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职〔2011〕7号

2024-10-30

陕教职〔2011〕7号(精选5篇)

1.陕教职〔2011〕7号 篇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陕西省教育厅

陕人社发〔2011〕86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 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培养和造就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实现人才强省战略。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职称分管管理的原则,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 审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根据我省高等学校所承担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普通本科院校;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第五条 对教学科研型大学,在坚持教学科研并重的情况下,鼓励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强调科研成果对于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的作用;对以教学为主的院校,应把握突出教学业绩,同时兼顾科研的原则;对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应以教学业绩为主,重点考察其教学方面的突出成绩,鼓励广大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任现职期间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期间,须有一考核结果为优秀。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延迟申报。

(一)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考核无一次优秀,延迟2年。

(二)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延迟3年。

(三)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四)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4年。

三、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文件政策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本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对其所在单位全省通报批评。

五、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六、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七、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国家及陕西省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补充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二)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三)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实用新型专利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其工作量的认定必须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第七条 业务条件

一、晋升助教的条件

(一)具有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过一年以上助教岗位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二、晋升讲师的条件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对未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应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二)教学业务能力

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经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公共课160计划学时;专业课120计划学时;音乐、美术院校和其他院校的音乐、美术专业教师还要按文化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工作量)。

同时,应有半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 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或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等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任职单位安排的其他教学实践活动或学生管理工作(如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此项不作要求。

(三)科学研究能力

积极参加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1篇。

三、晋升副教授、教授条件

(一)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1.晋升副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各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2)教学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教学为主者2门),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优良。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 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过课外科技活动。

(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①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80计划学时以上。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1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 万元、文科5万元);

(b)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特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地市级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省部级三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e)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

②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B.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

C.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D.成果及获奖(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地市级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2项,其中1项排序为前二名;

(d)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2.晋升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2)教学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教学为主者3门),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 或硕士研究生一届。

(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①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80计划学时以上。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7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C.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0万元以上(理科20万元、文科10万元);

(b)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特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d)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省部级三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e)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

②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B.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C、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8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并撰写2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D、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0万元以上(理科20万元、文科10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c)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二)普通本科院校 1.晋升副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2)教学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教学为主者2门)。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优良。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初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①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B.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5篇学术论文中有3篇为核心期刊论文;中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5篇学术论文中有4篇为核心期刊论文亦可);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3篇学术论文中有2篇为核心期刊论文,中医专业教师公开发表3篇核心期刊论文亦可),并撰写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成果及获奖

(a)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完成过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b)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奖项获奖证书 持有者);

(e)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省部级第一名、国家级前三名、国际级前六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②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

D.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 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获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2.晋升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2)教学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教学为主者3门),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一届。

(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 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①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e)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 比赛一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国家级前二名、国际级前三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②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A.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3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D.成果及获奖

(a)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三)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 1.晋升副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2)教学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2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者,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受聘讲师期间担任过一门实践课的讲授任务,具有熟练的动手能力,教学效果良好(公共课教师除外)。

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注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风端正;积极承担学校及所在基层组织安排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计划学时以上,且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 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 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并撰写8万字以上的公开出版发行专著或教材。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② 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特等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③ 获得省部级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④ 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⑤ 对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同时主持并完成相关领域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技术开发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8万元以上(理科5万元、文科3万元)。

2.晋升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2)教学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3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其中要求担任一门实践课的教学任务,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对成功地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 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指导过青年教师。(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注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风端正;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并撰写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技术开发课题1项,到款经费8万元以上(理科5万元、文科3万元);

② 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第一名)、一等奖前二名、特等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③ 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④ 对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同时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第八条 各院校要严格教学水平和质量考核,考核过程中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操作性较强的考核办法。主要考核内容:是否吸收了本学科领域最新成果及进展;批改作业的质量和数量;指导实验实习及批改实验实习报告的质量和数量;考核授课的门数和教学时数情况。

第九条 评审各级教师职务时,对任现职期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第十条 对于“双肩挑”教师,对其教学工作量进行适当减免:担任正处级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相应职务的1/2,副处级减免1/3。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计划学时,不再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卓著,达到《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 授职务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教师,可申请破格晋升相应技术职称。

第三章 转评系列

第十二条 凡由其他系列转评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三、具备拟转评职务的任职条件;

四、转评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须在转评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同时主持并完成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二)普通本科院校:须在转评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 名)完成地市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三)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须在转评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同时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纵向科研课题一项;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15-25人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尽量涵盖学校大部分学科,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教授担任,如果学校教授人数不足时,可聘请外校教授或选用本校副教授人员,但学校评委会委员中,具有教授职务的人员应占2/3以上。每届评委会任期一般为3年(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作适当调整)。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各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一般程序

一、教师本人根据其任职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本人条件,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填写《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 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并利用3-5个工作日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公示。

二、对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申报材料,学校召开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和申请人的条件对其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其中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社会服务等。业务水平方面主要考核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际技能以及与教学和科研有关的各种能力。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教学工作情况、科研成果、编写教材、著书、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等。对教学成绩的考核,评审中实行教学效果一票否决制;对科研成果的考核应注重应用效益和实际效果。评审结果上报省高评会前必须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三、助教任职资格由学校人事部门会同基层单位根据本人表现考察确定。具有高等学校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其讲师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具有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进行评审,不得私自扩大评审范围、用权范围和降低评审条件。凡按规定要报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学科,应继续上报评审。由学校评审的人员要及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以便监督检查评审权使用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出席评委超过应到评委的2/3,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教育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开监督试行办法》执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省职改办批准。

第十七条 教育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按照《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和《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陕人发〔2003〕83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附件2:

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

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走人才强国之路,造就和选拔一批为我省政治、经济建设服务的拔尖创新人才,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加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申请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指在教学岗位上的在职教师(含以科研为主的教师),虽不具备《办法》规定的任职年限,但已经达到了正常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业务条件,且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在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范围内方可申请破格晋升副教授或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申请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根据我省高等学校数量较多,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不 同的特点,本《办法》对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采取了不同的评审政策、实行分类评审的办法,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各个层次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工作,努力拼搏,创造辉煌的业绩。

第四条 破格晋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晋升副教授时参加过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晋升教授时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任现职以来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优秀。

(三)取得博士学位,任讲师1年以上,取得学士或硕士学位,任讲师3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晋升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取得博士学位,任副教授2年以上,取得学士或硕士学位,任副教授3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晋升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四)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五)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专著为独著,编著限第一主编;教材指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省级以上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其工作量的认定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第五条 破格晋升的业绩、学术成果条件

(一)“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

1.破格晋升副教授的必须具备下列(1)、(2)、(3)并(4)中之一条。

(1)以教学为主的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教学工作量在180计划学时以上(其中每门课程不得少于30计划学时,下同);以科研为主的承担过2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2)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被SCI, EI, ISTP、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2篇以上;或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有3篇被SCI, EI, ISTP,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3)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2项,至少结题1项,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4)成果及获奖:

A.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B.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特等奖前五名;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C.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获得地市级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2项以上(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

2.破格晋升教授的必须具备下列(1)、(2)、(3)并(4)中之一条。

(1)以教学为主的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教学工作量180计划学时以上;以科研为主的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2)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1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4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3)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国家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2项,至少结题1项,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4)成果及获奖:

A.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

B.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二等奖第一名、一等奖前二名、特等奖前三名;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C.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

(二)普通本科院校

1.破格晋升副教授的必须具备下列(1)、(2)、(3)并(4)中之一条。

(1)以教学为主的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教学工作量200计划学时以上;以科研为主的承担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2)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1篇被SCI, EI, ISTP, 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或发表的学术论文中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3)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

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

(4)成果及获奖:

A.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B.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特等奖或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级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二等奖第一名、一等奖前二名)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2.破格晋升教授的必须具备下列(1)、(2)、(3)并(4)中之一条。

(1)以教学为主的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教学工作量200计划学时以上;以科研为主的承担过2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2)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或发表的学术论文中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32(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2项,至少结题1项,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4)成果及获奖:

A.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B.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特等奖前五名;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C.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2项(二等奖第一名、一等奖前二名)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四名;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三)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

1.破格晋升副教授的必须具备下列(1)、(2)、(3)并(4)中之一条。

(1)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教学工作量240计划学时以上。

(2)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

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本人排前三名)完成地市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

(4)成果及获奖:

A.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B.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五名;特等奖或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C.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二等奖第一名、一等奖前二名)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三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2.破格晋升教授的必须具备下列(1)、(2)、(3)并(4)中之一条。

(1)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教学工作量240计划学时以上。

(2)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I、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

(3)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

万元)。

(4)成果及获奖:

A.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B.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特等奖或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C.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D.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级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二等奖第一名、一等奖前二名)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

第六条 对不具备获奖或论文条件,但在我省经济建设主战场取得突出业绩者也可破格晋升职称。

对围绕我省经济建设“一线两带”和关中、陕北、陕南、渭北四大基地以及能源化工、电子信息、有色金属、装备工业、果品加工、生物医药六大支柱产业开发,知识创新、技术创新,获3项国家发明专利,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者,或在培育、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者,可申报破格晋升副教授职称。

对获得5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者,或在培育、研制开发新

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者,可申报破格晋升教授职称。

第七条 破格晋升的程序

(一)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省高校教师职务评委会统一组织进行(已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除外)。

(二)被推荐人在本校教师高评会专业学科组初评通过后参加本单位论文、教学答辩,答辩通过后再由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上报省高校教师职务评委会进行评审。申请破格晋升人员由各单位上报申请破格晋升单项材料,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上报省职改办研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陕人发〔2004〕67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职称 办法 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300份

2.聊校安办函【2011】7号 篇二

关于完善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县(市、区)校安办、市直各学校: 根据省校安办工作安排,拟对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说明

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两项重要内容之一,是在2009年5月8日召开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后,各省(区、市)政府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开发和建立了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并最终联网形成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是逐步构建统一规范标准和应用功能的信息平台,为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安全管理提供服务,为未来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撑。

全国中小学校舍管理系统培训文档可在山东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平台文档下载专区中下载。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有关数据已有省校安办将山东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平台中的数据导入。但由于省平台与全国平台无法安全对接的原因,造成导入的数据不完善,需各学校在全国平台中对部分数据进行补录完善。

二、工作要求

县(市、区)及校级管理员要认真学习全国中小学校舍管理系统培训文档,熟悉操作流程和具体的工作任务。

1、学校管理员

学校级管理员只需对学校基本信息和校舍信息进行核实、补录、审核、提交。

说明:

①学生、教师人数、面积等数据录入整数。②学校经纬度必须填报准确,保留四位小数。

③资金、建筑物总高度、服务半径、绿化覆盖率、征地面积等须输入一位小数。

④带有红色星号的标识项为必录项,无数据时输入“0”,无内容时输入“无”,输入框中不能为空。

2、县级管理员

上报全国的数据要和省平台的数据一致,尤其是比较明显的数据,如学校处数等。县级管理员在检查学校处数时,可先检查农村中小学,尤其是没有规划及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学校优先,最后再集中处理有规划的、信息量大的学校。

审核要求:

①先提交基础信息,但规划不需要调整。

②2010年年底之前的工程进展先审核通过,2011年的工程进展可以不审核。

③工程进展照片、视频有多少审核多少,没有的暂时不用上

传。

④完善校安办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三、时间要求

6月20日之前全部数据信息要补录完整,并提交审核完毕。

聊城市中小学校舍 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3.陕教职〔2011〕7号 篇三

关于转发《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关于举办“2011中国大学生人物”

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教学学院学工办:

现将《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举办“2011中国大学生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评选推荐活动。每个学院推荐1人,并请于3月12日上午下班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学工处学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申蕤老师处。

附件: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举办“2011中国大学生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

学工部(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举办“2011中国

大学生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

教思政司函[2012]16号

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积极培育、深入挖掘和宣传表彰大学生先进典型,在大学生中大力弘扬雷锋精神,集中展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决定举办“2011中国大学生人物”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人民日报社

主办单位:人民网、大学生杂志社

二、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

三、参选对象

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所有注册的中国籍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四、参选要求

1.参选人在热爱祖国、敬业奉献、勤奋学习、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热心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突出;

2.参选人事迹应主要集中在2011年;

3.曾受到党和国家及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表彰的优秀大学生也可参加评选。

五、报名方式

1.请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将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由学校直接推荐参选,每所高校推荐的参选人不超过2名;

2.报名材料要求:

(1)报名表(见附件),包括150字个人事迹简介,要求简明扼要、事迹突出,所列荣誉应为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

(2)参选人事迹材料,以第三人称方式撰写材料,字数限3000字以内;

(3)参选人两张以上电子照片,尺寸不小于1024×768,其中包括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其他照片应能够反映参选人事迹和精神风貌;

(4)鼓励提交视频资料,增加推荐材料的生动性和说服力。请将视频直接上传至“人民播客”(http://vblog.people.com.cn),并将视频链接地址发至活动组委会邮箱stu@people.cn。

(5)本次活动官方网站(http://stu.people.com.cn)开设微博讨论区,鼓励参选学生开通人民微博进行学习交流。

3.报名表和参选人事迹材料需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核实,并加盖学校党委公章,于3月20日前传真或邮寄至活动组委会。并将报名表、参选人事迹材料电子版及电子照片,于3月20日前发至活动组委会邮箱(附件内容要小

于30M)。

4.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可在本区域内高校报名的基础上组织初评,并进行重点推荐,推荐人选不超过10人。推荐名单加盖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公章后,请于3月22日前传真至活动组委会。

六、其他

1.各高校应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在本校范围内推荐最佳人选参加“2011中国大学生人物”评选活动。

2.为扩大评选活动的影响,请各高校在校园网站首页设置评选活动消息、文字链接,链接指向活动官方网址。3.相关信息请关注活动官方网址及中国大学生网活动(stu.chinacampus.org)专题。

七、联系方式

1.活动组委会联系人:何萌、曹建、周子玉、高丽飒联系电话:010-65363937,010-64876015

传真:010-65368393,010-64871010 电子邮箱:stu@people.cn

通信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人民网“中国大学生人物”评选活动组委会(邮编:100733)

2.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联系人:张濠,010-66096328附表:2011中国大学生人物评选活动候选人报名表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表:

4.陕教职〔2011〕7号 篇四

院学字〔2011〕7号

关于组建我院大学生合唱团的通知

各班团支部:

为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发声方法,了解并学会部分中外合唱歌曲,提升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艺术修养,同时展现学院深厚的文化底蕴,经学院团委研究决定,特组建江西师大科技学院大学生合唱团,为使组建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团委

承办单位: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

二、选拔对象

全院学生

三、选拔流程

报名时间: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14日 考试时间:2011年10月15日

考试地点:待定

合唱团成员入选名单将于选拔结束后立即公布

四、报名要求

1、各班文艺委员负责将本班同学报名汇总表于10月8日至10月14日17︰30——18︰30统一交至大学生艺术团办公室(颐学园311室);

2、各班团支书及文艺委员要积极宣传、认真组织,协助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五、选拔要求

1、所有学生均可报名参选,经选拔符合要求者均可加入合唱团进行培训;

2、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培训后,由艺术指导老师对合唱团成员进行考核,艺术指导老师将根据歌曲艺术要求及成员综合素质挑选符合要求的成员参加演出及比赛;

3、合唱团成员应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尊重艺术指导老师,训练时做到积极、自觉、认真,准时参加合唱团的培训、排练、演出等各项集体活动,遵守合唱团纪律,不得无故请假。如合唱团成员无故多次不参加训练,将取消其合唱团成员资格。

六、训练安排

1、训练时间:

每周日14︰00——17︰00(暂定)

2、训练地点:

双理楼二楼报告厅(暂定)

3、训练内容:

合唱训练分为理论教学和演唱训练两部分,艺术指导老师将通过科学规范的训练步骤向合唱团成员教授科学的发声方法,训练曲目为校歌及中外优秀合唱歌曲若干首,同时将对成员进行合唱姿势及舞台造型方面的培训(训练详尽计划安排参见附件)。

4、训练目标:(1)通过不同声部的发声练习来规范学生的声音、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演唱水平和技巧;

(2)通过练唱校园歌曲和参加校内外各种形式的演出、比赛,提高广大同学对合唱的兴趣,进一步宣传我院素质教育成果,展现我院精神风貌,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加强学院与社会各界的交流。

七、未尽事宜,请联系 李老师:***

附件:江西师大科技学院大学生合唱团训练计划与安排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校园文化 组建 合唱团 通知 抄 报:院党政,校团委,校学生会

抄 送:学院各部门(部、科、室、中心),院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会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

江西师大科技学院大学生合唱团训练计划与安排

10月初:

着重进行声音的训练(呼吸、声音位置、直声训练),并对合唱团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整。

10月中旬至11月:

正式训练,解决用声上的响而不噪,轻而不虚,高而不挤,低而不压做到平衡统一强调咬字和吐字的训练,以字带声,以情带声。对校歌进行进一步艺术处理,作好演出准备。对所选进行教唱,为迎接近期比赛做好准备。

12月至1月:

1、和声训练,在歌唱技能技巧及歌唱能力培养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和声基本训练,坚持对学生进行三度、六度、四度、五度等听音训练,这种训练可以从旋律音程开始,逐渐到和声音程,从分声部默唱到视唱,从单声部训练到两个声部的合唱练习。随着和声训练的不断深化,再进行轮唱和简单的二部合唱歌曲训练。

2、选用两首优秀中外合唱歌曲进行教唱。3月至5月:

1、对选用的两首优秀中外合唱歌曲进行进一步训练。可指导学生先用普通话大声朗读歌词,结合发声,训练不同声母韵母的口形,使学生学 5 会自然圆润的发声,逐步养成习惯,再进行二声部甚至三声部的训练,以保证合唱时声音协调统一。

2、对合唱团成员进行年终考核,并作汇报演出,对表现优秀的成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排练内容分为理论教学和演唱训练两部分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以丰富的音乐理论为基础,提高学生的音乐素质,排练出较为专业的曲目。

6月:

5.陕教职〔2011〕7号 篇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二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十二、删除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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