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细则

2024-07-20

限购细则(通用14篇)

1.限购细则 篇一

20最新杭州限购令细则

一、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购房支付能力等,我市将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的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完善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全市保障性用房建设目标任务。2011年,全市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6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8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200万平方米;全年竣工保障性住房500万平方米以上。 2011年,继续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按计划推出公共租赁住房;对城镇低保标准2.5倍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将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重点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税务、财政、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充分运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和手段,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五、加强住房供地管理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地计划的结构及布局等予以合理安排,加大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优先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的实施。通过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多种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加大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供应力度。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2011年商品住房供地总量中安排10%的土地用于建设或配建保障性住房。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并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对土地竞买人的准入资格以及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建设。

六、严格执行限购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 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加强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有关责任。

八、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新闻媒体要做好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理性消费的引导,形成有利于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有关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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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购政策出台 各界解读“影响有限”

9月18日,杭州市房管局发布了杭州市限购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自9月19日起实施住房限购。”

政策内容显示,在市区限购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杭州市政府某官员向腾讯财经,这个政策对杭州楼市影响有限,因为很多外地炒房客,在家庭成员里,随便换个身份证就可以来购买,此举更大的意义可能是“政府为了表明态度”。

近期,杭州楼市的火爆又达到一个新高点。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杭州8月份全市新建商品房成交量接近2万套,今年全市新房累计成交量已高达15.4万套,为历史最高点。

这意味着只花了半年的时间,的杭州楼市,就完成了全年的销量,只用了不到9个月的时间,就超出了全年的成交量。

根据杭州透明售房网的统计数据显示,新建商品住宅方面,8月全市成交均价为17233元/平方米,环比上涨9.6%。其中,市区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为18547元/平方米,环比上涨11.6%。

在此前杭州楼市火爆时,当地政府曾出台过限购政策。

2011年2月28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208月29日杭州全面取消限购,历经三年之余的限购令正式解除。

如果杭州按上述政策规定限贷,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认为,与杭州此前的限购令相比,目前即将要出台的限购政策不痛不痒,“这次主要是针对外来人口的投资性需求,对本地人口影响不大,能够把外来性需求挡在城市之外。”

当地房企某高管对腾讯财经表示,一波在杭州买房的人,不仅仅是浙江省内的买房者,这还包括全国各地过来的投资客。

对此轮投资客的进场,张宏伟分析称,与以往不同的是,随着各个城市间市场基本面复苏进程不一,投资客资金也根据不同城市的特征开始在不同城市间轮动,投资客资金的轮动进一步推动不同城市的楼市热度升温,各个城市间也形成轮动上涨的局面。

“今年4月到7月间,投资客开始在一线城市周边轮动,周边核心热点城市的优质项目也成为它们涉猎的对象,比如长三角经济圈的上海的投资客开始转战苏州、杭州,京津冀经济圈北京的投资客开始转战天津、北三县、廊坊等。”他分析称。

2.限购细则 篇二

限购政策的积极效果是应该肯定的。首先, 在抑制投资投机购房方面, 限购政策是起到很大作用的。房价在很大程度上是被这方面的需求炒高的, 如果能够很好地限制住投资需求, 就有可能实现抑制房价上涨的目标。再者, 在稳定市场、改变预期方面, 限购政策功不可没。执行限购政策的城市, 也是房地产泡沫化危机比较严重的地区, 如果不通过这种强制手段, 也很难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任其膨胀的结果只能是泡沫的最终破裂, 进而危及楼市乃至整体经济的安全。

当然, 在看到限购有利的一面的同时, 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一政策的局限。作为一种行政干预市场的手段, 限购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 在市场稳定之后或有更好的市场手段可以推出之时, 这种短期政策就应该逐渐退出。

早在限购政策推出之初, 就曾引发质疑和争论。反对者的理由是房地产市场应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自发调节, 而不应使用限购这样的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当然, 持这种论断的人, 有一些是站在开发商利益之上发言的。我们的房地产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 如果目前只用市场手段调节肯定会失灵。试想如果没有限购, 今天的楼市将是怎样的景况, 恐怕是难以想象的。

实际上, 当前关于这一政策的困惑是何时退出、如何退出的问题。从时间上看, 限购政策已执行两年有余, 应该说时间并不算短, 但从市场的角度来看, 目前退出的时机和条件并不成熟。因此, 从官方层面来看, 尚未有相关表示, 也就是说, 在退出的时间上仍不确定。再就是如何退出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应加快推进房产税的步伐, 用房产税来逐渐取代限购政策。而房产税最近放慢脚步, 将作为中长期计划来考虑。在近期看来, 房地产调控仍将延续以前的政策, 在更为有力的调控手段推出之前, 限购政策不会轻易退出。可以预计, 未来限购政策也将是在市场稳定前提下有限度的逐渐退出。

3.限购令的细则 篇三

居民最多买两套

新浪房产讯(编辑 陆丽丹)在重庆、上海房产税、新国八条突袭之后,南宁限购令也于节后发力,新浪广西房产从多方渠道获悉:南宁版限购令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12月31日止。该限购令明确规定南宁户籍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新购1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一年纳税和社保证明的外地家庭不能在南宁购买商品房。比起广州“限内限外限年纪”的严厉版,南宁版限购令则显得非常 “温柔”。

核心:南宁户籍居民限购两套

南宁版限购令内容和之前网上网友曝光的“郑州版”出入较大,更多内容和近期出台限购政策的城市内容大多一致,即“户籍居民限购两套”,重点是打击炒房等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的居住功能。主要限购内容如下:

1、对于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新购1套商品住房。

2、对于能够提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或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3、暂停在南宁市六城区内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4、无法提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或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禁止在南宁市六城区内购买商品住房。

5、限购期间,允许居民家庭出售现有住房后,再按以上政策标准新购商品住房,购买次数限制为1次。

范围:二手房也纳入限购

南宁版限购令规定:居民新购住房不仅涵盖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亦纳入限购范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界定时间内购买二手住房的以个人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时间为界定时间。在限购期之前已购买商品住房但未进行合同备案或交纳契税的,应在限购期之前办完相关手续,如在限购期内办理的,按本限购政策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及二手房交易的经纪机构对购房者有“限购令告知权”。

时间:限购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4.东莞住房限购新细则 篇四

《通知》还明确了对学历的认定,其中“海归”需有国内认证。《通知》要求,购房人能同时提供国(境)外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能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上通过查验的,予以认可;对只提供学历证书的,不予认可。

此外,《通知》还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房、拍卖所得住房也进行“限售”。《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4月11日零时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5.上海限购令细则公布 篇五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在两会现场表示,目前上海的住房限购政策没有变化,仍将继续执行严格的住房限购政策。

,“限购取消”已成为楼市政策松绑的关键举措之一。到目前为止,全国46个限购城市已有41个退出限购舞台,仍在坚持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仅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一线城市以及三亚市。在上海,住房限购令何时取消还没有时间表。

屠海鸣在其提案中说,1月31日,上海出台了落实新“国八条”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上海版细则。

其中明确规定了上海的住房限购政策:已有1套住房的上海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6月,上海住房限购政策在执行层面再次收紧――单身、非上海籍购房者,无论是否已有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证明,都被列入住房限购范围。

根据规定,非上海户籍人士购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以家庭为名义购房,所谓家庭名义就是购房者必须已婚;二是该家庭在沪名下无房;三是能提供2年内在沪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

屠海鸣在提案中指出,特别是非沪籍但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单身人士,以及需要到上海与子女团聚的非沪籍老人等群体,住房限购政策导致他们中的很多人或者其子女不得不离开上海。

“毫无疑问的是,上海现行的住房限购政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也对稳定房价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项严格的限购令也‘误杀’了不少确实有自住需求的非沪籍居民购房。”屠海鸣说。

他认为,对以上两类群体“一刀切”的禁止购房政策,不仅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上海的人才引进,以及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上海目前的房价仍居高不下,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依然很大,不宜全面取消住房限购政策,应继续坚持住房限购令。”屠海鸣建议,在此前提下,应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角度出发,针对确实有自住刚性需求的特定群体,适当放宽非沪籍居民的住房限购政策。

他建议,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沪籍居民拥有1套住房,特别是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的人才类单身人士,以及子女为沪籍并确需与子女一起在上海生活的老人。对于这类居民,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不能让投机投资性购房趁机而入。

对于屠海鸣的这一建议,刘海生在两会现场表示,目前,上海的住房限购政策没有变化,仍将继续执行严格的住房限购政策。根据规定,非上海户籍的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但非上海户籍的单身人士被列入住房限购范围,“非沪籍人士如果组成了家庭,是可以买1套房子的”。

同时,屠海鸣建议,继续严格执行其他群体的住房限购政策,严厉查处非沪籍居民家庭补税购房等违规行为,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于中介帮助购房人弄虚作假违反“限购令”等行为,应该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此外,上海还应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的规划选址、房源数量,让暂时不能买房的青年职工可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居所。

6.政府短期不撤销限购令 篇六

不过, 郝建民透露, 中海地产有信心在毛利率方面跑赢行业平均水平, 而根据目前的土地储备, 有信心毛利率可维持35%或以上。

于会上, 对于市场关注的库存问题, 郝建民称, 对于供应量较多的市郊地区, 即使是一、二线城市, 楼价或进一步受压。但在一、二、三线城市中心的高端物业楼价会较具抗跌力, 或还有上升空间。

郝建民续指, 在国内房地产市场中, 未见库存有明显问题出现。再加上经历过2008年及2012年后, 内地专业的发展商已有转好的库存管理, 并可在有需要时采取更弹性的定价策略。目前中海地产的库存周期约3个月, 无大幅上升。

谈及土地市场, 郝建民表示, 因见到有较多发展商的现金回笼速度减慢, 及较难取得融资, 将会导致今年土地市场活动减慢。但中海外及中海宏洋并未出现此困难, 因此, 目前的市况可为集团提供更多以低价收购土地机会。

7.北京开始执行限购令细则 篇七

北京开始执行限购令细则 2011 年 03 月 10 日 03:33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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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家庭两名及以上个人共同拥有一套住房产权各计一套已拥有住房———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丰台、海淀、朝阳等区的区房管局获悉,市住建委已制定并下 发了北京楼市调控新政的执行细则,各区县都已开始按照该细则办理具体业务。此外,按新规定,拆迁安置住房将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购买人,并 报市住建委备案后直接进行网签,但网签后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数量。从内容看,细则首先明确,凡在 2011 年 2 月 17 日零时零分之后,进行网上签约 的住房交易,均应当执行新的限购政策。据了解,在 2 月 17 日,北京还有部分 区县进行了少量的网签,这部分网签依然需要进行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其次,细则明确拆迁安置住房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购买人,并报市 住建委备案后直接进行网签,网签后计入已拥有住房数量。这意味着,已经获得 了一套拆迁安置房的家庭,还可以新购买一套住房。但拆迁家庭现在名下已有住 房数不会影响安置房的获取资格。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表示,拆迁安置房是在拆 迁过程中进行的补偿,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安置房为实物补 偿。被拆迁家庭并非是主动去购买新房,而是被动的因拆迁而获得补偿,因此即 使家中已拥有两套住房,仍然不影响获得拆迁安置房。而如果加上拆迁安置房,家中已有两套住房的,将则无法再新购住房。第三,执行细则明确了赠与、房产抵债、继承等行为如何执行“限购政策”。按 照执行细则,被赠与方需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房产抵债需法律文书,否则也需通 过购房资格审核;继承则正常,不需要通过购房资格审核。此外,在家庭房产套数认定等问题上,执行细则也明确,除了商品房,房改房、有产权的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只要是拥有产权的住房,都将计算为家庭已有 住房。不但包括商品房,也包括房改房、拆迁安置房、有产权的保障房等。值得 注意的是,非同一家庭的两名及以上个人共同拥有一套住房产权,各计一套已拥 有住房。但共有产权人相互之间转让共有住房产权的,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关键词 ■集体户籍 问:集体户籍在购房中是否视为北京本市户籍?

答:北京市单位集体户口是本市户籍的一种形式。非本市户籍人口因就学迁入学 校集体户口的,不能作为本市户籍人员购房。毕业后,取得本市户籍或未取得本 市户籍、但在本市连续 5 年以上缴纳社会保

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可按限购政策购 买住房。■继承 问:继承住房是否执行限购政策? 答:通过司法判决、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这 意味着,可以不执行限购政策。■拍卖住房 问:拍卖住房是否执行限购政策? 答:按照目前执行状况,拍卖中获得房产也要受到政策限制。外地人如果不能够 提供 5 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即使已签订了购房合同,在过户时仍将受到 限制。而拥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只有当名下房产不超过两套时,才有资格拍 卖获得房产。■社保或纳税证明 问:非京籍家庭是否符合纳税、社保条件如何认定? 答:非本市户籍家庭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地税部门认定。购房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相关人力社保或地税部门提 出。■非京籍家庭 问:非京籍家庭,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有连续 5 年社保或纳税? 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需要同时具备持有本市 有效暂住证、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二选一)条件的,视为该家庭符 合购房条件。■外籍人士 问:外籍人士购房是否执行限购? 答:外籍个人购房仍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执行。根据该《通知》,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8.上海各区县限购令内容细则 篇八

《意见》中规定,对达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且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非沪籍人员,定向微调住房限购政策。这部分符合条件的非沪籍人才,今后有资格在沪购房。

2015年上海各区县限购令内容细则

宝山、闸北、嘉定、普陀

已婚:双方父母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的,还可以买两套。一方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买。

单身汪:和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可以买一套。

长宁区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一方同父母共有4套及以上的,不能买。

单身汪: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一套。

徐汇区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一方同父母共有4套及以上的,不能买。

单身汪: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一套。

静安、闵行、松江、青浦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一方同父母共有4套及以上的,不能买。

单身汪: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一套。

浦东新区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三套及以下且配偶无房,可买一套;

单身汪:与父母共有住房二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本市离婚单身带小孩无房,可买一套;外地离婚带小孩无房,不可买。

虹口区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

单身汪:1、名下无任何住房可购买一套;2、跟父母共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一套。

杨浦区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两套及以下,还能买两套(4套房是结婚前和父母共有的);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买。

单身汪: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一套。

黄浦区

已婚: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

单身汪: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一套。

备注:1、此表中所述同父母共有房屋指的是限购政策出台前(1月28日前取得产证)的住房,对于此后购买的住房将按规定计作新购住房,应在还能购买的套数中予以扣除。

2、此表中所述“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N套及以下”指此家庭中,男方和女方各自同父母共有的套数都应符合限制套数的规定,有一方不符合,此家庭将被限购

3、此表中所述“双方同父母共有N套及以下”指此家庭中,男方、女方及各自同父母共有住房套数总数应符合限制套数的规定,否则此家庭将被限购

9.“限购”不可能完成的历史使命 篇九

“限购”出台有两个重要背景, 一个是2008年“四万亿”之后整个房价失控性上涨, 2009年全国房价平均增速超过25% (十五年来最大涨幅) , 到2010年的时候, 因房价问题造成的社会舆论压力已经非常之大, 可以说因此政府一度面临执政挑战;另一方面, 房价上涨预期导致社会各领域投资偏向房地产, 若不出台限购, 房地产市场“囤积居奇”的现象将难以遏制。从当时的情况看, “限购”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中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粗放式发展, 财富分配出现了严重不平衡, 追其根源, 是政策的不合理, 以及国有资本缺乏约束和竞争、权力寻租导致的腐败等问题造成的。关于中国财富分配的问题, 2010年世界银行发布报告显示, 中国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 财富集中度远超美国, 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导致社会财富向少数利益集团集中, 尤其是向官僚利益集团和垄断利益集团集中。处在财富高端的少数人会尽情的买入房产等, 把自己的财富再次转换成增值预期强烈的资产, 而普通人不仅要忍受高房价, 还面临出租市场无话语权的绝对弱势地位。“限购”可以说从一定程度上放缓了财富分配进一步失衡的脚步。

但“限购”本身不是问题的关键,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 财富的初次分配有没有随着改革的推进而走向公平。如果“初次”分配都是扭曲的, 那“二次”分配就会更加不公平, 甚至可能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因素。房地产面临的问题实际上又回到了原点, “限购”在这方面的作用极其有限。

没有“限购”的中国房地产市场, 需要面对的问题是否依然如故?

在制度性改革, 以及财富分配问题没有改善之前, 中国投资者对股市、债市、基金、保险等领域的可信度是否在提升, 一些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的条件是否已具备, 各类投资渠道是否真正意义上在拓宽, 如果回答是否定的, 投资领域“杀回”房地产市场的可能性依然较大。尤其是在“限购”逐步取消的情况下, 在对金融资产没有“历史”认可度的大多数“土豪”眼里, 房子依然是首要增持对象。

四年来, 限购不是让买不起房的人买了房子, 限购只是将买得起房子的人的需求延后了几年。当市场重新回到起点, “你”还是那个买不起房的你, 而“他”会窃喜和感谢限购, 因为未来你所需要的房子将再次掌握在他的手里。至于很多“老百姓”希望房地产市场崩盘来获得廉价房产, 我要告诉大家的是, 中国诸多市场都牵扯到了政府信用, 为了维护这种信用, 就算继续出台“四万亿”、走向恶性通胀, 暂时也不会让诸多“违约”事件发生;就算“泡沫”真的破裂, 富人只是变成了穷人, 而穷人则可能变成“乞丐”, 两者的距离很难发生扭转。

10.合肥市住房限购查询实施细则 篇十

由于房价上涨过快,厦门、南京、合肥、苏州被业内称为“楼市四小龙”。作为典型的中部内陆城市,尤其是今年春节后,合肥新房、二手房价格一路飞涨,多次领涨全国,价格急速迈入“万元时代”,数月涨幅位居全国前五,且呈现一房难求的局面。

10月2日晚间,合肥官方正式对外发布该市重启限购政策,市区范围内开展限购的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并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而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则限购1套。与此同时,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合肥市住房限购查询实施细则》,是该市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限购令”的具体实施细则。

11.限购细则 篇十一

温房字[2011]30号

各县(市、区)房管局(分局),瓯海区住建局,开发区房管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1]23号)精神,切实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4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其在本市内购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提供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

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新购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已经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签的商品住房。

新购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四、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1年内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驻温部队现役军人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在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住房买卖合同。其中,《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作为合同附件,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一并提交。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等复印件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须留存备查。

六、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相关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和存量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相关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和存量住房产权登记手续。

七、房屋登记机构对2户及以上家庭共同新购住房的,应分别按其所属不同家庭审查购房条件,均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方能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手续。

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抄告国土、税务、工商、银监、人民银行、公积金等部门。

九、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的,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事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限购政策的有效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 2011 〕23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抓好调控政策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力度,建立温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货币补贴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建立起多种类、多层次的具有温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履盖面,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5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2011年我市建设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87万平方米共9960套。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支持用工单位、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开发建设农民工公寓。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成立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全面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轮候等制度,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积极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评估,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助力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托人民银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系统”,整合部门资源,加强调查研究和定量分析,提高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质量,更好地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提供服务。

五、严格用地管理,完善土地竞投方式。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时序。3月底前,必须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接受社会监督。市区每年各类住房开发用地供应量要达到1500亩以上,保障性住房、旧住宅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以上。积极探索竞投方式,导入限房价、限套型、竞配建、竞地价的做法,严格控制出让土地地价的溢价率。对公开出让中住房地价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备。各县(市、区)和市本级要依托逐步建立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严格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限制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在整改到位前参加土地竞买,对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六、完善限购措施,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其在本市内购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七、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对经纪机构负责人和经纪人员的资格培训;出台《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管理办法》,推行存量房网上签约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公开销售制度,严格落实商品房买卖实名制,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原则上宗地不得分期预售,低于5万平方米的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项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开工、竣工或捂盘惜售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月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银行要按月将本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情况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落实项目资金,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抓紧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温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0〕91号)的要求,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各县(市、区)必须在今年一季度前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资金,启动开发建设,确保6月底前完成数据整理迁移,建成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全市联网。

九、建立约谈问责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目标、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予以推进。同时,要将上述目标任务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十、加强舆论宣传,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12.限购政策下房价调控的审思 篇十二

一、房价不断上涨的主要原因

(一) 炒房现象严重

近年来, 我国的通货膨胀率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居高不下, 加之金融保值产品保值力差, 房地产成为人们投资或投机的一种选择。由于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 人们看到房产升值的巨大潜力, 很多人购置多套房屋, 待价而沽, 赚取利益。炒房囤积加大了市场需求, 无形中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供求关系, 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导致房价虚高。

(二) 土地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

中央政府获得了财政收入的大部分, 但直接承担的职责少, 地方政府获得财政中的小部分, 但要承担多种职责, 诸如:医疗、社会基本福利、基础建设等。从历年来的中国统计年鉴, 可以发现中央财政占了全国财政收入的50%以上, 但财政支出不到全国财政总支出的30%[1]。在财权、事权不统一的条件下, 卖地成为地方政府补充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措施, 以2010年为例, 全国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高达76.6%[2]。

(三) 房地产的开发融资机制

我国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所占的比例有限,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和房屋预售。购房者先交钱, 而后开发商用购房者的购房款 (这些款项多数来自于银行贷款) 去建房, 建好后购房者再拿房的预售制度[4]。这种制度的直接后果是银行不希望房价下跌, 因为房价下跌的太厉害, 银行不能收回其贷款;投资型的购房者也不希望房价下跌, 因为如果房价下跌自己的投资将蒙受损失;开发商也不希望房价下跌, 因为房价只有不断上涨, 开发商的资金运作才能更顺畅, 房地产开发项目才能得到顺利进行。因此房地产开发商需要联合起来共同推进房价高走。

(四) 地方政府盲目城市化

在住房改造中, 地方政府为改善城市形象, 很多老房、旧房被拆除, 其中也不乏刚刚盖了十几年的建筑, 造成了许多浪费, 这些浪费的代价需要用高房价来弥补。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地方政府以发展大城市为目标的倾向日益严重, 把农村的宅基地拆迁, 将农村人口迁到城市中居住, 导致城市的土地紧缺、住房相对供不应求, 房价上涨。

二、解决高房价措施

(一) 将大中型城市个人住房信息进行联网

当前, 我国各大中型城市之间没有个人住房的联网信息, 也就缺乏住房空置率的统计数据, 缺乏个人住房拥有套数的统计数字。这给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造成了较大困难, 同时住建部门也不了解还需建设多少套住房才能满足百姓的需求。投机者也钻这个空子, 囤积多套房屋, 推高楼价, 使真正需要房子的人买不到房。所以, 将大中型城市个人住房信息进行联网是打击投机者炒房, 解决高房价的有效措施。政府部门可以对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的购房者征收物业税, 这等于住房投机者每天都在烧自己钞票, 从根本上打击了房地产的投机炒作。同时, 信息联网的另一个好处是为住建部门的规划提供了准确的依据。

(二) 合理划分中央地方财权事权

房价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过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要解决高房价的问题, 就要减少土地出让金, 使其恢复到一个合理水平。但又不能盲目的减少地方收入, 这就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 达到财权事权的统一, 防止地方政府以卖地增加收入。在税收分配中, 可以适当加大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一些大税种可以完全给地方财政, 提高地方财政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 深化税制改革。或者, 中央政府承担更多的职责, 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

(三) 逐步取消房产预售制

房产预售制在过去近十年里为中国城市发展和房地产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如经济增长、就业、投资等。但也存在着巨大隐患, 主要体现在开发商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银行承担着房价下跌导致的信贷风险。国外的房屋预售通常发生在房地产市场相对较“热”的地方, 但开发商要求购房者支付的款项占总房款的比例不足10%。鉴于此, 房产预售机制的取消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 如每年按比例提高房地产开发商的自有资金, 逐步提高地产开发商的门槛。

(四) 中长期规划城市用地

城市的规划的基本要求一方面要合理, 另一方面要长远。城市的房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规划, 如果政府对整个城市功能区的规划合理并且长远,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便利百姓生活, 避免不必要的拆迁和整改, 减少城市的开发建造成本, 避免房价上涨的可能。各城市的地方政府应规划卫星城市, 避免一味发展人口过于集中的拥堵城市, 因为人口过于集中的拥堵城市容易造成看病难, 上学难, 买房难等社会问题问题, 会增加城市消费成本。

总之, 房价的调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联合建立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系统, 通过税收打击炒房投机者;需要地方政府建设保障型住房, 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稳定房价;需要合理划分地方财政事权, 转变地方政府以卖地为主要财政收入的财政状态;需要逐步提高开发商的自有资金的比例, 逐步取消房产预售制;需要地方政府对城市的规划要长远, 要合理, 避免不必要的拆迁整改, 降低住房建设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2006-2010.

[2]南方周末-时局地图http://www.infzm.com/con-tent/54644.

[3]胡兰玲.商品房预售制度废存的法律思考[J].商业时代, 2008, (28) :68-69.

13.限购细则 篇十三

1、当前契税政策(2010年11月1日起至今)

郑州市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新契税政策,首套房契税政策不变,二套房今后无论面积大小,均执行4%的契税额度。郑州市最新契税政策

套数 面积 调整前 首套房

90以下 1% 1% 90-143 2% 2% 144以上 4% 4% 二套房

90以下 2% 4% 90-143 2% 4% 144以上 4% 4%

以上调整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2、当前房地产商业贷款政策(2011年2月起至今)本市户口居民购买首套房:首付最低30%,利率无折扣; 本市户口居民购买二套房:首付最低60%,利率1.1倍; 本市户口居民购买三套房:基本停贷;

非本地居民在郑州购房:如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银行不得向上述非本地居民提供按揭贷款。非本地居民在郑州购房:如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按二套房贷款处理。

商业办公用房贷款,从原先基准利率的1.1倍,上调至1.15-1.2倍。

对于第三套房的认定标准,本市银行多是以购房套数为准,而不是以贷款记录为准。

3、当前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10年11月3日起至今)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郑州限购政策:限制外地人在二环以内购房

在郑州市建成区内对人口过密区域(暂定为农业路以南、桐柏路以东、航海路以北、未来路以西区域)和其他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限购政策。

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只能在其他区域新购1套商品住房。

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或其他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

14.沈阳限购令细则的解读 篇十四

时间:2011-03-04 来源:华商晨报

沈阳限购令细则

晨报讯(记者 郭金凤 杨晓明)备受关注的沈阳版“限购令”正式对外公布,二环以内的新房和二手房将暂被划入限购范畴。

近日,沈阳市对外发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涉及落实地方责任、住房保障、信贷税收、土地供应等十二项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一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沈阳市房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沈阳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沈阳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经沈阳市政府同意后于3月份向社会公布。

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要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沈阳市地税局要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积极推广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四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沈阳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增加普通住房用地有效供应。2011年的沈阳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

六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加强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监管,因企业原因闲置满1年的地块,要依法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启动建设;闲置满2年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严肃查处囤地炒地等非法转让房地产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要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人,一经查实立即禁止该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八 有关部门要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房地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建设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做到优先安排、优先实施;对拟出让地块实行配套先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要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为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九 在沈阳市人口密集、房价过高的二环区域内,暂时实行居民家庭限购住房套数政策,即:已拥有1套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沈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沈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

十 沈阳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在建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时,必须及时报批预售方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在预售现场公示批准证件及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并对预售的商品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对违反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关闭其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进行展销活动。

十一 沈阳市房产局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要加快推进存量房网上交易,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买卖应当通过资金监管进行交易。要规范房地产市场经纪行为,加强经纪机构执业资格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和诚信考核办法。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统计基础数据,建立沈阳市统一的数据平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商品房预售等相关信息。

十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沈阳市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完善措施,强化落实。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特别是房产、物价、规划国土、税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沈阳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采取经济、行政等措施,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沈阳限购令细则解读

前天,沈阳市房产局就市民关心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解答。

解答一:二环即“大二环”

昨天,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了解到,沈阳版限购令将从今年3月8日施行。其中,商品住宅以合同备案的日期为界限,二手住宅以实际下发房产证的日期为准。这意味着:如果有家庭已有两套房,又在二环内已经购买了第三套房,但是还未进行合同备案的,那这套房子就买不成了。而限购令所说的“二环”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大二环”。

解答二:网点等不限购

在限购政策当中,除了被限购的“人”之外,备受关注的应该就是被限购的“物”了,沈阳市房产局工作人员解答说,限购房屋为住宅类房屋(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房屋),非住宅类房屋(网点、写字间、公建、商业用房、车库等)则不在限购范围之内。

解答三:已有住房按照合同备案为准

据了解,目前沈阳市规定,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包括:在本市内,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已办证的住房和已合同备案、但还没有办房证的商品住房套数之和。

解答四:已被拆迁的房屋需开证明

有住房已经拆迁,但查询时仍能查到登记记录的,可以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房屋已拆迁的材料,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重新办理查询即可。

此外,如果购房人对住房套数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调查后,予以变更。

解答五:限购不影响继承

按沈阳市出台的相关限购政策,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含购买、动回迁、房改、继承、赠与等方式)的住宅房屋,均计入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家庭已经拥有两套住房,但现在通过继承再增加一套住房的,并不会受到限制,依旧可以正常办理继承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房屋继承、赠与、房改购房、回迁、离婚析产、法院判决均不纳入限购范围。

解答六:购二环内房屋前需填申报表

购(二环内)房者应向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登记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须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除此之外,购买商品住宅的人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还应填写《购房人家庭及住房情况申报表》。而购买二手住宅的购房人则在二手房转移登记前的交易核档环节填写申报表。

在交易环节,开发企业和二手房屋登记机构应该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登记状况证明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须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受理交易申请,如果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受理其交易申请。

有关部门昨日同时公布了限购政策咨询电话:96776。

已购第三套房但未备案咋算?

二环内购商品住宅以合同备案日期为界限,3月8日前未备案就买不成了

家庭已有住房如何界定?

包括已办证的住房和未办证但已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

二环内购房需填申报表!

发现虚假将被解除买卖合同或不受理其交易申请

限购对象

●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二环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二环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

禁售对象

●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

●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

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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