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大全 印章管理 干部档案管理 报销 经费使用(共6篇)
1.学校制度大全 印章管理 干部档案管理 报销 经费使用 篇一
教育经费是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物质保证。当前,教育经费来之不易,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是学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抓源头管理、防微杜渐、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为认真执行《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如皋市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重申如下:
一、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1、学校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校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准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公款私存或个人保管,不得将学校收入、往来款、代管款项转移至其他单位或部门(如工会、食堂等),不得隐瞒或截留学校收入,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2、学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核算支出;必须严格按经费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执行,坚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
3、学校经费不得借给系统外个人、单位使用,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不得为附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经济担保。
二、加强收费管理
1、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收费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实行票款分离,及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规范的票据,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2、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项目时,必须以学校名义发放《告家长书》,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3、加强学生代办费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代办费收费标准收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代办费的列支范围和项目,学期结束前,必须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出具结算清单。在代办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返还款、手续费、劳务费等,应及时冲减学生代办费。
三、健全单位经费管理制度
1、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明确经费审批的职责和权限,严格经费审批的手续,每张发票都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和总账会计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2、学校成立内部审核领导小组,建立重大经济往来或经费支出集体研究制度。学校大宗采购支出或大型业务活动,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学校研究重大开支的有关会议应邀请学校总账会计或报账员列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考。
3、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加强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有关票据,严格审查外来票据,严禁用不合法的票据作为支付凭证入账。
四、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
1、凡属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在基层单位工作或开展各项活动确需用餐的,要坚持在学校食堂用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列支。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娱乐消费。
3、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要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量入为出。各类庆典活动要俭朴,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出市参加各类活动,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五、严格食堂财务管理
1、学校食堂作为为教师学生服务的非盈利性部门,要单独设置食堂伙食账目,划清学校与食堂的经济往来,认真核算食堂收支,准确反映盈亏,定期公布账目。
2、要建立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浪费和损失。
3、由个人或单位承包的学校食堂、商店等后勤服务部门,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学校要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要向教职工公布承包合同和承包金额,将承包金额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接受公众监督。
2.学校制度大全 印章管理 干部档案管理 报销 经费使用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确保科研经费合法、规范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国家、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以山东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财务部、学术研究部、监察审计部、学院(研究所、中心,下同)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中各负其责,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学术研究部对科研项目的开展实施全过程管理;监察审计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科研经费报销由学院盖章。科研经费外协、劳务费等重要业务,以及单笔5万元以上的重大业务报销还需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经费使用要求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并实行一定的比例控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开支范围。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完整性,不得拆分科研经费、另立经费项目并指定新的项目负责人。经批准的预算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变更情况报送财务部门。
第八条 科研人员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或其他无关支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物资。
第九条 科研人员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条 科研人员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设立账外资金或“小金库”;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依据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以实名制发放至个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报销规定
第十二条 科研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据实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对凭证的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备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详细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内容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的,应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臵设备,应提前向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提出申请,根据批复的意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时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及期限。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财务结算付款,质保期满按规定支付质保金。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进口设备,借款或报销时应提供山东大学与供应商签订的进口设备技术及售后服务协议、进出口公司与供应商的合同、山东大学与进出口公司的代理协议、进出口公司对山东大学的付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成本在五万元以上的材料购臵要有预算明细。材料报销要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二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还需要提供采购合同。纵向经费中不得报销办公耗材。
第十六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需要有预算明细。报销时提供收费项目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二万元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还要提供相关合同、协议。
第十七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无法单独计量的,后勤部向学院核定收取后,学院再向科研项目分摊。燃料动力费支出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标准、测算依据等)。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因使用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应负担的折旧费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科研项目预算收取固定资产使用费,收取时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标准、测算依据等)。
第十九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的应有会议通知、往返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等,外出调研的应有调研说明。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交通票据,特殊情况应提供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自驾车或租车进行科学考察等科研活动,需提供用车的有效证明,财务部门审核报销额度不超过总经费的10%。纵向科研经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除外)可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横向科研经费可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修车费、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内交通费采用每次限额报销的方式,不再报销公交票据、地铁票据等。杜绝凑票报销,虚报冒领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决算表、会议签到簿、会议纪要等资料;委托旅行社承办会议的还要提供合同。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报销来华专家费用要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发票、登机牌等。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出国费用,需国际事务部审核、签章;出国目的地与预算不一致的,应先经学术研究部审批调整预算。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成员参加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费用应在差旅费中报销。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中报销。课题组举办的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在会议费中报销。课题组举办咨询会发生的咨询费在专家咨询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应使用纵向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该类单笔二万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合同,其中报销出版费需全部提供合同。
第二十六条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缴纳的社保费用等。研究生助研津贴要确保据实足额发放;临时聘用人员应签订劳务协议并经过人事部审核备案后发放。劳务费采取无现金转卡支付形式发放,按工薪计税,发至本人银行账户。纵向经费有明确预算的执行预算,没有明确预算的,劳务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30%。横向经费中40%可用于劳务费,列支科研津贴和劳务报酬等。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领取专家咨询费时填写《山东大学专家费发放表》,需详细列明邀请专家简介和开展活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的改装所发生的费用。实验室改装前应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学校及校属各单位所有修缮及零星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均需报学校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九条 特支费是指项目研究需支付的业务招待等费用。特支费使用与报销,纵向科研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开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特支费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且山东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我校,我校按批复的预算将经费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纵向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对批复预算或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特殊情况需要转拨,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调整预算后才能办理。
科研经费转拨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合同和其他必要资料,填写《山东大学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并经学院、学术研究部和财务部联签审批。
第三十一条 协作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以及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填写《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外协审批单》,并经学院、学术研究部和财务部联签审批后支付。
外协合同中应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外协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户、无形资产归属等。
第三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时,间接费用由学校一次性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管理费一律按到账金额计算提取。横向科研经费用于购臵仪器设备或发生的外协费,符合学校减免管理费条件的,一律实行先提后免,减免部分待项目结题时学校一并计算返还。
第三十四条 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严格履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大额资金支付执行山大财字„2012‟26号《山东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办法》。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余,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并严格按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需将全部净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不需上缴的科研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经学术研究部和财务部共同审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用于科研项目的续研或预研。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学术研究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保证公司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的定义和种类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指在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公司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行政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部门专用章。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公司各部门对所分工管理的行政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部门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负全责,承担用印后果。用印时,必须获得相应审批后,方可办理,1、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签发的各类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等,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需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报综合办公室审批后,至公章管理员处使用公章。公章管理员应对盖章申请人和《印章使用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综合公室负责人对行政公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公司所有对外业务合同文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合同签订时,需由法务部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财务印鉴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等)、外部业务以及财务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等,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进行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印鉴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4、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一律不得对外。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
1、公司各类印章由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公司需要确定公司印章的种类、范围、数量;组织印章的刻制、发放、停用和销毁;设立公司印章档案,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公司行政公章,负责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制定公司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印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印章管理员职责:公司各类印章应设专门的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员如发生职位异动,应及时进行印章和使用情况登记的交接工作。
3、印章的刻制:根据工作需要或因印章散失、内容变更、损毁、被盗等原因,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综合办公室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综合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进行刻制。
4、印章的启用:经理办公室应对公司所有印章进行登记备案,注明印章名称、发放单位、枚数、启用日期、收到时间、使用范围、领取人、批准人等信息,做好戳记,建立公司印章档案,并永久保存。
5、印章的停用:当公司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窃时,印章必须停用。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综合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6、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印章管理员应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7、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必须经审核后由印章管理员携带前往;若印章管理员不便前往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并由印章管理员作好记录。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申请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注明日期,字迹须清晰、正确。
9、加盖印章时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对印章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办法
1、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2、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3、印章管理员因使用公章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非印章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当使用印章,一经发现应与印章管理员承担同等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4.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事务所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事务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事务所合同专用章、事务所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事务所印章保管应建立“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单位内部有多枚印章的,应根据印章的用途,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人分散保管,进行适度制衡,防范风险。
第四条 总经理授权事务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管理和使用;授权财务专用章由事务所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刻制印章时,申请单位须填写《刻章申请表》,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刻制,留有印模后下发。印章正式启用时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正式发文通告。
第六条 事务所各款印章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取,并指定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
第七条 印章应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 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第八条 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内使用,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 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须经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批准记 录留存备查。携带人应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时由印章保管人亲自到场(两人以上)监印。
第九条 事务所统一印制“印章使用签批单”和“印章使用登记簿”。印章使用签批单内容应包括:用印单位或部门、用印内容、用印名称、经办人、用印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审阅意见、印章专管员签字、事务所总经理签批意见。印章使用登记簿内容应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内容、用印名称、用印单位或部门经办人签字。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事务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事务所合同专用章、事务所财务专用章是事务所对外使用的法定印章。
(二)事务所介绍信供事务所员工外出办理公务时使用,须加盖事务所公章方为有 效。
第十一条 用印实行事前签批制度。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的签批权限
(一)下列情况之一加盖事务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
用章,须经事务所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1、事务所名义发出文件。
2、以事务所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
3、对外的申请、报告、函告、承诺书、确认书。
4、其它重要经济活动。
(二)一般日常工作,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加盖事务所公章、合同专 用章。
(三)加盖财务专用章,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以部门名义签订的一切对外协议、合同用印,由事务所总经理或分管副
总经理签批。
(五)事务所员工使用介绍信外出办理公务,须经事务所财务部负责人同意。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按签批权限,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可直接用印。
(二)没有通过签批程序的,经办人提出用印申请,填写《印章使用签批单》,交有权领导签批。
(三)印章管理人员盖章后,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印章使用登记簿、用印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其它用印凭证存留,以备年末汇总整 理。
(四)员工开具介绍信,经部门负责人在存根联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要求
(一)印章保管员要熟知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批准权限,做到正确用印。
(二)印章保管员在用印前,必须依照签批权限规定,查看用印签批结果,签批手续完备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应及时在用印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同时要 求用印单位或部门经办人在用印登记簿上签字。对于超越签批权限或未经签批的 文件,印章保管员应当拒绝用印,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签批人要正确使用签批权限,不得超越签批权限。
(四)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亲自使用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用印。加盖的印 章要端正、清晰,用印要做到“骑年盖月”。
(五)原则上不允许在未填写或未填写完整的材料上加盖印章,经事务所有权
领导签批同意用印的材料除外。
(六)填写介绍信时应清楚、完整地按介绍信栏目要求逐一填写,各项内容 必须与存根内容相符。
第十五条 在用印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事务所常年法
律顾问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专用章的无 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八条 事务所员工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 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九条 事务所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事务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地
组织对其进行鉴定。印章使用和保管单位也应经常检查、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 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并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事务所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用、丢失。若一旦遗失,必须及
时向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事务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区分不同情
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的;
(二)印章保管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签批人超越用印签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四)用印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的;
(五)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仍然用印的;
(六)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虽然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报告 的;
(七)未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用印的;
(八)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九)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印章专管员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事务所总经办。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事务所总经办审议批准后实施。
5.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篇五
1.印鉴: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业务专用印章。
2.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在公司范围内有效应)。
3.签字章:刻有公司领导签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规定
1.与公司发展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单位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公司印鉴。
2.以公司名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盖公司印鉴或领导签字章。
3.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以部门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文件由领导签署的,盖公司印鉴或部门章。
4.各部门在以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共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三、印章的监印
1.公司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监印。
2.业务专用章得由公司领导指定监印人。
3.领导签字章由领导指定监印人。
4.部门章得由部门负责人监印。
5.印信带出外用应完善借用手续和指定监印人,监印人对印章使用负责。
四、印章盖用
1.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以主管领导核准后,连同审核的文件文稿交监印人用印。
2.监印人对未经领导审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6.学校制度大全 印章管理 干部档案管理 报销 经费使用 篇六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印章使用、保管等,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主要指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法人代表(负责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及部门印章、财务人员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改制与废止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改制与废止的建议,由公司办公室(或行使行政事务的部门,由总经理指定,下同)提出。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提议时,需将新旧印章的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加以说明。
第五条 废止的印章,统一由公司办公室封存、销毁。
第六条 印章如丢失、损毁、被盗,保管人员应迅速向总经理书面报告,并向公安部门备案。丢失、被盗印章须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法发布公告作废声明。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的印章管理采取二级管理。一级管理的印章:公司印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财务专用章。二级管理印章:各部门印章,财务人员个人印章。
第八条 办公室管理的公司一级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人(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保管和监印;属董事会秘书管理的公司一级印章,由其本人或证券部门负责人保管和监印;属财务部管理的公司一级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保管和监印。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保管和监印,财务人员个人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印章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印章使用规定,印章不得外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属于一级管理的印章,应建立用印台帐,登记每次用印日期、用印材料(文件)名称、批准人、审核人,并有经办人签字。重要材料,用印时应备存一份。
属于二级管理的印章,其中涉及生产经营重要内容的,如涉及财务、产品质量证明(对外)、市场发货等内容用印,也应像一级印章管理一样,建立用印台帐,加强用印管理。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上报、下发文件,对外出具介绍信、证明材料等;上报(外发)有关材料;对外签订合同;其他需加盖公司印章的材料。
(二)合同专用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生产经营购销加工合同、基建合同等重要经济业务活动。
(三)董事会、监事会印章: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等文件材料及其它需加盖董事会、监事会印章的材料。
(四)财务专用章:公司资金收付过程中出具的、需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如支票、汇票、日常收付款项票据等。
第十二条 用印批准权限:
(一)公司印章
1、凡以公司名义上报、下发文件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高管审批。
2、凡以公司名义上报的有关材料,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出具介绍信时,必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4、其他需加盖公司印章的材料,一般材料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涉及重要内容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二)使用董事会印章,须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署意见;监事会印章,须经
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
(三)使用合同专用章,按合同管理要求经审查后,经授权人签署意见。
(四)严禁在公司空白介绍信、公司空白便笺上加盖公司印章、董事会及合同专用印章。经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同意,确需加盖空白印章的,监印人员应在空白材料上编号,并做好记录,事后将空白用印信笺、介绍信上制作的文字材料复印件报办公室备查,并将尚未用完的加印空白信笺、介绍信上交办公室。用便函出具涉及经济往来、费用及其它涉及公司重要内容的证明材料必须一式两份以备查。
(五)财务专用章用于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客户资金核对以及报送税务资料等日常活动时,由财务部负责人决定;非日常经营活动等对外出具有证明效力的资料需要用印时,报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前,必须严格审核用印手续,手续不全,或超领导权限批准或与公司规定相违背的,印信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章 印章的移交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因工作变动、休假等原因,须办理印章移交时,应经过上级主管批准,并办妥交接手续,双方在交接薄上签名确认,并在交接薄上留印作档。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外带印章时,应经过总经理批准,并办妥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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