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工商局三结合查处无照经营(共10篇)
1.新河县工商局三结合查处无照经营 篇一
工商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经验交流汇报材料
根据县局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等到的实施方案的决定,今年把无照经营的专项整治作为一个重点工作来抓,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满意的成绩,现将我所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中的经验作一汇报: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认识组织学习县局开展查处无照经营专项活动文件,高度重视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到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的重要性,积极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是
2.加大宣传力度
由于广大经营户法律意识淡薄、知识匮乏,意识不到无照经营的危害性。针对这些现象,我们采取入户宣传、张贴标语、宣讲典型案例等形式,向他们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使他们了解了无照经营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有时还会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环境资源,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开展以上宣传教育活动,广大无照经营户纷纷积极主动的办理了营业执照。
3.加大服务力度
对于没有前置审批条件的,我们到经营户处,帮其准备办照
材料,办好后,放到经营户手中,对于有前置条件的,我们想法早日办理执照.如饮食,付食品,理发行业,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我们与卫监所联系,共同参与办理证照,这样极大提高了办照效率.4.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
针对辖区无照经营多的特点,**所建立三个巡查组,即**组、外围组、**组,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探索建立无照经营查处管理长效机制。**组由###、###负责南北街,###、####、###、负责东西街,#####负责外围,###负责##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5.加大执法力度
对在查处无照经营中存在的阻挠执法行为,我们决不手软##镇###,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生产饮料,被我所查处,将其生产的饮料及其运输工具机动三轮车暂扣到所里,案件尚未结案,崔顺领擅自将车开出所里,被我所工作人员发现后,不听指挥,仍然执意逃跑,我们及时报警。##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理,最后得到了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其无照经营行为,给予了1000元的罚款。
经过全所志的努力,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县局上半年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全年共办理营业执照278份,取缔无照经营239户,罚款4万余元。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工商所
2.新河县工商局三结合查处无照经营 篇二
无照经营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更重要的是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给国家造成经济流失。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全县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推进县域经济和谐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开展一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
一、充分认识无照经营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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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市场内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源头,是损害公平竞争,偷漏国家税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全社会都要充认识无照经营活动的危害性,发挥举报和监督作用。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经济主体资格监管,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责无旁贷。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我们把开展无照经营专项整治与市场巡查和申诉举报密切结合起来,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开展好这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县局专门成立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注册管理科等相关科室为成员。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和措施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
整治重点:各类矿山无证无照开采加工业,无证无照食品餐饮经营业,无证无照文化娱乐行业和化学危险品行业。
整治内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洗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
整治措施:
(一)对已生产经营两个月以上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固定经营场所,要加强宣传教育,对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期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督促其守法经营;对于那些无视法律法规,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无照经营者或在限期内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将坚决依法查处或取缔。
(二)对农民自产自销和季节性小商小贩经营活动免予登记和收费;对下岗职工从事经营活动的要督促自觉办照,按照政策规定,免去相关费用,以宣传、教育、引导为主进行规范。
三、专项执法行动时间安排
这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3月7日至15日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3月16日至6月25日为集中整治规范阶段;6月26日至30日为检查总结验收阶段。
四、严格依法行政,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中,我局执法单位、执法人员都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及期限核发有关证照,严禁利用此次专项整治谋取不当利益,违规搭车收费,超时限办理证照。同时,查处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将依法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认真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振奋精神,顽强拼搏,为建设经济强县、生态强县、和谐强县做出积极的贡献。
2007年3月7日
3.新河县工商局三结合查处无照经营 篇三
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工商注〔2009〕41号
发布单位:工商局 发布日期:2009-08-1
4为有效遏制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行为,切实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南平市工商局 南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零售市场联合执法等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南工商企监〔2009〕60号)和《南平市工商局、南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南工商企监〔2009〕96号)文件精神,经延平区工商局和延平区烟草专卖局共同研究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证照监管联合执法行动,具体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卷烟零售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综合治理和查疏结合、以疏为主,重在规范的整治原则,强化证照统一、规范监管,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组织机构
延平区工商局、延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管理股股长、检查大队队长,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办主任、稽查大队队长;各工商所、烟草专卖所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管理股,具体负责协调全区统一行动及有关信息、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发动阶段(4月25日至5月3日)。
1.各烟草专卖所对本辖区卷烟零售户的证照情况通过实地逐户排查、信息系统查询、换证资料比对等多种形式,充分掌握辖区内无证无照、有证无照、证照不符等基本情况。同时将调查摸底情况(附件1)于5月3前抄告相关辖区工商所。
2.各工商所、烟草专卖所要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召开动员会议,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和抓落实,进一步明确职责,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要加强行政指导,向所有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在告知其非法经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同时,做好办理证照的咨询服务工作,引导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主动停止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开展经营活动,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整治。
(二)集中治理阶段(5月4日-6月19日)
1.对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符合办证条件的,引导其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经过教育、引导,拒不办理相关证照又不停业的,依照委托执法机制予以立案查处;对少数屡教不改的钉子户要跟踪监控,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证户的供货上线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烟草部门可采取诚信扣分、降量、停止供货等综合治理措施。各单位也可采取联动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回访检查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检查取缔力度。
2.对有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工商部门从引导登记入手,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照程序。对广大农村有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可借烟草专卖部门走访市场之机,代理工商登记事务服务,或在相对集中的村部设点集中办照等形式提供便利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对证照登记事项不符的卷烟零售户,依照《南平市工商局、南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零售经营许可登记的通知》(南工商注〔2009〕43号)有关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的,烟草部门应实行诚信扣分、降量、停止供货等整治措施。各部门在证照变更过程中尽量提供优质服务措施,提高卷烟零售户的办证办照主
动性。
4.要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将任务分解,列出详细的工作进度表,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实现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
(三)督查验收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延平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交叉督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
2.整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部门之间配合联动机制是否形成,执法信息共享制度是否建立,工作情况和相关报表是否及时上报;
3.整治成果是否达到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查处成果,将纳入绩效考核,对工作未达标的,不但要通报,还要责令其继续整治,直至达到整治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行为的危害性和这次专项行动的意义,要真正在思想认识、工作目标、行动步调上保持一致。各工商所、烟草专卖所领导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此次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加大对专项行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同时要转变工作作风,耐心向一些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做好解释工作,做到教育在先,惩罚在后,增强经营者的自觉守法意识,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工商、烟草联合执法机制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加强联系沟通,互通情报信息,密切协调合作。要发挥工商部门监管优势,烟草部门要提供后勤保障,做到优势互补,形成执法
合力。
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篇四
( 以下简称《办法》)涉及三个重大问题,一是无照经营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三是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分工问题。这三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在实践中对无照办法的适用产生了各种观点。笔者就以这三个问题为中心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无照经营的概念以及外延
《办法》把无照经营的概念第一次与许可证联系在一起,把无照经营行为分成五种情况:
1.无证无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形;
2.普通的无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3.有证无照: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4.无合法有效的执照: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
5.有照但超范围经营需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的情形。
对于《办法》规定的前四种无照经营行为,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是作为无照行为处理的,但是,对于第五种无照经营行为,由于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定性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办法》的这一新规定,在实践中引起一些争议:
1.《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无照处理?
《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前四项的规定在措辞上有所不同。前四项的规定都是“无照经营行为”,而第五项的规定是“违法经营行为”。为此,有人认为第五项的规定不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因为当事人是有营业执照的。而对这种行为的查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超范围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首先,从《办法》本身的规定来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这样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而没有一律表述为“下列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却明确的规定了“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因此,可以理解为虽然这种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不表述为“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可以按照《办法》来查处。
其次,从《办法》的立法精神看,《办法》规定对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实际上是规定了比以往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打击和预防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这一规定对于以执法权保障行政审批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在执法实践中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体现。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应以教育、引导为主,但是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则依照《办法》进行查处。而这些经营行为,一般需要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
最后,从和司法机关的衔接上来看,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除外。”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行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无效,《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因此,对于这种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不能简单的定性为超范围经营,而应该依照《办法》的规定作为无照经营的一种特殊的形式进行查处。
2. 以往的超范围经营行为都是发布在各个单行的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定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罚。那么,对于公司超出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是作为超范围经营还是按照无照经营处理?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超范围经营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一是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是超范围经营的一种特殊情形。以往的法规没有将超范围经营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区分,导致无法有效打击和预防一些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现在《办法》将这种特殊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列入到无照经营行列,是对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特殊规定,应当适用《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2.对第五项中的“许可证”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许可证”指的是前置许可,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如果超越前置许可证的范围,则应按照《办法》定性为无照经营,对于超越后置许可证的范围的,则按照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来定性。理由是:(1)从《办法》中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表述可以看出,这三条里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都是前置许可,从一个法规的同一性来讲,第四条里的许可证应该都是前置许可。(2)工商机关对于后置许可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对于有哪些后置许可,工商机关无法知晓,但是有哪些前置许可却可以掌握。另外,从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来看,后置许可逐渐退出,这里的许可也不可能是后置许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办法》在第四条里没有明确说明是前置还是后置许可,就应该做宽泛的理解。不应认为的区别为前置还是后置。
笔者认为,工商部门能够掌握的信息基本上是关于前置许可的信息,而审查企业的前置许可的情况也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从表述中可以看出这里的“许可”是前置许可。该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项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对后置审批没有说明。《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中都明确指出了工商部门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行为的审查义务。
因此,《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前置还是后置,但是其前提也是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如果没有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该取得后置许可的行为,工商部门无从监管,也无此职能。因此,赞同第一种观点,此许可是前置许可,而非后置许可。
3.对于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是超出许可证范围的行为如何定性?
许可证有很多种,如卫生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药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等,如果擅自变更了许可证上的某一个内容,如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上面罗列了经营者可以经营的一些化学危险品的名称,当经营者超出许可证的范围经营其他化学危险品时,应按照一般超范围经营还是按照《办法》所定性的无照经营,即可以视为未取得许可证。
笔者认为,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改变这些项目都需要重新申请的,那么应视为没有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行为。如:《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经营单位名称;(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七)证书编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因此,对于擅自扩大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的行为按照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二、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法律、法规转致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应坚持三个前提:一是这里的转致并非单一的处罚幅度、措施的转致,还包括处罚主体的转致;二是这里的法规应当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是这一款仅仅适用于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规定,规章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应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关于无照经营的处罚的规定不再适用。
这一条款实际上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执法者熟悉所有涉及无照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然后再对是否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判断。
笔者拟对涉及无照经营的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对如何理解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做一阐述,以服务于一线执法。
(一)现有的法律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接触的法律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主体法以及《拍卖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计量法》、《文物保护法》、《种子法》、《保险法》等特殊行业的单行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在关于无照经营的处罚的问题上,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则优先适用法律,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可以适用办法。
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对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规定了处罚措施,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对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名义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应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如果无照经营主体在实际的无照经营行为中,并没有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名义经营,那么,可按《办法》进行处罚。
再如,《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一条的规定容纳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无照经营行为,应适用《烟草专卖法》的特别规定,而不应适用《办法》。
5.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工作总结 篇五
切实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力度,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县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格局,采取“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管理模式。根据职责分工,我县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作为工作重心之一,开展了针对性、有重点的集中整治专项活动,通过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就我县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年11月30日,我县在今年清理整治无照经营活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650人次,执法车辆166台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8510户次,规范办照609户、限期整改1056户、依法取缔83户、立案查处56户,罚款224000元。基本实现了三大目标:一是县城主干道持照率达100%,亮照率达99%,乡镇所在地持照率达99%,亮照率达98%;二是查处一批大要案,震慑了无照经营不法分子;三是探索建立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其经营行为。
二、主要工作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把“营造执法氛围、突出查处取缔重点、强化执法督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一)强化宣传、精心部署,形成查处取缔工作的浓厚氛围 一是层层动员,统一思想。两年来,我办多次召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专题会,传达贯彻学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市查无联办XX县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了思想认识水平。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近两年中,我县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成立了由分管付县长任组长,相关成员单位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每年年初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安排,制定具体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夯实基础。
三是加强宣传,全社会动员。我县一直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宣传工作作为开展“五五普法”,普及相关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简报、警示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制作专栏、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315”宣传日、拉横幅、召开经营者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在县城主要街道、集贸市场和乡镇集市、农村进行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共出动宣传车9台次,宣传人员64人次,发送宣传材料4716份,刷写宣传标语5条,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宣传功势,广泛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证照办理程序和要求等,使经营者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为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推动查处取缔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我县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该摸底调查清楚的一个不漏;该清理取缔的一个不留;该疏导办照的一个不落”的工作目标,要求各职能部门利用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市场巡查等时机,既要全面清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又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段,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做到五清:对辖区内无照经营户底数清,无照经营场所具体位置清,无照经营基本情况清,无照经营时间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因清。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按照职责监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将无照经营食品、药口、农资、网吧、废旧物资以及危害人身健康、涉及公共安全等作为重点,对全县范围内的经营者进行拉网式全面大检查,做到“查有方向,处有力度”。
三是堵疏结合,区别对待。我们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既依法行政,又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机械执法。对于经说服教育能主动办照的,及时下发《催办通知书》,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其尽快完善登记手续,办理证照;对于涉及前置许可部门,我办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沟通,针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快速解决具体问题;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立案查处取缔,形成较大的震慑力,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全力以赴、加强督导,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督导,严格追究。为确保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单位)许可(批准)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且把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与全年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强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建立了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是五查五看,巩固成效。我们采取各职能部门自查、县查无办抽查和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五查五看”活动(即:查市场主体,看是否做到主体合法、经营规范;查监管机制,看是否做到分类监管、底数清楚;查监管责任,看是否做到网格化监管、责任分明;查经济户口,看是否监管资料完备、准确无误;查取缔案卷,看是否程序合法、全部归档),并做好催办和处罚对象的回访工作,进一步做好规范与管理工作,确保无照经营行为不反弹。
三、存在问题
我们深知查处取缔无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所取得的成绩只是阶段性的,与上级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工作中的困难和存在问题确实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小餐饮、小食品”等行业无照经营户的经营规模小、条件差,得不到前置审批部门的许可,涉及前置审批的部门较多,取缔难度较大,但是又有它生存的空间。
二是乡镇农村购买力低,客观上个体经营户经营难、变化快,随时有无照经营出现,查处取缔工作量大。
三是偏远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给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县加强日常监管,做好教育引导,搞好部门协调沟通等措施,促使其合法经营。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围绕市政府XX县政府的总体工作要求,细化措施,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实现在全县范围内基本消灭无照经营的目标。
一是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XX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抓住机遇,努力开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新局面。二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细化措施,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做到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三是要认真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营造多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强势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监管执法进一步到位。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召集联席会议,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6.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篇六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根据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我局在全年(2011年1月-12月10日)农资打假执法行动中,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列为重点工作之一,至目前止发现了一宗无照经营农资的商店(已通知工商局查处),暂未发现有无证经营农资的行为。我局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依法经营的社会氛围 针对我县农资市场中无证经营的重点是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我局在春季、夏季种子销售季节之前,都着重加大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我们利用电视台、互联网(农业信息网),完成单张等形式大力向种子经销商和广大农民群众完成有关的政策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途径,营造依法经营种子的社会氛围。
二、抓好审核等前期工作
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经营杂交水稻种子可以凭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凭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委托代销,但委托代销要凭委托书、委托方营业执照,委托方种子经营许可证,受托方营业执照、种子调拨单等材料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登记,我局积极面对,做好各种子代理商的种子备案工作。
三、加强市场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在当前种子销售旺季,我局由分管副局长亲自部署,带执法队队员下乡到各乡镇经销点进行监督,巡查。严格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严肃查处未经备案登记,不符合区域备案的种子经销点,着力维护好我县的农资市场。
7.新河县工商局三结合查处无照经营 篇七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的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第四次联席会议,是一次很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我县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出目标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动员部署,全面安排任务,迅速在全县范围掀起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的高潮。
刚才,县工商局局长 同志通报了今年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了专题发言,县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读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通知》。请各部门认真按照这次会议要求,落实好本部门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全力抓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
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举措,也是各职能部门工作履职尽责的必要措施。无证无照经营对社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隐患大。无 1
证无照经营大多是小店小作坊式经营,场所陋简,多为违章建筑,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二是安全监管漏洞大。无证无照经营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网络之外,往往是制假售劣以及黄、赌、毒等扰乱社会治安、损坏社会公德等不良现象滋生的高发地带,对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三是国家税收流失大。如果我们放任了无证无照经营,那么这种行为将很快得到进一步的蔓延,会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四是会造成不正当竞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无证无照经营占用了国家资源,创造的财富自己独自享用,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交给社会来承担,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民心所向、民意所盼;对政府部门来讲,是责无旁贷、势在必行。200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央综治委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中,更是体现了中央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作为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一定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服务地方经济发民,维护人民利益的要求,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结合分宜实际情况,根据各单位的职能特点,摸
清底子,加强协调,克服畏难情绪和不作为现象,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把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整治和取缔工作 一要坚持教育在先。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者法制观念淡漠,有非法利益的驱动;二是部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三是依法行政、综合管理的机制还不够健全,重点打击和日常管理的力度还不够大。因此,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不能简单化、一刀切,要区别对待,分类监管,坚持教育在先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等无证无照经营者,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引导他们守法经营。
二是要坚持突出重点。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重点进行查处和取缔。要结合打非专项治理行动及黑网吧专项整治活动,对无证无照的小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假冒伪劣商品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在交通主干道、校园周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后果。
三是要搞好“三个结合”。一要与城乡市容市貌整治工作结合,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边整治边规范,找准切入点,把市容市貌整治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同步进行,互相推动,抓出成效。二要与打击传销、假冒伪劣、制假售假、危害公共利益、黄、赌、毒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履行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三要与节日市场整治相结合,确保群众消费安全,要加大对食品市场监管,对无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经营户,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要通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行动,使我县的市场秩序、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明显好转,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更加良好。
三、强化措施,建立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长效机制 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综合治理,建立查处无照经营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加强领导。要按照县政府《关于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协调,密切合作,齐心协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各成员单位领导要牵头,主管领导要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积极工作,担负起指导、协调、检查的责任,建立工作协调、信息通报、执法督查和日常巡查等各项制度,抓紧抓好并落实到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能,统一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二是要明确职责。按照“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
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卫生、文广、环保、公安、药监、交通、质监、住建、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是要综合治理。要建立“政府领导、工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联合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情况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纳入部门工作考核目标,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要改变部门间相互脱节、推诿、扯皮现象,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增强整治工作力度。
四是要加强宣传。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程度高,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因此,文广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要在电视台设臵专题节目,多形式、全方位地开展宣传,为全面开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五是要严格奖惩。建立取缔无证无照工作奖励政策,对举报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人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要鼓励全社会参与,形成全民参与的局面。同时,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导致工作落
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对单位一把手进行问责和行政处分。
六是要注重方法。一是要坚持标本兼治与宽严相济相结合。在整治活动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从严从快坚决予以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二是要坚持文明执法与思想工作相结合。要教育弱势群体,杜绝粗暴执法,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中,一定要多运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传达到位,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真正体现“执法中管理、管理中服务”的理念,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公正地处理每一起违法案件,绝不人为降低标准、淡化法律的严肃性,对危害人民切身利益、影响群众生活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取缔力度;对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个别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者要从重处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广
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要坚持规范和发展相结合。我县无证无照经营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前臵审批条件的限制。对此,各前臵许可审批部门要从疏导登记着手,认真研究有关法规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借鉴其他地区的一些做法和经验,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反映,能否在准入门槛、申报条件等方面有所突破,争取解决一批经营户的办证办照问题,促使其规范发展。四是要坚持打击和扶持相结合。在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历史因素和客观实际,加强引导疏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尽量给予便利。对在整治规范中主动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的经营单位,要给予政策优惠。同时,要认真做好企业、经营户的举报投诉的查办工作,查处和纠正侵害企业及经营户权益、干扰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加强整治后续管理和服务。
8.新河县工商局三结合查处无照经营 篇八
根据《XX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我镇201X年及时组织人员开展行动,经过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了工作方案
根据《XX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我镇及时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顿治理工作。
我们加强了对辖区餐饮、烟花爆竹,危化品,煤矿及非煤矿山行业的监管,依法整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同时,努力加强相关行业法规、规章宣传,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着力提高群众守法意识,逐步完善查处取缔工作机制,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相关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行为
(一)及时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有序开展
打击非法经营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我镇为此在行动前期进行了大量的摸底调查工作,抽调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组成专项小组,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登记等工作,摸清了非法经营单位的大体活动情况,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
(二)执法检查情况
我镇组织了联合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随时掌握执法现场情况,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稳定。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以及宣贯结合的工作方式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制发告知书、宣传单,告知经营业户取得行政许可的合法程序和营造良好环境的必要性,对部分不理解我们工作的经营业户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耐心的指导。在联合检查行动中,查处取缔了无证照经营的从业单位2家,对进一步取缔无证经营奠定了基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9.新河县工商局三结合查处无照经营 篇九
关于开展2010年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行为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以深入开展“质量提升年”战略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在去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大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力度,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严打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净化中区市场环境。
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开展无证无照查处是有效制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局是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能部门,主要查处涉及生产领域的无证查处、CCC认证产品查处、特种设备无制造许可证等环节的执法查处,点多面广,工作任务量大。为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能职责,我局成立了无证无照查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具体组织、领导、协调我局无证无照查处工作,并按股室岗位职责下放相应的执 1 法查处权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今年质检系统上下开展了“质量提升年”活动。我局紧紧围绕这个工作中心,重点做好“质量提升年”的各个基础工作,狠抓宣传教育,我局先后利用“3.15”、“5.20计量日”、“安全生产月”、“特种设备三进活动”等大型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宣讲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性,严厉杜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局还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持证持照守法经营的意识,增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提高人民群众识别力,大力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行动,专项治理
今年我局围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主要开展了对全部28大类食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等专项整治行动,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活动的开展,极大地促进了质量技术监督履行执法打假职能,有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
整治行动中,我局对照负责区域内的企业,逐片逐企进行现场检查,对查实确属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一家坚决取缔一家。总体来看,整治工作有效遏制了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极大消除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
今年以来,我局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累计出动执法人员84人次,车辆40台次,检查企业、经营单位31家,发现无证经营单位3家,使用无证产品9家,涉案金额逾20万,责令整改并立案调查处理12起,顺利结案12起。
通过这些这些专项整治和立案处理,极大地打击了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树立起了质监执法维权威信,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利益。
10.新河县工商局三结合查处无照经营 篇十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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