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更新承诺书

2024-06-21

林木采伐更新承诺书(通用9篇)

1.林木采伐更新承诺书 篇一

合同

发包方:昭平县安方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林木采伐作业需要,将林木采伐作业发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本着达到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双赢的原则;一致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作业地点、期限和内容

一、地点:甲方承包的大脑山林场上们分场大田站

林班部分小班(附作业小班图),具体砍伐地点界址由甲方管理人员同乙方到实地划定砍伐地点及界址。

二、期限: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场开工,在****年**月**日前完成采伐作业内容。

三、采伐作业内容:完成甲方指定采伐作业地点林木的伐倒、打技、造材、剥皮、归堆、木材运达集村点、木材装车、伐区清理(6公分以上树木砍倒)、伐区管护及木材管护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作业要求

一、乙方须组织不少于

名工人进驻作业点(只能增多人数,不能少于进驻伐区的人数),取得甲方《林木采伐通知书》后方可开工。

二、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采伐期限,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四、作业质量标准要求:

l、不破坏林地表土。

2.杉(松)木伐桩平整,伐桩上方不高于

10cm,杂木伐桩上方不高于20

cm。

3、造材:杉原条木要求在尾径4公分处断尾,其它各种原木造材规格按甲方书面通知执行。

4、集材:乙方必须当日将采伐下的木材归谁至甲方指定的集村地点,堆放整齐,确保木材安全。归堆的木材,乙方必须指派专人看护,防止水材流失、被盗。看护木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不得越界采伐:乙方越界采伐、占用、破坏他人林地,甲方可依金额双倍扣除乙方的作业费,属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6、伐区内采伐迹地上遗弃水材(长度大于或等于2米,小头直径大于等于6厘米的木材)每公顷不得超过0.5立方米。

7、乙方必须按时完成伐区清理工作,柴火归谁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归谁的地点,对不清理的柴火甲方不给予结算,并追究责任。

第三条、采伐作业量确定方法:以甲方与购销方签订合同(检尺)为准,甲方检量检尺单乙方执一份,作为和甲方结算依据。

第四条、采伐作业单价和支付款结算规定:

一、采伐作业费:技乙方实际完成采伐作业量及单价确定。采伐作业费已包括乙方人员作业工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作业工具、工棚、车辆、油料及其它物料、杂费、保险费、税费、水材装车费用、合理报酬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采伐作业单价:杉原条木

140

元/立方(包剥皮),杉原木

元/立方,(如需剥皮另加

元/立方)。杂木、松木

95元/立方,技杈材

元/吨。

二、支付及结算方式

1、借支伙食费:原则上开110无后可须借款(标准按每人每天

20元计)。

2、甲方装运乙方采伐的林木500立方米,按70%结算采伐费用(扣除乙方的预结款。)

3、结款时间:伐区内木材全部完成装车外运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采伐款。

第五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处理阻碍采伐林木及林地周界或权属纠纷。

2、根据林木采伐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指定采伐区和尽可能的帮助。

3、监督采伐质量和采伐作业进度。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即

****年**月**日前)将没装运完乙方砍伐的木材在乙方集村点车辆能到达的道路旁检量验收结算(以实际检量结果扣除乙方装车费用)。

5、负责在约定时间付款结算。

二、乙方职责:

1、作为民工用人单位,(甲方与乙方民工无任何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律规定,不得雇佣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国家规定及时为雇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保证在工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得到有效赔偿,如乙方没有为其人员投保,其人员发生一切伤亡,疾病等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进场开工7天内达不到限额人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代表及民工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披甲方技术管理人员指导作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同时终止支付一切费用,并拒付采伐作业工程款。

4、负责伐区范围内林木(含伐倒木)、木材的管护。对有可能发生林地产权或界线纠纷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停止该伐区的作业,并有责任保护林木不被盗伐或哄抢。甲方付清乙方的造林款后,乙方必须及时与民工结算工资,若乙方拖欠民工工资、与民工发生其他经济

纠纷或发生意想不到的资金损失事件与甲方一概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清款项的,对本付款金额自付款期限界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采伐过程中有偷窃、盗卖林木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赔偿甲方三倍以上的经济损失。

2、对不按规格造材造成不合格原木段,甲方按不合格原木数量50元/条对乙方进行处罚;对采伐归谁的木材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木材流失、被盗的,甲方追究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水材现行实际销售价格三倍的赔偿)。

3、若乙方拖欠作业人员工资或在作业过程中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导致

纠纷影响采伐作业的,甲方查实后可从乙方承包作业费中扣除有关款项付给相关方。

4、对违反林木采伐标准的,甲方按200元/亩计扣乙方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采伐作业质量要求作业和不按要求造材的,如发现一次作书面警告,再次出现不合格作业的,则由甲方罚扣乙方人民币500-1500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如因自然灾害、大灾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安全责任:在甲方林区内作业,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严格管理,若因管理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民工进入林区作业要做好防火工作,工棚周边必须铲一条10-15米防火隔离带,生活

用火做到火灭人离的原则;严格执行林业部门有关的森林防火规定。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竟份,自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昭平县安方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篇二

林木申请采伐须知

一、林木采伐申请必须提交的资料

1、林木采伐申请表;

2、申请采伐范围的林木权属凭证;

3、如上年度有采伐的,则需提供上年度伐区作业合格证明;

3、如所在单位或个人上年度有迹地造林任务的,有由县(市、区)核发的完成迹地造林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4、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必须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云浮市林木采伐与更新调查规划设计表(书)》。

二、申请:送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3.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篇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四川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宣传处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

03日

文件编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森、林木(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法。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采伐自留山薪炭林自用,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不适用本办法;但采伐古树名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适用本办法。

按行政建制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林木的管理,适用《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条 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六条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即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采伐进行控制。

第七条 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国有林木以森工企业、林场、农场、厂矿等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产量和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进行编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汇总、平衡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指未建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

第八条 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和单位,可以按照轮伐的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用材林的未成熟林面积超过用材林总面积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和单位按照低于用材林生长量70%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其它林种、林木按照合理经营的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1次。

第九条 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政府人民政府下达给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

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根据森林资源和市场变化的情况,分别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编制,每年下达到县(市、区)和采伐限额编制单位。乡(镇)森林采伐限额,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规模较大的林业经营业主、集体林场按照批准的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下达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总指标、分项采伐限额指标和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不得相互挪用。

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在计划期内调剂使用。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必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商品材的消耗实行采伐、运输、销售总量控制,采伐限额编制单位木材运输、销售总量分别不得超过下达的商品材采伐限额。

第三章 采伐审批和发证管理

第十二条 凡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商品材,必须申请定额采伐证。

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十三条 申请采伐证的单位、个人,除持林权证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下同)的,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更新验收合格证;

(二)采伐零星林木(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下,下同)的,应当提交采伐申请文件,文件应载明采伐目的、时间、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授权单位,必须在森林采伐限额和分项采伐限额指标内批准采伐和发放采伐证。

第十五条 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采伐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发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第十六条 林木采伐审批、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采伐证的核发,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有林业事业单位的林木、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具有特殊价值的国有成片硬阔叶林、部队林和批准增加采伐限额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

(二)国有林业企业单位的林木、非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自营成片林的采伐,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

(三)非林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零星林木、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由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承包山自有林以及其他个人采伐自有林,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工作站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第十七条 林权共有的,按协议或林权主要组成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立木转让后需采伐的,按转让后的林木权属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其工艺成熟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按权属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第十八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林木等公益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前款规定林木的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

第十九条 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第二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指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用地,下同),必须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许可证,向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采伐申请和有关文件,按以下规定核发采伐证:

(一)占用国有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征用集体林地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2公顷以上(成都市、重庆市4公顷以上)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二)征用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成都市、重庆市4公顷以下)的林木采伐,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三)征用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下的林木采伐,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进行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敷设管线等活动必须采伐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必须提出调查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5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1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伐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第二十二条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森林公园核心区的林木、以及古树名木。

上述林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砍伐古树名木,按《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采伐其它林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核发采伐证。

第二十三条 因烧木炭、烧石灰等工副业生产,需采伐薪炭林的,由生产单位向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批发放采伐证。

第二十四条 采集树木的根、茎、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采集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集许可证(以下简称采集证),凭采集证采集。

第二十五条 禁止采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级保护树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转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级保护树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三级保护树木,由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伐证、采集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第二十六条 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时办理采伐证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采伐,但组织抢险的单位事后应当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林权争议经人民政府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后,仍有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效的林权证明,审核发放采伐证。

第二十八条 采伐证、采集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伐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开发国有林伐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并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

第三十条 采伐成片林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未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

伐区调查设计由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核发林木采伐证的部门或授权单位,依照经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采伐证,组织作业单位到实地进行伐区划拨,发给伐区划拨证。

未经划拨的伐区,不得实施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经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伐区划拨证、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并严格执行青山检尺和台帐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采伐面积、蓄积或出材量其中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的,采伐单位、个人应当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必须报经发放采伐证的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发采证的部门或授权单位应当对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应当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应当组织采伐、更新和伐区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发验收证明。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采伐限额下达采伐限额指标、木材生产计划的;

(二)擅自挪用、调剂分项采伐限额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采伐或发放采伐证、采集证、伐区划拨证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新开发国有林伐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减当年或下采伐限额指标,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采1年:

(一)采伐消耗总量超过限额5%或采伐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

(二)未经批准消耗有林地面积超过批准消耗面积5%的;

(三)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森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止乱砍滥伐工作不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对超限额采伐的市、地、州、县和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连续两年超限额采伐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伪造、倒卖、涂改采集证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采集证的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伪造、倒卖、涂改、无效的采伐证实施采伐的;

(二)超限额采伐的;

(三)无采伐证和伐区划拨证实施采伐的;

(四)违反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伐区划拨证、采伐证的规定实施采伐的;

(五)擅自在被责令中止采伐的地点继续采伐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4.积极开展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篇四

积极开展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不断扩大农民经营林业的自主权和林木资产处置权

构建林业可持续经营的新模式,必须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为突破,按照生态公益林管严、商品林放活的原则,探索建立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采伐管理制度,走出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森林资源管理之路。各地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总体部署,认真开展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增加审批工作透明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取得了明显效果。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193个单位开展了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但从发展的要求来看,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有待总结、完善和推广。下一步,我们将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农民经营需求,进一步改革采伐管理制度,稳步推进以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按小班面积控制采伐为主要内容的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农民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落实农民对商品林采伐自主权,让农民对自己林木砍伐时间“五年、十年早知道”,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推行公示制度,不断扩大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林木资产处置权。

5.林木采伐更新承诺书 篇五

征文启事

为广泛征集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林业部门和森林经营者对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使采伐管理更好地适应林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同时为科学编制和实施“十三五”采伐限额、修改森林法等提供参考,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和中国林业杂志社、林业资源管理编辑部联合组织开展“我为采伐管理改革创新献计策”2014林木采伐管理有奖征文活动,欢迎大家踊跃投稿。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主办单位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二、承办单位

中国林业杂志社 林业资源管理编辑部

三、征稿对象

面向全国范围广泛征文,凡了解森林资源管理、木材采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倡导生态为先绿色理念、爱好写作的朋友均可参与投稿。

四、主题内容

所有作品须从森林资源管理角度出发,以“我为采伐管理改革创新献计策”为主题。2014林木采伐管理征文应立足于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设立的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三项制度,围绕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与实施、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等内容,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论述、辨析相关概念和制度的内涵、实施范围、相互关系,对相关制度设立的目的意义、科学性和可行性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以当前采伐管理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为切入点,深入探讨改革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方式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欢迎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省内外采伐管理的历史、现状、政策利弊和实施效果等,查找发现现行采伐管理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完善的具体措施和对策建议。鼓励用具体事例和图表反映当地林木采伐管理的作用和效果。重点内容可包括:

1.从国情林情和森林资源内在属性出发,阐述我国采伐管理制度(包括限额采伐、凭证采伐等)实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或者通过文章作品回答我国采伐管理必须坚持的底线是什么;

2.如何坚持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对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天然林和人工林等实行差别化、精细化管理;

3.如何完善公开透明采伐指标分配机制和简便易行的采伐办证审批制度;

4.随着林业各项改革,尤其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如何处理好森林资源管护与落实林农财产权的关系;

5.“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技术创新与决策建议;

6.在森林法修改中,采伐管理方面有哪些条款内容应当调整和完善,新的法律制度应如何设置;

7.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抚育补贴等重点项目中,采伐管理政策如何设计;

8.对集体林特别是已经明晰产权到农户的集体商品林如何进一步放活经营,充分尊重其经营自主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局限于此,文章题目和具体内容可自行确定

五、征稿要求

1.原创文章,文体不限,字数不超过5000字。

2.投稿方式:征文一律用Word软件(兼容版)编辑,按A4纸排版,通过电子邮件投稿,并在邮件主题栏标明“„我为采伐管理改革创新献计策‟2014林木采伐管理征文”字样,注明稿件类别、名称、投稿者个人介绍、联系地址、电话等。

3.投稿作品数量不限,禁止化名重复投稿。

4.如因他人对来稿著作权或所有权发生纠纷,均由来稿作品署名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所有来稿作品一律不予退还。

六、投稿时间

即日起面向全国范围征稿,投稿截止时间2014年10月31日

七、投稿邮箱

征稿邮箱: lmcfgl@126.com

电话: 010-84239277 010-84238408

联系人: 刘泽英靳爱仙

八、奖项设置

本次征文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优秀奖若干名。获奖者将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九、作品评审与刊发

评选分网络互动和专家终审。评选结果将及时刊登在《中国绿色时报》、《中国林业》、《林业资源管理》、中国林业网、中国林业新闻网等报刊和网络媒体上。

此次评选出的获奖作品和部分入围作品将陆续在《中国林业》和《林业资源管理》进行专栏刊发。并在中国林业网、中国林业新闻网、关注森林网、中国林业杂志官方网站、中国林业杂志官方微博进行专题推广。

十、其他事项

1.所有入围作品版权均归获奖本人所有,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和中国林业杂志社、林业资源管理编辑部拥有使用权。

2.凡投稿者视为认同并遵守本启事各项规定。

3.本征稿启事解释权归本活动举办单位。

4.敬请投稿者随时关注中国林业网(http://slzy.forestry.gov.cn/)和中国林业新闻网(http://),以了解此次大赛的相关动态。

征文请参考附件里以下文件:

1-林资发[2011]92号贯彻国发[2011]3号文件通知

2-林资发[2011]248号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通知

3-林资发〔2013〕96号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林资发〔2013〕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5-林资发〔2013〕186号树木采挖移植管理通知

6-林资发〔2014〕3号关于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林业杂志社

6.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篇六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房前屋后范围是指农牧民用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即宅基地。零星树木是指营造林面积低于1亩(按林缘乔木外延2米、灌木外延1米计算面积)的树木,营造林面积大于1亩(含1亩)按片林对待,应凭证采伐。

2、旗县所属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非林业国有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护路林以及部队、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部门的其他林木采伐,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要按以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国有林业局(林场、治沙站、苗圃)应提交以下文件

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3、由具有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和持有调查设计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

5、上伐区作业验收证明;

6、上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非林业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或简易设计文件;

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采伐林木的目的(用途),地点、面积、起源、树源、林种、株数、蓄积、材积、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期限、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非林业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

5、上完成更新造林情况证明文件。

(三)个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采伐法律法规禁止采伐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规定不允许采伐的森林和林木;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3、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与实际不符的;

4、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争议的;

5、超森林采伐量计划、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之一的;

6、上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7、上发生重大滥发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发证机关可向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足够数量的更新保证金,待完成更新造林并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到期未更新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使用预收的更新保证金,组织完成更新造林工作。

五、灌木采伐要严格执行凭证采伐管理制度,灌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林木采伐程序:

1、林木所有权者提出林木采伐申请;

2、我局按照自治区林业厅下达的林木采伐指标进行分解;

3、对采伐地块进行外业现场勘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用卫星定位仪对需要采伐的林木准确定位,绘制采伐图;

4、对准予采伐的林木在林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待林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提出采伐申请者领取,并向林木所在地的森林公安派出所下达采伐通知书,对采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篇七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具体地是指国家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部门对许可证的正常管理活动。

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环境资源,它是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既有经济效益,也有生态效益。林木是国家进行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同时,森林在自然界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过程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它能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和贮存水分,可以调节气候,净化空气,蓄水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旱涝灾害;防风固沙、减少土地沙漠化;降低噪音、美化环境,为各种野生动物提供休养生息的场所。可见,森林与国计民生、工农业生产等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鉴于森林的作用与地位,国家对森林的采伐实行限量采伐的保护性措施,以保护森林的再生能力。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审批限额予以采伐,同时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对之实行统一管理,而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缺乏全面的认识,片面注意经济效益而出现滥伐森林的现象,并且日趋严重。更有甚者,有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倒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破坏国家对森林的限额采伐。本法规定本罪具有特殊意义,对于适用法律武器特别是刑罚手段打击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必要,也有利于我国对森林资源采伐的统一管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我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森林年采伐限额的制定和审批、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范围与方式、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行为必须具有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年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的每年限制采伐的控制指标。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国有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兑、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除了用材来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的三份之二的个别省和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量。该细则第l8条还规定,凡采伐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民村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须纳入国家的木材生产计划,但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后而签发的允许采伐林木的证明,主要包括准许采伐的树种、数量(蓄积)、面积、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完成更新造林的期限等内容,是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凡采伐林木郁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除外,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也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组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签发,对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县属国营林场的机关、团体、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营林业局、国有林场、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采伐许可证;林业部直属的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者授权的单位核发。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则必须提交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明知国家批准的林木年采伐限额已经届满,仍然继续发放采伐许可证。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超越自己的职权或者明知他人采伐许可证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仍然予以批准而发给采伐许可证。

第三,滥用职权、滥发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越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林业主管部门是从中央到地力各级人民政府中的林业管理部门、如林业部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而当知道自己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森林法规定或对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认定

行为人收受贿赂后违法实施本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同时触犯受贿罪与本罪,为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三、处罚

8.林木采伐更新承诺书 篇八

1系统特点

(1)友好的用户界面,操作非常简单。

(2)根据树种径阶出材率自动生成伐区出材量。

(3)能根据各个标准地的比例成数分点成综合计算伐区小班的林分蓄积量和采伐蓄积量。

(4)采伐作业的计算方法有:标准地调查法、角规样地调查法和全林实测法等多种计算方法。

(5)强大的作业报表输出功能可与office办公软件完美衔接,生成的伐区调查设计表完全符合采伐作业的规程技术要求。

(6)自带大量的业务逻辑检查,确保设计的作业符合采伐作业规程。

(7)可直接应用到林木采伐设计管理工作。

2主要功能

2.1编辑主窗体

进入数据编辑主窗体,分编辑、校验、查询、制图四部分。工具按钮集中在功能区中分页签放置,浏览、查看控件在左侧工具箱中,编辑录入等操作集中在右侧停靠栏内,主视图在窗体中间区域。功能区包括所有工具与命令,并将其归置到不同的选项卡中。如果要执行某个命令,只要单击相应的按钮即可。

(1)状态栏。状态栏位于窗口最下方,由经纬度坐标和大地坐标组成。当鼠标在地图显示区中移动时,鼠标经过各点的坐标将显示在状态栏中。

(2)地图主窗口。地图主窗口分为编辑模式和出版模式。通过页签可切换选择显示模式,编辑模式用于编辑数据,出图模式用于制图出图。

(3)工具箱。工具箱位于窗口左方,显示图层列表,查询等操作界面。

(4)属性栏。功能区栏:信息栏位于窗口右方。当进行相关属性编辑时,即显示选中的功能标签。

(5)查询信息栏:信息栏位于窗口下方。显示查询结果相关信息。

2.2主要工具组

(1)编辑选项卡中的工具,用于进行图形编辑与属性编辑。

(2)检验选项卡中的工具,用于进行图形校验与属性校验。

(3)查询选项卡中的工具,用于进行通用查询与一些专题查询。

(4)制图选项卡中的工具,用于制图、出图。

3数据编辑

3.1作业设计列表

录入采伐作业设计操作,可显示设计类型、区划范围、创建时间、设计名称等查询条件内的作业设计列表。可新增、修改、删除、清空采伐作业设计。

3.2添加底图

用户手动自己添加本地的工作底图数据。需先设置地形图存放路径,地形图文件的命名方式。可根据当前视图范围加载地形图。

3.3添加栅格数据

加载外部的栅格数据。可选择路径打开“…”按钮,选择文件路径,指定作业设计文件,点击“打开”,读取栅格数据。

3.4采伐作业设计导入

将做好的采伐作业设计数据导入平台中。

3.5外部数据导入

导入外部数据到当前采伐编辑图层中,可导入shapefile或GPS轨迹点文本文件;根据GPS轨迹点选择生成面,再导入当前编辑图层。

3.6图形编辑工具

(1)新增:绘制要素,可用鼠标点击手绘要素;可设定捕捉图层,捕捉指定图层结点绘制班块。

(2)自动完成:用于修改图斑间的空白区或是绘制与原有班块相邻的班块。

(3)编辑:班块移动修改操作。

(4)分割与合并:将1个班块分割为2个操作,合并2个或多个班块为1个。

(5)批量裁切与挖空:将编辑图层中的要素,依据小班界将其分割为多个班块操作;在已有的班块中间挖去1块。

3.7属性编辑

(1)属性录入:修改采伐班块属性操作。录入,填写相关属性,区划与林班、小班、细班必须填写。填写界面中,所有的下拉框都可进行模糊索引。即输入代码,显示相应名称。

(2)保存:点击保存按钮,修改的属性被保存,并进行逻辑检查,如有错误系统自动给予提示。

(3)添加和删除记录:添加记录,录入该条记录其他信息;想要删除记录,选择该条记录,点击删除。做完操作之后,按提交保存数据。录入完成后,根据每木检尺表自动计算采伐蓄积、采伐株数、保留每公顷蓄积、保留每公顷株数等信息。

(4)批量修改:批量修改数据的属性值。

3.8保存工作空间

保存当前的工作空间,下次再登陆系统即可自动进入保存的工作空间。

参考文献

1陈加林.林木采伐管理系统[J].福建林业科技.1999(2)

9.林木采伐简易申请表 篇九

****县林木采伐申请

简易格式

****乡(镇)人民政府:

兹村村民小组,因 采伐原因或目的特此申请批准采伐林木出材量M3(折合蓄积M3)。

树种:起源:(天然或人工)采伐地小地名:林木权属:(集体或个人)采伐面积或株数: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备注:(申请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

申请人:年月日

村委审核意见(盖章):

经公示无异议,林权属其所有,特此证明。

审核人: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盖章):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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