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共3篇)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 篇一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7]22号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2007-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07]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长期以来,本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仍存在机构职能交叉、队伍不稳、机制不活等问题,影响了公益性推广职能的发挥。为适应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建立起与都市型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挥其在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保护农业生态、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新农村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和生态环境建设,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农业、水务、林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有效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职责清晰,科学设置机构;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新机制,满足广大农民对农业科技服务的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功能定位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着力点,理顺机制,明确职能,强化区县、乡镇两级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着力建设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基地和养殖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民田间学校、农业科技示范户等为载体的村级基层服务组织(点)。建立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村级服务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涉农企业、协会、中介服务等各方广泛参与,分工明确、履职到位、服务多元的都市型现代农业推广体系。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工作重点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新技术、新品种、新能源等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土情、肥情、墒情、疫情等公共性农情监测、预报和处置;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面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村镇安全饮水、治污、节水,水土保持与水源保护,水土资源管理和迎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水务、林业重点公益性工程建设,规划设计与指导;乡镇推广机构和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的指导与管理;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各区县要根据农业、水务、林业发展规划和强化基层技术服务组织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其公益性职能。
(二)合理设置基层推广机构。一是强化区县农业、水务、林业公益性推广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农业各行业服务中心整合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下设机构按专业需要设置。要健全区县水务、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二是强化乡镇公益性推广机构。根据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规模、水产养殖面积、森林管护面积、水务设施分布及辖区流域面积,以及地方政府财力状况等,在乡镇或跨乡镇分别设置农业、水务、林业综合性推广机构,并依据其承担的主要职责,由区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畜牧兽医机构要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
(三)探索建立机制灵活的村级基层服务组织(点)。农业部门要根据村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规模、从事农业劳动人员数量、服务范围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基地和养殖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民田间学校、农业科技示范户等为载体的村级基层服务组织(点),重点培养“土专家”、村级农业技术辅导员和推广员(以下简称农技员),形成以农技员为纽带,以示范户为核心,连接周边农户的技术传播网络,使科技信息传递、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落实到村、到场、到户,有效地解决科技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区县、乡镇农业技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基层服务组织(点)和农技员的指导与管理。水务、林业部门要不断加强村级水管员、林务员队伍的建设,发挥好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公共服务的作用。
(四)科学核定编制。区县及乡镇农业、水务、林业推广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总额内,由各区县根据职能和任务确定,按程序审批。区县、乡镇推广机构应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在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2/3,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三、严格人事管理制度,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一)严格人事管理制度。各级推广机构要严格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合同聘用等人事管理制度。此次改革中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具有与竞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学历或专业资格证书。选拔人员应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及《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根据岗位所需和有关程序公开招聘。要不断完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和有关待遇分配的激励措施,对连续两个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再继续聘用。鼓励基层技术人员深入农村,并将进村入户推广技术、发展农民田间学校、培养农业科技示范户、培训新型农民的业绩与晋升晋级、职务评聘、公费培训和继续教育挂钩。市人事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推广机构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创新技术人员培养机制。各级推广机构要加大基层技术人员培养力度,特别要着力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基地和养殖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民田间学校、农业科技示范户等基层服务组织(点)的农技员,制订培养规划和培训计划,提高农技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农技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既要注重相应的学历、职称,更要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和业绩,特别是基层服务组织(点)的农技员,应以实际操作能力和业绩为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允许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跨区县聘用、流动。具体办法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的分流人员,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可充分利用放活经营和支持服务多元化带来的机遇,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部分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凡与原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一)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各级财政对基层公益性推广机构的经费要给予保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对区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基层科技推广项目的支持力度,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郊区农民和农村的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制订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完善和提高区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设施设备水平以及实验室和试验基地的工作条件。
(三)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对重大农业科技推广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等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水务、林业技术推广组织和人员、有关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基地和养殖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科技示范户等参与投标,鼓励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五、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一)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设施设备经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各类经营性实体分离出来,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
(二)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积极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创建区域性技术指导站或研究所,开展专项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水务、林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及乡镇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及区县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配合,积极协调,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市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二)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市农业、水务、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制订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具体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于2007年10月31日前报市基层农业技术体系改革协调小组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区县政府要引导广大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发扬心系农民、献身农业、服务农村的优良传统,支持和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本市基层农业、水务、林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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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 篇二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5〕32号 【发布日期】2005-08-17 【生效日期】2005-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
(浙政发〔2005〕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大力普及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号)的精神,现就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性
农技推广是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生产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指县以下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的农业、林业、水产、水利、农机、畜牧兽医等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为我省农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随着农业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行农技推广体系组织形式单
一、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责不清,体制、机制不适应当前发展形势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性,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在深化改革中求稳定,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强化公益性职能,构建新型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适应我省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需求。
二、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具体内容
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技需求为目标,坚持“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人员配备上“少养人、买服务”和大力发展多元化农技服务组织等原则,努力创新农技推广体制和机制,切实增加全社会对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投入,确保人员经费和推广专项工作经费同步列入财政预算,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社会化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
(一)合理界定职能,科学设置机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承担农业(含林业、渔业、水利,下同)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套服务;农业、渔业和森林、水资源管理;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公益性职能。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设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可以按乡镇设立综合性农技推广机构,也可以按经济区域、流域和产业布局设立区域性的专业农技推广机构。农村经营管理原则上列入乡镇政府职能,也可以在乡镇综合性农技推广机构设专职人员。畜牧兽医的机构设置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执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由各县(市、区)政府决定,上级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干预。
(二)核定聘用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认真核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所需的人员。具体由各县(市、区)参照《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聘用人员配备参考意见》(见附件),结合当地产业特点、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核定。基层农技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一般两年一聘。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采取核定人员及相应的经费,鼓励“少聘人、买服务”的办法。聘用期内的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由各县(市、区)参照当地同类人员标准制定。
依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从现在编人员中优先聘用农技人员。从现在编乡镇农技人员中聘用的,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师级以上职称,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及业务能力;从其他人员中聘用的,必须是农技类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聘用办法由当地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农口各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地所需的乡镇环保、土地、劳动及安全生产等监管人员也可以按以上办法,优先从需要分流的原在编乡镇农技人员中选聘,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决定。
对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到企业去的人员,要衔接好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对自谋职业的人员,要参照当地同类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的合理经济补偿。
(三)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基层农技人员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技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基层聘用单位要将考核指标量化、细化,并把农民群众对农技人员的评价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形成长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基层农技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技推广工作。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技人员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指导。
(四)切实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农技推广工作的需要,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要切实改变以往经费主要用于“养人”的状况,一方面,必须按核定的人员,切块保证人员经费,并鼓励“少聘人,买服务”;另一方面,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农技推广工作。改革后,省财政对29个欠发达县和海岛县适当增加经费补助,并连同原有的补助经费全部纳入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基数,由各地统筹用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五)切实解决原在编的乡镇农技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实行“老人老办法”,切实解决好乡镇农技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2004年12月31日在编在职人员,凡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各地可以制定补缴的办法,所需一次性补缴的费用,除个人按规定补缴外,其余费用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财力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大力扶持和发展社会化的农技推广组织
大力发展社会化农技推广服务组织,是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的方向,也是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并鼓励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分流的人员领办民营农业科技推广组织和经营服务实体,在一定的过渡期内,财政安排的补助可以予以保留。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兴办基层农技推广组织,开展各类农技推广服务活动,加快形成多形式、多元化、多渠道的农技推广格局。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科技力量强的优势,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科技支持。各级政府和农口各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将上述组织和相关农技人员纳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范围,统筹规划建设,切实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指导和扶持,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他们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积极性。
(二)大力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科技特派员制度是加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一种创新方式。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努力为科技特派员从事农技推广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事关“三农”发展的大局,事关广大农技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实施。要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由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和农口各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方案及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其他正式在编在职的人员,凡是养老和医疗保险未落实的,可以参照农技推广人员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研究制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解决。非在编在职人员不得比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后,各级财政要继续增加投入,努力改善农技推广工作的条件,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实际操作中,应做到聘用的人员要精干,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保证。要充分调动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充满活力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各地制定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应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聘用人员配备参考意见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聘用人员配备参考意见
一、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
主要按农作物种植面积配备人员,按产业布局和规模设定具体岗位。一般每万亩耕地或园地配1人,不足1万亩的按1万亩计。
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
主要按农业机械总动力配备人员。一般每1万―1?5万千瓦农机总动力配备1人,超过5万千瓦的按5万千瓦计。
三、农村经营管理人员
主要按乡镇人口规模配备人员,一般为1万人以下的配1人,1万―3万人的配2人,3万―6万人的配3人,6万―10万人的配4人,10万人以上的配5人。
四、水利技术推广人员
主要根据所辖流域面积、农村人口分布等情况合理设立流域水利站,一般平原、海岛每10―2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配1人,丘陵、山区每30―5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配1人。
五、水产技术推广人员
主要根据养殖业面积配备人员,一般每3000―5000亩配备1人;根据捕捞业机动渔船数,一般每200―300艘配1人。
六、林业技术推广人员
主要按林地面积配备人员,一般每2?5万―3万亩林业用地面积配备1人,不足2?5万亩的按2?5万亩配备。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 篇三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稳妥有序推进。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进一步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坚持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3.坚持绩效考核,提升服务效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绩效考核制度,促进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4.坚持群众受益,体现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任务目标。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等新的体制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运行效率显著提高,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机构职责。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1.乡镇卫生院的职责。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相关工作,对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提供与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核定机构编制。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10‟42号)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执行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确定岗位数量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各地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三)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专业和中医药岗位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90%。其中,乡镇卫生院用于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专业、中医药岗位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20%、20%和10%,并逐步到位。
(四)实行竞聘上岗。
1.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聘任制和任期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
2.其他人员的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岗位的设置总量、专业类别、技术等级及数额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做到定编定岗不定人,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入的人员,以及通过各种公开招聘方式聘用的现职人员中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和其他具备同设置岗位专业对应的正规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均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下,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可优先聘用。严把岗位任职条件关,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有准入要求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中医药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要求,按照明确竞聘人员范围、确认竞聘人员资格、组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基本程序,确定岗位竞聘程序和聘用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
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同竞聘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聘期等内容,确立聘用关系,聘期一般为3年。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五)招聘新进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一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定向培养的医学生、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养计划的培训学员。招聘的医疗、公共卫生人员一般应具备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应具备护理专业学历和护士执业资格,其他紧缺的专业人员也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鼓励县级探索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推动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养计划的实施,加大全科医生吸引和培养力度。
(六)安置未聘人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和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中的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统筹调剂、实行三年待聘制、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途径和办法妥善安置。对编制和人事计划外的未聘人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具体政策,妥善处理。
(七)开展绩效考核。在县级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考核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医疗费用控制和工作效率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定期组织内部绩效考核工作。
(八)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不低于4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九)规范药品采购。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要求,规范操作,高效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要全部通过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坚决杜绝网下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及时配送。
(十)完善补偿机制。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要求,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人员经费补助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各市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同时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调整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实施步骤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政府直接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改革任务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各设区的市政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对综合改革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的责任,按照制定方案、核定编制、设置岗位、竞岗聘用、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总结验收的顺序,深入扎实地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改革文件,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和方法,找准改革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推进方案。各设区的市政府要于2011年7月20日前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7月25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围绕落实综合改革任务,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使广大基层卫生人员明确要求,掌握政策,增强信心,积极投身改革。
(二)核编定岗,竞聘上岗。已经完成核编定岗工作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岗位设置方案,并严格按照岗位竞聘规定组织竞聘上岗工作;已经开展竞聘上岗工作的县(市、区),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补充完善工作方案,规范完成竞聘上岗工作。尚未开展工作的县(市、区)要尽快组织实施,确保2011年8月5日前完成核编定岗工作,2011年8月20日前完成竞聘上岗工作。
(三)妥善安置,保持稳定。各设区的市要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9月中旬完成人员安置工作。
(四)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市、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考核基础上,由县级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各县(市、区)要于8月底前全面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并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9月底前实现绩效工资制度入轨运行。
(五)考核评估,总结验收。省卫生厅牵头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考核评价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后,各地要及时考核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改革成效。在各县(市、区)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各设区的市要对辖区内的县(市、区)逐一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于9月底前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对各设区的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情况进行重点考核。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设区的市政府要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和指导督查职能,加快推进辖区内综合改革工作;县级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实施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级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参与改革的各级、各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确保改革不走形、不变样。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工作纪律,在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当地领导责任。
(二)加强财力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强化资金监管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要结合改革实施进度和遇到的实际困难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对改革滞后地区要加大指导帮助力度,必要时建立挂牌督导制度。省级建立部门分片督导机制;设区的市政府要按照“一部门包一县”的原则,实行包保责任制;县级政府对辖区内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一名县级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
(四)加强责任落实,确保社会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关系到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建立健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全程监控,防患于未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不能因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要制定工作预案,主动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引导,提高认识,把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运行新机制作为宣传的一个重点。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和取得的成效。要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力军作用。要深入挖掘推进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的新亮点、新举措、新成效,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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