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24-08-18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精选4篇)

1.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财政部 商务部发布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公告

财政部、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2011年第28号),明确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该公告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适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补贴资金规模,继续对符合一定条件、提前报废更新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车辆,以及提前报废的重型载货汽车给予资金补贴,以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推动货运质量改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是合理调整车辆使用年限。为体现资源节约,适当延长了补贴车辆使用年限,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等补贴车辆的使用年限分别由7至9年、4至8年、7至9年调整为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

三是适当提高资金补贴标准。为增强补贴政策的吸引力,参照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的补贴标准分别由15000元、10000元、5000元调增到18000元、11000元、18000元。

四是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发放。2011年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

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2.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一、关于补贴资金申领和发放

(一)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2011年第28号公告

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领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申领地点为车籍所在地市 (州)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应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 加强政策宣传, 使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统筹协调各个环节, 确保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 做到应补尽补。

(二)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应组织本地区各市

(州) 商务、财政部门抓紧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 并向社会公布其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补贴申请, 认真审核申请材料, 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 (原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 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 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二、关于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

请表》 (附件1, 可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 或者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

(二)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联) 原件;

(三)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 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重型载

货汽车报废补贴的不需提供) ;

(五)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关于回收拆解企业有关要求

(一) 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回收拆

解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 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二) 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 应在信息管理系统

中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 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 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联、三联) , 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联) 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关于补贴资金预拨和清算总结

(一) 财政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地财政部门预拨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二) 各地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补贴资金实际

3.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201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公布 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公布201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

公告显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4.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原则,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实施,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确定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含已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多功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报废农机主要部件见附件3。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达到报废年限的。18kW及以下小型轮式或手扶拖拉机10年、18kW以上大中型轮式或手扶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多功能拖拉机6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18kW及以下饲料(草)粉碎机10年、18kW以上饲料(草)粉碎机12年、铡草机10年。二是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三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核定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两部分可分开独立实施补贴。报废补贴部分实行定额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贴额,在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基础上,归并细化类别档次,测算核定具体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测算核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更新补贴部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布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包括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等经营组织,由区农业机械管理站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规定确定,报市级农业农村局备案后,通过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简化操作程序

1.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区农业机械管理站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应按《指导意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向机主及区农业机械管理站提供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拆前图片应包括整机与机主合照图片、铭牌图片及主要部件图片,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区农业机械管理站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2.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机具牌证、及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到区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农机监理股)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区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农机监理股)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对牌证进行注销登记,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并盖章。

3.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身份证、银行卡(折)、及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等资料,向区农业机械管理站申请报废补贴。区农业机械管理站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享受报废补贴的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在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交公示无异议补贴申请的补贴资金结算函。区财政局对结算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相关制度进行资金拨付管理,并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区农业机械管理站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充分应用XX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实时统计补贴机具数量的功能,已报废机具数量达到已购置补贴机具数量时,停止受理报废补贴申请。

(六)强化主体责任

机主、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自愿参与XX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享有政策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1.机主责任。机主对报废农机主要部件齐全、来源(归属)清楚合法等负责,对报废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2.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责任。回收企业要核对报废农机主要部件是否齐全、来源(归属)是否清楚合法、是否符合报废条件,对核对结果负责;要核对填写报废农机的机具类别、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等信息,对相关信息负责;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对回收拆解负责;要向机主及区农业机械管理站提供机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电子版图片,对图片真实性负责;要对报废农机建立回收拆解档案,对相关档案负责;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局、商务局配合,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作为推进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措施,履行部门职责,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优化服务便民。

区农业农村局加强政策宣传,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将回收企业的位置、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机主报废旧机。改进创新工作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努力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共同协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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