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2024-08-26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精选4篇)

1.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篇一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应诉和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其体行政行为不当或对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由本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局法制宣传科承办。行政诉讼应诉由本机关法人代表负责或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

第四条本局在收到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书面答辩。

第五条本局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状副本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材料、证据,提出书面答辩状,并出庭参加诉讼。

第六条根据行政复议决定,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维持的,依法按原处罚决定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应另行指定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第七条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决定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作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二审的终审判决、裁定必须执行。

第八条对行政诉讼的案件。本局法定代表人应直接参加诉讼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2.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篇二

【发布日期】2007-01-24 【生效日期】2007-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宁德市

宁德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机关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受市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第五条 行政机关首长是本单位行政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必须出庭:

(一)本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机关首长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出庭应诉的,可由本单位的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八条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机关首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出庭应诉。

第九条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法院判决(裁定)书后,应当在3日内复印1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做好行政复议应诉个人工作总结 篇三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依法行政,对于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族宗教领域的依法行政工作,不仅关系到政府部门是否能够依法履行好行政职能,更关切到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的是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加强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纲要》,局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局党组、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局办公会议专门学习传达了副市长邢文杰和法制办主任袁翠竹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对今年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部署,并在全体人员会议上传达学习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就如何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具体工作,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行了讨论。

二是不断完善组织机构。今年,我局人事变动较大,为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不缺位,工作不断档,局党组先后两次及时调整市民宗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德强分管此项工作,并专门指定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是围绕目标细化责任。年初,局机关召开党组会,依据《平顶山市_年度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和《_年度市直部门依法行政责任目标》,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并下发了《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_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依据《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_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主要内容,分别与各科室签订了《_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了依法行政工作件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以管理教育为抓手,逐步增强执法人员行政素养

为不断提高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人员和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全市依法行政工作重点,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以学习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与依法行政具体实践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行政素养。

一是加强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理论学习。为搞好局机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们制定了《_年度依法行政法律法规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自学等方式,利用每周五政治业务学习的时间,认真学习《纲要》、国家有关法律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在学习中,局领导能够率先垂范,无论工作多么繁忙,只要是机关组织的法制理论学习都主动参加,基本形成了领导带头学,干部职工乐意学的良好风气。为检验学习效果,年底我们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法律考试,并把考试成绩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从而推进了学法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在今年的执法证、执法监督证年度审验工作中,为检验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掌握水平,我们还在局机关进行了一次法律知识考试,进一步提高了机关全体人员的法律素养。

二是积极协调引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培训,落实培训任务。采取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培训,不仅使广大基层干部及时掌握了宗教政策、法规,加强了对基层民族宗教工作的依法管理,而且进一步增强了他们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的促进了县区机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素养。

三是以老带新,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为加强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实践能力,确实使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我局采用以老带新的形式,让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局长、老科长通过具体执法检查实践帮带局机关的新同志提升依法行政素养。根据《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_年,我们多次采取“拉网”的方式,由市、县两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与工商部门联合,对全市2192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年度检查,依法没收非法、违法清真标牌118个,收缴非法清真牌85个,给予6家停业整顿、4家责令停业的处理。通过依法行政,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清真食品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也进一步促进了执法人员队伍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以法规宣传为重点,不断优化依法行政环境基础

依法行政,不仅需要一支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这个主体,同样也需要一个群众普遍知法、懂法、守法的环境这个客体。为不断优化依法行政环境基础,从强化“客体”方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我们主要以政策法规宣传为重点,突出抓了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利用好民族宗教重大节日做好法制宣传。我们利用每年一度的“开斋节”、“圣诞节”等民族、宗教节日,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和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加大对《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政策法规宣传更有针对性。

二是利用活动宣传法律法规。依据平政法制〔_〕4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纪念纲要颁布五周年依法行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我们成立了法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宣传月活动的组织与实施,通过制作展板,散发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等方式向群众宣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提高了社会各界人士对民族宗教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各族群众、信教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我们积极组织参与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了法制宣传的效果。

三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局域网等媒体进行宣传。为扩大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全市各级民族宗教部门普遍借助宣传面广的新闻媒体、局域网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借助“送电影下乡”等吸引人员多的时机,在影片放映过程中穿插播放与民族宗教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寓教于乐地教育群众;借助与民族宗教界人士座谈交流的机会,向他们详细讲解民族宗教政策,讨论交流普及民族宗教政策知识的方式方法;借助全市法制集中宣传活动时机,委派专人负责制作了图文并茂的宣传展板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一年来,我们共通过各种方式发布民族宗教信息57条,其中依法行政信息14条,被市法制网采用3条,省法制网采用5条,超额完成了任务。今年的省政府《政务要闻》第140期也同期刊发了我局《加强民族团结 落实民族政策平顶山市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谐发展》的做法。

四是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培训教育力度,不断优化依法行政的环境基础。据统计,今年,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共举办各类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等各类培训班76期,发放资料40000多份(册),培训人数8000多人(次);政策法规宣传展出版面97块,横幅50余条,受教育群众近10万人。今年4月1日汝州举办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板报展,就设立咨询台12个,横幅40多条,展出了版面85块,解答群众问题39个,使40000多名群众受到了教育,取得了扎实的宣传效果。

五是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为提高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我们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开展财务管理情况大检查的通知》,与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组成检查组,在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一次财务大检查。经过场所自查、县(市)区检查、市局督察等环节,各活动场所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了财会人员职责、理顺了场所各项收入的用途,使场所的财务制度更趋透明、现金管理正规合理,杜绝了可能存在的摊派勒捐和违规接受境外捐赠等现象,促进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规范化。通过不间断的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独立自主自办方针教育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教育,使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认清正常宗教交往和境外渗透的界限,树立自觉抵制境外渗透意识,构筑抵御境外渗透的思想防线,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依法促进了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以制度促管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管理水平

一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做好了《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草稿)》的修改建议,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转发了《河南省民族宗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保证了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活动有章可循。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对民族宗教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力度,认真落实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度,执法人员证件按规定进行年审,执法人员到基层检查工作,一律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三是继续推行依法行政公示制度。通过各项措施的实施,不断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确保了民族宗教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申报。在规范性文件的处理上,严格按照程序,每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都是按照业务科(室)起草,主管领导审核,一把手把关,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的程序实施,达到了三个100%(即:法制审核率100%,向市政府备案率100%,合格率100%)。杜绝出现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现象,确保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适当。

4.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篇四

西安市监察局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市监发[2007]5号 2007年6月1日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确保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监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监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监察局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市监察局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市监察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市监察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监察局设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公室”,作为市监察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由案件审理室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四)起草和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市政府复议案件中要求市监察局办理的事项;

(七)办理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机构委托市监察局办理的事项;

(八)组织和具体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九)监督涉及监察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决定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十)做好对下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备案案件的审查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对下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

(十二)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检查和调研工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统计、归档工作;

(十四)承担市监察局局长委托的其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市监察局各室对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实行主任负责制。其职责是:

(一)对由本室以市监察局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审理本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对由本室以市监察局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协同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承办其他与本室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七条

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熟悉行政监察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

(三)了解行政监察业务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知识;

(四)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三章

行政复议程序

第八条

市监察局受理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区县监察局、市监察局派出的监察机构不作为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市政府指定市监察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市监察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市监察局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对监察决定不服或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以下行政复议申请,市监察局依法不予受理:

(一)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理由的;

(二)已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向市监察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是否符合市监察局的受理权限;

(七)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八)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领导批准后,依法制作和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市监察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内容如不符合本规定的,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申请内容。行政复议受理时间从收到申请人补齐申请书内容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各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公室报告,并根据要求立即转送该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查: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市监察局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的;

(三)具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以及书面审查不能查明案情和其他相关情况的。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法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是被申请人的,以市监察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7日内,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市监察局两个以上室共同以市监察局的名义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室应当协商一致后,按上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协商不成的,由市监察局局长指定其中一个室,按上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室应当按上款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3日内对上述室所提交的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二)答辩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五)对行政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

第二十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市监察局是被申请人的,以市监察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室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意见,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行政复议人员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市监察局局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市监察局或下级行政监察机关制定的,应当商市监察局相关处室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在30日内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将有关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在此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依法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间内。中止审查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组成审理小组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小组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对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的;

(五)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行政复议人员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监察机关或组织进行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受委托的下级监察机关或组织在委托事项之外可以主动补充调查,但应当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情况,经集体研究,向市监察局局长提出作出下列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和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市监察局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第三十条

根据市监察局局长批示或者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议,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二)被申请人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

(五)市监察局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法定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经批准延长法定期限的,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市监察局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下级监察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第三人对市监察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后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意见,但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

市监察局是被申请人的,以市监察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室负责履行省监察厅或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下一级监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受理。

第四章

行政应诉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监察局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市监察局按下列程序进行行政应诉:

(一)确定应诉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市监察局局长决定本人出庭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必要时,经市监察局局长同意,也可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办理委托手续。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根据市监察局局长的决定,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

(三)准备答辩状。对市监察局有关室以市监察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行政诉讼,市监察局有关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起草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送交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对答辩状进行审核后,报市监察局局长审定。

对市监察局有关室以市监察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适用上款。

(四)对经市监察局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起草答辩状,并报市监察局局长审定。

(五)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第四十条

市监察局在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由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审批。决定上诉的,提出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

第四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审批。决定申诉的,提出申诉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四十二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复印件报送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训诫或行政处分:

(一)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逾期不提供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应诉或者出庭应诉严重失职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由市监察局对其批评教育、警示训诫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监察局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使用市监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应诉时使用市监察局印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市监察局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本办法所称“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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