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4-09-16

检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共11篇)

1.检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责任人应按相关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和督查,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事故发生后,领导要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4.学校教职工对下列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后,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负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年终师德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制。

①发生火灾、交通、建筑质量、饮食卫生等安全事故。②课堂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③其它安全事故。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直接责任人除要负担学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外,学校还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责任心不强或失职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扣除目标考核总成绩的10-50分。

7.门卫要随时关好大门,并对入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凡因管理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8.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要确保上课期间的学生安全,因管理不当或离开工作岗位引发事故的,责任由相关人员负担。扣除责任人考核分5-2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9.在教学管理中,因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相关责任人扣除考核分5-3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10.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师德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小纪一小

2.检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

关键词: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

刑事错案的出现损害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 近年出现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等案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值得引起重视。加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有助于监督办案人员、确保判决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事错案概述

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在办理各类案件时, 由于对案件性质判断错误或对事实的认定发生错误, 从而对所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错误结论, 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处理, 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案件。“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 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明显不当, 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 按照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 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

无论社会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来说, 刑事错案都有巨大的危害。首先, 刑事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失, 当事人甚至可能蒙受不白之冤失去自由和生命。其次, 刑事错案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挑战, 动摇了人们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认知;此外, 刑事错案的发生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最后, 刑事错案的发生会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分析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是处理刑事错案过程中重要的内容, 这一过程是建设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在此对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首先, 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要求立法公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正是违法必究的重要体现。实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追求真相, 只要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 造成错案, 就应当马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纠正, 不允许由任何例外。普通公民如果触犯了法律, 应当得到相应的惩罚, 法律的执行者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触犯法律, 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无论是谁, 不管身居何位, 刑事错案事件中的责任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 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法律规则原则的要求。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明确规定了责任自负原则, 即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 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 做到不枉不纵。错案责任的追究也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体现。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 该追究纪律责任的追究纪律责任, 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 追究错案责任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罪行和刑事责任应该相对应。在刑事错案责任中, 主要需要对过错责任进行认定。相应的, 在错案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中, 正是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要求错案责任的大小应与司法人员的过错与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我国目前处于法制建设初级阶段, 刑事错案不可避免会有发生, 如何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完善相关法规, 减少错案发生的必要途径, 在此进行简述。

(一) 统一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立法中普遍存在多头立法和重复立法的现象, 这一方面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全国范围内适用的《错案责任追究法》的制定, 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不统一、追究标准不统一、追究程序不统一等问题,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规定, 将各有关法律文件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内容进行综合、汇总, 依照严格的立法程序, 制定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法》, 并颁布实施, 解决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不统一问题。

(二) 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

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另一重要方面是要有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具体来说, 要通过制定确定刑事错案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来保障追责制度的顺利实施。只有通过确定错案责任人, 才能对刑事错案的责任进行追究。在确定错案责任人时, 应当把错案认定标准与责任追究标准相区、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相区别, 做到不枉不纵, 彰显正义。另外, 在责任归属认定的同时, 也需要兼顾到办案人员的利益, 也就是说确定办案人员仅仅对案件事实负责, 如办案人员如实介绍案情, 并按正规程序处理造成的错案, 办案人员不无需承担错案责任, 应有决定处理结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

(三) 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 刑事错案无法完全避免, 目前国错案追究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 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之外, 也应当通过一系列手段, 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 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具体来说, 可通过如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 在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 并注重办案过程中程序公正化, 提高办案过程的透明度;其次, 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杜绝任何形式的的刑讯逼供, 并对逼供现象和徇私枉法现象进行积极处理;此外, 应当加强考核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 保障法律法规能得到落实;最后, 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刑事错案追责制度, 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对责任人进行赔偿。

刑事错案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更使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蒙羞。建立和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制约案件办理过程中各方的权力, 促使各方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案件, 从而减少刑事错案发生的概率, 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熊谋林, 廉怡然, 杨文强.全球刑事无罪错案的实证研究 (1900-2012) [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 (02) .

[2]谢亚平, 崔四星.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5 (02) .

3.检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新罗区雁石镇林坑,224煤矿“4·14”特大火灾事故中12名有关行政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新罗区2名正副区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其余人员受到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等处分。会议透露,雁石镇煤管站站长陈某某、矿管站站长汤某某、企管站站长陈某某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雁石镇镇长陈某某、副镇长苏某某、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所长杨某,行政降级处分;龙艺市电力公司(新罗区属)经理苏某某、新罗区矿管办主任邱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新罗区副区长章某某行政记过处分;新罗区区长张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对龙岩天源水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某、雁石镇大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汤某某等责任人,也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

此前,经新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雁石镇煤管站站长陈某某已因玩忽职守、受贿被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雁石镇矿管站站长汤某某玩忽职守案已开庭,暂未作出一审宣判;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指导员翁某某因滥用职权被新罗区法院一审判无罪,检察机关日前已以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新闻回放:今年4月14日23时,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林坑+224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由林凯燕等人组织工人违章作业,引发电气火灾,导致曾琼等11名井下工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林凯燕等7人此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罗区加大“三合一”厂房整治力度

一是把中、小企业中的轻工、化工、竹木加工、纸业加工、塑料加工等行业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是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三合一”厂房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消防器材、设备配置情况,车间、仓库,住宿隔离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施及畅通情况等;

三是对辖区内个别安全隐患严重、容易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坚决采取限期搬出、停产停业整顿、停水停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整治;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发放《安全生产知识手册》等宣传材料100多份。

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1、学校安全工作,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上课教师是本节课的直接责任人。

2、班级安全工作,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3、各线、各室的安全工作,各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4、对工作不力或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者,学校按有关规定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东冶教学点

2011.2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工作、学习安全,学校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要组织安全责任人员在校园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2、每周星期一上午,学校专门组织人员检查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及时查缺补漏。

3、各班班主任每天上课前要对本班教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

4、对各次检查,检查人员要做到耐心细致,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真正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做到谁负责,谁检查,谁鉴字,做到安全事故万无一失。

东冶教学点

2011.2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学校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安全教育师生大会,请有关人员讲解安全教育案例,学习安全教育知识。

二、学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关安全工作教师会,认真学习安全教育知识。

三、及时组织广大师生学习上级主管部门安全会议内容,使有关精神及时落到实处。

四、班主任每周星期一下午第三节上安全教育课,做到教师有教案,学生有记录。

五、每次安全教育会议,要求全体师生全员参加,如确需请假的,假后必须补会。

东冶教学点

2011.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的各项安全事故实行及时报告制度。

二、各班级、班主任责任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在1小时内必须上报学校,学校在2小时内上报中心校,在8小时内上报市教体局办公室和市教体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责任人对安全事故的上报必须事求是,不得瞒报、少报或不报。

冶教学点

5.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由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科室组成,一人轻伤事故由吴忠德带队调查,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由李岩带队调查,机电、运输事故由李志刚带队调查处理。

三、接到事故汇报后,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现场人员及事故当事人进行问询,并做好调查笔录,被问询人签字画押。

6.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最终) 篇六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第八工程公司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引用标准 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 3.1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2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3.2.1一般质量事故 3.2.1.1一般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3.2.1.2一般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1.2.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3.2.1.2.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2.1.2.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3.2.2重大质量事故 3.2.2.1重大质量事故的定义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2重大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2.2.1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2.2.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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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2.2.2.3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3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3.3.1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对在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为事故报告单位;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工程,接收单位或运营管理部门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3.3.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司、质量监督站报告。根据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3.3.2.1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同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3.3.2.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3.3.3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3.3.3.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3.3.3.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3.3.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3.3.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3.3.3.5事故报告单位。

3.3.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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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事故调查

3.4.1质量事故的具体调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人员参加。

3.4.2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3.4.2.1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1)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4)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3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4.4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5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或运营管理单位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3.5事故的处理 3.5.1处理流程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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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常见的处理方法 3.5.2.1结构损伤修补处理。3.5.2.2对结构的加固处理。3.5.2.3返工处理。3.5.2.4限制使用。3.5.3不做处理的范围

3.5.3.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

3.5.3.2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者。3.5.3.3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然满足设计要求者。3.6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3.7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工程管理部门,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7.1未按规定公开选择具备相应施工条件的。

3.7.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3.7.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7.4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降低工程质量的。3.7.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3.7.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实现合同质量目标的实现,为工程公司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问题整改与事故处理办法

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质量员发现质量隐患或通病,首先可口头通知施工员整改。经二次口头提出而未得到及时认真整改时,质量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单、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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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通知单等,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员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知质量员。对有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员有权立即发出警告,要求立即整改,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意见不一致时质量员应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反映。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给项目部的整改通知,施工员应按时整改,由质量员复查整改结果并反馈。

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工程公司总工、技术质量科报告,同时应由事故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分管施工员写出事故经过、原因、责任、损失的书面报告,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实后,报工程公司总工,工程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处置,必要时请监理、设计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二)质量奖罚措施 A、质量奖励

1、在工程公司月度检查评比中受到通报表扬的项目部,项目部可按月评比制度给予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2、认真按规范、图纸、技术交底、质量标准操作施工,质量合格率100%的奖励施工队伍1000~2000元。

3、认真进行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工程合格率100%时,奖励施工员500~800 元。

4、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图纸组织施工,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认真主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当月工程质量受到监理业主表扬,奖质量员 30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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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质量惩罚

以下每次处罚施工队伍时,其相关责任人处以罚金按施工队伍处罚金的10%计取。

1、在工程公司月度综合检查评比中通报批评的项目部,对项目部给予罚款,罚款金额按月评比制度实施。

2、建筑物基底、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不到位,或不按设计和项目部要求施工,每次罚款1000元。

3、混凝土构件出现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深度不得超过10mm,违者每次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4、砌体工程不满足验收规范规定者,每项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5、砼施工时,未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好钢筋保护层厚度就浇筑砼的,每次罚款500元。

6、钢筋骨架已生锈,在浇筑砼前未作除锈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

7、在钻孔桩的施工中,泥浆循环系统未设置沉淀池的,每次罚款500元。

8、桩基检测评定为Ⅱ类桩的,每根罚款1000元,并不予计量,出现不合格桩的,每根罚款2000元,并作返工处理。

9、浇筑砼时,自由下落高度超过2m而不用串筒或溜槽的,每次罚款500元。

10、砼施工配合比不按重量比的,每次罚款500元。

11、两梁板之间接缝不得有杂物,填充料符合设计要求,违者罚款500元。

12、水灰比失控,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0元。

13、结构物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而修补的,必须作好修补方案,经试验确实可行,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同意后,才能采取修补措施,无法进行补救的则一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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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如有违反,每次罚款1000元。

14、结构物标高尺寸误差超过规范允许值,每处罚款500元。

15、达不到以下要求,每次罚款500元:

1)在混凝土浇筑前,立柱应用薄膜包裹,并用胶布密封固定,防止漏浆污染立柱外观质量;

2)裸露在砼外的结构钢筋,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采取防锈措施; 3)模板表面平整、板面缝隙小,错台不大于1mm。

16、对同一质量通病,经二次以上检查仍无明显改进时,对责任班组处以500~1000元罚款。

22、对不重视质量、违章指挥、对抗施工员(质检人员)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500~1000元。

17、施工管理人员接受手续不齐的设计修改文件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按图施工)、施工管理人员未及时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质量资料或资料不真实、不齐全、不完整或资料丢失,视情节轻重每次罚责任人 100~200 元;施工班组不按设计图纸、标准图集、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作业指导书、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地方标准及规定、技术交底(措施)等操作,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500~1000 元。

18、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班组,违反一次罚款 500~1000元,直至清退。

19、对施工班组复查整改不到位,每次罚款1000~2000元。

20、工程施工中,施工员不负责任,把轴线、水平线、标高等放样工作交给班组做,每次罚施工员100~200元,由此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再视情节严重罚款50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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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21、质量员对工程质量不认真检查,对质量等级不认真核定,在结算单上签字不实的,违反一次罚款200~300元。

22、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发现问题不及时反映,不督促整改,主管范围内经常发生质量事故,经教育仍无改进者,罚款 500~1000元。

23、试块制作作假、制作组数不足、未按要求养护、超龄送压、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使用未经检验材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对有关责任人每次罚款 100~200元。

24、砼、砂浆配合比未换算,检查拌制砼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用量每工作班少于2次;检查砼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少于2次,对无记录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2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班组隐瞒不报,每次罚1000元,并报请工程公司经理进一步处理。

26、施工项目在监理和业主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隐患被停工,通报批评或下达工作指令分别罚质量员、施工员、施工队伍300元、500元、1000元。

27、施工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用于施工,每次罚款500元。

28、关键工序未按规定要求或规定频率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检,每次罚款100元。

29、施工队在施工中,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每次罚款200元。

30、试验检测资料未及时整理和归档,每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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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质量奖惩的实施:

1、公司公司设立质量奖励基金,奖罚款项归入质量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2、质量惩罚填写《罚款单》。

7.药房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篇七

一、药房责任事故即是指科室因保管养护、调配差错,发放错误等原因而导致产生事故行为。

二、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损坏药品行为,应适价给予赔偿。若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经济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调配差错,发放错误若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事故与影响的,要作出书面检讨以及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四、若因调配差错,发放错误造成医疗事故的,应有由院委会作出决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8.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为XX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

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市政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养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工作工作计划。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具体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桥梁的经常、定期、特殊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督促、协助实施的责任。

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负责与县安委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㈠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情况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已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对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XX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9.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篇九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2.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3.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4.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

学校领导和所有教职工,依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均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安全事故追究的范围

1、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处理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处理各类重大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班级是学校安全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学生受到外来人员侵害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3、课堂(含体育或学校安排的课外活动)是学校安全和管理的直接阵地,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做好“课前一分钟学生到位查询”和“课后一分钟安全提醒”,或不在岗及擅自离岗,从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4、课间、午间、上下学时段是学生在校园最活跃的时间,行政值日和值日教师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学生有危险活动要及时制止,若不到位或不认真巡查,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5、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6、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分解表》划定的职责范围,消防、校舍、活动场所等相关责任人,要加强常规管理和督查。如因各种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处理不力,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食堂及营养餐监管事关食品安全,食堂管理者和食堂工勤人员必须注重食堂内外卫生及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按程序及规定操作,若迟到、早退、不认真工作或不在岗,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营养餐值日教师必须按时到岗,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全程管理营养餐的运行,对当日营养餐期间的一切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8、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课外活动、校外活动,如发生事故且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加强值班制度。昼夜由安保人员值班,课间、午间由每学期排定的值日人员巡查,节假日、重大活动由学校领导轮流值班;各功能室及办公室由相应责任人或各组安排的值日教师负责。若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10、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学校如发生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值班人要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学校要根据情况逐级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实施处置。

1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师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根据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12、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3、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隐瞒不报、漏报或拖延报告的,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总之,安全工作要做到长抓不懈,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5、完小及中心校责任区:属地管理,校长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总务处、保险公司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幼儿园由幼儿园负责人、小学班由大队部会同总务处、保险公司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进行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一)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停课、提前放学、留守学生、私自放假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来校或电话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在与邻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处,有问题不能妥善处理且有邻里反映到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7、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便接听电话。

8、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晋级、学区内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班班主任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班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 各班级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各班级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各班级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 各班级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各班级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班级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班级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各班级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班级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学校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任何班级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学校举报各班级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学校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班级参照本规定制定。

10.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国务院在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对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持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负责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

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1.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篇十一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职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安全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工作失职、违反法律法规,引起教育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后果的,均为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学生活动期间,教职工应该到岗,而没有到岗履行职责;

2、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负有教育责任而不加劝阻、引导;

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

4、未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作业,不按规定批改学生作业;

5、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对学生成绩评定不客观公正;

6、教师上课衣冠不整、仪态不端,以及各种干扰课堂教学的行为等;

7、上课期间勒令学生离开教室,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8、留学生在办公室等场所补做作业或接受教育而影响后续课程学习;

9、学生外出活动时带队教师擅自离队;

10、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1、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的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离超过三分钟以上。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1、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使学生身心发展受到不良影响;

2、不尊重家长,言行不当,与家长发生大吵大闹;

3、拒绝接受分管处室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安全保卫任务;

4、不按时拟定或交送考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命题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规定改正;

5、不按考试评分标准随意评卷或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

6、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做好教育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用品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7、不遵守监考规定,未按时到达监考岗位,或对学生作弊视而不见;

8、对安全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学生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

9、移用或过失损坏消防设施和其它安全防范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0、发现或知道学生未到校或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时,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11、学习期间勒令学生回家或放学后留学生在校而教师离校;

12、管理不善,导致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设施重大损失(价值5000元以上);

13、妨碍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和教职工正当行使职权;

14、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素质报告书》或《留下脚印一串串》,家长有反映。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重大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2、为学生提供校舍、场地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发现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整改的;

3、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宣扬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或煽动学生闹事而造成教育教学秩序混乱;

4、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泄露试题或怂恿、参与学生舞弊,影响恶劣;

5、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影响恶劣;

6、玩忽职守,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使教育教学秩序混乱,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学校声誉;

7、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及其它重要教育教学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损失;

8、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9、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

10、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学生违法犯罪时,未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造成后果;

11、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12、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于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它活动,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13、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14、其它失职、违章、违法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条 教育教学安全事故报告由年级组、教研组提出,分管处室在查清事实后予以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对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的处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方式:

1、对造成一般教育教学事故者,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

2、造成严重教育教学事故者,除个人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40%;

3、造成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40%直至100%;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解聘,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凡属个人造成的教育教学的安全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凡属无直接责任者或集体错误的决定所造成的教育教学事故,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长的责任。

第九条 凡属教育教学事故,均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本人的态度做出处理,并与岗位津贴、考核、职务评聘等挂钩。受过本《处理办法》处罚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岗位津贴和职务评聘根据具体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条 凡发生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本着从严治校、实事求事的原则和对学校事业负责的精神,如实上报。如隐瞒真相,姑息错误,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渎职责任。

第十一条 本处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违反操作常规造成后果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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