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2024-10-09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共9篇)

1.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2000]43号 【发布日期】2000-04-03 【生效日期】2000-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0〕43号2000年4月3日)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政务督查工作明显加强,对贯彻落实省、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领导重要批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年是世纪交替之年,也是西部大开发的起步之年,各项大政方针已定,目标任务也已明确,关键是抓好落实。为了进一步发挥督查工作的作用,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的落实,现就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

开展督查检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各级政府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是各级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责任。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查工作,抓督查工作,管督查工作,形成全员抓督查,全方位抓落实的氛围。要为督查工作人员和督查工作撑腰,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督查工作,完成督查任务。

二、二、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督查工作

政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抓好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市政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事项的按时完成和情况反馈;督办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事项;跟踪督查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现场办公或检查指导工作等活动中研究或确定的有关事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对新闻媒体披露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整改及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网络,建立强有力的督查工作队伍

为了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市政府已将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升格为市政府督查室,属市政府办公厅序列,负责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为了加强督查工作,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在督查人员选配上,要注意选拔那些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研究能力,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的人员。

四、四、健全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使政务督查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一)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于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政府或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督促检查。凡疏于督促检查而延误工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重点督查事项的报告反馈制度。对于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抓紧贯彻执行,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按期办结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报告工作情况;对于上级政府或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或其它重要情况,应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报告,各区县每年不少于10期;对于中长期工作部署,或没有规定时限的,应根据情况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建立政务督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为了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决定建立督查工作的检查通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地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建立工作交流和考评表彰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全市督查工作实际,适时召开全市性的政务督查和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经验交流和表彰会议。对于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加以宣传和推广。

五、五、要为督查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作用

要使督查人员及时了解领导的工作思路和意图,根据工作需要,让他们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要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在召开重要会议及领导下基层调研、现场办公、检查指导工作等项活动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督查人员参与。要注意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重视督查干部的使用和交流。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篇二

一、决策执行力弱化的主要表现

决策执行力弱化是指决策没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落实, 没能达到决策预设的目标。决策执行力弱化的主要表现有:

1. 无为执行。

即对决策的执行采取消极等待的态度, 对决策执行任务视而不见, 逃避责任;或拖泥带水, 久不执行;或找借口, 敷衍搪塞;甚至搞“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这种对决策的不作为, 反映了一种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 直接导致决策得不到执行。

2. 选择执行。

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 以决策对自己的损益值为参考来决定执行的态度。凡是对己有利的, 就乐于执行, 执行得及时、充分;对己不利的, 就不乐于执行, 拖着不办或变通执行。选择执行的目的在于“为我所用”, 结果是导致“决策变形”和“执行走样”。

3. 低效执行。

执行主体缺乏落实决策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对执行决策既无实施方案, 也无具体措施, 只满足于发文件、听汇报、写总结, 导致决策只有符号意义, 而无法发挥实质的效力。还表现为执行主体存在依赖意识和惰性心理, “上级不推、下级不动”, 执行疲沓、实施缓慢, 决策执行缺乏时效性。

4. 错误执行。

由于执行主体对决策把握不准, 甚至曲解决策的意图, 采取错误的执行方法, 导致决策执行出现偏差。从本意上讲, 执行人员有执行决策的愿意, 但是由于文化、理论及决策水平等的缺限, 致使“好心办坏事”, 而无法实现决策的预定目标, 甚至适得其反。

二、决策执行力弱化的主要成因

执行力弱化有决策是否符合大多数执行客体利益、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等决策本身的因素。在假设决策本身正确的前提下, 执行力弱化的主要成因有:

1. 执行主体异化。

亚当·斯密提出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 人总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者。新制度经济学认为, 组织也是“经济人”, 组织内层级之间、部门之间、个体之间都存在各自的利益追求。正如学者张金马所说:“由于利益的至上性, 使得决策制定者和决策执行者之间出现一个利益‘过滤’机制。下级对上级决策往往以自己的利益和损益值作为对策参考, 得益越多, 越乐于执行;受损越多, 越不乐于执行, 乃至抵制、变换。”在理想状态下, 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利益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组织内部结构的复杂性、执行个体的多样性, 决策者设想的利益与执行主体的实际利益会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等异化现象。执行主体异化是执行弱化的深层原因。

2. 执行环境。

执行环境包括与决策执行相关的正式制度的因素, 还包括意识形态、社会风俗和政治潜规则等与决策执行相关的非正式制度的因素。长期以来, 普遍存在着一种“重决策、轻执行”、“重部署、轻落实”的行为倾向, 绩效评估机制、竞争激励机制等制度相对不足。在传统思维习惯和文化观念中, 认为上级的决策、领导的指示是正确的, 在执行中存在着“惟上不惟实”。现实中存在的“只对上负责”、看领导脸色行事等“官场”潜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决策的执行。这些不利的执行环境是执行力弱化的外在原因。

3. 执行监控不力。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对权力进行恰到好处的监督, 能使执行力得到公平公正的发挥, 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决策执行过程普遍存在“弱监”、“虚监”、“漏监”等监控不力现象, 决策执行中容易出现滥用权力和执行资源的变异行为, 影响执行效率。监控不力是执行力弱化的体制性原因。

4. 执行资源短缺。

决策执行资源指的是执行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资源, 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 充足的资源是决策执行的基础和保障。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没有充分的物质基础和人力资源, 执行时捉襟见肘, 难以维继;缺乏足够的信息资源, 难以制定正确可行的实施策略, 对执行过程难以实施必要的调控。决策执行资源不足是执行力弱化的客观原因。

5. 执行能力不足。

决策执行者的执行能力与执行力虽不能等同, 但却是影响执行力高低的一个直接因素。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得说过:“一项普通的政策得以贯彻到什么程度, 通常取决于官僚对它的解释, 以及取决于他们实施该政策的兴致和效率。”在实践中, 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知识能力、理解能力、实施能力、纠偏能力, 容易出现执行方向、执行内容的偏差和执行效率的低下。这是执行力弱化的另一个客观原因。

三、提高督查效果是提升决策执行力的主要路径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领导者, 督查活动便应运而生。例如, 唐宋元时期设御史台, 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明清时期朝廷置都察院, 地方置督抚、按察司、巡道三级督查系统。我们党的领导人也非常重视督查工作的作用。毛泽东同志说过:“检查督促, 党委有责。”邓小平同志说过:“对于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在实行中, 应时时注意检查, 务使贯彻到底。”江泽民同志说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案的部署, 事情只是进行了一半, 还有更重要的一半就是要确保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此, 督促检查工作十分重要。开展督促检查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 此事切不可放松。”

当前, 中国正处于现代化初期与社会转型相交汇的特殊阶段, 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和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在转换, 影响政策执行力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化。因此, 要适应新的变化, 就要不断加强督促检查, 促进决策执行力的提升。

1. 强化督查权威, 保证督查的高效运行。

督查工作是办公厅 (室) 的主要职责, 是一种秘书行为;也是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 是一种领导行为, 督查工作要由职能型向权威型转变。一是领导要善于放权。督查是一种领导授权的行为, 要赋予督查机构和人员相应的权力。要有阅文参会权、巡视检查权和直接汇报权, 便于充分了解决策意图、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 增强督查的针对性。要有督促催办权、组织协调权, 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督促整改, 增强督查的时效性。要有通报批评权、奖惩建议权, 督查结果能得到有效运用, 增强督查的效力。二是督查部门要敢于用权。在督查中既要敢于碰硬, 敢于较真, 敢于触及实质性问题, 通过“无情”督查, 摸实情、讲真话, 为领导完善决策、抓好落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事实依据;又要换位思考, 与被督查单位多沟通, 帮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通过“有情”操作, 营造和谐的氛围, 让被督查单位心悦诚服, 做到“不怒自威”, 确保督查工作高效顺利完成。

2. 加强督查队伍建设, 提高督查人员素质。

督查是综合性的工作, 要求督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首先要站得高。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掌握决策的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 对督查事项要做通盘考虑, 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其次要立得正。督查人员要自律、自重、自省、自警, 真正放下架子、俯下身子, 了解决策落实的真实情况。要有“心底无私天地宽”的胸怀, 客观公正地反映决策落实的基本动态, 做到不夸大、不缩小、不溢美、不隐恶。再次要懂得多。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 督查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还要尽量多地了解相关的政策理论、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等, 尽可能拓宽知识面, 改善智能结构, 防止被督查对象以“领域政策”、“专业知识”等所“忽悠”。

3. 注重督查方法, 提高督查水平。

根据督查的内容和领导的要求, 注重督查方法的科学性和多样化, 力求做到“深、细、活、新”。“深”就是要深入基层, 深入群众, 深入思考, 由表及里, 去伪存真, 掌握第一手真实情况。“细”就是在督查前要制定督查提纲, 做细致准备和安排。在督查时要从大局出发、小事入手, 不放过细节。对执行情况要细心分析, 既要找准主观因素, 又要看到客观的制约因素。“活”就是灵活运用联合督查、实地督查、抽样督查、跟踪督查、催报督查、暗访督查、回访督查、媒体曝光和督查调研等方法, 在方法运用上不呆板、不僵化。“新”就是要坚持与时俱进,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 善于运用新思维、新理论, 总结归纳执行中的新经验、新成效, 为完善决策、提升执行力提出新思考、新建议。

4. 完善督查网络, 形成督查合力。

3.加强督促检查 推动工作落实 篇三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关键在于落实》(文章发表《求实》杂志2011年第6期),围绕落实这一主题,从抓落实在党的领导中的重要意义,抓落实必须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和正确政绩观,抓落实必须具有知难而进、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抓落实必须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抓落实必须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和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对有效抓落实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特别是文章里提到:抓落实“要科学进行任务分解,把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要进一步完善巡视督察制度”,讲的很具体、很到位、很管用,既强调了督查对抓落实的重要性,也对督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就如何强化督促检查,使督查督办在推动工作落实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谈些看法。

一、要充分认识督查在推动工作落实中的重要作用 督查工作是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政府机关工作实现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首先,督查工作是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督促检查工作必须扎扎实实,做大量实际的而不是表面的、深入的而不是肤浅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工作。必须环环相扣,贯穿到决策实施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个方面,直至决策真正转化为每个干部的实际行动,达到预期的效果。其次,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最重要的是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取得实效。局党组提出“十二五”时期我市司法行政工作要在“五个服务一个加强”方面再创新业绩、再上新台阶,再好的蓝图,不落到实处,就是毫无意义的空谈。实践证明,近年来我们所取得的每一项成绩,都是狠抓落实的结果。必须把抓好落实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着力点,并在抓落实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第三,督查工作是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领导最主要的职责是科学地制定决策,锲而不舍地抓好决策的落实。没有决策就谈不上落实,没有落实,决策就失去了意义,两个环节缺一不可。抓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是第一责任人,要着力在政策的贯彻落实上下苦功夫,下硬功夫,下细功夫,始终保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状态,真正把抓落实放在心上,抓在手上,通过有效的督促检查,把党组的决策和部署变为自觉行动,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要把督查的落脚点放在促进目标任务的落实上 督查是动力,落实是目的。一要突出工作重点,这是做好督查工作的有效方法。搞督查,抓落实,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要在总揽全局的基础上,善于抓住重点问题、关健问题,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寻求突破,从而推动全局发展,重点做好“三抓”:一抓大事。始终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当前的中心工作任务,明确督查工作的目标、重点和措施。二抓难事。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门职能交叉或界限不清等原因,会出现诸如一些工作无人负责,一些问题久拖不决的现象,以致工作不能落实。这就需要加强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责任,促进工作落实。三抓急事。对于那些上级统一部署,明确完成限时的工作和关系社会热点问题的工作,往往都是急事、大事,如果不及时抓好落实,就会影响大局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及时有效地督促解决。二要立足解决问题,这是做好督查工作的基本思路。督查的目的,就是要不断在解决问题,推动决策的落实。解决问题的多少,取得实效的大小,是衡量督查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要做到这一点,注意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善于发现问题。注意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带共性的问题,从群众反映中发现难点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认真研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敢于督查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督查干部是“钦差大臣”,是代表一级组织对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要敢于面对面地指出存在的问题,秉公直言,刚正不阿。要敢于对那些弄虚作假、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典型,抓住不放。要敢于反映真实情况和问题,特别是要敢于反映那些影响决策落实的深层次问题,坚持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三是要切实解决问题。工作中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紧紧抓住那些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对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紧紧咬住不放,一个一个难题去解决,一项一项决策去落实,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三要坚持开拓创新,这是做好督查工作的不竭动力。督查工作只有不断适应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才能不断提高质量和水平。要创新思想观念,紧紧围绕发展主题,把促进发展作为督查落实的首要任务。要强化责任观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不断增强督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实现由被动交办型督查向主动自觉型督查转变。要创新督查方法。着眼于改进督查方式,创新督查方法,丰富督查手段,在综合运用联合督查、实地督查、抽样督查、跟踪督查、催报督查等方法的基础上,还可以开展暗访督查、回访督查和督查调研等等。要创新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责任制,把督促检查的任务具体分解下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探索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在对决策落实的成效作出科学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奖励或惩戒,不断开创督查工作的新局面。四是发挥领导职能,这是做好督查工作的重要手段。督查工作实际上是一种领导行为和领导职能,它需要借助领导的权威去推动,需要运用高超的领导艺术和方法去创新发展。督查部门需要在平时的督查工作中扮演好三种角色:一是要当好“代言人”。督查工作是受命于领导或领导集体的行为,这就要求督察员要摆正自己的位臵,身在其位而不越位,做到既要有“威”,适时展现领导“代言人”的威严,在“威”中体现魅力,在“威”中推动工作,又要有“和”,适时展现领导的“亲和力”,在“和”中密切关系,在“和”中抓好落实。二是要当好“中间人”。督查工作处于上有领导、下有群众的中间位臵,决定了督查工作者既要有相当的表达能力,能全面把握领导意图和有关精神,又要有相当的洞察力,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工作效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定。还要有相当的理性分析能力,能将督查情况全面、准确地向领导反馈,不隐瞒,不夸张。三是要当好“观察员”。督察员要善于观察,遇事多思考,在处理具体事务中不断深刻强化领导艺术和方法,不断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遇事多分析,融督查与调研于一体,在正确认识事物和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寻找抓督查、抓落实的特殊规律。遇事多总结,善于在共性中寻求个性,在个性中总结共性,在变化中探求本质,从而把督查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和水平。

4.某县国家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融会贯通地做好“三篇文章”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根据形势和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督查工作新途径,在继承中创新,在发展中完善,不断提升督查工作整体水平。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国税中心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领导负责的原则。督查工作要在领导授权下进行,县局列入查办的事项,由局领导作出批示,交督查部门具体办理。督查部门主动提出建议的查办事项,也要由局领导批准立项.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要求,具体抓好工作落实。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可直接对基层进行督查。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工作人员必须全面准确把握领导决策指令的意图,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为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实际情况和信息资料。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督查工作要围绕中心工作、围绕重点环节、围绕阶段性重要工作、围绕重点工作目标来开展,以推动涉及全局的重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落实。

(五)及时报告的原则。对各类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凡明确了报告时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没有明确时限的,也要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在督查立项时提出报送要求;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必须及时报告;要搞好催报,及时反馈办结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报送督查专报、督查调研,确保领导机关及时得到决策实施的反馈信息。

(六)不直接办案的原则。督查工作要充分依靠各级机关和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以了解情况、反映情况为主,不能以“督”代“办”,不行使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职权。

第三章 机构职能

第五条 督查工作主要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县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与信息反馈;对各单位的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协调督查事项涉及的业务主管科(股、室)共同督办;对局机关股、室的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要求直接负责督办。第六条 局机关的督查工作,属具体业务范围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承办落实;属于综合范畴的,由办公室协调后汇总反馈;属于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批办的党务重要事项,原则上由党组秘书承办督查;局领导在工作中指示、批示、批办的事项,一般由领受当事人承办。

第七条 构建全系统督查工作网络。局办公室指定一名兼职督查员,负责本局业务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县局机关股室指定一人作为兼职督查员,负责本股室业务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督查工作基本任务和工作范围:

(一)承担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任务,包括各级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催办;

(二)承担本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承担对本级领导机关制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下级请示报告的办理情况,领导深入基层对下级要求上级机关帮助解决问题的办理情况以及其它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办;

(四)承担报刊和新闻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批评和建议的办理;

(五)承担影响重大的信访办理情况的催办;

(六)承担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向本局商洽事务的函电中需办理的重要事项的催办;

(七)承担督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提议专项查办并经领导批准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督查的事项。

第五章 督查种类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直接督查。对急情要事、突发事件的处臵、重大督查事项的办理、重大决策的执行等,由领导或领导授权督查人员直接到承办单位和现场进行督查。

(二)间接督查。对文件内容的贯彻落实、会议布臵工作、领导交办事项和其他专项工作,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电话发函督办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催办。

(三)全面督查。对涉及到全局性、普遍性的和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贯彻执行的决策指令、有关事项、问题等,督查部门根据领导的授权,对本级和下级国税机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四)专项督查。对于上级机关批转、有关单位建议和函电、领导批办交办和其他一些较重要的专门性问题,督查部门根据领导授权,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五)联合督查。对重大的综合性问题,涉及主管部门较多,由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建议,组织多个部门联合检查落实情况,必要时请有关领导参加。

(六)跟踪督查。对于时间跨度较大或工作步骤较多的督查项目,督查部门不间断地进行督办,分段反馈情况,跟踪工作进程。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凡列入督查的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督查立项。根据局领导指示或上级要求,办公室督查人员列出督查条目并填写《督查立项送审单》(附表一),列明具体要求和督查标准,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呈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立项;对各单位工作的督查,由各业务股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送局办公室填写《督查立项送审单》,汇总立项。

(二)拟办分办。局领导审批立项后,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立项要求和各部门职责进行拟办,编制《督查事项通知单》(附表二),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承办部门承办落实,另一份由办公室留存备查。

(三)组织承办。有关部门在收到《督查事项通知单》后,应立即核实该来文是否属本部门工作范围,如有不同意见,即与办公室联系,另行立项;否则,应迅速组织人员,抓紧贯彻落实。如属需下级机关落实的立项事项,承办单位的督查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以落实。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附详细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送达回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办理结果,汇总向局领导呈报;对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规定限办期限到期前,填写《督查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表》(附表三),写明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及申请延期的时间,发回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还承办单位按时办理。对未按此要求填写《督查事项通知单》或超过办结时限而未说明原因的,办公室按程序发出《催办通知单》(附表四),并在《每月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附表五)中予以通报。

(四)督办检查。督查立项后,督查人员应通过各种形式的督办检查,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查事项按时落实。

(五)审核评估。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办公室认真审核办理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

(六)情况反馈。督查立项后,督查人员流水填写《督查督办情况一览表》(附表六),月末填报《每月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对立项事项,督查人员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审查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向领导书面反馈,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对不合要求的要弄清原因,主办单位加以完善。

(七)立卷归档。所有督查事项,必须逐一登记立项。负责督查事项的工作人员要经常或定期对登记内容进行检查和清账,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办结后的督查资料,督查工作人员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将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章 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县局主要领导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精干高效、作风过硬、通晓业务的督查工作队伍,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负责督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督查人员可阅读发至本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内刊,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

第八章 工作奖惩

第十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列为季度目标管理考核,以《每月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通报表》为依据。第十五条 本级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结合县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内容为: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及制度建设情况;重大决策落实的反馈情况;专项督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重点督查调研课题的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督查工作责任制。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抓到底,已经办结的报结果,正在办理的报进度,没有完成的报原因。督查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实行督查工作责任追究。承办部门必须认真对待督查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由于承办部门承办不力,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被上级机关通报的,除在目标管理考核中酌情扣分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承办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由承办部门移交职能股室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5.住建局党建工作督促检查制度 篇五

一、认真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考核细则,把全年党建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分解,责任到人,用制度来推动党建工作的开展。

二、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会议督导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基层党建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三、对于在检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办法及时解决。尤其对工作落不实、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四、对工作相对薄弱的股室,要派人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效措施和办法,面对面地进行指导,使其迎头赶上,提高整体党建工作水平。

五、对检查督导的每一项工作,事前都要进行仔细研究,列出检查督导内容和要求,切中要害,切不可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六、采取召开调度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导。尤其对于一些时限比较长的工作,要勤调度、勤督导,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七、做好检查督导结果的反馈。认真总结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向我局党组反馈。

6.九江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篇六

【发布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2002-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九江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02年8月19日

第一条第一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使督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督查工作由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机构具体实施。市政府其他领导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都有督查落实的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落实难度较大的事项,要亲自组织督查。

第三条第三条 市政府督查机构是市政府开展督查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发现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的规定和决策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保障市政府的行政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根据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协助市政府领导制定督查督办预案,确定督查工作重点,报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督办;根据领导授权安排和组织督查活动,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收集汇总各方面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综合反馈;开展有一定深度的督查调研活动,深入分析督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根据督查情况进行考评活动,提出奖罚建议;及时上报《政务督查专报》和发出《政务督查通报》。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督查机构协助市政府领导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广泛、有效地行政监督。督查机构可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如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等),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内部刊物;对政府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的事项,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的落实执行情况,可直接责成有关单位按要求执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督查事项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进行协调时,可就督查事项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综合协调。

第五条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在正确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领导意图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二)切实遵守职权界限,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开展督查,严格按照政府的决定和领导的要求进行工作。未经领导授权,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社情民意和基层动态,既报喜又报忧,使政府领导准确掌握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以及上级领导或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查办件。

(二)本级政府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及本级政府决定要办的事项。

(三)本级政府领导重要批示、重要交办事项和确立的查办事项。

(四)对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的落实执行情况。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本级政府答复的有关建议、提案。

(六)本级市人大、市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广大市民对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问题提出的重要批评、建议或意见。

第七条第七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审批。政府领导按职责分工,可直接指示督查立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立项督查的建议。凡拟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制定督查预案,根据内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重要的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各种会议议定事项及会议纪要、下发的各种文件中需要督查的事项,视同领导已审批,市政府督查机构可以直接督查。

(二)交办。立项建议经领导审定批准后,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及时立项,登记编号,填写《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或发出督查函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三)转办。应由下级政府或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事项应当及时转办。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督查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填写《领导批示转办通知单》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四)催办。督查督办事项交办或转办后要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催办。

(五)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凡有明确期限的督查督办事项,应按期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办结报告要求文字精炼、格式规范、事实清楚。凡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尽快予以反馈或每月报告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主动及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对有特殊要求的办件,要特事特办。

(六)反馈。市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做好督查工作的情况反馈工作。凡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组织督查活动,及时以《政务督查专报》形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机构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在25天内反馈;对专题会、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要在20天内反馈;每月要将政府当月各项工作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领导。上级党委、政府转来的督查件,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正式行文,经市长或秘书长审批后上报。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连同办结报告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定期向文书档案部门归档。

第八条第八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方法

(一)通知督办。向承办单位发送《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提出明确具体的办理要求。

(二)询问检查。采用电话和上门等形式,适时询问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了解掌握工作进度。

(三)督报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超过上报时限的要及时催报,并视情下发《催办通知》。

(四)跟踪核查。对承办单位办理的重大事项,必要时跟踪核查。

(五)实地督查。在重大事项的办理过程中,必要时派人实地督查。

(六)明查暗访。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必要时派人明查暗访,了解办理、办结的真实情况和效果。

(七)督查调研。对一个时期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发现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第九条第九条 承办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承办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一把手为督查落实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督促落实。

(二)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落实,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综合报告。

(三)承办单位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搞好综合反馈工作。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定事项,要在收到文件后15天内反馈落实情况;对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确定事项,要在10天内反馈落实情况;对市政府领导的批办件,要在5天内反馈办理情况;对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的落实执行情况,要在5天内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执行情况;对其他督办事项,要按督办单或督办通知要求的时限办结。对超过时限未办结而又未能说明原因的,由市政府督查机构发《催办通知》予以督办;对督办后应落实而仍未落实的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将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人大作出说明,并责成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检讨和整改承诺,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条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考核评比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及驻市各单位的督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分为:《政务督查》报送和采用情况;专项督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重大决策落实的反馈情况;重点督查调研课题的质量和采用情况;督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制度建设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等6项内容。各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当年明确的有关考核要求,先行做好自评总结,并于翌年1月10日前将自评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考评办法进行检查和评比,并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后进单位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将给予政纪处分或向党委部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凡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条款有差别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7.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篇七

督促检查工作是决策部署能否落地落实的最关键一环,如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所言,“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党的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党的决策完善的重要途径,是改进党的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渠道”,如果说一项工作要十分落实的话,那么它应该是一分部署加上九分督查得来的,只有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全面、规范、严格,才能有力推动中央各类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地落实。

督促检查要体现及时性。“各级党委要将做决策、抓督查、保落实一体部署、一体推进”,这里强调了督促检查工作的及时性,好比重大项目建设时需同步开展环评监测样,只有“先入为主”的督促检查才能近距离观测到决策部署的落实进度、落实效果,也便于决策部署在执行过程中“跑偏”时及时纠偏、更正,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督促检查要体现全面性。“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始终在大局下行动、处处为大局服务”,这要求我们在督促检查时具备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始终牢记督查检查工作最终目的是促使中央决策部署、大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切忌为了督查而督查,要做到“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统筹兼顾发挥督查检查的效能。

中公教育

督促检查要体现规范性。一方面督促检查的队伍需足够专业,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外出学习等方式提升督查队伍的政治素养与业务素养;另一方面督促检查的方式要足够灵活,既可以采取现场抽查、实地暗访等常规性方式,也可采用调研回访、批示件办理、核查复核等制度性方法,两方面有机统一方可在提升督促检查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同时提升督查推动工作落实的可靠度。

督促检查要体现严格性。“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遍”,督查检查工作本身同样适用这一定律,督促检查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就要及时责成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严重者将采取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下发通报形式规制,“将督促检查结果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评内容”,只有将问责的利剑高悬,督促检查的责任也才会层层压实,决策部署进展才会更顺利。

督促检查工作是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关键,及时性、全面性、规范性、严格性则是关键中的关键,是督促检查工作发挥效能的灵魂,我们在运用督促检查推进工作的时候只有抓住了这个“牛鼻子”,才会达到一分部署加九分督查等于十分落实的效果,也才能更加接近党的执政目标、更加满足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8.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篇八

关于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今年上半年,国家审计署和省纪委分别对我市进行了社会救助资金审计和涉农资金检查。通过审计和检查,发现在我市的部分县、乡的工作中仍然不同程序地存在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严格、政策执行不到位、资金管理效益不够高等许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水平,根据贵州省社会救助局《关于国家审计署审计我省社会救助资金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即将组织和开展全省城乡低保工作交叉检查的要求,经市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以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工作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1、在低保对象的确定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的程序操作,是否进行公示,是否存在“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一户一保”、“分户保”、“并户保”等违规违纪现象。

2、是否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要求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档案资料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按要求做好分类施保工作。

3、城乡低保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管理是否规范。

4、城乡低保电子台账是否完善,是否将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台账及录入状况是否规范完整。

5、低保资金管理使用及配套拨付发放情况。县级承担的城乡低保配套资金是否足额配套到位,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发放到位,有无滞

留、截留、挪用、挤占、抵扣、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

6、低保证是否全部发放到位,低保证的审核是否按时、信息填写是否完整。

7、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工作中,是否按程序确定对象,所需救助粮是否按规定进行采购和发放。

8、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的领导组织、人员和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督促检查等工作情况。

(二)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1、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按规定操作,供养标准是否达到要求,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否建立,供养金是否按时足额发放。

2、2011年七星关区、大方县新建6所农村敬老院的进度情况,是否能确保今年10月份前投入使用;2012年大方县、威宁县、赫章县新建5所农村敬老院的进度情况和县级配套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能确保今年12月份前主体工程完工;2013年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准备情况。

3、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及争创省级星级敬老院的情况。

(三)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

1、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的范围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现象。

2、资金是否实行专项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规现象,救助金补助额度和比例、资金发放是否符合要求,结转资金是否能够控制在当年资金的15%范围内。县级财政是否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初预算。

3、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工作、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

水平工作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推进情况。

(四)城市低收入认定工作。

1、是否及时制定出台城市低收入认定标准。

2、城市低收入认定工作的推进情况。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助工作。

是否严格按规定确定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县级财政是否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补助经费纳入年初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按月足额发放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

二、督促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7日—8月23日为自查阶段。各县(区)民政局要按照检查项目和内容,对本辖区范围内城乡低保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二)市局组织督查阶段:8月20日—8月31日为市局组织督查阶段。在各县(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局督查组将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各县(区)进行督查。每个县(区)抽查2—3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查20户。

(三)总结整改阶段:9月1日—9月10日为各县(区)民政局总结整改阶段。各县(区)民政局通过检查重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办法,并于9月1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市社会救助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工作,在市社会救助局开展督查之前,要认真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做好迎接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督查组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实地察看,既要注意挖掘和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又要及时纠正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县(区)民政局、乡(镇)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民政局党组,督查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督查组督查区域及成员名单

第一组:负责督查七星关区、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组长:彭晓刚(市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救助局局长)成员:马燕祥(市社会救助局农村工作科副科长)

联系人:朱玉梅(联系电话:

第二组:负责督查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百管委。组长:李小玲(市社会救助局副局长)

成员:张

联系人:吴云竹(联系电话:

陈才(市社会救助局工作人员)朱玉梅(市社会救助局工作员)***)钛(市社会救助局综合科负责人)金文春(市社会救助局工作人员)吴云竹(市社会救助局工作人员)***)毕节市民政局

9.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篇九

【发布文号】新兵党办发[1999]25号 【发布日期】1999-07-16 【生效日期】1999-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新疆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7月16日新兵党办发〔1999〕25号)

一、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作用,逐步实现兵团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方案的部署,事情还只是进行了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就是要确保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此,督促检查工作十分必要。从根本上说督促检查是对各级党委和领导工作作风的监督和检查,是决策落实的重要推动力,是落实工作不可缺少的辅助力量。

第三条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既是各级党委、领导的重要职责,也是办公部门的重要工作。各级党委、领导作为抓决策落实的主体,责无旁贷地要抓督促检查;作为党政机构的各级办公部门担负着为党委、领导制定和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应该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办公部门的督促检查是党委、领导督促检查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和作用是协助党委、领导开展督促检查并按党委、领导要求组织有实效的督促检查以推动中央和党委决策的落实。督促检查工作做得怎样,是检验办公部门整体工作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办公部门工作层次和水平高低的重要方面。

二、工作任务

第四条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是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抓好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抓好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同志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

第五条 第五条 推动中央决策的贯彻落实,是各级党委办公部门的共同职责。中央决策代表了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必须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从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的高度,牢固树立和明确围绕中央决策落实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不管是哪一级的党委办公部门,都要把中央决策的贯彻落实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的首位。

兵团各级党委、领导决策的落实,是同级办公部门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 第六条 抓落实是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督促检查工作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的,是衡量督促检查工作效果的唯一标准。办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从上到下,从制订计划到组织实施,从工作内容到工作方式,都要紧紧围绕落实作文章,在落实上下功夫,在落实上见成效。

第七条 第七条 及时、全面地反馈决策落实情况,以保证党委、领导有针对性对决策落实进行指导。办公部门要及时提醒党委、领导,向上级报告工作并积极协助党委、领导如实写好报告。办公部门要通过《督查专报》等形式不断的反馈中央和上级党委、领导决策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落实情况。各师局每年向兵团报送《督查专报》不得少于30期;各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每年向兵团报送《督查专报》不得少于12期。

三、工作方式

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决策的要求,按照党委、领导指示,进行立项,拟定方案,主动地、经常地组织开展有实效的督促检查活动。

第九条 第九条 督查调研是开展督促检查活动的重要方式。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办公部门根据党委、领导的指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下去进行督查调研。要深入实际,通过开座谈会,到基层与干部群众交谈,甚至“微服私访”切实把情况搞清楚,提出有事实、有分析的供领导再决策的报告。

第十条 第十条 催报检查是一种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活动。凡文件和会议明确规定了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时限的,办公部门一定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催报;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根据内容提出报送要求并搞好催报。对于催报上来的情况,要进行分析,做好综合汇总,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不符合要求的,在报请党委、领导批准后,可请报送单位补充情况或重新报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日常催办。办公部门为达到决策落实的目的,要不定期地对决策执行单位和部门进行日常催办。日常催办通常用于比较具体的决策事项、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日常催办要做到有的放矢,有根有据,不失时机,及时全面。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协调服务。为各级党委、领导抓落实、开展督促检查提供督查前、督查中、督查后的全过程的协调服务,既是各级办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重要任务,也是办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形式。

四、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中央、自治区和兵团党委、兵团所确定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兵团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司令员办公会;政委办公会;兵团领导召集的业务会及现场办公会的决定事项和文件的落实情况;兵团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党委、领导和督查部门的交办事项;督查业务部门确认应当督查的有关问题。

五、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决策督查的工作程序一般为:拟定方案,立项审批;明确责任,联系协调;掌握动态,督促落实;综合评估,及时反馈。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专项查办工作程序一般为:登记立项,通知办理,催办检查,综合反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兵团下发的《督查通知》、《督办通知》、《查办通知》分别与《督查情况》、《督办情况》、《领导批示查办情况》相对应并各自形成完整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运行回路。只要问题不解决就不停督促落实、反馈上报。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督查通知》主要是对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及兵团党委、兵团重大决策所进行的督查,是最重要的督查活动;《督办通知》是对兵团党委、领导决定事项所进行的督查,是重要的督查活动;《查办通知》是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专项查办,是督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在收到办公厅下发的以上三种《通知》后,要登记立项、组织查办,均以《督查专报》形式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领导同志的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要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重要查办事项办结后要举一反三,采取措施,以推动与之相联系的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已办理完毕的督查工作材料,督查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六、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领导在研究和制定决策的同时,要切实改进作风,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和抓落实上。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办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办公部门的督促检查力量。要让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党委、领导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和对党委、领导决策、指示落实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建议等有关督查工作方面的权力。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要给督促检查工作人员交任务、压担子,听取他们的汇报,给予经常性地具体指导。要为督促检查人员提供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跟随领导下基层调研和检查工作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要调动和保护督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要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力量,稳定督促检查队伍,配强督促检查人员。各师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为增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便于工作,督促检查部门名称对外可称党委督查室。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些资历深、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督查员。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办公部门要协助党委、领导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要强化督促检查意识,健全督促检查制度,优化督促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提高督促检查实效,使督促检查在推动决策落实上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的自身建设。要教育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便捷、畅通、有效的督促检查网络,运用现代办公手段,密切网络联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上级督促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督促检查部门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开展督促检查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督促检查的制度,逐步推动督促检查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办公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搞好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兵团每年对各师局、各部门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督查事项拖延不办或办理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督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查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兵团各师(局)、院(校)和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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