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精选5篇)
1.(党员)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篇一
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结束后10日内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 以上”均包括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党员)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四条 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第五条 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
党员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党员)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篇三
情况的汇报
为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我院认真传达学习,积极组织贯彻落实,下面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传达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6月8日下午,我院组织全院干警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学习了《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研究了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种类和规模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党组书记某某某要求全院领导干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各科室、部门领导干部在操办本人和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一律从简的原则,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作风,自觉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二、完善制度建设,健全监督体系。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礼10日前按要求及时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拟定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操办丧事事后及时报告实际情况。《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和实
际情况报告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同时,院纪检组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接收群众监督。
三、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全院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的,要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情节责成本人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对拒不报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与此同时,我院也组织领导干部和全院干警签订了《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通过自查,2012年我院领导干部均未出现违规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我院将继续加强对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加强引导和监督,确保婚丧喜庆事宜科学文明、规范有序进行。
4.(党员)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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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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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牧场为深入了解《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和自治区纪委、阿勒泰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增强廉政意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打造勤政、廉政的干部队伍,阿勒泰市一牧场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和自治区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学习,强化廉洁自律,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牧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四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报告制度。牧场领导干部在操办婚礼10日前(不含节假日),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牧场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操办丧事的,应于事后报告实际情况。《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实行承诺制度。牧场领导干部操办婚礼实行承诺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礼前,写明拟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并表明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的态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一并分别报送牧场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完善监督制度。牧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牧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考核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追究责任制度。对违反婚丧喜庆事宜纪律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或直接管辖范围内此类违
纪行为屡禁不止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坚决维护婚丧喜庆事宜各项规定的严肃性。
一牧场认真组织牧场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和讨论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一系列规定,并深刻认识到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严重财坏了党风政风,违反了党政纪律,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治理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严肃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熟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增强遵守规定要求的自觉性。一牧场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工具和阵地适时宣传规定要求,努力营造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俭、廉洁自律的良好风俗。
阿勒泰市国营一牧场纪律检查委员会
5.(党员)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篇五
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新工商监〔2012〕122号
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自治区组织部《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直属分局、工商干校:
现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自治区组织部《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级领导干部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严格控制种类规模,遵守报告制度、实行承诺制度。各地州局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对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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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监察
婚丧喜庆
监督管理
通知
抄送: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本局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