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责任的协议书

2024-09-14

学生安全责任的协议书(精选11篇)

1.学生安全责任的协议书 篇一

七年级(3)班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协议:

1、学生在校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一般由学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4、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一切后果由监护人自负。

5、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等,因此发生赔偿纠纷,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6、严禁学生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洗澡,学校不负责任。

7、不抽烟、不喝酒、不打架、斗殴,不携带手机,不佩戴首饰、不留长发、不染发、烫发。

8、病、事假由监护人联系班主任请假,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

9、上课不得影响教师上课,不得与教师发生冲突。

10、同学之间玩耍不出格,在教室、楼道、上下楼梯等,不得推拉拥挤。

11、不迟到、不早退,坚决杜绝旷课行为。

12、在校期间服从学校管理,不得私自或翻越围墙外出,否则一切后果由自负。

13、课下必须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活动。

14、不破坏学校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5、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

16、严禁学生进入学校施工场地。

17、学生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无家长带领不下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如学生遇到同伴溺水时避免手拉手盲目施救,要智慧求援,立即寻求成人帮助。

18、学校禁止学生骑摩托车或助力电动车上学,骑车发生的不安全事故概与学校无关。学生不准乘坐车况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乘坐黑车和超载的车及无证无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不准在公路上追逐、嬉戏、猛跑。不准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不准抛物击车。

此协议旨在监督学生在校行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特别说明:节假日学生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缀学生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学生签字:(盖章)

学生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2.学生安全责任的协议书 篇二

笔者认为, 造成“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不兼容困局的根源, 在于全社会对学生意外事件的定位不明, 责任界定不清, 责任共识不彰。破解的路径是实行学生安全协议书制度。

一、“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不兼容困局的种种表现

1.操场上的学生“蹲着玩”

有的小学、有的老师要求, 孩子们下课如果到操场上玩, 要蹲着玩。原因是, 为了孩子们的安全。担心孩子们站着玩耍游戏, 发生意外事故。以分钟计的下课休息时间, 连到操场上玩耍的姿势都要受到限制, 这时候如果谈什么“素质教育”, 不是痴人说梦吗?

2.学生下课后“两点一线”

有的学校、有的老师要求, 学生下课后上完厕所, 就要马上回到座位上, 上课座位与厕所“两点一线”。原因是, 为了学生的安全。学生下课后马上回到座位, 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这种“不是监狱胜似监狱”的校园生活状态, “素质教育”谁说不将成为神话。

3.体育课无奈“瘦身”

有的学校对体育课进行了大瘦身, 将所有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项目一律取消, 如单双杠、高低杠、投掷类和球类等相对危险性较高的项目。队列练习、体操和慢跑唱起了体育课的主角。更有的学校, 体育课能减则减, 唯恐稍有不慎给学生的身体带来意外的伤害。如此这般, “德、智、体、美、劳”的“体”字, 岂不是成了空中楼阁?

4.书本上的“踏青”

问一名初中学生“学校组织过踏青吗?”“没有, 从书上看到过。”“重阳登高呢?”“没有, 老师讲过。”现在, 很少有学校组织学生春游、清明踏青, 重阳登高等活动了, 其他的社会实践活动更是能取消的就取消, 不能取消的则在时间上能短则短。当“踏青”“登高”变成书本上的文字, 当“清明扫墓”, 深入社会勤工俭学成为故事的时候, 那么, “激发学生了解大自然、尊重大自然、热爱大自然、了解社会、热爱社会”, 是不是已经没有了内涵, 仅仅剩下了一句口号了呢?

5.教师的批评“甜蜜蜜”

“好学生是夸出来的”已经成为一些学校和老师的座右铭。表扬学生、夸奖学生、称赞学生, 在有的学校已经到了成灾的程度。其理由是:怕学生听了批评, 一时想不开而出走或寻了短见, 发生意外事件。凡事有度, 过犹不及, “真理向前迈一步就是谬误”。有的学校和老师已经在“夸杀”学生:听惯了表扬话、恭维话的学生, 听不得一点批评, 就像是生长在塑料大棚里的蔬菜经不得风吹雨打一样。感情脆弱、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现象, 在学生中已呈蔓延趋势。这样的教育与素质教育目标实为南辕北辙。听惯了“甜言蜜语”的学生, 如何能够适应社会上的风吹日晒?如何能应对日后人生路上的雨雪冰霜?这种“温室”里的学生, 在校园里意外的事件可能会很少出了, 但不意外的结果则是肯定的, 那就是学生的抗挫折能力和社会生存能力被“扼杀”了。

以上“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不兼容困局的种种表现, 尽管并非存在于所有的中小学, 也并非某一中小学存在上述的所有现象。但是, 这些现象在一些中小学分明是存在着, 并正在引起人们的警觉和思考。

二、“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不兼容困局的成因

“学生安全”何以绊住了“素质教育”的腿?“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何以不能兼容?笔者认为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对学生意外事件认识不清。

人生活在天地之间, 不幸的意外事件随时有可能降临到任何一个人的头上。所谓“人在家中坐, 祸从天上来。”但是, 对于这一客观事实, 尽管没有哪一个人不予认同, 但基于人们的“趋吉避凶”心理, 谁也不希望不幸的意外事件降临到自己的孩子头上, 也就很少有人会静下心来想一想:“假如我的孩子在学校发生了意外事件, 我该怎么办?于是, 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事件, 感情用事多, 理性对待少;事后反思多, 事前思考少。学生意外事件中, 家长“拖、闹、告”现象屡见不鲜, 令校方和老师苦不堪言。有的学校则迫不得已采取破财免灾的办法来息事宁人。

第二, 学生意外事件的责任界定不明。

近年来, 学生意外事件纠纷日益增多, 学校因学生意外事件被起诉的例证频频出现。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事件, 学校、学生和家长各方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人们并不是很明了。尽管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对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范围, 由于宣传力度不大, 社会尤其是家长和学生并不广泛知晓。等到一旦意外事件发生后, 学校再拿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家长往往容易产生抵触心理。这是造成学生意外事件起诉多、纠纷多、扯皮多的原因之一。

第三, 学校和老师不堪重负。

由于社会、家长和学生对于学校在学生意外事件中的定位不清, 意外事件一发生, 人们的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学校, 看看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不是想到学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家长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或者想一想, 这只是一个意外事件, 各方都没有什么责任。有的学生意外事件, 经过调查, 既使与学校没有什么责任, 人们也一般认为, 学校应该从人道的角度给学生一定经济补偿。这时, 我们再看一看, “操场上蹲着玩”“下课后的两点一线管理”以及“书上的踏青”等现象, 也就不难理解了。

那么, 如果是因为老师批评了学生, 学生一时想不开而出走或寻短见, 学校和老师不是就更有了说不完的麻烦?于是, 为了少惹麻烦, 一些学校只能不得已选择“少锻炼、少活动、少批评”的“温室化”教育。

第四, 社会共识不彰。

对于每一个学校或者每一个学生来说, 意外事件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发生率较低, 还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预防性。它在平常很难进入社会关注的视野。社会对于经常发生的事情, 有一套常规的处理程序, 并且经过同类事件不断地、反复地处理, 人们积累了许多经验, 并且已经在人们的观念中形成共识, 对这类经常性事件, 处理起来简单的多。而学生意外事件, 由于缺乏应有的社会共识, 对于责任如何界定、如何担责以及各方担责比例等等内容, 只能在学生意外事件发生后, 各有关方通过反复讨论、试探、磋商来来解决, 或通过诉讼定案, 耗时费力, 处理起来比常规性事件要麻烦得多。

三、实行学生安全协议书制度, 破解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困局

实行学生安全协议书制度, 是指学校在每学年与学生和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其内容主要有五部分:一是就学生意外事件进行定义;二是学校、家长和学生在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事件的处理程序;四是不同的学生意外事件, 各有相关方所应承担的不同的责任。五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案例。

笔者认为, 实行学生安全协议书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有利于强化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学生安全重于泰山”此话不错, 但仅仅满足于大会讲小会讲, 则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仅仅挂在嘴上、落实在会议上, 往往会出现意外事件发生前“你讲我讲大家讲, 都重要”, 意外事件发生后, “你说我说大家说, 都说别人”的局面。实行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制度, 由于是协议书, 有关各方签字时则不能不认真对待, 进而有利于促使人们对学生安全问题引起高度重视。这比挂在嘴上, 写在墙上要更能入脑入心。

二是有利于防范学生意外事件的发生。“学生安全协议书”对各方在学生意外事件中所负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界定, 有利于各方经常对照安全协议检查自己, 不断地修正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协议明确:“高中学生在课余时间游戏玩耍中相互造成伤害的, 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担全责”。学生通过签协议, 就可能不玩或少玩危险性高的游戏。学生过去可能根本都没有想到过游戏玩耍会造成人身伤害的问题, 通过签协议, 思想上有了安全意识, 少玩危险性高的游戏、在课余活动中少做危险性高的动作, 也就直接减少了学生意外事件的发生;如果协议明确:“因水、暖、电设施管线老化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件, 由学校担全责”。作为一个称职的校长, 每年签字时看到这一条款, 他能无动于衷不安排人员检修水、暖、电线路吗?

三是有利于形成对学生意外事件的社会共识。“学生安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的活动, 能够使人们对学生意外事件发生的种类、责任界定更加熟悉, 进而形成社会的共识, 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事件, 学校、老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沟通将变得更加容易和有效, 也将为事件的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如果在协议中明确:学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某项体育活动, 因参加而受伤, 而学生或家长没有提前告知老师的, 学校不予担责。这项条款又广为人知, 那么一旦发生了有心脏病的学生参加长跑而受伤, 老师对其疾病又不知情, 大多数家长不会生出“孩子在学校出的事, 就得找学校”的想法, 再找学校麻烦的。“小事闹、大事告、不闹不告是熊包”不当舆论也会慢慢消之于无形。

四是有利于实现“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的双赢。通过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 社会对学生意外事件的共识逐步形成, 对学生安全责任有了清晰的界定, 学校和老师只要遵照相关法规, 履行好“协议”中的条款, 做好学生安全的规定动作, 则可免除教育教学上的后顾之忧, 不必再为可能发生的学生意外事件而担惊受怕。这样, 学校里的孩子们课余时间尽情地游戏玩耍、快乐生活的场景就会重返人们的视野。通过年复一年地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 学生们将学会怎样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 获得身心的健康发展, 不会因自己在校园里玩蓝球受了伤而状告学校;家长不会因孩子在运动会长跑时跌跤磕掉了一颗门牙, 闹得不可开交;该春游就去春游, 该重阳登高就去登高。通过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 人们会越来越强烈地感到, 意外伤害不能苛责学校, 苛责的结果, 是孩子将变成温室里的秧苗。当社会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后, 素质教育还会离我们很远吗?

摘要:笔者从分析“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竟然成为一个困局入手, 探讨了“学生安全”与“素质教育”这两个校园里的孩子们本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却正在越来越难以兼得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路径。

3.学生安全责任的协议书 篇三

关键词: 职业技术教育 安全感 责任感 共同学习 教学策略

澳大利亚全国通用职业技术教育模式以其精准、细分的职业种类和制度化、标准化及与实际职业场所零区分化的职业等级培训体系而享誉全球。其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精华在于“以学生为主,以能力为本”的优越课程设计理念及科学、合理的玛德琳亨特的教学设计理念。宽松、有序、安全、有趣、有用的课堂教学氛围,基于学生学习风格、职业能力要求及学生自身性格特点的教学技巧,合作制定的教学评估和考核方法更是充分体现其教学魅力。

反思中国现有教学理念和教学形式,要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学习能动力,提升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安全感和责任感至关重要。

中国传统课堂教学提问模式有两种:老师点名,学生回答或者学生自愿回答。这两种提问模式都存在非常严重的弊端,第一种提问方式会让学生缺乏安全感,第二种提问方式使学生逃避责任感。老师点名时,学生可能因为受到学业之外各种原因的干扰、分心,无法静下心来,或受其自身学习能力、学习方式、学业水平的限制,无法回答问题。老师点名会让学生产生紧张、不安甚至害怕的情绪;回答不出问题时,更会感到窘迫、尴尬、羞愧,造成严重的不适感、不安全感。安全感的缺失,在短时间内会阻止学生有效理解和吸收课程知识,严重影响乃至妨礙学生有效记忆和运用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这种教学氛围常常过于严肃、过于沉重和过于紧张,长期不安全的学习氛围和教学环境会导致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下降,进而直接影响教师教学积极性,磨灭教师教学热情,使教与学无法正常地、顺利地、有效地展开,有百害而无一利。

第二种学生自愿回答问题的模式给了学生相当大的自由度和安全感。对于不专心听课、不动脑子学习的学生来说,这种模式就是为他们量身定制的。对于其他学生来说,这种提问模式的好处就是:老师不强迫他们,他们不会感到任何紧张和不安,当老师提出问题时,完全置身度外,毫无反应,回答问题的总是少数几个学习目的明确、个性活泼外向、善于表达的学生。他们通常会在老师提出问题的第一时间,将答案大声公布出来,这些学生学起来如鱼得水,学习成果和效果非常显著。但是,学校教学不是为少数学生服务的,如果大部分学生没有在课堂上学到知识,那么,这种教学就是一种彻底的失败。显而易见,自愿回答令学生缺乏个体责任感,老师无法明确地、实际地检验学生对所授知识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

共同学习作为一个成功的教学策略,能有效解决学生安全感和责任感缺失的弊病。共同学习就是将不同能力水平的学生匹配成对或组成小组,通过多样化的课堂小组活动,提高学生对课程的理解能力。每个成员不仅要学好课上的知识技能,还要帮助其他成员,从而形成共同学习的环境,创造有共同成就感的氛围。共同学习力求所有参加学习活动的成员一起努力、一起受益。首先,每个成员可以通过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学习的努力获益,即你成功我获益,我成功你获益。其次,每个成员都有清楚的意识,达成一致共识:整个小队或小组一起沉浮,同患难、共命运。再次,每个成员深知个人的表现不仅取决于自己,还取决于其他成员。最后,每个成员会为其他成员取得的成就感到自豪、感到骄傲。整个小队或小组共同庆祝的时刻是每个成员共同收获知识技能、收获自信的时刻。

共同学习提升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安全感。学生积极参与小组活动,遇到不懂的问题,向同伴请教;不能全面阐述的问题,同伴相互补充;同伴之间进行辩论,以求得到最完美的答案。这种共同学习的教学模式,学生没有压力,不必被动将自己的不足或弱点展示在同学面前,学生不会因为无法回答问题而产生窘迫、不安全感。

共同学习提升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责任感。每个成员的个人努力是小队或小组成功的关键,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成员主动、积极地投入到共同学习之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学习、相互依赖,对本队或本组作出独特贡献,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理想目标。

共同学习的努力结果比有竞争的、个人单一的努力结果更有成效。调查研究进一步表明,共同学习作为一种成功的教学策略,能提升学生学习和学业成就,增强学生记忆力,增强学生自身学习体验获得的满足感,帮助学生培养口语交际技能和社交技能,促进学生之间积极的竞争关系。其中,培养学生的社交能力尤为重要。学生在共同学习过程中,学会如何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如何领导他人、如何制定决策、如何建立信任、如何交际交流、如何应对冲突等。这些社交能力培养和提高为学生完成技能学习、踏上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保证,为今后社交生活提供重要的制胜法宝。

4.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四

1、利用升旗仪式和班会时间,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充实、针对性强。

2、积极宣传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有专门的帮教措施。平时加强巡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

3、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不上超载车、船,不乘坐违规交通工具。

4、教育学生不私自下河、塘、堰、库游泳,防止溺水事故发生。

5、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楼道疏散、安全自救演练;教育师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加强森林防火教育和防止狂犬病教育。

6、加强住校生管理和用电安全教育,经常性排查住校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7、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防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8、利用家长会或家长学校等形式,对家长开展相关的安全教育宣传,使家长与学校(园)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建立课件下载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到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之家长;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作息时间变更等事项,应及时告之家长;学校要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9、教育学生要友善待人,不要在同学间惹事生非,打架闹事,逞能好强;不准攀爬校园内树木、球桩、橱窗等建筑物;不准在校园内滑冰和骑自行车玩耍;不准在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等阳台、围栏上坐、骑、蹲、立;不准上楼顶;不准翻爬校门、围墙、窗户等;不准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到校,校园内严禁燃放爆竹;不准往窗外、楼下及任何场合乱扔杂物课件下载,防止伤人;不准擅自开展其它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10、严格门卫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盘查,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保障校产及校内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11、对全校师生应经常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12、及时处理学生中发生的偶发事件。

13、加强对保卫科工作检查,确保全校师生员工及财产安全。

14、分管领导要加强巡视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因管理疏忽造成的安全损失或财产损失由分管领导负责。

15、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学校和部门负责人各一份。

考核单位:

负责人:

责任部门:分管副校长

责任人:

5.特殊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五

为了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措施,加强家庭教育监管,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结合该生实际情况,特与学生家长签订特殊学生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教育,家长负责陪护学生就读,负责该生在校内外期间的安全。

二、为防止该生出现意外事故,每天上学、放学由家长接送该生到教室,学校开展活动由家长亲自陪护,否则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由家长自行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三、该生家长必须密切配合学校教育孩子、监护学生在校表现。

四、学生未到校、未请假或擅自旷课、早退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该生及家长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五、若该生在学校上课期间私自外出出现意外事故,学校、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课外在校时间非其他学生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家长自行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七、该生家长必须密切配合学校、班主任教育孩子。若遇特殊情况,通知该生家长,随叫随到,若家长未到,造成的后果由家长承担。

八、若因学生家长违反规定,致使学生在校内外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后果完全由家长和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九、此协议一式三份,家长、班主任、学校各一份,签字后生效。

学生:

班主任:

家长(监护人):

康县碾坝镇初级中学

6.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篇六

为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使我校与家长通力协作,各负其责,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校已给学生办理了校方安全责任保险,在校其间,学校对学生经常性地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家长要积极配合,督促子女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协助学校抓好子女在校正常学习时间内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子女在校正常学习时间以外的安全管理工作。

3、学生在校一切活动,学校采取分工管理、责任到人,班主任天天讲,值周员周周讲,学校月月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家长负责子女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家长监督子女在家中午休,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同时在自愿原则下,家长在新学年主动为子女办理学生安全保险手续,切不可因小失大,后悔莫及。

4、两次放学和节假日,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嬉水、钓鱼、洗澡、滑冰、滑雪等,如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5、两次放学和节假日,严禁学生上山点荒或在麦场、玉米地玩火等,如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6、两次放学和节假日,严禁学生上树摘果、掏鸟巢、捅马蜂窝、捉蛇,更不许在危险区域玩耍或逗留等,如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7、两次放学和节假日,严禁学生进网吧、参与赌博及封建迷信活动等,如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8、学生出家门而不到学校上学,或放学后不经教师允许自行在学校逗留玩耍,在此期间造成的任何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9、两次放学和节假日,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骑自行车、乘坐三轮农用车等及趴车、追车、挡车或在公路上放石头堵车,如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0、两次放学和节假日,严禁学生进砖窑或石料场玩火玩电,玩锐刃锐器,如出现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1、两次放学和节假日,严禁学生抽烟、酗酒、打架斗殴和带锐刃锐器等,如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2、学生两次到校教师在校门外迎接和两次放学,教师护送学生到指定地点,严格要求学生来回成行靠右行。遇天阴下雨等恶劣天气或天黑,要求家长接送,特别是金村、丰村的学生。要保证学生人身安全。

13、凡学生有病,家长要及时治疗并告知班主任,凡治疗不及时耽误病情或给学生购买不洁净、有毒食品,造成病情恶化和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家长:

学生:

碾张中学

7.“舌尖上安全”的物流责任 篇七

贯彻《食品安全法》有三大特点:一是高度, 上升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重点, 上升到改善民生的重点民生工程, 习近平、李克强都作出了重要指示, 要术严把从农田到歺桌的每一道防线, 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二是严格, 即“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 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零容忍”;三是实在, 即从食品安全的系统工程, 涉及到了全流程, 措施具体, 可操作性强。

食品安全也是一个供应链, 耍确保食品安全, 第一责任是生产企业, 但经销商、物流商责任也很重大, 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缺一不可, 只有形成合力, 才能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在食品安全中, 物流涉及到五大环节, 一是包装, 二是贮存, 三是运输, 四是流通加工, 五是城市配送。不管是那个环节, 必须认真抓好以下四件事。第一、认识食品。如果搞物流的人连食品的分类也搞不清, 它们的物理性能也不知道, 如何去保证食品安全呢?食品不是一般的工业品, 所以国内外都把食品与药品一起管理, 因为与人的生命攸关。第二、严格标准。既然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 在包装、贮存、运输、流通加工、城市配送过程中, 必须制定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 并严格执行, 对违规者处于重罚。第三、风险防范。物流是食品安全供应歺中的重要环节, 必然产生供应链风险, 要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风险有可控与不可控两部分, 凡可控的风险一定耍运用互联网技术与提高营菅理水平加以控制。第四、全程追溯。食品在物流环节一旦出了问题, 要全程追溯, 要建立责任制, 执行人要负责, 执行人企业负责人也要问责。

8.企业社会责任倡议书 篇八

2007 年1 月召开的浙江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 浙江省人大代表王水福建议, 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 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 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

2007 年3 月召开的全国“ 两会”上, 浙江的11 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应尽快制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使中国企业真正负起责任来, 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种事实证明, 浙商已经把社会责任上升到了一个“ 对公共利益的促进高度”。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提出与践行, 可以看做是浙商价值转型的重要标志!

市场化和全球化使得企业加速发展, 这一进程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 也出现了贫富差距和环境恶化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 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作为浙江的企业, 我们清醒地意识到, 某些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快速增长的同时, 存在着违反商业道德, 破坏生态环境, 损害相关群体利益的情况。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企业不会有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国第一个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HM3000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的制定与发布, 必将有力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更好地发展, 有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作为一贯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众多企业的代表, 我们倡导企业在为自身取得收益的同时, 综合运用社会影响、资金和人才等资源为社会带来收益, 树立“ 企业公民” 理念, 为建设社会注意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为此, 我们向全省企业界的同仁发出“ 承担社会责任, 建设和谐社会” 的倡议:

一、建立良好的企业价值观, 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 防范腐败和贿赂, 倡导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 保障就业机会均等和薪酬公平, 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 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三、诚信面对股东、客户、员工、社区和商业链上的各个利益相关群体,并且对新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

四、维护环境质量, 共同应对突发灾害和保护生态平衡, 使用清洁能源, 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浪费,减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全面提高员工社会责任感, 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员工进行慈善捐赠, 积极参加慈善活动。

六、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高度关注社区群众利益, 努力参与社区建设, 支持慈善项目和公益活动和社区建设, 支持慈善项目和公益活动。

七、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要尽我们所能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配合政府和慈善组织在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安老助孤、支教助学等领域作出我们的贡献, 并为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提供力所能及的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让我们企业界与政府及民间组织共同携起手来, 为创造一个充满诚信爱心、富裕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而不懈努力!

欢迎广大读者继续就企业社会责任话题与我们进行深入交流!

联系单位: 浙江华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系人: 叶建宏

联系电话:0571-87701290

9.特异体质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九

特异体质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学生家长(甲方):签名并按手印

立协议人(乙方):

甲方子女(学生姓名),系乙方年级班学生,因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做出操、上体育课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活动等,经双方协商,特立以下协议:

1、甲方应密切关注、掌握子女病情,及时就医,在校身体不适时,应及时请假。平时经常教育子女不做大运动量活动,并将病情报告班主任。

2、甲方子女(特异体质)可随时向体育等教师报告不做出操、上体育课等大运动量活动。

3、乙方班主任发现班级中有特异体质学生应及时报告政教处备案,经常关心,经常与家长联系,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家长和学校。通知体育教师,并经常教育特异体质学生,不做出操、上体育课等大运动量活动。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未告诉(隐瞒不报的)学校,在学校活动中出现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5、若甲方子女在校病情复发,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责任。

6、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甲方子女上早晚自习、值日等相关事宜。

7、甲方、乙方有义务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学校、家长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学生家长(甲方):签名并按手印

(乙方):

10.学生安全责任的协议书 篇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及学区近期召开的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的有关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决定和学生的监护人(家长)明确责任,签定此安全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校六小时的学习时间内,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周教师和班主任的要求,不得随意外出,若有外出必须向值周教师或班主任请假(以请假条为准),否则,一切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家长)负责。

二、在校期间学生不得乱跑乱窜、追逐打闹、打架斗殴、惹事生非、不能破坏校内一切财产和设备,若有违者,责任完全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家长)负责。

三、学生在校期间由于学校的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和班主任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视其情节,由学校负责。

四、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节假日、家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监护人(家长)负全部责任。

五、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在家中、节假日内,要严格管理学生,严禁学生到不安全的地方玩耍,严禁学生滑冰、游泳、玩水、玩火、玩电、翻墙、攀树、扒车、骑自行车、携带农药和爆炸物品及不安全的玩具等,如发生事故,由学生的监护人(家长)负全部责任。

六、学前班和一、二、三年级学生,由学生家长接送,否则在到校和回家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监护人(家长)负全部责任。

七、学生的监护人(家长)接送学生的具体时间:早8:00送到学校,中午12:00接回家,下午14:00送到学校,16:50接回家。提前送来和到时不接送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学生的监护人(家长)负责。

八、此协议学生家长签字后生效,由学校存档保管。

同意接送(学生监护人)签字(印章):

甲方(学校)签字(盖章):乙方

不同意接送(学生监护人)签字(印章):

11.我国目前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篇十一

2006年,我国接连发生了一系列药品安全问题,如“齐二药”假药案、鱼腥草注射液不良反应事件、“欣弗”事件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果断行动,有效地避免了更大程度的社会危害。但是,这些药品安全问题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也对政府的公信力形成了挑战,甚至出现了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制推行GMP认证这一做法的质疑。为了应对这一挑战,重新塑造政府的公信力,国务院出台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以明确各方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力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1 我国目前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涉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三个方面,涵盖了各方在药品安全上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1.1 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内涵

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总的要求就是“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 。地方政府负总责,就是要求把药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当地政治、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执法环境;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应对和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及时汇报情况,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各项任务。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就是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找准定位,明确职责,积极工作。该当“主角”的,要当好“主角”;该当“配角”的,要积极配合。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管理、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确保安全,不能把经济利益作为唯一追求,而应把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最重要的价值取向。

1.2 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内各方的法律地位分析

国家药品监督部门是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主体,其行政职权来源于《药品管理法》的授权,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作为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药品监督部门依法做出各种行政行为,对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药监部门应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行政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为企业提供各项行政服务。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工商管理总局等行政主体)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进口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受到药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其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如果其经营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其与消费者构成了合同关系,必须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依照《合同法》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如果企业提供的药品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药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和其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到了损害,则构成了侵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企业的经营行为受到了多部法律的规范,并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任,因此,企业是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中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当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接受国务院的领导,是依照现行有效法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依据“平衡论”的行政法理论,当地政府既是社会的管理者,充分行使行政权力以保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服务者,采取各项合法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当地政府应统筹考虑药品的特殊性和商品性,既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基本医疗用药的可获得性,又要促进医药经济运行效率,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1]。

1.3 目前我国对违反药品安全责任的法律追究

我国《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等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这些法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的,除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消费者因假劣药品受到的损害则可以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通过提起违约或侵权诉讼等方式得到赔偿。

2 GMP制度中药品安全责任内容的分析

近些年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同时也为了保护药品企业,使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力推行了GMP、GSP认证。这一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使我国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为保障药品质量的安全奠定了物质基础。在GMP制度下,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目前主要有药监部门、生产企业和当地政府这三个责任主体构成。

基于GMP等认证制度的实施,药监部门的安全责任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考核标准,对实施GMP等规范达到要求的企业进行验收,并定期对企业是否贯彻执行这些规范进行检查。同时,药监部门应当在监管方式上不断探索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如“驻厂监督员”制度就属于一种探索。药监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更好地承担药品安全责任: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建集中式服务,统一验收尺度,初审、技术审查、综合审核相互制衡的审批机制。2)深化行政处罚机制改革。建立行政处罚“调查权、审核权、决定权、执行权”相互制衡的制度。3)深化药品抽验机制改革。创立药品抽验新机制并加强评议考核。4)强化责任追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

而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其安全责任则体现在日常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药监部门规定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质量合格的药品。企业应当做到:建立规范的原辅料采购制度,保障产品原料符合药用标准;不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强化质量意识,严格遵守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认真实施GMP制度,建立并坚持实行严格的生产质量负责制度[3]。

按照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求,当地政府应当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GSP认证提供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银行贷款、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来帮助企业达到认证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生产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当地政府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中负总责,也意味着要重视药品监督部门的作用,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和利益,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药品安全监管政策,为其对企业的监管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 药品召回制度中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分析

3.1 药品召回制度介绍 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4]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时,依法向行政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最早出现在1960年的美国汽车行业。

对药品而言,召回应当是指因投放市场的药品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制药商依照特定程序收回、退换缺陷药品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缺陷产品不仅包括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也应当包括存在发展风险的产品[4]。药品召回义务是药品召回制度的中心,同实施程序、效果评估、法律依据和政府监管等共同作用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不仅可以使药品企业避免陷入巨额赔偿债务中,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缺陷产品的损害。

目前,我国尚未普遍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也没有法律文件对此进行规范。但是国外已经有了比较成功的药品召回制度,国内的部分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也已经开始实施药品召回。随着国家对药品安全的不断重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实行药品召回制度的要求亦日益强烈。一些城市如上海、大连等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督管理,率先实行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召回制度,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5]。武汉市2006年出台了一部《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并于2006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关于药品召回方面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4]。

3.2 药品召回制度中各方面的责任分析

制药企业作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中的第一责任人,是药品召回责任的主体。企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药品主动召回制度建设:1)企业从上到下在思想上应当对药品的召回给予足够的重视,即药品召回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经济责任;2)从生产质量的源头加强管理,尽可能地消除潜在的质量隐患;3)从资金、人力等方面保证产品质量部门建立和实施召回制度,制定药品召回紧急预案;4)建立完整的售后产品信息跟踪、反馈制度和客户资料档案,加强与医疗机构的产品信息沟通渠道建设,以便在发现问题后迅速召回缺陷产品;5)发现问题并启动药品召回紧急预案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药品监督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当地政府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中负总责,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建设:1)结合实际情况,推动药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进程,从法律上将药品召回制度规范化,使各方的责任以及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得到明确;2)加强信息化建设,在消费者、媒体、医疗机构、药品监督部门与医药企业之间建立药品安全信息网络,为药品召回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为医药企业进行药品召回活动提供政策鼓励与资金支持,如促进药品质量保险制度的建设,帮助企业进行风险分散和转移;4)在整个社会加强药品安全意识教育,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对药品召回制度的了解。

药品监督部门在药品召回制度中进行监督管理,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与质量缺陷报告制度;2)对企业制定的药品召回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企业的召回程序制定监督程序;3)建立专业机构来为召回实施提供技术性支持,如建立有效的信息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并发布缺陷药品信息,建立权威的专家委员会和公正客观的监测机构来为缺陷药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等提供咨询意见;4)制定药品强制召回程序的标准和步骤;5)依法确定负责部门及监督职责,并明确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而药品经营企业基于其与制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为制药企业承担协助产品召回的合同义务,因此应当对药品召回承担连带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承担责任:1)保证销售的药品来源于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建立严格准确的药品进货记录档案;2)建立完整准确的药品销售记录档案和客户资料档案;3)建立完善的药品售后信息反馈制度,并将产品的有关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给制药企业和药品监督部门,并积极协助制药企业进行药品召回。

3.3 药品召回义务应当成为法定义务

召回义务包括后续观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药品的召回,作为企业对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合同义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法律中明确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因为:1)当前我国医药企业限于其资金实力等条件尚难以做到自主召回,甚至还存在故意制造假劣药谋取暴利的行为;2)在药品消费中,消费者处于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中,将召回义务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能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只有将启动召回程序的标准和条件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使企业违反召回义务与消费者遭受的损害构成一种因果关系,才可以使药品安全事故中各方面的责任追究有法可依;4)药品召回义务作为整个药品召回制度的核心内容,使其成为法定义务是建立健全药品召回制度的前提条件[3]。

将召回义务通过立法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有助于提高我国医药企业进行自主召回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结论

药品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产品,具有社会公共性、危险性、消费信息不对称性、政府管制严格性等特征,因此必须采取与其它商品不同的监管措施,并建立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包括明确法律依据,建设药品安全问题的预防体制,准确定位GMP制度下责任主体之间关系,明确定位药品召回行为的法律责任。

4.1 我国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

目前我国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中各方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仅依靠相关法律作为各方面责任的来源和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药品管理法》进行补充修订,或者借鉴国外的做法,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专门的《产品安全法》对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内各方面的法律地位及安全责任进行科学、系统的明确。

同时,在明确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也应加强药品安全问题的预防体制建设。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假劣药品安全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企业承担着主要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药品监管部门则仅在发生药品安全事故之后承担监管不力或失职的责任。这种偏重于追究事后责任的现状虽然可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但却是建立在耗费大量行政、司法资源的基础上,而且无法弥补人民群众遭受的生命健康损害。因此完善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不仅仅要包括药品安全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制度,更应当将重点放在药品安全问题的预防体制建设上。

4.2 GMP制度下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准确定位

在GMP等认证制度下,当地政府一方面要为药监部门的严格执法创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应当为企业达到并长期坚持实施GMP等生产质量标准提供全面、持久的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作为其承担药品安全总责的方式。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应当保持一种纯粹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不应当存在其它关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仅对其监管行为承担责任,集中资源加强质量检查,而不负有帮助企业发展的其它责任。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GMP等质量保证制度的切实施行,发挥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作用。

4.3 药品召回责任应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定位

鉴于消费者对于药品的安全性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企业的召回义务应当获得法律上的明确定位,即作为企业的一种合同义务对待,同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成为法定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不能简单地按照侵权责任确定。1)如果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时缺陷药品已经造成了损害,则应当直接追究企业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其承担因损害发生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其他消费者履行召回的法定合同义务。2)如果损害尚未发生,而且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则视为企业对其合同义务的合法履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处罚,并予以积极配合。3)如果企业在药监部门或消费者提出相关要求后仍不履行召回义务,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积极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当地政府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以表彰其对消费者负责的经营态度,帮助企业树立诚信负责的社会形象。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其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做到依法行政,而不能超出其行政职权,因此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才能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时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到有法可依。 

通过对药品生产企业召回义务进行上述法律定位,将有助于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并使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得到保障,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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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欧阳万坤.在依法行政中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机制[J].食品药品监管,2006,15(21):7-8.

3 李钧.实用药品GMP认证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124-125.

4 谷素红.药品召回责任及其实施障碍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7,13(6):115-116.

5 杨立新,陈璐.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J].法学,2007,(3):91-98.

6 徐蓉,邵蓉.美国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药品安全的启示[J].中国药房,2005,16(6):40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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