地矛盾问题突出, 使农村土地问题成为目前“三农”关注的焦点和难点。由于对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对农民承包土地的不断调整和土地流转, 使农户承包地亩面积与承包初承包地亩面积地块发生很大的变化, 加之村社干部变动频繁, 离任职时手续交接不规范, 管理监督工作缺位, 不能及时核减登记土地等原因造成土地承包档案遗失或建档不及时不全面、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出现“多占地、人情地、关系地、帐外地”, 土地面积不清, 管理混乱, 农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 干群关系紧张, 引发土地矛盾和纠纷, 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因此建好一本农村土地台账, 则是落实长久不变政策, 稳定承包关系, 实行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其建账内容是:按国家确认颁发给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面积, 按用途分清耕地、草地、林地、荒地和集体经营与农户承包经营面积, 统一地块名称, 建立土地总台账和村社土地分类台账, 分类台账中按每块地名称、面积和承包该地块农户设一地一账、一户一账, 准确记载耕地类别、地块名称、方位、数量、四至、面积大小, 有条件可绘制地块平面图和承包到户方位图;按政策程序规定及时根据土地面积的增减变化及增减原因进行核减增加土地的登记建帐;建立管理土地台帐的村社干部离任土地台账交接簿, 对土地台账中地块名称、数量、类别、面积、到户帐卡、表册要一一核对相符, 做好土地台账的交接工作。

二、抓好两个落实

即农户承包地块、承包面积一定要落实到户。由于土地政策落实不到位, 法律法规不建全, 对于国家征占用农村土地、自然灾害毁损土地, 修建乡村道路、宅基和坡改梯减少的土地, 土地围垦开发垦复整理造地新增面积, 以及在土地承包到户时, 由于土地远近、质量等级劣优划分承包土地中大亩折小亩形成自然亩面积大等, 承包到户后在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面积记载中都未能及时核实增减, 极大损伤和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30年不变的土地使用权, 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赋予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新的内涵。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是关乎到每户农民和关乎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和农民生存生计的大问题, 因此只有抓好两个“落实”, 才能落实农民承包到的土地长久不变, 农民才能放心、安心, 农村才能保持稳定。

三、加强三个管理

即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文件档案、资料归类建档管理。承包合同书、承包合同档案是保护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经营权证书是农民依法承包经营土地取得的法律凭证。但在部分乡村中, 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签订或签订后合同书中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不清, 个别条款有悖政策规定, 对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够严肃, 对规定填写的项目随意填写或不填写, 经营权证书还没有发放到户;有的农户保管不妥, 将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丢失。部分村对于包产到户、二轮承包到户建档表册、土地台帐、土地面积档案资料均没有统一归档管理, 有的还存放在前任村干部家里, 土地台帐及有关档案资料管理零散或遗失。个别农户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不经村集体组织同意登记备案, 也未签定书面流转合同, 有的甚至转让或互换后私自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失去了法律赋予的保护作用。从而造成解决一些土地承包纠纷无据可查, 土地地块、面积不清、管理混乱等现象。要解决以上问题, 就要求我们必须抓好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及土地承包文件档案、资料归类建档管理。承包合同必须依法百分之百签订, 一式四份, 县、乡、村个人要各持一份, 合同管理部门建档留存一份。经营权证书发放要百分之百到户, 填写地块、面积、等级、四至、承包期限要按法定栏目内容经农户认可后认真如实填写, 并及时做好承包面积增减变更工作。土地台账、有关土地承包文件、承包方案、决议、卡片、土地到户表册等资料须及时收集编号整理, 装订成册, 统一归档, 建立专门档案室, 专人负责保管。

四、建立四项制度

即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经营权证登记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处及信访查处制度;土地流转备案、审批、鉴证、登记与流转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管理督导检查制度。

㈠建立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经营权证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 我们在农村不时见到农业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主体、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承包期限等方面存在有悖政策规定和条款不完善的地方, 使一些合同纠纷隐存在合同条款当中, 发生纠纷后难以调处。特别是长久不变政策出台, 合同履行时间更长。因此, 只有建立土地承包合同鉴证制度, 通过合同鉴证完善规范农业承包合同, 才能确保合同的真实、合法和合同双方的权益, 及早预防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依法承包经营土地的法律凭证, 建立经营权证登记制度才能使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从法律上得到有效保障。

㈡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处及信访查处制度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处及信访查处制度, 是解决当前农村中违法行政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保持农村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县乡村合同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调解仲裁法》和各自职责及时调解、仲裁土地纠纷,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对反映土地承包中的问题要做好登记, 及时派人调查处理, 防止矛盾激化, 以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㈢建立土地流转备案、审批、鉴证、登记与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重大创新, 对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改变农业生产方式, 提高农业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我市近年来的情况看, 各级各有关部门为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做了大量工作,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土地流转尚处在初始阶段, 农户流转以自发为主, 存在流转规模较小、流转水平较低、流转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并且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速度不断加快和流转对象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 更加迫切需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为了防止发生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改变农村土地用途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问题, 就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备案、审批和登记制度。土地承包方在提出承包土地流转时, 发包方办理备案, 并及时报所属乡 (镇)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对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乡 (镇) 人民政府、县农业行政 (或农村经营管理) 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对土地流转当事人申请流转合同鉴证的, 乡 (镇)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指导当事人签订流转合同并予以鉴证, 但通过合同鉴证如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时, 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进行归档, 并妥善保管, 还需对土地流转进行动态监测, 及时录入、更新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情况数据,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 及时准确记载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只有通过合同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备案, 审批、登记、鉴证、建档管理服务, 才能确定农户承包土地流转是否坚持了“公平、合理、平等协商”和“自愿、有偿、合法、规范”依法流转原则, 才能发现和预防问题的发生, 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㈣建立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制度指导督查制度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 (镇) 政府的职责。市、县 (区) 、乡 (镇) 、村合同管理委员会 (组) 要承担履行好各自职责, 定期不定期地督导检查, 加强管理, 搞好调查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依照法律政策规定, 制订切合实际的办法、措施加以解决。

四、五个规范

即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规范统一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范本;规范农村机动地与村社干部报酬田管理;规范依法垦复新增土地的管理使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程序。

㈠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操作规程,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 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 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之前, 暂不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的方式进行流转, 暂不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独资、合伙等企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委托流转的, 必须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 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承包方为方便耕种或其他需要采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方式流转的, 应当限于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互换;地块互换原地块经营权不变的, 应在流转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得互换;有特殊情形确需互换的, 互换双方需书面请示各自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经双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报所有权登记机关变更土地所有权,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流转。农户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必须事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 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然后再报所属的乡 (镇) 人民政府经管部门审查备案批准后方可流转。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的, 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流转后实行再流转的, 除“转让、互换”方式外, 受让方要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土地流转后实行退耕还林的, 受让方要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达成协议后方可退耕还林。土地流转后发生流转土地被国家征占用的, 承包方、受让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流转, 都应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对土地补偿费分配预先要有合同条款约定。农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严格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用途, 不得进行流转。村社干部的报酬田需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任职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户之间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应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组建专业合作组织, 实行产业化或规模经营。但不得将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或作为投资与工商企业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解散时, 入股土地退回原承包方。

全面清理以“以租代征”、“反租倒包”形式改变农业用途违规流转土地的做法, 坚决依法依规纠正。

㈡规范统一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文本凡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 应签订使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由省农牧厅负责制定, 市 (州) 县 (市、区) 农业局负责统一印制, 并发放到各乡 (镇) 、村。乡 (镇)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农民的需要, 及时指导合同签订。

㈢规范农村机动地与村社干部报酬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留机动地采用公开承包方案竞标承包, 承包经营或流转承包合同一年一签订, 不宜长期个人承包经营,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村社干部报酬田是村集体无能力支付报酬给村社干部的一种补偿, 原则上不得流转, 只限于本人任职期间耕种, 离任后应及时归还集体;如流转则不能超过一届村社干部任职期限, 已经流转的, 离任后与他人签订的流转合同自行终止。享受村干部工资报酬的不得再享受耕种报酬田。

㈣规范依法垦复新增土地的管理使用对于通过垦复、土地整理新增农村集体土地, 在部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规范管理使用, 有些乡村甚至违法使用。为规范管理这些土地, 应召开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新增土地使用方案, 及时承包给农户, 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决定招标承包或有偿流转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坚决不得留作集体机动地。

16.简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篇十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间颁布和实施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实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符合政策的继续有效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哪些土地要实行承包,承包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畜牧用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都要实行承包。

(一)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垦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土地及休闲地、轮歇地等,通常分水田、旱地、水浇地等;

(二)园地是指常年种植的茶、桑、果及苗圃用地,包括原有的、复垦的和本年新植定栽的园地;

(三)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以及迹地等;

(四)畜牧用地是指用于畜禽养殖和收割牧草的土地;

(五)养殖水面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并经常进行管理的水面,包括湖泊、水库、河沟和池塘等;

(六)“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对上述农村土地的承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其他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当然,在计算每户农户应当承包的土地面积时,通常要考虑农户家庭的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劳动力数量等因素,即“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凡是为农民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承担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应当实行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如养殖水面、果园等。这些土地之所以实行公平为主、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不发达阶段,农村尤其不发达,我国农村尚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很难使就业、住房、医疗、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现代社会的保障制度覆盖到农村。因而,每个农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实际上就是农民的“命根子”,不仅仅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和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也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除了以上实行家庭承包的农业用地外,主要还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几种农业用地。对于这几种农业用地,法律规定实行其他方式承包。之所以对“四荒”地等采取其他承包方式,主要是因为“四荒”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需要的投入相对较多,总体上说依靠单家独户的农户难以很好地开发利用。为了鼓励和吸引社会上有农业经营能力和资本技术实力的组织和个人到农村开发利用“四荒”资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区别于家庭承包的方式对其进行开发利用。

其他方式承包与家庭承包有以下明显区别:

一是承包方不同。作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并且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发包方不能随便选择确定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个人,也可以不是,而且往往更多的是外来的经济组织(城市企业)和个人。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确定承包方。

二是承包的对象和功能不同。家庭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地或果园、水面等常用农业地;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包括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其他一些零星土地。家庭承包的对象具有很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是承包户最可靠的生活保障;而“四荒”地通常不具备这种功能。

三是承包的方式和原则不同。家庭承包采用的是人人有份的平均分配方式,遵循公平原则;其他方式承包采用的是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承包,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方式不同。家庭承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依法确定,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他方式承包则主要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内容。

五是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物权方式保护,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则按债权方式保护,承包方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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