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人员

2024-08-12

第二类精神药品人员(10篇)

1.第二类精神药品人员 篇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批准

2006年02月22日 发布

一、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批准

二、许可内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批准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

本许可事项有总量限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或研究成果转让批件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复印件。

(五)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六)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在相应位置)。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注明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项目及内容准确,申请材料完整、清晰,使用A4规格纸单面打印或复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2、申请人提交的资质证书必须有效。

3、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必须清晰易辨。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生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需加盖单位公章。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三、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第二类精神药品人员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我院内科住院部HIS系统中2014-2015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医嘱33 576条, 统计所用患者年龄、性别、药名、规格、用量及使用科室等。

1.2 方法

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限定日剂量 (DDD) 作为测量单位, 以药物利用指数 (DUI) 作为对各种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量进行分析的指标。DDD值以第17版《新编药物学》为准[1]。用药频度 (DDDs) =某药的总消耗量/该药的DDD值, 以此作为药物使用频率的衡量指标。其DDDs值越大, 说明用药越频繁。药物利用指数 (DUI) =DDDs/实际用药天数, 以此衡量住院部医师开具剂量的合理性, 若DUI值大于1, 显示处方日剂量大于其常规使用量, 用药不合理, 需要整改。

2 结果

内科住院患者使用的精神药品共8种, 所分析的33 576条医嘱中, 患者平均年龄为 (44.5±14.3) 岁, 其中男性患者医嘱为17 472条 (占52.04%) , 女性患者医嘱为16 104条 (占47.96%) 。具体分析结果见表1、表2、表3、表4。

3 讨论

由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我院内科住院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共有8种, 分别为苯二氮卓类、巴比妥类及其它类。其中苯二氮卓类共有4种, 占品种数一半, 总医嘱约占40%。这较巴比妥类或其它类镇静催眠药有不可替代的优点[2], 所以目前仍在临床应用中占相当优势。巴比妥类的耐受性及成瘾性均较苯二氮卓类强, 目前在镇静催眠方面已经不再作为首选药物, 但由于其具有较好的抗癫痫和抗惊厥作用, 仍在我院部分科室使用, 尤其在神经内科。右佐匹克隆片 (文飞) 作为二类精神药品在我院使用始于2014年底, 从表1可以看出, 医嘱量有明显的上升, 仅次于劳拉西泮片, 此药主要用于治疗失眠, 结合临床实际, 在老年人群中较为多用, 也可能与近年来老年失眠患者数量增加有关。

从表2中可以看出, 在所查33 576条医嘱中, 患者平均年龄为 (44.5±14.3) 岁, 这较之前调查患者更加年轻化。在性别方面, 男性稍多于女性。究其原因可能是社会发展的快节奏给年轻人带来较其他年龄阶段人更大的压力, 再者男性的不良习惯 (如吸烟、酗酒等) 较女性多见, 加上时有感情压抑, 进而给男性造成较高的某些疾病发病率。

由表3可知, 艾司唑仑用于抗焦虑、失眠, 在保健科应用较多, 阿普唑仑、劳拉西泮片则在心内科应用较多, 除抗焦虑外, 可能与其缓解抑郁症状有一定关系。右佐匹克隆片 (文飞) 在神经内科应用较多, 结合其适应证与人群, 可能与神经内科患者年龄偏大有关。盐酸曲马多片为非吗啡类强效镇痛药, 主要在呼吸内科针对癌痛患者有较多应用。

由表4可知, DDDs排在前三位的是苯巴比妥钠注射液、右佐匹克隆片 (文飞) 、劳拉西泮片。苯巴比妥钠注射液用于治疗惊厥、癫痫;右佐匹克隆片 (文飞) 主要用于成人 (老年人为多) 的失眠治疗, 用药时间较长;劳拉西泮用于缓解焦虑症状。但所调查药品DUI值均小于1, 说明我院内科第二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较为合理。最后的是盐酸曲马多片, 主要用于癌症疼痛、骨折或术后疼痛等各种急、慢性疼痛, 本调查局限于内科, 所以该药应用面及剂量有所减少。

综上所述, 我院内科住院部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基本合理, 符合行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要求。由于精神药品固有的特性, 剂量使用不当, 会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因此我们从药物的基本作用出发, 结合其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 合理选用所需药品的种类与剂量, 并跟据病情变化做合理调整, 以促进全民更加安全、合理地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参考文献

[1]陈新谦, 金有豫, 汤光.新编药物学[M].1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1:175-275.

3.第二类精神药品人员 篇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职责

1、药库(房)制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管理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管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发放、调整、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找和追回。

4、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麻醉药品管理员审核时还应检查开方药师是否有麻醉处方权,不得调配未经医院考核合格不具备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的医生处方。同时核对医生的签名字样与医院留底是否一致,对冒充医生签字的处方,住院部药房有权拒绝调配并报告上级领导。

6、麻醉药品管理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医院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卫生局报告。

7、在发放麻醉科请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瓶,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记录本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2年。

8、患者使用麻醉、精神类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瓶及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瓶或废贴的数量。

9、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瓶、废贴由专人负责记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1、更换管理人员应有详尽的交接记录。

12、在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药监局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

4.第二类精神药品人员 篇四

购买过量的安定、利眠宁等二类精神药品,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出现自杀事件在新闻中偶有报道。国家对零售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准入制度,并凭处方限量销售;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使用二类精神药品尚无限制,二类精神药品在乡村卫生机构管理中存在隐

患较多,务必引起各级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各地县、市以上医疗机构对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比较规范,做到专柜存放、专册登记、专用处方、限量使用、帐物相符。乡、村卫生机构在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上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⒈未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大部分单位没有建立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二类精神药品入库帐与普通药品帐混合做在一起,对库存二类精神药品盘点有出入的一般以报损了事,更不用说建立相应的药品购进验收、养护、使用等专用管理台帐。因此,二类精神药品的去向及批号追踪等就无法执行到位。

⒉药品混放比较普遍。农村卫生机构采购二类精神药品数量比较少,一般直接进入药房存放,有的与毒性药品同放一个抽屉,更多的是与普通药品混放于柜台,既没有设立专柜保管,也没有按照分类要求管理。

⒊处方使用不够规范。使用处方不统一,有的用白底绿字,有的用白底蓝字,也有用普通处方。设计的栏目也不规范,有的无住址和简要病症,有的无发药复核人签名栏。

⒋药品管理不够严格。医生超量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药房人员照方全发;有的还存在为亲人、熟人代购二类精神药品现象;二类精神药品未专柜加锁保管,药房可以自由进出非药房工作人员,存在着安全隐患。

二、监管建议

⒈尽快修订监管法规。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其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办法》对涉及二类精神药品采购、保管和从业人员条件都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罚则。因此,建议国务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尽快出台《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或者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部联合发布《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办法》,其中对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制度,便于依法安全监管。

⒉加强医疗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药品管理列入医院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考核,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药房从业人员药品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对处方医师和药房从业人员重点抓好特殊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要依照《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印制、书写、保管,使之规范管理和正确使用特殊药品。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篇五

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

四、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五、切实加强对麻黄素、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氯胺酮、三唑仑等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

六、对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管理出现疏漏而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一、药学管理部门根据本院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一式二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本院各执一份。

二、药学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卫生局审批。批准后,到亳州市药品采购供应站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6月底前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并在其备注栏填写“追加或减少”原因,然后报送市卫生局核准后方可购买。

三、药学管理部门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簿记录。验收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5年备查。

五、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一、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三、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五、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五、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六、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七、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四、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 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 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医疗机构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患者建立随诊制度,要求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

6.我院口服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分析 篇六

1临床资料

随机调查我院药库微机管理系统提供的2007~2009年口服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料, 包括:药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 以WHO推荐的限定日剂量 (DDD) 和《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 (2005年版) 、《新编药物学》 (第l5版) 及药品说明书确定各药的限定日剂量 (DDD) , 计算各药的用药频度 (DDDs) 。用药频度 (DDDs) =总用药量÷该药的DDD值, 并对此进行排序和分析。以药物利用指数 (DUI) 作为对各种药品处方用量进行分析的指标。DUI>1.00, 说明处方剂量大于DDD;反之则说明处方剂量小于DDD, 表明用药基本合理[2]。

2结果

表1结果表明:2007~2009年始终位于用药前列的二类精神药品为: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地西泮片、氯硝安定片等, 由于阿普唑仑片的效价高, 临床反应好, 使用频度逐年上升。但是, 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地西泮片、氯硝安定片在不同年度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现象, 处方量明显高于限定剂量。

3讨论

口服二类精神药品在临床上应用较为广泛, 由于其使用频度高, 价格低廉, 易于获得, 容易造成滥用现象, 因此, 有必要加强对于口服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3]。通过调查分析, 我院近年来口服二类精神类药品使用频度较高的药物为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地西泮片、 氯硝安定片等, 由于阿普唑仑片的效价高, 临床反应好, 使用频度逐年上升[4]。临床上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药物依赖性, 临床上使用这类药品时应遵循个体化给药的原则, 给药应从小剂量开始, 逐渐增大到有效剂量。但是, 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地西泮片、氯硝安定片在不同年度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现象, 处方量明显高于限定剂量, 应加以控制和纠正。此外, 对婴幼儿和青少年患者, 应严格掌握药品的适应证, 避免精神依赖性的产生[5]。

参考文献

[1]赵勇, 瞿发林.某院1999~2002年抗精神病药物的应用分析.中国药师, 2004, 3 (7) :193-195.

[2]夏清荣.我院门诊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用分析.安徽医药, 2009, 13 (5) :571-572.

[3]武夏明, 孙兆荣, 高培平, 等.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分析.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2006, 26 (3) :349-50.

[4]李志伟, 蒋军, 王莉英.2004~2006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用情况分析.常州实用医学, 2008, 24 (1) :32-34.

7.第二类精神药品人员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我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营口市及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 我院已建立毒麻药品管理委员会,包含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多部门参与管理,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我院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已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条 我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剂科人员承担。

第四条 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院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我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一条 我院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按规定获得营口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我院凭印鉴卡向辽宁省、营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条 我院要保持药品合理库存。

第三条 我院实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四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双人清点登记,报我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五条 我院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第六条 我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需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区卫生局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我院销毁行为。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一条 我院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需要,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柜,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二条 我院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我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我院需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

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营口市卫生局。

第三条 我院医务人员需根据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五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需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院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要建立相应的病历。我院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我院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七条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

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内部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我院已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复诊制度,并将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我院已设立设有防盗设施的保险柜专柜双锁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条 我院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交接班应当有记录。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三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经受的工作人员登记,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四条 我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第五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六条 我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七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八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我院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我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九条 我院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我院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条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营口市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四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五条 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营口市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营口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8.第二类精神药品人员 篇八

第一条 门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要建立病历。

第二条 办理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并收齐各项材料后,方可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第四条 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收费处)保存。第五条 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9.第二类精神药品人员 篇九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资料来源于我院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药品管理项目中的部分内容。主要包括2012—2014年3年间二类精神药品名称、规格、消耗用量、销售金额等。运用Excel软件对相关数据建立表格进行统计分析。

1.2 方法

采用世界卫生组织 (WHO) 推荐的限定日剂量 (Defined daily dose, DDD) 的分析方法, 对我院2012—2014年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金额、用药频度 (DDDS) 、日均费用 (Defines daily cost, DDC) 、序号比等进行统计分析。DDD是指为达到主要治疗目的用于成人的平均日剂量, 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新编药物学》 (第17版) [1]、药品说明书及结合临床用药情况而定。DDDS=某药年消耗总量/该药的DDD值, DDDS具有加和性, 其值越大, 说明该药使用频度越高, 用药人次越多, 同时也反映临床对该药的选择性越大。DDC=某药年消耗总金额/该药的DDDS, DDC值的大小反应该药的价格水平, 其值越大, 患者的经济负担越重。序号比=某药销售金额排序/DDDS排序, 反映了用药金额与用药频度的同步性, 比值接近1或等于1, 表明同步性良好, 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一致, 用药合理, 反之则差。

2 结果

2012—2014年我院各类二类精神药品销售金额、DDDS及构成比见表1;2012—2014年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金额、DDDS及排序见表2;2012—2014年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DDC及序号比见表3。

3 讨论

3.1 3年来用量分析

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化学结构不同分为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及新型的非苯二氮卓类3大类。巴比妥类药物由于不良反应大、治疗指数低、易产生依赖性等缺点我院现已不用。2012—2014年我院使用的二类精神药品共10种, 其中9种口服剂型, 1种注射剂型。由表1~3可见, 3年来大部分药品单价基本平稳, 或稍有下降, 因此药品使用金额的增加可以反映药品用量的增加。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金额由2012年的277 957.46元增至2014年的444 541.02元, 2014年增幅明显;DDDS由2012年的378 282.00增加至510 453.83。我院二类精神药品的年消耗总金额和总DDDS呈逐年增长趋势, 这与蔡育红报告一致[2]。苯二氮卓类药物增长迅速, 尤其是奥沙西泮片用量增长较快, 这与我院诊疗人数不断上升, 同时增设了酒精依赖病房, 收治酒依赖患者明显增多有关。

3.2 销售金额及DDDS分析

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金额前2年排序居前4位分别是扎来普隆片、劳拉西泮片、氯硝西泮片、唑吡坦片, 2014年是奥沙西泮片、劳拉西泮片、扎来普隆片、唑吡坦片。3年来DDDS稳居前4位的分别是氯硝西泮片、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劳拉西泮片, 反映出我院药品的使用情况, 这与同类医院加春彦等报道略有不同[3]。3年来应用品种不变, 除奥沙西泮片外, 其他品种排序较稳定。奥沙西泮不仅能缓解焦虑、紧张、激动、神经官能症、失眠、癫痫及用于焦虑伴抑郁的辅助治疗, 而且能缓解急性酒精戒断症状。因我院收治酒成瘾患者增长较快, 奥沙西泮适用于戒酒患者, 销售金额由第8位升到第1位。DDDS由第10位升至第7位。新型非苯二氮卓类药物扎来普隆片和唑吡坦片销售金额一直居前4位。扎来普隆属吡唑嘧啶类化合物, 作用于r-氨基丁酸—苯二氮卓受体, 适用于成年人及老年人入睡困难的失眠症的短期治疗。唑吡坦属于咪唑吡啶类化合物, 可有效缩短入睡时间减少觉醒次数, 使总睡眠时间延长, 正常治疗周期内不宜产生耐受性和成瘾性, 用于偶发性、暂时性失眠的短期治疗, 是较为理想的镇静催眠类药物。现发展到可治疗伴随睡眠障碍的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几乎不改变睡眠结构[4]。尽管这两种药物的价格较高, 但DDDS并不低。劳拉西泮片口服吸收良好, 抗焦虑作用是苯二氮卓类药物中最强的, 由于该药是地西泮最终代谢产物, 不需要肝脏代谢而直接与葡萄糖醛酸结合排出, 不易造成蓄积, 老年人及肝脏疾病患者较安全[5]。该药在我院使用较为普遍, 销售金额稳居前2位。氯硝西泮除了具有镇静催眠作用外, 还可控制各种癫痫, 价格低廉, 性价比高, 3年来DDDS均居第1位。

3.3 DDC及序号比分析

日均费用DDC表示药物平均日费用, 可直接反映药品的价格水平。DDC值越低, 说明价格越便宜。由表3可见, 3年来我院精神药品的DDC数值除氯硝西泮片和硝西泮片略有上升外, 基本保持平稳或略有下降, 这与国家药品价格调控政策有关。新型镇静催眠类药物扎来普隆片和唑吡坦片价格略有下降, 但DDC仍偏高。口服苯二氮卓类药物除奥沙西泮片外, DDC均较小, DDDS较大, 易于被患者接受。

序号比大小反映药品销售金额与用药人数的同步性, 当比值接近1时, 表明同步性好;序号比大说明药品价格低, 患者易于接受;序号比小, 说明药品价格偏高, 患者接受程度低。由表3可见, 3年来各药序号比介于0.14~5.0之间。苯二氮卓类药物氯硝西泮、阿普唑仑和艾司唑仑价格低, 用药人数多, 序号比高, 同时也提示临床医师在用量和疗程上应引起重视, 严格执行卫生部《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临床药师应适时干预, 促进药品的合理使用, 防止滥用。

综上所述, 我院二类精神药品的应用结构较为稳定, 使用基本合理, 符合我国目前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发展现状。精神药品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 尤其是在精神科医院, 许多患者常与其他抗精神病药合用, 治疗周期较长。作为医务工作者应肩负起责任, 多从用药安全性和合理性方面考虑, 纠正不合理用药, 以防止药物滥用而造成的成瘾性与依赖性。

摘要:目的:了解我院2012—2014年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应用情况及发展趋势, 为药品管理及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参考。方法:采用世界卫生组织 (WHO) 推荐的以限定日剂量 (DDD) 为指标的分析方法, 对2012—2014年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金额、用药频度 (DDDS) 、日均费用 (DDC) 、序号比等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以苯二氮卓类为主, 销售金额、DDDS整体呈上升趋势, DDC稳中有降。新型非苯二氮卓类药物唑吡坦增长较快。结论: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结构稳定, 使用情况基本合理。

关键词: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金额,用药频度,日均费用,应用分析

参考文献

[1]陈新谦, 金有豫, 汤光.新编药物学〔M〕.第1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1:268-275.

[2]蔡育红.2010-2012年我院二类精神药品应用情况分析〔J〕.上海医药, 2013, 34 (15) :26-30.

[3]加春彦, 刘秀平.2008-2010年北京回龙观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用分析〔J〕.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 2012, 12 (11) :979-981.

[4]冯燕.我院出院患者口服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分析〔J〕.医学信息, 2013, 26 (6) :294-295.

10.第二类精神药品人员 篇十

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

六、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

九、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并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指挥协调。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精心落实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要按《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统一步调、协调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督查。

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内容。

要通过本次检查达到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律,加强政策宣传、转变用药观念与扩大医疗使用,规范临床用药与调整盐酸哌替啶不合理用药机构等预期目的。

专项检查前,要结合宣传贯彻培训《规定》,全面开展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专项检查期间,要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对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要按照《规定》逐条检查落实情况,包括管理网络建立及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的制定及落实;贮存设施配备;管理制度制定及记录;台帐记录和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量开具量;《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和供药等。重点关注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的使用去向及氯胺酮注射液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

三、严格检查程序,强化检查效果。

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检查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备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或暂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注意工作结合,提高检查效率。

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根据综合工作安排,注意做好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两部门联合《规定》相结合;二是与开展“药品放心工程〃及贯彻落实《处方管理规定》相结合;三是与药监、卫生系统根据职能建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基础档案、建立诚信机制相结合;四是与二类精神药品、药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管相结合。

五、时间安排。

(一)自通知下发起到11月15日前,各市组织培训。

(二)11月底前,各医疗机构按标准自查整改,并分别向所在市药监局、卫生局上报自查小结。

(三)12月15日前,各市联合组织检查组实施专项检查。

(四)12月30日前,各市药监局、卫生局汇总专项检查情况并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应全面反映辖区内医疗机构目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状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麻醉药品采购制度

一、麻醉药品只限于临床需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麻醉药品供应印刷卡”,按照批准的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二、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按照规定的品种、剂型、数量采购。

三、采购麻醉药品时,需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门麻醉药品采购人员本人携身份证、“麻醉药品供应印鉴卡”、“麻醉药品申购单”,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四、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共同清点麻醉药品的品种、剂型、数量、并注意有无麻醉药品的破损。如有破损,当面调换。

五、采购回的麻醉药品,由指定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并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六麻醉药品采购禁止现金交易。

麻醉药品验收制度

一、购入麻醉药品,由指定的药剂人员负责检查验收。

二、验收时根据原始发票认真核对品种、剂型、数量、检查准确无误后填写入库单。

三、验收时如发现麻醉药品实物与单据所载数量、规格、品种不同,应当面指出,并根据情况更正或退换。

四、验收人员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

麻醉药品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由药品病床负责人专人保管,并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人员担任麻醉药品保管人。

二、保证麻醉药品在临床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理。

三、药剂科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严防差错和漏洞。

四、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严禁自行销售。

五、对霉变、过期、损坏、失效的麻醉药品,保管人员应及时查看、清理,并造表服医院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改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改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六、开写麻醉药品处方,应保存三年备查。

七、应及时清理核对所保管的麻醉药品,如发现帐物,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坚决做到帐物相符。

八、发现麻醉药品丢失,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使用制度

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 须有 医师以直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二、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十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字开方医生姓名,配方人员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三、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有权拒绝发药。

四、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

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如发现此情况,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包装材料销毁制度

一、建立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本,并及时登记记录交回和销毁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数量。

二、麻醉药品使用人员将当日治疗发药后的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保管好,并与第二天交结药房管理人员,经核对后,由麻醉药品保管人员统一销毁,并由领导监销。

三、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经清点后退回药房,药房凭麻醉药品处方和空安瓶发还麻醉药品。

四、药房负责将每天送回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放置妥当,并请医院领导定期监督销毁。

麻醉药品值班制度

一、设立麻醉药品 24 小时值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应严格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

三、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认真记录当天麻醉药品库房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于次日下午八时向下一班交班。

四、次日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前一班的值班记录,并与麻醉药品库房的实际情况相对照,班班相交。

五、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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