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2024-10-07

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共10篇)

1.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篇一

 索引号:430S00/2013-64096 文号:湘办〔2013〕52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发文日期:2013-10-25 所属主题: 主题词: 所属机构: 公开责任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农业农村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高了农业经营效率,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健康有序。但少数地方也出现了一些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进行商业开发;土地流转规模过大,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经营风险;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损害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低位固化,与民争利;流转合同不规范,指导服务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冲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明确要求。各地要切实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将土地确权到户、到地块,并颁发证书,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鼓励多形式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从千家万户分散经营逐步走向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各地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要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互换、出租、转包、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探索土地信托、托管、股田制等新的流转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户发展股份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股权,形成企业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获得长期可靠的收益。要把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结合起来,加快种粮大户、造林大户、家庭农(林)场、联户林场、股份合作农(林)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带动农村土地流转。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在财政扶持、项目安排、用地保障、金融支持等方面,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予以倾斜。

三、防范农村土地流转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采取激励措施,引导土地流出方与流入方签订全省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严格按合同办事。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应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备案。加强对土地流入方的资格审查,在签订流转合同前,要全面了解土地流入方的资金实力、产业规划、经营能力、诚信度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把好“进入关”。要准确把握土地流转的适度规模,土地流转的规模要与土地流入方从事的产业、经营能力等相匹配。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引导流转大户积极参保投保,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

各地要站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确保耕地用途不改变。既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农业产业开发,又要切实加强监管,防止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坚决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农村土地流转规避土地管理审批,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坚决制止以资本下乡和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为名,流转农户承包地,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坚决制止。“以租代征”、非法强占“四荒地”等以掠夺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的行为。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对土地流转面积较大,确因产业发展需要配套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的,依法依政策按农用地管理;对以农业为依托的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确需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级纠风、国土资源、减负、林业、农经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流转后土地经营情况的日常监管。各地要对近年来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商业开发的,要从严查处。

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各地要把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县有市场、乡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的总体要求,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力度,提升服务能力。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交易平台,开展信息沟通、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

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对于租期较长的,引导采取实物计价或租金逐年浮动比例的办法支付租金。要坚决纠正和杜绝流转农户土地“一口价”“一锤子买卖”的行为,确保农民流转土地全程收益。各级农经、林业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规程。各县市区要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和“一庭三室”(仲裁庭、受理室、调解室、档案室)的建设,落实人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信访工作,及时调处好土地承包经营、林权争议等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2.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篇二

2010年以来, 辽宁省档案局与省民政厅、省农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 联合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创建活动, 提高了档案部门服务民生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全省各级档案部门积极利用档案信息,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一是在推动农村改革发展、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宽甸县建立林业要素市场, 凭借林权档案开展林权登记管理、森林资源评估、林木交易等工作, 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体系, 为林农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务。东港市大东管理区锦江渔民委利用档案室保存的职工档案顺利开展了分配制度改革, 利用滩涂使用执照顺利化解了滩涂边界纠纷, 促进了渔业生产。

二是为落实惠农政策提供了依据。近年来, 国家制定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移民安置补助、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惠农政策。各地积极利用档案为群众享受国家惠农政策提供依据。本溪市彩北新村利用土地征用档案解决了400多名60岁以上村民的养老问题。抚顺市62个村利用大伙房水库移民档案, 为158人办理了移民安置补助。宽甸县档案局 (馆) 为全县1000多名老军人办理老年生活补助提供了依据。

三是为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凭证。本溪满族自治县档案馆为112名老知青提供档案材料, 建昌县档案馆接待知青查档145人次, 为老知青接续工龄、办理退休手续提供依据, 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四是为解决土地征用等经济纠纷提供了凭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子乡政府利用征地批复文件, 责成乡砖厂把多占村民的15亩土地退回给村民。村民激动地说:“档案作证让土地又回到了我们手中!”东港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八棵树村委会利用土地征用档案, 为500多村民争取到647200元土地出让金。

3.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篇三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原则;作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14.025

1农村土地确权原则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意义重大,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要以其基本原则为指导精神,才能更好地把握土地确权工作的方向,更好地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要本着有利于农业生产和生活,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原则;三是以政策和法规为准则。

1.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要充分了解土地历史,尊重历史,这样才能保证在实际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过程当中有依据,做到有的放矢,方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在尊重历史的同时,要积极面对事实,实事求是地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不能急于求成,欲速则不达。

1.2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要本着有利于农业生产和生活,不影响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确权的宗旨就是为人们造福,合理、科学利用土地,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一切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都要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为主,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1.3 以政策和法规为准则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作为工作人员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宣传其重要性。土地流转乃至确权工作本身在很多程序上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才能生效,时刻以政策和法规为准则,有利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2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作用

土地对于农民来讲意义重大,是他们的立业根本。农村土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在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进一步的保护了土地,促进了农村土地集约化、科学化利用,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我国土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让土地的权属问题更加明确,流转更加顺利和通畅,降低了发生农村土地纠纷的几率,有利于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3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对策

通过几年的发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步,但是客观来讲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要想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以下几个方面不能忽视: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二是积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督查力度;三是坚持原则,依法规范,有序操作。

3.1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确权工作,并成立专门的确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立后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深入到当地农村开展调研工作,充分了解当地土地使用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的确权登记方案。在深入到农村调查的过程中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农村土地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及作用,让更多的农户了解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重视土地确权工作。利用好电视、广播以及媒体的作用,深入到农村走访,了解农民以及土地实际情况。定期宣讲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农村土地确权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聘请专家到农村讲课,深入到农户家中,为他们答疑解惑。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保证在实际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时获得农户的支持和配合。

3.2 积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督查力度

要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积极构建部门联动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土地确权工作健康开展。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汇报,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摸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并将确权试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确权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实施确权试点乡(镇)主要领导负责制,逐村落实领导包片和干部包村,保证土地确权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3.3坚持原则,依法规范,有序操作

依法规范操作,选择村屯开展土地清查实测,并召开现场观摩会,指导村社干部、承包户代表和承包地四邻现场指界、现场签字确认的方式开展实测。同时,发挥矛盾纠纷和复杂问题处理专家组作用,针对权属争议、经营权变更、承包地流转等共性问题,确权办应超前研究政策和问题化解办法,为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4 结语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农村经济和农业的健康发展。把握农村土地确权原则,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积极寻找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对策及办法,是新时期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方向。新时期要想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希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在广大同仁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之下可以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

[1]关锐捷,李伟毅.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01).

[2] 曾皓,张征华,宋丹.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思考——基于江西省的实践[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5,(01).

[3] 杨德宏.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 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J].前线,2004,(09).

4.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篇四

劳动合同必须签吗?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试用期的时间和薪资怎么算?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哪些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篇五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生产走向规模化、企业化、国际化道路,农村土地产权入市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就要求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适应性改革,同时加强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建立健康、规范、紊而不乱的集体土地市场,发挥集体土地的资源与资产效应,促进耕地保护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即将面临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城市土地有偿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是个关键,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焦点。本文从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难点入手,对建立集体土地产权管理体系作一粗浅探讨。

我国集体土地使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在缺乏成熟的理论准备与系统的政策设计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规范是难以避免的,它的缺陷在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其中,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严重受阻,农民一方面迫切希望摆脱土地的束缚,另一方面不愿完全脱离土地,陷入两难选择的境地,这便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总的来说,现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加剧了我国“三农”问题。

1、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与产权残缺

就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而言,作为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如在《土地管理法》中集体经济组织被界定为乡(镇)、村和生产队(村民小组)三级,而在《民法通则》中集体经济组织又被界定为乡(镇)和村二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却规定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只有管理权,没有经营权。

大量调查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对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有偏差的。例如,根据一项对1080户农民所作的调查,认为中央政府拥有农村土地的占57%;认为村庄拥有土地的占16%;认为村民小组拥有土地的占据13%;认为个人拥有土地的仅占9%;认为乡级拥有土地的占2%。

因此,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呈现一种多元化状态。多元的所有权代表对土地事权、财权模糊不清,致使在土地产权市场流转中演化出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或讨价还价,人为地加大了交易成本,影响了农村”土地产权市场配置的效率。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下,尽管生产队是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但来自“上级”的指令性计划不仅严格控制了作物种植品种、种植面积、公粮上缴、收入分配等;而且长期占有了土地收益的剩余索取权,使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成为事实上“领导”所有制,如各级“非所有者”对土地使用权的盲目干预,各种名目的乱摊派,乱收费等就是很明显的表现。

农村经济实行体制改革后,农户又在事实上瓜分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产权,成为土地的又一所有权主体。来自“集体上级”和“下级”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的双向剥削使农地的集体所有制有名无实。这样就在事实上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残缺(或缺位)。

即: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的权利。这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土地征收是我国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

土地征收权是政府特有的权力,但国家只有为“公共利益”才能行使土地征收权,并且征收土地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而我国在集体土地的实际征收中,对“公共利益”的限定不足,存在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征收土地补偿费过低,严重地损害了土地集体的所有权利益。例如,上海征地成本每公顷约在120万元,而批租出让金高达750万碣00万元,甚至高达1500万元。

2、集体土地承包权不稳定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按照通行的说法,农民所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是承包经营权。

农村改革以来,政府也一直在探索加强和扩大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途径。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延长。

为了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1995年国务院在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除了重申以上政策外,又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子女继承。到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更明确地指出:“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政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上述改革政策落实得并不好,其表现是现实中土地的频繁调整及土地承包期限短。在绝大多数地区,根据人口的变化,周期性地进行土地调整是司空见惯的事,这种调整严重损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而政府关于将士地承包期在原先耕地使用权15年的基础上再顺延30年的政策,只是在很小的一部分地区得到了执行。土地的频繁调整与过短的土地承包期限,使得许多农民对使用权缺乏安全感。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还表现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仍不够充分,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权利。尤其是,农民在现实中缺乏充分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的能力。虽然政府要求农户和集体之间要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在现实中,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极大地损伤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利于土地在农户之间进行流转。

3、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结构性分离是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缺陷

从产权制度结构角度分析,我国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农业经营主体与土地产权制

度的关系上,经历了两个时期,实际上走了一条从结构性整合到结构性分离的路子。

解放后,经过改革,废除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和使用。这个时期,农业经营主体与土地所有权是结合的,产权制度具有整合性。经过农业合作化,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由集体统一使用,统一经营。这时的农业经营主体与土地所有权在名义上是结合的,实际上是分离的。结果,我国农业经营者缺乏真实的财产激励,从事农业经营的长期积极性和经济上的投资行为严重不足,对土地常常不加修整,不施粪肥,从土地取的多,补的少,甚至不补,导致地力下降。产权制度结构分离由此成为制约我国农业投入水平提高和大规模采用技术革新的核心因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经营的农户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自主经营,有保护、改良土地和按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地利用土地的义务。但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和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不得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由于它彻底扬弃了传统的合作集体生产模式,向具有几千年历史的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传统回归,在产权制度构造上,实现了较大程度的权利结构性整合。

表面上看我国20世纪80年代农业生产的制度结构变迁是一种激进的过程,实质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使经济主体——农民对这种制度毫无陌生之感,并立即与其融合在一起,很好地运用自己的技能及制度提供的空间。

然而从本质上看,经营权决定着经济主体的短期经营行为,而所有权则制约着经济主体的长期经营行为。即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实现了经营权对农业经济主体的回归,但农业经济主体在与所有权的关系上还是分离的。集体产权固有的产权虚位,导致农民经营者仅仅是土地所有权制度名义下的主体,这种名义下的主体并没有在产权制度上真正实现,突出表现是农民日前依然不掌握处分权,在其他产业资产产权交易日渐兴盛的背景下,我国农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产权交易严重缺乏。

由于所有权从根本上决定了各种次级产权的权能和运作,结果,在我国现实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财产被侵蚀、产权制度不稳定、产权关系模糊、产权理性预期收益低及各种对实际经营者(如承包大户)的“红眼病”等一系列现象,严重制约了经营者对农业的理性与长期投资行为及其对传统农业改造的能力与收益。

因此,产权制度的结构性分离仍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是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一大缺陷,对农地产权的重新界定将是解决这一缺陷的重要途径。

对当前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当前土地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建议:

1、确定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实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其核心就是在提供用地保障的同时,解决农民失地的生产生活问题。因此,必须明确界定哪一级(乡、村、组)和哪些组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确认每块土地的具体主人,并以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一法律形式予以体现,从而解决集体土地产权的“人人有权。个个不确定”的现状,确保产权主体明确到位。

2、规范集体土地产权界区,构建合理的集体土地产权结构。

一是明确集体所有权。在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确定以后,应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真正的所有权,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自然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同时.在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将农地产权的各项权能与所有权主体进行分离.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只保留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并通过一定的收益权体现(即收取地租)。

二是保障农民永久使用权。在农地产权分离的基础上。农民作为经营使用土地的主体。获得体现永久使用权的实际占有权、直接使用权、经营权、部分收益权和有限处置权。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可以对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继承、抵押等。

三是强化国家宏观调控权。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为保障全社会的利益.依法对土地进行宏观规划和管理、调控。

3、进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政策创新。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应该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要体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产权价值、农民的社会保障价格、失地农民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最有效的办法是按照市场经济模式改造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制度。对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可以改征用补偿为政府征购,由政府参照土地的市场价值确定合理的征购价格,通过征购取得,随之土地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变为国有。

征购具有行政和法律上的强制性,无须进入土地市场。如果在现阶段公共事业建设任务较重。政府财力难以承受,也可以采取提高征用补偿标准并逐步接近土地市场价值的办法,作为过渡措施。同时需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的内容和范围,并进行法定化。

对于商业开发和工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应当通过市场行为取得,改变目前的土地二级市场,构建单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允许经政府批准的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交易.一旦交易成功,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出资受让者的同时,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赘记。这样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不再采取补偿的办法,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和农民可以在市场的公开交易中获得较高的土地收入。其获得的土地收入主要用于失地农民和农村组织新的生产经营以及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当然可以从土地交易收入中征收部分土地交易和土地转让税。

6.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篇六

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总工会主席 李明波

2006年第11期 ——领导专稿

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对农民工问题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工会组织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和统筹规划,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今年多次就农民工问题作出批示或指示,对工会如何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当前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如何帮助农民工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如何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如何加大对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宣传力度,如何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又体现了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对工会组织的高度信任。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以人为本放在首位,切实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必须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引导和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逐步提高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进而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也是农民工向城市转移的高峰期。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既为加速工业化提供了所需劳动力,又通过人口集聚加快了城市化进程。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引导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做好农民工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光荣而艰巨。工会组织只有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才能在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推动历史进步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才能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展示自己的作为。

第二,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专题研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更好地创造改革发展稳定的大环境,实现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仍然突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比较突出;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还有社会保险、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运动中产生的群众组织,只有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切实维护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而且他们返乡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当前工会组织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就是要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民主参与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工会把这些工作做好了,就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实际、最有效的支持。这既是党和政府对工会组织提出的要求和寄予的希望,也是广大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殷切期盼。

第四,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已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对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围绕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单位工会的工作还不到位,维权效果还不明显,与党的要求和农民工的愿望还有距离。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工会应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要求,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全社会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使农民工真正感受到工会作为“职工之家”的温暖,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扎实地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各级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和重要责任,围绕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拖欠工资、劳动安全、用工规范三个突出问题,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使工会组织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柱。

(一)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证。要增强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要深入到农民工中去,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使农民工了解工会、认知工会,增强农民工依法自觉建会、主动入会的内在动力;要创新组织形式,抓住农民工在输出地加入工会这个源头,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单位,以建筑、采掘、商贸、餐饮等为重点行业,打破务工时间长短等一切限制农民工入会的框框,采取农民工集体登记入会、开设农民工入会窗口等形式,及时快捷地把农民工吸纳到工会中来。街道、社区工会组织要积极推进辖区内企业、楼宇、市场、门点工会的组建,通过多种形式建会,吸纳农民工入会。各级地方工会要重视总结推广组织农民工入会的典型经验,用典型推动工作;积极推进会员优惠服务基地建设,增强会员群众对工会组织的凝聚力;要强化工作目标考核,推进基层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到2008年,力争使农民工入会率达到70%以上,重点行业的农民工入会率达到80%以上,每年新发展农民工会员不少于45万。

(二)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努力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不是说工会要包揽所有工作,由工会解决农民工所有的困难,而是让有困难的农民工有反映问题和倾诉呼声的渠道,不能让遇到困难的农民工投诉无门。凡是农民工向工会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工会要承担起知情人、帮助人、报告人、协调人、监督人的职责。对工会能够办到的事,要尽心竭力去办;对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解决的事,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并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工会要耐心倾听农民工的诉求,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县以上地方工会应依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应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站,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信访接待、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特别是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要一抓到底,务求实效。要把农民工纳入送温暖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因经济原因上不起学的农民工子女纳入金秋助学活动范围。从今年起,省总工会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为农民工办实事,同时要求基层工会也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农民工办实事。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突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重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要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向交通、水利、铁路工程行业推广。要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监控制度,确保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的加班工资要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加强对纺织、服装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工资支付、超时加班等情况。对拒不支付的,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要发挥工会12351热线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举报投诉的欠薪问题,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帮助农民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欠薪问题,免费代理因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

(四)推动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协调劳动关系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工会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2008年基本实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教育和引导农民工关注劳动合同,关注自我权益的维护,增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规范的劳动合同要督促企业重新签订。要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会劳动监督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推动健全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劳动用工备案和诚信档案制度,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要配合劳动部门以建筑、交通、水利、铁路、餐饮服务、服装加工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为重点,搞好劳动用工大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加强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努力维护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一法三卡”活动,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网络,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特别要做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的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尽力避免和减少重大职业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要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开展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标准化管理,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搞好职业危害防治。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要切实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雇用童工和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

(六)推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缺失问题,努力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当前多数农民工最紧迫的需求。工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要通过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在近一两年内基本实现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要推动和协助政府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的“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在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因地制宜,分类处理,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险问题。积极开展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帮助农民工解决看病难问题。当前要尽快推动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为农民工转移保险关系提供政策和制度保证。

(七)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农民工自身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效益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而且关系到他们自身利益的实现。解决农民工问题,要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努力,同时也要靠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各级工会要把提高农民工素质作为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全省工会今后三年每年培训农民工不少于2万人,其中省和各市州总工会不少于500人,各县(市、区)总工会不少于100人。要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学会依靠工会组织等渠道解决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在农民工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要通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重视农民工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精神文化需求,努力维护好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各级工会要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推动在各级人大、政协中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要督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入党、入团、评选劳模、职务晋升以及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要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他们更好地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反映农民工合理要求,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要不断改善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工会文化活动阵地要主动适应农民工的娱乐倾向、求知需求和消费水平,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娱乐环境。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工地,建立文化活动室、图书角,广泛开展送图书、送电影、送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吸纳农民工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交往,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创造环境和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

加强领导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工会要抓住当前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和关注农民工工作的机遇,从工会自身特点和优势出发,进一步加强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推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要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通过建立定期向党委汇报和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提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张和建议,推动保障农民工权益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落实。通过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切实解决好本地区涉及农民工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积极推动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合理、责任明确、工作互补、维权联动的工作格局。要积极提请和配合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要整合工会内外资源,努力形成上级工会与下级工会、输入地工会与输出地工会、工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工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上的联动合作机制,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合力。同时,各级工会要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工会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产业工会要与对口行业组织或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动解决本行业农民工权益落实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

二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带着深厚的感情为农民工服务。带着感情为农民工服务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把密切与农民工的联系和增进与农民工的感情作为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经常深入到农民工比较集中、农民工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了解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农民工的反映和呼声,想农民工之所想,急农民工之所急,办农民工之所需。要像关爱自己的亲人一样关爱农民工,把农民工视为兄弟姐妹,作为“职工之家”的重要成员,竭诚为他们服务,做到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各级地方工会要高度重视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把搞好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工会领导同志要把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直接抓在手上,认真组织部署,带头参与调研,确保调研质量。要通过全面深入调查,弄清本地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地外出务工人员的总体数量、在本地城镇务工人员的数量,以及农民工行业分布、年龄、性别、文化、婚姻、加入工会等情况,同时要搞清楚本地农民工权益落实状况及影响农民工权益落实的主要原因。在调查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研究工作,特别要重视对策和措施的研究,争取向党委和政府提供有份量的调查报告。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研究不能有短期行为,要做好经常性和动态性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工会的意见和主张,促进农民工权益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得到解决。

7.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篇七

1、彻底改革户籍制度, 为农民工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

我国的户籍制度源远流长, 其对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影响极其深远, 其中也包括社会保障制度。以户籍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分配的标准是形成当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割局面及不公平分配的重要原因。所以逐步弱化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资源分配的联系, 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公平再分配的支持力度, 才能消除户籍制度对社会保障分配的负面影响。

改革和放开户籍管理制度有利于打破二元结构和劳动力流动的桎梏。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实行以常住地登记管理户籍制度。凡是在矿区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有固定职业和收入来源的农民工可在常住地进行登记管理。坚决取消各种形式的增容费或类似收费, 实现农民工在城乡、乡乡的自由流动并在市场导向下自主择业。

2、建立和健全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执法和劳动监察力度,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矿区农民工应与城镇从业人员一样享有相同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权益。要加快建立和健全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加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反歧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增强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劳动监察体系和队伍建设, 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维权任务。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 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府监督及社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受理农民工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伤害赔偿、缴纳保证金被骗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利的案件, 向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执行力度, 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优先予以执行。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 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依法自我维权的能力。

3、大力加强对矿区农民工的培训, 全面提高农民工的素质。

各地基层政府要组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筹措资金、实行减免的培训优惠政策, 组织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合理布点, 整合现有的培训资源, 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经济困难的地区可以利用县或中心镇的力量, 方便农民工参加培训。培训工作要主动根据市场需求,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 建立一种长期培训伙伴关系, 开展定向培训、“定单式”培训, 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转移就业的成功率。

4、提高矿区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正视并引导非正式组织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应当加大在各工矿企业里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 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 提高其组织化程度。也可以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成立农民工自治组织, 以前由于正式组织缺乏, 农民工在寻求某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正式组织发挥作用的其他组织方式的过程中, 往往结成各种形形色色的非正式组织。按照其功能和活动方式, 可以分为生产经营型、生活友谊型等各种组织类型。其中前两种组织大多发挥的是建设性作用, 政府应当正视其存在, 并引导其正面积极作用的发挥, 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 又有利于政府管理。

5、建立全国一盘棋, 满足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过去的社会结构是一个相对的、静态的、封闭的结构, 人员不怎么流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发展之后, 劳动力市场开放了, 地域也打破了, 城乡的界限也打破了, 所以人员的流动像其他生产要素流动一样, 在全国的范围内也需要进行优化配置。据统计, 全国光是农民工就有1.4亿人在城里, 而且他们中的相当大一部分集中在矿山及建筑领域。针对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保关系转移难的实际问题, 建议国家应出台相关方面的法规并建立健全统一的农民工参保制度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同时, 各省市应签署互相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大理念, 破除必须以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制度障碍, 保证农民工在各地都能实现社会保险转移无障碍, 以减少退保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不仅要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而且也要接续与本人缴费相对应的基础养老金。确实做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6、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 制定符合其需求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长远来看, 农民工要最终实现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必须按照强制的原则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目前农民工工资普遍偏低, 可考虑建立适合农民工需求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就几个险种来讲,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少, 现期保障功能明显, 应规定农民工按城镇职工的标准统一参加。同时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 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比例, 并将参保的农民工纳入补贴对象。对于养老、医疗两项保险, 可以在现行制度的框架体系下, 建立多层次的保险制度体系, 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可以采取简单的降低缴费基数 (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降低缴费比例 (仅按保障个人养老金发放纵向平衡为需求) 办法。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一律按规定发放待遇。

总而言之, 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而那些身处矿区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更是具有特殊的复杂性, 只有从以上各对策中着手, 全社会通力合作, 我们的农民工兄弟才能真正做到没有后顾之忧, 并在建设和谐矿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要:农民工问题是我国未来几十年带有战略性意义的重要问题, 他的解决直接关系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成败。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而那些身处矿区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更是具有特殊的复杂性。

关键词:农民工,矿区,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卢昌文;;权力失衡、利益取向偏离与农民工权益维护——交换理论视角下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J];长白学刊;2005年06期

8.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篇八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作用;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8.027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土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1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对于保护土地,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土地;二是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矛盾,化解农村土地纠纷;三是对于土地规范流转和规模经营意义重大。

1.1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土地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不仅仅是对于宗地的权属更加明晰,同时对于宗地的面积、空间、用途以及位置等都进行了进一步的明晰,将所有流程明确化,然后建立土地登记薄。土地确权让农民与土地物权的关系更加密切,提高了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同时对于集约用地也意义深远。农村土地确权就是为了形成明晰土地产权、明确土地权能、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保证土地顺利流转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1.2 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矛盾,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经常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当中出现,尤其是以往农村经常出现的口头协议问题给农村土地的健康流转带来一定的制约和不必要的麻烦。而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明确了土地的权属问题,进一步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因为口头协议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化解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同时也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健康发展,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1.3 对于土地规范流转和规模经营意义重大

以往存在有些经常外出打工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而出现土地纠纷的情况,给外出务工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和不必要的麻烦。农村土地确权让土地权属变得更加明晰,这样也让承包关系变得更加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健康流转。同时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完善土地规模经营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都意义重大。

2 如何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意义重大,对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等都十分关键。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要想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以下几个方面不得忽视。一是高度重视土地确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聚焦法律,坚持原则,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四是建立联动机制,加大督查力度。

2.1 高度重视土地确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土地确权工作,成立确权领导小组,开展确权工作之前要深入到农村调研,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合理制定确权登记颁证方案,做到有的放矢,在正式开展工作之前准备好一切资料。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要分工明确,服从领导,高度重视土地确权工作。

2.2 聚焦法律,坚持原则,依法规范有序操作

以准确把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为前提,依法规范操作,按照“试点先行,分期分批,稳妥推进”的原则,各试点乡(镇)先行选择村屯开展土地清查实测,并召开现场观摩会,指导村社干部、承包户代表和承包地四邻现场指界、现场签字确认的方式开展实测。同时,发挥矛盾纠纷和复杂问题处理专家组作用,针对权属争议、经营权变更、承包地流转等共性问题,市确权办超前研究政策和问题化解办法,为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3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群众为主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工作的重要作用。利用好电视、广播以及媒体的作用,还要深入到农村走访,了解农民实际情况、土地实际情况。定期宣讲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农村土地确权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还要聘请专家到农村讲课,为农民答疑解惑,为开展土地确权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4 建立联动机制,加大督查力度

紧紧抓住权属调查这一关键环节,积极构建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汇报,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摸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并将确权试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确权试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实施确权试点乡(镇)主要领导负责制,逐村落实领导包片和干部包村,保证了土地确权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参考文献

[1]关锐捷,李伟毅.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01).

[2] 杨德宏.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 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J].前线,2004,(09).

[3] 周怀龙.抓住关键 全力推进 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J].国土资源,2012,(04).

[4] 关尼亚,尚作为.明确边界权利 促进社会和谐——辽宁省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J].国土资源,2012,(04).

9.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篇九

调查总结

学院:理学院

专业年级:

学号:

学生姓名:金旭磊——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状况的调查报告***9

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状况的调查报告

080121439金旭磊

调查时间: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2月20日

调查地点:内蒙古赤峰市

调查对象:松山区长期外出务工农民

调查背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党和国家对此十分关注。农民工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人们对农民工问题从最初的漠视到给予热切的关注,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解决。

对农民工较多的行业进行了调查,共进行了50次调查问卷,笔者我走访了市级有关部门,加上配合相关网站文献的资料,调查显示,农民工权益问题不容乐观。

一、农民工的基本状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转变中,这支队伍所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在他们身上也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农民工流动情况

1、农民工流动呈增长趋势。据内蒙古就业局统计,2002年全区农村劳动力外出流动就业为859259人,2003年为1196113人,年增长336854人,年增长率为39.2%;2004年为1731014人,年增长534901人,年增长率为44.72%。从2002年以后自治区农民工外出打工人数超过了百万人。农民的流动速度加快,仅2005年上半年全区农村劳动力流动为139.8万人。

2、农民工流动的主要行业和地区。农民工从产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二、三产业中的建筑、采掘、机械加工、餐饮商贸等行业,已经成为一些行业工人中的主体。据自治区农业部门2005年上半年统计,在139.8万农民工中有47%的在第二产业就业,其中建筑业农民工占其产业的67.6%;在餐饮商贸业就业的农民工占第三产业人数的49.8%。农民工主要流向大中城市,2005年上半年流向自治区外的劳动力占输出总量的36.3%,主要集中在环渤海地区的大城市;在自治区内务工的占63.7%,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等城市。

(二)农民工的结构及其特点

农民工进城务工从总体上看以青壮年居多,文化程度比较低,就业的自发性较强,相当一部 人已长期在城市居住。

1、青壮年居多。

2、文化程度低,接受培训少。

3、农民工自发性就业较多,流动性较大。农民工就业信息渠道狭窄,农民工流动的盲目性很大。农民工往往在同一个包工队招用和管理,又在不同地方调动,流动非常频繁。

4、相当部分农民工已在城镇定居。农民工主要由两部分人构成:一是无地农民工,二是仍有土地的农民工。这些人中有一部分已融入城市生活之中,有一部分人流动于城市、农村之中。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

农民工就业大都处于苦脏累的工作,就业条件、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工作环境等条件相对较差。其主要表现在:

1、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合同不规范行为十分明显。一些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一是企业利益趋动,认为农民工是低工资、无福利的非正规就业群体,签不签合同无所谓;二是农民工不敢与企业老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怕强调签定合同丢了工作。

2、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农民工不能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常休息休假权利的现象较为普遍。

3、工资收入水平较低,且时有拖欠。据自治区总工会问卷调查,有44%的农民被拖欠过工资,最长的达两年以上。

4、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进入社会保障的体系之中,特别是一些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或疾病时自己掏钱看病,甚至有病没有钱看。

5、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较差。农民工所在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重视职业安全卫生投入,劳动条件恶劣,设备设施简陋,只追求利润,一些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

如赤峰市松山区一钼矿,141名打工者中有22人患上了Ⅰ期以上矽肺病,目前已有6人死亡。据2003年全区工伤事故统计,非公有企业发生事故140起,占事故总数的49.19%,死亡人数177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46%,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

(四)农民工生活和思想状况

1、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较低,其收入用在衣食住行的消费上较多,用于文化学习等方面的消费很少。

2、农民工对城市认同感较低。(1)户籍制度造成;(2)社会分配不公造成;(3)对农民工歧视造成等。农民工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平等就业权,收入和户籍以及住房、劳动卫生安全等问题。

3、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单调,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失衡。

(五)农民工的民主权利与法律意识

1、大多数农民工对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知情权、建议权。农民工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知道的仅仅是工作任务和工作量,企业没有给农民工提供参与管理的机会,农民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知情权、建议权缺少制度上的保证。

2、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愿望越来越迫切。

(六)农民工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1、农民工供给量大,在劳动力市场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其数量是巨大的,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容纳量是有限的,往往只有用人单位的选择,而无农民工讨价还价的条件,农民工供大于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

2、适应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农民工管理与服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现有的政府劳动管理和服务职能是针对城市人口设置的,在数量大、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涌入城市后,劳动管理和服务明显滞后,尤其是在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存在着统一政策服务和规范管理的空档。

3、农民工群体现状与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相适应。大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已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会组织农民工入会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工队伍的不断扩大,我区各级工会组织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全国总工会的要求,下力量抓好农民工工会组建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突破工作中难点,取得了新的成效。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自治区总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主要抓了三项工作。

(三)抓创新,突出亮点

1、探索农民工加入工会和维权的新路子。在自治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中,一些地方工会适应新的产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农民工组建和维权的新形式。赤峰市2004年劳务输出总收入为20.9亿元,劳务输出已成为当地新兴的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赤峰市总和旗县区总工会积极投身于劳务输出基地的建设,在输入输出地人员中建立工会组织,建立跟踪联系卡、双重会籍管理等制度,并指导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输入地工会建立维权联盟,通过两地工会组织的力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主动维护,增强凝聚力。

四、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个复杂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既要立足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真解决一些突出的问题,又要立足长远,整体规划,从政策层面上不断完善,从机制、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农民工问题应列入政府宏观调控与管理的目标体系

(二)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要切实抓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通过开展专业技术、法律知识、基本权益、城市生活、求职常识、工会作用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管理,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培训。在培训方面要突出重点,分类分层对农民工培训,重点抓好输出地农民工的就业前培训;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培训农民工,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

(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针对农民工职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会组建工作。

2、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突破口,全面履行维护职责。

3、加强劳动关系监管,支持工会依法维权工作。

4、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一是工会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引导,培养他们的阶级意识、提高产业工人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素质,提高对工会组织的认识。二是抓住农民工中最突出的问题,协助党委、政府为农民工办实事。三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机制建设,要勇于实践,不断创新。推广各地工会“双向维权”的经验,在制度、机制、素质、帮扶等方面的维权中迈出新的步伐。

10.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篇十

一、党政齐抓共管,健全农民工入会工作组织体系

二、制定科学方案,建立农民工入会相关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重要批示和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要求和“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我镇积极探索农民工加入工会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镇党委召开了党政班子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召开了镇党政班子成员、镇农民工入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村农民工入会联络处主任参加的.大型会议,会上镇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制定并下发了《**镇关于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实施办法》,从而使农民工入会专班人员明确了农民工入会的目的、意义及相关要求。为增强社会透明度,农民工入会工作站还将《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农民工入会的工作流程、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籍管理等制度统一上墙,规范了工作程序。农民工入会工作站还配备了办公桌、电脑、沙发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了农民工会员电子档案。

三、采取多种方式,营造农民工入会的浓厚氛围

四、搭建维权平台,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外出农民工会员的合法权益,镇工会在其会员证上为他们留下了维权热线电话,以确保情况反应渠道畅通,实现农民工会员的双向维权。目前,镇工会通过热线电话已实现双向维权1起,即今年8月,我镇堡上村会员李中权外出在浙江温州某鞋厂打工,一连三个月没有得到一分钱工资,他给我镇农民工入会工作站站长姜应峰打来了电话,请求给与支持,姜站长接到电话后迅速与温州市工会及劳保部门联系,把相关的资料传真过去,这事很快得到了解决,远在他乡的李中权也顺利拿到了他应得的三个月工资,他还给姜站长发了短信息以表示忠心感谢,这事也得到了外出农民工会员的高度评价。同时我们还通过镇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外出农民工公伤及事故赔偿案4件,其赔偿款达96万元,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外来及外出民工的合法权益。经过不懈努力,该镇没有发生重大劳动争议和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没有发生集体越级上访和重大安全事故,广大农民工会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落实较好,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得到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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