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婚丧事宜相关规定的调研

2024-11-11

关于领导干部婚丧事宜相关规定的调研(共3篇)

1.关于领导干部婚丧事宜相关规定的调研 篇一

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车船费由职工处理。

按此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但可借鉴,通常都按最长3天计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修正)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故晚婚假为23天,但再婚的不算。

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故,新疆本地的产假,晚育的一般为4个月。

注意:对于女职工生育及流产的待遇和费用,因投保了生育险,遇到这样的事情具体按生育险的规定办理,并由社保支付相关待遇。具体操作可咨询社保部门。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2.关于领导干部婚丧事宜相关规定的调研 篇二

借机敛财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狠刹请客送礼风,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及风俗习惯,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和参照对象在操办各种喜庆事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操办搬迁新房、庆贺生日、生育子女、子女升学、参军等宴请活动。

(二)不准借配偶子女名义以及自己和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直系血亲名义为老人祝寿操办宴请活动。

(三)不准以任何其它借口请客送礼。

第四条 从简操办婚丧喜庆事项及报批程序:

(一)本人结婚、儿女婚嫁及父母双亲丧事可以酌情请至亲好友参加庆贺或吊唁,但必须严格控制规模,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操办。

(二)报批程序:符合操办范畴的,事前必须将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请客范围等情况写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正副股级及以下干部职工的申请,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县党风室备案;正副科级(含主任、副主任科员)领导干部的申请,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纪委审批;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三不准”,即:不准以各种方式(包括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等)请受职务影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准以各种方式(包括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等)请至亲好友之外的人员参加;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进行操办。

(四)经批准办理的婚丧喜庆事宜,办结后五日内必须向批准机关上报操办情况。

第五条 其它操办注意事项:

(一)各级党员、干部、职工及配偶兄弟姊妹,以及其他直系血亲操办喜庆事宜,要从简办理,本人不得参与操办。

(二)各级党员、干部、职工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去世,要按相关规定从简办理,不准借机敛财。

第六条 管理责任:

婚丧喜庆事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包括垂管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县直部门垂直管理的乡镇站、所、室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县直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的乡镇站、所、室由当地党委负责管理。

第七条 违规处理:

(一)对违规人员的处理:个人违反本规定,属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的,一律先停职检查,再给予党政纪处分;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等次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影响较大的,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对违规单位的处理:单位有违反规定请客送礼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在全县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目标考核。

(三)县纪委、监察局将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督察室、政府督察室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 0857-5221501、5232629。

3.关于婚丧产病假的规定 篇三

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婚假、丧假,产假做出以下规定: 1.婚假:公司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按照婚姻法规定初婚者,享受公司7天带薪假,超出7天外的按请假处理。(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2.丧假:公司规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享受公司3天带薪假,超出3三天外的按请假处理。3.产假: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生育年龄生育的,给予产假九十天,享受50%的基本工资待遇。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单位保留原工作岗位。产假到期上班后,可享受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6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4.病假:工作未满两年的按事假处理。满两年的享受50%的基本工资,最长时间不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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