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共10篇)
1.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 篇一
2014年11月9日深夜,常某窜至某市一住宅小区,通过攀爬阳台窗户潜入独居二楼单间住宅的老妪梁某卧室行窃。在翻动提包时,梁某被惊醒并下意识地问了一句“你是谁”。常某见行迹败露,但被害人是一位老年女性,遂低声喝令其“不准出声”,而后迅速拿起装有现金、手机等价值2千余元财物的提包逃离现场。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常某深夜潜入他人住宅行窃惊醒梁某后,见被害人软弱可欺,感觉完全可以将侵财行为实施下去,在发出轻微语言威胁后继续公然窃取财物,表明其行为已由“秘密窃取”转化为“公开窃取”。根据近年学界提出的“公开盗窃说”,其行为始终属于盗窃的性质。
第二种意见认为,常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常某在入室盗窃惊醒梁某后并未终止犯罪,而是利用被害人系独居老年女性缺乏反抗能力的“有利”条件,产生强取财物故意,继而通过语言胁迫镇住梁某使其不敢反抗,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成立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常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是:梁某被惊醒发现陌生人常某在翻动提包时,下意识地发出“你是谁”的质问,意在排除不法侵害。但常某并未放弃作案,而是选择“一不做二不休”,喝令梁某“不准出声”以排除阻却,进而强行攫取数额较大财物,表明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夺。
三、评析意见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常某的行为应定抢夺罪。
(一)常某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行为并非“秘密窃取”,而是“公然掠取”
根据通说,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1]本案中,尽管常某深夜潜入梁某住宅最初动机是盗窃,但在梁某被惊醒后,常某见被害人是一位相对弱势的老年女性,遂产生强掠财物之念,并以“不准出声”相威胁,当面当场将数额较大财物据为己有,这种取财方式无疑已超出以秘密窃取为本质特征的盗窃范畴,其盗窃(未遂)行为客观地被接下来的抢夺行为所吸收。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盗窃罪中的行为手段,近年有学者提出“公开盗窃说”,认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平和的方式取走被害人的财物”。[2]由于“行为人以平和方式取得他人财物时,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被他人发觉,”因而“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3]笔者认为,“公开盗窃说”尽管在对个别案例的解读上较通说或许有独到之处,亦与德、日等国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的窃取不限于秘密窃取的立法设计相耦合,却无疑回避了德、日等国刑法中并未设置抢夺罪的实际,[4]试图将长期以来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5]以“秘密窃取”为标志的我国传统上的“盗窃”概念推倒重来。不仅在实践中很难连接地气、达致公允,即使单从理论上看,其凿凿言词的背后也并非无懈可击。一方面,正如有论者所言——秘密窃取与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将其区分为不同的犯罪也是必要的。[6]另一方面,将盗窃的“本质特征”归结为“以平和方式取得他人财物”,本身就存在标准不客观之嫌。众所周知,判定危害行为在程度上究竟属于“平和”还是“不平和”,往往受制于体验(评价)者自身的心理承受度,属于“定量”因素,具有主观性;而行为手段的“秘密”或“公开”,在特定时间地点对特定对象而言则属于“定性”因素,更具稳定性、客观性。上述主、客观两个标准中,作为划定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何者更适当,答案不言而喻。事实上,尽管近年来“公开盗窃说”在我国学界与业界不乏拥趸,却并未引起多数刑法学者与最高司法当局的认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重申,“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据此,司法实践中不认可存在“公开窃取”行为。本案中超出“秘密窃取”界限的行为,只能在盗窃以外寻求解释。
(二)常某虽对梁某实施了语言胁迫,但内容相对含糊,缺乏暴力胁迫性与现实危险性,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立即劫取财物。[7]由此不难看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是成立胁迫型抢劫的必备要件。前述主张成立抢劫罪的观点认为:考察语言威胁的严重性,不仅要看实际内容,更要看时间、地点、对象等具体情节。同样是“不准出声”这句话,如果放到大白天和相对开放的环境发出,威胁方与被威胁方之间不存在体格、年龄、健康、智力上的显著差异,或许根本谈不上威胁。但本案中,此语是一青年男子在午夜时分对一位手无寸铁的独居老妪发出的指令。对象不同、环境迥异,“威力”自然不可同日而语。本案中常某发出的胁迫语言尽管貌似“平和”,但对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梁某则足以形成心理强制,基于“出声会招致加害”的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因此,这一语言威胁足以成立抢劫罪所要求的“胁迫”手段。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在排除盗窃罪成立问题上固然有可取之处,却忽略了胁迫型抢劫所必备的客观要素——胁迫内容的暴力性,而对此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历来存有共识。鉴此,考察特定威胁语言是否符合抢劫罪所必备的“胁迫”标准,只能看胁迫语言本身究竟有无“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的明确表示,而不在乎胁迫语言给特定被害人究竟带来怎样的心理恐慌。具体到本案,常某向被害人发出的“不准出声”威胁,与其说是“胁迫”,毋宁说是对“你是谁”的提问所给出的“答复”。虽然此语也带有一定威胁意味,但并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延伸解释为已具备了“暴力威胁”的内容。从具体案情看,常某发出该警告后也并未对梁某施加进一步的恐吓,而是手持抢得的提包一走了之。据此,只能依据“罪疑唯轻”原则,对其威胁语言作“歉抑”理解,排除成立抢劫罪之可能。
(三)尽管抢夺行为通常表现为对财物的强力夺取,但并不必然使用“对物的暴力”
根据通说,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在此意为抢劫罪中的“胁迫”——笔者注)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的或管理的财物。[8]抢夺与抢劫同为夺取型犯罪,从行为外在表现看“都具有公然性,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的方法。”[9]也就是说,抢夺一般不存在(至多只存在轻微)“对人的暴力”,那么抢夺是否必然存在“对物的暴力”?对此,学界目前尚有认识分歧。其中,“肯定说”认为,抢夺必然实施“对物的暴力”。如有学者强调,“抢夺罪的主要特点是对他人占有的财物使用暴力,被害人来不及抗拒、阻止”。[10]“抢夺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行使有形力,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是抢夺罪的重要特征,也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与盗窃罪的重要标志。”[11]“否定说”认为,抢夺不存在“对物的暴力”,但存在“对物的强力”。如有学者指出:“抢夺罪不使用暴力,而使用强力,并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12]“折中说”认为,抢夺不必然使用“对物的暴力”。如有学者提出:在采用“盗窃——抢夺——抢劫”三分立法模式的国家,盗窃、抢夺、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呈递进关系,盗窃与抢夺的区分标准主要是行为方式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规定了抢夺罪的国家,一般都认为抢夺是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该罪也不会被解释为必然对物使用暴力、具有侵犯人身权利的可能性。[13]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中,尽管各自有一定的道理,但总体来看,“折中说”似乎更切近实际。因为抢夺的本质特征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公然夺取其随身持有或近身控制的财物。就“夺取”而言,不一定表现为外化的有形的“行为暴力”,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公开侵财而客观引起的彼此精神或意志上的矛盾、较量与对抗——在此权且称之为“情感暴力”,同样可以反映“夺取”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本质,从而成为抢夺成立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抢夺罪中的“公然掠夺”,客观上并不要求于财物本身采取生拉硬拽、打砸抢烧之类物理上的“暴力”或“强力”。而从犯罪目的看,抢夺者之所以实施抢夺,并不是为了毁坏财物而只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行为人为免于形成纠缠妨碍脱身或招致重罪,通常会最大限度地克制使用暴力或强力。特别是针对文物、古玩、贵重工艺品等特定目标实施的抢夺犯罪中,行为人出于保持贵重物品完整性才好销赃的功利考虑,更是会刻意避免“对物的暴力”,以尽可能“平和”的方式掠取财物。比如,某人清晨驾摩托车路过古玩市场时,见马路上人流稀少、有机可乘,遂凑近一家已开张的店铺,当着店主的面拿起一只价值昂贵的古玩假装欣赏,而后不顾摊主就在面前正注视着自己,突然将古玩装入口袋驾车逃离。此案中行为人掠取古玩的行为,可以说并未实施任何“暴力”或“强力”,但从犯罪构成看既不是盗窃,也不是抢劫,只能认定为抢夺。两相比较,本案中常某强取梁某提包的行为,与上述抢夺古玩的行为尽管犯罪的起因、特征等不尽相同,但在取财手段的“非暴力性”上显然完全一致。
(四)抢夺犯罪客观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特定情形下不排除轻微胁迫语言(动作)存在的空间
毋庸讳言,尽管抢夺罪这一罪名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犯罪构成看似相对简单,但现实中的抢夺行为却往往具有丰富的个性,远比“街头拽女士挎包”这种常规情形复杂得多。不仅许多抢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源于临时起意、随机产生,因盗窃、诈骗行迹败露而转化为抢夺的情形同样屡见不鲜。“抢夺罪 百度百科”中解析了这样一则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爬窗潜入刘某家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听见房内有响声,便打开房门,见张某正在翻箱行窃,刘某考虑自己年迈,家中无其他人,也没有邻居,又担心受到张某伤害,所以既未喊人捉贼,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只是央求张某别拿走财物。张某刚开始很惊慌,当意识到受害人刘某家无他人,也无邻居,且刘某又年老体弱,不会把他怎样后,对刘某的央求毫不理睬,旁若无人地又继续翻箱倒柜寻找贵重物品。最后,拿走刘某的人民币2000余元……本案中,张某公然拿走人民币2000余元的行为,已经从秘密窃取转化为公开抢夺,应认定为抢夺罪。[14]不难看出,这起案件中,张某对被害人刘某“别拿走财物”的“央求”置之不理而继续侵财的行为,与本案中常某对被害人梁某提出的“你是谁”质问回应“不准出声”后持财物潜逃的行为,都是在盗窃行为对被害人而言失去秘密性,见被害人软弱可欺而当场强取原本企图盗窃的财物,因而同属盗窃在特定背景下转化为抢夺的情形。这种针对弱势对象“量体裁衣”而实施的抢夺行为,与《比利时刑法典》第436条所规定的“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夺取罪”颇为类似。根据该《刑典》第436条第3款(2011年11月26日法律第38条新增,2012年2月2日施行)规定:“如果该夺取罪针对明显是或者行为人已知是因为年龄、怀孕、疾病、身体或者精神的耗弱或者缺陷而处于特别脆弱状态的人实施的,其刑罚的下限为3个月监禁和50欧元罚金”。[15]综合上述案例及《比利时刑法典》针对特定弱势对象实施“夺取罪”科以差异性刑罚的特别规定,当被害人处于“耗弱”“缺陷”状态或显然存在不利于反抗的特定环境时,抢夺犯罪的实施,至少在行为人看来已然并非难事——对所觊觎的财物根本无须大动干戈、暴力相加,而只需对被害人施以轻微恐吓,当被害人提出排除侵害的“请求”时采取漠然置之的态度即可轻松掠取财物。
注释:
[1]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637页。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6页。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77页。
[4]有学者指出,“我国古代刑法中并不存在抢夺罪,抢夺行为大多包含于抢劫或盗窃罪中。即便是在现代,德日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没有抢夺罪的规定,对于此处的抢夺行为,大部分按照盗窃罪少部分按照抢劫罪处理”。参见李晓明主编:《中国刑法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45页。
[5]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盗窃”是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可见,从语言学角度看,“秘密地取得”同样是盗窃的基本特征。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10年版,第280页。
[6]徐光华:《“公开盗窃说”质疑》,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7]同[1],第626页。
[8]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19页。
[9]同[8]。
[10]杨春然主编:《刑法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75页。
[11]李晓明主编:《中国刑法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45、246页。
[12]同[1],第652页。
[13]同[6]。
[14]“抢夺罪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785.htm,访问时间:2015年10月10日。
2.教师行为十不准 篇二
一、不准酒后进课堂,严禁工作时间喝酒;
二、不准接受学生及家长礼品和宴请,让学生家长办私事;
三、不准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不准对学生敷衍塞责,不认真备课上课,贻误教学工作;
五、不准在教学区内抽烟、打牌或粗言秽语、行为不端;
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旷课和不服从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安排;
七、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兜售资料,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八、不准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参加邪教活动,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团结的事;
九、不准参与赌博和观看不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
十、不准强令学生或家长批改作业,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教师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酒后进课堂,严禁工作时间喝酒;
二、不准接受学生及家长礼品和宴请,让学生家长办私事;
三、不准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不准对学生敷衍塞责,不认真备课上课,贻误教学工作;
五、不准在教学区内抽烟、打牌或粗言秽语、行为不端;
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旷课和不服从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安排;
七、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兜售资料,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八、不准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参加邪教活动,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团结的事;
九、不准参与赌博和观看不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
3.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心得 篇三
------甘霖中学薛佳
往往是某一人群出现了某种问题,就会产生相应的应对。事实上做为教师,不需要什么“八不准”,“十不准”。这本来就是教师的本职工作。
教育本来首要就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教师不允许也不应该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和不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言论。
有偿家教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在中国现阶段酝育出的怪胎,一方面在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下,产生了贫富分化;而高考这个貌视在现在好像还唯一公平的体制下,所有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把教育投资狠狠的砸在上面,有偿家教又显得是广大人民的需要。不管怎样这都是一种崎形的教育,是要被后人所不齿的。做为教师要经得起诱惑,静心教书。
学生是人,老师也不是神,只要我们老师问心无愧,把学生当成自已的孩子来教就是一个好老师。体罚这个词是不好介定的行为。
老师都希望自己的学生有出息,做为教师也脸上有光。买卖学生,只为经济是每一个有良知的老师都不会做的。
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作为教师的我们,不管在教育科研上,还是论文写作,还是招生考试,都应诚信,给学生以表率。
中国人注重人情往来,学生和教师是一种特殊的关系,索要钱物那是一种不光彩的举动。如果双方到了一定程度的情义,小小礼物也是一种情感的交流。
所谓教辅就是辅助学生学习的资料,本来教辅任何教育部门都无权要求学生征订。只要教师不是为了经济利益,单纯就为了学生更好的掌握知识来说,教师更有选择教辅的权利。
教师是一门职业,上班时间当然应该在学校,当然应该做与教育有关的事。要让教师心平心和的呆在学校,心情愉快的做教育工作这是每个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要思考的问题。
有问题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反应,也希望上级在接到这些问题时能尽快的答复。总之,作为一名教师不能以牺牲学生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社会公德不仅人人要遵守,作为为人师表的教师更是要以身作则。
只有学习,才能心静。让我们的教师有更多的机会溶入学习,净化心灵,有更积极的心态来教书。
4.教师行为十要十不准 篇四
一、“十要”
1.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要尊重学生,对学生的教诲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坚持家访制度;
3.要充分利用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坚持德育为主、五育并举;
4.要举止高雅,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谈吐文明,待人诚恳和蔼,不穿戴与教师身份不相称的服饰;
5.要重视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课后指导;
6.要加强学习,钻研大纲,熟悉教材,认真备课;
7.要用谈话式教学法(启发式和讨论式)进行教学,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训练为主线的三为主原则;
8.要自尊自重。教师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不嫉贤妒能;
9.要关心时事,学习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断增强事业心、责任感;
10.要努力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不断更新观念,提高学识水平,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不准”
1.不准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不准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后进生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3.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驱赶后进生转学和退学;
4.不准向学校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
5.不准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家长借钱借物;
6.不准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组织的各种活动;
7.不准让学生购买教育部门审定之外的复习资料、教辅读物或其他商品;
8.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9.不准动辄让学生家长到校并训斥家长;
5.规范教师行为六禁令十不准1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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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口中心学校关于规范教师行为的通知
为规范教师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使管理制度化、正规化,结合我中心学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六条禁令》和《十不准》,以此作为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
六条禁令:
一、严禁教职工举办任何形式的有偿补习班和有偿家教。
二、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严禁索要和收取学生或家长的钱物。
四、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五、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六、严禁利用校园网络打游戏、聊天。十不准:
一、不准乱印、乱发教辅资料,乱收费用。
二、不准旷课、私自调课。
三、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
四、不准随意传唤、训斥、指责、侮辱学生家长。
五、不准私自停止学生上课、考试。
六、不准在校园内吸烟。
七、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八、不准上课接打电话。
九、不准带孩子上班。
十、不准穿拖鞋着短裤背心进入校园。
6.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 篇六
摘要: 几年以来,福建省委文明办在全省推行“八不”行为规范,开展了“做文明市民”活动,从点滴小事出发,从加强群众修养做起,从根本上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惯养成是小学阶段重要的培养任务之一。学生的习惯养成的好坏,影响深远,影响到学生将来步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培养和形成文明意识与习惯,是作为教育起始阶段的小学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关键词: “八不”行为规范 小学生 文明行为习惯 养成 正文:
福建省委文明办在全省推行“八不”行为规范,开展了“做文明市民”活动,从点滴小事出发,从加强群众修养做起,从根本上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此同时,为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和习惯,作为其日常学习与生活的主要场所,学校也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相关的文化建设活动[1]。本文针对学校落实践行“八不”文明行为的相关指导方针,结合学校对学生文明行为方面的要求,简要谈谈个人对小学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的见解。
一、要培养学生安全的行为习惯。省文明办推行的“八不”行为中,“安全出行不违规”要求学校教育要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人的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就是安全需求。安全需求都无法满足,文明就更无从说起,所以,孩子从小要树立安全意识,从细节中从小事中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首要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方式很难被他人所接受,在培养学生安全的行为习惯中应推陈出新。比如,定期举办安全教育主题活动,设计安全卡通小卫士,制作安全动画短片,以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学生对安全养成条件反射式的习惯;在家访时发放安全习惯宣传手册;开展亲子安全教育活动;以发生火灾、防空警报、地震撤离等情景实操演练的方式让学生亲身感受安全重要性等。学校要挖掘家长和社会等各方面资源,共同致力于学校的安全工作,建立校园安全三位一体的立体防护网,让学生在自由又相对安全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二、要培养学生环境保护意识。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是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之一。国家领导曾多次在公开场合指出: “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与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2]古往今来,“垃圾不落地”的想法一直在人们的脑海中深深扎根。在《唐律疏议》中,疏议曰:“具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古文中提到的“秽污之物”意即垃圾。在唐朝的律法中,随意丢弃垃圾者需“伺候”六十下的仗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中来自各界的声音都不约而同地推行“环保教育从小抓起”的理念,力争让孩子成为保护环境的有生力量,扩展环保理念的涉及范围。作为老师,要加倍关注学生平时的日常习惯,从细节入手培养他们保护环境的意识。若有学生做出有悖环保要求的行为,教师应当理解其年纪尚轻,切忌简单粗暴地责罚,这样只会激发他们的叛逆心理;相应地,必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谆谆教导学生努力改正错误的做法,让学生从小把保护环境当成习惯,将环保意识的培养渗透到平时的教学中。学校不仅要教授给小学生知识,更要帮助他们养成好的习惯。老师要针对学生的年纪轻、天真活泼的特性,将环境保护的知识融入到平日的教学工作中去,选择某些让学生人人参与、气氛活跃的班集体活动,尽可能在活动、游戏中灌输环保的概念,使环保意识这个晦涩呆板的概念变得形象、有趣、容易理解和接受。比方说,倘若看见学生喜欢拉拽小动物的耳朵,老师因材施教地组织一次让学生接近体积较小的动物的课程,让小学生与小动物近距离“交流”,过后再让学生知道应该如何去关爱小动物、再进一步宣贯环保知识,这样不但能让小学生有切身体会,而且能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我们必须让学生清楚意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生存的根本,同样地,同样生存在环境里的动植物也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的动植物。另外,还可以采取游戏的形式,形成环保概念。游戏是孩子最钟情的活动,同理,用游戏的方式培养环境保护意识,小学生也就最容易接受,游戏全程学生都处于放松状态,从而在潜移默化中主动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比如青蛙抓虫,青蛙和虫分别由不同学生扮演,在追逐嬉闹中逐渐明白青蛙吃虫子能够保护庄稼,因此青蛙需要我们保护,不应该大肆捕捉;其他例如猫抓老鼠等等也是类似的游戏。游戏进程会让学生逐渐明白保护环境、爱护小动物等道理。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利用身边的资源,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让小学生形成环保意识,无疑会让他们更加深刻地理解环境保护的意义。
三、要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在人教版小学一年级语文教材中,有这么一首耳熟能详的诗——《锄禾》: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课本上用纪实的画面搭配深入浅出的语言,教育孩子们要珍惜每一粒米,培养勤俭节约的习惯从日常的三餐饭做起,从小事去培养勤俭节约的好习惯。国外脑神经学家研究表明:习惯养成可以改变大脑结构,改变大脑皮层,从而使人本能的去做某件事。因此,老师可以和家长紧密沟通,从点滴小事着手;同时,多管齐下,为学生塑成良好习惯创造机会;老师们也应该着眼现在,积极执行,以身作则,用一言一行影响学生,让良好习惯贯彻到生活当中,坚持从我开始,从日常开始,举手投足间形成榜样的力量,久而久之,学生耳濡目染,良好的言行就会固化成自然而然的好习惯。
四、要培养学生遵守文明礼仪的习惯。与其老师口头教育讲文明,还不如在平凡小事中让小学生体会文明行为带来的快乐,通过真实的校园生活让他们发自内心地接受其道理,化“要我做”成“我要做”,引导其自我规范、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教师要将文明礼仪的养成融入校园学习之中日常工作中常用的教育途径有以下几种:①组织主题班会,进行学生文明礼仪养成教育:主题班会是很常见的一种教育手段,在班会筹备及进行过程中,学生通过一系列体验活动去领悟文明礼仪的内涵,从而塑成文明行为。学校应把社会上、校园里、班级中的文明行为以学生愿意接受的形式展示情景再现,真正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②展开全校最“美”少年评选活动,培养孩子们的文明习惯:如发放最“美”少年成长记录手册,每周设定不同的主题去规正学生文明习惯,并从不同角度去关注文明礼仪,进而让学生逐渐全面、自觉地养成文明习惯,并根据手册进行评优评先,在校园内外形成崇尚文明习惯的氛围;③用多种形式的活动宣传文明习惯:如举办校园文明随手拍、把一声祝福一朵鲜花一个掌声献给文明标兵教育系列活动、打扫小区或敬老院卫生、协助交通协管员管理行人过街通行等实践活动,多维度、多方面、有针对性地让小学生养成文明
礼仪的习惯;④树立榜样,多管齐下传播正能量,督促孩子们自觉贯彻文明礼仪:如利用红领巾广播站、最“美”少年文化宣传栏、文明风采展示窗等,宣传文明礼仪的强力手段比比皆是,内容可以包括文明行为塑造、文明礼仪常识、文明用语展示等方面;⑤以开家长会为契机,向家长讲述如何让孩子养成文明习惯,并鼓励家长起示范作用,做好榜样。
五、要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习惯。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人失去诚信就无法在社会立足。德莱说过:“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人背信则名不达,由此可见诚信对作为社会人的重要程度。诚信意识人人皆有,但真正的诚信需要个人发自内心地去诚信做人、诚信做事。因此,让学生深刻理解诚信的意义,不仅是人民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所在,更是学校德育教育不可或缺的核心。
《礼记》中记录了西汉学者戴圣的一句话:“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也。” 作为人民教师,我们更要深刻认识到教育小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的重要性,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添砖加瓦,履行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天职,做好小学生文明习惯养成的领路人。
参考文献:
7.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 篇七
十要
1.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不断提高思想素养。
2.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3.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关心热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4.要努力学习现代教育思想、理论,刻苦钻研业务,按教育规律办事,严谨治学,精益求精。
5.要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6.要严格自律,廉洁从教,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先做到。
7.要当好德育工作者,把德育教育贯穿于教学和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8.要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自重、自强、谦逊质朴。9.要具有文明的道德风范,仪表端庄,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10.要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做一个遵纪守法的模范公民。
十不准
1.不准利用教师身份,向学生宣传和讲授违背有关政策法规的内容。2.不准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不准歧视后进生,随意停课或以任何借口将学生赶出教室。4.不准以中小学生为对象搞有偿辅导。
5.不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第二职业或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兼课。6.不准乱办班、乱收费、乱罚款或利用教师职务之便擅自向学生推销资料、商品。
7.不准在课堂教学时间携带、使用通讯工具。
8.不准以任何理由让学生代替教师批改教学作业及让学生或学生家长为自己谋私利,办私事。
9.不准以不文明语言和行为对待学生家长。10.不准参与任何违反师德规范的不文明活动。
皋兰县教师“八条禁令”
1.严禁在教室内吸烟;
2.严禁在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 3.严禁上课时擅自离岗; 4.严禁在校园内酗酒、赌博; 5.严禁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 6.严禁擅自不让学生上课或参加考试; 7.严禁体罚学生;
8.学习八不准行为心得体会 篇八
通过学习实践我局的“八不准”,使我对当代教师的师德、师风、师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结合这“八不准”,发散开来,谈几点我的心得体会。
一、“不做违反教育规律的事”、“不做违反教育法规的事”、“不做有损教育声誉的事”,从科学规律、教育法规和良心道德三个层面对教师的“师行”提出了要求,是最低要求。而我们的“实行”只能高出这个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了解相关法规,自省审慎,做出成绩,见到效果,才是真学习。若只是简单做到了“三不”,那就是消极,是不合格!
二、“八不准”是对教师“师行”的强制要求。“八不准”,是对学生的直接行为影响、行为教育、道德示范。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生的楷模,父母的替身。他们都把师德高尚的教师作为其学习的榜样:模仿其态度、情趣品行、行为举止、言语措辞、板书笔迹等。作为教师,“八不准”,不得不注意,不得不践行!
三、热爱教育事业,就要热爱学生。而热爱学生却并不容易,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一种只讲付出、无私、广泛而无血缘关系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是“师德之魂”。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
四、做好师生交流是教育能落得实效的重要途径。在生活或学习中,发现学生有不良习惯和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正确引导,指出错误和危害;学生在生活或学习中有了困难、疑惑,应多加关心和帮助。坦诚、真心,管理与扶助,严厉与慈爱并施,教育将无往而不胜!
9.食堂行为十不准 篇九
十不准:
一是不准采购腐烂变质、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辅料;
二是不准采购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原辅料;
三是不准采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四是不准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 五是不准采购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 六是不准采购加工制售冷荤凉菜; 七是不准向学生供应隔夜饭菜; 八是不准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九是不准采购制售皮蛋、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
10.原州区教师行为十不准 篇十
一、不准有背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不得有损害祖国主权和尊严的言行;不组织、不参加、不支持非法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二、不准参与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宣扬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荣誉、待遇等;不拨弄是非,拉帮结伙;不打击报复,挟私诬告。
四、不准在校园内饮酒,打扑克、麻将;不说粗话、脏话,穿着打扮要朴素大方得体,不化浓妆,不穿异服,首饰佩带得体,谈吐文雅,行为端庄;不在教育教学区域和学生面前吸烟;不在授课期间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五、不准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随意停课、缺课、调课,不断堂,不拖堂;服从学校安排,不擅离职守,不在校外兼职、兼课或从事第二职业。
六、不准讥讽、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七、不准随意将学生逐出课堂,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退学,对学生进行精神伤害。
八、不准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不得随意增加课时,加大作业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不得私自向学生推销商品、报刊、书籍、资料,违规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各种费用。
九、不准以任何借口在任何地点补课、办班,进行有偿家教,严禁强迫学生或介绍学生到指定的补习班补课。
十、不以职责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训斥、刁难、埋怨学生家长;不得参加学生家长的宴请;不得委托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不得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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