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4-11-04

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8篇)

1.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一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安全主管组成,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和安全主管任成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第五条 工程技术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其他各业务科室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条 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未按标准和程序落实公司所管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2、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3、未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

4、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生产的巡查,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表格;

5、所负责的项目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6、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的;

7、相关科室对本科室安全责任负责。

第三十条 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工务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房建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 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程科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局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现场主管组成,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科室负责人和现场主管任成员。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有关的质量管理方案;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信誉评价;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听取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汇报,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工作。

第七条 工程科和前期科依据职责为局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三)参加审批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及咨询报告;

(四)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

(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六)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八)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

(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

(十一)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十二)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十三)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十四)协助投资管理科做好验工计价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第八条 局内设科室根据工作分工,明确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工程科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工务局。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十)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前期科负责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

前期科组织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开工前,前期科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五条 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科组织设计、施工、咨询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核制度

局组织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科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工程科明确需培训上岗的专业、岗位、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相关职责等,并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工程科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工程科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六条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科及各参建单位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局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局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第三十四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建设部现行规定办理。

(四)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到三十七条 工程科质量管理责任人要按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严格遵循管理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否则将根据单位有关绩效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科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因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未落实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的巡查;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工程科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二

1.1 加强图纸的会审工作力度

图纸会审是指建设工程中各参建单位 (甲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 在收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后, 在设计交底之前对施工图进行全面的熟悉和掌握, 并审查出施工图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不合理情况。通过加强工程项目图纸的会审力度, 能使各单位熟悉施工图纸、掌握工程中重点与难点, 并提前寻找出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和解决方案, 以有效避免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问题。为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图纸会审工作的力度, 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各工种人员对本工种的相关图纸进行审查, 以掌握和了解图纸中的细节。并在此基础上, 由总承包单位内部的土建、水、暖、电等专业共同核对图纸, 以消除差错, 协商施工配合事项。最后, 应由总承包单位与外分包单位 (如装饰、桩基、设备安装施工等) 在各自审查图纸的基础上, 共同核对图纸中的差错及协商相关施工配合问题。 (2)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审和会审记录, 以及对施工图设计意图的了解, 提出对设计图纸的相关疑问和改进建议。 (3) 在对施工图纸会审并统一认识的基础上, 对所探讨的问题逐一记录, 以形成图纸会审纪要, 并由甲方正式行文, 各参建单位共同会签、盖章, 以作为与设计文件共同使用的技术文件与指导施工建设的重要依据, 并作为甲方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1.2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选择和审核

甲方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比选和审核优秀的施工单位:第一, 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丰富的施工经验和人员优势, 并要求其从事和完成过类似工程项目的经历;第二, 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满足工程项目建设要求的专业施工机具与施工设备;第三, 应着重考虑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能力, 只有负责人具备相应的组织与领导能力, 并且诚实守信, 才能更好的承担和圆满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

1.3 做好材料的选择与使用

如施工中所选用的材料不当, 将会严重影响到工程质量, 甚至引发质量事故。为此, 甲方管理人员结合工程实际需要, 从施工要求、质量标准以及选用材料性能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慎重的对材料进行选择。

同时, 甲方管理人员还应严格把好材料的质量关卡, 对于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材料, 一律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在工程施工之前, 还应对所需要材料进行检验, 没有经过检验的材料不得用于隐蔽工程的施工建设。

1.4 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

由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 都是由一系列互相关联和制约的施工工序所构成的。可以说, 施工工序的质量是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基础, 为此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工序的质量控制。

(1) 加强施工准备活动的控制。在施工各工序开展之前, 应加强对影响工序正常进行的各项因素的监控管理, 包括了人员、机械、材料这三要素的条件, 以及施工的环境条件是否良好, 采用的施工方法及工艺是否恰当, 产品质量有无保证等。要求各类因素应符合规定的要求或保持良好状态。

(2) 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各工序条件的控制。除应当加强在施工准备的控制以外, 还应当将影响工序正常开展的各因素的控制, 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要求各工序的活动条件, 必须是经过甲方管理人员审查认可的基础上而开展的。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影响工序质量的某种因素或条件时, 必须及时加以控制和纠正。

2 甲方管理人员成本管理措施

2.1 实施严格的施工进度款审核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文件要求的某分项工程任务以后, 向甲方办理工程价款数额的计算。甲方在工程进度款结算时, 应执行严格的审核工作: (1) 做好现场核查。在施工进度款结算时, 甲方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对各分项工程的检查与核对工作, 并严格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设备及材料的调价是否存在依据等, 以实现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2) 应坚持按合同办事。实行工程合同包干的工程, 应在合同规定的包干范围以内结算工程进度款。而对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材料及设备价格调整、各种情况引起的造价变化等因素, 在工程进度款结算时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并根据施工方和甲方所签证的资料据实计算。

2.2 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

甲方管理人员应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 以避免因设计变更而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 从而导致工程造价的不可控制。除属于设计设计原因、材料供应、施工中遇到一些必须处理问题 (如对不良地质处理) , 以及由于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局部设计以外, 其它方面均不得办理设计变更。对于必须变更的, 应先进行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 经过甲方同意以后, 方可进行设计变更。对于因设计变更所造成的造价波动也应严格控制, 以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 造价变更文件也应经过设计单位签证及甲方审查通过后, 才可调整工程变更价款。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格中, 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时, 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2) 如工程量表格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 但对具体变更工作不适用时, 应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制定新的合理价格。

3 甲方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除施工作业必须遵照一定的章程之外, 还有环境、交通、防火、防盗、材料堆放、电器设施和使用的防护, 以及闲杂人员禁止入场等, 都需要全面考虑, 并做出详细规定。甲方管理人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

3.1 实施全方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甲方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加强对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意识的建设, 以有效提高其综合素质, 使所有施工人员能自觉的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并通过加深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了解, 使施工人员能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和安全事故的规避能力。

3.2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甲方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实施过程中, 应建立健全的巡查制度, 并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建立不良记录档案, 以严格进行每个施工环节的操作规程。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以增强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做到真正为安全生产负责。

3.3 加强安全技术措施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还应在施工现场管理中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 应要求选用先进、可靠、安全性强, 且符合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以尽可能的降低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4 总结

由于建筑工程普遍具有建设周期长、施工环境复 (下转第304页) (上接第302页) 杂以及容易受自然条件影响等特点, 都加大了甲方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管理的难度。这就要求甲方管理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并通过对加强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工作、做好材料的选择与使用、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实施严格的施工进度款审核、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工作, 以实现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有效管控。

摘要:施工现场管理作为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关键所在。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 从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和安全管理这三个角度出发, 重点分析和探讨了甲方 (建设单位) 管理人员应如何做好施工现场的的控制与管理。

关键词:甲方,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管理

参考文献

[1]张忠炯.施工现场管理的几点思考[J].轻工设计, 2013 (3) .

[2]刘振江.土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探讨[J].大陆桥视野, 2012 (12) .

[3]卢建科.综述如何加强建筑施工阶段中的工程质量监理[J].大科技, 2012 (4) .

3.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建筑工程;甲方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

1.引言

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管理人员不仅仅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同时还需要甲方管理人员有综合协调能力,具备把握工程全局的能力,从而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成本以及进度等得到有效的控制管理。从工程实践来看,作为甲方管理人员应当负责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管理工作,以及项目的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同时对项目施工现场中的工序检检和终检,并对项目的竣工验收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负责现场勘察、技术交底,并负责提供中间技术支持和竣工图的编制。通过结合笔者实践经验,现深入探讨甲方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现场中的管理技术。

2.施工准备管理

结合工程实践,笔者总结了具体的管理事项如下:

(1)管理人员应当收集施工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资料,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合格承包方评审,建立合格承包方名录;

(2)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工程特点,修订劳务承包条款,磋商劳务承包协议,经公司授权,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同时审核承包方的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满足相关岗位的技能;确定关键岗位的责任人(如打胶工等),并严格控制岗位责任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

(3)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当向承包方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对承包方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安全交底;同时审核承包方的施工计划,及时了解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予纠编;对承包方的施工行为实施全程监督,按照《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对施工作业人员实施质量、安全等检查和教育,对违规现象应进行处罚;建立承包方考评档案,评估承包方的工作过程和业绩,依据其表现,适时调整合格承包方名录;

(4)甲方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进场前的各项沟通协调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与业主、总包及其他相关方就水电费、配合费、工程机械和器材共享和使用等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各方进度安排,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同时向甲方或监理方等递交进场材料报验单及取样送检;组织施工前的样板房安装,经内部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或监理方等进行验收。同时管理人员应当会同技术、质量等部门,及时完成施工现场的勘察工作,并积极参与各类技术难题的探讨。

3.质量管理控制

作为开发商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项目质量采取有效地控制管理,为了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在管理中对施工单位过于严厉有的时候会适得其反,因此如何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是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管理技巧。总的来说,在质量管理上对于原则性问题必须决不退让,但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小问题可采取可进可退的技巧来处理;同时还要结合自身的管理经验制定一套适合本项目的质量管理细则和施工管理细则。現具体给出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管理。

3.1 原材料质量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检查各项原材料合格证书和检验证书,对于质量控制资料不全的原材料,应及时摧收;根据甲方公司内控标准,对需要进行现场检验的原材料按批次进行抽检;对于抽检率不合格的批次,应拒绝验收;同时随机抽查在施工过程所使用的材料,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材料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严禁施工单位擅自使用。

3.2 工序质量管理。甲方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现场施工条件、分项工程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对于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检查,如:门窗的安装尺寸、防水发泡剂和密封胶的处理、成品防护等;对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重点施工部位,应予重点监督必要时应邀请公司技术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同时管理人员应当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自检和互检;对于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公司质量科检验,通过质量科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对于隐蔽工程覆盖前,须由经管理人员报公司质量科检验,合格后报业主或监理单位验收,经业主或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覆盖,并进入下道工序;对于公司质量科要求整改的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应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按照《整改通知单》的内容和要求等按期进行整改,未完成整改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由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3.3 竣工验收。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应准备各项验收资料,首先组织技术科、销售科、质量科对工程实施内部竣工验收;对于内部竣工验收合格向业主、监理等相关方递交验收报告,等待验收;同时在工程项目完工至竣工验收期间,管理人员应当要监督现场人员作好成品保护工作;对于凡竣工验收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管理人员应当承担首问责任。

4.成本管理控制

成本管理对于甲方管理人员来说是一个重要任务,甲方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前,根据合同信息、技术资料等,制定各项费用的成本预算,报公司各级领导审批;并遵照公司的财务、行政、人事等相关制度,按流程申请和核销各项费用。非特殊情况,严禁超支;甲方管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各类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施工成本。通过实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采取成本管理:

(1)市场行情与承包方约定人工费,并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承包方的施工行为,对各种怠工、窝工现象,应予以惩罚;

(2)监督施工作业人员对原材料和成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于浪费原材料和损坏成品的行为,应予以惩罚;

(3)对施工单位采取考核制度,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4)把握公关费用的额度,尽可能地降低各类沟通协调费用;

5.施工安全管理

甲方通过验收施工单位所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以及各类施工作业规程;对于甲方管理人员则应当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和安全防范用品,严密监控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纠偏。对高空作业、交叉作业等,应进行安全交底;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设立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对“洞口”、“临边”等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场所,应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同时管理人员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实施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须做好《培训记录》;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不得隐瞒和延迟报告事故。

6.结语

甲方管理人员根本目标是以房地产工程项目为管理对像,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技巧以及方法,使得整个房地产项目合理地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进而实现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以及使得目标得到不断优化。同时,在整个房地产项目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需要采用各种现代化管理方法来有效地保证房地产工程项目能按预期的目标实现,尤其是使得工程项目质量得到有效保证,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 蒋旭东.建筑工程中的甲方管理[J]. 山西建筑,2010,36(33):26-27.

4.安全环保协议书(甲方) 篇四

总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

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环保、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环保,促进施工顺利进行,双方特签定本协议书。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事故、事件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 0.3% 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重大隐患;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5、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环保目标要求的内业和现场条件;

6、确保总包CI战略的要求。

7、确保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检查;完成并保持甲方确

定的文明施工目标;

二、用工制度:

1、分包方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

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以及北京市关于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规定。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

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2、分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核发的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北京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分

包方及其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北京市和本公司的施工环保规定。(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

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

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3、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总包方的其它的关于分包

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4、分包方须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能够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

托书,并且只能承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分包方应具备建筑施工环保意识,具备配合总包方进行

必要的环保工作的能力。

三、安全生产要求

1、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第1 页

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北京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包括北京市建委1991年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基本标准以及1999年颁发的补充标准,同时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4、分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

1、分包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

2、分包方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

3、分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

4、分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如所持证件为京外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北京市经委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京外要遵守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4.3.

5、分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

6、分包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方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4.

2、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

3、分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

1、分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6.

2、分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

3、分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专业验收;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方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京外施工时,还要满足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4.9、分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分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

1、分包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

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4.11.

3、分包方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11.

4、分包方须承担因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1.

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方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3、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

1、分包方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3.

2、分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3.

3、分包方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3.

4、施工现场内,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

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3.

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4.13.

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3.

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

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方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3.

9、分包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3.

10、分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责任;

4.13.

11、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方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13.

12、分包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官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分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方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分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分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环保、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

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分包方的任何排放行为,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和总包环保要求并经总包确认,接受总包监督检查;

4、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分包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应按照总包要求,对施工场所和生活区、食堂进行必要的清理修整、环境恢复,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5、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分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同时应对乙方生活场地、食堂、浴室采取节电节水措施,食堂废水应先进行隔油处理,隔油池应及时清理,防止生活废水排放污染;

以上如发生因分包原因引起的责任事故、事件,后果由分包全部负责,给总包造成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总包将根据影响程度对分包进行必要的处罚。

六、争议的处理

当协议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或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书的份数:

本协议书正、副本份数与相应分包合同份数相符。

八、生效与终止

双方约定本协议书的生效与终止与相应分包合同的规定相符。

协议双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5.甲方项目部管理制度 篇五

工程项目部属教育局直接领导下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为明确本部门内各项职能,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展开,在公平、公证的原则下,特制度实施本制度。

一、工程项目部工作内容:

1、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外部关系;

2、组织实施招投标,协助签定施工合同;

3、按照法律规范及合同规定和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从开工至竣工的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合同目标;

4、制定并实施工程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项目部日常工作制度

1、工程部组织制度

①工程部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②工程部工作人员由项目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及教育局校建办成员组成。

2、工程部会议制度

①工程部实行定期现场办公室制度(星期五上午8:30)与定期会议相结合,根据工期、质量目标设专题会议;

②组织工程部与监理方定期现场办公例会制度(暂定星期五上午9:00),班前会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不定期专题会议制度。

③积极参加监理例会制度(星期一下午3:00)及不定期监理例会。

3、检查制度

①要求工作人员会同监理相应专业及施工单位技术、施工员

于上午、下午对施工作业点巡查各一次,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做到巡查各工作点达到100%,漏点处罚:每日每点50元(特殊情况或有其它工作除外);组织周小查,由项目部负责人与监理方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会同施工方负责人共同实施检查(暂定星期一上午9:00),组织月大检查或分部分项检查。请有关职能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建立评比标准,进行现场讲评,及时组织竣工工程初步验收;

②针对检查结果及时以文字形式提交有关各方签认; ③写出管理日志,注明当日巡查情况及时间,记录工程会议检查事项、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施工质量、进度问题及相应措施的实施,并不定期对其抽查。

三、工程部岗位责任制

1、按周、月、年制定生产计划及总结,协助制定项目目标、协调内外关系;

2、组织起草审查招标文件、评定招标文件、拟定发包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3、组织参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的制定和初步审查;

4、进行施工现场工程量的统计、审核,并配合审算部进复核;

5、组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6、组织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并确保所记录的资料的真实、完整;

7、组织起草变更、签证文件;

9、主持施工、监理定期周例会、月检查、分部分项检查,参与监理周例会;

10组织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

11、将施工单位来往的信函、文件等在24小时内报负责人,并在48小时内完成。

四、工程部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项目部文件资料(含项目部主管部门文件资料),必须在四小时内传达到部门岗位人员,根据相应文件内容传达到相关单位;

2、合同文件,凡由工程部负责签订的合同,必须确认合同方法律资格,经相关部门审查,报负责人审批签署后,方可交合同另一方施行。根据合同,图纸由工程部统一发放,相关专业工程师保留一套,妥善保管使用,竣工后交回工程部,以备存档或满足其它需要;

3、设计院、项目部签署的变更统一发放到相关单位及专业工程师;

6.甲方现场管理 篇六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公司的对外窗口,体现着公司的形象,也担负着公司开发项目管理的重任,需要现场各个环节的人员精诚团结协作,因此全体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有关规定、流程的要求、岗位的职责尽心尽责地努力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特此制定甲方现场管理制度。

一、工程管理强制性规定

(一)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字后方可隐蔽,重要隐蔽工程,甲方会同监理、高士达工程部一同验收。未经验收就隐蔽的工程,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并从重处罚。

(二)所有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先做样板间,经甲方、监理、高士达工程部共同验收并提出意见和要求,在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从重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

(三)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返工,从重处罚。

二、分段工程管理规定

(一)图纸审查阶段

1、熟悉施工图纸,甲方、监理、高士达工程部、各项目部分别审查土建、水、暖、电设计是否满足住户要求、是否符合室内美观、实用的原则,户型设计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对图纸有疑义的将问题汇总至高士达工程部,抄送甲方设计工程部和监理,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2、审查图纸中各专业之间是否矛盾或有错误。

3、从成本角度进行考虑,看是否经济、合理、美观。对审图不清而未发现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对负责人和主管经理进行处罚。

(二)项目施工阶段

1、进度控制:各个项目部必须按合同约定编制总进度计划报监理审批,在总计划指导下施工,各项目部细化排出月计划、周计划,并及时报甲方、监理。

2、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的原则是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质量问题决不能含糊,该返工必须返工,该处罚必须处罚。

(1)各项目部必须对各分项工程制定标准做法和标准要求。(2)高士达工程部应对各施工项目部做好技术交底,各项目部对每个班组,每个工人必须做好技术交底。

(3)根据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对各项工序,工艺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必须监理签署验收记录才允许进入下一工程施工。

(5)所有验收表格必须及时填写,并定期整理存档,对质量控制好的进行奖励,质量差的进行处罚。

3、竣工验收阶段(1)分项、分部工程由监理组织验收,甲方组织单位工程验收。(2)质检站初验。

(3)公共部分应和物业交接。

(4)把所有入户钥匙交接给物业,在和物业交接之前,客户不准入户或装修。

(5)物业公司与客户交接房子时客户提出的问题,除特殊问题(因工艺原因)外,其它问题的处理不得超过三天。

4、交于客户后保修阶段

施工单位成立由各专业工种人员组成的专业维修小组,交工后一月内必须在小区内值班,有问题及时处理,否则处罚1000元,若不及时处理,甲方有权指定别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由本工程施工单位负责。

三、工程管理奖惩细则

为确保工程质量,创建精品小区,加强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激励与约束,使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工程质量

1、各工序施工应按照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验收合格签字。

2、进场原材必须有材质证明,按规范进行复试,复试由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本工程中。

(二)工程进度

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制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详细的月、周计划,严格按计划施工,并能做到连续均衡发展。要求月进度计划每月30月报甲方和监理,周计划每周四报甲方和监理。监理负责对现场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进行核对,发现滞后的项目及时汇报甲方设计工程部,并要求施工单位编制进度补救措施,监理监督按措施补救工期。

(三)工程管理

1、工程现场井然有序,各种物料按施工总平面图堆放,粗、细沙分离,大小石子分堆,钢筋钢管分开堆放,各种物料摆放整齐,各种废料全部清除出施工场地,否则处罚施工单位100元。

2、各种隐蔽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工程,施工单位要及时上报甲方和监理方检查并签证,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施工工序,否则,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揽全局,协调好各工种、各工序之间的关系,使工程顺利进行,否则,罚项目经理100元。

4、各种资料整理及时、全面,否则处罚施工单位100元。

(四)以上没有涉及到的其它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处罚,处罚限额为100-5000元。

(五)处罚方式及款项管理

1、甲方、监理单位都有处罚权,甲方、监理单位认真写工程质量处罚单,经甲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2、工程质量处罚单所罚款项经工程部盖章后交到甲方预算部。从最近一次拨款中扣出。

3、所有款项均由设计工程部、预算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四方备案,最终由预算部调配。

四、各项目工程质量评比办法

1、甲方设计工程部人员、监理人员、高士达工程部及各项目部总工每周对所有工程进行检查评比,评出最优工程和最差工程,最优工程奖励1000元,最差工程处罚1000元,并宣传栏张贴排名结果。

2、评比依据: 详见工程质量评比办法

七、对各施工单位管理规定

(一)各项目部必须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并展示于项目部明显位置。

(二)施工单位编写完整的施工方案,重要的技术措施施工程序报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对不按审定方案施工的,轻者罚款100—1000元,重者返工、停顿,直到解除合同。

(三)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自检制度,每一道工序都在控制中,自检表必须真实、及时、反映现场情况,并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甲方的抽查,发现一次自检不真实,轻者罚款100—300元,重者责令返工。

(四)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填写交接表,未经质检人员许可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的情况下按规定取样检测,监理工程师在取样表上签字。

(六)所有变更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落实,未经甲方同意而任意变更者除包赔损失外,予以2000元处罚。

(七)楼房交付客户使用一月内,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由各专业工种形成的保修小组,以便有问题时能及时予以处理。

八、安全管理

对于安全的管理要依据以下六项原则执行:

(一)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和保证作用,因此,安全与生产虽有时会出现矛盾,但从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目的,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和安全的统一。

(二)坚持安全管理的目的性。安全管理内容是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的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清除避免事故。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目的。

(三)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四)坚持“四全”动态管理,安全涉及的,生产涉及的方方面面,涉及的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的全部生产过程,涉及的全部的生产时间,涉及的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因些生产活动中坚持全员、全进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五)安全管理重在控制。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六)在管理中发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是在变化着的生产活动中的管理,是一种动态,其管理就是意味着不断发展的,不断变化的,以适应变化的生产活动,预防新的危险因素。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1、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第一责任人。

2、安全教育与训练,使人为的失误减少,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

3、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

4、作业的标准化,按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人的行为,有利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

5、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具体落实“管生产的同时管安全”的原则。

6、正确对待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七)甲方设计工程部会定期不定期组织监理、高士达工程部对现场进行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发文要求定期整改,如未按期整改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10000元人民币。

九、节假日工程管理工作

1、甲方工程部人员在夜间和节假日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在施部位质量、安全情况,②③④⑤⑥

①质量方面:在施部位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包括钢筋搭接长度,锚固长度,拉钩角度和长度,起步筋位置,搭接接头率,顶板模板龙骨间距,拼接缝隙,混凝土振捣等方面;

②安全方面:检查高空作业临边施工防护是否到位,夜间照明是否能满足施工要求,大模板吊装安装是否牢固及清理是否到位;安全通道是否顺畅;施工人员三宝是否按要求佩带等;

7.探索甲方在施工期的管理 篇七

一、注意地下隐蔽资料的收集

从管理学科楼群的地下部分资料查阅中反映出如下问题:

1、地下隐蔽资料归档不全;

2、多头管理, 各行其道;

3、没有统一汇编形成图纸。

关于地下隐蔽资料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我校在地下施工中没有注意对原始资料的积累并绘制成图, 现在很难找到完整的图纸。加上供电、供水、网络、电信、煤气、广播、安防等行业的多头管理, 使地下管线处于比较混乱的局面, 在施工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增加投资, 也给学校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学校现在没有统一的管线图, 原因就是多头管理没有集中。各自只知道自己的情况, 怎么方便怎么施工, 又由于资金缺少, 管路做的不规范, 常常缺少明显的标示, 造成施工事故。尽快绘制全校区全面、可靠的地下综合管线图纸, 从长远发展来看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外场的规划和管理

在主体工程完工后, 需要各种能源和信号进入到新建筑内。通常水、电、煤气、电视、网络、监控、安防消防已必不可少, 还有项目需要多媒体和联动等复杂控制线路, 加上环境美观需要, 全部管线都要设计为地下埋设, 这给外场综合管路施工提出了更高要求。施工过程中往往外场参与队伍多, 开挖线路长, 邻近施工相互影响, 而且管线工程质量直接影响着建筑功能的正常使用, 甲方在此有大量协调工作要做。

1、总体规划

尽管设计有总体平面和相关尺寸, 但是由于外场参加单位分属各相关部门, 都有各自的深化设计和规范要求, 并没有完全按照设计意图施工。在路径走向上各自行事, 容易造成先施工先主动占领有利施工位置, 影响后续队伍施工的进度, 并发生重复开挖土方, 提高工程造价的情况。甲方在施工前应该统一协调各专业施工队伍, 明确设计思想和要求,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作出更加优化、符合实际可行的施工方案。督促监理按照管线施工的规范, 严格要求, 保证施工质量。

2、深入现场, 加强服务

由于外场施工战线长, 与外界职能部门交道多, 管线交叉复杂, 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误差多, 需要及时了解施工难点和要点。因此必须经常到现场了解情况, 解决和协调发生的问题。

3、加强验收和竣工资料的归档

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 难免发生变更和修改。一方面严格按照修改程序办理手续, 一方面要在竣工图纸上体现出来, 为以后维修和保养留下准确的依据。对竣工图纸的核查必须有监理单位的复核, 确保竣工图纸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甲方各对应专业应该加强复查, 保证归档材料的完备、齐全。

三、加强各施工单位的协调, 形成合力, 完成目标

由于工程参建单位多, 甲方需要协调的主要关系有:总包与分包;监理与各分包;甲供材料 (设备) 与施工单位的配合;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土建与安装;装饰的协调等等。

按照消防、安防、电梯专业管理和学校工程的一贯做法, 通常将上述项目列于总包以外的项目。这些分包单位的大量工作存在需要协调的内容, 特别要注意各分包预埋线管的工作、消防与电气联动的关系、走道内综合布置管线等问题。

例如, 与监理的协调问题。我国现行的监理制应该说对工程质量的监控有明显的作用, 它利用了监理公司专业技术的特长, 弥补了业主方的知识不足。但由于监理方与甲方是合同关系, 监理费用通常是定值。而监理方与施工方是服务和监督的关系, 没有正规合同关系, 是一个动态的关系。易形成施工方听话, 我监理松一点;施工方不听话, 监理就严格一些的情形, 没有一个硬性指标。同时由于监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各专业人员配合不够, 对设计意图和甲方要求理解不够, 在实施控制时易放宽管理。尤其在设计变更和隐蔽的工程量上, 易偏向施工方。因此, 加强对监理方的检查与复核也是甲方需要协调的工作之一。

又如与土建、安装与装饰的协调。通常装饰施工队伍是独立招标选择的。由于工序及施工时间的搭接不畅, 易造成分工不明确、某些工作内容重复, 或双方都不做某些工作, 造成推诿、扯皮, 往往在监理方协调不好时, 需要甲方在全局的利益上给予协调。

总之, 不管采用什么工程模式, 甲方在工程项目施工中, 加强管理与协调是极为重要的。

摘要:工程项目的管理尽管有多种模式, 但是甲方的职责是不可缺少的。本文主要探讨甲方在施工期的相关工作。

8.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建筑工程;甲方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

1 实例概况

某个工程建筑面积约3300m2,在这个建筑项目中甲方的责任相当巨大。现在的工程大都有委托监理,但是,委托监理方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工作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施工单位在施工技能的综合素质方面又各有差异,迫使甲方管理监督人员需要有相当的管理经验。此施工工程在管理监督过程当中出现问题较为典型,也是常见问题。现在就整个工程出现的质量与进度管理需要进行的探究与分析,为同行提供参考借鉴。

2甲方质量与进度的管理措施

2.1 施工前的准备与管理

(1)工程图纸在会审之前需要及时送达使用单位进行审核,针对使用方的要求进行详细地交流与研究,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使用方对项目要求进行多次修改,为了引起使用方的重视,审核通过之后必须让使用方签字确认。在上述工程中,使用方进工程竣工后还多次进行调整变更,就是因为图纸虽然交给使用方进行审核, 但是没有进行签字确认。所以,在施工工程项目当中,签字确认制度是一个不可以缺少的环节。(2)整个工程施工前,对土方清运必须要做好相应的措施。可以进行招标或者是由总承包方来进行清理施工。出现了与市场价位差距过高的问题时,需要先谈好价格,更重要的是需要做好详签证。这样的做法,能有效地解决施工方在进行工程结算当中出现扯皮现象。上述工程三通一平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落实到位,但甲方管理有很强的成本控制能力,预知到了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做到了在事前就有了签证及项目经理签认的认价单,所以在发生土方费用时有效避免了常见的扯皮。(3)在开展施工前,对于外场施工图,需要由设计方设计出外场施工图,需要结合室外工程做好整个工程的附属工程的衔接,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甲方在质量与进度方面的考虑不全等问题。在上述工程当中,虽然基本完成整个工程的外场施工的基本功能,但是在整个施工工程进展到中期时,通过由甲方多次对绘制的外场施工图进行反复修改,才得以完成。所以在建筑工程中,作为甲方管理人员,应该提升综合素质,应该考虑在问题上做到更为全方位的进行。

2.2甲方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与管理

(1)施工质量责任制度的进立。对于质量责任制度的建立,是施工方督促正常生产秩序的有效方法。为了有效地提高施工方在工作质量上的管理,施工方必须要做到质量有标准,专人专事管,质量工作检查到位,结合责、权、利的原则有效清除工程质量隐患。建立奖罚制度,将质量工作与施工人员收入挂钩,提升对质量工作的态度。(2)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结合国家相关的规定的标准,在出现各种因素的变化后后,例如人员、设备、工料、操作环境等,作为甲方管理人员应当有效组织施工方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方在施工工程进行,把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放在第一位,避免在整个施工工作中带来的质量偏差。(3)为了能够长期有效地创建优质工程,建议施工方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是有效提升施工创建优质工程的前提。要想把影响整个工程质量的因素得到有效地控制,从工程起初的投票,到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再到施工生产的开展,直到工程竣工后的回访,都需要有一个系统的制度来进行规范,这样才能有效地对施工方的质量维护以及工程质量改进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的稳定发展。(4)不同工程的要求,各有不同,需要在各行业之间的需求关系上,重点入手,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进行不同的要求,从而提高管理与工程的质量。

2.3 工程质量检查是管理人员的重中之重

作为甲方管理人员针对整个施工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每一个环节的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认可、质量验收。整个施工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是跟施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和承包形式息息相关的。甲方管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的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进行实施。如果是委托监理,应当让委托监理工程师对该项工作进行完成。如果是承包形式,根据承包形式的不同,进行不同地质量检查。分为总承包形式和直接承包形式,总承包形式,甲方质量评定与验收的重心是对A级质量控制点的检查和确认。总而言之,质量信息的获取和分析的结果才是甲方真正的工作重点。甲方必须建立专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根据要求,组建有经验的质量工程师和检验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测量,组织精英质量管理工程师对测量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有效地掌控施工工程中的质量因素,根据分析结果给予施工工程的质量进行建议和对策。作为甲方管理在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包括程序性检查和主动检查。顾名思义,程序性检查就是按质量检验制度和程序规定经由甲方质检人员进行仔细检查后签字确认的控制点的检查,甲方配合承包方,由承包方提供的质检通知,在程序规定时间内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如果逾期,可以视为认可通过。主动检查就是程序性检查以外的甲方主动随机的监督和检查,这也是有效提高质量的一种检查方式。

2.4工程进度甲方应当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1)施工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签署开工报告,这个开工报告可以成为为今后施工工期结算的证据。本文中提到的工程就是因为推迟开工,在开工报告也有相应的拖延解释,这成为了施工方工期延后有力依据。(2)施工开展前,需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以招标文件为藏在,通知项目经理具体竣工日期,要求施工方对整体工程进行详细的总体进度计划,包括月和周计划。本文中的这实例工程,是某小型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从技术能力上来说,达到不这样的技术要求,施工方给出的计划,只是一种形式化的,没有任何参考价值。如果出现此类的问题,作为甲方管理人员,必须加大对整个施工工程工期的考核力度,为了给施工方施加一定的压力,要求施工方给出不包括附属在内的施工工程的验收时间,按照验收实际验收时间作为最后工期進行计算,另一个重点就是要做到结算罚款时要有据可依。(3)施工工程开展之前,为了避免施工方在工期结算时不承认工期拖延的问题,甲方管理应该使用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并且由施工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在工程开展中途,如果因为甲方或者是设计方面的因素,导致工期拖延,施工方也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形式的延期报告。本文提到的某工程中就是存在设计原因导致了工期延后,但施工方是在结算时才提出顺后请求,如果甲方提供了签署的书面报告,施工方则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工期顺后。结合上述实例,整个工程的工期控制是多方面的,从工程施工前的计划,到每一种签署的文件合同等书面形式的内容,都是可以作为甲方控制计划的重点,甲方管理者,在保证质量为前提的条件下,把控所有关键点,解决存在的关键因素,从经济措施入手,都是提升进度管理的有效手段。

3 结语

根据众多工程实践项目证明,甲方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中有重要的指导监督作用,无论从项目建立初期、项目设计、工程施工开展中以及施工项目责任期都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质量把控,多学习先进的建筑施工管理措施,把建立好的方案落实到施工现在,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与服务,争创优质示范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茅允泉.建筑工程甲方项目管理的实例浅析[J].中华民居(下旬刊). 2013(07).

[3]卢剑华.浅谈建设单位与监理合作进行工程质量控制[J].科技信息. 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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