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08-25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精选8篇)

1.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规定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三级资质计算满2年,以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和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三级资质的,业绩认定时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即为2005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三级资质的,业绩认定时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即为2005年10月—2008年9月。(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3)晋升三级资质的,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三级资质的,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其余20%可用投资额折抵(储备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该企业符合升级条件的资信评价、发展前景的书面证明。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证明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三级资质的,上1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7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三级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7年10月—2008年9月。

(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3)晋升三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必须到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三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其余20%可用投资额折抵(储备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该企业符合三级条件的资信评价、发展前景的书面证明。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管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3人,其中:建筑、结构2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7人,其中:建筑、结构类5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指IS9000认证,现在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的,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报告。

2.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二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 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2015年1月3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以下简称《规定》) 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以下简称《标准》) 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 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 (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 《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 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 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 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 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 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 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 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 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 、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 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 (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 直接申报的, 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 并组织抽查。

(十二)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 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 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 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 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 要求, 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 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 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 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本省级区域内) 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 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 需补办资质证书, 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 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1-1) 一式一份, 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 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 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 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 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 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 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 规格为A4 (210mm×297mm) 型纸, 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 采用软封面封底, 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 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 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 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资质证书

(二十)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 (A3) ;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 (A4) 。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 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5。

(二十一) 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 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本省级区域内) 等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 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 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 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 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

(二十六) 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 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 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 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 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 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 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制定动态监管办法, 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 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 (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 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 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 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 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建[2001]82号, 以下简称原标准) 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 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 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 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4-3。

(三十四) 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 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 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十六) 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 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 具体名单见附件4-2。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三十七) 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 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 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 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三十八) 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 (包括技术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 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 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 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 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 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 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 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 (注册资格) 或专业工种的, 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 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 以及企业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 (或身份证号) 、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 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 且要求专业齐全的, 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 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 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 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 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 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 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 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 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 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 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 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 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 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 每个专业人数不限, 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 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 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 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 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 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 《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 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 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 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 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 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 长度不作考核。

(三十九) 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 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 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十) 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 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 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 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 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 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 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 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 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 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 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 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 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 “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 (交工) 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 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 其中, 设备层不计算在内, 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群体建筑 (无论基础是否相连) 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 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 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过渡期

(四十一) 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四十二)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 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换证)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 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 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 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四十三)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资质升级 (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 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四十四)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 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 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四十五) 过渡期内,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 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 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 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十六)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 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七、其他

(四十七)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建市[2007]72号) 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建市[2010]210号) 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 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 “冶炼”改为“冶金”。

(四十八) 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城[2007]250号) 有关规定执行。

3.有多少企业缺乏“资质”? 篇三

家纺十大品牌半数无“加盟资质”

凯盛家纺最早从江苏南通起步,1997年创立上海凯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据公司的官方网站介绍,这是国内最早从事家用纺织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的大型企业。“员工总数达1000多人,拥有从日本、台湾等地引进的先进生产设备1000余台,年生产能力超10亿元”。

凯盛公司的官网中明确表示,该公司致力发展与加盟商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构建持久稳固的事业平台,立志将凯盛打造成为国内家纺行业的第一品牌。“遵循‘伙伴、双赢’的发展原则,不断拓展凯盛品牌,已建立覆盖全国的特许加盟连锁体系,先后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开设500多家专卖店及商场专柜、专厅,并以每年新开100家的速度递增。”

事实上,凯盛家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先后通过多种标准认证,也曾获得多种奖项,已经得到消费者和业界的一定认可,著名影星范冰冰就曾为这家公司做形象代言人。

然而,一则来自网络的报道却使凯盛家纺的管理人员有些头痛。2012年6月,某B2B网站发布报道,明确指出凯盛家纺多年加盟业务从未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质疑其涉嫌违规经营。

加盟商得知总部缺乏国家授予的加盟资质时十分紧张,而当报道作者就此问题致电凯盛的上海总部时,却被对方认为是“找麻烦”。

另一家与凯盛家纺比肩的紫罗兰家纺公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他们的特许经营加盟业务其实也从未获得国家许可。

首先,紫罗兰家纺确在吸引加盟,在对加盟者提出要求的同时,紫罗兰也在强势的推介他们对于加盟商的服务,其中最重要的是所谓“零风险策略”,包含“四波次零风险保障计划”、“两级拉动式品牌推广的宣传主线”,以达到“在确保加盟商盈利的前提下,完成商品销售的最大化”。

多方查实显示,在国内家纺行业的十大品牌中,除了已被曝光的凯盛和紫罗兰之外,梦洁家纺、博洋家纺、孚日家纺、堂皇家纺等均没有加盟资质。也就是说,在中国家纺行业的十大品牌中,面对加盟资质的拷问,超过一半的企业“不及格”。

特许百强亦有牵涉

当然,缺乏特许加盟经营资质的企业并不仅限于家居行业,从事汽车养护的安弗客、月福都未能幸免。据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加盟授权方有两万多家,但真正获得加盟资质的企业仅有1845家,不到10%。

业内人士指出,特许加盟是个人尽快创业的好途径,因为正规的特许加盟商会给你提供产品、管理、销售等方面的支持,就像背靠一棵大树,能替你遮风挡雨。但是目前,很多人借着特许加盟的旗帜,做的却是不法勾当,比如欺骗公众、倾销伪劣产品、甚至是进行经济诈骗。

任何有授权加盟资质的企业,必须要在国家和地方的商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且这些备案的企业都是向社会公开的。加盟商在考察一个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之前,一定要查询它是否已经备案。至于查询方法也很简单,就是登陆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主办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输入想要查询的企业名称或品牌名称,如果他们已经备案,系统就会显示出来。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是连锁经营领域唯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拥有企业会员1000余家,包括本土和跨国零售商、特许加盟企业、供应商等。其中,零售会员企业2011年销售额达到2.1万亿元人民币,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12%。该协会每年都进行“特许经营连锁百强”的评比活动,为行业发展状况的反映和加盟商的投资选择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这种权威评选活动中,入选企业的业务基本覆盖全国,也有的是知名区域品牌。但是即便如此,其中也不乏未能依法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备案的。

例如,在2011年的评选活动,共有120家企业脱颖而出,《中国连锁》记者查询发现,其中竟也有13家未能在商务部备案,甚至包括浙江人本超市、上海华氏大药房以及北京迪信通等知名品牌。

备案是为了监督

2012年7月20日,国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对此做出表态。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言人明确指出,备案的性质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是否备案不是特许人能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前置性条件。但如特许人(加盟者)不按照要求办理备案,特许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也就是说,即使特许人没有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是可以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但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该办理备案手续。如果特许人不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备案,特许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4.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四

细则

苏建房[2001]2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 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 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

(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八条 申请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3万平方米;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

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九条 申请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七)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十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列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五)验资证明(原件留档,其中货币资金必须占注册资本80%以上);

(六)企业注册地址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部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十)拟开发项目相关文本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企业给予备案文件是否齐全的答复。备案文件齐全的企业经济设区的市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等级标准的《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核定资质等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给予企业延长《暂定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或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申请延长有效期的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留档);

(五)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留档);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六)已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批准文件及工程验收证明;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正本和副本各一份组成。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合并后需要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领。

第二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应事项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年检中按条件应当予以升、降的企业,参照核定资质等级的程序和文件,经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资质升、降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经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楼层不受限制。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省辖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

担十六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于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七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暂定资质证书》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省、跨地区(省辖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必须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第77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五

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市2009年及201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现有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21家,从业人员3000多人。其中,具有二级开发资质的企业14家,具有三级开发资质的企业44家,具有四级开发资质的企业58家,具有暂定资质的企业105家,在建项目55个。2009年以来,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我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

一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做好资质审批工作,凡注册资本、规模、人员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在资质核(升)级中,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要求开。

协商,不允许其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的招拍挂交易活动。在系统内建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从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的全过程,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对房地产开发监管把关,房地产开发对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工作监管协调把关,上一个审批环节不到位就不能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的全程动态监管。

二是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备案管理系统。根据省住建厅关于不断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网上备案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或项目变更信息需第一时间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湖北省房地产从业主体管理体系”中进行更新,使我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更加规范、高效。

(三)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

一是大力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工作。坚持日常执法检查制度,采取抽查、普查与巡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在建开发项目进行检查,将借壳开发、无资质开发、违规预售等作为检查重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二是抓好房地产违规查处工作。对信访、举报、投诉,及日巡查工作中反应涉及房地产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建立档案并纳入企业资质(核)升级、年度综合考评和信用评价管理。经查属实,责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立案查处,年度资质检查不予通过,暂停其申办的一切业务,直至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不断强化为企业服务,积极促进行业发展

在依法履行部门职能的前提下,积极为开发企业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一是配合全市民主评议政风活动,出台了《**市房地产管理局服务企业活动工作方案》,搭建起为全市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服务的平台,寻求建立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二是灵活管理,为暂定资质企业提供人性化服务。暂定资质企业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其暂定资质,在其理由充分,申请延期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我局及时为其提供暂定资质延期审批服务,为开发企业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同时也维护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稳定。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和宣传和培训。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法律法规业务培训班,对开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分别进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在业内形成守法经营的良好风气。并组织开发企业到先进地市进行学习考察,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了解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学习先进经验,从而更好地管理企业,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四是引导房地产企业加强自身建设,鼓励企业做好做强做大。鼓励企业间的横向和纵向联合,积极培育房地产企业朝规模化方向发展;吸引资金实力雄厚、资质等级高、信誉好、业绩优的企业集团投资**的房地产业,全面提升我市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们在房产开发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省厅要求、与兄弟州市相比还存在不足,工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6.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延续开发企业资质。未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第六条一级资质条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第七条二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取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

(二)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

(三)连续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

(九)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

(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八条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或者取得暂定资质2年以上;

(二)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

(三)连续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

(九)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

(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九条四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取得暂定资质1年以上;

(二)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三)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当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置业”等字样,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

(二)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营、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四条《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3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在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或资质延续时,有关业绩、人员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所申报的开发经营业绩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记载一致。

(二)按照省有关规定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经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真实有效的,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2倍计算;获得“广厦奖”、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建部装配式建筑科技示范、住建部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5倍计算。以上2类面积计算不叠加。

(三)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2倍计算。

(四)开发企业子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开发业绩不计入持股公司,持股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开发业绩也不计入子公司。

(五)开发企业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返聘、退休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按照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得超过四级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许可

第十八条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开发企业资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级、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资质及三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制定。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注册的开发企业,由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自申请核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之日起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资质核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一级资质存续期间有下列第一款以外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将未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房屋按合格验收的;

(六)违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七)违法销售商品房的;

(八)恶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

(九)未依法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

(十)囤积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

(十一)以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分割拆零销售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

(十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经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十四)企业信用管理中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条开发企业申请核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等级核定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上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经营、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或者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七)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八)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的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九)项目所在地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投诉率、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证明、无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证明;

(十)近三年开发经营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资质条件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二十一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开发企业分立的,分立后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应当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开发企业改制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实行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制度,一、二、三、四级资质有效期为3年,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延续审批。

第二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等级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予以延续:

(一)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

(二)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三)资质有效期内,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分别在30万、10万、5万平方米以上,四级资质企业的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企业的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分别在15万、5万、3万、1万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五条对于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因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在建项目超出现资质等级承担规模或承揽范围的,允许企业在现有资质等级条件下完成该在建项目。开发企业出现应当被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或者有效期不再延续,但尚有开发项目未完成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明确限定项目开发经营,即在资质证书中注明“仅用于XXX项目开发经营,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他项目,XXX项目开发经营完毕,资质证书作废。” 资质证书每年核定一次,直至限定项目开发经营结束。限定项目的开发经营不受暂定资质承担规模和承揽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开发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领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资质证书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在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信息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企业的资质许可条件及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随机抽查率不应低于20%,以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管理。

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检查中发现企业其他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或转交其他有权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服务系统。

上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开发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改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开发经营业绩、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材料;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其他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进入被检查企业及其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四)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信息等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积极加强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动共享的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企业的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发经营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查实和处理、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申请时,应当查验相应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作为资质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开发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1]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开发企业资质,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开发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开发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2005 年3月8 日省建设厅发布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手续办理流程图

来源: 时间:2013/6/17

一、审批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办理流程 :

备注:

1、项目总投资:依据发改委计划立项批文;

2、配套公建、住宅、非住宅投资:包含土地成本和建设成本;

3、项目建筑面积:依据规划局盖章的总平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项目占地面积: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

7.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篇七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发展历程为了限制企业数量无限膨胀, 维护建筑市场有序竞争, 我国自1984年开始实施以企业资质管理为核心的建筑业市场准入制度[1]。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建筑业企业进入建筑市场, 开展经营生产活动的法定有效证件, 是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社会认可[2],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 资质管理需求也日趋复杂, 原有系统越来越不能适应相应的工作需求, 特别是与其它系统的结合上越来越受到原有数据结构的限制。且由于系统的不开放性, 为日常维护工作也带来了相应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更好地让信息化为政府工作服务, 重庆市建委启动了原有资质系统升级改造工程, 力求将原有系统进行优化改造, 完善数据结构, 扩展相应功能, 整理数据归集, 开放式的程序维护将为日常办公提供更好的信息化服务。

一、应用框架及运行环境

建筑资质管理系统充分应用B/S模式, 对服务和架构进行规划和设计, 实现清晰地层次划分和明确的接口定义, 保证架构的简单和优雅, 保证系统的稳定性、高可靠性、兼容性、可扩展性和先进性, 开锁及证书打印系统采用C/S模式开发满足此类需要操作系统I/O的操作。如打印接口和USB接口。

系统运行环境上, 数据库采用微软Windows 2003平台上的sql server 2005数据库。服务器目前均使用Windows 2003server操作系统。客户端采用Windows操作系统+IE6览器。开发工具:Microsoft Visual Studio.Net2008。

二、系统功能设计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企业业务模块, 行政业务模块、密钥管理模块、证书打印模块和系统维护模块。如图1所示。

2.1企业业务模块。

企业业务模块主要包括业务办理、信息维护、信息查询等功能。其中业务管理包括新资质申请、主项资质升级、增项资质升级、主增项资质互换、企业信息变更、企业资质注销;信息维护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维护、负责人信息维护、专业人员信息维护、专项信息维护 (如简介、章程、组织架构、机械、业绩等) ;信息查询包括资质、人员、设备、业绩、申报状态、报表等信息。如图2所示。

2.2行政业务模块。

行政业务模块与企业业务模块对应, 主要是针对审批和办理机关所言, 包括业务办理、报表查询、信息维护等。业务办理主要包括资质审批、资质变更、企业信息变更、证书号认定、资质备案等;报表查询主要包括企业情况统计查询、人员重复查询、企业施工号查询等, 信息发布主要是通知维护和通知发布;其它仍包括资质的注销、删除、修改、增加等功能。如图3所示。

2.3密钥管理模块。

密钥管理主要包括锁信息查询、企业锁/行政锁管理和锁注销等。其中锁查询包括企业锁和行政锁查询, 锁管理包括设置锁用户部门、用户组、打印锁用户等, 锁注销主要是包括注销和调换两个功能。

2.4证书打印模块。

证书打印主要包括信息查询、系统设置、证书预览和证书打印功能。证书预览和打印包括证书正本、副本信息, 系统设置包括打印设置和数据服务器设置等。

2.5信息维护模块。

信息维护模块包括系统功能维护、资质参数配置、审批机构维护、业务信息维护、流程维护和水印管理。其中系统功能维护主要包括组维护和系统菜单管理, 资质参数配置包括资质序列、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维护, 流程维护包括流程配置、流程批量配置和流程维护等。

三、关键技术

3.1三层体系结构。

三层体系结构是在客户端与数据库之间加入了一个中间层, 也叫组件层。这里所说的三层体系, 不是指物理上的三层, 不是简单地放置三台机器就是三层体系结构, 也不仅仅有B/S应用才是三层体系结构, 三层是指逻辑上的三层, 即使这三个层放置到一台机器上。三层体系的应用程序将业务规则、数据访问、合法性校验等工作放到了中间层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 客户端不直接与数据库进行交互, 而是通过COM/DCOM通讯与中间层建立连接, 再经由中间层与数据库进行交换。将应用的商业逻辑放在中间层应用服务器上, 把应用的业务逻辑与用户界面分开。在保证客户端功能的前提下, 为用户提供一个简洁的界面。这意味着如果需要修改应用程序代码, 只需要对中间层应用服务器进行修改, 而不用修改成千上万的客户端应用程序。从而使开发人员可以专注于应用系统核心业务逻辑的分析、设计和开发, 简化了应用系统的开发、更新和升级工作。

3.2JQuery。

JQuery是一个优秀的Javascript脚本库, 它具有如下一些特点:代码简练、语义易懂、文档丰富;轻量级的脚本, 代码非常小巧;支持CSS1-CSS3, 以及基本的xPath;跨浏览器的, 支持的浏览器包括IE 6.0+, FF 1.5+, Safari 2.0+, Opera 9.0+;容易扩展其他功能。采用JQuery将极大的提高编写Javascript代码的效率, 让代码更加优雅、健壮, 提高开发效率。

3.3工作流。

工作流解决主要问题是实现某个业务目标, 在多个参与者之间, 利用计算机, 按某种预定规则自动传递文档、信息或者任务。在一些老的“模块化”的产品中, 系统的设计是通常是基于任务分割的, 作业项目之间是分裂的。面向对象技术, 并不能直接解决这个问题, 相反, 往往使系统变得更加混乱和琐碎。工作流管理系统是一个真正的“人-机”系统, 用户是系统中的基本角色, 是直接的任务分派对象, 他或她可以直接看到电脑针对自己列出的“任务清单”, 跟踪每一项任务的状态, 不必从一个模块退出再进入另一模块, 搜索相应任务的线索。用户的任务分派和任务的完成状态, 可以被最大程度地电脑化和受到控制。日益增长的重要途径是通过万维网界面, 它可以令客户或远程的职员更好地参与。工作流的定义经常是借助于图形化工具, 依照业务过程实例的情况定义相应工作的安排。

四、结语

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及人民的生产生活[3]。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建设贯彻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规范了企业申报和加强企业信息管理, 同时标准化审批流程, 保证信息完整, 功能易用, 并且完善密钥和证书管理, 优化权限分配和简化打印流程, 目前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 经验说明搞好资质管理, 必须应大力加强建设行业的其他相关制度建设, 如信誉评价体系、工程担保制度、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等, 并且做好建设行业的相关电子政务工作开展[4]。

摘要:简述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的应用框架和运行环境, 详细表达了系统功能设计和关键技术, 并指出加强建设行业的其他相关制度建设和相关电子政务工作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开发

参考文献

[1]王东波, 刘力伟.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发展历程与成就[J].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0 (7) :66-67.

[2]任天攒.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建设[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 2006, 21 (5) :55-58.

[3]陈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思考与探索[J].科技与企业, 2012 (10) :65-66.

8.房地产企业预算管理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模式

1.概述

正如著名管理学家戴维·奥利所说:预算管理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能够将组织所有关键问题融合于一个体系之中的管理控制方法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房地产企业管理控制的目标从完成生产的品种、产量计划,逐渐转移到追求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房地产企业价值最大化上来。预算管理由此不断引起重视,在实现房地产企业经营目标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许多集团房地产企业因为受长期计划经济管理惯性的影响,在推行预算管理上仍普遍带有计划的特色,尚未形成全面预算的理念。由于房地产企业对预算管理认识上的误区以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得预算管理成效大打折扣,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房地产企业实施预算管理的进行系统性总结,进而根据存在的问题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以销售预测为基础的预算基本是按“以销定产”的体系编制的。预算的起点是以销售预测为基础的销售预算;然后再根据销售预算考虑期初、期末存货的变动来安排生产;最后是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各项资源的供应和配置。以销售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的预算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项组成:

1.1销售预算

销售预算是关于预算期的销售量和销售收人的规划,它是以销售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下预算体系的起点。销售预算编制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对预算期销售情况的预测,可采用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两种基本方法,具体又有判断分析法、调查分析法、趋势预测法、因果预测法及购买力指数法等。

1.2生产预算

生产预算的编制要以销售预算和产成品存货预测为基础。多环节生产的产品还应编制每一环节的半产品预算。产品的预测生产量可根据预测销售量和期初、期末产品的库存量确定,主要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要预测期初和期末产成品的库存量;二是计算预测生产量,公式如下:预测生产量=预测销售量+预测期末产成品库存量一预测期初产成品库存量。

1.3供应预算

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要进行各项资源供给及配置的预算,并确定相应的预算成本。具体包括:“直接人工预算”,要根据生产的需要安排适当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并确定相应的人工成本;“直接材料采购预算”,要根据各期预算产量对材料的需求,考虑期初、期末存货变化从而确定材料采购量及相应的采购支出;“制造费用预算”,要确定产品生产过程中相应发生的制造费用,包括变动制造费用和固定制造费用。

1.4成本费用预算

首先,在生产、供应基础上确定单位产品生产成本;其次,预计因此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成本费用预算要在充分考虑外部市场价格对房地产企业经营压力、房地产企业历史成本情况、内外环境变动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内部挖潜,使预算先进合理。

1.5利润预算

在销售预算、成本费用预算基础上,确定预算产品或业务在预算期内可望获取的利润。这一预算利润能否实现除了受外部市场异常变动的影响外,主要受房地产企业营销策略是否成功、成本控制是否有效等因素的影响。

1.6现金流量预算

在销售预算、成本费用预算基础上,确定由此引起的现金流人和流出情况,使财务部门能及早进行资金运作,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要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方便现金流量预算的编制,往往在各项预算的编制中包括现金流量资料,而这一体系中的现金流量预算可以不包括投资与筹资活动所引起的现金流量。此外,还包括相应的财务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等各项具体内容。

2.预算编制的一般流程

在以销售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下,预算编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房地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预测,参考房地产企业预算期间的预期利润,采用适当方法科学、合理地确定预算期间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指标。

(2)销售部门以销售预测为基础,根据房地产企业实际情况和预算期间预计可能发生的变动情况编制销售预算,以确保实现房地产企业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销售指标。

(3)生产部门在销售预算基础上,考虑期初、期末产品存货的需要,编制生产预算,保证预算期间销售的需要。

(4)供应部门围绕生产部门生产所需,认真编制料、工、费等各项预算,协调各项资源供给及配置,保证生产正常有序进行。

(5)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述各项预算分别编制相应的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在内的成本费用预算,以加强房地产企业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预算总目标的实现。

(6)财务部门根据这些预算,结合所掌握的各种信息,在上述销售预算、成本费用预算等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利润预算,确定房地产企业预算期内可望获取的利润,并据以对各级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考评和控制。同时还可编制现金流量预算,以便房地产企业及早进行资金运作,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适用范围

以销售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如下房地产企业:

(1)以快速成长为目标的房地产企业。如果房地产企业的目标不是追求一时的利润高低,而是追求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可以采用以销售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

(2)处于市场增长期的房地产企业。这类房地产企业的产品逐渐被市场接受,市场占有份额直线上升,这一时期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是不断开拓新的市场以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增加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在此情况下,采用编制生产及费用预算进而编制财务预算的以销售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能够较好地适应房地产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战略的需要,促进房地产企业效益的全面提高。

4.优缺点

以销售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的优点主要有:符合市场需求,能够实现以销定产;具有科学、合理的预算指标体系,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总预算和部门预算上下同步编制的方法,即在编制总预算的同时,对部门预算的主要指标进行计算和确定;有利于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健全的成本分解落实的网络体系,房地产企业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保证经营目标的贯彻实施,加强对生产经营各个步骤、各个环节的有效控制,使财务管理的特点和方法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现全员参与财务管理的目的;有利于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使房地产企业快速成长。

同时,应该看到以销售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存在以下不足:可能会造成产品过度开发,不利于房地产企业长远发展;可能会忽略降低成本,不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利润;可能出现过度赊销,增加房地产企业坏账损失。 [科]

【参考文献】

[1]黄嘉卉.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J].经营管理者,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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