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

2024-10-23

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通用11篇)

1.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 篇一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11年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报告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行政复议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内容,数据统计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市住建委门户网站(http:///pub/ordosjs/)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市住建委综合办公室联系。地址:康巴什新区康盛路正阳街交汇处市住建委大楼市住建委综合办公室(509房间),电话8580092。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城乡建设事业是城市发展的支柱产业,社会普遍关注,群众普遍关心,做好住建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委始终坚持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机关、提升服务效能、推动住建系统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取得明显成效。

(一)健全机构,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围绕城乡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促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机关工作透明度为重点,以公开、公正、便民、廉政、勤政为目的,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扎实有效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分管副主任对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综合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实施。委主要领导多次专门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要求全委下上要引起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对城乡建设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亲自督促各职能科室、部门及时予以公开。全委上下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的良好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二是健全目标责任、强化制度建设,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进一步理顺了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落实了各项工作责任制,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科室考核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管理,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二)创新方式方法,完善载体建设。市住建委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方便公众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多方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建筑业管理、工

程质量安全管理等职能优势,增强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阅窗口功能。

一是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建设网站公开了组织机构、职能职责、办事指南、政策法规、最新工作动态等。并不断丰富内容,尽可能的满足群众获取信息的需要。二是在指定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编制城乡建设信息,每周一至二期,反映城建工作动态、宣传法律法规。三是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积极向市委办、政府办、鄂尔多斯在线、鄂尔多斯日报、健康鄂尔多斯、鄂尔多斯晚报等新闻媒体报送我市城建工作动态。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2011年,市住建委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专题专栏、旗区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建筑业管理、城市建设、勘察设计、村镇建设、行政执法等。

(二)公开形式。

1.市住建委门户网站。通过网站可以通查阅到市住建委主动公开信息的相关内容。2011年,主动公开各类信息500余条,各类文件200条,并按照要求在鄂尔多斯市住建委门户网站公示。

2.新闻媒体。在鄂尔多斯市电视台、鄂尔多斯市日报、鄂尔多斯市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发布有关城建信息。

3.其它公开方式。利用各种专题活动,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材料,普及城建知识,宣传城建工作。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011年未接到单位或个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11未接到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有关的申诉。

五、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和免除收费情况

2011政府信息公开未收费或免除收费。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委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信息报送和主动公开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仍需提高。三是公开范围仍需不断拓展。

2012年,市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市委、政府统一部署,以促进阳光施政、打造人民满意服务型政府机关为目标,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工作成果基础上,积极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素质能力,不断扩大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和信息量,努力把住建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工作服务。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2.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委)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北京市农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安全实用、节能减废、经济美观、健康舒适”的绿色农房建设, 推动“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的绿色建材下乡, 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农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 我国农房建设逐年增加, 但普遍存在建筑质量差、缺乏设计、不方便和不舒适等问题, 亟待解决。同时, 农房实际使用年限短、翻建更新频繁、能耗大能效低, 浪费能源资源、破坏环境。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有利于提高农房建筑质量, 改善农房舒适性和安全性, 强化农房节能减排;有利于延长农房使用寿命, 帮助农民减支增收, 提升农村宜居性, 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有利于带动绿色建材下乡, 促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因此,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改变农房粗放建设的局面。

二、总体要求

(一) 主要目标

推广绿色农房建设的方法和技术, 提高农民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意识, 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绿色农房建设的政策措施, 建成一批绿色农房试点示范, 带动一批绿色建材下乡, 力促环京津、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绿色农房比重显著提高。

(二) 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突出工作重点。针对本地区当前农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找准制约绿色农房建设、绿色建材下乡工作的关键环节, 实现重点推进。

坚持尊重实际, 保持农村特色。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农村实际, 尽量使用被动技术, 避免采用复杂设备。充分利用当地经济适用的绿色建材, 传承传统工艺, 改良传统农房, 保持传统风貌。

坚持规划统筹, 试点示范先行。将绿色农房、绿色建材分别纳入村庄规划和产业规划统筹实施。通过试点, 建成一批示范绿色农房, 总结成熟的技术方法, 再进行大规模推广。

坚持政府引导, 以农民为主体。制定引导性的激励政策措施, 鼓励农民建设绿色农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以农民为主体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 探索绿色农房建设方法和技术

各地要按照《绿色农房建设导则 (试行) 》 (见附件, 以下简称建设导则) 要求, 针对本地区推动绿色农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本地区自然、地理、气候等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总结应用成熟、经济可行的绿色建设技术和基层工作经验, 制定本地区实施建设导则的绿色农房建设技术细则。

(二) 推广乡土绿色建筑

各地要按照建设导则要求, 以生土等仍使用较为普遍的传统农房改造为重点, 推广新型抗震夯土农房等技术成熟的乡土绿色建筑, 保持建筑的民族和地域特色, 提升质量安全性能, 优化功能布局, 提高居住舒适性。各地在推进乡土绿色建筑时要做到就地取材、经济易行、施工简便, 要为当地居民所认可, 容易复制和推广。

(三) 开展绿色农房示范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选择条件合适的地点, 发挥政府农房建设支持资金导向作用, 开展绿色农房示范。已经开展绿色农房示范的地区, 要总结绿色农房适宜技术, 选择有地区代表性、示范作用好的村庄整村推进, 扩大绿色农房示范范围。传统民居比较集中的地区, 要积极开展传统农房改造示范, 提升居住质量、舒适性和安全性。环京津、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要增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责任感, 按照建设导则要求, 率先全面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四) 推动绿色建材下乡

各地要结合当地绿色农房建设实际需要, 引导当地有序发展绿色建材, 加快调整区域建材产业结构, 为绿色农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结合绿色农房建设带动绿色建材深入乡村, 引导农村建材市场向绿色消费升级。积极向建房农户宣传介绍适合当地绿色农房建设、经济的绿色建材, 推广应用节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 (砖) 、陶瓷薄砖、节水洁具、水性涂料等绿色建材产品。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可推广使用轻钢结构的新型房屋。

(五) 建立绿色农房建设推广机制

各地要完善政府支持和引导的政策手段, 逐步建立推动绿色农房建设的长效机制。政府投资的农村地区公共建设项目、有政府资金补助支持的农房建设、各类村镇绿色农房建设示范点和示范村要率先执行建设导则, 农村危房改造要努力执行建设导则, 建筑节能示范要基本达到建设导则要求。加强绿色农房和绿色建材的宣传, 向普通建房农户免费发放相关宣传品, 提高农房绿色意识。加强技术推广, 组织技术人员下乡, 向农民现场讲授绿色农房建设技术。

(六) 开展绿色农房认定和统计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制定绿色农房建设技术细则基础上, 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农房建设的引导, 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农房认定办法, 逐步开展绿色农房认定和绿色农房建设情况统计工作, 认定和统计工作情况每年年初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县级政府推动和支持绿色农房建设情况, 镇政府管理和实施绿色农房建设及示范情况, 以及宣传培训、技术支持等情况要列入绿色农房建设情况统计。

四、支持与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实地指导绿色农房建设与示范和绿色建材发展与应用, 每两年总结各地绿色农房建设、绿色建材下乡工作经验, 并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每年从各地认定的绿色农房中选择示范作用较强的予以公布, 对绿色农房示范、绿色建材推广开展较好的地方予以表扬, 对优秀设计人员给以奖励。同时, 在农村危房改造及建筑节能示范年度任务分配时, 将绿色农房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因素加以考虑。

工作中的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绿色农房建设导则 (试行)

2013年12月18日

绿色农房建设导则 (试行)

一、总则

1.1为引导和规范绿色农房建设, 提高农房建筑质量, 延长农房使用寿命, 改善农房居住功能, 提升农民居住健康安全, 促进绿色建材及绿色建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制定本导则。

1.2绿色农房是指安全实用、节能减废、经济美观、健康舒适的新型农村住宅。

1.3绿色建材是指在生产、使用全过程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 并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1.4本导则适用于绿色农房的新建、改造以及传统农房的改良提升。

1.5绿色农房的设计、建造、更新及管理除符合本导则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一般规定

2.1绿色农房建设应从设计、施工全过程综合考虑提升建筑质量,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延长正常使用寿命。

2.2绿色农房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性, 建设成本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及农民生活水平。

2.3绿色农房建设应提升建筑水电暖等设施设备质量, 提高农民生活舒适性, 提升居住功能。

2.4绿色农房节能设计应尽量使用被动技术改善保温隔热通风性能, 避免使用复杂设备, 有条件的地方应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

2.5绿色农房建设应采用绿色的、经济的、乡土的建材产品, 充分利用、改造现有房屋和设施, 重视旧材料、旧构件的循环利用。

2.6绿色农房建设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提升室内环境质量, 保障农民健康安全。

2.7绿色农房建设应考虑地域性, 顺应当地气候特征, 与周边自然环境和谐共生, 尊重当地民族特色及地方风俗。

2.8传统农房要保留其地域、民族特点, 改良传统建造技术, 提升建筑质量和居住功能。

三、质量安全

3.1绿色农房建设应从选址、基础、材料、结构、墙体等方面注重提升质量安全, 在经济承受范围内最大限度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 一般保证农房实际使用寿命在35年以上。

3.2绿色农房建设选址应处于安全地带, 对可能受滑坡、泥石流、山洪等灾害影响的地段应采取技术措施处理, 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的保护控制要求。

3.3绿色农房地基及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 , 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 , 且不应低于丙级。

3.4绿色农房的主体结构、梁柱、围护结构、楼板楼梯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 (试行) 》。

3.5绿色农房的钢材、水泥、墙材、门窗等建材和制品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给排水、电气、燃气、供暖等设施设备应具有性能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安装过程安全规范。

3.6绿色农房建筑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承担。对于集中统建的绿色农房项目应纳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两层或两层以下的农民自建房可由农民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施工, 接受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指导。

3.7绿色农房必须考虑防火分隔, 当不能设施防火墙时, 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和《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 要求设置防火间距。相对集中的聚居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或设置储水池,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8绿色农房建成后应定期维护, 及时维修更换老化、受损建筑部品或构件。

四、建筑功能

4.1绿色农房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实态和家庭构成, 布局应紧凑方正, 空间划分上基本做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北方地区卧室宜临近厨房, 便于利用厨房余热采暖。南方地区卧室宜远离厨房, 避免油烟和散热干扰。

4.2绿色农房居住空间组织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可分可合, 满足不同时期家庭结构变化的居住需求, 避免频繁拆改。

4.3绿色农房应依据方便生产的原则设置农机具房、农作物储藏间等辅助用房, 并与主房适当分离。

4.4绿色农房功能分区应实现人畜分离, 畜禽栅圈不应设在居住功能空间的上风向位置和院落出入口位置, 基底应采取卫生措施处理。

4.5绿色农房应高效利用合理规划庭院空间, 根据农民生活习惯, 安排凉台、棚架、储藏、蔬果种植、畜禽养殖等功能区。鼓励发展垂直立体庭院经济, 在空间上形成果树种植、畜禽养殖、食蔬菜种植、居住、农产品加工的立体集约化模式。

4.6绿色农房厨卫上下水应齐全, 上水卫生、压力符合相关规定, 下水通畅且无渗漏, 洗漱用水与粪便独立排放。

4.7绿色农房应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民需求, 配套设置电气、电视接收、电话、宽带等现代化设施, 设置相应的使用接口和分户计量设备。

五、气候分区与建筑节能

5.1绿色农房的建筑节能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 选址、布置、平立面设计应按照不同的气候分区进行选择, 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建筑节能标准。

5.2严寒和寒冷地区绿色农房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冬季防风, 并应有利于夏季通风。夏热冬冷地区绿色农房应有利于夏季通风, 并应兼顾冬季防风。夏热冬暖地区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夏季遮阳。

5.3严寒和寒冷地区绿色农房建筑体形和平立面应相对规整, 卧室、客厅等主要用房布置在南侧, 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25%, 但也不宜过大, 宜采用南向大窗、北向小窗。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绿色农房建筑体形宜错落以利于夏季遮阳和自然通风, 采取坡屋顶、大进深, 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0%。

5.4严寒和寒冷地区绿色农房出入口宜采用门斗、双层门、保温门帘等保温措施, 设置朝南外廊时宜封闭形成阳光房, 采用附有保温层的外墙或自保温外墙, 屋面和地面设置保温层, 选用保温和密封性能好的门窗。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绿色农房外墙宜用浅色饰面, 东西向外墙可种植爬藤或乔木遮阳, 采用隔热通风屋面或被动蒸发屋面, 外窗宜设置遮阳措施。

5.5绿色农房应提升炊事器具能效。炉灶的燃烧室、烟囱等应改造设计成节能灶, 推广使用清洁的户用生物质炉具、燃气灶具、沼气灶等, 鼓励逐步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有供暖需求的房间推广采用余热高效利用的节能型灶连炕, 房间面积小的宜推广采用散热性能好的架空炕, 房间面积大的宜推广采用火墙或落地炕。

5.6绿色农房建设应将可再生能源应用作为重要内容。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的地区, 宜因地制宜通过建造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充分利用太阳能。在具备生物质转化技术条件的地区, 应将生物质能源转换为清洁燃料加以利用, 优先选择生物质沼气技术和高效生物质燃料炉。有条件的地区应用地源热泵技术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并聘请专业人员设计和管理。

六、环境与健康

6.1绿色农房建设应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地貌, 减少高填、深挖, 不占用当地林地及植被, 保护地表水体。山区农房宜充分利用地形起伏, 采取灵活布局, 形成错落有致的山地村庄景观。滨水农房宜充分利用河流、坑塘、水渠等水面, 沿岸线布局, 形成独特的滨水村庄景观。

6.2绿色农房设计应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和装饰方面充分吸取地方、民族的建筑风格, 采用传统构件和装饰。绿色农房建造应传承当地的传统构造方式, 并结合现代工艺及材料对其进行改良和提升。鼓励使用当地的石材、生土、竹木等乡土材料。属于传统村落和风景保护区范围的绿色农房, 其形制、高度、屋顶、墙体、色彩等应与其周边传统建筑及景观风貌保持协调。

6.3绿色农房庭院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和人工环境要素进行庭院绿化美化, 绿化以栽种树木为主、种草种花为辅。

6.4绿色农房主要围护结构材料和梁柱等承重构件应实现循环再利用。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 尽量回收使用旧建筑的门窗等构件及设备。

6.5绿色农房应使用对人体健康无害、对环境污染影响小的保温墙体、节能门窗、节水洁具、陶瓷薄砖、装饰材料等绿色建材。

6.6绿色农房应通过良好的设计, 合理组织室内气流, 防止炊事油烟排放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和中毒。保持室内适宜的温湿度, 防治潮湿和有害生物滋生。

6.7绿色农房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农村户用卫生厕所, 推广使用“三格式”化粪池, 并可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水资源短缺地区宜结合当地条件推广新型卫生旱厕及粪便尿液分离的生态厕所。

6.8绿色农房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并保证每人每天可用水量。水资源匮乏的地区, 应发展雨水收集和净化系统。

6.9绿色农房生活垃圾应进行简易分类, 做到干湿分离。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庭院、农田或水体, 应利用三格式化粪池等现有卫生设施进行简易处理。有条件的地区, 可采取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装置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七、传统农房改造

7.1推广传统农房要符合农村实际, 体现农村特色, 要做到就地取材、经济易行、施工简便, 要为当地居民认可, 易复制和推广。

7.2经评估认定结构安全性能尚好的传统农房建筑, 可通过适度改造更新, 在充分利用和发挥其自身传统节能特性、保持其原有空间格局和地域传统风貌的前提下, 优化功能布局, 全面提升居住环境质量和舒适度。

7.3传统农房改造应避开建筑主体结构, 且不能显著影响其外立面的风貌, 局部影响外观的改造应尽量采用传统工艺和做法。如需进行较大改造或引入现代设施时, 应选择不影响传统农房总体外观的背面或院落内部进行改造。

7.4在冬季寒冷地区, 针对传统农房屋面、门窗等保温节能相对薄弱的外围护构件, 应优先利用地方传统经验进行改造, 尽量使用本地传统绝热材料和被动式节能技术。在夏季炎热地区, 针对部分传统农房室内存在的湿热问题, 优先通过屋面加入隔热材料、利用阁楼及其孔洞形成对流式绝热间层、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开设高窗或孔洞等被动式节能措施, 来提升围护结构绝热性能, 增强室内通风效果。

7.5对于传统农房室内采光环境的改造, 应优先选用本地适宜的传统采光解决方案, 如采光井、老虎窗等采光方式。如需改造原有门窗, 应充分利用传统建筑材料和工艺, 尽量避免直接采用铝合金窗、钢窗、彩色玻璃等节能效果差且与传统农房不相协调的构件。新型门窗的增设应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 尽量避开影响建筑外观的立面进行改造。

7.6传统农房中火炕、火墙、灶连炕、架空炕等节能效率高的既有传统采暖设施, 应尽可能予以保留和再利用。如有条件可充分结合太阳能、生物能、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的利用予以优化改造, 形成更加高效、清洁的被动式取暖系统。

7.7西北、西南夯土农房大量分布的地区, 宜推广新型抗震夯土农房, 选用现代夯筑技术, 优化砂、石、土原料级配。对墙基等部位宜在夯土土料中掺入一定比例的熟石灰或水泥等添加剂, 增强其承载能力和防水防潮性能。

3.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 篇三

科学规划,立足长遠,夯实发展基础

近年来,商南县始终把城镇建设规划工作置于“龙头”位置,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部法、服务一条龙”的工作理念,围绕城镇未来发展的功能定位,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聘请上海同济大学等国内知名规划设计单位,先后投入1500余万元,完成了县城和10个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以及县城塔坡区、滨河新区、火车站区、塘坝新区、气象站片区、西街片区、鹦鹉沟片区等6.8平方公里的详细规划,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75.6%;同时对312国道沿线五个乡镇、17个行政村、81个居民点、52个移民点进行了详细规划。这些规划为商南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创新,实现城镇建设跨越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思路,采取项目捆绑、资金整合的方式,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大力实施县城“东扩南移西延北改”战略,道路基础设施方面,新建了迎宾大道、滨河路、富兴路等25条主干道和琥珀巷等188条背街小巷建设任务;建成了县河大桥、琥珀大桥等5座大桥;“四条大道、四个片区”建设全面启动。功能配套工程方面,新建了火车站广场、水晶广场、塘坝广场,改造了人民广场;完成了县河综合治理、县河橡胶坝、垃圾堆放场等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水冲式公厕12座、生化公厕13座,安装垃圾桶500个、果皮箱820个,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鹿城公园、塘坝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加紧建设。住房保障方面,相继建成了1.76万平方米的朝阳廉租住房和4.23万平方米的康宁、信合等经济适用住房;9.6万平方米的东畈保障性住房正在加紧建设;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740户,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城镇“五化”方面,投资1580余万元,新建绿地283.8万平方米,城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44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37%。同时,全力加快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富水省级重点镇、清油河陕南百强镇建设步伐加快,建制镇街道硬化7.53万平方米,安装路灯519盏,栽植行道树3983棵,铺装入行道面砖6.26万平方米,城镇环境焕然一新。

构建精细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升城市品位

围绕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省级园林城市目标,深入开展城区综合整治,全力构建精细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三大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城市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加强了建筑工地管理,整顿和规范城市环境卫生秩序,城市品位显著提升。省级园林城市和省级卫生县城创建顺利通过验收,文明、整洁、秩序井然的商南县城新形象逐步树立起来。

未来几年,商南县将以建设生态园林式旅游县城为目标,以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为中心,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县为抓手,深入实施城镇带动战略,强化城市管理,争创国家级卫生县城和省级园林城市,把县城真正建成绿城、水城、不夜城、历史文化城、健康文明城。到2015年,将县城城区面积扩大到2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10万人。结合新农村建设,努力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集镇延伸,重点抓好高速公路和312国道沿线、金丝峡景区内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10个建制镇“五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着力将魏家台、水沟培育成工业大乡,将城关、梁家湾培育成商贸重镇,将太吉河、富水培育成旅游名镇,将白浪、清油河、赵川培育成边贸强镇,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村、辐射周边的城镇建设新格局。

4.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 篇四

(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2月27日以粤建法〔2012〕24号发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粤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进粤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人员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进粤企业”),包括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业、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员主要指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 我省对进粤企业和人员实行信息备案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进粤企业和人员的信息统一备案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进粤企业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进粤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应当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

第六条 进粤企业可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驻粤分支机构。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应当确定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

第七条 进粤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应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网上填报后打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进粤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进粤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七)《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中所列常驻的能满足相关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资格证明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八)施工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管理人员(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资格证明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施工企业在粤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证(A证),以及《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中所列常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管理平台”填报有关信息,并

(九)设驻粤经营管理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

(二)至

(十)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第八条 申请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第九条 申请信息备案的企业或人员不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对企业或人员不予信息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续期;

(二)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

(三)企业近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四)企业近一年内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五)企业近一年内有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行为;

(六)企业近一年内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

(七)企业近一年内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其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城乡规划设计单位或人员近一年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被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罚;

(九)企业人员被停止或暂停执行业务;

(十)企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同时承揽两个及以上项目;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进粤企业和人员所有信息备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专栏公布。

第十一条 进粤企业在企业资质情况、业务范围、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驻粤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驻粤办公地点、联系方法等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提出备案信息变更申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进粤企业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备案三至九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人员信息备案:

(一)企业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

(三)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或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企业人员违规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工程业务的;

(七)施工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监理企业承接的任一项目在一个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企业所有被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含45分)以上的;

(八)企业人员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代签工程业务资料文件的;

(九)施工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监理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信息备案的进粤企业和人员应当准予进入当地建筑市场依法承接业务。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规划、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手续时,应当查验进粤企业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备案的,应当督促企业和人员办理信息备案手续。

全省各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查验进粤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备案的,应当督促企业和人员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完善本地区诚信体系建设和项目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将进粤企业和人员在本地区所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良好和不良行为等信息全面、及时地公开,尤其对质量安全事故、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披露,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粤企业或人员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或人员给予处罚,并对该企业或人员的信息备案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进粤企业或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部门对该企业或人员信息备案提出的处理意见,对该企业或人员作出暂停或撤销信息备案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5.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 篇五

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布文号

云建房〔2010〕24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13日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类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建房〔2010〕249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通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部门要监促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目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公布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并严格按照公布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凡未在规定对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列外公开销售、未在规定 1 时间内进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项目预售许可证.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前告知核发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证时,如有自留房屋,必须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手续;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杈初始登记前不得到外销售。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经项目所在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书的机构代理:异地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取得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批准书。

(三)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积极推进和完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我省新商品房购销合同未修订发布前 买卖双方应在其签订的合目补充协议中对庄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公共服务用房、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已推行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未开展网上备案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并积极推进网上备案系统的建设。已建立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市、县,要在20l2年前完成楼盘表搭建和网上备案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2013年前,全省所有市、县要完成网上各案系统的建改,开展网上商品房合同备案工作。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一)完善顸售资金监管机制。尚未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州、市、县(区),要尽快按照《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第24号公告)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二)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商品住房项目的审批进度,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优先审批、限时办结,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已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州、市、县.凡申请项目投资达到总投资25%以上的,可核发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明确预售方案内容.预售方案除《通知》中所要求内容外,还应包括自留房屋、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已经词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住房,若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有按揭贷款的,必须结清按揭贷款后.报备案管理机关解除合同备案,所退房源应当公开对社会连行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严格执行《通知》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建筑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签定。

(二)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号公告)要求,加强列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责任的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质量负完全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拒不承担质量责任的,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出现的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暂缓办理该企业的其他开发项目手续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健全房地产币场监督管理机制

(一)各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是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十三)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坦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八追责。

(十四)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 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客。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十五)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耙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耍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币)、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任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十七)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可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十八)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 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举报投诉渠道,重祝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市处理结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 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皖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营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济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济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四)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台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和备案制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立前__立打向购房人明示。(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立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七)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应房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八)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排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三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应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属部门要对当地在建并已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要在6月10目前完成;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部门于6月20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的清理汇总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没厅。昆明市要将清理结果于6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各地要加大对商品住房预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成立长期的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巡查,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要将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的受理举报投诉机构和电话汇总后于6月1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篇六

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荆杰

本报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要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完善促进 城市节水的水价竹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竹机制。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7.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 篇七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最典型特征是以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为代表。为了能客观地分析我市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结合现行的统计指标、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 本文采用“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与服务”产业的相关统计指标资料为实证数据进行评价和分析。

一、发展现状

(一) 产业发展速度较快

2008年以来, 苏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取得了较快发展速度。2008—2012年的增长率分别为8.5%、5%、14.5%、15%和9.8%, 而同期第三产业的增长率为15.8%、14.5%、13.7%、12.9%和13.5%;GDP的增长率为13.2%、11.5%、13.3%、12%和10.1%, 其中, 2011年最为突出, 比同时第三产业和GDP分别快了2.1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

(二) 投资规模爆发式增长

2008年以来, 苏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呈爆发式增长。2008—2012年的投资规模分别增长了-16.43%、128.70%、358.26%、71.32%和45.89%。而同期第三产业分别增长了16.15%、24.62%、23.48%、27.23%和18.08%;全市分别增长了10.35%、13.64%、21.92%、24.44%和16.98%。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投资完成额占第三产业的比重, 也由2008年的0.11%逐年上升到2012年1.21%。

(三) 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

2008年以来, 随着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不断发展, 行业从业人员也呈逐年增长。2008—2012年的从业人员分别增长了28.35%、15.83%、17.20%、16.69%和14.56%, 同期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分别增长了11.95%、11.66%、10.11%、8.85%和6.74%,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增幅均快于同期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增幅,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占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占比也呈逐年增长的势态, 2008—2012年的占比分别为2.10%、2.18%、2.32%、2.48%和2.67%。

二、存在的问题

(一) 占地区经济的比重偏低

苏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和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一直偏低。2008—2012年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5.2%、4.81%、4.76%、4.57%和4.34%, 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97%、1.89%、1.97%、1.95和1.92%, 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说明, 本行业对于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大, 行业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这与当今信息化促进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基本状况是不相符的。

(二) 总体发展水平偏低

苏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总体水平偏低。例如与上海和南京相比, 2012年苏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增加值以及两个占比均低于上海和南京。特别是与南京相比, 苏州的GDP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均高于南京, 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增加值、环比增长率和两个占比均低于南京 (如下页表1所示) 。这与苏州的经济总量地位相比也是极不相符, 南京在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做法和取得的成绩值得我市学习和借鉴。

(三) 投资侧重于基础设施建设

近几年, 苏州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的投资重点主要是基础设施项目。例如, 2011年的七大重点项目[2]中有苏州移动的“TD无线城市”、苏州电信的“城市光网”、苏州联通的“WCDMA扩容”、苏州广电信息网络的“有线电视高清互动化升级改造”和“宽带无线城市”等。2012年的四大重点项目[3]中有苏州“城市光网”、“TD无线城市”建设和推广应用、“3G精品网络城市—苏州”建设优化工程和苏州家庭信息化建设。

三、发展对策与建议

(一) 确立“第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作为支撑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先导产业, 具有无污染、低能耗、高就业、高增长等优势, 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关键时期,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也是最有可能实现重大突破的产业,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特征更加清晰和凸显。因此, 苏州市必须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作为“第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在政策、资金、引资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加大扶持力度。

(二) 突出发展重点, 打造产业优势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行业领域十分广泛。苏州应该确立行业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 发挥比较优势, 打造竞争优势, 构筑特色产业高地。

苏州应加快国家、省和市级软件产业载体建设, 重点打造工业园区、昆山市和高新区三个软件产业发展高地, 根据产业布局和软件园布局, 重点发展行业应用软件、软件服务外包、嵌入式软件和游戏动漫软件等优势领域。巩固国家级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基地, 把苏州建设成嵌入式软件产业基地, 建设物联网科技园, 大力发展基于物联网和云计算的软件业, 形成国内有影响的特色品牌和产业基地, 争创“中国软件名城”。

(三) 拓展新兴信息服务业态

面向重点行业和民生领域, 发展基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环境下的新兴服务业态;鼓励企业开展移动应用开发, 推进网络信息技术与服务模式融合创新;积极推动云计算服务的商业化运营, 支持云计算的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推动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 提升物联网公共服务能力。

(四) 重点打造引导“信息消费”的民生工程

提升民生领域信息服务水平, 加大“智慧苏州”中民生工程的建设力度, 丰富“市民卡”工程和“家庭信息化”项目的服务内容, 提升公共服务均等普惠水平, 激发市民的“信息消费”动力。积极发展数字电视、网络娱乐、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宽带增值业务;充分利用宽带网络资源大力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 促进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数字文化内容的消费, 以信息消费推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五) 加快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实践

大数据发展与应用已经形成较为普遍的共识, 因此, 我市必须加快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实践, 确立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中的战略地位, 以大数据技术为工具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以大数据应用支撑政务活动开展。运用大数据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变革和管理能力提升, 政府部门可依托大数据的分析和决策, 用于公共政策、舆情监控、犯罪预测、反恐等活动。

以大数据应用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政府部门通过对微博、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积累的海量历史数据进行数据的挖掘, 实现对人口流动、交通拥堵、传染病蔓延等情况的实时分析, 帮助政府在制定治理水资源、减少交通拥堵和提升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以大数据应用提高商业决策水平。企业借助大数据进行分析和决策, 掌握消费者习惯, 从而制定个性化的营销策略。此外, 医疗卫生、交通物流、金融等机构和企业, 都可发现大数据的应用价值, 加入大数据的应用行列。

(六) 加大领军人才引进力度

加大对领军人才引进力度, 特别是要加大对国际一流、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领军人才的引进力度, 重点从国家“千人计划”和江苏省“双创计划”中引进领军人才。

摘要:分析苏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在发展速度、投资规模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现状;指出存在的总体水平偏低、占比偏低和偏重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提出确定优先发展战略地位、重点打造引导“信息消费”的民生工程、加快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实践等解决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软件业,信息服务业,信息消费,苏州

参考文献

[1]叶薇.宽带中国:“信息消费”披挂上阵唱大戏[N].新民晚报, 2013-08-23.

[2]我市明确年度七大信息化重点项目[EB/OL].苏州市经信委网站, 2011-02-17.

8.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总结 篇八

林管局副局长孙明学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20xx年,按照地委、行署打造“精致城镇”的要求,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进一步做好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城镇管理水平,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住建系统队伍建设。

孙明学指出,转变观念,打造“精致城镇”是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下一步的努力方向,明确重点,突出“规划先行、以管为主”是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现实要求,抓好落实,开展城乡综合管理年活动是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抓手。

孙明学要求,“精致城镇”建设必须坚持“建管并重,以管为主”。精致城镇的定位要从规划开始、品位要从管理入手、风格要以文化呈现、魅力要以细节展示。我区要把“精致”作为城乡建设的名片,让大兴安岭成为享受慢生活、静生活的休闲养生度假天堂。

9.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 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工程造价超过30万元、层数超过三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否则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3、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否则,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

5、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

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 篇十

随着苏州经济的快速增长,以电子、机械制造、精细化工为主的产业迅猛发展,加上大量规模小、管理和设备相对落后的乡镇、民营企业的存在,带来了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定因素。据苏州市卫生局、安监局等8个部门组织的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结果显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有11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逾50万;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有毒有害因素管理等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不容乐观。

1 建设需求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发布实施,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工作场所检测、健康监护、防治知识培训等工作将产生大量的数据,目前所有数据统计分析几乎全靠人工,工作量大,处理速度慢,不利于综合分析、利用和及时提供决策支持,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从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需求角度出发,迫切需要大力推进职业卫生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

2 建设目标

虽然信息技术在我国职业卫生领域得到初步应用,但应用范围较窄,真正连接企业和各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综合网络化的信息系统尚属空白[1]。该平台建设目标为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构建覆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体检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职业中毒医疗救治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将网络延伸到社区、乡镇卫生院以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建立与职业卫生专业应用系统、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系统、企业客户端系统的接口;建立与省级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和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促进全市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机制,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和服务的新模式。

3 建设内容

3.1 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应用平台

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市、区(县)、乡二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作业工作场所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和企业职业病防治档案管理等专业信息系统的整合,建设覆盖全市范围的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补利用,为我市职业病防治的综合管理和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其中含有3个子系统分别为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综合管理系统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综合管理系统。

3.2 职业病防治专业应用系统

职业病防治专业应用系统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职业卫生现场监测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主体是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与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应用平台上进行互动数据交换后,形成全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档案。

3.2.1 职业卫生现场监测检验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内部使用职业卫生现场监测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职业病防治作业场所检测,规范检测流程、报告编制和打印,进行质控。通过网络实现该业务系统与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的数据传输及共享,以建立用人单位连续性的场所检测档案并提供给相关单位和部门检索分析。

3.2.2 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内部使用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报告的编制和打印,规范检查流程,进行质控。通过网络实现该业务系统与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的数据传输及共享,以建立劳动者连续性的健康检查档案并提供给相关单位和部门检索分析。

3.3 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

用人单位通过该系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查询、相关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的查询、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的下载、职业病诊断申请表的下载等。同时通过系统便捷地建立法律所赋予的建档职责和各类信息及时上报的职责。用人单位利用该系统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职业病防治的自身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对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数据进行变更和修改,利用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自身各项工作情况,如作业场所检测合格情况、员工健康检查情况等,从源头来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4 讨论

通过以上系统的建立和实施,将能够实现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信息化管理,为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有效的手段。可以解决劳动者频繁流动中健全个人连续性职业健康档案的难题,跟踪每个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和发展预测;可以解决跨地区机构对企业服务连续性信息档案建立的难题,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有利于监控作业场所危害情况;可以为不同部门、单位提供连续性信息队列分析,预测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研究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病流行规律、不同职业人群的干预方案,为日常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参考文献

11.烟台市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委 篇十一

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根据•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烟办发„2011‟23号)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内民主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加快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纪,积极稳妥。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党内法规依法依纪进行,科学安排,规范运作。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保证时效性和经常性。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基层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加强具体指导,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要求。2011年9月底前,全局党的基层组织全部推行党务公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详细的实施方案、具体的公开目录、明确的公开形式、固定的公开载体、规范的公开程序、健全的制度体系。经过一段时间努力,使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党务工作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显著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政能力不断提升,党的先进性得到充分体现,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工作的满意度有较大提高。

二、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限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工作和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根据需要应公开的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局工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确立党务公开的基本框架。对照指导目录,局工委所属各党组织制定具体公开目录,规范公开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局属各党组织制定的公开目录,报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涉密性,由提供的单位、科室或个人负责。

3.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必要时应进行再次公开。

4.归档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三)党务公开的形式

党内公开主要采取党内会议、文件、通报、简报、问询、评议、活动栏、文件查阅处以及局域网等形式。党外公开主要采取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公开栏等形式。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现有公开载体和平台,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1.全局和中心工作事项,应通过召开党内情况通报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下发文件、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或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进行公开。

2.干部选任和管理工作涉及到的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初始提名、考核奖惩等情况,应通过情况通报、公开栏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3.产业规划、重大项目安排和财政预算安排审查情况,应采取党务公开栏,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决策的程序、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

4.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工作,应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举办听证会、面对面对话、民生热线、网上民声、民意通等形式进行公开。

5.经常性工作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情况,应通过全委会、情况通报会、征求意见会、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6.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应通过述职述廉会、情况通报会、反腐倡廉建设报告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7.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可按照群众要求实行点题式公开,由单位或科室负责同志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和说明。

(四)党务公开的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

1.固定公开事项。凡政策措施、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分工职责、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稳定性公开事项,应在事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程序,并坚持固定公开。如遇修订、调整,应及时更新。

2.定期公开事项。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周期,一般为每半年更换一次,每季度微调一次。

3.逐段公开事项。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如为民办实事、重要工作事项落实情况等,应根据进展逐段公开。跨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年末进行总结性公开。

4.即时公开事项。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如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内容,应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公开。

5.点题式公开事项。凡党员、群众要求实行点题式公开并按规定可以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单位应在5日内受理申请,15日内以适当形式公开。

三、党务公开的制度保障

(一)党务公开责任制。各党组织要明确本单位党务公开各个环节的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直接责任,有关职能单位、科室分头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并报上一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申请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按规定时限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四)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党组织要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及时公布党内信息,通报党内事务、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应通报的有关情况。

(五)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各级党组织要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信箱,畅通信息收集渠道,明确专人收集、筛选、整理党员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认真研究处理。对署名反映情况和建议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人,听取其意见,接受监督。

(六)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调研、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重点检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程序是否规范严谨、方式是否适当多样、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效果是否实在明显等。

(七)监督员制度。要从民主党派人士、基层党员群众、离退休老同志中聘请一定比例的代表为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对公开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参与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宣传党务公开有关政策。

(八)考核评价制度。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惩防制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及时公布评议结果。

(九)舆论宣传和监督制度。各级党组织应组织新闻媒体对党务公开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事例予以曝光。

(十)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不按规定要求公开的,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不说明的,应当公开却拒不公开的,弄虚作假、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行党务公开作为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协调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群众积极参与,逐级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党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党务公开信息交流和指导督查。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培养和推广典型,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务

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邹长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工委书记 副组长:栾世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工委副书记

孙风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工委书记、工委委员 吕道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总工程师、工委委员 吴剑英 市建设行业工会主席、工委委员

成 员:徐太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信访办主任

吴晨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局长助理、机关党总支副书记

刘新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宋志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工科科长 刘运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工委副书记 王炳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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