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2024-06-23

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共9篇)

1.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一

董事长安全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并负有全面的安全监督职责。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计划,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并监督相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3.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在配送过程中,明确处理好安全与管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4.5.练。

6.当发生事故后,应积极组织人员抢险救援,保护好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案演故现场,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负责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总工程师安全岗位责任制

1.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对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职工安全和健康负直接责任。

2.组织编制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安全工作计划,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领导和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对发现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和安全隐患,责成有关人员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信息的反馈工作。

4.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涉爆“四员”持证上岗。

5.6.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员安全岗位责任制

1.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经营的标准和技术,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业务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带头严格执行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和有在规定,对本人分工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经营状况了如指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留后患。

3.强化安全管理,严格安全检查,做到勤跑、勤说、勤检查,并把重点放在危险源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4.经常督促与检查职工是否按规操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做到检查有记录,处理有结果,考核有依据。

5.对违章作业,做到及时发现,有权对一般安全问题进行处理,做到及时汇报,并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真正做到铁面无私,严格把好安全关。

保管员安全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仓库内的现场管理、产品入库检验和出入库账目负直接责任。

2.严格执行有关仓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做好相关记录。

3.负责仓库装卸、储存作业现场、所配备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和卫生整洁等文明生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4.负责仓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事故,并保护现场,做好有关记录。

5.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监督、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放炮员安全岗位责任制

1、服从队长领导,按时按质按量安全地完成放炮任务。

2、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放炮技术和火药性能,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采掘作业规程和放炮、火工品管理制度。

3、听从安监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正确指导。

4、放炮要自联自装自放,严禁多人操作,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

带、妥善保管,严禁将钥匙插在放器上或交给他人,母线摘掉并要扭结。

5、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查瓦斯、水、支架、顶板和警戒撤人等情况后放炮制度。

6、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存放在药箱内和雷管盒内,并加锁,严禁乱丢乱放。

7、认真装配引药。放炮器材保管妥善,保持清洁安全,处于良好状态。

8、严禁在停电、停风、停水和气体超限、有出水征兆、支架不合

格、顶板管理不好等情况下放炮。放炮后要检查爆破效果和

瓦斯、顶板、支架等情况。严格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妥善保管,不午丢失和浪费,剩余雷管交回火药库。

9、搞好自主保安,做到安全放炮,避免发生事故。

10、发现瞎炮按规定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处理不完,要在现场认真交接,说明情况。

11、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学习业务,提高业务素质。

背炮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爆破安全管理条例》,将所运输的火工品安全无误地运到目的地,即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爆破作业地点面,并做好安全警戒工作,严禁私自离开。

2、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普及,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3、领取、运输过程中必须同时持证双人同行,前后间隔5-10米,提高警惕,保卫好爆炸物品,严防丢失和被盗。

4、运送到施工地点后,将火工品安置于远离电气设备、轨道、支护良好位置并做好安全看护工作,严防丢失和被盗

5、爆破结束后,督促爆破员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进行退库处理。

6、尽职尽责,爱岗敬业,随叫随到,服从领导的安排。

火工品搬运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1、必须熟悉爆炸材科的性能,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炸材料运输的规定。

2、认真核对厂家所送的炸药、雷管的品种、数量。确认所运送爆破材料的品种、数量无误。

3、认真看管好爆破材料,严防途中丢失和被盗或发牛其它事故。

4、爆破材料运送到炸药库后,要与收发工认真进行交接,办好于续。

党委副书记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

2、协助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

3、抓好“三会一课”,搞好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坚持政工会议制度,开好党支部书记例会。

5、经常深入基层与工人、干部、技术人员谈心,了解和掌握思想动向,考察和培养干部。

6、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探索市场经济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

7、搞好本单位综合治安管理,监督检查火工品审批、运输、入库、发放、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积极处理涉爆事件。

8、协助书记检查和领导党委各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代表党委参加各种活动。

9、抓好职工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10、完成党委和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矿公安人员的职责

1.负责审核、办理企业所需有关爆破器材的一切证件。如有人调出,负责收回所办证件。

2.矿外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人跟车押运,在运输途中密切注意爆 9

破器材的安全情况,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3.装卸爆破器材时,应派人在周围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4.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的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新进爆破器材进行性能试验及销毁报废器材时,现场必须有人警戒。

5.负责大爆破工程爆破通行的发放、检查和统计进入爆区的人员,核定起爆前人员的撤离情况,同时负责爆区内外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现象,除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外,应积极参与侦破工作。

7.负责库区的安全消防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善情况,按期更换灭火器。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15

2.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二

关键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5-0139-01

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民爆物品如果管理不善会造成十分危险的后果,例如在一定的外界作用下,爆炸物品很容易产生化学反应,对于周围的空气和环境都会造成很大的污染。另外如果对民爆物品没有制定好的管理措施,也很容易引起爆炸,一旦发生爆炸,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由此可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1]。

1 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政府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不力

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今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和运输中都隐藏着很大的隐患,一些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的过程中也没有做好防护措施,这就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安机关应该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杜绝一切火源,因为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一旦接触火源发生爆炸,所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但是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监管力度松懈而导致的爆炸事件非常多,笔者建议一定要加强有关部门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力度,只有从根本上加强安全管理,才会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

1.2 涉爆单位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不严

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壮大,人们对于民爆物品的需求量也逐年的攀升,生产民爆物品的企业越逐渐增多,随着竞争程度的增加,一些民爆生产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却忽视了安全生产。在近些年中,我国就出现了一些民爆物品生产企业为了加快生产速度,提升自身的产量而忽视了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进而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实际上导致爆炸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有关涉爆单位没有将自己内部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环节进行细致的管理,导致很多专业性不强的人员也在流水线中工作。或者一些工作人员年纪比较大,这些都会导致民爆物品生产出现安全隐患。

2 加强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路径

2.1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很多民用爆炸物品的事故都与管理部门的安全意识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人员存在着安全意识较差,平日里对工作不负责的情况。这些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定期的开展一些安全教育讲座,或者是开展一些安全培训,才会从根本上提升现有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积极地开展安全活动是至关重要的。有关企业的管理部门一定要定期的安排和宣传安全意识,不要让工作人员对于安全意识松懈。民爆物品生产与其他的行业有所不同,还行业所接触的都是一些易燃易爆的药剂,稍一疏忽很有可能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至关重要[3]。

2.2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协作机制

由于民爆物品监管涉及到很多个部门,其中政府的相关机构,还有公安、工商、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很多时候这些部门之间存在着分工不明确的情况,一旦发生安全隐患或者是安全事故,就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针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关系,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将具体的工作人员和监管任务都进行明确的分配,并要求各个部门之间要建立协作关系,一旦发生任何的事故要井然有序的进行安排和处理,这样才会更好的提升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2.3 严格审批许可和准入的条件与标准

严格的审批是保证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的关键因素,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涉爆企业正在步入市场中,这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证实。这就要求政府等有关部门要严格的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条件》对民爆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一些安全管理和设备不合格的企业不给予生产条件。除此之外,还要严令杜绝拉关系、走亲戚、说人情等腐败行为。要明确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要符合生产规定的企业才能够生产民爆企业,否则一经发现,一定要严肃处理[4]。

2.4 以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现代化的社会是二十一世纪信息化社会,无论是任何的企业都应该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模式。现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企业正在不断地增加,具有效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存在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就多达405家,而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就有2 000家,至于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就更多了,所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信息化网上交流模式,这样更有助于各个企业之间及时的进行交流。这种以信息系统为平台的管理模式,也可以更好的实现动态化的管理,让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可以实现跟踪管理。

2.5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严格的管理制度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必要条件,所以一定要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并且加大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从生产线、库房存储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应该进行严格的检查,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更好的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性,笔者建议还应该将检查范围更细致化,可以深入到各个车间、库房等,对这些地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就要在第一时间进行解决[5]。

2.6 严格责任追求

加强民爆物品管理是避免民用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所以严格的责任追求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建立责任追求制度是强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有效措施。很多时候民用爆炸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监管力度不健全导致的,所以就一定要设立严格的责任追求管理条例,如果发生任何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都应该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负责人和有关的管理部门。

3 结 语

综上所述,笔者简单的论述了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一些方法,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如今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面还有很多的缺陷,只有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断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且积极的对其进行解决,才会实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一定要将这项管理落实到实处,通过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参考文献:

[1] 刘延东,王月月,李星云.明确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解读[J].国防科技工业,2013,(9).

[2] 尹英华. 公安机关民爆物品管理长效机制探析——以晋城市公安机 关为例[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

[3] 张婕.浅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铁道警官 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

[4] 王新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效果分析[J].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学报,2012,(10).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基础》 篇三

起爆药是一种对外界作业十分敏感的炸药。它不但在比较小的外界作用(机械作用或热作用)下就能发生爆炸变化,而且反应速度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增至最大值。起爆药可用来引起其它炸药发生爆炸变化,因此,用其装填各种气爆器材和点火器材,如火帽、雷管等。例如,工业雷管中就装有起爆药,用它的爆炸引起整个雷管的爆炸,最终引爆主炸药——工业炸药。

起爆药有时亦称为初级炸药、主发炸药或第一炸药。猛炸药

猛炸药爆炸是,对周围介质有强烈的机械作用,能粉碎附近的固体介质,故作为爆炸炸药的主装药。猛炸药需要较大的外界作业或一定量的起爆药作用才能引起爆炸变化,故有时亦称为次发炸药、高级炸药或第二炸药。

民爆物品中常用的单质猛炸药有TNT、黑索今、太安、六硝基di等;混合猛炸药有铵梯炸药、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等。

火药

火药能在没有外界阻燃剂(如氧气)参加下,进行有规律的快速燃烧,而燃烧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对弹丸做抛射功。因此,火药装在炮弹的药筒或火箭发动机内作为发射药或推进剂。主要代表有:黑火药、无烟火药或溶塑火药、硝化棉火药和硝化甘油火药等。

烟火剂

烟火剂包括照明剂、信号剂、曳(ye)光剂、燃烧剂(如铝热剂)及烟幕剂等,用以装填特种弹药,产生特定的烟火效应。显然,延期雷管中用的延期药属于烟火剂范畴。

上述四种药剂中,猛炸药的基本爆炸变化形式是爆轰,起爆药是燃烧和爆轰,火药和烟火剂则是以燃烧为主。不过它们都具有爆炸性质,在一定条件下,都能产生爆炸以及爆轰,因此都是广义上的炸药。

单质炸药

又称爆炸化合物。它本身是一种化合物,有明确的分子结构。单质炸药在一定的外界作用下,能导致分子内化学键的断裂,发生迅速的爆炸变化,生成热力学稳定的化合物。

单质炸药也称作单体炸药,常用的有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今等。符合这一定义的起爆药也可归为单质炸药,称为单质起爆药,如DDNP叠氮化铅、硝酸肼(jing)镍(nie)等。

混合炸药

又称爆炸混合物。它本身是一种混合物,是由两种以上化学性质不同的组分组成的混合物。混合炸药有气态、液态和固态几种存在形式,工业炸药中主要涉及固态的混合炸药。

混合炸药的种类繁多,而且其组成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加以变化和调整。它们可以由炸药与炸药、炸药与非炸药、或都是非炸药组分组成。

4.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篇四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为规范废弃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与销毁环节的安全管理,根据《安生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变质、过期、失效及其他原因经确认不能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2、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3、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编制科学可行的销毁方案(方案中应说明所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公司、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民爆器材管理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

4、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四周和防护措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

5、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准许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化解法,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6、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应组织所有参与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销毁安全技术措施及销毁作业规程,并签字确认。

7、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在阳光下暴晒。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核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销毁完毕后,认真清理场地,打扫干净,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炸物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待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8、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里进行销毁作业。

9、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建立完整的记录。对所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应登记造册,详细记录销毁的品种、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并由参与销毁的人员共同签字。

5.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本制度规定了民爆物品出入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民爆生产企业生产炸药用硝酸铵、炸药产成品以及性能试验用雷管等民爆物品的出入库安全管理。民爆生产企业代管矿山民爆物品仓库的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2 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2823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A 921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3 一般管理要求

3.1 各民爆生产企业应明确民爆物品仓储归口管理部门并按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保管员,保管员应持证上岗。

3.2 各民爆生产企业负有民爆物品仓储管理职责部门应对出入库民爆物品的帐卡物相符负责。

3.3各民爆生产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每月月底组织财务人员对民爆物品仓库存储数量进行一次盘点。

3.4 各民爆生产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应按采购标准、依法定程序采购民爆物品,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质检部门对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采购的民爆物品质量负责。

3.5 各民爆生产企业所属民爆物品生产车间应依规办理硝酸铵支领和成品炸药入库手续。

3.6各民爆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应及时对入厂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入厂检验结果负责;质检部门应依规办理炸药性能试验用雷管支领手续。3.7 各民爆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依规开据民爆物品调拨单并负责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民爆物品,对调拨单和购买证所载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一 致性负责。

3.8 承运单位(含押运)应依法依规办理提货手续,对所承运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准确性和运输安全性负责。

3.9民爆物品入库时宜单独品种专库定置存放,库房内严禁存储无关物品;受存储条件限制时应按GB50089规定的同库存放条件进行入库存储。3.10民爆物品入库时,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不同生产批号的民爆物品宜分垛堆放。

3.11出库后返回的民爆物品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拆包的产品应另库存放;废品或试验产品应单独存放。

3.12每个库房应健全民爆物品出入库记录和出入库台帐,保管员应在每次出入库结束后清点库存量,同时应做好出入库记录和出入库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3.13保管员应对出入库成品炸药条码信息或雷管编码进行流向登记,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3.14当出入库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入库单或调拨单不符时,保管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与采购或押运人员现场核实。3.15 保管员交接班前,交接班双方应现场清点库存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管员调离岗位时,交接双方应和单位仓储管理部门指定人员共同进行库房存货盘点,待确认帐卡物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形成书面交接记录。

3.16 严禁凭电话、白条进行民爆物品出入库;民爆物品出入库记录和民爆物品出入库台帐填写应清晰、规范、准确无误。4 入库管理

4.1 入库管理原则。坚持“五不入库”原则。即

(1)未经出入厂检验合格或无产品合格证的不入库;

(2)性质不明及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3)库内违规混存、超量不入库;(4)过期失效、变质的不入库;

(5)公安收缴或用户退回未履行验收手续的不入库。4.2硝酸铵入库管理

4.2.1 物资采购部门应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应载明:供应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收货日期、交货人、收货人等。

4.2.2保管员应凭入库单办理入库,入库前保管员应对照入库单核对入库产品供应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并查验入厂检验合格报告。4.2.3卸货前,硝酸铵运输车辆应由保管员和承运人共同过磅,打印过磅单,双方确认签字。

4.2.4入库硝酸铵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入库时应先将硝酸铵按规定数量码放在叉车货运托盘上,产品码放应整齐,入库产品不得有包装破损现象,若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修复后再提交入库。4.2.5承运人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卸完货后将空车过磅并打印过磅单,双方对入库硝酸铵的品种、规格、数量(袋数和吨数)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交接存在异议,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2.6办理交接手续时,保管员和采购员及承运人员均应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保管员还应填写硝酸铵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入库日期、生产厂家、产品品种(工业硝酸铵或多孔粒状硝酸铵)、产品规格、入库数量、结存数量、采购员、保管员等内容。

4.2.7生产车间停产需退库的应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后方可入库,并由保管员开具退库单,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做好出入库记录。

4.2.8严格执行硝酸铵库房定量,严禁超量存储;严禁在硝酸铵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4.3雷管入库管理

4.3.1 雷管应依据本单位物资采购部门开具的入库单办理入库,入库前物资采购部门应通知质检部门对雷管进行入厂检验。

4.3.2 入库前,保管员应首先查验入库雷管生产日期,并对照入库单认真核对待入库雷管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4.3.3 入库雷管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产品码放应整齐。4.3.4 入库时,采购人员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入库完毕且双方对入库雷管品种、规格、数量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雷管交接存在异议时,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3.5入库结束后,保管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接收;保管员还应填写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应包括:入库日期、时间、品种、规格、数量、雷管编码、结存数量、采购人、保管员等内容。

4.4.6 超质保期的雷管严禁入库,出库后的雷管严禁退库。4.4炸药产成品入库管理

4.4.1炸药成品应依据生产车间开具的入库单和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办理入库。

4.4.2 入库前,保管员应首先查验入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对照入库单认真核对待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4.4.3 入库产品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产品码放应整齐,入库产品不得有包装破损现象,若发现包损破损应及时要求生产车间返厂修复后再提交入库。

4.4.4入库人员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入库完毕且双方对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交接存在异议时,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4.5入库结束后,保管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接收;保管员还应填写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应包括:入库日期、时间、产品品种、产品规格(药卷直径和药量、包装件净重)、数量(件数和重量)、结存数量(重量)、入库人、保管员及备注等内容。

4.4.6出库后返回产品应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后方可入库;拆箱或拆袋产品应另库存放;对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存放,应妥善处置。4.4.7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的定员定量,严禁超量存储。5出库管理 5.1 出库管理原则

5.1.1要坚持“六不出库”原则。

(1)没有领料单或调拨单等发货单据不出库;(2)非专用车或押运人员不在场的不出库;(3)品种、规格、数量与发货单据不符不出库;

(4)过期失效、变质、包装破损的不出库;

(5)遇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出库。

(6)外包装无条码产品不出库。5.1.2 坚持“先入先出”原则。

出库时应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防止库存产品因长时间积压而导致产品过期、失效、变质。5.2 硝酸铵出库管理

5.2.1 硝酸铵应凭使用单位开具的领料单发货,无领料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2.2 保管员应根据库存硝酸铵生产日期,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发货;保管员宜全程现场监督硝酸铵发放情况。

5.2.3 硝酸铵发货以包装件数量与单件名义重量之积计算发货数量,计量单位为吨。

5.2.4当班领料结束后,保管员应与领料人现场清点、核对出库硝酸铵品种、规格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出入库记录签字确认,保管员应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当双方对出库硝酸铵品种、规格、数量存在异议时应当场核实,查找原因并最终准确无误。

5.2.5硝酸铵出入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库日期、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包装规格、数量(包装件数/重量)、领料人、保管员等。

5.3 性能试验用雷管出库管理

5.3.1 质检部门进行炸药性能试验需支领雷管时应开具雷管领料单,领料单应载明:领料单位名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领料人,审核、批准等内容。

5.3.2保管员应凭雷管使用单位开具的雷管领料单发货,无合规领料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3.3领料人及保管员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等个人防护用品;领料人应使用雷管专用工具袋领取雷管,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 发放。

5.3.4进库人员在进入雷管库房前应触摸库外导静电装置,充分释放人体静电。

5.3.5严禁在雷管库内开箱;需从雷管箱内取出产品时应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启箱工具。

5.3.6发放雷管前,保管员和领料人应查验雷管的保质期,严禁发放超过保质期的雷管,领料人有权拒绝领用超过保质期雷管。

5.3.7待单位专职安全员在核对领料人确有领取雷管资格及领料单真实、有效后,保管员才能按领料单所列数量进行现场发放。

5.3.8保管员发放雷管时应如实记录每发雷管编码(共13位)进行民爆物品流向登记,领用人和保管员应应共同现场清点、核对出库雷管品种、规格、编码、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支领手续,保管员应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

5.3.9雷管发放完毕,保管员应做好雷管出库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库日期、时间、领料单号、雷管名称、规格、数量、每发雷管编码(共13位)、结存数量、领料人、保管员、安全员等。领料人、保管员、安全员均应在出入库记录上签字确认。

5.3.10雷管出入库记录及领料单应记录完整、清晰且不得有涂改,记录应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得少于2年。5.4 炸药产成品出库管理

5.4.1 各民爆生产单位的销售部门应根据客户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民爆物品购买证》、《民爆物品运输证》开具民爆物品调拨单,调拨单应载明:购买单位名称、购买证编号、民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开票人、审核、批准等内容。

5.4.2保管员应凭本单位销售部门开具的民爆物品调拨单发货,无调拨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4.3发货前,应先由库区保卫人员查验提货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检查提货车辆是否符合有关运输要求,是否有押运员随车押运;然后由保管员再次核对以上信息,并核对调拨单是否真实、有效,并按调拨单所列品名、规格、数量现场清点核对发放。

5.4.4保管员应根据库存产品的生产日期,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发货;保管员、押运员应全程现场监督炸药发放情况。

5.4.5出库时,保管员应逐件扫描采集出库炸药包装件条码信息,待出库完毕将所采集信息输入至客户电子信息卡中。

5.4.6发货完毕后,保管员与押运员应现场清点、核对出库炸药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出库记录;出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库时间、调拨单号、提货车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件数/重量)、出库炸药条码信息、押运员、司机、保管员等。押运员、司机、保管员均应在出库记录上签字确认。

5.4.7发货完毕后,承运单位的随车押运员和发货保管员还应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调拨单一式五联由销售部门、承运单位、保管员、财务部门及客户各执一联。发货过程中,若对出库炸药品种、规格、数量存在异议,双方应当场核实,查找原因并最终准确无误。

5.4.8保管员若发现民爆物品调拨单内容填写及审批手续不齐全、规范或非专用运输车或无押运员随车押运情况则应拒绝发放,并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同时与销售部门有关人员联系、核实。6 盘点与检查

6.1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库存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盘点,检查其是否做到了帐卡物相符;若盘点出现盈亏,应查清原因并进行整改。6.2 公司财务部门应不定期对各民爆生产单位的民爆物品出入库物资管理情况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6.3 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6.华家沟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篇六

二O一三年元月

目 录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爆炸物品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3、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4、仓库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5、安全检查制度

6、安全办公会制度

7、定员定量制度或规定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10、安全保卫制度

11、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12、民用爆炸物品发放制度

13、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14、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5、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定期教育,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工具和手段进行深入持久的安全教育。

2、安全培训班,包括一般安全培训学习班、安全知识专业讲座等。

3、安全技术学术论会、座谈会、事故分析会、案例讨论会。

4、与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同步进行现场教育。

爆炸物品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一、分管爆炸物品的负责人,对本辖区或单位爆炸物品管理负具体领导责任,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措施落实。

二、必须熟知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对爆炸物品管理的条列、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三、负责组织制定购买、使用爆炸物品计划。

四、负责组织爆炸物品贮存、使用的安全检查,对管理、使用人员进行技术训练及安全教育。

五、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对发生的被盗案件、爆炸事故,积极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经常了解保管、使用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熟悉、掌握所保管易爆物品的性质。

2、严格按照爆炸物品有关管理规定,在划定区域内按品种、间距要求堆放。单一库房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储存量。

3、严格按危爆物品规定执行手法和多余退回制度、并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4、保持库内场地清洁,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5、发放炸药雷管、导爆管等民用爆炸物品时应轻拿轻放、分别发放,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出厂时间和有效期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在指定或允许的地点加工民用爆炸物品时,严禁挤压、撞击、摩擦、抛掷及混装。

6、炸药、雷管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高度。

7、对新购进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逐箱检查包装情况,按规定做性能检查,变质和性能不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8、经常检查库区并做好库内通风、防潮工作,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相对湿度不宜超过75%,存放黑火药、硝酸铵、硝铵炸药的室内,相对湿度不宜超过65%

9、对失效、过期、由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10、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闲杂人员入内。

11、严禁穿铁钉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12、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1、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库房,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民爆物品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物品。

2、出入库的民用爆炸物品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部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3、值班员应定时或不定时的巡回检查,应注意仓库门窗、消防、避雷等设施和仓库区域有无异常情况。

4、值班员有特殊事情必须请假,但必须有接班人员到位才能离开。

5、值班员上下班或有事离开都必须向接班人交代当班情况和注意事项。

6、值班员每小时必须巡视一次库房周围附近情况,发现可疑人员或其它异常都必须及时地告知调度室。

7、值班员对进入库房爆破工执行发放,退库监视,协助保管员做好工作。

8、值班员对参观人员进行登记、审查领导批准的通知单。

9、值班员做好交接班记录,必须完善处理接班中的一切必须处理的问题。

安全检查制度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民用爆炸物品库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对事故进行预防,全方位、多角度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定实际、定人员、定措施进行处理。

2、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全组织机构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库区实施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库区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3、库区主管每周检查一次库区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报警系统、防盗等安全装置,并督促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各种装置、设施可靠有效的使用。

4、对各种检查中发现“三违”要立即制止,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做好安全检查的各项记录,并按“四定”(定资金来源、定措施、定项目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对于一时整改不了的,指定整改计划并组织整改,整改期间要指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办公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当月安全经营工作。

2、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安全办公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意见,研究处理有关安全工作的突发性问题和事件。

3、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邀请公安等部门参加,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4、做好会议记录,以备督办检查。

定员定量制度或规定

1、爆炸物品储存库实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不得超员超量。

2、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3、进入库区正常人数不能超过6人,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入库人数时,要向主管领导申请统一后方可入库。

4、库存爆炸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制定定员的管理规定。

6、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矿领导批准后,由矿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

7、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位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8、三班制工作人员,不准顶班、替班、换班。严禁岗位无人,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9、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好交接手续,由双方班长签字或盖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库区安全消防设施配置工作,要做到人防、犬防、技防、消防工作全面到位。库区设管理人员2名,属于正式员工,且需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取证;库区喂养警卫犬2只,加强戒备;炸药库和雷管库库房门口挂设报警器,当有异动时,报警器自行报警;库区设置各类消防器材,消防桶、消防铲、消防水、灭火器一应齐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按矿《消防保卫部门安全责任制》履行职责。

2、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管专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撤除、移动和改装,并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和更新。

3、库内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及废品。

4、禁止使用电炉,生活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

5、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区内禁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并加强巡视。

6、建立管理怎人承包制,确保避雷、消防设施完整,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定位、定期,“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

7、发现火患按属地原则立即处理;发现火警报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处理;发现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根据火势情况组织报警,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险情应请示上级领导,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1、变质物品储存库区为禁火区,火源必须严格管制。

2、禁火区内严禁抽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焊、电炉,严禁携带打火机及其他引火物品进入。

3、禁火区内若发生仓库设施损坏(金属部分)需使用焊接维修时,必须先经公司领导批准,再报县消防部门审批。

4、动火动焊审批手续完整后,必须有消防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方可动火动焊。

5、仓库设施维修好后,焊接设备及其他引火物及时撤离现场,做好清理打扫工作后,报消防部门注销。

安全保卫制度

1、炸药爆炸是快速的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的热量和气体,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炸药库是炸药集中的地方,因此对保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要求,特别是政治上应进行严格审查,应选用忠诚、老实、可靠人员,并随时掌握它们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做思想工作和调离,以防发生意外。

2、严格管理制度,制定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保管、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到人,相互监督,共同促进。

3、储存库要严格按规定配置各种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池。库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四防”、“四把关”。即“人防、物防、犬防、技防”和“储存关、审批关、使用关、退库关”。做到严格管理、严格发放、严格使用。

4、储存库周围的围墙设置警报系统和通讯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和报告。

5、保持储存库周围环境的清洁干净,及时清扫周围的垃圾及清除四周的杂草。

6、严禁外人和无关人员进入储存库禁区。对领取爆炸物品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严格按上级规定要求发放爆炸物品,确保储存库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1、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时间过长,致使爆破器材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但爆破器材是否需要销毁,应当经库房保管员和试验人员的检验,不能把有效期作为惟一标准。

2、经过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要求及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需要销毁的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原因、以及计划销毁的地点和时间,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3、销毁场地必须在专用空场内进行,销毁场地应尽量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方,场地周围50m内,要清除树木杂草等可燃物,防止销毁时引燃可燃物体,发生火灾。

4、销毁方法

a、爆炸法销毁:如果被销毁的炸药能完全爆炸,同时不宜用其他方法销毁时,则应采用爆炸法销毁,一般一次销毁量为10——15kg,炸毁工业雷管时,每次不得超过1000发。

b、焚烧法销毁:对没有爆炸性或已失去爆炸性,燃烧时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以采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必须详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

c、溶解法销毁:溶解法每销毁15kg炸药,所需水量一般为400——500kg。

5、禁止将爆破器材装在密闭的容器内燃烧。

6、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7、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掩避体至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8、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民用爆炸物品。

9、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10、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11、销毁爆炸物品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专人负责销毁工件。

民用爆炸物品发放制度

1、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领取爆炸物品。

2、由班组长和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一人领炸药,一人领雷管(用雷管箱装好)。发放员严禁把雷管、炸药同时发放给一人。发放员私自把雷管、炸药同时领取给一人,处罚50元/次。

3、发放时间:早上8:30以前,下午16:30以前。

4、发放员必须如实做好爆炸物品登记雷管编号填写清楚,领取人必须现场看清所领物品,核实后在领取登记上签字。

5、爆炸物品库房为特殊场地,严禁任何人把带有火源的物品带入库房,违者一次处罚违约金50元,领取人严禁把烟、打火机等违反库房规定的物品悄悄丢在库房内,如有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6、发放员、领取人要相互理解各自岗位规定,严禁吵架、打架,应互相尊重、礼貌相待,如有一方违反,每次处50元。

7、发放员、领取人要爱护库房一切物品,严禁损坏公共财物,如有违反,照价赔偿。

8、发放员、领取人如有问题不能解决,应立即向矿办公室反映等待处理。

9、以上制度,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1、爆炸物品的发放人员必须把爆炸物品发放给有资格的爆破人员,严禁发放给其他人员。

2、爆炸物品运输管理严格按运输管理要求作业。

3、井下使用爆炸物品操作要求严格按井下放炮规定作业。

4、爆破员严禁把爆炸物品转交给他人,严禁私自带爆炸物品离开岗位。

5、当班使用不完的爆炸物品应在下班时退回炸药库。

6、不同雷管、炸药型号严禁一起使用。

7、过期爆炸物品和爆炸物品已变质的,严禁与新鲜爆炸物品混用。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 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专人在场监督。

2、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3、禁止民用爆炸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

4、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5、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民用爆炸物品。

6、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7、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8、分层装载民用爆炸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

9、用吊车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10、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民用爆炸物品。

11、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时 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两本账、两人发药制度,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2、库房内民用爆炸物品的对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⑴民用爆炸物品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⑵民用爆炸物品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枕木; ⑶民用爆炸物品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民用爆炸物品包装箱与墙距宜大于0.2m。

⑷民用爆炸物品的码放,不宜超过1.6m。

⑸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⑹库房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总容量。⑺民用爆炸物品的保管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遗漏和失盗,必须要严格验收、发放、领用和退回手续,账目要清楚。

⑻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3、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65%),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各门锁是否正常,账物是否相符;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

4、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位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5、严格领发手续。无主管工程师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不发,严格按先入库、先到期先发放,后入库后到期后发放的原则执行。

6、在爆炸物品储存库内只允许原包装发放,拆散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发放间内发放。

7、对散落在库地面的粉末,要及时清扫处理。

8、保持库房内外的整洁,库区范围内要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避雷设施,不得丛生杂草。库区四周要有防火隔离带。

9、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库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与管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7.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七

一.主要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主要依据行政法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5.10第466号令)。其他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6.1第493号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务院2001.4.21第302号令)。三.主要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2006.1.17第3号令);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4.30第10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12.28第1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09.4.1第17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2009.6.16第21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2010.12.14第36号令);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7.12第9号令); 四.几个标准

GB50089-2007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2826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9048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

WJ9065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五.管理分工 1.生产销售

归国防科工委、省国防工办管理。市经信委、区经信局负责日常管理;安监局也管生产安全。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监控流向及公共安全管理。

生产、销售、购买实行许可证制度,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2.运输

归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及铁路、民航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公安机关还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办理。相关规定及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7.12第9号令);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1999 1382号); 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 156号); JT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JT3130-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储存

归公安机关管理。

GA837-200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838-2009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GB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4.使用

归公安机关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须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山东北方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8.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八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企业生产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等(以下简称民爆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民爆物品的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业务分管领导在分管业务和工作职责内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明确民爆物品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及职责,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对民爆物品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安全管理部门对民爆物品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储存、运输、使用负监督责任。

第七条从事民爆物品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有关人员应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涉爆人员在上岗前,所在单位应加强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人员从事涉爆作业。

第八条民爆物品的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单位)应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九条企业在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过程中应建立操作

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民爆物品。禁止使用民爆物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发现民爆物品丢失或遇有抢劫、被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逐级上报,并积极查找。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民爆物品产品应在外包装明显位置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编号及爆炸品标志。

第四章民用爆炸物品的购销

第十五条民爆物品的购销应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购销程序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应互相验证资质和手续,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有安全条款。严禁私自购销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

第十六条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副本应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章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第十七条民爆物品运输,应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民爆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运载、装卸民爆物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求。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应用专用运输车辆,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货舱内。装载爆炸器材的车厢、货舱内,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装卸应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进行。装卸民爆物品的车站、码头,应经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审批;

(四)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事先经过安全教育。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装卸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公路运输时,应按规定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民爆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民爆物品附近吸烟、用火、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第十九条现场施工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

第二十条运载爆炸物品的车、船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

第六章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一条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第二十二条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

第二十五条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爆物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测一次;

(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置围栏。

第二十六条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的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三)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四)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五)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

(六)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

第七章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民爆物品,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民爆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陆上作业时,现场设专人指挥,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确认危险区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从事水上爆破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及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

区和重要工程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应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三十条使用民爆物品,应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应经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作业用量,剩余部分应按规定时间退回,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应对涉爆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可靠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消除可能导致在民爆物品使用中造成事故的隐患,并将安全措施及要求告知有关人员和相关方。

第三十二条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鞋。操作控制仪器设备和执行装拆爆炸器材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通信联络。第三十三条在雷雨、沙暴、尘暴、浓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夜间作业时,应经上级批准。

第三十五条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处理。

第八章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第三十六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注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在县、市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按规定妥善销毁。

第三十七条销毁民爆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周围应设置警戒,专人监护。

第三十八条民爆物品销毁后,应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确认全部销毁后,做好记录,负责人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9.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九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分厂内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和各类案(事)件发生,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和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在矿山区域范围内储存、购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公司范围内使用、储存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五条 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公司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内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在落实“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的基础上,必须建立以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四)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必须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 采剥组应按规定到沾益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购买,严禁私自买卖民用爆炸物品。

第八条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由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 《爆破员作业证》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爆破。

第九条 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安全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必须按规定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十一条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返回仓库储存。

第十二条 严禁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司范围内私藏、转让、转卖、转借民爆物品。

第十三条 凡在矿山分厂范围内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矿山分厂有权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因岗位人员不负责任,忽视安全管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矿山分厂上报公司对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矿山分厂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爆破器材的领取应根据实际用量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并登记。

3、严禁同时运输雷管和炸药。

4、严禁将爆破器材交与不具有爆破资格的人携带或使用。

5、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日退库,并作好记录,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回宿舍或放在生产场所。

6、爆破器材管理惩处办法。

6.1用剩的爆破器材必须当日退库,否则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6.2爆破工不得将爆破器材交给民工带到爆破点,出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6.3若由于炮工违反规定,造成爆破器材丢失甚至出现刑事案件者,依法报送公安机关给予责任人刑事处分。

爆破作业指导书

l 总则

矿山爆破员的作业对象是岩石,怎样将矿石从岩体上剥离下来,并且确保周围人员、设备的安全,做到经济合理地对矿石进行开采。因此,必须对岩石性质及炸药的性质有一定了解。岩石的性质

2.1岩石的性质包括物理性质、力学性质。

2.1.1岩石是由一种或多种矿物组成的集合体,每种矿物都有各自的物理力学性质,晶体结构和破裂特点。所以,岩石的性质同它的矿物成份和组织特征有关。

2.1.2岩石的孔隙度、密度、容重也是决定岩石破碎性质的重要因素,总体来说,岩石的孔隙越多,岩石的强度就越低,密度越大,岩石的波阻抗性较高,爆破性能就不好。

2.1.3岩石的力学性质包括岩石的弹性、塑性、脆性:岩石的弹、塑、脆性对凿岩爆破影响很大,弹性变形,岩石只产生变形而不破碎,结果白白浪费了能量,达不到预期破碎效果,塑性岩石爆破性能较差,而脆性岩石爆破性能效果较佳。因此,凿岩爆破必须达到脆性破坏效果而又不超过其破坏极限。

2.1.4岩石的强度特征、硬度、磨蚀性岩石的强度特征体现在静载强度和动载强度一般来说,无论是抗压强度还是抗拉强度,动载强度都大于静载强度。岩石的分级

3.1岩石分级可根据岩石坚固性进行分级,分为最坚固、很坚固、坚固、3 较坚固、中等、较软、软弱、七质岩石、松散性岩石、流动性岩石。石灰石属于中等坚固岩石,其普氏坚固性系数f=4。

3.2岩石爆破性分级根据岩石爆破难易程度进行分级,分为极易爆、易爆、中等、难爆、极难爆五个等级。炸药及爆炸的基本理论

4.1爆炸是物质发生急剧变化并放出大量能量对周围介质作机械功,同时伴随声、光、热效应的现象,炸药爆炸属于化学爆炸。

4.2化学爆炸必须具备的条件

4.2.1反应过程放出大量热,炸药在爆破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热能才能维持反应自动传播。

4.2.2反应必须高速进行,从单位物质放出的热能量进行比较,煤的反应热是l0032KJ/kg,而炸药的反应热为(2900—6300)KJ/kg,炸药之所以会爆炸是因为其反应速度极快。

4.2.3反应必须产生大量气体,炸药化学反应产生的气体是它作功的媒介,由于气体具有可压缩性和很高的膨胀系数,炸药爆炸瞬间产生大量处于高温高压气体能量突然爆发对周围介质做功而使介质破坏达到破碎效果。

4.3爆破作用的分析

4.3.1爆破内部作用分析,爆破对炮孔孔壁周围作用称为爆做内部作作用,它可以分成三个区域,即压缩区、破坏区、震动区。

4.3.1.1 压缩区指炸药爆炸后在孔内形成的空腔,这部份岩石被压缩成粉,故也称作粉碎区,其半径为药室半径的两倍。

4.3.1.2破坏区指压缩区以外部分,由于炸药能量的消耗,这部分岩石义能形成径向移动,这种径向位移的结果产生径向裂隙,这部分区域内岩石被拉、剪断直到爆破能量衰减到低于岩石的抗拉强度时,径向裂隙便不再发展。

4.3.1.3 震动区指破坏区以外,爆破能量达到此区域时,不能引起岩石破坏,只能仅岩石产生变形。

4.4基本概念

4.4.1爆破外部作用指的是药包埋藏较浅,炸药爆炸时除了内部作用外,对地表产生的作用,当外部作用发生时,在地表会产生一个爆破坑,称为爆破漏斗也就是炮坑。

4.4.2爆破漏斗的构成要素:自由面最小抵抗浅,漏底圆半径,爆破作用半径,爆破漏斗深度,爆破漏斗可见深度,爆破漏斗张开角。

4.4.2.1自由面也称临空面,是指同空气接触的岩石表面,一般来讲,自由面越多,爆破效果越好,两个自由面条件下爆破作用的岩石体积,几乎是单个自由面条件下爆破作用的岩石体积的两倍。

4.4.2.2最小抵抗线,自药包中心位置到自由面的最短距离称为最小抵抗线,最小抵抗线的岩石最容易破坏,它是爆破作用和岩石位移的主导方向,爆破员在爆破时,务必先确定最小抵抗线,以满足爆破质量及安全的需要。

4.4.3爆破作用指数

爆破作用指数反应爆破岩石破碎程度和抛掷作用强弱的重要参数,根掘爆破作用指数大小将爆破漏斗分为四种:标准抛掷爆破漏斗,加强抛掷爆破漏斗,减弱抛掷爆破漏斗,松动爆破漏斗。

4.4.4利文斯顿爆破漏斗理论

利文斯顿爆破漏斗理论是建立在实验基础上,比较接近实际。

利文斯顿爆破漏斗理论是基于炸药品种相对稳定,岩石性质不变情况下,讨论研究,一定直径的炮孔其临界深度和最适宜深度,其计算公式为:

N=EQ1/3

式中N一药包为Q时的临界深度;

E一应变能系数,E取1.8m/kg1/3。也可通过实验得出; Q一药包重量。炮孔装药量计算

炮孔装药量根据爆破岩石量、钻孔直径、岩石性质、自由面多少,以及爆 5 破安全性进行确定。

5.1根据爆破岩石方量计算装药量

Q=V·q

式中:Q一单孔装药量,kg;

V一单孔负责爆破方m3;

q一炸药单耗,kg/m3。

q根据爆破漏斗实验实测得出石灰石炸药单耗,Qg 般取0.25-0.33kg/ m3。

5.2根据钻孔直径计算装药量,并确保不造成飞石.Q=πD×(h一6D)/4

式中:Q一单孔装药量kg;

D一炮孔直径m:

h一炮孔深度m。

5.3根据岩石性质,岩石结构确定装约量及装约结构。

岩石的软硬程序以及弹塑性,决定岩石爆破难易程序,对于含SiO2比较重的岩石q取大值,相反取小值。

岩石的节理,裂隙直接影响爆破质量,应根据不同的岩石结构确定装药量及装药结构。

实际操作

在爆破过程中,打炮眼是爆破工作的重要环节,炮孔质量的好环直接影响到爆破质量。因此,将爆破工作为成两个过程:打眼、放炮。

6.1炮孔位置一般选在岩石结构完整,没有节理,裂隙的岩石上进行打眼,既有利于打眼,又有利于爆破能量的充分利用。炮孔深度首先视岩层厚度确定,不能穿到下一岩层石上,其次视自由面情况予以确定,自由面平等炮孔,抵抗线不大于3m时,炮孔深度可达到5m,自由面垂直于炮孔时,炮孔深度不应超过2.5m。

6.2放炮过程

6.2.1做药包

取出一节炸药,将没有聚能穴的一端剥开,捏松炸药,抖去多余药粉,插入雷管,用细线将剥开处勒紧,放入炮孔。

6.2.2放底药

底药多少根据炮孔位置,深度确定,炮孔深时,多放入一些底药,炮孔浅时少放或不放。底药应一节一节用木制炮根送入孔底并冲紧。

6.2.3放面药

根据总装药量放入面药并用炮根轻轻冲紧。6.2.4堵塞

用泥球或面粉注入炮孔,用炮根冲紧即可。

6.2.5警戒

炮孔全部装完时,应根据爆破点位置、爆破规模确定警戒范围,派人设卡堵路,正式点炮时,应发出点炮信号。

6.2.6点炮

点炮时应根据爆破情况确定退出路线,不能将出路堵死。

6.2.7注意事项

6.2.7.1 在药包加工过程中,导火线不能在雷管内旋转。

6.2.7.2 雷管聚能穴必须朝向孔底。

6.2.7.3 一次爆破量大时,必须放信号雷管,当信号雷管响时,无论操作是否完毕,均应立刻撤离现场。

6.2.8 瞎炮处理

从第一炮开始,炮工开始数炮,当确认全部爆破完毕,5一10分钟即可进入场进行检查,当确认有瞎炮出现时,应立即处理,如果导火索被石头砸断,视断入炮孔内火线长度可以重新点炮,如出现哑炮,可采用起爆药包引爆法或打辅助眼爆破进行引爆。

7中爆破安全管理

7.1中爆破孔网参数、装药量、装药结构由负责生产工艺的技术员进行确定。

7.2中爆破爆破器材的运输及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用爆破器材管理条例》规定进行。

7.3 炸药填充时,由生产工艺技术员总体负责人员分开,并出具炸药填充示意图。

7.4分厂安全员的确定警戒范围及安排警戒人员。

7.5电起爆网络联结由电工负责计算网络电流以确保电爆网路起爆。7.6电起爆网络存联结电源线时,必须断开电源,并将电源线短路后方可进行联结。

7.7起爆前1 5分钟警报,警报时间为5分钟,15分钟时间内,所有无关人员必须撤离爆破现场,然后拉第二次,连拉两次,待警报声落后迅速起爆,起爆后断开电源。

7.8爆破后5—10分钟炮烟吹净后进入现场检查,如有瞎炮应及时处理。

五.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员条件 1. 政治条件

爆破员必须政治可靠,为人正直,作风正派,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主爆破员的职责。守则以及其它规定。2. 身体条件

爆破员必须身体健康,不聋。不哑。视力正常,手脚无残缺,身体没有严重疾病;

3. 安全技术条件(1)应知道常用炸药。火雷管。电雷管。导火索。导爆管的性质。成分。构造和用途;(2)(3)(4)应知道领取爆炸器时,装炮加工药包的规定,并会安全操作; 应知道爆破作业的信号或警戒,会安全放炮和数炮; 应知道怎样检查爆破现场和经常造成事故,尤其是瞎炮的主要原因,会安全处理瞎炮; 二.爆破员的职责和守则

(一)爆破员的职责(1)(2)(3)(4)(5)(6)根据实际用量和规定的品种,数量领取爆炸物品; 确定与检查爆破现场的警戒范围的作业信号; 按照设计和规定进行装药和爆破; 对爆破现场的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 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药;

爆破后要理清消耗和剩余的各种爆炸物品,主要是炸药、雷,管,导火索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记录,及时向现场安全负责人汇报,退回剩余爆炸物品,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7)主要负责矿山的大爆破,二次爆破,民工矿的爆破工作。

(二)爆破员守则

(1).使用爆炸物品,严格遵守实消实报,剩余当时退库制度,严禁乱丢乱放;

(2).发现爆炸物品短少、丢失或被盗,要立即报告;(3).禁止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等;

(4).不准私存爆炸物品和转赠,转借倒卖或以物易物。如经发现必须追究责任;

(5).酒后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三、爆破安全制度和常识

(一)领取爆破器材

(1).领取爆破器材时,必须按当班用量领取,认真填写领取、使用、清退记录;(2).不准一人同时领取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领出的爆破器材必须分类运送和妥善保管;

(3).禁止使用自行车、拖拉机等不安全的交通工具运送爆破器材,运送途中禁止在公共场所、村庄、集市、交通要道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禁止携带烟火。(二)装炮

(1).装炮前事先检查炮眼,清除炮眼周围和炮眼内杂物、碎石.炮眼内如有积水,要在装炮前一小时吸干,不能吸干的要用防水炸药或对炸药进行处理;炮眼内如有深浅不一致的裂缝和洞穴,要用泥球和石块堵死;(2).准备好放炮用的专用工具(木质炮杆、铝制、铜制药撮子、割导火线的利刀、剪刀)信号标志,音响和封炮口的松土等;按检查的炮位情况,选择退出的线路和避炮地点,按退出需要的时间,检查导火线的长度,按起爆点的位置,确定导火线的长度;(4).使用的爆破器材,事先要检查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硬化的硝铵炸药,只能用手捏碎,不能用力砸打,使用时容易造成危险的不要继续使用;(5).装药时要根据抵抗线的大小和抵抗线的大小和炮眼的深度计算装药量,不能盲目装填;(6).往炮眼送药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炸药要轻轻送入,导火索插入雷管时不能用力过猛和来回转动,不能用力撞击雷管,雷管集能穴要朝向炮眼底;(7).导火索要根据药量的多少和退出线路的长短来定但最短不少于1米,最长不超过10米,超过4米的炮孔要用双导火索;(三)炸药包的加工

(1)、只准在爆破现场加工,加工的数量以本班实际需要量为限;(2).要使用质量好的爆破器材;

(3).将炸药卷纸的顶部打开,用直径略粗于雷管直径的木、竹、骨或铝制的木棍在药卷上轻轻扎一小眼,把雷管插入药卷,用细绳缠绕固定防止雷管与炸药脱离;

(4).在有水工作面爆破用的炸药包,要事先进行防水处理.雷管插入药包后,要用防潮剂封好或加防水套;(5).不准在装有爆炸药品的容器和箱子上加工炸药包.(四)爆破作业的信号和警戒 1.爆破信号有三种:(1)、预告信号: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不参加爆破作业人员都要撤离 到危险以外,各个能通行到危险区内的通道上都要设置岗哨,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过,待人员都全部撤离危险区并布置好哨后爆破工开始装药和设爆破网路并检查网路是否良好;(2)、爆破信号:爆破信号发出后,爆破工点燃导火索,然后退到掩蔽地点.起爆时, 则由炮工在安全地点送电起爆;(3)、解除信号:爆破以后,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没有危险后,才发出解除信号,表示爆破作业已结速。2.爆破作业应建立的警戒:

(1)、划定危险区,在边界设置岗哨;(2)、统一放炮时间,规定明确,响亮易辨别的信号;(3)、起爆后,要由爆破员检查现场,有无瞎炮;

(4)、在一个工作出了面分组爆破时,只准在上一组装设并经过安全检查后,下一组才能装药放炮。

(五)爆破

1.在统一规定的时间放炮,并事先准备简明,响亮易辩的信号和标志,布好安全岗哨;

2.整个放炮过程,由负责现场安全的同志统一指挥;

3.预告信号发出后,组织清理检查危险区域岗哨,整理所需工具设备;

4.清理检查整理完毕,确认无不安全的隐患情况后,方能发出引爆信号,爆破员接到信号后,才能引爆放炮,引爆后迅速撤离到事先选择好的安全避炮点,并数炮数。为了数炮,可以指定一人在安全区内 同时数炮;

5.为了保证安全操作,使爆破员心中有数引爆前可用一个信号雷管,其长度以炮中最短导火索的三分之二长为准,如果时间已到信号导火索也燃完,不管炮点完否,爆破员必须迅速退出现场,不能再停留在现场或继续操作;

6.露天爆破5——10分钟后,才能进入现场。

(六)电力起爆

1.各种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导电性,按电阻值大小选配使用;

2.各种电雷管的检查工作,应在专门房间和地点进行一检查的数量不超过100个;

3. 检查电雷管只能使用专用仪表检验,禁止使用普通电工仪表; 4.设好的电起爆网络,在线路末端与主导线连接之前,必须接成回路,主导线与电源线未接通之前,其线头两端均应接成回路,并用绝缘胶布缠好;

5.联线合闸起爆,必须在现场附近人员全部离开危险区后,由专门人员负责进行;

6.起爆的刀闸开关,应放在加销的专用箱内,钥匙由起爆手或联线负责人保管;

7.起爆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将主线拆下并接成回路,待5——10分钟后进入爆破现场;

8.如果未起爆,应立即切断电源,线路未破坏时,及时短路,排除 瞎炮。

(七)爆破现场的检查

1.只准爆破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瞎炮残炮,首先要标志清楚,然后再请示处理;

2.检查现场有无因爆破造成浮石,悬顶等;

3.只有确认爆破现场安全后才能其他人员进入爆破现场;

(八)爆破作业中会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1.警戒不严; 2.规定的信号不明;

3.爆破员点炮过多,导火索太短; 4.现场工作人员联系不够,行动不一致; 5.躲炮地点不当; 6.过早的接近爆破现场; 7.检查不严格。

(九)造成瞎炮的原因 1.炸药吸湿,硬化变质;

2.雷管受潮,构造不良,透气孔过小或不正; 3.导火索受潮或断药;

4.导火索接头有死角、断药,爆破方向不一致;

5.炮眼潮湿炸药未加防水处理;电力爆破线路连接不正确。

(十)处理瞎炮的一般方法

1.出现瞎炮,待放炮20——30分钟后再进入现场,可用水窒熄法将 水倒在炮眼里,也可用土窒熄法将土倒在炮眼里,即离开现场半小时后,再进行排除;

2.炮眼瞎炮,可采用起爆药包重新起爆或打;辅助眼的方法处理,;辅助眼与瞎炮平行,距离30——50厘米,为不使辅助眼炮眼打斜,可将瞎炮眼口取出20厘米深度的堵塞物,然后插上木棍,但绝不能掏出原来装填的炸药或起爆药包;

3.外部爆破网路造成的瞎炮,其最小抗线变化不大的可重新联线起爆;

4.瞎炮处理完毕后,要经过检查或清理残余的爆破器材,确认安全后才准作业。

(十一)其他 1. 2. 3. 4. 5. 不准在爆破现场抽烟。

不能把带电带火的东西带入现场。雷雨天严禁装药放炮。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放炮时要有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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