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时间进度

2024-07-04

有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时间进度(精选4篇)

1.有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时间进度 篇一

申论热点辅导“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2010-04-23 湖北公务员网 【字体: 】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对腐败的一剂猛药

新疆阿勒泰地区于今年元月初一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把过去通行的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近又闻即将在金秋十月召开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新的制度性安排,以满足广大人民对反对官员腐败的新期待。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机制之一,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反腐败“阳光方案”。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1988年立法动议至今,虽然民间的呼声日渐高涨,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动与落实。如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重要的公共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理念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是权力接受社会监督的必然。

严格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三个重要特点或环节:一是具有公示环节,二是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三是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惩治的环节。但是,干部诚实信用失缺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对监督主体认识不清,最主要的监督主体(人民群众)没有参与其中;没有建立全民信用卡制度,由此加大了干部财产转移、瞒报的可能性,并削弱了银行的监控作用。少了内容审查和结果公示这些环节,出现了一个人为设置的盲区,使得干部收入申报这项本该发现问题、预防腐败的制度,成为不透明的和缺失必要环节的暗箱操作制度。

鉴于目前建立我国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条件还不具备最基本的条件,在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法出台之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增加环节来完善现有的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具体而言,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就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为此,可以增加三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

总之,干部收入申报应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我们期待着在条件成熟之时出台已呼唤了十多年的《反腐败法》,并专设章节对于官员财产申报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2.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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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反腐倡廉建设进入复杂关键的时期中,官员财产申报已经直接影响到我国廉政建设的成败,这使得这一制度的建立及其急迫。而纵观世界,香港政府有着先进和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此,我国内地应该重点借鉴香港政府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然后尽快的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后不断的完善,从而有效的遏制贪污腐败的现象,使我国更好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关键字】 反腐; 官员财产申报; 独立机构; 公众监督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近年来,腐败现象逐渐呈现复杂性、多样性和隐蔽性,反腐倡廉工作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在共和国的历史即将翻开崭新的一页的同时,反腐倡廉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因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着党的形象,关系着人心向背,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我国的廉政建设也在一直在稳步推进之中,2009年1月1日起至今,随着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以及媒体的大量报告和两会代表们的力倡疾呼,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反腐倡廉的焦点。推动这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反腐大业的首要利刃,这一制度什么时候能够建立起来以及是否能够做到让公众监督,直接影响到我国廉政建设的成败,甚至有专家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落实反腐就是空谈。可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迫切和重要性。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这一制度也叫“阳光法案”。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它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人类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反腐终极利器。纵观阳光法案的实施历史,实际上就是腐败官员不断落马、社会监督日益严密、政治伦理不断明晰的历史。阳光照到哪里,贪腐即无所遁形。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虽然很多国家的国情都不尽相同,却不约而同地先后接受了这一法律制度。从某种意义而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方面,其稳定性和高效率几乎是无可替代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实践,也证实“阳光法案”确为他们的反贪腐利器。新加坡国父李光耀,就“阳光法案”的作用说过:“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而这一制度的完善也使新加坡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有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法规。为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香港特区政府制定了官员利益申报制度。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由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香港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自实施以来执行状况良好,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注重相关事宜的教育,在思想上端正公务员的认识。其次,将财产申报制度列入法律层面,树立法律权威。再次,香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香港财产申报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财产公开与有效监督的关系问题。而香港多次被评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第一名”,这一制度功不可没。

从某种意义而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方面,其稳定性和高效率几乎是无可替代的。

香港与我国内地同为华人社区,尽管香港与内地社会制度不同,民情有差异,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香港廉政公署给我们提供的主要经验就是两个:一是反腐机构的独立性提供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具有政治、法治双重性质的动力,这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在政治法原理上的理智性;二是举报式的民主机制提供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具有民主性质的动力,这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对民主的本源性认知。

首先是机构独立性方面。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是两个制度环节,其中申报是公开的来源,公开则使申报处于公众知情和监督之下。即使首先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引入民主监督机制。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首要的问题是向谁申报、向谁公开的问题。“向谁公开”的问题比较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制作与保存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因此事实上只要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即使尚未建立专门的财产公开制度,政府也应该根据《条例》要求公开相关信息,而公众也有权直接依据《条例》申请相关的信息公开。“向谁申报”的问题则复杂得多。香港在法治架构下,机构关系比较清晰明了,廉政公署依据政治法和民主原理较易获得合理定位。但内地政治架构中“党的领导”、“人大至上”造成权力构成与权力关系上的复杂性,确定明确的受理申报机构并不容易。但基于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官员具有宪法的正当性,我国政府是否应该设立多一个独立的反腐机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这一机构由人大通过专门法律来设置,然后该机构直接向人大负责。人大内部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主要依据国家法律处理公务员廉洁问题,并不妨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以党纪为依据对党的官员的追惩。财产申报受理机构可以不纳入官员,其成员通过专职聘任方式任命,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法律上应明确赋予这样的机构设置可以提供官员财产申报的自上而下的压力。这个机构一直不能够成立也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法建立的重大原因。

其次是民主参与机制的问题。官员财产申报要避免“零申报”的制度尴尬,就需要坚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点可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式民主机制的经验。如果没有市民的积极举报与支持,香港廉政公署不可能获得大量的腐败信息并做出如此大的腐败业绩。我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公众举报制度结合起来,形成有机的制度体系。从目前来看,我们可以先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如实申报的官员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但无论官员是否如实申报,申报受理机关除了专门的调查核实之外,应将官员的自报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由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和举报。通过“官员自报”和“公众举报”的比对,申报受理机关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应官员做出差别处理。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群众举报并建立严格有效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中国目前各种类型的举报实际上很多,比如信访、申诉等,但收效甚微,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力。香港廉政公署对于举报人进行严格保护,泄密者将遭到严惩。通过法治保护举报人的民主参与热情和社会责任感,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只有举报力满怀信任地、毫不畏惧地进行真实举报,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对于反腐败的促进意义才能够在这种反复试验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巩固与扩展。此外就是举报反馈机制的效率问题,只有高效率及回应性才能持续鼓励公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总是“石沉大海”肯定也会挫伤公众的参与积极性。民主参与机制解决的是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自下而上的动力问题。只有民主参与的持续性得到了保障,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有效性才能得到保障,通过这一制度的反腐功能才能获得长效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到,反腐倡廉离不开新技术的运用,离不开网络新兴媒体。如何充分利用新技术和网络媒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这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反腐败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1]这也表明了互联网技术与网络社会空间的发展为内地的反腐提供了新的契机与可能,网络监督也是一种让公众更好的监督官员的不正常消费行为,并将之作为一种网络监督与举报行为对待,则可以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反腐功能起到重要的动力支持作用。

总的来说,借鉴香港政府先进和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可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申报制度建设道路出来,从近来温家宝总理几次与网友交流的讲话可以看出,党和国家也正努力在消除这一制度建设所遇到的重大阻碍。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增大了政府官员权力行为的透明度。它以“侵犯”官员或公务人员隐私权的方式,将公职权力的运行与公职人员私利的获取途径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中,置于公民与法律的监督之下。尽管阿勒泰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不完善,还有待于配套制度的跟进;但这一规定的实施的确标志着该地区已向“阳光法案”迈出可喜的一步。随着反腐倡廉的逐步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将在全国尽快得以推广。到那时,公民权利监督的效果将会更明显,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将会更完善。从而使得我国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也为今后更好的坚定不移的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打下稳定的基础。

3.有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时间进度 篇三

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构筑贪官外逃防火墙

无论是早些年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等人的外逃,还是05年初震惊国内的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携巨款外逃,亦或是号称“外逃级别最高的贪官” 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的逍遥法外,近年来,数亿元资金的“神秘蒸发”引起了国内的不断关注。2011年《广州日报》发表题为《4000外逃贪官,每人卷走近亿元》的新闻报道,文中称“据中国社科院《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资料估计,中国目前有4000多名官员境外在逃。中纪委称,近30年来,外逃贪官携走资金达500多亿美元,平均每人卷走近1亿元人民币。”贪官外逃问题再一次震动中国社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行长张肖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曾表示,“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漏洞,是导致屡屡出现贪官成功携带大笔资金外逃的重要原因。”基本上作为构筑“外逃”防火墙的三大法宝,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境严控以及国际合作被越来越多的媒体舆论提及。而被誉为反腐“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则受到中央及全体民众的关注。

一、官员财产申报的中国式做法。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官员,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的收入、房产、投资以及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十四大类情况。中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二、实现官员财产申报,困难重重。

虽然我国公众对于官员财产申报这一制度本身基本没有争议,但制度建设目前却仍处于胶着状态中,正可谓是困难重重。

1、核查困难。

在一系列技术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立案调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实际的。综合来看,造成核查难题的因素大致有: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是身份信息不够准确、详实;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难以摸清等。核查困难无疑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舆论广泛接受却迟迟无法全面推行的重要原因。

2、纽带障碍。

从我国国情看,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多数家属对于公开私人财产也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官员财产公布本无太大争议,但家属纽带的障碍却引起了人权方面的思考。这种特殊的纽带障碍也是官员财产公布难以实行的原因之一。

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局限性。

1、配套的法律及相关制度不完备。

据新华社北京2010年7月11日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最新规定中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首次将报告内容进一步填充。然而我国存在的金融漏洞以及还未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都给了部分贪官可乘之机。这说明配套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不够完善大大消弱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作用。

2、官员财产公开程度有限。

2011年9月份的调研报告显示,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实施的财产监督措施中,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以向主管机关报告财产为主,一些地方则试点采取了适度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做法,以机关内部自我监督为主。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相对不足,财产监督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不够高,严重制约了财产监督的实际效果。

3、财产监督范围相对局限。

就监督对象的范围而言,社科院2010年《公职人员财产监督制度调研报告》指出,近年来实施的收入申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主要适用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然而不同级别的政府机关中,具体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级别有很大的差异。很多中央机关,一般只有副处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才可能实际影响公权力的运行。而在基层,如区县一级地方政府中,一名科级乃至副科级的公职人员即可掌握较为实质的公权力。因此,完全按照行政级别一刀切地划定监督对象的范围并不可取。

四、完善官员申报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财产监督配套措施。

当前,相关的配套措施的不够健全,以致财产监督本身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既不能确保相对准确地掌握有关公职人员的实际财产状况,更不能有效地发现报告财产状况不实甚至隐匿财产的公职人员,进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提供依据。

而为有效实施这些制度,关键的则是要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各种相关部门都可以对公职人员的主要财产状况互通有无、密切配合。而且,还必须加大对申报不实者的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特别是需要继续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关规定。完善金融实名制度、反洗钱制度等是实施信息共享的前提,而信息共享则是上述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保障,是实施好财产监督的关键。

2、加大官员财产对公众的公开力度。

对公职人员实施有效的财产监督,必然要不断扩大财产公开的对象,扩展各种公开渠道。应将申报情况进行科学整理,酌情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允许公开查询,使之真正接受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大对公众的公开力度,允许公众广泛参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将是推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制度建设的必然出路。此外,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公众举报、投诉的机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保密。

3、扩大财产监督范围。

近年来,一些地方试点实施的有关制度则相应降低了监督对象的级别,比如,新疆阿勒泰地区就将科级干部纳入监督对象范围,受监督的财产范围则由过去的公职人员个人收入逐步扩大到个人财产乃至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财产监督范围的扩大势必加大了对各级官员的监管度。

4、加强政治教育

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对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也绝不可忽略。必须以领导阶层特别是其中的主要领导为重点,组织学习和培训,着重以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背景、重要性、紧迫性以及财产申报法的申报程序和对违法的惩处为内容,真正树立领导层执行申报法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4.有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时间进度 篇四

要性

——0906104班 陈钊(学号:1090610403)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意义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范官员隐瞒实情、欺骗公众等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应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至少是对“官员无隐私”认识深化的表现,官员财产状况对公众公布,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出官员隐私具有公共意义的作用。官员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家庭成员从业状况依照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得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减少。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公务员法》(草案)时,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能否写入该法,成为委员们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但在当时,没有哪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开对财产申报制度纳入该法案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但有委员私下里认为这在短期内很难实现。一种典型的意见是,将官员的私人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法律,涉及到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因此有必要在立法规定相关制度时慎之又慎。

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中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近年,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制度建设处于一种胶着状态中:对这一制度本身的意义基本没有争议,但对推出时机和实施举措,仍缺少共识。而且官员财产申报也面临着核查困难、官员抵触、涉及面广等难题有待继续梳理。

核查困难

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一系列技术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立案调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实际的。综合来看,造成核查难题的因素大致有:一是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二是身份信息仍需更加准确。三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四是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更不能轻易摸清。五是信用意识缺失。

心理抵触

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大部分受访人士表示,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这一点不辨自明。而大部分官员都是清清白白做事的,不过,出于种种考虑,也会在心理上有一些抵触。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很难想象有多少人愿意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家属障碍

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之一为“涉及面广”,即牵涉到家属、近亲。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认为,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成就”贪官污吏“劣绩”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譬如制度的缺陷、监督的缺位、管理的乏力等等,但是,官员个人财产暗箱隐匿“不见阳光”,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

官员向社会公开个人财产状况,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成功实行的政治制度,实践证明它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好措施。多年来,我国许多有识之士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呼吁建立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这里面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参政议政的方式反映,更多的是常见于众多媒体的相关文章。

然而,令人遗憾和不可思议的是,这么一条好的反腐经验,却“不适合中国国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难于施行。多个有关方面曾明确表态:“官员财产申报,牵涉面很广,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不是短期内就能办到的。”我们整天为不得反腐败的良策而焦躁,现在面对良策理应采取“拿来”为我所用的措施。

阻碍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言论,要数“侵犯官员隐私权”。一直以来,舆论界就有“官员无隐私”的说法。此论无不是。我们国家之所以腐败层出不穷,而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主要是对官员监督不力。把官员的家庭财产、婚姻、有无情人、直系亲属就业及资产状况等等核实并公布于众,就是一种有力有效的监督。

在我看来,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平衡问题固然是官员财产申报

制度必然面临的核心问题,但这个问题其实是申报制度被设立和认可前所应当讨论的话题。当社会已经就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达成几近一致的赞同性意见时,有关隐私权和知情权矛盾的讨论就应当宣告结束。从这个意义上讲,隐私权的问题已不再应该成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建立的障碍。

我国现时设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必

要性

0906104班 陈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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