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诉讼法

2024-10-21

行政案件诉讼法(精选9篇)

1.行政案件诉讼法 篇一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质监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我局应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诉讼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制。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法规处和案件承办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应诉小组。应诉期间可由单位聘请律师,作为应诉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

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应诉小组应认真详细阅读起诉状副本,审查原告主体资格及诉讼实效、管辖等。

第五条

应诉小组应于2日内完成对起诉状的分析、研究,写出相应的报告材料,确定应诉方案上报局长。

第六条

应诉小组负责搜集、整理相关应诉材料。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应在本局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诉讼所必需的法律文书、文件,准时出庭。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阶段,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 1 诉讼权利,阐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

第十条

诉讼代理人要认真做好举证工作,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应诉小组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成卷,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行政案件诉讼法 篇二

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现状

2011 年至2015 年, 政策法规调研科共参与处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案件68 件, 其中2011 年度处理7 件, 2012 年度处理10 件, 2013 年度处理12 件, 2014 年上半年处理16 件, 2015 年处理23 件。 上述68 个案件中, 裁定驳回起诉结案12 件, 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案32 件, 经法院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后撤回起诉的17 件。 5 年来, 针对开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 为优化行政复议办理工作的流程, 开封市人社局专门制定了《关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若干规定》, 做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有序开展, 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应诉程序顺畅, 职责明晰。通过扎实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工作, 有效化解了争议和矛盾, 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了开封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发生原因

1. 单位法律意识淡薄, 漠视职工合法利益。 利益最大化是企事业单位普遍的追求。 一些单位 (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 不惜牺牲职工的合法利益来实现降低生产成本, 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这种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工权益的做法是产生工伤行政争议的主因。 具体体现为:一是工伤风险意识淡薄, 心存侥幸, 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 不愿意承认职工所受伤害是工伤;二是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 导致职工长期超负荷劳动, 疲惫不堪, 极易引发工伤事故;三是为解决用工饥荒, 对新招职工不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就让职工匆忙上岗, 边干边学, 对技术的不熟练导致工伤事故频发。

2. 职工 ( 农民工) 维权意识不强, 自我保护认识不足。 随着当今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 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 解放了一大批劳动力, 许多富余劳动力不断拥入城市打工, 开始到城市从事非农业生产。 由于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制约, 许多人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强的职业。其中一些人还存在短期打工的想法, 他们与单位管理人员谈妥一天或一个月的工钱后匆忙上岗, 既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也不要求购买工伤保险。 由于缺乏专业技能指导和劳动安全知识培训, 他们不适应新工作或操作生疏, 往往上岗不几天就发生工伤事故。 此时, 其他工人可能连受害者的名字都说不上来, 单位也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 导致相关证据难以提取, 受伤职工长时间得不到赔偿。 比如, 尉氏县农民工陈某的案件。 由于家中承包土地少, 农闲时间较多, 陈某便利用空闲到县城打工, 且选择的工作不太固定。 2012 年5 月, 陈某在县城一金属材料公司打工的第11 天, 由于操作不当, 不慎将设备中的钢水喷洒出来, 将陈某身上大面积烧伤, 烧伤面积达70%, 造成重大工伤事故。 公司没有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也没有为其加入工伤保险。 为了获得工伤赔偿, 陈某先后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行政复议等程序, 最终于2012 年3 月诉到法院, 形成行政诉讼。 该金属材料公司的法人认为:一是陈某为企业工作时间很短, 未做出多大贡献;二是其受伤主要由于自身操作不规范, 与企业没有多大关系;三是企业经济效益不好, 随时可能关闭。并在诉讼过程中一直主张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拖延了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时间。后虽经法院协调, 陈某作出一些让步, 金属材料公司支付了陈某的部分工伤赔偿金, 案件得以解决, 但对于陈某来说, 其遭受的损害无法完全靠赔偿金来弥补, 其寻求救济的艰辛更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3. 法律宣传不够深入, 执法力度不够到位。 虽然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来规范单位用工行为,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但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执行较为落后。 当新的单位成立时, 往往一方面缺乏技术与资金, 另一方面缺乏安全生产的认识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尊重。 因此, 社保经办部门在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的同时, 应同时注重对单位、职工宣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实践中, 由于相关部门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深入, 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存在误解, 影响了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不但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而且在办案人员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 企业负责人不予理睬, 其他接待人员对办案人员态度非常冷淡, 拒不配合执法工作。 原因在于他们认为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变相向企业要钱, 加重企业负担, 对职工没有什么好处, 还不如将这部分保险费用于发福利。 另外, 实践中社会保障执法部门的监督工作存在不够到位的现象, 也是发案原因之一。一些企业, 特别是小型企业开办后, 没有及时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监督、处理处罚,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很容易发展为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4. 法定救济程序繁琐, 部分单位恶意诉讼。 根据有关工伤保险法律规定, 如果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工受伤后, 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寻求工伤赔偿的最长程序为:劳动关系确认—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民事一审、 二审, 工伤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 二审, 工伤赔偿一审、二审, 民事执行。 尽管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工伤确认案件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但即使当事人对工伤确认决定不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受伤职工自与用人单位产生工伤赔偿纠纷之日起, 到最终获得赔偿可能需要一至二年的时间。 如此繁琐的程序, 为用人单位恶意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人为拖长赔偿时间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1.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针对职工技术不过关、 操作不熟练导致的工伤案件, 最好的防范措施是由单位组织他们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通过采取这两项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能力, 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 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分散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是职工因工作原因致使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提供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目的是保证职工受工伤后得到补偿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单位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在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的同时, 分散工伤事故给单位带来的风险, 提高单位抗风险能力。

3.做好执法服务工作。 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在人社部门行政执法管理中, 应当帮助单位从设立初期就完善用工制度, 加强对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指导, 提高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认识, 促进职工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 (聘用) 合同并加入工伤保险。

4.加强执法处罚力度。 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 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日益增多, 行政执法机构存在疏于管理监督的问题。 要需要充分调动内部各部门的积极性, 加强配合, 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 同时, 还应加大对单位拒缴或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拒签劳动 (聘用) 合同、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 做到管理与服务、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切实维护单位职工的合法利益。

3.浅析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收集 篇三

关键词:法律援助;行政诉讼;证据收集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二、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复查性诉讼,是对另一种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法律活动。理论上,作为原告的行政当事人与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事实上,原告、被告方通常是非公权力当事人和公权力机关,双方的地位和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极为不平等的。在行政诉讼中,用来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常常掌握在被告或者与被告有一定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手中。当事人很难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手中取得相应的证据,甚至会在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时面临不配合、阻挠、干扰等。

三、法律援助工作者面临的困境

首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的当事人大多属于弱势群体或受害者,很难与强大的公权力抗衡。他们大多是普通百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很多当事人不会说普通话,与其交流障碍重重。但是他们大多又不懂程序,急于求成。

其次,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由于法律意识不足或者权力资源不足,没有能力收集到足够且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笔者曾接待过一个当事人,他刚坐下便开始长篇大论地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当我们请他拿出相关的文件材料时,他只拿出了随身携带的一份手写的“伸冤书”。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法律工作者们往往有心而无力,不能提供更多的帮助。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规则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才会具有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1.书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书证,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⑵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版,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⑶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⑷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物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②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準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4.证人证言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需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③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⑷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

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②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⑶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④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⑤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现场笔录

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7.积极主动地调查和收集证据

除了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诸如合同、契据、函电、书信、鉴定书、诊断书和其他证据,我们也可以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线索进行调查,在一定范围内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四、结语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本身并不完善,加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面临的其他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渠道并不宽广。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援助工作者不能有所作为。每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都应该认真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找到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这样才能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弱势群体尽到绵薄之力。

关键词:

[1] 易萍,胡思博.行政诉讼证据的失衡特征研究——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偏移的根源考察 .《山东审判》 ,2012年1期

4.一场行政诉讼案件听审后的感想 篇四

2015年 11月 19日下午,我们法学系组织去了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行政案件的听审,切实了解到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的真实审理过程,以及体会到我国司法工作的权威性。让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我们对行政法学这门学科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下午2:50准时开庭,先是由书记员宣读法庭旁听纪律,接着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接下来,便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庭案情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化的审判过程。原告杨雪婚前患精神病,2013年结婚时已经治愈。婚后精神病复发,经过一段时间治愈。丈夫李双常年在外打工,听闻此事,回来以后要求离婚。2015年2月,李双与杨雪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无子女,无财产,杨雪净身出户。此后,杨雪及其父亲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状告民政局对患有精神病的杨雪进行了离婚登记,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法律行为无效;状告丈夫李双利用杨雪患有精神病与其离婚,并对婚后共同财产(土地补贴,打工收入)未进行分割。一审败诉,患有精神病的杨雪于审理后走失。二审杨雪父亲代为出庭。

针对行政诉讼,我们认为,民政局在进行离婚登记时,通过观察当事人是否行为正常来辨别精神病人是正确的,行政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不可能对每个正常人都要求证明自己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登记当天,工作人员认为杨雪表现正常,且离婚双方均未提出杨雪曾患精神病,自然进行了登记。针对民事诉讼,原告杨雪婚前曾患精神病,婚后也曾患精神病。但是丈夫李双认为进行离婚登记期间该杨雪的精神智力状况是正常的,与之进行的离婚登记及其离婚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杨雪父亲认为他的女儿是患有精神病的,作出的法律行为无效,则应该负责举证离婚登记期间的精神智力状况,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此次庭审旁听,给予了我极大的感触。一方面:法院认真落实公开制度,依法开展庭审活动,较好地体现了程序合法。法院除涉及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般都能够公开开庭审理。本次行政诉讼案件就做到了公开审理,使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进行有序、阶段清晰、过程完整,平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断增强庭审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原告杨雪未出庭,其父亲代为出庭,未聘请律师。父亲为农民,年龄较大,不明白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对于庭审流程,庭审争议焦点,应负举证责任等问题都搞不清楚,试问一个完全不懂法律的人如何赢得官司?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普法问题渐渐凸显出来。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根本不了解,不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法律为何存在?

综合本次旁听庭审评议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力度,树立全民统治意识。依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切实做到这一点,贯彻执行法律宣传政策。

(二)增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对于广大不懂法的农民群众应该提供基本法律保障。

(三)不断深化审判、检察制度改革,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法官的认证,实现查清事实、辨明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秉公作出判决的庭审目的。

5.行政案件诉讼法 篇五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总结制度

第一条为了解全县土地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土地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案件。

第三条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总结制度,对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以整改。特别是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产生的原因、背景、后果等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为鉴。

第四条每半年对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情况及发生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本部门提交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状况分析报告,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 1

报政府法制办备案。遇有重大、紧急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条上报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报告,要有简要的分析说明材料,维持和胜诉的案件,要重点说明引起复议和诉讼的原因,撤销、变更和败诉的案件,要重点说明诉讼应诉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改进措施。应附判决书或裁定书、行政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经过复议程序的,还应附复议决定书、复议结案报告、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辩书复印件。

6.行政案件诉讼法 篇六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举证或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1.证据材料

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司法机关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属于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证据材料为勘验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无异议、或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作证的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① 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

② 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③ 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④ 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独任审判法官或合议庭决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举证的,视为举证不能。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被告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的,视为举证不能。

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则免除陈述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自认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审中所作出的自认,除非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作出的自认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的自认确属重大误解所致。

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① 众所周知的事实; ② 自然规律及定理;

③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④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⑤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⑥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7日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及所需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事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2、证据材料交换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在诉状中附有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事实及其主张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证据副本。

当事人应诉,答辩中应对负有能证明其反驳原告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证据副本。

7.行政案件诉讼法 篇七

卢某在某网站上发布信息, 称其能代办注册工商营业执照。2011年6月初, 一位王女士 (查无下落) 看到发布的信息, 联系卢某要求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后将汪某等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及15000元代理费交予卢某。卢某分别于2011年6月24日和6月30日使用汪某等人身份证, 办理了三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11月4日, 某工商分局接到汪某投诉称, 发现有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三家企业。

某工商分局根据案件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 发现卢某未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及帐册, 无法通过相关票证金额计算其代理注册行为的收入及成本;卢某口述其经营期间获得代理费15000元, 办理营业执照时花费验资费、刻章费等费用9000元, 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 并经其签字确认, 2012年2月14日, 某工商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对卢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2年4月16日, 卢某对某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 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2012年7月5日,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2012年7月19日, 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某工商分局2012年2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理情况

原告 (卢某) 认为:其发布信息在于取得企业会计工作而为企业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属职务行为, 认定违法所得6000元没有依据,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 (某工商分局) 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准确, 程序合法, 处罚适当。原告在办理三家公司注册登记时, 未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及帐册, 无法通过相关票证金额计算其代理注册行为的收入及成本, 但其口述经营期间获得代理费15000元, 办理三家公司注册登记相关手续花费验资费、刻章费、车费等费用共计9000元。被告据此认定原告非法经营额15000元,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7号])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扣除原告办理三家公司注册登记时所花费的费用9000元, 认定违法所得6000元,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原告在询问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并按手印, 该份证据就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法院认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 被告具有对未取得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登记注册代理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但被告仅依据原告的口述、投诉人的投诉及某市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就认定原告未取得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登记注册代理经营活动, 并获得违法所得6000元欠妥。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履行了相关程序, 但认定事实不清, 应予以撤销。

三、分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口述证据的效力认定问题:

(一) 违法行为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由此可见, 行政处罚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查明违法事实是遵循法律程序、适用法律规范的基础。本案中, 卢某客观上实施了为三家企业申请营业执照的代理服务行为, 而兼职会计等当事人辩称的职务行为则一般发生在经营主体成立之后, 且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笔录中也确认其在网站发布代理注册信息之事实, 违法事实经由此违法行为的外部特征和当事人口述承认相结合得以认定。但法院审理认为仅仅这样的证据是不够的。

(二) 违法所得的认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国商公字[1994]355号) 中“对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无照经营案件, 应以其全部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 可以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 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的规定, 本案中, 卢某未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及帐册, 无法通过相关票证金额计算其代理注册行为的收入及成本;卢某口述其经营期间获得代理费15000元, 办理营业执照时花费验资费、刻章费等费用9000元, 工商行政机关据此认定违法所得6000元, 这个认定是符合《答复》关于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人口述的违法所得进行认定的三个条件的:一是“个人”无照经营案件;二是属于非法所得难以确认或确认不能;三是有违法行为人口述的非法所得数据。

但本案审理也没有采纳这一认定, 理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国商公字[1994]355号) 已经废止, 故仅凭违法行为人口述作为认定证据欠妥。

(三) 争议焦点

对于口述证据的效力认定, 目前司法判例中并不一致, 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人口述不应作为认定依据, 原因在于口述证据如果没有书证、物证等其他辅证, 准确度和可信度较低, 证明力较弱;二是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人口述可作为认定依据, 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 大量无照经营户财务账册不全, 难以取证, 又或隐瞒抗拒, 逃避调查, 工商部门职责在于维护市场秩序, 打击违法经营, 如果全盘否定口述证据效力, 则易产生执法困惑, 许多无照经营案件难以立案办理, 有违行政执法部门效率原则[1]。

(四) 案件启示

1.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是工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

执法人员在收集无照经营证据时, 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及时询问当事人或相关证人, 必要时利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行政强制措施固定保留证据[2];其次, 除依法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外, 执法人员应全面收集场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各种类的证据, 不仅要注重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还要加强证据之间的紧密性, 强化其逻辑链条和证明力。

具体到本案中, 如果执法人员能够将当事人网站发布的网页信息固化保存, 则卢某的行为动机则不必仅根据其口述推断, 并任其随意推翻;如果在卢某签字确认时, 执法人员健全取证程序, 保存了相关录像资料, 则在法庭质证阶段, 询问笔录的证据力将得到相当的加强。目前, 许多执法一线的谈话室都配备了录像设备, 执法人员应加强诉讼风险防患意识, 充分利用这些设备手段, 提高办案水平。

2.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处罚证据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工商部门在无照经营监管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法律责任和职业风险, 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 目前, 针对各类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逐步具体和细化, 但是在基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标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文件, 如何合理和正确使用行政处罚权, 如何更有效的规避行政败诉风险, 怎样的一套证据材料才是符合法制要求的案卷, 怎样的询问笔录才是没有效力瑕疵的等等, 基层执法队伍亟需得到具有实操性的规范指导。

3. 建议法院在审理时在行政违法口述证据认定时给予一定的弹性。

如前所述, 我国城乡地域辽阔, 无照经营生存条件简单、形式多样, 从业人员背景复杂, 无照经营行为在一定时期内还不能根除, 无照经营违法所得取证的客观困难短期内还难以全面克服, 同时, 各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和认定方式尚存争议[3], 如果口述证据效力被完全否定, 部分违法事实清楚的无照经营行为将因为违法所得认定问题而难以得到有效治理, 而一些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面临撤销的窘境。

摘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一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不仅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还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长期以来, 无照经营治理都是工商部门执法的重要任务, 但是由于无照经营具有点多面广, 流动性强等特点, 处罚取证问题成为执法工作的难点。完善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科学认定无照经营行为人口述证据的效力问题亟待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无照经营,口述证据

参考文献

[1]胡建生, 章剑生.行政程序立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J].浙江社会科学, 1997.6.

[2]李牧.论行政证据的规制与保障功能[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3 (3) :290.

8.行政案件诉讼法 篇八

关键词:法律援助;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复查性诉讼,是对另一种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法律活动。理论上,作为原告的行政当事人与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事实上,原告、被告方通常是非公权力当事人和公权力机关,双方的地位和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极为不平等的。在行政诉讼中,用来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常常掌握在被告或者与被告有一定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手中。当事人很难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手中取得相应的证据,甚至会在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时面临不配合、阻挠、干扰等。就我国目前立法状况而言,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相当不成熟,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收集证据存在诸多困难。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取与收集规则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法院享有此项权力。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不同,这是法院自身的调取证据职能。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法院更多地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证据提供多由当事人自己完成,所以,法院的调取证据职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

(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

(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基于以上所说之理由,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应该理解为是一种限制性规定,即除此两种情形之外,法院不能主动调取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是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目的很明显,在于防止被告行政机关“先裁决、后取证”。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意地去补充收集证据,岂不等于认可被告可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过,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得自行”收集,意味着经过法院同意,被告仍然有权去收集证据。于是,问题就出在法院究竟什么时候同意、什么时候不同意。

如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现有的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就有可能形成法院对被告的纵容。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有两种: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从另一角度观之,这也是对法院允许被告再行收集证据的限定。

三、对法律援助工作者提出的建议

1.注意询问当事人的技巧

首先,我们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当事人往往叙述案情时带有偏见,使我们难以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要向其讲清如实陈述案情的重要性,要求其实事求是地反映案情。

其次,主动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的证据,以证据证明事实。比如说,在拆迁案件中,我们应当主动要求查看房产证,确定争议房屋的权利归属;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我们可以要求查看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各种凭证、鉴定书发票资料等原件。这些证据往往证明力很强,但是当事人未必能意识到它们的价值,所以我们应主动要求当事人出示。

最后,在向当事人进行口头询问时注意制作笔录,列出当事人可提供的有价值的证据清单,以备往后查阅相关证据、资料之用。

2.重视书面文件材料

与当事人的主观陈述相比,很多时候文字资料更能反映客观事实。查阅案件的书面材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也是了解案件事实和掌握证据的基础。

首先,应当认真、有重点地查阅及审查案件材料。阅读书面文件材料应当粗看和细看相结合。粗看是为了找出重点,挑出有价值的文件材料;细看的对象是重点材料,其内容通常是决定案件性质和确认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通过查阅书面文件材料,可以审查相关程序的合法性,理清案件事实,看出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属实。而且,很多书面材料往往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其次,切忌片面、断章取义地摘录书面文件材料。我们不应该只摘抄和复制能够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文件材料,而且也应当把能支持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摘录下来,不能单纯采取断章取义的摘录。

最后,認真阅读、分析已有的相关法院的判决书。很多时候通过相关的法院判决书,我们能发现案件的关键及焦点问题,看出双方的主要分歧和矛盾所在,以及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观点及理由,有针对性地提出我们的法律意见。我们也可以从判决书中了解诉讼双方在诉讼时提供的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材料,我们可以就这些证据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进一步了解情况。

3.积极主动地调查和收集证据

除了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诸如合同、契据、函电、书信、鉴定书、诊断书和其他证据,我们也可以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线索进行调查,在一定范围内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4.保持理智客观的心态

由于个人经历不同、社会经验不足等原因,很多法律援助工作者说话做事稍显稚气。面对当事人的不幸遭遇,很多人会跟着一起悲伤难过、义愤填膺。但是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我们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展现专业的素养。更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给予当事人不当的提示甚至直接帮助当事人弄虚作假。

四、结语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本身并不完善,加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面临的其他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渠道并不宽广。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援助工作者不能有所作为。每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都应该认真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找到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这样才能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弱势群体尽到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肖骥.浅析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收集[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11):147.

[2]吴云照,郭光.涉烟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与运用[J].中外企业家,2013(31):269-270.

9.案件诉讼指引 篇九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具体诉讼请求已经仲裁,非经过仲裁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购买当年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发票等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四、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五、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四)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六、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七、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4)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应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八、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

2、房屋租赁合同。

3、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如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3、当事人要求对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十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十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十三、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十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十五、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十六、股票交易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票买卖合同或侵权关系成立的证据

1、合同(如开户协议、股票买卖委托书等);

2、股东卡;

3、电脑打印的交易清单(包括股票交易清单、资金变化清单等);

4、保证金存入单及提取单;

5、银行存折或现金存入单(用于股票保证金的);

6、发生侵权事实的证据(如平仓、划款、盗卖等);

7、其他证据(如融资协议、投资理财协议、合作协议等)。

(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法律依据或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据;

2、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

十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十八、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引

(一)由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证明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3、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4、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2、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

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代理并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判决;

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

8、明显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

9、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

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1、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的证据。

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

1、签订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是受胁迫的;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十九、刑事案件申诉举证指引

(一)由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诉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证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证据。

“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5、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二十、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的审判实践,就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向本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是本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6、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7、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8、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9、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以就未能合法参与审判事由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

1、应当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却未指定的;

2、辩护人未合法获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获得代理权,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辩护权或者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

3、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

4、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作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参加诉讼而作出生效判决的;

5、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判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

(五)申诉或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2、申请超过期限的;

3、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4、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5、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但第四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除外;

6、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处理的;

7、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8、本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9、本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

10、本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11、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六)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直接向本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2、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3、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生效法律文书;

4、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5、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

6、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以及被申请再审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7、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有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3、有具体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八)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变更或增加。

(九)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只能向本院提出一次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在接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十)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在本院审查受理案件期间可以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或请求事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

(十一)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由本院立案庭立案后移交审判监督庭处理。

十一、行政诉讼举证指引

(一)原告及第三人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起诉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起诉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对上述1、2、3条规定之外的事项,原告及第三人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5、除起诉时必须具备的证据材料应在起诉时提供外,原告及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

(二)被告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6、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7、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

8、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要求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1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1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13、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14、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1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1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7、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18、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四)其他

19、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证据、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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