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工作制度

2024-09-16

看守所工作制度(精选11篇)

1.看守所工作制度 篇一

一、 基本情况

截止到10月,##县看守所羁押人犯总数184人,其中已决犯54人,未决犯134人,留所服刑32人。

(一) 深入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19年4月份,根据《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并按照市院的部署,##县院在##县看守所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召开了由主管检察长和公安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了《##县检察院监管执法专项检察活动方案》,成立了以我院主管检察长和县公安局主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确保专项检查活动顺利进行。在活动中,我院积极开展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切实提高检查实效。首先与##县看守所联合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检查活动,对监室内在押人员进行排查,对有“牢头狱霸”行为倾向的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伤、病情况的检查,并按照《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了自查,按要求报送相关的材料。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4份,已纠正4份,纠解率达100%。

(二) 全面开展监管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1、加大了对超期羁押等情况的监督力度。我们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严厉杜绝超期羁押问题。把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放在执法工作的首位,不断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坚决杜绝在监所内发生刑讯逼供、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现象,使监管工作没发生侵犯人权问题。我们严格执行换押制度,注意掌握在押人犯有关情况,发现将要超期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减少杜绝违法羁押问题。

2、加大安全防范检察监督力度。一年来,我们共进行各类安全防范检察5次,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和漏洞3件,口头纠正3件,提纠率达100%,纠解率为100%。工作中,我们严格执法,经常监督。此外,我们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在重大节日期间,由主管检察长带领全科干警会同公安主管领导、武警部队对看守所进行了系统全面检察,进一步落实了节日期间的安全措施,有效保证了看守所在节日期间的安全与稳定。

(三) 进一步加强看守所三项工作检察

为了进一步加强看守所检察,规范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行为,根据市院的要求,今年在县看守所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检察。

1、开展罪犯留所服刑检察。

我们严格依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公安部第九十八号令《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在##县看守所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是否合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察,同时对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察。经检察,##县看守所现有留所服刑罪犯32人,均为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没有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执行的,全部符合法律规定,且手续齐全,没有越权违反规定批准留所服刑的。在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方面,经检查没有混管混押的,未发现留所服刑期间越权准假造成私放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没有合法手续被干警带出监门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有饮酒等现象的;已决犯全部在一个月内投送,没有滞留看守所超过一个月以上不交付监狱执行的;未发现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间随意出入监门到社会活动的、到娱乐场所消费的;未发现留服刑罪犯不穿囚服的;未发现劳动现场没有监管民警戒护及其它违法问题。

2、进一步加强对违规使用械具、禁闭的检察。

我们从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监管秩序出发,进一步加强对县看守所违规使用械具、禁闭的检察。经检察,##县看守所在监管工作中,严格执法,文明管理,使用械具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驻所检察人员在每天巡视检察中检察看守所是否有新禁闭人员及对在押人员加戴械具情况,我院驻所检察室在县看守所检察时发现,禁闭室的墙上有吊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为了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禁闭室墙上不允许安装吊环,特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县看守所在收到后,立即纠正,马上拆除吊环,有效的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加强对看守所“跑风漏气”、“通风报信”等检察。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19年,我们在##县看守所对内捎外带、里勾外连等方式“跑风漏气”、“通风报信”以及对违禁品流入看守所等情况进一步加强检察,驻所检察室加大监督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察,未发现看守所有“跑风漏气”、“通风报信”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四) 全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活动

按照市院业务部门的通知精神、根据人民检察院19年2月22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19年基层院目标考核的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积极的在##县内开展了监外执行罪犯专项检察活动,与公安、法院进行了沟通与协调,并给以全力的支持与配合,对辖区的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准确、认真的核查,制定了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台帐,并对其进行了监督考察,细致地了解和掌握了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截止19年10月份,我县监外执行罪犯共143人。其中判缓的有132人,管制的有2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并逐人填写《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登记表》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同时还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监外人犯执行档案制度,对监外执行人犯进行登记。二是建立了回访制度,定期到监外执行人犯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了解已决人犯的情况。

二、下步工作打算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我们按照院党组的具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工作,基本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工作任务,其成绩是主流的,但是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跟院党组及市院的精神保持一致,发扬优点,弥补工作中存在的缺点,根据年初制定的院工作目标和我们科的工作计划认认真真、有秩有序、有质有量地及时、准确开展实际工作。

1、要通过目前开展的“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深入细致的做好监所检察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2、要继续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维护监管场所稳定,确保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做好派驻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以巩固提高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重点,迎接上级院的检查验收。

4、以深挖职务犯罪线索为突破口,不断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要在提高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上下功夫,、坚持与在押人员谈话制度,抓住监管事故、违法问题、日常执法异常现象,扩大案源渠道,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库。

2.看守所里…… 篇二

2015年8月,带“露露”进入看守所的雷荣辉因此被免去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并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看守所嫖娼这样的重大事件,如果做到真正的信息公开,至少在对雷荣辉作出处分之后就应发布新闻,从而让类似管理者吸取教训。但从事件发生的2015年5月2日到媒体报道此事的2016年1月2日,时间长途跋涉了整整八个月,而且这一信息还是被个人“捅”出来的。

丑闻被封锁,负面被遮蔽,同步获知此类的信息有时或已成奢望,公众也就无力较真丑闻曝光的时间长短了。人们只是追问,那个令卖淫嫖娼者望而生畏的看守所,怎么变成了“望而生亲”的临时妓院?那个卖淫嫖娼的中介,怎么就是看守所副所长?而这个副所长怎么仅仅受到行政处分?那个带卖淫女进看守所的社会人员何良贵,怎么仅被处以罚款?

副所长让“露露”进入看守所与在押犯人会面,据说是因为他收了市场价六七百元左右的一条软中华香烟(是否有更多的受贿,应该做进一步审查)。

据报道,看守所里有AB两门,又叫双门互锁。当A门打开时,B门无法打开,只有当A门关闭时,B门才能打开;反之亦然。可是一条香烟就能同时开启看守所的A门和“B门”,这已经是对法律的极大羞辱,丢尽了法律脸面;同时,对羞辱法律的看守所副所长只给了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这实际上是对法律威严的再次羞辱。

但这样羞辱法律的事绝不是第一次。2014年,黑龙江省讷河监狱发生一起在押犯人在狱中与警察妻子通奸的奇闻:该监狱一名警察给犯人王东带进一部智能手机供他消遣娱乐。王东通過微信结交了至少七名情人,骗取两名女性的钱财共计十一万多元,其中一名女性竟然是警察的妻子!这个警察妻子曾多次以夫妻名义进监狱与王东一起吃饭并发生性关系。

不仅如此,王东还在狱中编织了一张庞大的人脉网,犯人、狱警、亲属、情人和小贩等都参与其中,他们帮助王东传递违禁品,甚至帮助他实施诈骗。

直到被罪犯戴了“绿帽子”的警察因不堪王东的骚扰威胁而向讷河监狱及检察系统举报,此案才被捅破。

用贿赂驱遣看守警察,把看守所变成卖淫嫖娼的场所,把监狱变成犯罪策划的办公室,这种情景用现在的流行语描述,那就是“让法律哭晕在厕所的节奏”。

然而针对东乡看守所嫖娼事件,当记者采访江西省公安厅新闻舆情处副处长和抚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时,他们却都说还未听说此事。

这到底是东乡县看守所的保密工作做得到位,还是司法执法机关根本不把法律的脸面当回事?

【原载2016年1月4日《羊城晚报·首席评论》】

插图 / 同楼不同事 / 春 鸣

3.看守所工作心得体会 篇三

我国监狱绝大多部都处于较偏僻的农村,刚开始工作那会,监狱主要从事农林牧副渔的生产,也有少量的工厂,过着自足自给的封闭生活,监狱有自己的学校、医院、商店、甚至有自己的公安局派出所,完全是一个小社会。由于警力不足,一个基层中队基本都只有五六个民警,民警的工作状态也基本上是一张报纸一杯茶,坐在树荫下带着一帮犯人从事劳动生产,那时大量使用拐棍进行管理,各种材料工作只能等到晚上回来做,虽然辛苦到也乐得其中,那时的工资一个月才六十多元,基本上只够吃饭,要是来两个同学铁定要超支了,犯人管理也相对较松,执法的要求没有现在那么高,管理对象主要是八三九四进来的,对犯人往往是以强对强。到了九十年代中期,犯人开始从室外转向室内,主要从事劳务加工,监狱也从分散向集中转移,犯人管理的要求提高了,要求民警直接管理,也开始搞狱务公开,民警的工作压力开始加大,工作时间开始加长,执法要求越来越严。到了0三年以后,监狱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执法几近到了苛刻的地步,经济工作压力加大,民警的思想压力达到空前的水平,怕犯人逃跑、怕犯人自杀、怕出各种恶性事故(出事以后轻则处分、丢饭碗,重则判刑入狱),犯人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犯人利用各种合法手段与民警进行斗争,而民警可利用的合法手段越来越少,犯人成了打不得、骂不得、罚不得的活祖宗,犯人出事,受罚的不是犯人而是管理民警,基层民警不得不感叹:犯人合法权利保障了,可谁来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

由于长期的满负荷工作和长期处于紧张状态,监狱民警的身体和心理大多处于亚健康状态,上级领导虽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客观环境无法使民警得到更好的休息和调理。

4.看守所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篇四

看守所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看守所一年工作情况作一报告。

一、基本情况

看守所始建于0年,0年搬迁至现址。0年自治区公安厅拨专款200万元,对监舍进行了扩建改造。目前共有标准化监舍16间、普通监舍6间。监院内设办公室4间、医务室0间、干部食堂0间、教育室0间、犯人食堂0间、提审室3间。配有内部电话0部、广播系统0套、电视机0个、电脑0台、监控器系统一套、囚车0辆。现有干警0名,其中党员0人,民族干警0人,女干警0人。看守所是羁押依法逮捕,刑事拘留人员 的机关。还肩负着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的监督改造任务。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员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本资料权属家园严禁复制剽窃;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多年来,0县看守所始终坚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连续七年无事故。被公安厅评为国家二级看守所。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同年年终“双目标”考核中被评为全州第三名。

二、今年工作开展情况 收押释放情况

00元月至10月15日,共收押案犯0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其中送入投劳0人,释放出所97人。目前实际

关押人员为109人。所有收押和释放的案犯均依有效法律证件进行,从未发生过无证关押或其他违法关押情况。所有释放人员均开具释放证明书,即释放证,无违法释放现象。监管情况

1、对于所收押的人犯首先关押在过渡室,进行监规教育,在掌握其案情后再关押另一监舍。对收押的案犯均采取分号管理,无同案关同号、男女押犯混关或成年与未成年人混押一室的现象。

2、对收押人犯始终坚持人道主义政策和维护、保障人犯合法权益,尊重人格,无打骂、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情况。

3、对在押人犯违犯监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需使用械具或关禁闭时,由管教干警提出书面报告后,由所长批准实施。,共对14名违反监规的在押人犯使用了械具手铐和脚镣,均有审批手续,最长时间为15天。

4、对于在押人员的饮食,做到了吃热、吃熟、吃卫生、吃够定量,无克扣押犯

伙食标准的现象。

5、对于在押人员的上诉、控告、申诉材料以及检举揭发材料都及时给予上报或传递。一般保证在当日或次日给予上报、传递。今年以来及时为20余人转交上诉材料及其他材料。

6、对留所服刑的案犯,需要探亲者,按法律规定批准,准予探亲,无违法探亲的情况发生。今年共有5名留所服刑犯经批准探亲。

7、对参加劳动的留所服刑人员,均有干警监视,并按时收监。

8、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从目前情况看,基本没有不安全隐患。

关于刑罚执行情况

1、对于被判处徒刑的人犯,在接到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告知家属接见。每月10号和20号为接见日,特殊情况,可随来随见,接见时,有干警在场,以防发生意外。接见之后,及时送往劳改单位服刑,不存在违规不交付

执行的情况。

2、对于需要监外执行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执行。

3、对于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每年会同检察科进行考查。对于缓刑期满者,及时办理释放手续,对于病情好转者,予以收监执行。今年有1名案犯被保外就医。

4、对于留所服刑的案犯,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的规定,“被判刑一年以下的,或被判刑后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可留所服刑。目前共有留所服刑犯18名。关于羁押时限情况

1、刑事拘留的执行均按公安机关凭证收押,一般刑事拘留不超过七天,如果案情复杂,由公安局局长批准方可延长拘留时间。不存在超期拘留情况。目前有刑事拘留15人,有延长拘留的9人,现正在侦察之中。

2、一般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侦查,有些被退回侦查的复杂案件,办案单位都能按程序办理换押手续,不存

在超期侦查情况。目前有补充侦察的案犯3人。现仍在补充侦察阶段。

3、目前有起诉的案犯15人。现正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存在超期审查起诉的情况。

4、目前共有审判案犯22人,其中一审的21人,二审1人,不存在超期审判的情况。

关于食堂、监室、监院卫生情况 人犯食堂、监室始终保持清洁卫生,坚持每天打扫、清洗,每七天消毒一天,预防疾病发生。押犯被子坚持每三天日晒一次。按时理发、洗澡,保持个人卫生清洁。有病及时治疗。今年共为10名押犯治病,保证了押犯身体健康。监院的卫生坚持三天打扫一次,清除杂物,保持院落清洁卫生,同时还种植了草坪、花卉,使监院整洁,为逐步形成花园式监院打下了基础。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受财力限制,看守所管理设施较为落后,治安行政拘留所设在看守所

监院内,不利于武装警戒和看管。

2、看守所管理机制不活,尚未探索出有效的增收途经。

3、财政拨付资金少,负债较多,至目前共欠债12万余元。

四、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第20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深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认识,切实提高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能力,巩固提高国家二级看守所荣誉,积极创建国家一级看守所。

2、积极发挥地缘优势,广开增资门路,挖掘潜力,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组织留所服刑犯和行政拘留人员外出打工,搞副业,增创收入,缓解资金短缺问题,改善在押人员的伙食。

3、多方争取资金,尽快解决犯罪人员

与行政司法拘留人员混关混押的不良现象。

5.看守所工作制度 篇五

对监管场所来说,暑期监所管理的压力是非常大的,随着天气转热,监室内的温度明显增高,长时间处在监室内这种环境下,在押人员之间可能会因压抑、烦燥、各种矛盾纠纷引发更多的冲突,对在押人员来说也是一种严峻的考验,是考验他们的身体、考验他们毅力、考验他们耐心的时候,更是对监督所安全的一次严峻考验。为此我们要全力以赴,采取各种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及防病工作,确保在押人员的平安度复:

一是经常性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由于我所处在半山腰的位置,四周都是山,各种虫、蚊子都很多,针对这种环境,我所对监区的周边提前做好灭虫除害工作,在汛期结束后,立即开展对监区外的卫生防疫工作,同时做好监区周边的环境卫生,减少蚊虫生存的土壤。在监区,根据要求我所每周定期开展卫生防疫工作,为监室配备了蚊不叮、菲子粉等药品,全力做好防虫除害工作。

二是对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理出应该掌握的重点人员,要求医生每日增加巡诊次数,对重点人员重点关注。通过排查,目前在押人员中有二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21人是经常服药要求关注的高血压,有2人患有抑郁症,有3人患有心血管疾病,这些都是医生要求重点关注的人员。另外,在日常巡诊中发现或监室内报告的新增各种患有各种严重疾病的人员,也是时刻关注。

三是为在押人员配备必须的防暑降温药品和饮品,目前防暑药品已全部发放到在押人员手上,在气温达到35度以上时为在押人员准备绿豆饮品,做好降温的防范工作;

四是给监室通风,做好降温工作。针对监室比较封闭,屋顶也没有隔热层,处在太阳的直接照射下,每天太阳照射的时间又长,监室内的温度确实是比较高,人如果长时间处在这种高温、不通风的环境下,不仅容易中暑,也容易诱发各种疾病,还会造成在押人员的脾气容易暴燥、冲动等。为此所里把监室的封闭门在白天和前半夜打开,给监室通风。

6.从书香门第到看守所 篇六

“我以前一直以为喝酒能让人自由,最后却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2011年5月17日,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对于高晓松而言,这6个月不是一场审判,而是一次救赎。

事发后的高晓松对警方表示:“我违法了,我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他又在询问室亲笔写下“对不起,永不酒驾”,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庭审中,他说:“酒令智昏,以我为戒”。面对公诉人对其醉驾的事实和指控罪名,他表示“自愿认罪”,并数次打断律师以证据瑕疵发起的无罪辩护,“律师,我已经认罪了。我相信法律的公正。”

青年时期的高晓松轻佻、贫嘴、痞里痞气,满脸是浮夸的笑,满嘴是七荤八素的杂话,没一秒钟能够安静。“根红苗正”的高晓松离开大学的第三个月就发财了,当年就有车,有三万块钱的大哥大,大哥大上还吊了一个三千五的BP机,有一个特别贵的呼号,就一个数,呼“6”,那一年他才22岁。“那时候多张扬,一定要让自己特别与众不同。22岁发财了,24岁发表第一首歌《同桌的你》还出名了,你想我那时候有多膨胀。”

一个清华才子,校园民谣旗手,恃才傲物的游吟诗人,从书香门第,一路名校,少年成名,走遍世界,到看守所漫长的184天,高晓松到底经历了怎样的心理沉浮?又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感悟呢?

◎反省和收获

如果说到这六个月的反省或者收获,有几件事高晓松是下了决心的,“首先是更加坚定了不做生意,不成立公司,不会成立一个电影公司、音乐公司,坚定了只卖艺。因为人生已经过了一半,能够有创造力的时间也就剩十几年,我已经入行18年,我猜最多再有18年,60岁就别占着茅坑不拉屎了。所以60岁会去教书,这是我早就算计好的,教书、翻译书、读书。坚持只做作品,只做艺术家。再有就是对钱看淡了很多——我本来就看得很淡。我大概是我认识的人里面这岁数惟一没买房子的。买点衣服,给老婆买买包,吃吃饭,能花什么钱?这两件事都对,我出来之后更加坚定了这个想法。

再有我对自己说,以前所有那些傻逼的事,即使不坐牢到了40多岁也应该改了。有些时候觉得以前怎么就那么二呢,明明是一个三十岁的人,老拿十八九岁的心态来造,让人看了觉得这人特不和谐,这人怎么书也没少读,但老疯疯癫癫的。

出来以后我对自己说一定要低调,一切低调。到现在出来一个多月我觉得还行,不难做到。包括写写微博,跟大家在一起做事情都三思而后行,我觉得挺好的。当然也不会低调到违背我性格,那倒没必要,别最后不是O型血、天蝎座的北京孩子了。”

◎最长的那184个日夜

1.干净

因为大家也没事干,整天就是擦,把茅坑擦得能当脸盆使。

进去呆了六个月,首先让我能呆下去的就是里面特别干净。因为大家也没事干,整天就是擦,把茅坑擦得能当脸盆使。大家在一个共同的空间里,十几个人就那么一个茅坑,大家连撒尿都蹲着,特干净。那个茅坑还裂了几个缝,通常裂了缝在自己家里都会有点尿碱什么的,但是这儿没有。大家就这么点儿生活空间,把每个地方都弄得特别干净。然后里面的医生每天两次巡诊,我发现不会病死在里面,剩下的事都能解决。比如能看什么书,书还挺多,都是捐的,那里面有《大英百科》还封着塑料皮从来没人看过,我就开始看。

我开始就想好了我要先干一些什么事,我先干一些不触动心灵的事,因为那时候人都很脆弱,我怕我看小说可能就柔肠寸断,或者我要写作可能就会陷入绝望,所以我就既不看小说也不写作,我就看百科全书,那不会触动心灵。然后我翻译马尔克斯的书,翻译书比自己创作要好很多,因为你触及的是人家的心灵,而且人家那么老的人的心灵,90岁的绝望,比我绝望多了,所以我就还好。翻译很动脑筋,大部分不靠心灵,而且用脑子想这句话怎么写成中文,马尔克思还特别爱用大段落的大从句,整个一段就一句话全是从句,一个大从句要翻译半天,动很多脑子在这上头觉得挺好。

2.聊天

有一个人我觉得很有意思,后来我出来想要不把他拍成电影?

再有你有想了解别人的欲望,因为你平时没机会跟这些人聊天,现在跟人睡在一个炕上,光着屁股一起洗澡,上厕所大家互相看着,因为茅坑就在眼前。三天以后你跟这些人熟了,就跟他们聊呗,我觉得还挺有意思。有一个人我觉得很有意思,后来我出来想要不把他拍成电影?算了,可能审查通不过。一辈子他的世界只有一个北京火车站,从小就在北京站,做盲流、要饭、偷东西,抢劫等等。高兴的时候他会说,等我出去了我在火车站什么地儿请你吃饭,生气了他会说,你等我回火车站,我找火车站的小新疆弄死你。我问他怎么花钱,因为他偷很多钱,一个月十几二十万,我说你为什么不拿来做点儿生意,做点儿正经事。他说我不会啊,我就会这样。我说那把钱攒起来,他说我攒不住。我说在一个火车站里怎么花钱啊?他说我去网吧里打游戏,在游戏里他很正义,打各种妖魔鬼怪,他买虚拟游戏装备,七万块钱买把刀,两千块钱买个戒指,他每个月买十几万的装备在虚拟的自己身上。他的爱情就是北京站的小发廊,一个火车站就是他全部的人生。

他极其有意思的地方是他跟别人反着,别人受不了闹,他受不了安静,因为多年在火车站,只要一安静他就受不了,他浑身躁动,别人都睡觉了他弄一盆凉水往人脸上洒,把人弄醒,然后被惩罚,但他觉得有意思。他宁可天天被大家折腾,也不愿意安静。所以看到这个人你会觉得原来这个世界上还有这样的人,会在一开始把你的多愁善感、自怨自艾那个情绪分散很多。

3.友谊

屋里的大哥对我特别好……他那珍贵的一小盒酱豆腐全都被我吃了。

再有一个分散注意力的就是别人都比你判得重,我们屋里除了有一个醉驾的比我轻,其他的都是重刑事犯罪,还有杀人的、重伤害的、行贿受贿的、组织卖淫的,反正十年以上的有不少,人家都以努力、坚强、乐观的态度面对未来要判多少年。

屋里的大哥对我特别好,他最后判了七年,他都努力乐观,我有什么可绝望的、不想活的,我才六个月,而且我知道是哪天出去,他最后拿到判决书——七年,那一天晚上是睡不着的,躺在床上想这七年怎么过去。他有一点儿酱豆腐,有一天我特别厚脸皮地跟他说,我想吃一点酱豆腐,他就给了我一块。我们早上只有馒头跟粥,中午是两个馒头一个清水煮白菜,晚上是两个馒头另一个清水煮白菜或者是清水煮茄子、土豆,反正就这三样东西。所以酱豆腐夹在馒头里简直就是无上的美味,他那珍贵的一小盒酱豆腐全都被我吃了。

然后他跟我讲他今年56岁,他认为60岁以后再出来男人这一生就完了,他希望60岁以前能出来,所以要减一半刑。怎么减呢?现有的合法的最快的减刑方法就是陪死刑犯,判决的死刑犯手脚都用手脚铐连着,怕他自杀或者是疯了。你要给他擦屁股,夏天给他擦身子,而且你要舒缓他的焦虑,你要跟他交朋友,直到他被枪毙。这对陪同的人来说心灵伤害是很大的,当然减刑最快,陪一天死刑犯减一天。56岁的老头陪一个19岁的抢劫杀人犯,睡觉还得半睁着眼睛,因为出现过死刑犯夜里精神崩溃抠别人的眼珠子。这个大哥给了我很多鼓励。

据我观察绝大多数人进来十天半个月就会缓过来,精神崩溃的很少很少,有几样东西让我在里面对“人”这件事特别有信心,我看到人的坚强,大部分人都能挺住,确实有很多人我也觉得挺倒霉的。我屋里还有一个电影迷,他居然连我没公映的《那时花开》都看过。他在一个学校医务室工作,工资很低,他跑到MOMA去买原版的电影书,五千多块钱,进口的,没钱就偷了五千块钱的书被抓进来,估计也得判个半年一年。他也很坚强,他出来医生这条路肯定就没有了,但在里面他还会跟我讲讲电影。

4.“自由”

人人都想出去走两步,哪怕去倒垃圾、擦个地、去小卖部扛扛东西,大家都争着去。

再到两个月以后就可以写东西、看小说了。所以就开始自由了,每天给自己安排得很好,因为看守所是不劳动的。我有两个东西要澄清,很多人在网上问我为什么不剃头。强迫剃头的所谓“侵犯犯人尊严”,这种早已经在中国看守所被废止了。我在里边剪了三次头,我实在不想剃光头,三次都是犯了协助卖淫罪的发廊小弟蹲在地下用一个推子给我推短一点,推得还不错。推完了以后我一看跟外边好几百块钱剪的也差不多。

再一个澄清就是我不劳动,看守所是不劳动的,劳动是在监狱。看守所如果能有活让你干,那是你的幸运,因为人人都想出去走两步,哪怕去倒垃圾、擦个地、去小卖部扛扛东西,大家都争着去。不是我不劳动,在看守所没有要求劳动,偶尔极少数一点活儿大家都争先恐后,是用来奖励那个刑期最长的犯人,在这里已经羁押了三年了,跟大家都很熟,那你就出去扫扫地、扛扛东西,这就已经很幸福,因为谁愿意在那么小一个地方坐着?铁门上只有一个很小的窟窿,心情是很压抑的。头两个礼拜我都不敢看那个窟窿,一看到铁门上的窟窿你就觉得特别绝望,特别想把那个铁门吃了。因为只有那么一个地方,每天下午两点会伸进一个塑料管子,给你开水。

5.生活

大家特别温柔地喂这只猫,因为那是惟一让你感觉到你在生活的一件事。

后来有那么几个月来了一只猫,每天晚上会到这个窟窿来,我们每天留两个馒头喂它。我说这只猫肯定是菩萨,你想想它干吗上这儿要饭,这儿有什么吃的,这儿会有鱼吗?会有老鼠吗?只有馒头。但是这只猫每天都来,大家特别温柔地喂这只猫,因为那是惟一让你感觉到你在生活的一件事。包括隔壁屋里关着头上被砍了七八斧凶神恶煞一样的人,经常听到他在隔壁屋里怒吼其他人,但是这只猫从我们这儿跑到他那屋,他也是很温柔地喂那只猫。

然后再慢慢地你会生活下去,那就是你生活的地方,而不是以前想的说我在这儿咬着牙服刑。那就是你的生活,只不过你不能出来。有一个小小的放风场,也没有阳光,大概十几平米,大家围成一圈在里头走走步。慢慢你就觉得这就是你的生活,那你就这么生活吧。就跟你小的时候一个月半斤肉、二两油,你也就那么生活。在里边一个星期一个鸡蛋,有鸡蛋的那天特别高兴,人很容易适应的,而不是在没鸡蛋的那六天特别郁闷。隔个四五个星期如果你这屋一直都没打架,就能评一次文明监所,奖励是五天的晚饭是有肉的,而且有很多肉,第一天是烙饼卷肉,第二天是粉条炖肉,第三天是蒸的肉龙,第四天是木樨肉,你到那天就特别高兴。那个肉极大地激励大家不许打架,谁也不许打架,一打架就没了。

六个月其实挺漫长的,时间一长你就慢慢习惯了,那就这样生活吧。

7.看守所工作制度 篇七

6月19日上午,武警总队心理办公室主任甘泉在浦北县武警中队队长王旭辉、武警中队教导员黎中军的陪同下到浦北看守所进行检查指导工作。

甘泉主任一行首先听取了所长吴强就该所的安全防范工作情况进行汇报。随后察看了武警执勤室、备勤室、家属会见室、AB门、提审通道、谈话室、监控室、巡视走廊、民警备勤室、放风场等处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就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对该所在贯彻落实制度、维护监所秩序、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与武警中队驻所检察三方在执勤管理目标中的技防、物防措施等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8.看守所工作制度 篇八

家属都不在北京,身在北京的家人因涉嫌犯罪进了看守所,家属应如何委托北京的律师去看守所进行会见?虽然很了解家属焦急的心态,但完全没必要马上跑到北京来,可先委托律师进行一次会见,必要时申请取保候审,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来北京。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有权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如两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户口本的复印件也可以),由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了。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9.大和尚、小和尚以及看守所 篇九

为什么大费周章去见他呢?——要知道,和他见面,一套手续得从市公安局到区公安局到刑警大队再到看守所一路办下来,少不了得假装能说会道的样子——还是在去年,同事刘老师告诉我一条新闻,说是一名老和尚的侍者,也就是贴身秘书,秘密在庙里上网,还和一姑娘网恋了,最后动了凡心决心私奔,临走前偷了大和尚3块共重达3公斤的金条,一部iPad,以及十余萬现金。

听到这新闻,我脑里浮现了几个版本,大致可分为审丑版和审美版——大和尚怎么会有那么多钱?小和尚跟随大和尚见过各种“世面”的系列反应?一个小和尚眼中的寺庙生活及权力结构是怎么样……当然也幻想了纯真美好的人性,那是《受戒》里的故事。

带着各种想象,我终于在看守所的审讯室里见到了传说中的小和尚。他并不看我,眼睛总朝左下方盯着。只是在讲述佛教知识及跟随大和尚出国讲学、接待过世界五百强董事长和某省二把手时,才会抬起头来。那是他骄傲的时候。

在他的讲述中,跟在高僧旁边,他时常能体验到“高层次”人士的大方。比如说,几万块钱的红包;比如说,某银行行长帮他炒股的承诺……听到这一切的时候,我很好奇,这些形形色色的“成功人士”都要来找他们倾诉些什么,而他们又给一个十余岁便出家的小和尚带来了什么?

“我体验过那种真正的寺庙,再多的钱经过我的手,我都没有心动。可是在这里,我接触了这么多的人,诱惑就一点点产生了。”他说。

我开始觉得荒诞。

他甚至开始向我描述“无法控制”的那一天:他鬼使神差地走进了老和尚的房间,打开他的保险箱,看到满眼的黄金,还有那串一百多颗的翡翠佛珠。据说那是一位居士送的,可那一瞬间,他却想到师父最中意这串佛珠,他不能拿——虽然大和尚不曾提及喜欢,但小和尚注意到,师父只在万人隆重场合才佩戴。事实上,除了睡觉时间,他都和大和尚呆在一块,对师父的喜好观察入微——虽然该师父曾自述,只要听钟声,就能读出一个人的心境……

当时,我“无法控制”地被好奇所占满。当我像个怪阿姨般沿着他开启的线索小心翼翼深入时,哐当一声,门打开了,他又被带走了……

后来,我独自去那个寺庙。寺庙坐落在一个村落里,可真豪华啊。那是一个周二的下午,偌大的庙里有三五位女居士跪在佛像前,埋头读经。

据说这是大和尚筹集了四亿多建造而成的。警察到了这里也大吃一惊,才知道“做和尚很赚钱”,并为小和尚自毁大好前程感到痛心。他们正是循着肯德基的订餐和酒店的订房记录,才将小和尚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的。

抓到小和尚的时候,他正和女友走在私奔的道路上。除了赃物,他还携带了iPhone、iPad、单反相机、笔记本电脑等各种数码产品。后来他对警察说,这些都留给我女朋友吧。在他曾经的梦想中,他要和这个女孩开一个养殖场。

那次短暂的见面之后,我又争取另一次采访机会。我和同事易老师讲述了这个故事。她感到很残酷。她想到那些虔诚的居士们。在凌晨,她向我传授“打开人”的经验,她帮我想着各种接近人心的路线。后来我们谈起命运,她满心怜悯,她想知道,小和尚是否孤独、他如何理解因果、他恐惧过么……

上午,我再次充满好奇。我带着满满的两页采访提纲,走向看守所,想象各种可能的对话方式。后来我才知道,也就是在上午,那位未谋面的老和尚,得知了我的采访——

那个上午,我没能走进看守所。

10.远离看守所心得 篇十

我下面要写的是我在看守所的记实日记中几十篇,我不想太多的去表达什么,只是想告诉大家罪犯和公民很多情况下只是在一念之间我的文采不好很多东西我不知道怎么去表达。希望可以起一定的警示作用吧!我在看守所接触的46个人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因为一时的冲动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下面的几十个案例中希望可以对世人和我自己有一个警示和对自由的一种可贵!

11月5日终身难忘的日子,也是我开始从一个公民演变成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开始的日子!晚9电20左右警察敲开我家的门,在我还没有太多的心里准备的情况下我就上了警车!10点左右到派出所录口供,做常规6项(照片,采血,指纹,手印,脚印,)还有具体什么我忘记了!6日凌晨0点20分左右被送到看守所心情有一种莫名的紧张感,紧跟着体检(据说以前在医院,现在直接到看守所体检了)拿掉身上除了钱以外所有的东西包括裤带!凌晨1点左右被送了3道铁门的看守所,进办公室照相验伤(主要看身上有没有伤疤)拍照,搜身。送进监室我被安排在了304,再简单搜身,我进去的时候其他人都睡觉了,有2个在押人员在值班,安排我睡觉。顺便说一下我是醉驾进去的,可能心态上好点吧,但是那一夜还是一点睡意都没有!有着太多的紧张感和陌生感吧!墙上1400多块瓷砖,8米X2米的木板床,一个厕所,2盏24小时不关的节能灯,2台吊扇,1台32寸的TCL液晶电视,墙上挂着: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12条款加上用胶布粘在墙上的一瓶速效救心丸。这里我将度日如年的过上30个日夜!这里我将学到太多的法律知识,这里我将。。。吉某,男 25岁有前科,持枪抢劫,3000元左右!逃跑途中撞上一名巡防队员,至死!在外地做过传销,当我们问他为什么要抢劫时他说,也不知道怎么脑子一发热就伙同他人持道具枪抢劫了,用租来的车把对方车逼停实施抢劫!撞人后逃逸,后打电话自首!据他所说是因为出去做传销的时候家人帮他借钱了,现在人家到他家逼债,他就动了抢劫的念头,就因为这个念头等待他的我想只有监狱!在里面我常问他们是不是中国监狱的生活还是不错的啊!导致你们2进宫,3进宫.他们坚决否认,我也想不出所以然来!

正常14个人一个监室,我呆的是过渡监室,正常进来的人呆到10天到15天要调到劳动监室去!因为我的时间不够才一直呆在那里!下面我会披露一些攻略,和一些亲朋好友进去以后,病急乱投医乱送礼花冤枉钱!凡是醉驾被抓的没有至人伤亡的,不要被一些自称有关系的甚至一些警察,变相的告诉你花点钱我帮你办取保候审!其实醉驾3天以后不管是谁正常都要被取保候审的!因为1个月的时间太多了走法律程序的时间不够,所以都要被取保候审的!判刑的话浓度不要太高,没有至人伤亡的正常都是羁押一个月罚款3000元!

8日6点半准时起床,听值班的说有老鼠,群起殴之,在20多条腿的攻击下牺牲!被扔到门外,给看守所患着3高的猫发现了!后来的连续几天天天到我们监室门口守门待鼠!7点吃早饭,7点45在“主持”的安排下我们像和尚一样盘坐在大板床上!背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规定3天之内要背上不然晚上要多值班!1个班1个半小时2个人要不停的来回走动,正常一个班走3000多步差不多1400米左右,还是慢动作的那一种!1节课45分钟坐的时间长了屁股和腰那感觉别提多难受了!上午3节课。下午3节课。11点吃午饭,看守所吃饭时不要钱的,一份饭,一份青菜或者白菜和什么做的汤,当然你也可以加菜,荤菜24,素菜12,红烧肉45(红烧肉礼拜天菜可以加)吃饭时间贼快打饭到吃饭正常7分钟都不用牙齿的!运气好还可以放风,冬天15天洗一次澡!在里面就不要打架斗殴了如果做了会给你特殊待遇的!4点30开号务会,5点吃晚饭,6点看电视(看电视时最痛苦的做在那里150分钟基本都不怎么让动)8点40左右民警点名,9点睡觉!

沈某 男 17岁零11个月 伙同其他3人抢劫出租车抢了2000多元(女司机)后逃逸,2天手抓获归案,父母离异,在里面我发现了20岁左右犯罪的有8成以上是父母离异或者家庭有什么问题的!我觉得有很大的程度上这些父母都要付一定的责任!还少一个月所以是未成年,因为没有自首应该要送到少管所的多了!其实社会上应该设立一个机构针对这些父母离异,又无人看管的亲少年给予一定关注!

自由 我们每天都不会去想她!一旦失去了,那种感觉,那种渴望,无法言表!当你只能隔着铁门看着远方的天空,当你有时候4天才可以沐浴到太阳30分钟。当你只能在30平方左右的房间里生活,你才知道那时的冲动是多么的不值和懊悔!

通知:看守所“钳工”和“车工”的防盗秘笈!携带大量现金的人注意在两个车站之间的公交车尽量不要去做(尽量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快到年底了给在外打工的亲朋好友提个醒,电瓶车要安装防盗器要尽量锁在要有监控的地方!被告人孙伟铭,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高中文化,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的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的奇瑞QQ轿车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至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捐款帮助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林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有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月11日 晴 光棍节 每天重复着节目!也很无趣,6号是好像是定方便面的日子,今天还没有到!一”战友“怒道:方便面再不来我牢都不想做了!看守所可以定到苹果,方便面,火腿肠,面包,茶叶蛋,鸭蛋等!

一人在休息的时候讲了一故事:一个“溜冰”(吸毒)的上头了产生幻觉了,就用一个很夸张的姿势趴在墙上嘴里说着:我是小壁虎,我是小壁虎,任子(警察)一脚踹开门直听见他还趴在墙上在那里说我是小壁虎。我是小壁虎,你们看不见我,你们看不见我!任子上去啪,给他一耳光说道你妈妈个叉我看不见你!其实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法律的弹性比较大!就好像高晓松一样醉驾6个月那个因为他碰巧成了第一,那就成了反面教材!如果不是名人我相信羁押3个月也就好了!如果现在再是名人只要不曝光我相信程序很快就会走完!

曹某 男 24岁 父母离异 抢劫罪嫌疑人 有故意伤害前科

晚上10点左右在体育馆附近的超市门口实施抢劫一名女性包,包内现金1万多元 成功后逃逸。被同伙后举报抓获归案。我问他,你怎么就知道人家包里有这么多现金呢?他说我在取款机对面等,看到女性穿着比较好的,单身的就上去抢!我觉得单身女性晚上就尽量不要去取大量现金了!

关在拘留所的人对关在看守所的人完全是天堂,听说拘留所里面还可以买到香烟,卤菜,值班坐着都可以!相比之下那里面已经很不错了!我们在看守所里面只要方圆10米有民警抽烟,抽了很多年烟,这才知道为什么叫香烟原来香烟是可以这么香的!大家反映特别强烈!羡慕的,骂娘的!一次排队去洗澡途中遇到一个民警在前面走手上嘴里抽着烟,带队的一直跟在后面浴室都跑过了!

11月12日 天气 晴 心情:多云!早上10点左右民警来喊我名字进来有几天了也听他们告诉我基本程序了我估计是捕前谈话了,出监室在第2道大门带上手铐,进提讯室,检察院来了2个人1男1女,基本就是事情经过,还有就是问派出所有没有殴打等,人身攻击过我!如果有可以告诉检查他们,他们是专门监督公安这一块的!在后来就签一堆字,最后签的是一张逮捕证。可能是因为我的案件比较简单,本来应该是第2天由公安系统来找我签逮捕证的!

11月 14日 天气 多云 下午3点民警过来说 放风,虽然放风只是里面的盐个房间换到露天的一个房间,但是大家还是小高兴了一下,毕竟4天左右才一次!到了外面以后民警跑过来说,301有一个人怎么也不愿意背条款!要带18斤的脚镣,还要反带排铐(就是中间没有连接链的手铐)据说相当的难受!其实我们大家都知道这手杀猴给鸡看呢!果然我们监室的本来也不怎么想背的1个人,回监室以后拼命的背恨不得把标点符号也背上!

11.看守所执法细则 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第72条、第130条、第143条、第2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9-13条、第15条、第16-21条、第36条、第38-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4-6条、第9条、第11-12条、第14-15条、第18条、第20条、第22-24条、第47-48条、第52-5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07条、第113条第4项、第120条、第124条、第135条、第145-154条、第168条、第169条第3款、第273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8-10条、第28条、第38条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83号)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高检会[1998]1号)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17号)第24-29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9条第11项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1]38号)

《关于看守所使用警用约束带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2010]107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2010]214号)

第三章 管理教育

3-01.过渡管理

(一)建立过渡管理制度

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

(二)设置过渡监室

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设置集中关押新收押人员的过渡监室,过渡监室应当设置标志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据押量决定是否设置过渡监室。

2.新收押人员应当关押在过渡监室进行过渡管理。未设置过渡监室,或者同案人员较多、不便同室关押的,可以关押在普通监室,但应当进行过渡管理。

(三)进行过渡管理

1.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

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

2.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欺侮以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员铺位,每日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指导其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

5.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6.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7.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8.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安排监室。

3-02.分押分管

(一)分别关押

1.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2.对患有传染病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应当隔离关押。

3.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视情分别关押和管理。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需单独关押的,必须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保证安全。

5.看守所应当设置老弱病残监室,对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在押人员集中关押。

6.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在押人员实行分别关押。

(二)分别管理

看守所可以根据在押人员涉案的性质以及本人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

(三)对女性和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

1.女性在押人员应当集中关押。地市级以上城市根据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设置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或者监区。女子监区应当与男子监区相对封闭隔离,监区内设置女民警值班室、监控室、谈话室等。县级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多的,可以设置女子监区;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2.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性民警管理。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女民警。收押时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女子监室的主协管工作、女子监区的巡视和监控等由女民警承担。男民警因工作需要进入女子监区时,应当有女民警陪同。

3.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室集中关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数量较少或者因有同案人员不宜集中关押等原因,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案情较轻、恶习不深、无暴力倾向的在押人员同室关押。

4.对女性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应当采取适合其心理、生理特点的管理方式。

(四)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

1.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关押留所服刑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监区或者监室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2.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分别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管理,对罪犯的通讯、会见、探亲、减刑、假释等权利实行不同的待遇。

3.对各个处遇级别的罪犯,看守所应当通过计分考核定期评比,根据罪犯的动态改造表现定期调整。

3-03.管教岗位

(一)管教工作原则

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每个监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处理监室日常事务。

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二)主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监室床板、墙壁、门窗等安全设施,及时清除监室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

2.对新调入本监室在押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安排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日顺序,并在一周内跟踪观察,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人值班,并每日滚动轮换;告知值班人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对有安全危险的在押人员不得安排值班。

4.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在押人员的休息、学习和劳动,安排在押人员收听收看新闻广播电视节目、看书看报和学习活动,组织在押人员活动文体活动、座谈讨论、撰写心得体会。

5.根据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和诉讼阶段变化确定重点人员,及时与巡视监控民警、医生等沟通,并报告所领导。

6.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员的姓名、案由、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重点在押人员做到熟知。

7.对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员进行检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对在押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加戴械具,在押人员是否已经悔过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时提出意见。

8.做好耳目物建、使用、管理和考核、撤销工作。

9.对在押人员主动坦白交待或者检举的犯罪线索进行登记,按有关规定转递。

10.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辩护、上诉、申诉、检举、控告的书面材料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者扣押,并做好记录。

11.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审查。

12.定时检查在押人员帐卡使用情况,防止在押人员帐卡被他人使用。

13. 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14.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配合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

15.每月工作小结一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16.其他需要处理的事情。

(三)协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认识重点人员并基本掌握其思想动态。

2.主管民警不在岗时,承担管理监室事务。应当做到:

(1)对新收押人员和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前后,进行谈话教育。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观察和管理。

(3)安排在押人员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班值日顺序。

(4)注意检查监室秩序,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处理。

(5)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发现患病的及时处理。

(6)其他需要应急处理的事项。

3-04.谈话教育

(一)谈话教育基本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

(二)进行谈话教育

1.对新收押人员首次谈话。看守所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首次谈话。首次谈话由主管民警负责;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首次谈话的目的是帮助新入所人员知悉监管工作主要规定和要求,稳定情绪,实行平稳过渡。首次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询问新收押人员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详细家庭住址和临时暂住地、工作单位、职务、有何特长、有无前科,简要案情、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

(2)告知主协管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姓名。

(3)告知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途径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方法和途径。包括使用报警系统报告,向所领导、巡视、管教民警报告,约谈驻所检察官等。

(4)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处罚。

(5)告知其监内生活注意事项,包括监室值班、卫生值日管理规定、在押人员就医规定、在押人员财务管理规定、生活用品订购规定等。

(6)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2.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发生变化必谈。在押人员被转捕、起诉、判决(裁定)后,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找其谈话。

3.会见律师后思想不稳定、表现异常的必谈。

4.在押人员家庭发生变故必谈。

5.被加戴械具、处罚前后必谈。

6.调换监室的必谈。

7.要求反映监室动态的必谈。

8.出所前必谈。在押人员因投送监狱、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谈话可以采取问卷方式进行。

(三)谈话教育的要求

1.在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应当善于察言观色,应当留心观察在押人员的眼神、神态和举止,判断其言语的真实性。

2.保持警惕,保证谈话对象和自身的安全。

3.谈话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及时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谈话教育结束后,管教民警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谈话内容,确定重点,相应处理。

5.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获取信息的处理

1.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答和处置;对不合理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拒绝并作出解释。

2.对在押人员坦白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按照讯问笔录的要求做好记录,由在押人员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对在押人员举报监室内的违规情况,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制作笔录,及时处理。

4.对在押人员有自杀、暴力倾向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管控。

5.对在押人员有抵触监管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疏导、规劝,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所领导,视情对其进行严管、加戴械具、禁闭等相应的处置。

3-05.集体教育

(一)集体教育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体现政策。

(二)集体教育形式

看守所应当结合实际,采用民警授课、专家讲座、现身说法、监室讨论、电化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在押人员开展集体教育,力求达到教育效果。

(三)集体教育内容

1.政策法律学习,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2.遵守监规纪律和行为养成教育。

3.卫生及防病常识教育。

4.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文体活动。

5.劳动技能培训。

(四)集体教育要求

1.制定集体教育工作计划,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教育工作计划。

3.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3-06.安全大检查

(一)组织实施

1.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必要时可商请驻所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一起实施。

2.根据警力和监区布局情况对参加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严禁使用工勤人员和在押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3.落实安全警戒工作,除要求武警哨兵加强警戒外,开监室门检查时,应当安排武警在监室门口和放风场一侧巡视道上进行警戒。

(二)检查内容

1.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风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讯问室、会见室、谈话室等在押人员可能涉足的地方、劳动生产场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室在押人员报告装置是否有效。

2.在押人员加戴的械具是否牢固可靠。

3.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残、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4.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周界控制系统(高压电网)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有效。

5.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三)检查要求

1.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重大节日或者必要时应当随时检查。不得以清监代替安全大检查。

2.安全大检查应当认真、细致、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3.检查中,民警必须注意自身安全,严密注意观察在押人员的动态,防止发生脱逃、行凶、暴狱等事故。

4.检查时不得侮辱在押人员的人格,不得损坏在押人员的物品。检查女性在押人员人身由女民警进行。

5.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监销人签字存档;需要保管的,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在押人员签字后存入看守所财物保管室。

6.认真做好文字记录并逐项填写《安全大检查记录表》。

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清原因,研究对策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在押人员故意破坏监所设施,私制、私藏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应当对其予以相应处罚;对留所服刑罪犯应当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3-07.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看守所设置严管监室,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专门关押、管理和教育;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在普通监室关押能够有效控制其有害行为发生的在押人员,也可以在普通监室内实施严管。

(一)严管对象

1.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唆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的。

2.拉帮结伙,组织打架斗殴的。

3.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务的。

4.强拿强要、强买强卖,勒索、占有或者变相勒索、占有其他在押人员个人财务,霸占他人伙食、铺位的。

5.强迫其他在押人员为其服务的。

(二)严管原则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女性、未成年人、老年、患有残疾或者疾病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时,应当考虑其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状况,慎用严管措施,或者酌情从轻。

(三)严管的审批程序及期限

1.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在押人员严管审批表》,报所长审批。

2.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首次被严管的期限为1个月;再次被严管的,期限为2个月;第三次被严管的或者严管期间仍有“牢头狱霸”行为的,严管期限至本人离所。

3.首次被严管的在押人员,如确有悔改表现,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所长审核批准,可适当提前解除严管措施,但实际严管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四)严管措施

1.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2.停止参加劳动。

3.停止节日伙食调剂,禁止个人购买食品。

4.限制室外活动等自由活动时间。

5.限制通信、家属会见活动。

6.组织进行强化学习、训练。

7.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管的要求

1.设立严管监室的,看守所应当确定专门民警负责管理。民警应当对严管对象实施24小时监控,加强巡视和谈话教育,密切掌握动态,确保安全。

2.看守所应当将严管对象在严管期间的表现记录在案,写入本人离所鉴定。

3. 严管对象因生病等情形不适宜继续严管时,应当中止严管。该情形消失后,可视情决定是否对其继续执行剩余的严管期限。

4. 严禁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视为牢头狱霸实施严管。

3-08.深挖犯罪

(一)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的原则

1.深挖犯罪工作必须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前提,坚持专门工作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结合。

2.深挖犯罪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举人和秘密力量的安全。

(二)犯罪线索的收集

1.通过集体教育、个别谈话、人性化管理、亲属和社会规劝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广泛收集犯罪线索。

2.了解在押人员思想动态,根据在押人员涉案性质、作案特点、社会背景等情况,确定收集犯罪线索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犯罪线索。

3.将死刑犯、重刑犯、涉黑涉恶犯罪、共同犯罪、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以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在押人员列为重点深挖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收集犯罪线索。

4.利用秘密力量和犯罪信息比对等手段获取犯罪线索,发现在逃人员。

5.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配合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线索。

收集犯罪线索,应当制作笔录和线索收集情况报告。

(三)犯罪线索的甄别和转递

1.对获取的犯罪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构成要素、立案标准和查证条件进行认真筛选,甄别真伪,确定是否需要转递。

2.对需要转递的犯罪线索,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填写《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转递案件主管机关。

3.《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各个项目应当填写齐全,线索反映的内容记载清楚,并附笔录材料复制件,被检举人属上网逃犯的应当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四)犯罪线索的查证和反馈

1.有条件的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织专门力量对获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

2.犯罪线索转递侦查部门查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其了解查证情况,做好催办工作。

3.经查证破获案件的,看守所应当要求侦查部门及时出具破案证明或者反馈函,提供立案(受理)、破案报告,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和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对确实没有查证条件或者查证不实的也应当填写反馈函并说明情况。

4.看守所应当将线索查证情况及时告知提供线索的在押人员。

(五)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

看守所应当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一案一档,内容包括讯(询)问笔录、线索内容、线索转递、查证(立案报告、破案报告复印件)、信息比对、政策兑现等有关工作情况。

(六)上报和总结

1.看守所应当每月向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上报当月深挖犯罪情况及侦查单位查证反馈情况;查破案件的应当附检举人、被检举人、查破经过及案件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兑现政策的应当随时上报。年终应当上报本年度深挖犯罪工作总结。

2.对于看守所提供犯罪线索破获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督办案件的,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3.看守所应当及时总结深挖犯罪的经验和做法,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七)对在押人员自首和检举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和检举表现的,看守所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送办案机关。

2.罪犯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

3-09.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一)对上诉的处理

1.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书面上诉材料,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并在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2.在押人员口头提出上诉的,看守所民警应当受理,记录后由在押人员签字、捺印,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二)对申诉的处理

1.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律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看守所送交申诉材料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看守所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3.对申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接收当日转递,至迟应当在接收的第2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拖延和扣押。

4.对超期羁押的申诉,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驻所检察室和监督部门。

(三)对在押人员控告、检举的处理

1.设置控告、检举箱

看守所应当在在押人员容易接触又便于回避他人的地方设置控告、检举箱。

2.收取控告材料

看守所民警应当每天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也可以与驻所检察室协商,由驻所检察干部负责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

对于在押人员口头控告、检举的,受理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并认真做好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并按捺指纹。

3.处理控告、检举材料

(1)对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对在押人员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看守所应当在5日内转送。

(2)对没有明确受理机关,仅写明控告、检举事实的,看守所可针对控告、检举的不同内容进行处理;对明确受理机关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

(3)看守所对收到的控告、检举材料,以及处理后通知在押人员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对匿名控告、检举,无法通知本人处理结果的,看守所也应当登记在案。

(4)看守所在处理罪犯控告、检举材料过程中,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所务会进行研究,经所务会研究、分析后,认为判决有可能错误的,应当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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