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江苏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补助项目

2024-09-06

2009年度江苏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精选3篇)

1.2009年度江苏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补助项目 篇一

南京海斯彼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苏体经〔2015〕28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文广体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就2015年度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类。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托管经营、连锁经营、合作经营等运营管理模式的创新发展与运作;混合所有制的大型体育场馆运营主体的创新培育;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全民健身中心的综合开发利用;大型体育场馆闲置空间利用与功能整合提升;以体育场馆群为主体的体育服务综合体和重要功能区建设等。

(二)体育健身健康服务与培训类。体育服务内容和运作模式的创新;体育健身服务连锁发展与品牌打造;利用闲置设施改扩建体育健身场所;有助于体育产业发展、拉动体育消费的特色体育项目及相关联产业发展项目;以运动康复、健康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健康服务项目;体教融合开展的青少年体育培训;促进体育健身业发展的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体育赛事活动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初始培育期的品牌赛事;申、承办的影响较大的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体育传统品牌赛事;历史文化悠久的传统(特色)群体赛事和基于大型体育场馆创新开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群众性业余赛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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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育装备类。科技创新、智能产品开发;体育科技创新研发与成果转化;体育装备制造向体育服务业转型升级;体育用品市场流通渠道建设和营销模式创新;自主品牌打造与标准化建设等。

(五)体育资源社会化运作类。高水平运动队办队模式创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社会化运作;依托职业联赛开展的体育产业创新运营;体育社会组织创新运作等。

(六)体育产业基地类。省级以上综合类、特色类体育产业基地创建;优化支撑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重大项目;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工作平台搭建和运作;提升体育产业基地水平和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特色体育产业园区建设等。

(七)其他类。体育电商、展会活动、信息服务、体育资源交易等公共体育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体育旅游、体育康复、体育创意、体育建筑等符合《江苏省体育产业投资指南(2014-2015年)》确定的产业类型的具体项目。

二、申报项目要求

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化申报,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对提升体育产业竞争力、拉动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资助、贴息类项目要求

1、申报体育赛事活动类项目必须为已经获得办赛资格、将于2015年期间举办的赛事活动。除体育赛事活动类之外的其它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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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项目须为2015年4月30日(申报最后截止日期)已开工的项目。

2、体育装备制造类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社会力量投资开展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针对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区等开展的小型健身场所,以及创新性体育科技研发类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上述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投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

3、优先支持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对体育装备企业投产扩能、生产线技术改造等项目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

4、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体育改革相关项目。

(二)奖励类项目要求

1、利用存量资源开展健身服务。利用大型体育场馆的闲置空间和其他可用于体育健身场所的闲置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大众健身场所。申报该类支持方式项目要求:(1)2012-2014年间建成并投入运营;(2)体育场馆或健身场所综合利用的单体面积2000㎡以上;(3)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4)拥有所利用闲置设施的合法使用权(须提供相关权属证明);(5)申报项目需有独立核算数据;(6)2011-2014年首次申报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2、开发新建体育设施。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体育设施。申报该类支持方式项目要求:(1)2012-2014年间建成并投入运营;(2)申报项目须为新建体育设施;(3)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4)拥有新建体育设施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须提供相关权属证明);(5)2011-2014年首次申报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三、申报单位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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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单位存续期必须1年(含)以上(名称、经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等如有变更,以变更前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三)项目申报单位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能做到项目资金单独核算。

(四)项目申报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申报体育装备制造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申报其它类别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

(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以前年度已获得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且项目内容不能重复。

(六)2011-2014年已有项目获得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资助、但截至2014年底该项目尚未开工的,暂缓该单位2015年度申报引导资金的资格。

(七)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组织项目正常实施的能力和条件,以及高素质的专业运作团队和稳定的自有配套资金。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及自筹等方式解决,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不得申报引导资金。

(八)申报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企业资信,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2015年度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使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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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二)《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根据选择的资助方式填写申报表(表格从江苏体育产业网http://下载);

(三)项目单位2013和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五)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资金基本筹措到位的证明材料(申请贷款贴息资助的项目须提供完整的银行贷款审批发放文件、贷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如单位公益能力、企业荣誉、获得专利/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要对照《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在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按属地原则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纸质稿及电子稿报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省属单位的申报材料于上述时间报送至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考虑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争议;申报单位是否因申报项目存在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申报单位是否因申报项目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等情形目前尚不具备核实条件,各单位在申报时要仔细排查,并如实说明和明确承诺,主管部门将采用媒体公示等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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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审查。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项目收集报送和备案工作,并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进行实地察验、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项目材料汇总后报省辖市体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江阴市、溧阳市体育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市级初审的具体要求,于2015年6月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汇总报送至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

(三)市级初审。各省辖市体育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辅导培训;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主体资格、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单位陈述的行政处罚事项和所有权争议等是否与申报项目有关,项目投资额、阶段进展、产业关联度是否达标,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审计报告是否提交,已获资助项目进展情况等内容;各省辖市可采用专家评审、集体会商等形式评选出当地优质项目,对初审通过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察验、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的项目申报材料和《2015年度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于2015年6月1日前报送至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

(四)省级评审。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材料对各市提出申请的项目申报单位主体资格、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内涵、项目单位所受行政处罚事项和所有权争议等与项目关联度等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建议方案后,报请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协调小组审定并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体育局与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省财政厅下拨经费。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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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导资金项目实行按限数申报。根据各地体育产业发展、财政体育经费投入、体育产业从业人员、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举办等情况综合计算,确定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以及江阴市、溧阳市苏南(县域)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成员单位项目申报个数。各省辖市申报项目中,下辖县(市、区)(指曾参与县级体育工作考核的64个县[市、区])所占数量不低于40%)。具体申报限数见附件1。

(二)各地体育、财政部门要按照苏财规〔2010〕42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否则视同无效项目不予立项支持。

(三)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收入、项目投资额、经营利润等资料的项目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申报资格,并将严格按照《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其所获得的引导资金由省财政收回。同时加倍扣减项目所属地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控制数。

附件:

1、各市、县项目申报限数 2、2015年度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使用承诺书

3、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资助、贴息类)

4、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奖励类)

5、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材料审查表 6、2015年度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7、江苏省体育产业投资指南(201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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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3日

省体育局项目申报联系人:

(徐光辉

025—5188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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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年度江苏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补助项目 篇二

一、扶持范围

2015年省级引导资金主要支持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其中:示范城市补助资金分三年安排,补助标准:原则上省辖市不超过5000万元 / 个,县(市、区)不超过3000万元 / 个。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当年安排,补助标准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省级引导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示范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 个,示范项目补助不超过250万元/个。每个市、县(区)申报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申报条件

1、示范城市

(1)创建工作目标清晰。根据《意见》要求,在省辖市或县级行政区(县级市、县、原县(市)改区)范围内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建立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制定示范城市创建实施方案,明确三年的示范创建期内,新建建筑装配化率、装饰装修装配化率、新建成品住房比例、工程建设总体施工周期缩短程度、建筑业劳动生产率、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对全社会降低施工扬尘贡献率等指标的目标值,目标值应在全省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2)开展政策措施创新。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贯彻落实《意见》的文件,在财政支持、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用地支持、行政许可、项目安排等方面,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针对新建政府性项目(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强制性政策;针对市场项目,落实土地出让、财政支持、税费减免等激励性政策。

(3)探索管理机制创新。从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工程招标、设计审查、造价定额、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在全省范围内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4)推进工作成效显著。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在本地区的普及应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市场环境逐渐成熟,体系逐步完善。通过三年的示范创建,省辖市至少建成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5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县级行政区(县级市、县、原县(市)改区)至少建成1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2、示范基地

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分为集成应用、设计研发、部品生产三类,同一申报单位只允许申报一种类型的示范基地,申报单位为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单位。

集成应用类:

(1)申报单位为具有项目开发、策划、管理、设计、施工、部品构件生产等能力的产业集团、产业联合体、城市新建区域或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

(2)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建筑产业现代化集成应用能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示范、辐射作用。建立研发、生产、建造相结合的推广应用机制。

(3)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拥有工程技术中心或相应研究机构,能够承担关键技术研究,三年内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和服务体系完备,积极参与编制适合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产品和装配施工等相关标准规范。

(4)有良好的管理及经费保障能力。根据自身条件及优势,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基地建设内容、进度计划以及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5)应用成果丰硕。在省内持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推广应用成熟的结构体系、部品部件、成套技术,三年内装配式建筑占新开工面积比例不小于20%, 且累计达 到10万m2以上。

设计研发类:

(1)申报单位为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科研院所、设计单位、技术标准编制单位以及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

(2)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科研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承担各级标准化技术的攻关工作。承担过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域省部级科技项目、标准编制项目或设计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有较强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

(3)根据自身条件及优势,提出具体的发展目标、技术措施、保障条件及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积极开展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向的建筑结构体系、成套技术等基础性、通用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三年内获得一定数量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5)具有技术水平高、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兼职人员构成的人才队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10人以上,有1-2名以上领军人才。

(6)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领域的研发设备。有相对独立集中的研发场所。

部品生产类:

(1)申报单位为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包括部品类(整体厨卫、标准化门窗等)、构件类(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或木结构构件等)企业。

(2)占地面积不小于100亩,基地的平均投资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3) 具有每年 为20万m2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达30% 以上)或10万m2成品住房提供相关预制部品(构件)的生产能力。

(4)企业部品生产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部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基地建设管理制度。拥有成套生产设备,且技术先进,自动化水平高。

(5)生产部品(构件)技术先进,应用性强,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3、示范项目

(1)申报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三类,项目完成立项审批或核准手续,通过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

(2)项目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技术体系成熟可靠,单体建筑预制化率达到30%以上。

(3)项目积极采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结构保温装修一体化等节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积极采用标准化门窗、整体厨卫等标准化部品。

(4)优先支持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

(5)住宅类项目中,优先支持具备一定规模、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50% 以上的成品住房,优先支持达到绿色建筑2星级以上 标准、达到 国家住宅性 能认定2A级以上标 准的住房。

三、申报材料

1、示范城市

(1)《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申报表》。

(2)申报城市概况,包括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城镇基础设施、地域风貌特色、建筑产业现代化主要指标及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概况等(3000字以内)。

(3)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出台的贯彻落实《意见》的文件。

(4) 建筑产业 现代化“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5)创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思路、重点工作举措,20152017年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

(6)近三年正在或拟建设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项目名称、规模、投资计划、实施进度等。

(7)有关推进示范城市创建的证明材料。

2、示范基地

(1)《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申报表》及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配套支持政策。

(3)基地概况:包括机构设备及人员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基地设施情况(厂房及生产设施、研发设施、培训设施等),基地的发展规划及近两年的项目建设计划。

(4)基地建设主要成果:研发基地的主要技术体系、技术创新简介、市场应用成果等;部品体系的生产品种、执行标准、生产规模、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性能等。

(5)基地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投资证明、项目的立项及审批文件等。

3、示范项目

(1)《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申报表》及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2)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申报项目的立项、土地及规划、建设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4)申报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

(5)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包括项目计划,采用的技术体系和特点,预制部品部件的种类和数量,质量控制方案,主要实行指标(装配化率、绿色建筑达标情况、成品住房等)。

(6)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

四、申报程序

1、初审推荐。申报材料由申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联合初审,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等,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关,并将初审后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2、省级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择优审定拟扶持项目。

3.2009年度江苏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补助项目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印发《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财办文资〔2012〕6号)。为做好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文化部各直属单位应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推动本地区、本单位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今年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二、认真学习文件并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组织工作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财文资〔2012〕4号文件和财办文资〔2012〕6号文件(可在“中国文化产业网”上查阅,网址:http://)。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与当地财政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明确本地区文化企业申报要求和程序,并积极参与和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工作。

三、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推荐指导和申报组织工作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通知、广泛动员本地区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进行申报,做好本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及其他重点文化单位的推荐、指导工作,并对本地区文化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经与财政部门沟通后,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送文化部。文化部各直属单位请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申请文件报送文化部财务司,同时抄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文化部直属企业自行负责组织本单位一般项目申报工作,于6月30日前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同时抄送文化部财务司、文化产业司。

四、加强统筹,确保申报工作高效有效完成按财办文资〔2012〕6号文件要求,申报材料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和财政部门沟通,做好当地文化单位指导工作,根据申报工作安排,统筹时间,确保符合条件文化单位的重点项目能够顺利申报。文化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研究相关规定,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最大限度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五、联系人及电话

文化部财务司预算财务处:燕东升、于爱国,010-59881696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投融资指导处:许蓉、辜科伟,010-59881793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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