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

2024-07-29

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13篇)

1.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 篇一

XX的各位邻居,朋友,兄弟姐妹:

大家好。做为XX的一份子,我们大家都是邻居,能生活在一起,这是我们的缘份。

我们生活在这个社区,小孩也成长在这个社区,大家都希望有一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环境!这一点,相信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但是,愿望与现实往往是有差距的。很多邻居都早出晚归,没有什么时间去关注小区里头的安全,卫生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以下是总结了很多邻居的意见,汇总出来的一份报告:

安全方面:

1: 小区的大门处长期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只有小区的两边角上各有一个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或者是聊天状态的所谓的“保安”!这些“保安”还经常会“失踪”神龙见首不见尾!,

2:大门锁长期损坏,一推门就开,任何人与狗都可以随便出入!而且现在的大门是玻璃大门,锁是铁皮锁。形同虚设。 3:门禁与楼宇对讲系统经常性失效,多次打电话到物业管理处也无人维护与修理。偶尔维修好,没用几天又出问题。 4:小区内经常发生入室盗窃案,而且是白天做案为主!据我们了解,整个道滘镇,XX的被窃率是全镇小区最高。如此光荣称号,我们应该“感谢并问候”物业管理!

(关于入室盗窃这点,有一业主,基本上家里被扫荡一空!从她的语言表达,感受得出这种经历真的很痛苦。我们对她表示同情,同时也希望这种不幸别再发生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

5:高空抛物:这是住户内部问题,也需要注意一下!为了大家都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在此恳请各位住户“高抬贵手”!有则改之,无则加免。不要再往外扔垃圾杂物。特别是教育好小孩子,别让他们乱扔东西,教育从小做起。 6:三楼平台花园的照明设施大部分已破损,电线芯外露,多年无人维护,小孩经常在花园玩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7:三楼儿童游乐设施从未清洁消毒过,淤泥垃圾一大堆,旁边长木凳上钉子外露,经常都有小孩被刮伤!住户的安全通道、公共区域灯泡烧毁维修滞后,且经常无人更换维修。

8:很多业主反馈的外墙漏水,投诉多次均无人受理!这房子,我们买下来,也花了不少的心血吧?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我们自己身边?我们会有什么感受?要知道,同一个小区,今天是他们家漏水,明天就不敢保证我们家的外墙有没有问题了!我们买楼时交的维修基金都干嘛去了???

9:一楼走道的路灯晚上已经集体摆工不亮了。老人家晚上看不见路,女人晚上回来担心个人安全问题。物业管理可真会省钱省电了。我们交的物业管理费哪去了呢?

卫生方面:

1:一楼那些档口里面堆满了垃圾,这么多年,从来没有人清理过,蚊子,臭虫,蟑螂,苍蝇,绝对是一个很好的生态环境。一楼都那么脏,上面的楼房能住得舒服吗?

2:随地大小便,从一楼的档口外面,到三楼的平台花园,三楼楼层与楼层间的通道及通往花园的通道,经常都能闻到尿酸味,不知道是人所为还是狗所谓。

(注:本人有天早上6:00起来赶坐车,就亲目一本小区的保安在一楼广场边上的档口门前直接撒尿)

3:停车场是小区的卫生死角,没人打扫卫生。地下的卫生能不影响地上的空气跟卫生吗?

4:每栋楼体三楼的平台,也是卫生死角,堆满了垃圾,基本不见有人清理!

5:三楼平台花园及球场,经常能发现狗屎,不记得哪天我就踩过一次!只能无奈的摇摇头,安慰自己:要走狗屎运了! 6:楼梯安全通道上,能经常发现死老鼠、骨头。恶臭连连!有不少住户的阳台上,晚上也发现有老鼠在活动。 管理方面:

1: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收支情况,半年公布一次!但从未看到有公布过!

2: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去向不明,没有依法设立专用独立账户,部分业主房屋外墙漏水,多次与物管交涉无人处理,强烈恳求政府有关部门严查此事!

3:保安的管理不到位,甚至说是根本没有管理。上班时间随便脱离工作岗位;站岗不叫站岗,而是坐在树荫底下睡大觉或者跟闲散人员聊天,根本不关注小区出入人员手上拿的物品;值夜班的保安随地大小便!

4:三楼篮球场打球的基本不是本小区人员,业主们只能做观众!不但影响小区业主的活动,最重要的是外来人员鱼龙混杂,垃圾随便扔,公共设施不爱惜,看到贵重物品顺手牵羊!外来的小孩横行霸道,打伤打哭业主的孩子无人管! 5:停车场乱收费(收费标准全东莞最高),服务差(经常发生丢车事件),卫生条件恶劣。

6:霸王条款:国家物业管理法明文规定“业主手册条款必须由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设立”,现在的条款完全是物业管理处自己订制。这样的协议条例代表谁的利益?协议成了他们不尽义务尽情牟利的工具!同时,自己又不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办事,完全就是霸权!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低下,不懂遵法守纪,对业主的问题不是解释、劝解、依法讲法、依理讲理,而是动不动拿与所谓的业主手册条款来压业主的合理要求,殊不知他们连起码的物业服务常识都不懂! 7:业主外面购买的装修材料不给进来,而地下停车场则有装修材料卖,但价格比外面要高很多。

8:围闭业主公共用地,禁止业主停放车辆,强迫业主将车停入昂贵的地下停车场!

2.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 篇二

被小区枯枝砸伤, 物业公司应当担责

【案例】丁芸所在的物业小区过道旁有一颗大树, 大树上有一碗口粗的枯枝悬挂多日, 虽有业主曾提出过存在安全隐患, 要求予以清理, 但物业公司却以“一时半会不会有事”、“没有找到合适的清理工”为由一直没有办理。2011年4月2日, 因枯枝突然掉落, 将路过的丁芸砸伤, 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当丁芸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时, 却被拒绝。

【点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丁芸所在的小区被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后, 物业公司便具有对小区过道上的枯枝进行清理的义务, 其明知存在隐患, 经业主提醒仍听之任之, 明显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难辞其咎。

轿车在小区被盗, 物业公司应当赔偿

【案例】2011年初, 小区业主晏紫便已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 按每月60元交纳了一年的车辆保管费。5月8日晚, 晏紫按惯例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可由于保安喝得酩酊大醉, 没有对出入人员进行任何盘查, 导致轿车被盗, 且虽经报案, 但公安机关因无线索而一直未能侦破。三个月后, 晏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8万元车款, 因遭拒绝而成讼。

【点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安酒后误事, 表明物业公司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也未履行好服务合同, 自然难辞其咎。另一方面,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晏紫已向物业公司交纳保管费, 彼此已形成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而保安的酩酊大醉并非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当属保管不善。

利用小区赚外快, 所得收益应归业主

【案例】早在2010年6月, 韦贞等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为增加自身收益, 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即将临街一面的外墙租给一家超市发布巨幅经营广告, 并预收了一半租金。至2011年6月期满, 超市依约付给了物业公司另一半租金5000元。韦贞等认为该租金应归业主, 但被物业公司拒绝, 理由为外墙是其所单独开发利用, 租金属额外收入, 理应归其所有。

【点评】租金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 (一) 项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共有部分”, 本案外墙也不例外。业主对外墙的共有权, 决定了只有业主才能对外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在任何情况下, 也只能是一个管理者, 即使是在未征得业主委员会情况下, 出租临街外墙所产生的租金收益, 也就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具体如何处分或分割。

业主拖欠管理费, 物业公司无权曝光

【案例】由于种种原因, 牛莉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一直未曾收清2010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遂于2011年7月连续一个月, 通过在小区进出大门、过道等处, 张榜公示欠缴业主的姓名、性别、欠款时间、欠款金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以迫使业主因怕名声受损而付清欠款。事后, 牛莉等8人因此受到了许多人的指指点点, 甚至讽刺、嘲笑、挖苦。

3.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 篇三

自2016年元月以来,我们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为创收,未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就将小区内临近街道的休闲广场租赁给不同的商家开展各种商业活动,并已从中获利7万余元。近日,我们曾以广场是全体业主的公共用地,所得收入应归全体业主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将之抵减业主应缴的物业管理费。但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理由是出租小区广场,是物业公司利用管理权限自行开展的创收,不仅未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任何影响,还方便了业主选购商品,业主无权干预。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杨秀芬

杨秀芬读者:

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即场地费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可以用于折抵全体业主应当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首先,小区内的广场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小区内的广场,作为全体业主休闲的公共场所,无疑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都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其次,物业公司不能因具有管理权限而对广场作出处分。《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即在任何情况下,物业公司也只能是一个受委托的管理者,而无权擅自代替全体业主作出任何决定。物业公司要将广场租赁给商家用于开展商业活动,理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否则就是越权。即使已经获得同意,物业公司也只是受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委托,代替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帮助业主行使权利。再次,物业公司无权获取因租赁广场而产生的收益。正因为广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只是管理人,决定了基于广场产生的场地费收益,也必须归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决定具体如何处分或分割,包括决定是否用于抵减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公司因为利用广场进行创收,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或支出,只能获取适当的劳动报酬或从中扣除已花费的必须费用,而无权私自占有全部租金。

北京 王楠

4.积极参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倡议书 篇四

倡议书

亲爱的邻居们大家好:

整洁美丽的小区环境是我们每一位邻居共同的向往,文明和谐的小区氛围是我们一直期待的愿望。当前正值我们小区选举业主委员会,我们大家期待的业委会就要成立了,业委会的成立对于小区来说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我们小区即将步入业主自治的时代。

一个好的业委会需要多层次、不同年龄阶段、不同专业人才的业主参与,年长者经历丰富、处事有理智,年轻人信息获取方式多,处事有激情。如果小区有一个热心公益事业、勤勤恳恳、默默奉献又有充沛时间的业主;如果有一个热心小区活动,把自己的爱好无私的传授给邻居、带领大家强身健体的业主;如果有一个热心衷肠、善解人意、又乐于为邻居服务的业主;如果有一个正直善良、刚正不阿,坚持原则的业主;如果有一个善于接受新事物、熟谙各类知识、组织能力又强的业主;如果有一个多年来都一直带领邻居坚持打羽毛球、兵乓球,组织比赛,丰富小区活动的业主。。。

这样一个业委会,是怎样的令人期待!!

亲爱的邻居们,我们倡议:请您积极参与,为您心目中参选者们投下宝贵的一票!请您在2012年5月5日,这个星期的周六上午6:00——晚上19:00之间,带上您的选举证来中心花园参加选举,我们的工作人员期待您的到来,为了我们小区的明天更加和谐美好,来投下您神圣的一票!并于当天晚上19:00点后参加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暨选举揭晓仪式!!

(一百份以上不盖章)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5.小区业主车辆管理方案 篇五

本小区现有固定路面车位95个,而小区现有车辆近400部,为了规范小区车辆的停放,减少路面停车压力,现建议停车管理方案如下 方案一: 1. 路面车位

把业主集中起来采取摇号的形式出租路面车位(一户只允许一辆车参加摇号),期限为一年一租,一次性收取每月60元的停车费,期满后继续摇号,对摇到地上车位的业主在车位上喷上此车车牌号码,安排专职车管员管理车辆,要求其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上。.地下车位

本小区现有地下车位完全可以满足业主车辆停放的需求,我们劝导未摇到号的业主租赁或购买地下车位,价格按180每月收取。凡是租地下车位的业主我们将发放蓝牙卡进出小区。对既没摇到地上车位又不想租赁地下车位的业主,我们将不让其进入小区,或收取每日10元的车辆停放费,由车管员安排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的空余车位上。

方案二: 1. 路面车位

路面车位采取不收费的方案,先进小区的业主优先停放,门口显示屏显示剩余车位数量,一旦停满将不再放行。没有停到地面车位也未曾购买或租赁地下车位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自行停放在小区外的公共车位上。2. 地下车位

6.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 篇六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发挥自治管理作用,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规范运作。要建立业主委员会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时请相关行政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参加,讨论研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通过例会加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促进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创建和谐社区。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7.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 篇七

误区之一:服务有欠缺,物业公司无权索要费用

【案例】2010年元月,倪薇所在的小区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将小区交由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事项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等,业主按自己的住房面积,以每月0.5元/㎡计付物业费。同年底,由于倪薇在小区锻炼时因运动器材脱落致伤,倪薇觉得公司的管理存在瑕疵,无权要求其支付物业费,自己也有权拒绝。

【点评】倪薇无权拒绝支付物业费。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已通过当面或者发送传真、书面公告、电子邮件和短信等可以有形表现催交内容的形式,向业主提出支付请求,业主便不得无理拒付或者逾期不缴。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向倪薇索要物业费的根据,是小区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否向倪薇赔偿,关键要看其是否有过错,如果物业公司因确有过错应作出赔偿,承担的也是侵权责任,即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倪薇可以通过包括起诉在内等方式,另行向公司索赔,但不能作为抗辩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

误区之二:属自己房屋,我的地盘就得我做主

【案例】因城市改建,连倩所在小区变得毗邻广场,她也很快找到了商机:利用自己房屋在一楼的优势,在朝广场一面开门,并装修成KTV包房,用于经营歌厅。2011年3月1日,歌厅开张了,但也招来了指责:由于声音太响,又没有时间节制,严重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我的地盘我做主,你们能把我怎样?”连倩并没有当回事。

【点评】连倩的观点是错误的。本案涉及到相邻环保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来自邻居的有害物质或噪音、振动的干扰,构成环境污染,超过一定限度时,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娱乐场所的经营地点、经营面积、申请程序、处罚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指出:“新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虽然连倩将歌厅开在自己家中,但不仅严重破坏了周围环境,干扰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也违反了上述意见。

误区之三:属公共用地,大家都可以圈来停车

【案例】薛萌等19人所在的小区住户较多,车辆自然也多。为解决停车这一难题,薛萌等19人想到了把手伸向小区内的道路边沿、空地、绿化带,于是采取划线、安装地锁等方式各自“圈”了一个车位。一些暂时没有购车的住户,为备日后之需,也参与其中。在他们看来,这些地方属大家共有,自然人人有份,谁都可以占,谁先占就应当归谁。

【点评】薛萌等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必须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即小区共有用地,并非谁占归谁,薛萌等未经其他业主许可而圈出的车位,因侵犯其他业主的共有权而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就此起诉。因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误区之四:不乘坐电梯,就可以不付电梯钱

【案例】胡丹是一家小区的业主之一。2011年元月,当其得知物业公司要其交清的2010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中,包括电梯运营费用后,觉得自己住在一楼,完全可以不用电梯,平时也极少用过电梯,故不应支付电梯运营费用,遂向物业公司提出:“不使用电梯是我的权利,缴不缴费也是我的权利。谁使用谁出钱!”并于此后一直拒缴电梯运营费用。

【点评】胡丹必须支付电梯运营费用。一方面,电梯属全体业主的共有。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通道、楼梯为业主共有的规定,本案电梯自然不能例外。另一方面,胡丹无权拒缴电梯运营费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即不必使用电梯,甚至从未使用过电梯,并不能成为拒交电梯的日常运营费用的理由。

误区之五:物品被盗窃,物业公司就必须得赔偿

【案例】2011年2月1日,袁卉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约》,并缴纳了全年的物业管理费。两个月后,袁卉放在自家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因公安机关侦查未果,袁卉遂要求公司赔偿。但被拒绝,理由是合同中并无丢失财物由公司赔偿的约定,其既未收取专门的保管费用,所有保安也在岗且未失职,监控设备均正常运行,其无任何过错。

【点评】物业公司并非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也指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本案中,一是《物业管理合约》中没有保管及赔偿的约定,物业公司也没有收取保管费用,即其对业主的财产不负有保管责任;二是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力所能及的安全防范义务。

误区之六:行动被监控,隐私曝光就须拆除探头

【案例】2011年4月5日,一家物业公司为确保小区安全,分别在每个单元的一楼入口处安装了电子监控探头,实行24小时监控,画面存储周期为一个月,按摄录时间存入新的,挤掉旧的。一楼业主乔姗很快发现,自己在门外的一举一动,甚至家中的一切设施都会在开门后被探头摄录。遂认为物业公司窥视其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必须拆除探头。

8.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 篇八

关键词:小区业主自治;研究现状;内涵;影响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7—0062—03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商品化住宅日渐成为我国城市社区居住的主要形式,城市居民的居住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拥有私人房产的业主大量产生,商品化住宅正在成为城市社区居住形式的基本单元。

一、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问题的出现

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通过改变原有房屋产权的占有和分配方式,形成了新型社区,并且将原有的基层管理模式以业主自治组织替代,产生了与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发展并存的,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的新的居民自治组织形态。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是伴随着城市住宅制度改革出现的新现象和新概念。所谓业主,是指购买商品房产权的城市居民;业主委员会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业主对物业专有(自有)部分拥有单独所有权,对物业共有部分拥有共同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同关系将单独的所有权人——业主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而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和使用属于这一共同体的公共事务,由此便产生了物业管理。业主拥有使用物业与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社员权,同时,由于共同居住,在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中可能产生矛盾,为解决这些矛盾必须建立一种机制,这一机制被称为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

业主自治的发展是近年来中国城市基层治理所出现的最大变化之一,这种以产权为基础,以业主自治为诉求,以业主委员会为主导的新型民主形式,在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上独具特色,它既不同于国家层面的民主,也不同于宽泛意义上的社区民主,而是业主通过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来实现对小区物业的自治。这种建立在财产权利基础上的民主形式如何良性运作,值得深思。业主委员会选举作为继村委会和居委会选举之后基层民主的新增领域,对培养、锻炼公民的参与意识、民主能力,以及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政治文明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房产维权活动在城市住宅小区普遍发生,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冲突频频发生,有些甚至演化为流血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实现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目标,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如何从多层面来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业主利益,推进业主自治,共同构建和谐小区已成为现实提出的紧迫问题。

二、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问题研究的现状

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与社区和谐问题是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研究领域。目前,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物业管理纠纷引发的小区不和谐问题。近年来,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比较激烈,归结起来,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房地产开发商遗留的诸如房屋质量差、改变规划等问题造成业主严重不满,而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却由开发商选聘,原本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的纠纷,转化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尤其是与前期物业的冲突;二是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业主不满,部分业主以此为由拖欠甚至拒绝缴纳服务费,物业公司卡水卡电,从而引发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纠纷和冲突;三是由于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产生的纠纷无法解决,或因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小区业主投诉相关职能部门甚至行政诉讼而引发的物业纠纷。

2.业主维权问题。业主在面对利益和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会组织起来,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维权。维权行动表现为合法与非法两种类型,组织化和非制度化两种方式。组织化的维权活动往往以业主们的策略性行动为特征,业主通过确定可行的行动目标,以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为行为诉求对象,同时借助社会资源和社会舆论,形成社会压力,以影响政府部门的判断和决策为行为策略,其行为轨迹显现出业主集体行动由内而外,从对利益的追求到对权力诉求的真实逻辑,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可能成为今后城市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主题 [1]。

3.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与规范运作问题 [2]。从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难度大,全国城市住宅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的较少 [3],其原因多种多样,涉及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政府、居委会等各方之间的博奕[4]。而近年来一些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引发了许多矛盾和纠纷,妨碍了业主自治的健康发展[5]。

上述研究表现为四个特点:一是从研究主体来看,主要是法律界、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的实际工作者和积极参加维权活动的业主,理论研究人员和学者参与其中的较少,因此对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理论研究不足,而基本理论问题不清,业主自治的实践难免会受到严重影响和制约。二是就研究成果而言,大多停留在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层面,少有从中国社会结构转型这一历史背景出发,从经济、社会结构变迁引起基层管理模式变化的视角,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社会历史结构分析与主体行动分析,深入探究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因此对业主自治的实际运作过程注意不够,缺少对业主自治运作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一系列环境、条件因素的深入、具体分析。三是从研究方法看,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少,能把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结合研究的较少,因而对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的特点、基本规律把握不够。四是从解决问题的对策看,往往就事论事,少有针对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深入调整的宏观背景,社会自组织能力的成长与政府公共权力、社会经济组织并存而出现的新情况、新的时代特点,提出的符合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基层治理与政治整合的新思路。

三、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问题研究的内容

小区业主自治是继村委会和居委会选举之后基层民主的新增领域,也是目前社会矛盾的热点问题。研究这一问题的目的是:通过调查、访谈和剖析典型个案,分析业主自治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揭示住房制度改革后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出现的新问题,重点研究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的基本理论、特点、运作机制和发展取向,提出推进小区业主自治的对策措施,以期为促进和谐社区、推进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的发展提供可资参考的理论框架和操作模式。

1.小区业主自治的内涵。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是住房商品化以后城市社区治理的新形式。业主自治的权利源于物业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和社员权的复合,它是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之上的,业主其他的权利是在这一基础上衍伸而来的。业主在具有房屋产权的同时拥有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业主大会是所有权人的会议,业主委员会虽然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但与其他的群众自治组织不同,业主委员会仅在县以上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因此,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表现为:(1)自治的主体是全体业主;(2)自治的地域范围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3)自治的内容是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4)自治的目的是维护全体业主物业管理的合法权利。

2.小区业主自治的性质。业主自治是否属于自治?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形式有何区别?许多人并不清楚,这是业主自治问题研究的难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自治组织,与其他的群众自治组织不同,它应当也只能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权益。业主的财产权利是物业管理的基础,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是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之上的。业主通过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的途径实现对小区物业的自治。要真正实现城市社区自治,离不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发展和成熟,离不开业主委员会规范而有序的运作,也离不开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协调一致地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区业主自治的健康发展是推进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基础和前提,业主自治的成长有利于社区自治机制的发展。

3.小区业主自治——新型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业主自治作为城市社区一种新型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由业主直接参与决定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的小区公共事务——物业管理,具体内容包括:(1)民主选举,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2)民主决策,物业公司的选聘与辞退、《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3)民主管理,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和形式参与物业事务和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4)民主监督,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制度形式,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城市基层社区自治的推进过程中,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扮演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角色。

业主自治的成长有利于社区自治机制的发展,实现了业主自治的小区是民主的课堂,它教给大家怎么开会,怎么做决定,为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了可操作的民主技术、民主制度和民主经验。应该说,基层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词汇,它也是一种生活方式。

4.影响小区业主自治的因素。当前业主自治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引起的业主自治主体缺位、错位现象非常突出,导致业主利益无法保障,直接影响到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1)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自治组织,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广大业主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但目前全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并不多,业主委员会的缺位,多源于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不力,也与业主缺乏权利意识、漠不关心、搭便车心理直接相关,当然还有开发商、物业公司的阻挠,更源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从业委会选举来看,候选人产生难,选举主体确定难,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大会表决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能否成立,运作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影响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物业管理的效果,对小区的和谐带来很大影响。(2)我国现有法律虽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但对其地位、法律责任和监管方面的规定十分缺乏。从业委会运作程序看,《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虽然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对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对业主委员会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机构、监督方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不仅业主、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没有可供执行的机构,而且单个业主因力量弱小无法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监督,甚至政府主管部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法监督,难以保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果,也无法遏制业委会委员滥用权力损害业主利益。(3)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业主自治本身的规范,如业主大会地位、召开、权限、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缺乏程序性规定,加上有关业主自治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建立极不平衡,严重影响了业主自治的发展。

业主自治是政府法规安排的制度,但业主自治从一致性的制度条文的发布,经过运作过程,产生的结果却多种多样。这是因为,业主自治从制度条文到实际状况的运作过程,受到其内在机制支配和多种因素影响。从不同角度分析业主自治运作的内在机制和相关因素,有利于为业主自治这一基层直接民主形式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寻求进一步的制度支撑,这也是课题研究的难点。利益是业主自治运作的基本因素,业主自治的有效运作在较大程度取决于业主个人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同时,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业主自治的推动和调控。此外,业主自治运作与社区内部的政治结构、各种权力的组合形式密切相关,与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住宅小区业主的素质、社会资源、组织状况直接联系,也与自治活动中业主的政治文化因素密切相关。

5.推进小区业主自治运行良性发展的对策。政府有关部门在对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行使指导和监督权力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有没有一定的责任?怎样进行指导?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当如何合理分工,加强其联系与合作?社区管理与业主自治如何有机衔接?这些都是业主自治运作中的现实难题,急待解决。具体而言:

(1)如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什么人担任,是关系到业主委员会能否在业主自治中发挥职能的关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推动与监督和调控,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保证业主自治顺利进行。政府部门指导的原则应该是做到既实现有效的管理,又保持社会自主性的活力。(2)规范和完善业主自治的制度安排。一是完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选程序和选举程序,保证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对全体业主的忠诚度。同时,应当立法规定对业委会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的民事救济机制。二是应当设定方便业主大会召开的机制,规定业主大会对业委会委员的罢免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更明确细致地划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二者的权力界限,引导业主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有利于保护业主利益和建立良好的业主内部关系。三是规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设法保证业主公约对业主的约束力和强制力。(3)加大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资质、资格、价格、收费、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力度,规范招聘、解聘制度,完善竞争机制,借鉴现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模式,做到民主、公开、透明,保证业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选择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化解物业管理纠纷。(4)培育和提升小区业主的民主素质,克服物业管理作为小区公共物品时容易出现“搭便车”、“公用地悲剧”、“囚徒困境”等问题。

总之,解决这些难题,基本原则应该是做到既实现有效的国家管理,又保持社会自主性的活力。

参考文献:

[1]孟伟.建构公民政治:业主集体行动策略及其逻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72.

[2]杨波.从冲突到秩序: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业主委员会[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3]沈毅.社区建设的组织化困境[J].城市问题,2009,(1):98-102.

[4]夏建中.北京城市新型社区自治组织研究——简析北京CY园业主委员会[J].北京社会科学,2003,(2):88.

[5]林尚立.社区民主与治理:案例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6]刘智慧.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的确定——以区分所有权解释第7条的适用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9,(8).

9.三和馨苑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公约1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小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现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以下约定。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小区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条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

第三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室内的管线发生堵塞或其它故障,应及时修复。

3、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乱搭乱建,不封闭阳台。

4、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蓬、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5、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放置花盆、晒衣杆等物品的,应安全可靠,防止跌落伤害他人。

6、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7、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8、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等。

9、室内不得制造令人不安之异味,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造成滋扰。

10、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1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如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举报。

12、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13、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不得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不得超出阳台、门窗平面以外安装防盗门、防盗网及纱窗;不得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等。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14、私家花园,阳台和屋顶天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造和占用公用面积为己有等行为。

15、非业主使用人搬走室内用品时,应有业主陪同。如业主无法陪同,则应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交物业管理企业核对方可。

16、如有亲友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17、业主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相应义务,遵守业主公约。

18、转让房屋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通知新业主前往办理物业管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损害各类公用设施,如道路、花槽(栏)、电梯、水泵、电房、路灯、消防设备、避雷设施等。

2、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涂写、乱刻画、乱贴广告标语、擅自设置广告招牌等。

3、遵守各项交通管理制度,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停放,不准鸣喇叭。

4、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规定,自觉把家居杂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场地,严禁乱抛乱堆垃圾和杂物。

5、不得损坏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等园林绿化设施。

6、不得在公共场所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7、不得有在公众场所躺卧等不雅的行为。

8、禁止在户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烧纸。

9、不得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10、不得占用通道等公用场地。

11、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12、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13、不得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14、不得擅自饲养家畜、家禽。

15、有饲养宠物的业主应约束好自己的宠物,不得让其乱跑乱叫、随地大小便。如有发生,须及时清理。

16、商户不得在户外经营,摆放商品和杂物。

17、不得私自上楼顶,业户上楼安装太阳能等设施时,须先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使用楼梯等共用通道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楼梯等共用通道摆放任何私人物品。

2、不得在楼梯等共用通道乱扔垃圾等物品,如洒落物品应自行清除,造成污染、损坏的,需自行恢复原样。

3、自觉维护楼梯等公共通道墙壁的洁净,不乱涂乱画。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1、遵守消防管理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2、楼层防火门保持关闭状态,不得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3、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无人照看时须将电炉、燃气用器关闭。

4、不得将顶层楼梯、天面私自封闭。

5、节日燃放鞭炮应在空旷区域或物业公司指定区域,远离天燃气设施设备,及其他易燃、易损伤物体。

第七条安装空调机应遵守以下约定:

1、应当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尺寸不得超出设计要求,并注意安装牢固和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第八条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按照规定在开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九条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自律意识,不做违法违规、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5、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或通过其他正常渠道反映,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不得拒绝缴交物业服务费。

6、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8、与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按时交纳水、电、气、暧等费用。

10、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物业管理公司可进行劝阻或责成其限期改正,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逾期未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擅自装饰装修物业的,责成其补签协议;拒不补签协议的,可以责成装修人员撤离。

2、在楼梯等共用通道摆放私人物品的,可以强制将该物品搬走。

3、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4、违章乱搭乱建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5、损害各类公共设备、设施、场地的,可以责成其负责修复。拒不修复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违约业主承担。

6、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第十二条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包括不交物业服务费等,可以依法追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公约经业主作出书面承诺或者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业主公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制定单位(签章):业主(签名):

10.小区业主对物业满意度的调查方案 篇十

小区业主对物业的满意度的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物

业管理的水平影响着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同时物业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益

激烈,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对物业公司格外重要。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满意

度的调查的目的是,获取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的实时数据,了解业主的需求以及对现在物业管理的意见和满意程度。以根据业主的需求开发新的服务项

目,根据业主的建议和满意程度努力提高物业的管理水平,提高物业公司竞争力,同时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调查任务

1、通过调查获取业主对现在物业管理满意度的基本情况和实时数据。

2、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出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和物业管理的不足,找出问题。

3、根据分析结果对现存的物业管理制度做出改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在业主与物业之间和谐的关系。

三、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1、范围:合肥市滨湖新区的部分小区:滨湖明珠、滨湖家园、滨湖世纪城、滨湖品阁、滨湖假日、棠溪人家等

2、对象:滨湖明珠、滨湖家园、滨湖世纪城、滨湖品阁、滨湖假日、棠溪

人家等部分小区的业主。

四、调查项目

1、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的保护。

2、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监督管理以及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的管理。

3、物业公司对小区设备、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养护。

4、小区的安全保卫与消防情况。

5、小区的保洁管理、环境保护、绿化管理。

6、小区的车辆管理。

7、综合经营与服务。

8、物业费的相关情况。

五、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在各小区分别进行

六、调查时间安排

1、方案和问卷设计:九月中旬。

2、调查筹备:九月下旬。

3、调查开展:十月。

4、调查报告完成时间:十月底至十一月初。

七、调查活动开展的计划

1、人员安排与分配:

A、滨湖明珠小区人员安排

组长:王尚

成员:张宇、程飞、蒋道雨、杜思强、王月、张佳欢。

B、滨湖家园小区人员安排

组长:桂成成员:黄飞、李晨、陈卫、王艳、陈迪、王宇航。

C、滨湖世纪城 人员安排

组长:张健

副组长:孙悦、李畅

成员:李晓慧、李聪、王萍、李筱、徐山、张卫国、陈建华、李杰、吴国庆、方倩、张静、徐浩然、张天然、潘天柱、江东、袁慧荣。

D、滨湖假日小区人员安排

组长:陈飞

副组长:杨玉、陈宇航

成员:胡浩、许岳、陈鹏飞、袁少华、何雯娜、孙成功、张倩、徐远、黄俊。E、滨湖品阁小区人员安排

组长:洪家立

成员:张玉华、沈澄、李凯、汪嘉伟、张星、王铭。

F、棠溪人家小区人员安排

组长:王海东

成员:赵俊、李军、王笑、张晓丽。

说明:各组组长主要负责各自小区的问卷调查的总指挥和监督工作,成员配合好组长开展调查。各组副组长和成员人数的确定是根据所调查的小区业主数而定的。

1、调查的前期准备

(1)、问卷的审核,确保问卷准确无误。

(2)、问卷的印发,确定印发的时间和数量。

(3)、联系好各小区物业确定小区位置和活动许可。

3、调查的经费预算

(1)、印制问卷和调查用品,大约2000 元左右。

(2)、统一服装、证件大约1200元左右。

(3)、车队、餐费以及后勤费用大约3000元左右。

(4)、预备费用1000元。

备注:总计7200元左右。

八、注意事项

(1)、注意天气变化。

(2)、调查过程中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就餐提醒要及时。

(4)、注意交通安全。

(5)、分发问卷时要对每个小区的问卷分别做好标记。

【附件】: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程度的调查问卷

您好!感谢你参加我们关于业主对物业管理满意度的问卷调查,我们的调查主要是了解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现状的满意度。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将对物业管理做出改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广大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请您认真完成此问卷,谢谢!

1、您是否是本小区业主:()

A、是 B、否

2、您在两个月内是否做过类似的问卷调查:()

A、是 B、否

3、你所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是否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A、是 B、否

4、你对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监督管理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5、你对物业公司对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的管理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6、你对物业公司对小区设备、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养护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7、你对小区的安全保卫情况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8、你对小区的消防安全情况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9、你对小区的保洁管理情况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10、你对小区的环境保护情况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11、你对小区的绿化管理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12、你对小区的停车场地停车秩序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13、你对小区停车场停车安全问题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14、你认为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怎么样:()

A、昂贵 B、适中C、便宜

15、你对小区购物的方便程度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16、你对小区业主就医情况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17、你对小区孩子就学情况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18、你对小区附近的交通状况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19、你对小区附近的交通便利程度是否满意:()

A、非常不满意 B、不满意 C、一般 D、满意 E、非常满意

20、你认为小区的物业费收缴怎么样:()

A、昂贵 B、适中C、便宜

请您留下你宝贵的信息,以便我们联系您。征求您宝贵的意见: 姓名:联系电话:

住址:

再次感谢您的合作!谢谢!

11.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 篇十一

擅自篡改规划设计图纸

温州市莲花路口的四明会馆是一栋高仅两层的别墅,与高楼林立的市区大南门街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幢已经竣工的别墅坐北朝南,五开间,圆柱,拱形门窗,希腊柱头,是18世纪风行欧洲的典型巴洛克式建筑,黄色的外立面,架空的一楼大厅和环绕的廊道显得非常大气,典雅。在人来人往的路上,这个闲置的会馆显得格格不入。如此繁华的地段,为何四明会馆被闲置不用呢?

经调查,美曦大厦(即25#地块)根据温市计基(2000)477号批文立项;温州市规划局温市规(2000)265号文件批准美曦大厦建筑面积46775m2;浙规2001-0301006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16.8747亩;温州市国土局温土字(2001)第40号批准美曦大厦建设用地16.8747亩,2001年4月3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办批准同意划拨用地16.8747亩;温州市建设局温建技(2001)43号批准美曦大厦总建筑面积46775m2,总用地面积11884m2,工程概算7035.12万元。美曦大厦于2004年交付使用;设1、2、3幢,拆迁户现已全部入住。

调查发现,温州市相关部门在美曦大厦建设项目审批中,批文内均没有四明会馆这一建设项目,记者在解放南路街区25号地块总平面布置图上看到,原来的汽车入口处改道为现在的四明会馆,原来的垃圾收集点改为现在的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

早在2008年召开的温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温州市人大代表黄小兰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四明会馆”的处置建议》提案特别提到,“四明会馆”建设项目是违规、违法施工,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功能,擅自侵占美曦小区业主划拨土地,擅自改变规划、建设设计要求,属于非法建设项目。

黄小兰在提案中指出,由于人多地少等各种原因导致温州市违章建筑问题比较严重,有关执法部门多次上门强行拆除也是常事,因此老百姓对这类问题特别敏感,

黄小兰在提案中最后指出,中央再三强调,划拨地块不准“变脸”,我们也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有关部门对温州市联合房开公司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处理也应该一视同仁。要让老百姓看到政府办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实为安置房划拨用地

调查发现,温州市旧城指挥部所属的温州市联合房开公司在美曦大厦划拨用地16.8747亩中建造了四明会馆。该地块属拆迁户安置房划拨用地,而不是商品房土地出让地块,所有审批文件中没有将四明会馆进行立项或表明四明会馆位置。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指出了:“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那么,四明会馆作为划拨用地,该用何种方式更好地解决它的遗留问题呢?

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美曦小区的用地计划16.8747亩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与温州市国土局批准,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美曦小区内的一切建筑物,土地都是此小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不准“变脸”。因此美曦小区内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美曦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不论地上与地下建筑—律记入基础成本,然后按建筑面积分摊到每平方住房面积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有部分,共同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不得擅自处分本属于美曦大厦全体业主共同的对四明会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同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据此法律规定,很清楚明确了美曦小区的四明会馆属于该小区业主共有。

因此,四明会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美曦小区业主共有。截至目前,就四明会馆的问题,其建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所属截然不同,相互矛盾。

更令人瞠目的是,四明会馆的神秘面纱被揭开届,领导班子历经五次更换。相关责任人不是撤职就是获刑,导致了四明会馆的处置迟迟没有落实。

人大代表提案

2008年温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期间,美曦大厦业主委员会代表300余户业主,向温州市人大代表黄小兰递交了关于美曦小区内“四明会馆”的投诉。人大代表黄小兰经过调查后认为,美曦大厦业主委员会代表300余户业主反映情况属实。同时,黄小兰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四明会馆”的处置建议》提案。紧接着,温州市人民政府将黄小兰代表编号为315、类别为“城建环保类”的提案,交给温州市规划局主办、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会办。

nlc202309032051

2008年8月22日,温州市规划局就黄小兰代表的提案进行了答复。温州市规划局在答复称:“四明会馆”原为宁波商人的会馆,20世纪30年代前后建造,属建筑风格较为典型的欧式建筑,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在大南门片区旧城改造时,根据文物部门的建议,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对位于虞师里的“四明会馆”进行了现场的踏勘,发现于清代建造的会馆木结构房屋已非常破旧,结构及立面都已破烂不堪。当时协商决定保留欧式建筑,并在拆除该建筑物后,按照原样在莲花路口建设。

根据温州市规划局2002年审定的解南25#地块的总平面图,宁波四明会馆位于该地块内西北角,但当时市旧城改建指挥部未向温州规划局申报四明会馆的规划许可手续,2002年2月发放的解放南路25#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中未包括该四明会所的指标,故四明会所属未批先建。

据了解,2005年9月,四明会所取得温州市发改委的立项文件温发改[2005]34号,明确为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的安置用房,功能为办公和商业。根据温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号意见,2008年,温州市规划局在办理解放南路25#地块规划验收时,将“四明会馆”纳入该地块整体进行验收。

温州市规划局对黄小兰代表的提案的答复中,提出了四明会馆的处置建议:对违章建筑“四明会馆”进行依法拆除,恢复25#地块原设计的汽车出入口,体现原设计的本意,使美曦小区做到人,车分流,人行人道,车开车道,保证小区业主交通安全。如果考虑到不浪费国家财产而保留“四明会馆”建筑物,也应该根据相关物权法将建筑物交给小区业主作为公共设施投入使用。

业主九年维权仍未果

2004年小区交付使用后,美曦大厦业主依法民主选举产生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立即书面发表收回“四明会馆”的“严正声明”;接着于2007年7月8日,301户业主集体签名再次发表声明;2008年又两次上访,接访单位是温州市纪委;住该小区的市人大代表黄小兰在该市两会上提出了“提案”。

美曦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表示,他们会继续要求温州市相关部门对违章建筑“四明会馆”进行依法拆除,恢复25#地块原设计的汽车出入口,体现原设计的本意,使美曦小区做到人、车分流,人行人道,车开车道,保证小区业主交通安全。

如果考虑到不浪费国家财产而保留“四明会馆”建筑物的话,也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将美曦小区内的“四明会馆”建筑物交给小区业主作为公共设施投入使用。

美曦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告诉记者,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联合下属的温州市联合房产开发公司以及旗下的温州市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温州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巧立名目,擅自侵占小区内划拨安置地块。为掩人耳目,私自篡改25号地块的“总平面图”,将小区的地下车库的入口从小区的西面(莲花路)内移至二号楼的东面,导致美曦小区地下车库锐减150个停车位。

据了解,该小区业主为了收回“四明会馆”,花了两年时间先后走访了“参加规划审会”的十三个职能部门并复印到第一手材料。且美曦业主委员会对侵占小区物权的行为一直来进行反映。但至今没有解决。

12.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 篇十二

停车位未必属于开发商

【案例】

2010年6月,机缘房地产开发公司见其所建小区内的停车位紧张,遂利用小区建筑区划内的一块公共用地,平整出20个停车位,然后采取以2—3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小区业主。业主钟惠购买后不久,因觉得太贵而要求公司退款,但遭公司拒绝。正以为只有自认倒霉之际,经律师提醒,钟惠以公司无权占用公共用地为由提起了诉讼。

【点评】

法院判决认定钟惠与公司之间的停车位买卖合同无效。《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即停车位并非生就属于开发商,关键要看是否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如果占用,就应当归业主共有。本案公司利用的是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用地,自然其无权获得停车位的相关权利,也就不得销售。当然,如业主使用应给予公司成本补偿。

停车位不得卖给“外人”

【案例】

2010年8月,春秋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决定将其所开发的滨江小区的50个停车位,向社会公开竞价销售,不管是小区业主还是小区以外的人,谁出价高就卖给谁。结果有19个车位卖给了“外人”。经人指点,只怪自己出钱低而没能买到停车位的杨鸯等业主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点评】

法院支持了杨鸯等的诉讼请求。《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指出:“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即公司未首先满足小区业主停车位需要而外卖,明显违法。故小区业主或者业委会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停车位并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求。

停车位售出后不得翻价

【案例】

2010年4月,肖婷从丽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及一个车位。同年10月1日,肖婷搬入居住时,因停车位价格暴涨,公司以肖婷尚未使用、不算已经交付为由,要求增价20000元,否则不让肖婷入住。几番交涉未果,肖婷无奈缴给了公司。事后肖婷越想越不是味,经人指点,遂诉请要求公司退款并按原价交付停车位。

【点评】

13.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 篇十三

为什么业主总斗不过物业公司

昨天下午正在家中码字,突然听见楼下人声沸腾,吵吵闹闹。

我从阳台望去,下面黑压压的人头,堵在停车场出口,一会警车也“呜呜呜”开来了。

这都是由于电梯口出现的一张关于停车场收费的通知,在整个小区引起的轩然大波。

停车场收费本来是常事,但因为之前小区停车场一直没有完善,就一直没有收费。

收费没问题,但收多少是个问题。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突然贴出来的收费标准高于其他小区,觉得不合理,拒绝交费。

物业通知今天要开始实行收费了,业主群里有人喊:大家团结起来,和物业公司斗争到底。于是我响应号召,赶紧跑下去,准备加入组织。下去了站在人群里却茫然不知所措,业主们你一句我一句,自说自话。物业公司几个人和警察抱着手站边上,脸上写着:随你们闹,闹够了各回各家。

其实在各地方的本地新闻里,经常看到居民小区发生这类事件:业主对物业公司各种不满,但各种维权和斗争的结果往往不了了之。

郁闷的业主们总结原因,多半是因为:不团结,不齐心。

几千、上万人的小区业主总是斗不过几十人的物业公司,无论从人数对比还是人员素质的对比上看,似乎都让人难以理解。

但从组织结构上看,出现这样的结果一点不意外,以无组织的一盘散沙抗衡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小集体,人数总不如程序化组织给力,所以历史上才会出现许多以少胜多的战役,所以一个十人的黑社会帮派可以轻松控制好几个人口稠密的街区,所以一个规模不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可以控制统治一个广土众民的泱泱帝国。

我们设想另一种场景,假如还是我们这个小区,只改掉一个参数――业主不再是大城市里你向左走、我想右走的陌生人,而是从农村整体迁徙过来的庞大宗族,情况会变成怎样呢?

可想而知:业主可以对物业公司予取予求,物业公司几乎会完全丧失议价能力。

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法秩序为管理结构的大型组织,一定会轻松战胜仅仅以利益为纽带,以雇佣关系为管理结构的小型组织。

置换到历史场景里来看,不但小规模的黑社会帮派摆不平这样的社区,就连中央集权政府也会感到头疼,所以政府想要集权,就必须破除地方上的各个宗族组织,斩断宗法纽带,在法律面前使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本不是一句得人心的话,因为,你会在家里讲平等吗?

“仁爱”的宗法

儒家维护宗法伦理,所以不喜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追溯起来,周代的社会格局就是宗法式的。大臣和士兵的纠纷,往往就是叔伯和子侄闹矛盾,如果亲戚之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社会何其冰冷可怕。何不找几个长辈调节一下,矛盾缘由是非对错都不重要,叔伯关心一下子侄,子侄照顾一下叔伯,矛盾就在你亲我爱中消弭于无形了。

孔子最核心的仁政观念,就是在这样的一种土壤中自然成长出来的。

到了孔子的时代,社会规模变大了,生活节奏变快了,周朝初年奠定的封建、宗法关系也渐渐变淡,各种亲戚关系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中渐渐疏远,人与人之间不再像以前那样有爱了,所以孔子才一心想要“复礼”,也就是通过“爱”的纽带,让社会返回到周朝初年那种温情脉脉的形态里去。

这才是孔子“仁爱”的本质。它不是今天所谓的博爱、关爱、雷锋式的爱,而是一种源自血缘关系为纽带和家庭关系的爱。

换言之,因为我们是一家人,所以应该相亲相爱,如果我们不是一家人,这种爱自然也就没了着落,彼此冷淡一点显然也算应该。

孔子的努力最后以失败告终,中国最终还是逐步走向集权。

从宗法到集权

集权的涵义,中央要对地方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这就必须把宗法大家族打碎成 一盘散沙,不容许皇权之下有任何民间组织的存在。

促成这种变化的更底层原因是:文字已经成熟,交通也越来越便利,治大国不再像以前那么困难了。所以帝王要做的,就是拆散宗法结构,推行编户齐民。

“编户”就是户籍制度,从此你不再是某个大宗族的一员,而是国家的一名居民。“齐民”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和你的父母、妻儿都是平等的,在极端的情况下,家人也可以彼此检举对方,发起诉讼。

一个被刻意拆散了宗法纽带的居民区往往会呈现出各姓陌生人杂处的样子,就 像今天的城市居民小区。

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乏力,道理上和编户齐民对地方政府的乏力如出一辙。

4.任何问题最后都不是问题

有些问题你拼命呐喊,声嘶力竭,还是无济于事。孔夫子这样的圣人也阻止不了“礼崩乐坏”,但总会有新的解决办法,就像宗法结构瓦解之后,没了着落的“仁爱”也会被重新解释。

所以当下无解的问题,不用着急,该干啥干啥。

每一件事情都不是单独或仍然发生的,所有单一的现象下面都有那潜伏着的来龙去脉。

上一篇:三八节快乐下一篇: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