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2024-06-26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共8篇)

1.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篇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两法衔接”终端应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备案。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两法衔接案件移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制度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 办案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审批。决定审批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各办案机构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两法衔接案件录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建立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真正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化和资源共享,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根据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要求,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组织我局工作人员对于案件信息录入操作规范的学习,对于录入信息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强化我局工作人员对案件信息录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信息录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

第四条 案件信息录入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严禁越权操作。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系统视为责任人自行使用,有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五条 明确完善的责任分工,案件在立案、收案、审理、办结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已经录入不得作出变更。案件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卷宗原始材料一致,严禁录入虚假信息或故意篡改信息。承办人是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案件点击办结前应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发现未录入的信息进行补充录入。第六条 严格实行以自查、核查、督查为内容的“三查”制度,确保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首先,我局在收到案件时,需要仔细对照文字卷宗,由各负责人自查信息录入是否完整,依次逐项对照检查,避免信息遗漏现象发生;其次对录入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核查二者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合“全面、准确、及时”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更正,确保案件录入、管理工作圆满完成。对于通过系统查询或统计出的数据,如发现与实际有出入,应进行责任倒查,查找错误数据录入的责任人,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两法衔接”终端应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食品药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罪,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罪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 办案人员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食品药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食品药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审批。决定审批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七)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八)涉案物品清单;

(九)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十)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各办案机构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两法衔接食品药品案件录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建立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真正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化和资源共享,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第三条 根据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要求,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组织我局工作人员对于案件信息录入操作规范的学习,对于录入信息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强化我局工作人员对案件信息录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信息录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

第四条 案件信息录入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严禁越权操作。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系统视为责任人自行使用,有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五条 明确完善的责任分工,案件在立案、收案、审理、办结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已经录入不得作出变更。案件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卷宗原始材料一致,严禁录入虚假信息或故意篡改信息。承办人是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案件点击办结前应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发现未录入的信息进行补充录入。

第六条 严格实行以自查、核查、督查为内容的“三查”制度,确保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首先,我局在收到案件时,需要仔细对照文字卷宗,由各负责人自查信息录入是否完整,依次逐项对照检查,避免信息遗漏现象发生;其次对录入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核查二者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合“全面、准确、及时”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更正,确保案件录入、管理工作圆满完成。对于通过系统查询或统计出的数据,如发现与实际有出入,应进行责任倒查,查找错误数据录入的责任人,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篇二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简称, 主要指工商、税务、烟草、质监、药监、农牧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中央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 在这一形势下, 新乡市检察机关通过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 力促我市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开展。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及各项配套制度机制的健全正在全力护航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护佑百姓权益。

1 平台研发背景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在国家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的战略环境下开发并实施的电子信息化办公平台。是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必究, 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通过网络流程流转的办公机制代替传统工作汇报机制, 而建立的高效办公及信息共享平台。

2 平台介绍

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是为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的专业系统。平台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实现执法资源共享的网络平台, 为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架起了一座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的桥梁。可以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公、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的流程跟踪和监控, 从而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整体工作的合力, 提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的工作成效, 对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 平台操作方法

打开新乡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专用电脑, 通过加密端口进入新乡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登录界面, 按照提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就进入到信息平台的欢迎界面。在界面的左侧从上往下分列了案件办理、辅助功能模块, 其中案件办理里面包括受理案件、待办案件、全部案件, 辅助功能模块里面包括案件交流和法律法规, 这些模块便捷地实现了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办案保障、系统维护等办公办案需求, 从而构建了功能强大的信息共享应用平台。通过网络信息共享, 我市有效整合了执法信息资源, 实现了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机关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实现了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的流程跟踪和监控, 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 确保了涉嫌犯罪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4 新乡畜牧系统在两法衔接平台的应用

4.1“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情况

2013年, 我单位安装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并与市级检查院平台对接联网。“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专用电脑, 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 对符合要求的案件及时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4.2 行政执法案件录入情况

2013年我单位办理一般程序案件1起, 2014年办理一般程序案件2起, 2016年办理一般程序案件1起, 截止到目前共办理一般程序案件4起, 移交公安1起。办理的案件已全部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4.3“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监督移送案件情况

2013年我单位办理一般程序案件1起, 案件名称为新乡市柏杨牧业有限公司柏兰制药分公司生产假劣兽药案, 已于2013年7月15日移送公安机关。

5 结语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 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 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 是中央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 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 整合执法资源, 强化法律监督, 形成打击合力, 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 离不开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服务、保驾护航, 也离不开刑事司法机关的有效打击犯罪、履行监督职责。“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 便于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向相关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深挖案件线索, 打击违法犯罪, 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闻志强.“两法衔接”之功能与价值分析——基于法治中国建设全局视野下的考察[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6, (1) :122.

[2]彭铜燕.强化两法衔接提高执法成效[J]江西农业, 2016, (1) :65.

3.依托两法衔接机制监督移送案件 篇三

2015年7月6日,无建设工程资质的黄某带领梁某、黄某某等5名工人和无吊车操作证的吊车司机许某在浦南粮管所内拆除37号仓库三角梁时,吊臂根部的传动轴突然断裂,吊臂瞬间向东面倾倒,致梁某被吊臂砸到头部后当场死亡;黄某某被卡在吊臂与屋檐挡水沿间,经消防队员救下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9月23日,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州分局刑警大队查获巨龙南路69号东盛花园B-17号104门面朱某经营的“航铭烟酒”店内假冒注册商标的烟酒,合计案值15万元,经鉴定涉案金额为12万元;后该局于2015年12月底再次在朱某“航铭烟酒”店内查获假冒贵州茅台和宜宾五粮液商标的假酒,合计案值4万余元。两次查处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合计16万余元。

海州區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院先后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日前,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已经对该两起案件立案侦查。

近年来,该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积极推进建立与辖区内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刑事犯罪立案监督机制,督促事关社会民生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

4.两法衔接主持词 篇四

同志们,今天很高兴邀请大家来我院参加“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首先我代表院党组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单位一直以来支持检察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这次会议既是对前段时间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通报会,也是对下一步工作安排的动员部署会。

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由我院组织牵头,联合县公安局、监察局和商务局等部门开展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并制定了工作方案,我县根据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单位,并扎实开展了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等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联系。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以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我们工作的重点。

前一阶段,在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专项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得力。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行政执法单位都非常重视,将专项监督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建立健全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具体负责的部门及成员,保证了专项监督工作筹划到位,领导部署到位,组织协调到位。

二是权责明晰,联系配合到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同时,对检察机关查询涉嫌犯罪案件情况、查阅有关案卷材料都给予了积极配合;对已涉嫌犯罪被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都及时移交并反馈了情况,保证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适时性和有效性;公安机关在接收案件后能及时受理并审查,依法立案并进行侦查取证,各执法部门与我院在专项活动中能做到明确权责、密切配合、无缝衔接,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良好的开端。

三是重点突出,活动成效明显。专项监督活动紧紧围绕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突出问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国家专属经营等领域移送了一批案件,取得了突出成绩,比如安监局移送的刘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经移送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对刘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另外还有国土局移送的李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瞿某非法经营案都已经立案侦查。这些案件的查

办,有力打击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虽然前期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党和人民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离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衔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受条件限制,目前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尚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还未能实现网上信息共享和传递,仅停留在人工查阅台账的阶段;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数量极少,这容易助长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影响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效果,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便于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将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见成效,切实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纵深发展:

一、健全机制,在衔接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首先要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案件情况通报协商制度,着力抓住“两法衔接”的关键环节,尤其是案件移送、受理、备案等环节的落实情况,认真落实省委、省人大关于不断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的要求,保障该项机制的基础工作扎实有序。

其次是探索建立和完善相关规范考评工作制度,对衔接

中存在的问题、困难,组织各部门积极研究、认真解决,逐步建立移送案件跟踪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等制度,确保涉罪案件移送的规范化;

另外我们还要积极争取资金,抓紧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开发系统软件,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工作的共享功能,以科技手段为支撑,促进衔接机制的常态化。

二、执法为民,在突出活动实效上下功夫。

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目标是:依法监督移送并立案侦查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犯罪案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积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则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和处理结果。通过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与互相协作,依法查办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民生民利的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

三、规范运作,在监督体系完善上下功夫。

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的监督体系。监察机关及政府法制部门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对“两法衔接”工作中发生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罪案件不移送、以罚代刑、不配合检察机关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切实发挥监督作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察;检察机关则切实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进一步拓宽监督途径,丰富监督方式,综合运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手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徇私枉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志们,今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县实施“六大工程”,促进本县科学发展、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起步之年,让我们以这次联席会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5.两法衔接会议讲话 篇五

大家好!

在市检察院的领导和精心组织下,我们大家欢聚一堂,在此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会议。我非常荣幸在这里就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工作向大家汇报、和大家交流经验,总结不足,以便听取领导和兄弟单位的意见,更好的促进我们的两法衔接工作。刚才,听了领导们的发言和兄弟单位在打假治劣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我深受启发,下边,我谈一谈我们在工作中的一点做法和经验教训: 药品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械制假售假、非法经营伤天害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作为药械行政执法机关,我们的职责就像药械的功效一样:扶正祛邪。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始终高度重视药械打假治劣工作,始终重视与检察、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形成合力。以来我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七起,公安机关接收四起,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1人。回顾我局移送的案件,其有如下特点:

一、平顶山市药械工业不发达,药品经营秩序较好,没有发现较大的制假窝点,发现的假劣药品案件,案值普遍较小。这些案件,最大的案值只有60000元,最小的案值只有700多元,不像有的兄弟单位,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虽然案值不大,但危害却很严重。20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南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假药“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就造成了一人死亡。底,我局接举报人沈建军举报,举报人称其亲属“沈银州”在湛河区马南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射5支狂犬病疫苗后,因狂犬病在医院死亡,怀疑该服务站使用的疫苗为假药。我局接举报后立即对该社区服务站检查,发现该社区服务站从个人手中购买“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42支。经对该批药品检验,为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我局于年1月移送平顶山市公安局,目前有1人取保候审。人类一旦感染狂犬病病毒,其死亡率为百分之百,如果不是及时发现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也许还会有更多的人深受其害。

二、领导高度重视案件移送工作。在查办涉嫌犯罪案件中,我局领导旗帜鲜明,目标明确,态度坚决,积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重点支持打假治劣。重视每一个举报,摸查每一条线索,尽最大努力追踪查源,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查处以上所述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南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假药“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案件时,我局领导多次亲自带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完善证据,长时间带领执法人员明查暗访,力图掌握销售假药犯罪分子的上线的有关证据。多次和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协调,促使他们尽快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以便尽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三、和公安机关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在查办涉嫌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我局药品监管专业技术优势和公安等司法部门具有强制措施的手段,紧密合作,优势互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我们办案的战斗力和成功率。 我局与公安机关经侦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合作机制,在案件办理、信息共享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合作。底,平顶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大队接到通知,山东警方在山东发现了一个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根据销售流向,发现该窝点向平顶山市卫东区河西社区卫生服务站(二)销售有药品“复方利血平氨苯碟定片”,但该服务站没有使用,10月29日,案件大队将案件移送我局。经我局调查,203月,平顶山市宝丰县一个叫朱仕讯的人,将1500盒“复方利血平氨苯碟定片”(标识厂家: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90122B 规格:复方制剂)销售到该服务站。“复方利血平氨苯碟定片”为处方药,朱仕讯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我局依法移送平顶山市公安局。这就是公安、药监有效协作的良好案例。

四、法律日臻完善,是做好移送工作的基础。年5月以前,两高也有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解释,但是,该解释也存在不少问题,难以操作,如,对虚构药品名称、生产厂家,药品不够检验量等假药难以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品检验机构只能对药品是否合格做出结论,无法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品检验周期太长,难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问题。鉴于这些问题,两高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条款,新的解释出台后,许多问题迎刃而解。你只要假冒别人的药品名称和厂家,虚构药品名称和厂家,又是处方药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不仅可操作性强,而且可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也就是说,日臻完善的法律是做好两法衔接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在深入调查取证和确保所获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要求方面存在不足,有些需要检察、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二是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有些移送标准上存在理解差异,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作;

三是司法解释尚存在缺憾,如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假药,是否需要移送无相关规定;

四是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向我们反馈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6.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篇六

借助工作表列表

在Excel中本来就有一个提供全部工作表的名称列表,在列表中就可以轻松找到并切换到指定的工作表。

1.显示列表

在工作表标签栏左侧有四个控制标签滚动、翻页的按钮,在此处右击就会弹出一个列表显示当前文档中所有工作表名称。列表中最多可同时显示15个工作表,若工作表在15个以内你可以直接在列表上找,这应该要比翻标签栏来得容易吧?

当工作表超过15个时,在列表的最下方会出现“其他工作表”选项。选择“其他工作表”打开“活动文档窗口”(如图),窗口的列表中就列出了所有工作表名称。从中找到你要查看的工作表名称,用鼠标左键双击该项名称即可直接切换到该工作表。

2.快速定位

当工作表数量非常多时要在“活动文档窗口”的列表中直接找到工作表可能有点麻烦,此时可以按键盘上的按键进行快速定位。比如按键盘的H键即可选中第一个H开头的工作表,再按H选中第二个H开头的工作表,以此类推。这样你只要知道工作表名称的开头字母就可以快速选中你要找的工作表,然后单击“确定”按钮切换到该工作表。对于全中文的工作表名,只要调用中文输入法输入中文词语,如:二月,同样可以选中以二月开头的工作表名称,

注:为了更准确定位,在命名工作表时应尽量避免在工作表名字前加相同的文字。当然如果在命名时就先在工作表名前再加上一个相应关键词的首个字母,那就更方便了。

借助查找功能

Excel的查找功能不仅可以列表显示所有符合条件的查找内容,并显示其所在的工作表名称,还能通过单击选择直接切换到相应单元格。利用这点我们可以轻松地定制出一个可以一直显示的工作表目录窗口。

1.设置记号

先单击选中第一张工作表标签,再按住Shift键不放,单击最后一张工作表标签,即可同时选中所有工作表。然后右击第一行行标选择“插入”在第一行前插入一行,在A1中输入一个平常在表格中绝不可能输入的内容(如:%%)作为记号。回车确认后再右击第一行的行标选择“隐藏”把第一行隐藏起来。

2.查找目录

先单击“开始”选项卡最右侧的“查找和选择”,在下拉列表中选择“查找”。在“查找和替换”对话框中单击“选项”按钮以显示更多选项,再单击“范围”的下拉按钮选择“工作簿”。然后输入查找内容为%%,单击“查找全部”按钮进行查找。

这样当前工作簿中所有内容为%%的单元格都会以列表方式显示在查找窗口中,同时也会显示其所在工作表名称。由于每个工作表只有唯一一个单元格是%%,所以这里显示的就是所有工作表的目录了。在列表中单击任一项即可直接切换到相应的工作表。

7.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篇七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作用;职责

在新经济环境下,执法环境日益复杂,以往的犯罪打击机制逐渐难以满足执法工作开展需求。为提高执法力度,打击犯罪,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实施了“两法衔接”机制,加强执法协调。该机制适用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其中人民检察院发挥着重要职能,是重要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因此,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发挥自己的职能,承担起在“两法”衔接中的检察职责,全面提升执法力度和水平,对经济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一、“两法”衔接的概念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执法环境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为解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国务院制定实施“两法衔接”机制,为协调执法提供了依据。从该机制起源来看,最早提出于二零零零年十月,是一场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中提出的概念,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联系,完善移送机制及时打击经济犯罪,构建协作执法模式。二零零一年该机制正式通过法律形式被确立,“两法”衔接指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侦查中的案件要受监察机关监督,依法将案件线索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则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对其违反违规的执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两法”衔接的意义

“两法衔接”的实施不仅能提高执法效率,打击犯罪,而且能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现象,促进执法机制的完善[1]。通过“两法衔接”能将一部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将其升级到刑事案件范畴,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有效加强了行政执法廉洁性,更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营私舞弊,维护了经济秩序和人民合法权益,避免了以罚代罪。

三、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应承担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对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及刑事案件判决实行监督,发挥重要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2]。而且在“两法”衔接中人民检察院也承担着重要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发现、建议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况开展立案监督,是影响“两法衔接”机制实施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具体工作开展中人民检察院一定要明确自身职责,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工作沟通协作,做好事前监督,确保“两法衔接”机制实施质量。

就目前来看,“两法衔接”实施中,仍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的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开展要构建事前预警、事后控制体系,加强执法协作,增强“两法衔接”工作合力,促进“两法衔接”效能的有效发挥。对于当前人民检察院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手段单一落后,信息渠道不畅等一系列问题,应积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3]。为落实“两法衔接”,要依据法律规定对“两法衔接”相关工作内容转化为法律条文,提出相关实施细则,通过法律法规增强“两法衔接”执行力度,强化人民检察院监督刚性。细则内容要明确详细,具有可行性、约束性、导向性,要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并对人民检察院监督地位和职责内容做出规定。

另外,为真正防止“以罚代刑”,应给予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权力,突破以往事后监督工作模式,弥补执法监督滞后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执法中,要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从而及时掌握案件相关信息和线索,对整个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察,以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保障执法力度。

另一方面,应尽快完善追责机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将案件进行移送或故意不移送、不公开的行为进行追责,遏制营私舞弊。但追责机制应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此外,應依法建立合理的“两法衔接”工作考评机制,履行监督职责,对各机关“两法衔接”工作进行考评,定期开展执法案件巡查,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提升各级机关部门对“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视,约束各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两法衔接”,使依法治国战略得到贯彻实施,构建法制和谐社会,及时打击犯罪行为。

四、结束语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各类经济犯法案件层出不穷。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执法力度,对执法合法性进行监督,遏制营私舞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我国实施了“两法衔接”机制。而在“两法衔接”工作中,人民检察院担负着重要职能,行使着监督权和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应做好职责定位,积极发挥职能,促进执法活动的展开。

参考文献:

[1]史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研究[D].青岛大学,2014,06:474-480.

[2]练育强,赵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重构之理论基础[J].学术月刊,2015,11:75-89+74.

[3]李慧织,宋超.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对策探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5,02:37-42.

作者简介:

8.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篇八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制度的缺陷

(一)现有规范基本上是行政性质,缺乏司法属性。国务院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而刑事执法涉及运用强制措施和刑罚限制、剥夺公民人身权利,对此的立法、司法解释权依照宪法和法律分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高”。所以,要建立法制化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执法衔接机制,仅以行政规章而没有司法保障,显然是不行的。

(二)高检院的规定虽然具有司法属性,但只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直接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其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直接移送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应当是那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如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并非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达到触犯刑律程度的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处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有关要求,实际是重新规范或强调了检察立案监督规定。因此,就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而言,检察机关《规定》的作用有局限性。

(三)原则规定多,实务规定少。相对而言,《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考虑比较周全的规范,对移送案件的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违规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甚至少许有涉及司法实体规定。但案件移送到刑事执法阶段,对行政执法形成的证据法律地位没有也不可能作出规定。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就是证明的过程。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证据审查是诉讼的核心,如果不解决证据法律地位及证明规则问题,显然不利于行政执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高检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是原则性很强的务虚文件,缺乏实际执行的刚性。比如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需“经协商同意”。

(四)在实践中难以突破行政层面配合的局限。2005年5月,南充市检察院、公安局与18家行政执法机关签订了《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这期间许多市、县(区)相关单位也都联合出台了类似意见、办法或规定。但有关文件基于“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知情权、建议权、刑事诉讼的启动权和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上来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路,因而无一例外地把工作重点放在信息通报、协作配合、制约监督等上,以达到通过协同配合,堵住“以罚代刑”的漏洞的目的。虽然这些举措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执法机关的配合协作关系,但并没有形成合力。最突出的问题是,虽然侦诉机关根据联合认可的文件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但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形成的言词证据,因合法性原因不被法庭采纳。而许多案件查处的条件、时机,进入公安、检察环节后往往时过境迁,无法重新收集证据。书证、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等材料情况稍好,但也常常面临法庭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和当事人关于证明公正性的质证,法院对此取舍缺乏统一标准。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

关键在于赋予其司法属性,将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轨道。具体而言,就是解决行政执法转入司法程序,接受司法审查应有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建立规范的信息传送、沟通渠道。通过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定期交换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立案侦查和逮捕、起诉、判决等情况,研究执法中遇到的工作困难、法律难题。

2、规范查处案件协作、配合程序制度。重点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业务查询、检验、鉴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强化个案协调和沟通,推动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及时转入司法审查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备案。必要时,可以就是否涉嫌犯罪、证据收集、固定、保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接受咨询的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4、建立完整的衔接工作监督、监察制度。包括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同时通报检察机关的备案制度;检察机关直接调阅、查询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制度;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罚代刑”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涉案人处理提出检察建议的制度,等等。

(二)根据刑事诉讼效率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整合内部办案力量

1、规范行政执法检验、鉴定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通过鉴定认定的技术领域异常繁杂,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门设置鉴定机构既不可能也不必要。但是,应当考虑规范行政检验、鉴定机构及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如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认证有关个人、机构的检验、鉴定资格,明确其检验、鉴定程序与权限,等等。

2、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跨行业监控反应机制,为执法特别是后续追究刑事责任争取查办良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行政违法案件是跨行业作案的,单一行政执法机关截获的往往只是违法信息的表面现象,如果信息渠道畅通、反应敏捷,有负责的机构协调,就可能及时将表面上互不关联的现象联系起来,凸现事情本质或真相,从而作出正确的处置反应。

3、合理调整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经济侦查部门和治安部门有交叉管辖现象,既不利于案件的对口移送,也容易造成内部推诿现象。可以考虑按刑法分类划分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即由经济侦查部门管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治安部门负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并按管辖犯罪类别不同配备有不同业务专长的侦查人员。

4、通过相互培训、专题研讨活动,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技能。要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刑事诉讼意识,提高识别案件性质的能力和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的水平;通过向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学习,使公安侦查员、刑事检察官熟悉、掌握涉嫌犯罪行政案件的行业知识,增强他们办理此类涉嫌犯罪行政案件的能力。

5、适当调整行政执法工作方法与策略,以适应与行政违法犯罪斗争的需要。当前,行政违法犯罪呈现有组织实施的趋势,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多环节才能实现违法犯罪目的的案件。而对涉嫌违犯行政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启动执法程序,系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职权采取的主动行为,这对完整查明案件真相,抓获不同环节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利。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要在指导方针上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采取“适时破案”的工作策略。公安机关则要发挥刑事侦查专门优势,针对有组织违法犯罪现状,正确处理“及时破案”与“适时破案”的辩证关系,在配合协调的制度框架下,通过协商及时介入行政执法查办案件。

三、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司法化进程

行政案件转入司法程序后涉及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在刑事诉讼由侦查中心转为审判为中心的现行诉讼模式下,担当司法审查主角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意识十分关键。行政违法犯罪案件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阶段只有量的多少而没有质的区别。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具有可诉性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因行政相对人运用法定的司法救济手段而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规则和证据要求是不一样的。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认识,虽然也与刑事诉讼一样要求围绕“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但普遍认为认定规则要求低于刑事诉讼。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以行政程序收集的证据为基础,是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从诉讼职能到证明标准他们之间差别巨大。应当借鉴行政司法审查原理,引入或移植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当然,考虑到这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为了体现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通过类似“疑罪从无”的标准来实现。实现这一设想的具体步骤,远期目标是力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政执法直接转入刑事执法,将其司法化的法律规则,当务之急则是争取“两高”对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作出符合诉讼规律的司法解释。

(一)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事实和证据,比照行政诉讼审判要求侧重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复审。重点审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主体资格要求,体验、鉴定是否按照行业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等等。如果不能形成司法解释,至少应经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及“两高”协商,形成《纪要》,如“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商品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二)明确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律地位。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执法中扣押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按照刑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精神,作为公安、检察和法院收集、调取的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对有关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专门性证据材料,司法机关只作要式程序审查,即可决定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对在执法过程制作的调查笔录、谈话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笔录、自书材料等证据材料,原则上要求司法人员重新制作(或收集),但确因有不可抗拒原因(如原证人、陈述人死亡),经侦查机关查证与其他证据吻合,相互印证违法事实的,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机关要求介入涉嫌犯罪案件参与联合调查,按照高检院、公安部有有关刑事诉讼规定制作的调查笔录,经立案侦查阶段依法核实,也应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事实上,对进入刑事执法阶段之前行政执法形成的各种笔录采取上述做法,在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协商认定为刑事诉讼证据并在实践中试行,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专门检验、鉴定、现场笔录、处罚决定的权威属性。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行使行政管理权,并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或公共产品,对权限内实施的行为具有公定力。因此,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其管理领域专门知识的检验、鉴定,以及行政机关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有关事项的现场情况当场所作的笔录,甚至是处罚决定,刑事执法机关通过复核认为在形式要件上没有错误,就应当充分尊重并给予肯定,作为不需要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这不仅符合认识的逻辑规律,并且在形式要件无误的前提下,虽然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可能与客观有差距,但却在程序制度上实现了法律的公正,因而也符合效率与公正相统一的诉讼规律,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国定下来。目前,在个别领域,这个观点已得到司法解释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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