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

2024-11-05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 篇一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来源: 国家地名普查 时间:2014-07-08 00:00 浏览量:120

国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国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定于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国所有陆地国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相关县(市、区、旗)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四、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国务院

2014年1月23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 勇 国务委员

副组长: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阎京华 国务院机关党组纪检组组长

宫蒲光 民政部副部长 乙晓光 总参谋长助理

成 员: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尚 冰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陈改户 国家民委副主任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胡存智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唐 凯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杨志今 文化部副部长

孙志刚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 强 统计局副局长

印 红 林业局副局长

王志发 旅游局副局长

蒋坚永 宗教局副局长

刘 琦 能源局副局长

闵宜仁 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傅选义 铁路局副局长

周来振 民航局副局长

顾玉才 文物局副局长

田 嘉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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